《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统一规划许可审批标准,根据国家和
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
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下称《技术规定》)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
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
道路中心线。无单独建设条件和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
的,必须按规划要求与周边用地整合。
第二条 同一建设项目,各地块(控规)规划指标经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建设基地范围内总量平衡。但不同建
筑性质的容量指标不得相互转换。
第三条 与居住建筑平面形式相似的各类建筑。用地性质
为居住的为酒店式公寓,用地性质为商业的为公寓式办公或酒
店式办公。
第四条 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
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除外)位
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
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 6 米,
多层不小于 9 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两栋建
筑间距值内插建的情况除外)。
第五条 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
置时间距按下表:
间 间距
类区
距
方位
Ⅰ类地区 Ⅰ类地区 Ⅰ类地区
a≤300 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300<a<600 0.7S 0.8S 0.9S
a≥600 0.6S 0.7S 0.8S
注:Ⅰ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
Ⅰ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
Ⅰ表中“间距”为建筑正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
Ⅰ当 a≤300 时,正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Ⅰ、Ⅰ类地区分别
不得小于 21M、24M、27M。
当 300<a<600 时,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Ⅰ、Ⅰ类地区分别
不得小于 18M、21M、24M。
当 a≥600 时,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Ⅰ、Ⅰ类地区分别不
得小于 15M、18M、21M。
第六条 高层建筑的建筑主朝向临城市道路主体直接落地,
或多层商业建筑设有骑楼的,退让规划道路的距离可按《技术
规定》相关要求减少 2 米。
第七条 建筑离界、退让等不满足《技术规定》相关要求,
设计方案经专家评审会通过后,可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
序初审并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认可。
第八条 居住及商住用地内商业建筑原则上应集中设置。
临 12 米以上城市道路的商业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米的骑楼
(临城市道路仅设置集中的人流出入口的大型商业可不设骑
楼),且应配建为其服务的相对独立的停车场(库)。骑楼部分
不计入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第九条 居住用地临城市道路的住宅建筑底层原则上不设
置商业。居住区规范要求配套的商业无独立设置条件须在住宅
建筑底层配设的,不应超出主体建筑最外围轮廓线。
第十条 居住及商住用地临路幅宽度 26 米及以上城市道路
设置的商业建筑总长度(含建筑底层商业部分)不应超过用地
临城市道路边线总长度的 30%;临路幅宽度 26 米以下临城市道
路设置的商业建筑总长度(含建筑底层商业部分)不应超过用
地临城市道路边线总长度的 50%,主体建筑长度大于上述规定
时,商业建筑不得超出主体建筑正投影范围。当临街商业退让
城市道路边线(或绿化带边线)大于等于 20 米时,该部分临街
商业可不计入临街商业长度。
第十一条 居住建筑阳台及套内花园等按正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建筑面积的部分,其计容面积不应超过套内计容建筑面积
的 10%。套内计容建筑面积为入户门内所包含的各部分建筑面
积之和。
第十二条 在建筑内设置的各类型公共开放空间,不另奖
励增加可建建筑面积。
第十三条 建筑设计方案经专家评审会通过后,项目容积
率超出规定值的 1%以内,可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初审
并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认可。
第十四条 高层住宅设置电梯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12 层及以上(不包括 11 层复式住宅)独立单元的
高层住宅电梯设置不得少于两台;
(二)高层居住建筑每单元户数超过 60 户时,其电梯设置
不得少于 2 台,且平均每台电梯的服务户数不宜超过 75,50 平
方米/户以下小户型,户数按 75%折算配置电梯。
第十五条 新建的套内建筑面积 50 平方米/户以下居住建筑,
按《技术规定》要求的控制间距,不作为客体建筑纳入日照分
析。
第十六条 新建高层建筑原则上不得对相邻现有住宅的日
照产生影响,对邻近地块拟建住宅是否有影响,按对等退让原
则做模拟日照分析确定。在规定的日照分析范围内对小于国家
规定日照时间建设单位应取得受影响住宅产权人的同意。相邻
现有建筑原有日照不足但没并进一步减少的,不受此条限制。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应尽可能满足日照要求。对于极少数
日照不满足日照标准要求的住宅,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
原则上不大于总户数比例的 5%。建设方应主动向客户提供经复
核日照分析报告,并在住宅销售合同中注明该住宅日照情况。
第十八条 建筑底层的共享架空开放空间的层高,多层不
应小于 米,高层不应小于 米,架空开放部分不计算建筑
面积及容积率。建筑楼层部分设置的共享空中花园,应靠外墙
设置,架空高度不得小于三个标准层高,且应与公共交通空间
直接连通,开敞的共享空中花园按正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建筑面
积,封闭的共享空中花园按正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重要地段及临宽度 26 米及以上城市道路的居住
建筑,其临街面阳台应封闭或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避免对城市
景观的影响。
第二十条 独立外挑的空调外机搁板宽度不得大于 米,
累计长度不得超过该户面宽的 1/3。
第二十一条 建筑色彩应符合《长沙市城市色彩规划》及
相关规定要求,整体风格应与周边建筑相协调。户外广告应符
合长沙市户外广告详细规划及有关规定要求,并按《长沙市户
外广告管理办法》要求另行报审。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及小学按 1 个/班、中学按 个/班的
标准配设机动车停车位,并应在出入口附近增设临时泊位。
第二十三条 新建居住项目未配设社区办公用房或所在社
区办公用房面积未配足的,须按标准配建社区办公用房。社区
办公用房配建标准为:建筑间距Ⅰ类区建筑面积不小于 300 平方
米,建筑间距Ⅰ类区建筑面积不小于 500 平方米,原则上应有独
立对外的出入口。由开发商按规定提供的社区用房,计算建筑
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二十四条 新建开发项目须配设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
用房配设标准为:总建筑规模在 20 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 %
的比例配置(地下车库按照其建筑面积的 50%计算配套);项目
总建筑规模在 20 万平方米以上,除按照 20 万平方米的 %的
比例配置外,超过部分按超出面积的 %的比例配置;物管用
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 150 平方米,间数不得少于两个自然间,
一般不得设置在地下室。
第二十五条 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取得“一
书两证“、建设用地规划定点(要点)通知单、规划设计条件审
查通知单、已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总图并在其有效
期内的建设工程仍按原审批的内容执行。已颁布施行的文件内
容与本补充规定不符的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附件:1、计算规则
2、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
附件 1:计算规则
一、本附件未明确的情况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规范执行。
二、基地面积计算:基地面积是指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可
实施开发建设部分的面积,应与用地红线的有效用地面积相符。
城市道路红线内、河道蓝线内、绿地绿线内的面积不应计入。
三、总建筑基底面积计算:规划用地红线范围所有建筑基
底面积之和即为总建筑基底面积。建筑的基底面积统一表示为
建筑物地上轮廓最大投影面的面积,包括突出地面的建筑部分
外轮廓线(突出建筑物的无柱雨棚,飘板等不计)。
四、容积率计算:
(一)地下、半地下空间设置的车库、地下设备用房(配
电间、水泵房、地下水池、空调机房等)、地下交通用房(楼
梯间、电梯间及前室)等设施用房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但
作为其他性质使用的地下空间(含物业用房)均应计入容积率
指标。
(二)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不超过屋面 1/4 的楼梯间、
电梯机房及辅助用房计入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五、建筑面积计算:
(一)建筑楼层内的无规定术语解释和计算规则的空间,
有永久性顶盖有围护结构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
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按结构底板水平面 1/2 计算面积。
(二)除复式(跃层式)住宅外,公寓和住宅标准层层高
超过 米(不含 米),按两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层数;商
业建筑层高超过 米(不含 0 米),按两层计算建筑面积
和层数;办公建筑层高超过 米(不含 米),按两层计
算建筑面积和层数。有特殊要求的用房不按此规定。
(三)建筑物底层空间作车库、杂物间使用,层高 米
(含 米)以上的计算全面积,层高 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
面积。
(四)住宅 10 层以上的交通、消防连廊无围合的按水平投
影面积的 1/2 计算建筑面积;有围合的按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
筑面积。
(五)以下情况不计算建筑面积:
1、起隔热作用的非结构墙体;
2、利用引桥、高架桥、高架路、路面作为顶盖的房屋;
3、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下方空间;
4、成套复式住宅上层为空的相关外围墙体;
5、地下层中的水池。
(六)住宅套型面积的计算:住宅套型面积仅包括住宅套
内面积和标准层的公共分摊面积,不含非标准层门厅、电梯井、
楼梯间等附属用房、设施面积。
(七)设计加以利用的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的,其垂直高
度在 米及其以上的空间,按其正投影面积计入建筑面积,
米以下的不计入建筑面积。详细规划设计阶段可按标准层正投
影面积的 50%作为估算值计入相关指标。
(八)消防避难层不计算建筑面积,但利用作为其它用途
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六、建筑密度计算:利用地形高差进行建设的,其建筑密
度按如下规定计算:
作为建筑密度计算的基底面积为,主楼部分建筑(图示 A)
投影面积与作为非配套设施使用的裙楼部分建筑(图示 B)(扣
除主楼投影面积)投影面积的 50%之和。
基底面积=SA+(SB-SA)*50%
七、绿地面积的计算:
(一)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
路算到路边;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
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边线;距房屋墙角 米;对
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角;
(二)建筑物架空开放空间内的绿化不纳入绿地面积的计算;
(三)利用地形高差实施的,满足本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
方便行人直接通达的屋顶绿化按全面积计入绿地面积;
(四)水面、水景、绿化休闲广场按全面积计入绿地面积;
(五)植草的消防通道计入绿地面积,植草的停车场按
40%
计入绿地面积;。
八、建筑层数和高度的计算及表示方法:
(一)假层、夹层、附层、插层,如果层高在 米(含
米)以上无论是否计算面积,均按自然层计入建筑总层数;
(二)坡顶住宅顶层其外墙檐口高度如超出 米(含
米),则视为一个自然层;如在 米以下,建筑层数表示为 XF
(自然层)+(阁楼),即(X+)F,如 6+;在总图标
注中,顶层为坡屋顶阁楼、复式或跃层时,层数统一表示为 XF+1,
如 6+1F,总图建筑面积按 层计算;
(三)建筑底层作为架空层或层高小于 米的车库、杂
物间等,其层数标注为 1(架空层)+XF(自然层),即 1+XF,
如 1+6F;
(四)首层标高平均高于周边地坪 米,则视为地上层,
且按自然层计入建筑地上层数;低于 米(含 米),则视
为地下层,不计入建筑地上层数。
附件 2: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编制应表达以下内容:
(一)总平面图:
1、拟建建筑物的定点坐标、用地红线坐标、项目用地周边
50 米范围内现状地形图中的所有内容;
2、与用地红线、规划道路边线(绿地控制线)、轨道控制线、
河道、绿地、高压线走廊、文物古迹保护范围等规划控制线的
距离及建筑间距;
3、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以及教育、医疗等独立建设的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范围。
4、规划道路的宽度,转弯半径、控制点的坐标、高程,地
面停车范围及车位布置方式,地下停车库等地下空间的范围、
层数、出入口方位;
5、按总图规划技术经济指标表(附表一)标明各项技术经
济指标,各类不同性质的用地和建筑面积应分类计算;
6、按建构筑物汇总表(附表二)标明各建(构)筑物的栋
位、名称、主要使用性质、层数、高度及面积。
(二)说明书及附件:
1、交通影响评价报告(须做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项目);
2、须做日照分析的应提供日照分析等照时线图;
3、消防及交通组织图;
4、鸟瞰图、效果图;
5、用地竖向规划图;
6、其他文字说明。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须满足《长沙市修建性详细规
划编制标准》(CSGH/003-2005)深度要求。
二、建筑方案设计应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文本深度
应符合国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 版)并体
现以下内容:
(一)图纸部分:
1、总平面图设计深度须达到要求;
2、建筑单体设计要求:
Ⅰ主要平立剖面的尺寸及定位轴线(在机场或微波通道限高
区范围内,要注明屋面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及绝对高程);
Ⅰ各房间的使用性质(按规定用语标明);
Ⅰ立面色彩和材质;
Ⅰ公共配套设施的配置;
Ⅰ建筑及夜景亮化效果图;
Ⅰ新建重要建设项目须将项目及其周边 200 米范围主要建
筑纳入三维仿真分析范围,建立三维模型并贴附实际场景和设
计材质对建筑环境和体量关系进行分析。
(二)文字说明:
1、项目概况和设计依据;
2、构思说明;
3、各相关专业设计说明(包括消防、节能设计);
4、其他。
三、建筑报建图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筑报建图应(包括完整的平、立、剖图纸、平面
图标注不少于 3 道的尺寸线,所有房间须按规定用语标明使用
性质,空中花园、飘窗和空调板等应提供大样图;
(二)局部总平面定位图须注明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
边线、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和拟建建筑物每栋不少于 2 个角点
的坐标及其定位轴线编号;
(三)须做日照分析的应提供多点分析图及户型日照情况
统计表;
(四)新建重要建设项目(主要针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
筑报建图经审查确定完善后,须根据场地和建筑尺寸合理确定
比例制作建筑模型,模型应尽可能如实反映新建项目设计的建
筑空间形象和色彩。
四、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应包括建设项目主要规划设计条件、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业态、建设方案等内容。
(二)评价范围现状与规划情况应介绍评价范围内现状、
规划的用地和交通发展情况。
(三)现状交通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应对评价范围内各种交通方式的交通流特征、交通
设施、交通管理政策及措施进行说明。
2、应对评价范围内的现状道路、公共交通、停车、慢
行等交通系统的管理措施、供需和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现
状交通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
3、交通需求预测应对各评价年限、各评价时段的背景
交通和项目新生成交通进行预测,分析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
交通量分布和运行特征。
4、交通影响程度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评价范围内主要交通问题分析。根据交通系统供需分
析和交通影响程度评价,提出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存在的主要
交通问题。
(2)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
运行的影响程度。
评价对象应包括评价范围内的各种交通系统,包括机动车、
公共交通、停车、慢行等。
5、交通系统改善措施与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改善出入口布局与组织,优化建设项目内部交通设施;
(2)评价范围内的交通系统改善:
6、结论及建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交通影响评价的结论及建议应包括:评价结论、必要
性措施和建议性措施。
(2)评价结论应明确项目建成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影
响程度,明确交通改善后建设项目交通影响是否可接受,以及
是否需要对建设项目的选址和(或)报审方案进行调整。
(3)必要性措施是保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可接受的前提条
件。建议性措施包括对建设项目内部或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推
荐采取的措施与方法。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影响为显著影响
的建设项目,应明确必要性措施。
五、工程管线规划及管网综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图纸部分:
1、采用与修建性详细规划相同的比例尺;
2、在地下管线较复杂的地区(环线以内地区及其它建成
区),应提供工程设施及管线现状图;
3、单项或综合工程管线规划图,应标明工程设施和构筑物
(变配电站、电信局所、给水加压泵站、雨污水提升及处理设
施、燃气输配设施等)的位置及用地界线或保护界线、各类管
线的平面位置、管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管径、标高宜用引
出线表示,排水规划图单列;
4、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编制管网综合图,应标明各种管线之
间及管线与建(构)筑物、道路、行道树等之间的相对距离,
管线较集中处应用横断面图表示;
5、不同种类的管线应用不同的线型表示,且应用不同的颜
色区分(见下表)。
工程管线规划线型及颜色
种类 线型 颜色
供水 蓝
雨
水
赭排
水 污
水
赭
电力 紫
电信 绿
热力 红
(二)文字说明
1、工程设施(变配电站、电信局所、给水加压泵站、雨
污水提升及处理设施、燃气输配设施等)的配置(位置、规模、
用地等)和管理要求;
2、单独审批工程管线规划及管网综合时,应说明总用地
面积、建筑面积、人口规模等与工程管线规划有关的数据;
3、水质、水压,用水量计算等;
4、排水体制,雨污水量计算,污水处理方式;
5、用电负荷计算,电力线路架(埋)设方式;
6、电信需求量,电信管道敷设方式,经规划审批的微波
站、卫星通信设施控制保护界线;
7、燃气用量计算及管道敷设方式;
8、热负荷计算,热力管道敷设方式;
工程管线指:给水、排水、电力、电信、中水、燃气、路
灯等管线,有条件的地区还应考虑热力管道,特殊地段还应考
虑人防、防洪工程。
各种弱电管线(包括通讯、广播电视等)应同沟(槽)敷
设。
六、建筑环境设计文本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文字说明,应包含以下内容:项目概况,规划原则及环
境设计主题,临街建筑、广场等夜景灯光处理方式,景观雕塑
小品和植被布局情况,中心花园、屋顶花园、广场、小区入口、
架空开放空间等场所的处理,围墙和挡土墙、护坡的艺术处理,
站厕、配电间、地库天窗、排风口的隐蔽、美化处理等
3、景观规划总平面图(附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
4、景观分析图(从城市整体景观效果和与周边建筑的协调
角度分析景观节点、景观空间及景观轴线);
5、建筑主要立面效果图,标明外墙材质及色彩(按《中国
建筑色卡》标明数值)。主要景观节点效果图。
7、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宽度 30 米及以上城市道路
两厢的高层建筑和重要公共建筑、景观街、商业街两厢建筑及
城市广场周边性建(构)筑物须做好夜景亮化设计,附夜景效
果图;
8、竖向设计图(详细标明道路、铺装区、种植区、水景区
的场地设计标高、坡向箭头等);(修规中已包括,建议取消)
9、景观布局图(标明位置,可附园林小品一览表)和种植
配置图(可另附植物名录表,并标明名称、图例及规格等);
10、须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签章,如项目用地规模较大,
可分区出图;
11、主要外墙的小样(可在效果图中做节点放大)。
附表一
总平面规划经济技术指标
总用地面积
净用地面积
地 上总建筑面
积 地 下
商业面积
50 平米以下/户
50-90 平米/户
90-144 平米/户
居
住
面
积
其
中
144 平米以上/户
其他面积
计容建筑面积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技 术
经 济
指标
广场面积
附表二
建(构)筑物汇总表
地上
停车位
地下
物管用房面积
社区用房面积
幼儿园(托儿所)面积
配套
设施
其他用房面积
建筑面积(平方米)
栋号
建(构)
筑名称
主要使
用性质
层数 高度
地上 地下
总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