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3月
(总第 270期)
法制与经济
FAZHIYUJINGJI
,2011
(Cumulatively,)
[摘 要]随着互联网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网络虚拟产业
也呈现出迅猛的增长态势,随之而来的,是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
相关法律问题的不断出现、日益普遍,毫不夸张地说,这些问题
已经开始影响到人们的生活。因此,我们应当将网络虚拟财产这
一尚存争议的问题,尽快纳入法律的调整范畴,在立法与法学理
论研究中争取主动。本文简要分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与属性,
对其在理论上的定位和司法实践中的保护进行了一些的探讨。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物权;权利
随着网络 3D虚拟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虚拟经济产业呈
现出几何型的增长趋势,由此产生的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
法律问题也不断出现,虚拟财产对于人们的影响,也早已不是
2003年“红月案”①发生时可比。大量的虚拟财产争议案件不断
出现,人们对虚拟财产立法保护的诉求也越来越迫切,但对虚拟
财产的施以物权保护,正面临着无法可循的尴尬局面。造成这一
局面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如何认定虚拟财产的属性。
一、网络虚拟财产面临的物权困局
(一)虚拟物品财产属性存在争议
在我国,自《物权法》出台之后,对于“物”及“物权”的概念
有了更广泛的外延,但对虚拟财产未作出详细规定。《物权法》
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
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由此可
见,并未直接对虚拟财产做出规定。但是,好像是考虑到某些性
质特别的“物权”,该法同时也规定:“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
体的,依照其规定。”似乎可以这样理解,如果以后人们的观点
发生变化,能够以修正案的方式,补充规定虚拟财产成为为物
权的客体,使其受法律保护。殊不知,如此一来造成的虚拟物品
财产属性不明给网络虚拟财产的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二)虚拟物品的权利属性不易划分
学者们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主要有以下几种
观点:
虚无说,虚拟财产仅是计算过程中的一段字符,不是实体,
不存在类似于现实财产的价值与使用价值,即使拥有价值,其
价值也无法用现实社会中的尺度去衡量。
物权说,网络虚拟财产是其使用者通过劳动或通过交易获
得的,可视为动产,比如说游戏中的通过使用者操作而产生的
一些虚拟装备,就应该用物权法上的动产来看待。
智力成果说,即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使用者通过创造性智
力活动和劳动形成的。
债权说,如果想要使用虚拟物品,是不能脱离服务商的协
助的,使用者与游戏服务商或网络运营商之间存在契约,使用
者在清悉契约内容的情况下向游戏服务商给付价款获取对软
件加以使用的权利。因此,这种虚拟物品实际是一种债权。
司法实践中,对第二种观点赞成者较多,持此观点的学者
认为,“虚拟财产的获得经过持有者的个人劳动(练级)、真实财
物付出(购买游戏卡)、市场交易(买卖装备),虚拟财产已经具备
真实财产的基本特性。从法律对财产的定义来看,虚拟财产应
得到法律保护。”②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处直接购买,也
可以从虚拟的交易平台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
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网络虚拟财产不仅可以
满足网民或游戏玩家的某种需要,可以给网络公司带来效益。笔
者也认为,虽然它不同于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财产,但是具有
了财产的属性,是财产的一种特殊形态。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
发展,虚拟和现实不应再是阻隔物权界定的桎梏。
(三)虚拟物品的价值难以确定
现实生活中,在涉及财产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中,对财产的
价值进行衡量,都是案件的核心问题。同样,在虚拟财产物权侵
权的案例中,对虚拟财产如何定价,不容忽视。事实上,网络虚
拟财产价值几何,很难定价,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虚拟财产的价
值不明会导致一些不法分子的犯罪成本降低。在法庭审理案件
的过程中,由于控辩双方在虚拟财产定价上的争议,往往就会
使同一类型的案件的审判结果迥异。
目前,对于游戏中通过玩家根据游戏要求进行操作产生的
虚拟物品,有的是采用了网络服务商或游戏运营商统一定价的
形式,也有服务商通过用户协议或者单方条约禁止买卖,不允
许与实际货币进行交换,但往往此类虚拟物品经过玩家或互联
网用户的需要进行的私下交易行为而自发形成价格。有些学者
认为,网站上的所谓官方即游戏运营商提供的定价只是一个参
考因素,虚拟物品的稀缺性也需要参考,可以参照着其他玩家
选择的交换价格作为参考价格,此外,一般的玩家在进行游戏
的过程中,要获得此类物品所要投入的时间与金钱,比如游戏
点卡,也要纳入考虑之列。对于那种数量唯一的游戏顶级装备,
考虑到其不易获取性、版本稀缺性,因而定价也更为困难和复
杂。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网络游戏中自己创造的虚拟物品,其价
值衡量比较复杂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虚拟财产占有者即玩
家而言,某些虚拟物品确实不易获取,但对于游戏提供者和服
务商,稀缺的虚拟物品也许只是某个程序运行的产物而已,可
以利用技术手段无限复制或制造,因此同一虚拟物品的价值可
能会在短时间内,在一定空间范围内产生较大差异。所以,能否
借鉴现实社会中无形财产评估的手段,仍需商榷。
通过如上几点问题的探讨,不难发现,辨清虚拟财产是否
属于物以及虚拟财产权是否属于物权是解决虚拟财产保护问
题的关键所在。
二、对虚拟财产权应归于物权之下的观点的探讨
首先,网络虚拟财产具备物的基本属性。民法上所说的
“物”,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
足人们的社会需求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在民法理论发展早期,“物”仅指“有体物”,但是随着社会的发
浅析虚拟财产的物权保护
单玮群
(新疆师范大学,新疆 乌鲁木齐 83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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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 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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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登记手续,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符合法律上的独立性要
求。因此,独立车库,可以作为专有部分。2.地下车库,本身四周
是封闭的,形成一定的空间,符合构造上的独立性要求,且具有
独立的出入口和出入车道,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但是我国现
行立法上并没有对地下车库的登记作出相关规定,地下车库不
能作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同理,架空层停车位虽然具有
构造上的独立性和使用上的独立性,但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
进行不动产登记。所以,地下车库与建筑物架空层停车位不能
成为专有部分,只能是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3.地面车位,直接
设置于地面、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不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显
然无法成为专有部分。
综上所述,在小区车位车库的诸多形态中,只有独立车库
可以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而地下车库、建筑物
架空层停车位及地面车位,只能是共有部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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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德豪.住宅小区车库所有权归属法定与约定之选择辨析———
从《物权法》对车库归属的立法谈起[J].
[作者简介]陈利民,厦门市海沧区公证处。
展与进步,法学理论中“物”的范围也不断地在变化。在传统的
“有体物”之外,还产生了“无体物”这一概念,《法国民法典》中
首先提出了“无体物”的概念,并将电力、频道等纳入到物权法
中,通过物权法加以调整。由此可见,因网络和计算机技术而产
生的虚拟物品,其理应被视为为无体物,也就是物的一种。并
且,虚拟财产具有客观实在性,虚拟物品是基于人类所使用的
网络和计算机软件,经过复杂的程序运行或伪概率而出现的产
物,存在于网络硬盘或计算机存储器之中,并非附属与人身之
上的;虚拟财产可以进行交易,获取实际的物质财富,比如国内
著名的网络虚拟物品交易平台“5173”等,在这类网络交易平
台,人们通过线上和线下交易,满足购买和出售需求。
另外,网络虚拟财产权在实践中具有排他的可支配性,具
备物权的可支配性及排他性的特点。无论是虚拟的网络,还是
存在于网络的其他虚拟财产,都是基于人们通过支付一定价款
或同意某种交易条款而获取的网络账号之中,账号拥有者通过
对账号及密码的管理实现排他性的支配和管理。比如同一个游
戏账号,不易为他人获取使用,在虚拟财产产生之时,这种所有
权是具有排他性的,账号的所有者可以随意对账号及账号所附
属的虚拟物品进行改造、交易、交换、删除,理论上,根据一般的
合同条款,除他以外,非经他允许的任何人都无权对此虚拟物
品进行任何操作。因此,网络虚拟财产权正具有主体对客体进
行控制的客观现实性。物权理论告诉我们,物权是绝对权和对
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
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的义务,而网络虚拟财产权恰
恰具有这种支配性的物权特征。
三、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为虚拟财产提供物权保护
可见,网络虚拟财产权从理论上说应当属于物权范畴。
由于互联网在美国、日本等国家出现较早,技术发展较快,
因而,这些国家的法律对虚拟财产规定较早。他们认为,服务
器空间或内存空间是属于财产性质的利益。③而我国法律,目
前在这一方面却处于不完善状态。比如各种非法侵入电脑的
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制裁?如果不承认主体对虚拟空间享有财
产权,就无法有效的规制这种侵权行为。笔者认为,不妨借鉴
国外一些较为成熟的经验和技术。比如,韩国出台法律明确规
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
财产价值,网络财物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
区别”。④与此规定类似,除了在立法技术上进行学习之外,在
司法实践中,也可以进行大胆的尝试,比如可以设立专门的委
员会,组织专业的网络技术人员和法律人员根据案件要求进行
虚拟财产的界定与评估,为法官在裁判涉及虚拟财产的案件时
提供专业的依据。
[注释]
① 2004年,某玩家在游戏《红月》中发现其 ID中的多项虚拟装备
不翼而飞,并以该财产属于自己为由要求运营商恢复原告在《红月》中
丢失的虚拟装备,并返还原告购买 105张爆吉卡的钱款 420元,赔偿
交通费等各种费用 1140元。本案作为国内首例虚拟财产案.
②杨立新.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EB/ 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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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尤其在美国一些州的立法当中,体现得更为明显,甚至基于虚
拟财产所被赋予的法律地位课以税赋.
④ 奚凤鸣《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问题》http:/ / .
org/ lsxh/ site/ boo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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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刘涛.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保护[J] .法制与经济.2009.
[作者简介]单玮群(1985—),男,河北秦皇岛人,新疆师范大学法经
学院 2009级民商法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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