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纳税实务
本章内容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第二节 消费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第三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操作
第五节 消费税的申报与缴纳
知识点
1、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自产自用、委托加工、进口货物应纳
消费税的计算
技能点
1、 根据业务资料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金
额
2、 进行消费税的纳税申报
【导入案例】
某卷烟厂为了保持和客户的良好关系,2003年3
月份赠送老客户10标准箱卷烟,该厂同类产品
的每箱不含税售价为12000元;同时,还将质量
不合要求的10标准箱卷烟分配给职工,该产品
没有同类产品,其单位成本为每箱282元;另外,
在市场上销售了280标准箱卷烟,每标准条的不
含税售价为60元。
【导入案例】
4月9日,该卷烟厂只申报了在市场销售的280箱卷
烟应纳的消费税。4月13日,该卷烟厂所在地税务
机关接到举报说该卷烟厂偷税。当税务机关进驻该
卷烟厂时,厂领导及财务人员都非常吃惊,他们认
为自己按照当期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已合法纳税,
没有任何偷税行为。税务稽查人员在查账时发现两
处营业外支出的产成品记录,税务机关认为用于赠
送和职工福利,也就是在营业外支出账目上反映的
香烟也应该申报缴纳消费税。
问题
用于赠送和职工福利,没有取得销售收
入的应税消费品是否应当缴纳消费税?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一、涵义
二、特点
一、消费税的涵义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
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就其销售额、销售数量或组成计税价格
征收的一种税 。
二、消费税的特点
1. 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
2.实行单环节计税 (一次课征制)
消费税一般在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
征税(从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由生产销售
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税;从2002年1月1日起,钻
石及钻石饰品由生产、进口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种不再征税。
3.实行价内税
4.计税方法灵活
5.税率高低有差异
第二节 消费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纳税人
二、税目、税率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
和进口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只要发生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属于
消费税的纳税人
二、税目、税率
(一)税目
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包括:烟、酒及酒精、
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鞭炮烟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小汽车、
摩托车等11个税目。
二、税目、税率
(二)税率
从价定率
从量定额:啤酒、黄酒、汽油、柴油
复合征税: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
处理
复合征税
卷烟
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 (50000支)150元;
比例税率为: 每标准条 (200支)对外调拨价格在50
元以上 (含50元)的,税率45%;50元以下的,税
率30%。
粮食白酒
定额税率为每斤(500克)元
比例税率为25%
薯类白酒
定额税率为每斤(500克)元
比例税率为15%
【操作案例】
某市酿酒厂是年纳增值税、消费税过千
万元的国有骨干企业,主要产品为白酒、
酒精及饮料。2000年10月初,征收分局
在审查其纳税申报时,发现一异常情况,
消费税应纳税额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很
大。10月21日,征收分局派人对该厂
2000年1月至9月份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深入检查
首先检查产品销售明细账,发现各类应征消
费税产品依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与申报
数额一致,但酒精的主营业务收入达4316万
元,与1999年同期相比,增长了38%,增幅
较大。对此,企业财务人员解释说:今年以
来,酿酒厂进行了产品结构调整,减少了白
酒产量,扩大了酒精生产规模,由于酒精消
费税税率较低,所以在总的应税收入增长的
情况下,应纳消费税额却减少了。
深入检查
为了弄清情况,检查人员又对产成品账进行了检
查,白酒产量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1%,酒精产量
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3.8%,两种产品增长幅度相
差不大。企业2000年1月至9月份结转食用酒精销
售成本204万元,结转工业酒精及医用酒精销售成
本1992万元,合计结转酒精销售成本2196万元,
与酒精产品的销售收入4316万相比,明显不符。
由此推断,企业很可能存在混淆酒类产品销售与
酒精类产品销售的问题。
寻求证据
检查人员对该厂门市部在内的8个购货单位16份销货发
票进行外调,发现开给本厂门市部的两份大额销货发
票记账联与发票联产品名称不符,记账联为“食用酒
精”,发票联为“粮食白酒”。再核对这两笔业务的
核算情况,发现“主营业务收入——食用酒精”账页
后面单设一账页,户名为“门市部”,只登记产品销
售数量、销售金额,未登记单价及单位成本。该企业
混淆主营业务收入、逃避纳税的问题终于查清。销售
明细账的“门市部”户记载2000年1月至10月份食用酒
精销售收入1074万元,实际为粮食白酒销售收入,共
少计消费税214.8万元(2000年粮食白酒税率为25%,
还未实行定额税率)。
分析与处理
纳税人在经营税率高低不同的应税消费品时,为了
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往往尽量减少高税率产品的
销售收入,增加低税率产品的销售收入。税法要求
企业要分别核算高税率和低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销
售额,如果纳税人不按法律规定,有意减少高税率
产品的销售额,将面临处罚。案例中的酿酒厂将高
税率白酒按低税率酒精记销售,少计消费税,根据
《税收征管法》第40条规定,属偷税行为。征收分
局决定除令其补缴消费税214.8万元外,并处1倍罚
款。处理决定下达后,酿酒厂如期缴纳了税款及罚
款。
第三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一)销售额的确定
(二)销售数量的确定
(三)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一)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
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与增值税的规定相
同)销售额中不包括
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符合一定条件的代垫运费
销售额中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1 +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某摩托车厂家(一般纳税人)销售摩托车50辆,
出厂价格为11700元(含增值税),则该厂家
应税的销售额为:
应税销售额
= 50×11700÷(1+17%)
=500000(元)
如果这家摩托车生产厂家为小规模纳税人,则
该厂家应税的销售额为:
应税销售额
= 50×11700÷(1+6%)
=(元)
(二)销售数量的确定
1.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
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
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
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
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三)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1、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3、进口应税消费品
4、其他情况
1、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
(2)用于其他方面,缴纳消费税
因此导入案例中的赠送行为和分发给本厂职工的
行为应该征税。但以什么为计税依据征税呢?
1、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
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
纳税。
销售价格为当月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价格,但销售
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
均计算: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②无
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
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
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
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利润)÷(l - 消费税税率)
成本利润率
1、甲类卷烟 10%
2、乙类卷烟 5%
3、雪茄烟 5%
4、烟丝 5%
5、粮食白酒 10%
6、薯类白酒 5%
7、其他酒 5%
8、酒精 5%
9、化妆品 5%
10、护肤护发品 5%
11、鞭炮、焰火 5%
12、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
13、汽车轮胎 5%
14、摩托车 6%
15、小轿车 8%
16、越野车 6%
17、小客车 5%
导入案例的答案
导入案例中用于赠送的卷烟,因为有同类消
费品的价格,应当以同类消费品的价格每箱
8 000元计税。
导入案例中用于职工福利的卷烟,应以组成
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某酒厂将一批自产的新研制的粮食白酒用作
职工福利,这批粮食白酒没有同类产品价格,
成本为10000元(粮食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
25%,成本利润率为10%) 。其组成计税
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利润)÷(l - 消费税税率)
=[10000+(10000×10%)]÷(1-25%)
=(元)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
什么是委托加工
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
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如何纳税
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由
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其他情况,由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
①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
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②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
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 (材料成本 + 加工费)÷(1
- 消费税税率)
美丽化妆品厂委托容颜化妆品厂加工化妆品200套,
由美丽化妆品厂提供原料,合同注明不含增值税成
本为10000元。加工完毕后按时交付,收取加工费
2000元。容颜化妆品厂没有同类化妆品的销售价
格。 计算该批化妆品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 =(10000+2000)/(1-30%)
=元
某外贸进出口公司2001年5月分从国外进口
120辆小轿车,每辆轿车的关税完税价格为1
2万元,已知小轿车的关税税率为80%,消费
税税率是5%。根据以上条件,计算进口这批小
轿车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与消费税税款。
应纳关税=120*12*80%=1152(万元)
组成计税价格
=(120*12+1152)/(1-5%)=(万元
)
应纳增值税=*17%=(万元)
应纳消费税=*5%=(万元)
3、进口应税消费品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组成
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方式的
复合计税的
4、其他情况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
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
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
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
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情况下应纳税款的计算
(二)允许抵扣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情况
(一)一般情况下应纳税款的计算
1、从价定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 销售额×税率
2、从量定额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实行复合计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税率
4、以组成计税价格为依据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 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某酒厂将一批自产的新研制的粮食白酒1000
斤用作职工福利,这批粮食白酒没有同类产
品价格,成本为10000元(粮食白酒的消费
税税率为25%,成本利润率为10%) 。应
纳消费税是多少?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利润)÷(l - 消费税税率)
=[10000+(10000×10%)]÷(1-25%)
=(元)
应纳消费税=*25%+1000*
=(元)
美丽化妆品厂委托容颜化妆品厂加工化妆品200套,
由美丽化妆品厂提供原料,合同注明不含增值税成
本为10000元。加工完毕后按时交付,收取加工费
2000元。容颜化妆品厂没有同类化妆品的销售价
格。 计算该批化妆品应纳的消费税。(化妆品消费
税税率为30%)
组成计税价格 =(10000+2000)/(1-30%)
=元
应纳消费税=*30%=(元)
(二)允许抵扣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情况
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时,可以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原
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
应税消费品时,可以按当期生产领用数
量计算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允许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规定
(1)外购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的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的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
发品。
(4)外购已税的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
及珠宝玉石。
(5)外购已税鞭炮、烟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烟
火。
(6)外购已税的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7)外购已税的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准予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
当期准予抵扣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的计算公式: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ⅹ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的计算公式:
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某卷烟厂(一般纳税人)2003年8月份外购一批烟
丝,买价为200万元。月初库存外购烟丝的买价为
50万元,月末库存的外购烟丝的买价为45万元(假
设该企业外购的烟丝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企业本月销售外购烟丝生产的卷烟500标准箱,
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万元。根据上述资料计
算该厂本月应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税率:
烟丝30%,卷烟: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150元,比率
税率为45%)
销售额=/(1+17%)=750(万元)
应纳增值税税款=750*17%-200*17%=万元
允许抵扣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50+200-45)*30%=万元
应纳消费税税款=7500000*45%+500*150-615000
=2835000元
2.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
费品时,可以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规定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
发品。
(4)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
珠宝玉石。
(5)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鞭炮、烟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烟
火。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扣除时按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应扣除的消费税税款
当期准应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操作案例】
北方汽车制造公司委托京北轮胎制造公司加
工特种轮胎200个,发出材料的实际总成本为
40 000元,加工费为8000元,京北公司同类
轮胎的单位不含税销售价格为400元。北方公
司将轮胎提回当即全部投入汽车生产(加工费
及乙企业代交的消费税未结算),生产出的10
辆汽车于次月全部售出,售价为每辆不含税
单价50000元。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10%,汽
车的消费税税率为8%。
北方公司的账务处理
1.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 40 000
贷:原材料 40 000
2.北方公司与京北公司结算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 8 000
贷:应付账款 8 000
北方公司的账务处理
3.北方公司将轮胎提回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 8 000
贷:应付账款 8 000
4.北方公司销售汽车计提汽车消费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40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40 000
分析与处理
北方公司的汽车轮胎委托京北公司加工,根据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
消费品,由受托方所在地向委托方交货并代缴
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
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
扣。
但是,在准予抵扣的委托加工项目中,不包括
委托加工轮胎收回用于加工汽车,因此,本例
中甲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未将轮胎已缴纳
的消费税扣除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时
不用纳消费税
第四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操作
一、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范围的限定
二、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税率
三、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计算
四、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退(免)税后的管理
一、退(免)税范围的限定
(一)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
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
口的应税消费品,出口免税并退税。
(二)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
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依
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
(三)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即一
般商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
一律不予退(免)税。
二、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税率
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消费税的税率或单位税额,
就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率或单位税额,即消费税
的退税率和征税率是一致的,这一点和增值税
的出口退税的规定是不同的。
出口企业应将出口的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实
行分别核算,并分别申报退税。凡划分不清适
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
税额。
三、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计算
(一)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税
消费品: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
(二)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税
消费品: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四、退(免)税后管理
(一)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
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
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
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二)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
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
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
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
第五节 消费税的申报与缴纳
一、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缴纳消费税的期限
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个
月。
纳税申报期限
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
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内申报纳税并
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
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