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确权中权属纠纷
一、房地产纠纷
是指关于权利义务关系的争议
二、房地产纠纷的种类
土地纠纷、房屋纠纷
1、土地权属纠纷
(1)土地权属纠纷
(2)土地侵权纠纷
房地产确权中权属纠纷
2、房屋权属纠纷
(1)房屋产权纠纷:所有权的归属
(2)房屋买卖纠纷:违反法律规定进行房屋买卖
虚假的房屋买卖、代理人滥用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
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
因无效民事行为而引起的房屋买卖纠纷
房地产确权中权属纠纷的处理
2、房屋权属纠纷
(3)房屋租赁纠纷:
(4)房产行政性权属纠纷
对房地产管理机关不作为产生的争议
对房地产为法人的行政处罚的争议
(5)房产民事权属纠纷
(6)房产物权纠纷
(7)房产债权纠纷
房地产确权中权属纠纷
三、 房地产权属纠纷处理案例分析
甲向乙购买临街铺面一间,成交后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
记。随后,甲以该房屋作为出资,与乙共同创办了一家合
伙商店。一年后,甲因私人债务与丙签定合同,将此房屋
抵押与丙。乙提出异议。请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房地产确权中权属纠纷的处理
三、 房地产权属纠纷处理案例分析
原告:李宇驰
被告一:李宇飞
被告二:赵学英
2002年7月原告李宇驰花去几十万积蓄付首付,和其母亲被告二共同与房产
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得房屋一套,后竞发现,产权人不是自己的名字,而是
一位没有授权委托书的哥哥。原来,其哥哥以李某工作繁忙为由,主动承担了
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李某以为合同是自己签的,就万事大吉,没有料到哥哥会
伪造合同,委托书等相关重要资料骗取了产权证。得知此事,李某与其哥哥协
商未果,故聘请律师诉诸法律。请求法院确定其产权.但是因为办理手续的材
料均在其哥哥处,取证存在较大困难。
房地产确权中权属纠纷的处理
三、 房地产权属纠纷处理案例分析
宋华周不服韶关市房地产管理局撤销产权登记决定案
原告:宋华周,男,42岁,汉族,曲江县人,个体采煤专业户。
被告:广东省韶关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 法定代表人:蔡户弼,局长。
1994年1月11日,宋华周书面向房管局报告遗失了其座落在韶关市武江区沿塘村6
8号之二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要求补发。经房管局审查核准,并出具证明,由宋华
周于1994年1月14日在《韶关日报》刊登遗失声明,声明其粤房字第067015
6号《房屋所有权证》作废。房管局于1994年4月29日依法核准给宋华周补发了该
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粤房字第1360872号。同年6月2日,宋华周以
作废的粤房字第0670156号《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向韶关市城市信用社中心社
贷款12万元,并由被告办理了同意抵押的登记审批手续。1995年6月,宋华周将武
江区沿塘村68号之二房屋卖给他人,同年9月房管局在受理该房屋的买卖过户时,发现
该房屋有两本重复的所有权证。于是,房管局以宋华周隐瞒真实情况,违反有关法规,在
社会上使用两本同一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为由,于1995年9月23日作出撤销座
落在武江区沿塘村68号之二的粤房字第0670156号和粤房字第1360872号
《房屋所有权证》的全部登记事项的处理决定,并在当天的《韶关日报》公告于众,同年
10月4日作出书面通知,但尚未给宋华周送达。宋华周从报上获悉后不服而向武江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房地产确权中权属纠纷的处理
三、 房地产权属纠纷处理案例分析
【审判】
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权
利人依法经营、使用或处分该房屋的凭证,其房产权受法律保护。被告1995年9月2
3日的公告和1995年10月4日的通知,内容一致,实质是处理决定,是被告所作的
具体行政行为。粤房字第0670156号《房屋所有权证》是依法登报声明作废的产权
证,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而粤房字第1360872号《房屋所有权证》是被告依法核准
各登记事项后给予补发的,是有效和受法律保护的。被告将失效的废证和有效的产权证同
时撤销,事实不清,责任不明,属行政权力行使不当,不予支持。同时,被告在处理决定
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和尚未给原告通知就将处理决定登报公告于众,违反了《广东省城镇房
地产权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程序不合法,应予纠正。原告认为其合法权益受侵犯,诉
请撤销被告的处理决定,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至于原告持已作废的粤房字第06701
56号《房屋所有权证》,并经被告验证认可同意抵押向韶关市城市信用社中心社贷款1
2万元至今本息未还,原、被告应负什么责任,是另一法律关系,不属行政审判范畴,本
案不作断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3、5目
之规定,该院于1995年12月11日作出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1995年9月23日关于撤销粤房字第0670156号和粤房字第13
60872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公告;
二、撤销被告1995年10月4日关于撤销粤房字第0670156号和粤房字第13
60872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处理决定。
房地产确权中权属纠纷的处理
三、 房地产权属纠纷处理案例分析
宣判后,韶关市房地产管理局不服,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理由是:宋华周利
用遗失契证、新领契证重复进行交易,影响了房地产交易的正常秩序。本局采取登报公告
和通知形式撤销两份房产证是行使正当的行政权利,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要求撤销原判,
维持其公告和通知决定,判令宋华周公开悔过并处行政罚款5千至1万元。宋华周答辩则
认为房管局的公告和通知决定撤销已登报作废的06710156号房屋所有权证和依法
重新核发的1360872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是以权代法、滥用职权、推卸责任的行
为,原判正确,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依程序重新核发给宋华周的粤房字第13608
72号《房屋所有权证》是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应受法律保护。宋华周以作废的房屋所
有权证骗取上诉人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双方对此应承担何责任,是另一法律关系。在上
诉人发现宋以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过户时,又将作废和有效的所有权证同时撤销,实
属责任不明,行使行政权不当的表现,它直接影响他方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同时上诉人并
无充分证据证明宋华周是隐瞒真实情况,采取非法手段领取粤房字第1360872号
《房屋所有权证》,因此,上诉人认为其是正当行使行政管理权,要求维持其公告和通知
决定,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96年3月15日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地产确权中权属纠纷的处理
三、 房地产权属纠纷处理案例分析
蓝梦公司诉南通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行为侵权案
原告:南通蓝梦公司。被告:南通房产管理局。第三人:南通仁发实业公司。
1992年,仁发公司与城西危房办洽商购买胡家竹园商办楼一、二、六层,并
汇去购房款181万元。是年秋,仁发公司与蓝梦公司协商合办餐饮娱乐场所。
蓝梦公司化去107万元对该楼一、二层进行装璜,并开始对外营业。经营不到
一年,合作失败。次年夏,双方重新商定,该楼一、二层改由蓝梦公司直接向城
西危房办购买,价格为110万元。11月,城西危房办按双方约定的蓝梦公司
正式开出第04号房屋销售发票101.53万元和房屋建设费发票2.9万元。
蓝梦公司当即付购房款80万元。余款于1995年底结清。1994年5月,
仁发公司背着蓝梦公司以第04号房屋销售发票遗失为由,要求城西危房办重开
第07、08号两张房屋销售发票,将购房单位改为仁发公司。10月,仁发公
司趁蓝梦公司总经理人身自由受限制之机,藉此销售发票向南通市房屋登记管理
部门申领两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未经公告程序,即给仁发公司颁
发了第312512号房屋所有权证。1996年1月,仁发公司又到该房屋登
记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以此商办楼一、二、六层设定抵押,向中
国银行南通分行贷款169万元,贷款期限届满,仁发公司未能归还本息,南通
分行遂主张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法院判决南通分行在抵押房屋的折价款、拍卖
变卖款中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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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房地产权属纠纷处理案例分析
蓝梦公司诉南通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行为侵权案
蓝梦公司获悉后便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该商办楼一、二
层所有权归其所有,后因故撤回起诉。1996年6月,蓝梦提起
本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1993年原告向仁发公司转买胡家竹园
商办楼一、二层,房款付清,该房屋实际交付并使用至今。仁发公
司隐瞒真实情况向被告申领了房屋所有权证。被告办理房产所有权
登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第31251
2号房屋所有权证,并要求将商办楼一、二层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自
己的名下。 被告辩称,仁发公司申领胡家竹园商办楼一、二、六层
房屋所有权证的资料齐全,其审核无误,颁发给仁发公司的房屋所
有权证于法有据,请求法院依法公断。
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共有房产纠纷案
原告:陈某原告:陈某 被告一:冯某被告二:曾某被告一:冯某被告二:曾某
陈某的婚姻道路曲折,丈夫与同事婚外情,并且早已蓄谋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陈某的婚姻道路曲折,丈夫与同事婚外情,并且早已蓄谋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将房产所有权转让给被告二曾某,陈某发现后,协商未果,不得不寻求法律将房产所有权转让给被告二曾某,陈某发现后,协商未果,不得不寻求法律
帮助。帮助。
律师接受原告陈某的委托,代理该诉讼。 律师接受原告陈某的委托,代理该诉讼。
案情 案情:2002:2002年年77月,原告与被告一登记结婚。同年月,原告与被告一登记结婚。同年1010月购买某小区房屋一套,月购买某小区房屋一套,
总价总价6060余万元。产权登记在原告丈夫被告一名下。余万元。产权登记在原告丈夫被告一名下。20052005年年22月,被告一与月,被告一与
被告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上述房屋转让给被告二,价款为被告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上述房屋转让给被告二,价款为8080余万元。余万元。
产权也办理了过户,登记在了被告二名下。且被告二向中国银行办理了抵押产权也办理了过户,登记在了被告二名下。且被告二向中国银行办理了抵押
贷款手续。原告对自己丈夫买卖房屋的事实根本不清楚,直到贷款手续。原告对自己丈夫买卖房屋的事实根本不清楚,直到20052005年年1010月,月,
原告才得知这一事实,于是找到了律师,寻求帮助。原告才得知这一事实,于是找到了律师,寻求帮助。
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
11、讼争房屋系婚后购买,虽然登记于被告一一人名下,但是仍是夫妻共同、讼争房屋系婚后购买,虽然登记于被告一一人名下,但是仍是夫妻共同
财产,被告一没有权利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卖房;财产,被告一没有权利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卖房;
22、二被告原系同事关系,对于原告与被告一系夫妻关系和正在诉讼离婚的、二被告原系同事关系,对于原告与被告一系夫妻关系和正在诉讼离婚的
事实完全知晓,也知道出售的房屋是原告与被告一的夫妻共同财产,显然被事实完全知晓,也知道出售的房屋是原告与被告一的夫妻共同财产,显然被
告二不能构成系争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善意第三人;告二不能构成系争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善意第三人;
33、二被告的恶意串通行为,系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二被告的恶意串通行为,系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房子几易其主全是无效买卖
20052005年年11月月1818日,市民李先生以日,市民李先生以万元的价格买下江汉区一万元的价格买下江汉区一
套建筑面积为套建筑面积为6565平方米的商品房。李先生在银行进行抵押贷款平方米的商品房。李先生在银行进行抵押贷款1212万万
元,于同年元,于同年1111月领取了该套房屋的所有权证。房证中注明,该房屋月领取了该套房屋的所有权证。房证中注明,该房屋
设定了抵押权,权利人为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江汉支行,抵押期为设定了抵押权,权利人为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江汉支行,抵押期为
1010年限。年限。20062006年,李先生因着急用钱,便将此房卖给了王女士。王年,李先生因着急用钱,便将此房卖给了王女士。王
女士又因欠款将此房抵给了郭先生。郭先生对房子进行装修后,全家女士又因欠款将此房抵给了郭先生。郭先生对房子进行装修后,全家
人住了进去。人住了进去。
李先生卖房后,觉得卖便宜了,便找到王女士协商,要求解除买李先生卖房后,觉得卖便宜了,便找到王女士协商,要求解除买
卖关系,经过协商,李先生与王女士于卖关系,经过协商,李先生与王女士于20062006年年99月月2828日又签订一份日又签订一份
协议,解除房屋买卖关系。协议约定:王女士于协议,解除房屋买卖关系。协议约定:王女士于20062006年年1010月月88日退日退
房给李先生,李先生分三次返还给王女士购房款。协议签订后,李先房给李先生,李先生分三次返还给王女士购房款。协议签订后,李先
生如约退还了王女士的购房款,但王女士并没有如约将此房退给李先生如约退还了王女士的购房款,但王女士并没有如约将此房退给李先
生。经过调查,李先生才知道,原来,此房已被王女士抵给了郭先生。生。经过调查,李先生才知道,原来,此房已被王女士抵给了郭先生。
李先生便找郭先生索要,遭到郭先生拒绝。无奈,李先生只好将郭先李先生便找郭先生索要,遭到郭先生拒绝。无奈,李先生只好将郭先
生告上了法庭。生告上了法庭。
抵押房屋不能卖抵押房屋不能卖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是原告李先生以抵押贷款的方式购买,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是原告李先生以抵押贷款的方式购买,
并领取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由于原告与贷款银行在该房屋上已设定并领取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由于原告与贷款银行在该房屋上已设定
了抵押权,并且抵押权目前尚未解除,在此情况下,原告李先生未经了抵押权,并且抵押权目前尚未解除,在此情况下,原告李先生未经
抵押权人同意,卖掉这套房屋的行为是无效的。据此,王女士再将该抵押权人同意,卖掉这套房屋的行为是无效的。据此,王女士再将该
房屋抵偿给他人也是无效的。该房屋应该退还给原告。原告、被告与房屋抵偿给他人也是无效的。该房屋应该退还给原告。原告、被告与
王女士之间的欠款是债权债务关系,可另案起诉后审理。原告李先生王女士之间的欠款是债权债务关系,可另案起诉后审理。原告李先生
曾将设定了抵押权的房屋卖给案外人王女士,对本纠纷的出现有一定曾将设定了抵押权的房屋卖给案外人王女士,对本纠纷的出现有一定
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江汉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郭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江汉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郭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3030日内,将涉案房屋腾退给原告李先生。本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日内,将涉案房屋腾退给原告李先生。本案宣判后,原、被告均
未上诉,此案已于未上诉,此案已于20072007年年88月中旬发生法律效力。月中旬发生法律效力。
押房屋不能卖押房屋不能卖
抵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是原告李先生以抵押贷款的方式购买, 抵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是原告李先生以抵押贷款的方式购买,
并领取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由于原告与贷款银行在该房屋上已设定并领取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由于原告与贷款银行在该房屋上已设定
了抵押权,并且抵押权目前尚未解除,在此情况下,原告李先生未经了抵押权,并且抵押权目前尚未解除,在此情况下,原告李先生未经
抵押权人同意,卖掉这套房屋的行为是无效的。据此,王女士再将该抵押权人同意,卖掉这套房屋的行为是无效的。据此,王女士再将该
房屋抵偿给他人也是无效的。该房屋应该退还给原告。原告、被告与房屋抵偿给他人也是无效的。该房屋应该退还给原告。原告、被告与
王女士之间的欠款是债权债务关系,可另案起诉后审理。原告李先生王女士之间的欠款是债权债务关系,可另案起诉后审理。原告李先生
曾将设定了抵押权的房屋卖给案外人王女士,对本纠纷的出现有一定曾将设定了抵押权的房屋卖给案外人王女士,对本纠纷的出现有一定
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江汉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郭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江汉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郭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3030日内,将涉案房屋腾退给原告李先生。本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日内,将涉案房屋腾退给原告李先生。本案宣判后,原、被告均
未上诉,此案已于未上诉,此案已于20072007年年88月中旬发生法律效力。月中旬发生法律效力。
2007年12月,王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
同。双方约定,刘某于2008年1月一次性
支付王某42万元房款,王某同时间将住宅
钥匙交给刘某。双方还约定合同违约金为5
万元。此后,刘某按约定向王某支付房款
时,王某却一再推托。
刘某后来了解到,王某在2008年1月
4日已将住宅以4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孙某,
并在房屋管理局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于
是,刘某到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履行合同、
交付房屋,支付违约金。
预告登记预防一房二卖
20072007年年1212月,王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月,王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双方约定,刘某于双方约定,刘某于20082008年年11月一次性支付王某月一次性支付王某4242
万元房款,王某同时间将住宅钥匙交给刘某。双万元房款,王某同时间将住宅钥匙交给刘某。双
方还约定合同违约金为方还约定合同违约金为55万元。此后,刘某按约定万元。此后,刘某按约定
向王某支付房款时,王某却一再推托。向王某支付房款时,王某却一再推托。
刘某后来了解到,王某在 刘某后来了解到,王某在20082008年年11月月44日已日已
将住宅以将住宅以454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孙某,并在房屋管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孙某,并在房屋管
理局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于是,刘某到法院起理局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于是,刘某到法院起
诉,要求王某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支付违约金。诉,要求王某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