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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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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节 工资法概述
一、工资概述
1、工资的概念:
→指劳动关系中职工因履行劳动义务而
获得的,由用人单位以法定方式支付的各
种形式的物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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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资的构成:
→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工资
(社会保险费、福利费、未列入工资总额
的其他劳动报酬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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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资分配原则
(一)按劳分配原则;
(二)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工资水平原则;
(三)宏观调控原则:工资指导;
(四)企业工资自决与工资集体协商
相结合原则;
(五)同工同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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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者报酬占GDP比例连降22年
中华全国总工会指出:我国居民劳动报酬
占GDP的比重,在1983年达到%的峰
值后,就持续下降,2005年已经下降到
%,22年间下降了近20个百分点。而
从1978年到2005年,与劳动报酬比重的持
续下降形成了鲜明对比的,是资本报酬占
GDP的比重上升了20个百分点;
全国总工会近期一项调查显示,%的职
工5年未增加工资;%的职工认为当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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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平,61%的职工认为普
通劳动者收入偏低是最大的不公平;
2005年广东省总工会调查显示,珠三角地
区农民工月工资12年来只提高了68元,超
过一半的进城务工人员只能靠加班加点获
取更多一点的工资收入。(薪酬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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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 最低工资
一、最低工资的概念
→含义:是指当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
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条件下,用人单位在最
低限度内应当支付的足以维持职工及其平
均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
→形式:月最低工资、小时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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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
(一)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不作为最
低工资的部分:
1、加班加点工资;
2、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工作的津贴;
3、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
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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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
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薪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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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依据
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
费用;
2、社会平均工资标准;
3、劳动生产率;
4、就业状况;
5、地区经济水平差异(江苏一类地区
1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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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
1、主体范围: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与之
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薪酬相关)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参
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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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时间适用范围:法定工作时间和按照劳
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
◇问题:销售人员没有完成规定的
定额任务能否低于最低标准发放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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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链接:主要城市最新最低工资标准
从2011年2月1日起,江苏的月最低工资标
准是:一类地区从960元调整为1140元 ,二
类地区从790元调整为930元 ,三类地区从
670元调整为80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
从元调整为元;二类地区从元调整
为元;三类地区从元调整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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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01日:长春市区为820元;
2010年5月01日:湖北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
标准900元;
2011年1月1日: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870元;
2010年4月01日:杭州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
2010年4月1日:上海市最低工资1120元(不
包括保险、公积金);
2010年5月1日:广州市最低工资1100元;
2011年1月1日:北京最低工资标准1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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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节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一、依法参加社会活动
→用人单位应正常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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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停工、停产期间
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按合同标
准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若劳动者提
供了正常劳动,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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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欠薪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吗
我与中央商场终止劳动关系时,商场以经
济效益差为由,少付我两个月的工资3200
元,并没有出具欠条。因多次催讨未果,
我一气之下起诉至法院。开庭审理时,商
场负责人答辩称,欠薪3200元属实,但本
案属于劳动争议,法院不得直接受理,应
首先经过劳动仲裁。
问:追讨欠薪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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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
劳动争议应当首先经过劳动仲裁方可启动
民事诉讼程序,但也规定了法定的除外情
形。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
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
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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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8
孙某为河北省某县农民,在某市打工。2000
年12月经人介绍,孙某到某搬家公司作搬运
工人,公司每月支付孙某工资300元,并安排
孙某在公司的集体宿舍居住。
2001年2月份,某市劳动和地会保障局在公
共场所宣传劳动法,孙某听到宣传,得知当
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12元,遂找到公
司徐经理,要求增加工资。徐经理不同意,
说:公司给孙某提供住处不是免费的,而是
每月从工资中扣除100元,发到孙某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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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而且公司为工人提供免费午餐,并给
工人统一购买服装,遇到加班加点还按法律
规定付给加班加点费,这些费用加起来孙某
的每月收入早已超过412元,公司没有违反
当地最低工资的规定。如果孙某不愿意在
这儿干,可以到别处去干。问题:
(1)徐经理对公司没有违反最低工资规定
的表述是否正确?为什么?
(2)若公司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承
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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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分析:
(1)徐经理对公司没有违反最低工资规定
的表述不正确。根据《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加班加点工资、劳动保护待遇、福利待
遇等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徐经理
将工作午餐、劳动保护费用、福利待遇计
算在最低工资范畴内是错误的。本案中孙
某每月只得到300元工资,没有达到当地月
工资412元的最低工资标准,搬家公司的行
为已违反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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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有:用人单位
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标准的要在补足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
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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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节 工资保障
一、实际工资保障
→根据市场物价水平、货币购买力适时
调整工资水平或给与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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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资支付保障⑥
1、支付形式:
→(法定)货币形式,不得使用实物形
式;
2、支付时间:至少按月支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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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禁止非法扣除、拖延支付工资;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除在规定
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
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
济补偿金。
4、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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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施暴凌辱“讨薪女工”案
杭州风格服饰有限公司员工王鸿丽在讨要
工资、业务提成过程中与公司总经理、犯
罪嫌疑人粟某发生纠纷。2009年11月1日14
时许,王鸿丽和丈夫郝刚及朋友祝某3人再
次来到金桂大厦杭州市风格服饰有限公司
讨要王鸿丽的应得报酬时,犯罪嫌疑人粟
某与其纠集的犯罪嫌疑人陆某、汪某、周
某等人殴打、凌辱王鸿丽及其丈夫郝刚,
在此过程中,粟某还用刀将王鸿丽左胸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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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伤。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
为,犯罪嫌疑人粟某、陆某、汪某、周某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的规定,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作出了
对粟某等4人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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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以债权折抵工资
我于2008年1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
两年的劳动合同。至2009年6月,公司因各
种原因面临破产、倒闭,而此时公司共欠
下我工资2万元。公司遂与我达成协议,用
李某欠公司的2万元货款折抵我的工资,并
通知了李某。可经我多次催要,李某就是
不付,说欠公司的款与我无关。
请问:我能否直接要求李某向我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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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分析:
李某必须对你履行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
后,受让人便当然地取得与债权有关的权
利。这种权利包括对债务的主张权和获得
清偿权,它相对于债务人来说也是一种义
务。你从公司获取相关权利后,便成为李
某的债权人,李某必须向你履行其本来对
于公司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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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没有业绩,用人单位能否
拒付报酬
三个月前,我应聘到一家公司。双方约定:
试用期为两个月,基本工资为800元;如推
销出价值1000元产品,提取20元,以此类
推;如未完成每月1万元的销售额,公司有
权拒发试用期内基本工资。此后,我虽全
勤上班且尽了自己的努力,都没有销售出
公司指定的产品。为此,公司不仅没有与
我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还以有约在先为
由,拒付全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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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试用期内没有业绩,单位可以拒付报
酬吗?
参考分析:
《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规定:“在劳动者提
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
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由此可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
动关系后,试用、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
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即应当支付
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而不管劳动
者是否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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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
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
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
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
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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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商品员工工资被扣发 是否合法
小赵是燕莎友谊商城宝姿服装专柜的领班,
2008年12月,小赵与其他3名同事在当班期
间丢失了6件大衣,价值4万余元。作为惩
罚,宝姿公司扣发了小赵2008年12月至
2009年1月的工资和2008年11月至2009年1
月的奖金。小赵将宝姿公司告上法庭索要
上述报酬。小赵认为,货物的被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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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自己,因为当时有3位同事当班,不能
分清是谁的责任 。
而宝姿公司认为,小赵是领班,作为专柜
货物的实际控制人,也是事发时专柜内的
工作人员,对专柜内的货物具有谨慎注意
义务。若小赵尽到谨慎义务,6件大衣这种
体积较大的货物是不可能在小赵毫无察觉
的情况下丢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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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小赵的疏忽大意致使专柜内丢失价值
高昂的大衣,这使宝姿公司蒙受较大的经
济损失。因此,小赵应当对宝姿公司的经
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无法查证
丢货损失是谁的责任,宝姿公司按照店里
的管理惯例让员工平均负担责任。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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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意见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除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
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
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尽管小赵当班期间因与其他当班人员未尽
到谨慎义务,导致货物丢失,但因宝姿公
司在诉讼中未能提交劳动合同或该公司相
关规章制度用以证明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
损失时,宝姿公司可以扣除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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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宝姿公司应依法对小赵已经付出的劳动
支付相应的工资。
关于被扣除的奖金,法院认为,奖金是用
人单位在基本工资之外根据劳动者的工作
表现向劳动者提供的奖励。小赵在当班时
因过失导致宝姿专柜丢失6件大衣,宝姿公
司可以扣发其奖金,但丢失大衣发生在
2008年12月,故2008年11月的奖金不应扣
发。据此,宝姿公司应支付小赵2008年12
月至2009年1月的工资和2008年11月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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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辞退拒发工资,窃财物折抵
王晓维、杨鹏都是“80后”的新生代农民
工。2009年10月,二人在北京劳动力市场
找到了一份工作,在一家不锈钢生产厂上
班,试用期工资1300元。上班后第一个月
的试用期内,因为二人工作态度不认真,
经常犯错误,造成单位生产工具损坏,老
板辞退了二人。被辞退后,王晓维、杨鹏
没有找到新的工作,便找到该厂老板索要
试用期工资。该老板以二人将工厂生产工
具损坏为由,拒绝给他们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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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怀恨在心,经过商量决定进入工厂,
拿走厂里的一些东西,变卖后折抵工资。
2009年11月8日凌晨,王晓维、杨鹏潜入该
不锈钢厂,盗走用于生产的氩弧焊、抛光
机等生产设备,经鉴定价值共计9088元。
二人销赃后全部挥霍掉;
5月11日,经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提起公
诉,该区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
晓维、杨鹏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
各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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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拿到了被拖欠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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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9
赵某等6人是某商店售货员,他们的基本工资
分别在与商店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约定。1997年8月该商店实行内部承包经
营责任制。赵某等6人即与商店签订内部承
包合同,承包一柜台,向商店上交承包费,期限
为1年。由于所售商品市场疲软和经营不善,
自1998年3月份连续两个月亏损。为此,店
方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停发赵某等6人的3
月份以来基本工资,赵某等6人不服,于1998
年5 42
月8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
补发其自3月份以来的工资,并支付赔偿费用。
问题:
(1)赵某等6人与商店的劳动合同在承包
关系成立后是否继续有效?
(2)商店应否补发赵某6人3月份以来的工
资?
(3)商店应否支付赵某6人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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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要点:
(1)赵某等6人与商店的劳动合同在承包
关系成立后继续有效。因赵某等6人与商店
建立的是内部承包关系,身份是双重的,既
是劳动者又是承包人。劳动合同的基本工
资条款应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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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店应补发赵某6人3月份以来的工
资。因为《劳动法》规定:不得克扣或无故
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且我国劳动法并未将
经济效益不好作为允许用人单位扣减工资
的法定事由;
(3)商店应支付赵某6人赔偿费用,劳动法
规定,因用人单位违法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
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
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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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高业务指标属于变相克扣工
资吗
我在一合资公司上班,十一休假回来,公
司突然通知员工,从下月开始,公司的薪
资发放将施行新政策:工资构成里的岗位工
资只发一半,剩下一半将归入“绩效工资
”,每过半年,视员工个人的工作表现再
确定发不发。多数员工对该政策产生异议,
认为公司下达的业务指标,是很多员工经
过努力也很难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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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台这个政策,目的是变相减薪,但
公司领导层对员工的意见不理不睬。
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参考分析:
如果在合同中本来就有这种约定,或者公
司提高绩效考核要求已经过劳动者本人的
同意,则公司的做法无可挑剔;但如合同中
没有类似约定,或事先未征得劳动者同意,
则公司擅自提高工作要求的做法就是一种
变相克扣员工工资的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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