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
汇算清缴政策培训
永川区税务局
2021年3月5日
主要内容
一、经营所得定义
二、法律依据及责任
三、汇算清缴范围
四、汇算清缴时间
五、申报表填写
六、税款计算
七、申报方式
八、注意事项
一、经营所得定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
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
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
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
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二、法律依据及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
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
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
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汇算清缴范围
• (一) 哪些人需要进行经营所得的汇缴?
• 1.个体工商户业主;
•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
• 3.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
• 4.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
•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
• (二)所有的经营所得都需要汇算清缴吗?
1.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年终不再进行汇算清缴。
2.对于查账征收的经营所得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四、汇算清缴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
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
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
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间:
2021年3月31日前
五、申报表填写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
1.《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
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
报。
2.《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
理汇算清缴
3.《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 C表
注意:
(1)汇算用的是B表,A表是平时预缴用
(2)两处以上经营所得需报送:B表+C表
六、税款计算
• 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税款如何计算:
公式:
•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成本+费用)- 损失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意:
1.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
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
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合伙
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采取“先分后税”原则计算。
哪些支出不得在经营所得税前扣除?
• 一、个人所得税税款;
• 二、税收滞纳金;
• 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 五、赞助支出;
• 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 (一)、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
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
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
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
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 (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
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
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
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经营所
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 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
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
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不得扣除。
• 八、投资者工资薪金支出。
经营所得的扣除限额有哪些规定?
• 一、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 职工: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
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
2%、14%、%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
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业主、投资者、合伙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
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
(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上
述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 二、利息支出
•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
扣除;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 三、业务招待费
• 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
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
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开办费。
• 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
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
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五、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 职工: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
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业主、投资者、合伙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
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
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六、研发费用
• 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
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
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
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 七、捐赠支出
• 公益性捐赠:通过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
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 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捐赠: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七、申报方式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
登录:实名登录、申报密码登录
WEB端登陆
八、注意事项
• 1.有综合所得又有经营所得,则纳税人减除费用、专项扣
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只能在综合所
得中扣除。
• 2.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在分别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
与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
纳税申报表(C表)》及其他相关资料,选择向其中一处
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B
表+C表
• 3.汇算清缴时,合伙企业有多个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
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 4.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
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
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 5.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7.为避免办税拥堵,影响您的办税体验,请各位纳税人尽
量在3月25日前完成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 8.咨询电话:12366
• 49512366
感谢聆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