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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地址:
电报:
卖方:
地址:
电报:
电传: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商订,在合同项下,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买卖下述商
品;
第一条 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
第二条 合同总值
第三条 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第四条 装运港
第五条 目的港
第六条 装运期
分运:
转运:
第七条 包装
所供货物必须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和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湿、防
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任何由于卖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
担。
第八条 麦头
卖方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件包装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毛重、净重、提
吊位置及“此端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等字样及下列麦头:
麦 na
第九条 保险
转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十条 付款条件
1、买方在收到备货电传通知后转运期前 30 天,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
不可撤销售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 %,计 。中国银行 行收到下列
单证经核对无误后,承付信用证款项:
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套副本,注明“运费待收”,空白
台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麦头。
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署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提供全套技术文件的确认书一式两份。
装运后即刻通知买方启运日期的电报/电传副本一份。
2、卖方在装船后 10 天内,须挂号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一份寄买
方,两份寄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3、中国银行收到合同中规定的、经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承付合同总
值的 %,金额为。
4、买方在付款时,有权按合同第 15、18 条规定扣除应由卖方支付的延
期罚款金额。
5、一切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一切中国境外的银行费用
均由卖方承担。
第十一条 装运条款
1、卖方必须在装运期前 45 天,用电报/电传向买方通知合同号、货物品
名、数量,发票金额,件数,毛重,尺码及备货日期,以便买方安排订
仓。
2、如果货物任一包装达到或超过重 20 吨,长 12 米、宽 米、高 3
米,卖方应在装船前 50 天,向买方提供五份包装图纸,说明详细尺码和
每件重量,以便买方安排运输。
3、买方必须在预计船抵达装运港日期前 10 天,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
船日期,合同号和装运港船方代理,以便卖方安排装船。
4、船按期抵达装运港口,如果卖方未能备货待装,一切空仓费和滞期费
由卖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