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中国博士后经济与管理前沿论坛 论民营企业的外源融资 严红波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博士后工作站,武汉大学博士后流动站) 摘要:民营企业的外源融资问题是当前诸多有关民营经济发展问题的重要方面。本文通过对民营企业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上融资障碍的剖析,阐明在民企提升自身融资条件和金融市场形成有效信贷风险防范机制的约束条件下,构建民营企业获取合理融资的多层面市场体系和政策性金融服务平台,推动民营企业在新的国内外资本交流格局中,获得有效的外源融资的市场和政策条件。 关键词:民营企业 外源融资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推进,作为非公经济主体的民营企业呈较快发展态势。民营企业的外源融资问题也成为当前诸多有关民营经济发展问题中的重要方面。本文通过对我国民营企业外源融资限制的分析,探索有效安排民营企业外源融资的市场和政策条件。 1 民营企业外源融资的限制性问题 我国民营企业经历近20年的发展,形成了诸如希望集团、万象集团、华晨控股、德隆集团等一批大规模的民营企业集团,但总体上民营经济格局以中小企业为主,且多数民营企业的资产规模较小、资本积累速度缓慢、融资结构单一,从而使民营企业在经营规模、产业定位、治理结构、技术状况、竞争能力和发展潜力等方面受到很大制约。其原因除了民营企业发展历史较短,以及由自然人发起的资金聚集有限性等因素导致企业内源性资本的扩张能力较弱以外,重要的是民营企业不能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上进行有效的外源资金融通。 目前,政府引导和推动民营企业加速发展的宏观政策导向不断增强,民营资本将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加快进入重化、电信、交通、汽车、电力、金融等行业,同时民营企业也处于改组、兼并、租赁、承包和股份制形式的改革阶段,民营企业集团和具有投资条件的中小民营企业多样化的外源融资需求将迅速扩大,民营企业在金融市场上的资金供求矛盾将更为尖锐,民营企业外源融资的限制性问题十分严峻。
论民营企业的外源融资 首先,金融市场为民营企业提供的外源资金严重不足。从银行信贷市场看,商业银行经营体制变化和银行信贷政策的倾斜,导致银行信贷资金主要流向国有、股份制、合资的大企业和上市公司。加之近年来银行通过与一些受国家和地方政府重点扶植的企业签订银企合作协议而一定程度上舒缓了放贷压力,也减弱了银行服务于民营企业的动力;同时,由于银行对民营企业经营投资的特点和规律分析不够,往往以民营企业贷款风险大、加强银行风险控制为由,而避离民营企业客户群。从资本市场看,受政策性因素影响的股票市场上市规模和债券发行额度等限制,我国民营企业通过发行有价证券来获取直接融资的通道不畅。直接融资市场进入的困难导致民营企业外源融资渠道更为狭窄。 其次,民营企业进入金融市场融资的主客观条件尚不完备。从民营企业自身的融资条件看,受民营企业一些先天性缺陷,如整体规模分散、家族经营模式、产业结构趋同、以及技术水平低等影响,较多的民营中小企业存在资本结构不合理、产业层次低、产权不明晰、竞争能力弱、经营业绩不稳定、抵御风险能力差、经营管理粗放、缺乏真实可信的财务资料、资信情况不透明等现象,其实质是民营中小企业信用形象和资信水平的问题,这是构成民营企业在金融市场上成为合格借款人的重要障碍。从金融机构融资业务的技术性条件看,商业银行对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的贷前调查、评估和审贷的手续繁琐、信贷审批权限过于集中、借款资金条件严格,进入资本市场的门槛更高,民营企业望而却步。此外,目前民营企业不能享受与融资活动相关的其他优惠信贷政策,如国有企业的“债转股”、“增加银行核销呆帐准备金”等,缺乏专门针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和管理机构体系,以及民营经济的信用环境和民营企业发展的中介服务体系尚不完善等,也成为民营企业外部融资活动不利的政策和社会环境。 2 拓展民营企业的外源融资 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活动中的活跃程度已日益加深,民营经济中的中小企业具有的“专、精、特、新”的优势更为大企业所不可替代,并在发展生产力、增加就业和满足人民生活多样化需要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有效引导社会储蓄资金流向民营企业,疏通民营企业外源融资渠道,优化民营企业投融资环境,关系到我国民营经济及中小企业的整体发展。尤其是支持民营企业集团、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产销稳定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多元化融资需求,对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国民经济结
2002’中国博士后经济与管理前沿论坛 构调整、推动民营企业加快重组、缓解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压力、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与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增加就业和保持社会稳定都有重要意义。 在当前有利的宏观经济政策背景下,拓展民营企业的外源融资有两个重要的前提,其一是倡导民营企业提升自身融资条件,这包括民营企业规范企业行为、明晰产权、严格财务资金管理、改善信用状况以塑造良好的现代企业形象,熟悉和把握银行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资金交易的市场原则及金融惯例,以及提高企业筹措资金的运用和管理能力;其二是促进金融市场形成有效的中小企业信贷风险防范机制,金融机构主动进行民营企业信贷营销风险管理,这包括银行信贷机构培育和吸纳合格的民营企业客户,了解民营企业的信贷融资需求,合理核定信贷计划,限制对“小而全”、重复建设、资源消费、环境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民营企业提供贷款,强化银行内部的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约束机制,完善中小企业贷款客户的信评、审贷、贷后管理等一系列信贷风险识别和管理手段,化解潜在信贷风险,塑造良好银企关系,从根本上促进民营企业外源融资的良性循环。 进一步,要切实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尤其中小民营企业外源融资的市场和政策环境,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措施。 构建民营企业获取合理融资服务的多层面市场体系,扩充民营企业的金融市场融资活动空间。 (1)调整银行信贷市场资金配置格局,提高民营企业的融资份额。 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银行体系的主体,在坚持信贷原则前提下应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投入。通过客户细分专设中小企业信贷部,根据民营中小企业投资经营的资金需求特征,以及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对符合国民经济结构调整方向、产权明晰、管理规范、有良好市场前景和良好资信状况的民营企业客户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实际操作中应建立相适应的中小企业信评制度,合理确定有别于大企业的授信标准、授信额度和贷款资金条件(包括借款期限、利率、费用、偿还、币种、抵押与担保等),适当下放中小企业贷款审批权限,简化信贷审批程序,增设面向中小企业的专利质押、应收帐款抵押、金融租赁等信贷新业务。股份制中小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应顺应定位于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趋势,充分发挥作为区域性银行熟悉当地经济情况的优势,利用更灵活的信贷政策和运行机制服务于地方中小企业客户。同时,完善和建立民营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和商业担保体系,包括以企业和社会个人为主出资的、赢利性的商业担保公司,以及以中小企业自我出资、自我服务、自担风险的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公司。
论民营企业的外源融资 (2)增加民营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的直接融资机会,并推动民营企业在吸收新资本的过程中,打破产权界限、扩大经营规模。 目前民营企业组织形式的发展趋势是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特征的股份制改造将为民营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创造条件。同时,入世条件下国内外资本交流的新格局也将扩大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机遇。应放宽民营企业发行债券和股票条件,发展中小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建立民营企业创业板市场,特别引导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吸收新资本的过程中开展外部所有权的融资,推进民营企业在扩充资本和经营规模的同时,打破产权界限、调整股权结构。当前国有企业深化改革进程中的改组、改造为民营企业运用并购、参股、接收、联合等资本交易形式提供了新的空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深化金融企业改革、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明确提出,“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政策,允许外资和民间资本按有关规定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权、股权和实物资产”,民营企业可以被引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处置市场,在金融资产的折旧变现、股权回购、拍卖、招标和协议转让等处置业务中,发现有利的资本交易机会时,中小民营企业可采取集合股权投资方式来购买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企业的股权;同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角度,也将积极寻求和促成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进行购买和投资,从而有利于深层次地推动民营企业的扩大融资与产权重组、产业提升的结合。 针对民营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金融扶持需求,政府为民营企业发展铺设特别的金融服务平台。 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金融扶植经验(如美国中小企业局、日本企业金融公库、韩国中小企业银行、欧盟委员会企业政策等)应予以充分的借鉴。颁布和实施中小企业法,在官方中小企业机构制定的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政策下,对需扶植的民营企业直接发放优惠信贷,或通过为商业信贷机构提供利息补贴和信用担保方式,鼓励和带动商业银行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便利。有必要设立政策性的“再担保机构” 以对中小民营企业提供特别的增信支持,促动商业保险机构为符合借贷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保险业务。此外,政府可给予保险公司降低贷款保费的税收优惠,利于减轻企业融资成本,以支持民营企业的贷款保险业务发展。 此外,建立和完善与民营企业融资活动相关的政策、法律、财务、技术、管理和信息等中介服务体系,为民营企业有效进行外源融资提供必要的社会辅助体系。
2002’中国博士后经济与管理前沿论坛 参考文献: 1. 殷剑峰,“非国有经济投资的变化及其对宏观经济的影响”,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工作论文系列,2001年。 2. 简东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成因及对策”,《财会通讯》,2002年第4期。 3. Action in Favor of SMEs, 1994, Communication from the Commission on the Transfer of Business, EU.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