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回避暂行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回避暂行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回避暂行规定
!"##"年 "月 "$日人事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健全干部人事管理制度&促进国家行政机
关的廉政建设&消除亲属聚集所带来的危害&保证国家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公正廉洁&依法执行公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回避的亲属关系为(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包括拟制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及其配偶关系)近姻亲关系!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
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
第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之间凡有本规定第二条
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
职务或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从事人
事*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单位中任职’
第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回避按以下原则
进行(
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
殊需要的&经人事部门批准&也可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
务级别相同的&由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情况决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
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录用"晋升"调配过程
中有义务如实向主管的干部或人事部门申报应回避的亲属情
况#各级干部"人事部门在人员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应对当
事人进行严格的审查#对因联姻等新形成的亲属关系$也应进
行经常性检查$确定有无需要回避的情况$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六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的录用"考
核"奖惩"任免"晋升"调配"出国审批"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及监
察"审计等公务活动中$凡涉及到本人或与本人有本规定第二
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应自行申请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
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第七条 应回避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如拒不服从
合理安排$经批评教育无效的$除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予以纠
正外$有关部门还应给予其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八条 在特殊部门和特殊岗位任职的国家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暂不实行回避!
第九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对本规定执行的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对违犯本规定的$应及时采取行政措施加以纠正!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及其直属事业
单位!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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