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编号:大府规登 34 号
大 理 白 族
自 治 州 规 划 局 公 告
第 2 号
《关于大理州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
则(试行)》已经 2009 年 12 月 13 日大理
州城乡规划委员会第七次项目审查会议审
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12 月 25 日
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大理州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规
范化和标准化,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乡规划法》、《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实际,制
定本技术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大理州 12 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
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保
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等,其规划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定规划和规范。
第二章 项目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
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项目选址应符
合《建设用地适建表》(附表 2-1)的规定。
第四条 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建
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须配
置的公共设施和工程设施、建筑界线以及其他要求。
第五条 建设项目应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编制项目修
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项目规划应在现状地形图上进行编制,
并采用各地统一的城建坐标和高程系统。
第三章 建筑规划控制
一、建筑间距
第六条 居住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卫
生、环保、防灾、交通、管线埋设、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要
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条 平行布置或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
表 3-1 的规定。(平行指两建筑夹角小于等于 30°,垂直指两建筑夹角
大于等于 60°)
表 3-1 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
建筑大面对大面 建筑山墙对大面 建筑山墙对山墙
山墙在
南侧
L≥9 米南北
朝向
L≥SH
山墙在
北侧
L≥6 米
多层
对多
层
L≥6 米
东西
朝向
L≥
山墙在东
或西侧
L≥6 米 低层
对低
层
L≥3 米
注:L为建筑间距,H为建筑高度,SH 为南侧建筑高度,
HH 为较高建筑高度。
第八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当两幢建筑夹角大于 30°且小于 60°时,其间距按最窄处进行计算,
按被遮挡建筑同方位平行布置时,南北向的≥LSH,东西向的 L≥
进行控制。
第九条 高层建筑对其他居住建筑平行布置(大面对大面)的间
距按以下计算原则控制,并应符合其他相关要求。
(一)当高层建筑在南侧时,与被遮挡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公
式 D=24+1/4(H—24)的计算值;式中,D 为间距(米),H 为高层
建筑计算高度(米)。
(二)当高层居住建筑在北侧,与南侧多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多层
建筑高度的 倍且不小于 18 米,与南侧低层建筑间距不小于低层建
筑高度的 倍且不小于 13 米。
(三)当高层建筑在东或西侧时,与被遮挡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
于公式 D=13+1/4(H—24)的计算值,且与多层建筑相邻时间距不小
于 18 米,与低层建筑相邻时间距不小于 13 米。公式中,D 为间距
(米),H 为高层建筑计算高度(米)。
第十条 高层建筑山墙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大面垂直布置的
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倍,且不小于 13 米;高层建筑大面
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
的 倍,且不小于 13 米。当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 60 米时,则高度
每增加 5 米,间距增加 米。
第十一条 居住区建筑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低层居住建筑之间距
离不小于3米,多层居住建筑之间距离不小于 6 米,高层建筑与低层、
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 9 米,高层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山
墙间距不小于 13 米。
第十二条 临街或旧城改造项目,其间距在满足消防、采光、交
通、环卫、防灾等要求情况下,可酌情考虑。
第十三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
应符合消防、防洪、环保、文物保护等要求及国家相关的规划设计规范。
第十四条 托幼、中小学教室、医院病房、疗养院等,与南侧相
邻建筑的间距,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3倍,在旧城区不
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倍,并满足国家相关设计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当被遮挡建筑为
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当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
按相关国家规范和标准控制。
二、建筑退让
第十六条 建筑沿用地边界布置时,应当退让用地边界,相邻建
筑间距由双方负责退让,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两建筑相邻时,以用地界线起算,各退让自方建筑高度计
算间距的一半。
(二)当用地相对另一侧未建时,按另一侧为 18 米高的多层建
筑进行计算。
(三)建设用地界线另一侧为空地,当应退建筑与用地界线夹角
不大于 30°时,按平行布置间距退让;当应退建筑与用地界线夹角不
小于 75°时,按垂直布置间距退让;当应退建筑与用地界线夹角大
于 30°且小于 75°时,按同等方位下平行布置时退让距离的 倍退
让。
第十七条 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用地
红线的距离不小于 米;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面向城市道路时, 进
出口坡道起坡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 米。
第十八条 建筑退城市道路红线的要求,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技术规定等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其他的应满
足以下要求:
(一)没有规划控制红线和绿线控制的公路,其隔离带宽度规
定如下:
1、现状及规划确定为国道、高等级公路的两侧各不少于 20 米;
2、县道两侧各不少于 10 米;
3、乡(镇)道两侧各不少于 5 米。
(二)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和旧城区现有巷道两侧,建筑退
让无规划道路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距离,大面不少于 2 米,山墙不少
于 米。
第十九条 建筑退让铁路间距要求:
(一)建筑退让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准轨干线不小于 30
米;准轨支线、专用线不小于 20 米;
(二)围墙(栏)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不小于 10 米,围墙的
高度不大于 米;
(三)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
厂房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以及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活动
必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特殊路段隔离带宽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铁路
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 建筑退让电力线路的间距要求:
(一)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小于附表 3-2 的规定;
(二)建筑退让地下电力通道同侧边缘的距离不小于 米。
第二十一条 临城市道路(主、次干道及支路)或广场的建筑物
连续面宽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 60 米;
(二)中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 70 米;
(三)多层和低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 80 米;
(四)不同建筑高度组合的连续面宽小于最高建筑物的连续面宽;
(五)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面宽由市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根据规划需要核定。
第四章 计算规则
一、建筑间距及朝向
第二十二条 建筑间距的计算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筑间距是指相邻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二)如有突出于建筑物外墙的封闭阳台、外廊、室外楼梯、楼
梯间、各类井道、楼层出挑、落地窗、出挑深度大于 米的,以及
凸出部分立面总面积超过建筑立面面积 1/3 的,建筑间距则从上述突
出部分的外边线起计算最小水平距离。
第二十三条 日照间距计算中的建筑高度按以下计算:
(一)当被遮挡住宅建筑下部为非居住用途时,在计算遮挡建筑
高度时可扣除该部分建筑的高度。
(二)平屋顶建筑:自建筑物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部;屋面有挑檐
且挑檐出挑深度小于等于 米时,自室外地面算至其女儿墙顶部。
(三)坡屋顶建筑:按室外地面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四)屋面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
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 25%,高度不超过 4 米的根据具体情况可不
计入计算高度之内。
(五)顶层为跃层户型的跃层部分层高计入间距或后退距离。
第二十四条 建筑朝向的确定
南 北 向 指 正 南 北 和 南 偏 东 ( 西 ) 45。 以 内 ( 含 45。 ) ,
东 西 向 指 正 东 西 向 和 东 ( 西 )偏 南 45。 以 内 ( 不 含 45。 ) 。
二、建筑面积、容积率
第二十五条 建筑面积的计算:
(一)住宅建筑面积按照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 进行计算。
(二)住宅层高超过 米,建筑层数计为 2 层,建筑面积按该
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商业建筑层高超过 米的,建筑层
数计为 2 层,建筑面积按该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
第二十六条 计算建筑密度时,建筑物基底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以
下规定:
(一)有柱门厅、连廊、挑廊、阳台等均应按其外围水平投影
计算基底面积。
(二)各类地下空间室外地坪以上部分高度大于等于 米的按垂
直投影面积计算基底面积。
第二十七条 容积率的计算时,下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一)超出室外地坪高度小于 米的各类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二)用作公共绿化、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活动等永久开敞空间
的底层建筑。
第二十八条 在坡地上利用自然地形建设的建筑物,以建筑物底
层室外地坪最底点为起算面,底层建筑层高超出起算面大于等于
米的,计为地上一层,建筑面积纳入容积率计算。底层建筑层高超出
起算面小于 米的,不计为地上一层,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三、绿地率的计算
第二十九条 居住区绿地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的有关要求。建筑外墙周围,在处理好室外排水等设施,不影响建筑
使用的情况下,可设置绿地并列入绿地计算,设置建筑散水和排水明
沟的,应扣除建筑散水和排水沟面积。
第三十条 同一建设项目分期进行建设的,应明确划分分期范围,
前期绿化指标要求不得低于项目总绿化指标要求,已实施的前期绿地
面积超出指标部分可计入后期绿地计算。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配套绿地中的园林设施 ( 包括亭、台、
楼、阁、廊、喷泉、雕塑、假山石、园林路、具有景观性休闲活动场
等 ) 占地面积小于或等于本地块绿地面积 30%的可计算为绿地面积,
大于 30%的部分不计入绿地面积。
第三十二条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从地面有道路可方
便进入,且覆土厚度大于等于 米的,按实际屋顶绿地面积计算绿
地面积。其他形式的屋顶绿化,不计入绿地率指标。
第三十三条 建筑物底层架空的内部绿地,底层高不小于 米,
且至少有两个面敞开,土层厚大于等于 米的,按其实际绿地面积
的 50%计算为绿地面积。
第三十四条 以树坛形式种植的零星乔木,必须设不小于 1 米×1
米的树坛,绿地面积按树坛面积计算,有二级绿化的按二级绿地面积
计算。行道树绿带,有二级绿化的,二级绿化宽度不小于 1 米,绿地
面积以二级绿化花坛面积计算,没有二级绿化的,按零星乔木进行计
算。
第三十五条 室外生态停车场以乔、灌、草结合,停车位之间
宽度不小于 米,并且每个车位边配植乔木 1 棵以上,停车位以嵌
草砖或中间留绿带方式种植设置的生态停车场,按停车场面积的
30%计入绿地面积。
第三十六条 庭院式住宅小区的绿地,其庭院以外公共部分的绿
地不得少于总绿地面积的 40%,并设置相应的小区公共绿地,每块公
共绿地面积不得少于 400 平方米。
第三十七条 下列情形不计算为建设项目绿化工程用地。
(一)屋顶绿化、阳台绿化、室内绿化、盆栽花草树木,墙、栏
杆上的悬挂花台、盆栽。
(二)独立的园林设施、各种硬地运动场地,小区及组团道路、
宅旁道路、消防通道,及绿地中宽 米以上的非园林道路等。
(三)建设用地内的游泳池、消防水池,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自
然溪河等水体。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大理州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
比表示)。
2、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3、绿地率
一定地块内,按规范和本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
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4、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是指规划用地范围线内建设项目的用地。建设用地面积
不包括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的道路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是计算核
定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技术经济指标的基础参数。其计
算应精确到平方米。
5、建筑物基底面积
建筑底层外墙(柱)勒脚以上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6、低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不大于 12 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建筑。
7、多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大于 12 米且不大于 24 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
层至六层建筑。
8、中高层建筑
指建筑层数为七至九层的居住建筑。
9、高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大于 24 米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以上建筑。
附表 2-1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居住用地
公共设
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
用地
绿 地
序
号
用 地 类 别
建 设 项 目
第
一
类
R1
第
二
类
R2
第
三
类
R3
商
贸
办
公
C1
C2
教
科
文
卫
C3
~
C6
第
一
类
M
1
第
二
类
M
2
第
三
类
M
3
普
通
W
1
危
险
品
W
2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用
地
U
G
1
G
2
1 低层住宅 √ √ ○ × × × × × × × × × ×
2 多层住宅 × √ √ × × ○ × × × × × × ×
3 高层住宅 × ○ √ × × ○ × × × × × × ×
4
居住小区教育设
施
√ √ √ × √ ○ × × × × × × ×
5
居住小区商业
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6
居住小区文化设
施
○ √ √ √ √ ○ × × × × × × ×
7 居住小区体育设 √ √ √ × √ ○ × × × × × × ○
居住用地
公共设
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
用地
绿 地
序
号
用 地 类 别
建 设 项 目
第
一
类
R1
第
二
类
R2
第
三
类
R3
商
贸
办
公
C1
C2
教
科
文
卫
C3
~
C6
第
一
类
M
1
第
二
类
M
2
第
三
类
M
3
普
通
W
1
危
险
品
W
2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用
地
U
G
1
G
2
施
8
居住小区医疗卫
生设施
√ √ √ × √ ○ × × × × × × ×
9
居住小区市政公
用设施
√ √ √ √ √ √ √ ○ √ ○ √ × ○
10
居住小区行政管
理设施
√ √ √ ○ √ √ ○ × ○ × ○ × ×
11
居住小区日用品
修理、加工场
× √ ○ ○ × √ ○ × ○ × × × ×
12 小型农贸市场 × √ ○ × × √ ○ × ○ × × × ×
13 小商品市场 × √ ○ ○ × √ ○ × ○ × × × ×
14
居住区级以上行
政办公建筑
× √ √ √ √ √ ○ × × × × × ×
15
居住区级以上商
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16
居住区级以上文
化设施
× ○ ○ ○ √ × × × × × × × ×
17
居住区级以上娱
乐设施
× × × √ × ○ × × ○ × × × ×
18
居住区级以上体
育设施
× ○ × × √ √ × × × × × × ○
19
居住区级以上医
疗卫生设施
× ○ ○ × √ ○ × × × × × × ×
20
特殊病院(需单
独选址)
× × × × ○ × × × × × × × ×
21
办公建筑、商办
综合楼
× ○ ○ √ ○ ○ × × ○ × × × ×
22 一般旅馆 × ○ ○ √ × √ × × ○ × × × ×
23 旅游宾馆 × ○ ○ √ × ○ × × × × × × ×
24 商住综合楼 × √ √ √ × ○ × × × × × × ×
居住用地
公共设
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
用地
绿 地
序
号
用 地 类 别
建 设 项 目
第
一
类
R1
第
二
类
R2
第
三
类
R3
商
贸
办
公
C1
C2
教
科
文
卫
C3
~
C6
第
一
类
M
1
第
二
类
M
2
第
三
类
M
3
普
通
W
1
危
险
品
W
2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用
地
U
G
1
G
2
25
高等院校、中等
专业学校
× × × × √ √ × × × × × × ×
26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
成人学校和业余学
校
× ○ ○ ○ √ √ ○ × ○ × × × ×
27 科研设计机构 × ○ ○ ○ √ √ × × × × × × ×
28
对环境基本无干
扰、污染的工业
× ○ × × × √ ○ × √ × ○ × ×
29
对环境有轻度干
扰、污染的工业
× × × × × ○ √ × ○ × ○ × ×
30
对环境有严重干
扰、污染的工业
× × × × × × × √ × × × × ×
31 普通储运仓库 × × × × × √ ○ × √ × ○ × ×
32 危险品仓库 × × × × × × × × × √ × × ×
33
农、副、水产品
批发市场
× × × × × √ ○ × √ × × × ×
34 社会停车场(库) × ○ ○ √ ○ √ √ ○ √ × √ × ×
35
汽车修理、专业保
养场和机动车训练
场
× × × × × √ √ × √ × √ × ×
36
客、货运公司站
场
× × × × × √ √ × √ × √ × ×
37
施工维修设施及
及废品场
× × × × × √ √ × √ × ○ × ×
38
污水处理厂、殡
仪馆、火葬场
× × × × × × × √ ○ ○ √ × ×
39
其他市政公用设
施
× × × × × √ ○ ○ √ ○ √ × ○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具
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凡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
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附表 3-2 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最小距离表
线路电压等级(KV) 退最近架空电力边导线
(米)
退规划高压走廊中心线(米)
≤10 2 5
35 3 10
66—110 4 12
220 5 20
330 6 22
500 10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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