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 蔷
其他政府部门上作的律帅在起 文件时仍十
分注重其措辞和形式一在目 』幽之间,广泛存
在着这样的法律文件,即参加方只是表明就其
关系的某一方面达成谅解,f斫不是刨设一项权
利义务关系 这些无法律约束力的协汉,通常
被称为”MOU”,即谅解备忘录的简称,或被描
述为“君子协定”,“无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事
实性协议”或是“非法律协议”
一
、 谅解备忘录是否是条约?
— — 兼评西方学者卡拉博的理论
、 代的一位国际法学者卡拉博(Klabbers)
对谅解备忘录与条约是否存在着文质区别持
怀疑态度 他辩称说,围家之 的订茳的每一
项协议(住协议中他试 对未米的行为施加影
响),只要同时又不受制于另一法律体系(如国
内法),就是一项条约:他看 刮条约(如大会
定义的)与谅解备忘录有任何区别 这种广为
流传的 张与以下这一事实存在着明显的冲
突,即冈家并不旨住订证钉法律约束力的 议
时,他们往往预先会注意文件的措辞 卡拉博
辩称.这一意图并不足决定性的 这一观点忽
略了大会对条约定义的背景 我们已经知道目
际法委员会在其草案对条约的定义ffI已经包
含r有创设法律义务的意愿这一要素,并儿这
得到了维也纳会议的确认 瑞士提交了一个修
改案.要求排除明确的政治性宣言及君子协
定,这住维也纳会议中被拒绝 _『 显然,这足
为人们认为这是小必要的,因为这类文件既然
不受【刊际法支配,就已经排除在该定义之外一
第二,}拉博的理沦与主权原则也足不棚容
的,根据闻家主权原则,主权国家有权自由支
配其缔约权 我们已经知道国家可以根据国际
法订 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 住条约法或一般
国际法中没有这样的原则或规则,即要求国家
问必须订立有法律拘束力的法律文件,或者说
要求他们间的每一项文件鄙 有法律拘束力,
成为一项条约..第三,这种假说并小能得到网
家实践的有力支持 举最近的一个最为典型的
例子一北约和俄罗斯从他们谈判的 开始就努
力确保他们对于 1997年基本文件的法律地位
没有误解。由于各方均同意,该文件仅具有政
治上的拘束力,起草人员小心翼翼地避免使用
条约的措辞。由此表明他们并不想订立有法律
拘束力的文件
尽管向联合国登记这种行为并 能决定
一 项文件是否有法律效力,但会提出一项假
定,即陔义件是一项条约.因为在99 9%的情
· 38‘
圜目圈圜
况下,登记这种行为并来被质疑;尽管不登记
并不一定证明、 {事方缺乏缔约的意愿,但是,
如果 一项以谅解备忘录命名的文件足一项条
约,人们会希望这根据联合围宪章第102条在
国家登记这种行为中有所反映
由此可见,, 称条约与谅解备忘录没有区
别的理论并不能得到困家实践的有力支持 卡
拉博的理论主要建立在 :术写作,司法判决的
解释,以及哲学方面的论据的基础卜一他曾把
1994年国际法院在 Qatar v B&u'ain一案的判
决作为其理论的支持一法院意见为,一项非习
惯条约形式的文件只不过是一项条约:法院必
须考虑两类文件的法律效力 第一是由巴林与
沙特阿拉伯,卡塔尔与沙特阿拉伯相互换文构
成的条约,第二,足 1999年三方政府代表签订
的备忘录 该备忘录由三方政府的外交部长签
署 备忘录列举r三方政府已“同意”(有关同
意的措辞以阿拉伯语记载于 议中)的事项
直到六个月后该备忘录才由卡塔尔向联合国
髓记 (臀记时间为它向法院提交申请 lO|j
前),巴林对这项登记提出异议,并向法院声称
该备忘录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 法院认为该备
忘录构成了一项条约 }拉博认为该判决是钉
里程碑意义的。在他看来,该判决明确r任何
一 项包含政府承诺的文件都是一项条约,而不
论其形式或其它考虑,特别是政府是否有订立
有法律拘束力的法律文件的意图 管该协议
几乎是法院意见的一个择衷.由于本案的特殊
性,该案的判决不是特别引人注目。各方的承
诺以书面的形式确认下来r,文本记载 当事
达成合意的内容。该备忘录由三个国家的外
交部长签署。会议备忘录的形式是非常规的,
但是这一形式,与措辞柚反,并不决定一项文
件是否是条约 备忘录也可以以像联合国宪章
规定的那样的非常正式的条约的形式起草。
管并不应由法院来推测当事方的意图,而在实
际情况下,法院要做出判决,又不得不对当事
方的意图做出推测。该法院的判决提供了其它
法院可供借鉴的方面 它从备忘录的文本及相
关情况推断当事方的意图,而不是从当事方以
后所宜称的内容来判断 起先,国际法院以各
种方式来处理这一问题,因此,认为这一判决
是对条约法基本原则与实践的背离的观点是
不恰当的:该判决意味着将来国家在表达自己
的意愿时,特别是在起草会议备忘录和外交公
报时,将会更为谨慎 从这点看来,该判决无疑
是有积极的意义的
乍拉博的结论似乎是基于这样一个预没:
谅解备忘录的使用既不广泛,也不明确:但是,
他并没有通过实践检验自己的理论 在实践
中,国家会有意识地选用谅解备忘录的形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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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条约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意愿 卡拉博只是
一 味过多地引用非典型的国际文件,而没有
对实践中大量就一般事项订立的谅解备忘
录进行考察。而且,他根本就没有论及在实
践中大量的安排需要保密这一点。卡拉博承
认他并不是很重视国家实践 卡拉博没有认
识到罔家实践的重要规范作用,因此,他在
研究中有些背离实践。
二 Mo啦与条约的甄别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中现在谅解备忘
录的使用非常广泛,以至于在很多情况下条
约也冠以“谅解备忘录”之名。这就需要我们
在实践中注意对之加以区分。一般而言,政
府要表明他们有订立条约的意愿时,往往会
有意识地使用这样的术语,如 “应当”、“同
意”、“承担”、“权利”、“义务”、“生效”等等:
而当他们无意汀 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而
只是一项MOU时,他们往往用一个祈使语
气较弱的词如愿意来代替“应当”,同时避免
使用“吲意”、“承诺”之类的 。这与在国内
合同法实践上不同,在国内合同实践中,使
用愿意而不使用“应当”本身并不能表明不
欲创没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图 但是,
我们也不能认为一项文件含有条约的措辞,
就是条约,一项联合政府声明为了增强其影
响力往往会用更坚定、清楚、有力的词语来
表述,但它并不足一项条约 另外,如果一项
文件包含了这样的规定,即通过强制性的国
际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即表明r订立有法
律拘束力的文件的意图,而不只是一项
MOU。值得注意的是,很多文件在订立时往
往包含了关于其法律地位的明示条款,如
1992年联合国贸易发展大会采用的一项
MOU赫然标明 “无法律拘束力的对有关保
护森林的原则的权威性声明 ”1997年北约
和俄罗斯关系基本文件在其序言中也提到
它只是一项“政治性承诺”。在美国,在外交
部从事法律咨询的人员的一项任务就是解
释条约与谅解备忘录的区别,以及为什么前
者或后者更为可取。
j i三 、{寡c解备意曩鼍= 墨 |洼 i_=
这个问题不是很好回答,因为就什么是
软法,以及它能否作为一类特殊的法的渊源
而存在,学术界尚无统一的意见。目前西方
学者的通常解释为,软法就是那些倾向于形
成但尚未形成的末确定的原则和规则,或者
说是敦促性和纲领性的规定。赵秀文认为,
软法仅仪是硬法 (hard law)的对称 同样的
国际公约或者国际惯例,对于公约参加者或
者适用某一特定的惯例的国家或者、 事人
而言,是硬法;但对于尚未参加这些国际公
约或适用此惯例的国家或者当事人而言,则
为软法。
但一般说来,软法这一术语往往用于这
样一类法律文件,即制定者并不把它们当作
条约。即使它们使用强制性的语言,如“应
当”,其目的也只是颁布一般或普遍性的声
明 这些非条约文件往往以指南、原则、宣
言、行为准则、建议和规划等等命名 1992
年里约日内卢宣言就是一个典型的软法 软
法在经济、社会和环境领域被广泛使用一使
用软法往往是因为周家之问就某 一问题的
考虑还不够成熟,就规范的内容尚缺乏共
识,在这种情况下,制定条约的时机还不够
成熟。软法的制定意味着缔约初步取得进
展。但是,应当注意到,在某些情况下,要超
越软法的阶段,订立一项条约町能是非常困
难的一件事 但也有一些规范就顺利超越_广
软法阶段,如 1948年国际人权宣言的一些
规定后来就被成功地纳入到许多国际性和
地区性的人权公约中 从没有法律拘束力这
方面来讲,所有的软法都是谅解备忘录。软
法与大多数的谅解备忘录的一个主要的区
别就是,“软法”无一例外都是多边的,试图
建立某种国际标准,并且被广泛公开并广为
传播。相比之下,大多数谅解备忘录都足双
边的,即使是多边的.他们往往也不制定某
种国际标准。另外,无论它们是双边还是多
边的,它们都很少公开一这也是谅解备忘录
的一个主要的优点:
固 谅解备忘录的法律效力
芝
像谅解备忘录这样的一个无法律拘束
力的文件能否造成一定的法律后果呢?这个
问题是令人困惑的。
乍一看,似乎一项谅解备忘录只在政治
或道义领域有一定的约束力,如果一个政府
不履行他的承诺,制裁只是政治性的(这就
是谅解备忘录常常被认为有法律拘束力的
原因);另一国家不能把该事件提交给国际
法院或特别法庭,或采用在违反条约的情况
下它有权采取的其它救济措施。国家在这种
情况下,可能会采取报复措施,但是有没有
ff么法律上的救济方式呢?
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
一 个国家可否与两个国家就某一武装力量
分别以条约和谅解备忘录的形式作出安排
‘39‘
圜日圈园
(arrangement)(在许多情况下,这两个安排仅
仅是在形式和措辞上存在不同,而在本质内
容上是一样的。),而把谅解备忘录仅仅作为
政治意愿的表达?在选用谅解备忘录而不是
条约时,政府为了获得保密性、效率性、灵活
性等优点时,足否必须放弃一个有法律拘束
力的法律文件的所有优点,特别是可强制执
行性?举个例子,A国与B围缔结了一项谅
解备忘录,在谅解备忘录中,A国表示它愿
意在 5年的期限内支付B国 1亿欧元帮助
它建立一水坝 B国政府基于此种信赖开始
建造水坝,四年后,它已经负债 0.5亿欧
元 A国政府发生丁变更,新政府由于预算
方面的原因取消了资助计划 A国在谅解备
忘录中袁达的意愿的实施尽管在很多情况
下要取决于具体的情况和措辞,但足,它还
是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即使是一项单
边宣言,在国际法上也町能是有拘束力的,
这取决于国家做出此种宣言的意愿和客观
情势。在上述事件中,隐含着这样一项国际
法的基本原则即信赖原则 (the principle of
faith)。信赖原则是禁止反言原则 (the
doctrine of estoppe1)的理论支撑,在国际法上
该原则是一项实体性原则,它普遍适用于外
交关系。虽然对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准确
范围尚未确定下来,一般说来,我们可以认
为,当一国向另一国作出一项明确的声明或
陈述时,基于此种信赖如产生损害,前一国
不得违背自己已做出的声明或陈述:如果两
个国家决定将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可能发
生的争议的解决方式记载于谅解备忘录而
不是条约中,如出于保密方面的考虑,他们
就不得否认争议解决条款的法律拘束力 当
一 项实施条约的谅解备忘录的条款与条约
不一致时,禁止反言原则为把该条约看作是
对条约的修改提供了理论依据。该原则也有
助于对这样一个『口J题做出肯定回答:即谅
解备忘录中的终止条款是否有法律效力。
但是,如果缔结和履行谅解备忘录会产
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有无道理不把它看作条
约?由此看来,创设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
条约与不创设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谅解
备忘录的区别十分细微。但是,在外交和法
律上这种模糊是必要的,没有国家有订立条
约的义务。每个国家在实施其主权权力时,
有权拒绝条约的优点以换取谅解备忘录的
优点。实践已充分证明,谅解备忘录对于国
家之间商业行为的效率性来说是不可缺少
的 只要使用得当,它不仅不会对国家问的
关系产生威胁.而且口丁以作为缔约程序的一
项独立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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