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4)
商检、索赔、
不可抗力与仲裁
第一节 商品检验
()
一、商品检验的含义、作用和一
般程序
(一)含义
指对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等项内容
加以签定,用以证明商品的这些内容是
否符合有关的安全、卫生要求以及其他
技术要求。(包括国际的、进出口国家的
法律、法规和进出口合同的要求)
(二)作用
1、出口方面
作为卖方是否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交货
义务的依据。
2、进口方面
买方作为是否接受货物和索赔的依据。
(三)商检的一般程序:
报验、
抽样、
检验、
签发证书
二、我国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
检验的范围
(1)凡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目录》的进出境商品的检验检疫;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
应实施卫生检验检疫的进出口食品;
(3)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危险货物运输
设备和工具的安全技术的性能鉴定和使用
鉴定;
(4)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
舱、货舱和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
验;
(5)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
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境商品的检验检疫;
(6)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出入
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物
品、动植物等的检验检疫。
三、合同中商品检验条款的主
要内容
(一)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二)检验机构
(三)检验证书
(四)检验的依据和方法
(五)复验
(一)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1、在出口国检验
2、在进口国检验
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4、装运港检验重量,目的港检验品质
1、在出口国检验
(1)在出口国工厂检验
由出口国工厂的检验人员会同买方的
验收人员在货物出厂前进行检验或
验收。这种方式对卖方最有利。
(2)装船前或装船时检验
国际上通称为“离岸品质、重量”。
是指出口货物在装船前交由双方约
定的商检机构或人员进行检验,商
品的品质、数量以当时的检验结果
为准。散装货通常在装船时检验。
2、在进口国检验
(1)目的港(地)卸货后检验
也称“到岸品质、到岸重量”。货到
目的港后,由双方约定的商检机构
验货并出具检验证明作为最后依据。
(2)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主要适用于不宜在使用前拆包的精密仪器,
和需在用户处进行安装、调试和验收的
机械设备。这种方式对买方最为有利。
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广泛采用装运港(地)检验,目的港(地)复验的
做法。
装运港商检机构验货后出具检验证明,作为卖
方向银行议付货款的单据之一,而不作为商
检的最后依据。货到目的港后由双方约定的
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复验。如果发现货
物的品质、重量、数量与合同不符,而责任
属于卖方时,买方可依复验证明,向卖方提
出异议,并且作为索赔的依据。
4、 装运港检验重量,目的港检验品质
也称“离岸重量、到岸品质”( )。
主要用于大宗商品交易的检验,以调和
买卖双方在检验问题上的矛盾。因为此
法对买卖双方均有好处,故被广泛接受。
(二)检验机构
1、国际贸易中从事商品检验的机构主
要有以下几类:
官方机构
非官方的机构
半官方机构
2、商检机构的选择
商检机构的选择要与检验地点和有关
国家的法律、法规相符。
例如,在出口国检验,一般选出口
国的商检机构。有的国家规定选择
法定的商检机构,例如(瑞士通用签
定公司) 承担该国全部进口货物在
出口国进行装船前检验责任。
3、我国的商检机构:
2001年国务院决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
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
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检总局)。
其英文译名为: , ’s ,简称仍为:。总局
新网址为。
国家质检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
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
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
法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往一些进口物资,入境时
先在出入境检验局检验,入境后又接受质量技术
监督局检验,现在将两局合二为一,克服了重复
检查,提高了办事效率。
(三)检验证书
检验证书是指商检机构在对进出口商
品检验后,所出具的证明文件。
例如,食品的进出口,除通常的品质
和重量证书外,还需要卫生证书。
1、常见检验证书的种类
品质、重量、数量、卫生、兽医、消
毒、产地、价值、验损、验舱和货
载衡量等检验证书。
2、检验证书的作用
(1)作为卖方所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规
定的依据;
(2)作为买方是否接受货物的依据;
(3)作为卖方向银行议付的单据之一;
(4)作为海关放行的依据;
(5)明确责任、处理货损和货差的依据。
(四)检验的依据和方法
1、检验的依据:
检验的依据主要有成交样品、合同、
和各种标准等。
标准通常有生产国标准、进口国标准、
国际通用标准以及买卖双方在合同
中规定的标准。
2、检验的方法
同一种商品避免选用多种方法。因为
不同的方法(例如,抽样方法和比
例不同)对同一种商品检验有可能
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而引发不必要
的矛盾。因此在合同中最好列明检
验的方法。
(五)复验
如果合同规定买方有复验权,应明确
规定复验的地点、期限、机构、方
法和费用等
1、复验地点:最好为目的港,机器设
备在最终目的地。
2、复验期限:视具体商品而定,一般
为到港30~180天。易变质商品不宜过
长,五金矿产品则可稍长。需安装、
调试、有保质期的机械设备可超过一
年。
3、复验机构:一般要卖方认可。
4、复验方法:应与检验方法一样。
5、复验费用:没出现问题一般是买方
的承担,否则由卖方承担。
四、合同中检验条款实例
(一)出口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
(二)进口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
(1) () . () .
. () ,
a a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a ,
.
第二节 索赔
()
一、与索赔有关的基本概念
(一)违约的含义
违约( ) :是指订立合同的任何一方
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二)索赔的含义
索赔():是指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向违
约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而违约的一方受理受到损失的一方所提出
的赔偿要求,即为理赔。
涉及国际货物买卖的索赔,一般有买卖索
赔、运输索赔、保险索赔和银行支付方
面的索赔。
(三)违约和索赔的有关法律规定
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认定及其应承担的法
律后果各国法律规定有所不同,应给予
充分重视。
1、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
将违约分成
违反要件( ) 和违反担保 ( )
违反要件:是指违反合同的主要条款,受害方
有权因此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一般
认为与商品有关的品质、数量和交货期等属
主要条款)
违反担保: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受害方
有权因此要求损害赔偿,但不能要求解除合
同。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的规定
将违约分为
根本性违约( ) 和非根本性违约( )
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
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
以致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
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如果构成根本违
约,受害方可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
损害赔偿。
非根本违约:是指如果由于当事人不能
预知,而且处于相同情况下的另外一
个通情达理的人也不能预知会发生这
种结果,那么就不构成根本违约。这
种情况下,受害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
二、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一)异议与索赔条款( )
(二)违约金条款( ) 或称罚金条款()
(一)异议与索赔条款( )
1、索赔的依据
(1)法律依据:适用的法律
(2)事实依据:索赔所需事实证据。即对索
赔需要的证明文件和出证机构的规定。
2、索赔限期
(1)索赔限期是索赔方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的
有效时限,逾期提赔,违约方不予受理。
(2)索赔限期的长短视不同商品而定。
(3)索赔限期的起算时间要明确。
例如,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天起算或货
物到达目的港卸离海轮后××天起算。
3、处理索赔的办法和金额
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很难事先明确,情况比
较复杂。例如,究竟在那些业务环节上
违约,违约的程度如何,订约时难以估
计。因此对这方面的问题只能作笼统的
规定。
常见的规定办法有:
卖方违约:买方可要求损害赔偿、支付违
约金、退货等。
买方违约:卖方可要求损害赔偿、延迟交
货、撤销合同、要求支付货款等。
4、条款实例:
30 a a . , .
(二) 违约金条款( ) 或称罚金条款()
1、违约金条款的含义:
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事前在合同内对可能的
违约情况及可能造成损失的预计赔偿金
额的规定。目的在于约束双方按合同履
行义务和赔偿预计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2、 违约金条款的主要内容:
(1)一般适用范围:
卖方延期、不按质、按量交货等情况;
买方不按期接货、开证和支付货款等情况。
(2)违约金的计算和支付办法
①最高限额:例如不超过货款的5%
②起算日期:交货期或开证期终止后,立
即起算或规定一优惠期,然后起算。
③违约金的支付办法等。
第三节 不可抗力
( )
一、不可抗力的基本概念
(一)不可抗力的含义
它是指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
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所不
能预见和预防、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意外
情况,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
同。遭受意外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
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另一方则无权
要求赔偿。
(二)不可抗力发生的原因
1、自然原因:例如,水灾、旱灾、风灾、
大雪和地震等。
2、社会原因:例如,战争、政府封锁、禁
运和罢工等。
(三)不可抗力的认定条件
1、事件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
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
3、当事人无法控制、无能为力的;
4、非当事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
二、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的
主要内容
(一)不可抗力的范围
即什么样情况的发生可构成不可抗力
事件。
一般在合同中有三种规定方式:
1、概括式
即在合同中不订明哪些情况是不可抗力,
而只笼统地加以叙述。
例如,“由于公认的不可抗力原因,致使
卖方不能交货或延期交货,卖方不负责
任。”
这种规定随意性较大,特别是对买方不利,
易引起纠纷。
2、列举式:
即在合同中详列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这
种规定灵活性较差,并且卖方很可能因
无法预见的不可抗力事件而处于被动地
位。
3、综合式:
即列明双方已经取得共识的各种不可抗力
事件,再加上“以及双方当事人所同意
的其他意外情况”。这种规定方式比较
灵活实用。
(二)不可抗力的后果
解除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
在合同中一般只作笼统的规定。到底是解
除合同还是延期履行合同,要看事故发
生的原因、性质、规模及对合同的履行
所产生的影响的程度而定。
(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时限
和方式
按惯例应及时。为明确责任,可具体规定。
例如,“一方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以后,应
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以航空
挂号信提供事故的详细情况及影响合同
履行的程度的证明文件”。
(四)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及出证机构
因不可抗力条款是一免责条款,当一方援引
不可抗力条款时必须向对方提交公认的出
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在我国出证机构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
会(, ,中国贸促会)即中国国际商会。
国外出证机构一般也是当地的商会或合法的
公证机构。
三、不可抗力条款实例
, . , … a (
) .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全
部或部分装运,或延迟装运合同货物,
卖方对于这种不能装运,或延迟装运本
合同货物不负责任。但卖方须用电报或
电传通知买方,并须在×天内,以航空
挂号信件向买方提交由中国国际贸易促
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出具的证明
此类事件的证明书。
第四节 仲裁
()
一、仲裁的含义及特点
(一)仲裁的含义
仲裁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
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双方所
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 的一种解决争
议的方式。
(二)仲裁的特点
1、仲裁机构只受理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
2、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且具有比法律诉
讼快、费用低和程序简单等优点。
3、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仲裁协议的基本概念
(一)仲裁协议的含义
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交付仲裁机构解
决争议的书面表示,是申请仲裁的必备
材料。
(二)仲裁协议的形式
有两种,一是争议发生之前由双方签订的,表
示愿将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裁决的
协议;另一是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后签订的。
(三)仲裁协议的作用
1、约束双方只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2、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
三、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
(一)仲裁地点
在国际贸易中有三种规定方式:
1、多数规定在我国仲裁;
2、有时规定在被告方或原告方所在国仲裁;
(必须对对方国的仲裁法规有所了解)
3、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必须对该
国的仲裁法规有所了解)
(二)仲裁机构
1、两种形式:常设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
2、临时仲裁机构:是为了解决特定的争执
而组成的仲裁庭,争议处理完毕后,仲
裁庭即告解散。
3、一般选择常设仲裁机构
因为这样的机构有负责组织和管理有关
事项的人员,为仲裁提供方便。另外,
如果选择临时仲裁机构,双方还需对仲
裁员的指定办法、人数和是否需要首席
仲裁员等一系列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三)仲裁规则
一般仲裁规则适用仲裁地的规则,但也可
以选择其他地方的仲裁规则。
在我国仲裁,一般选用我国的仲裁规则,
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规则》。
(四)仲裁裁决的效力
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五)仲裁的费用
一般规定由败诉方负担或按仲裁裁决办理。
(仲裁费一般按争议价值的%收取)
。
四、仲裁条款实例
, , . ,, . .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
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提交北京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谢 谢
四月-
2105:22:1805:2205
:22四月-21四月-
2105:22
05:2205:22:1
8四月-21四月
-2105:22:18
2021/4/17 5:2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