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一、未履行合同有权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建工合同无效且未实际履行施工等主要合同权利义务的,当事人有
权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以信赖利益或实际损失为赔偿范围,
此时法官享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果是错在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考虑从
发包人存在虚构建设工程事实、建设工程不具备合法发包条件、发包人存
在违背诚实信用等原则进行举证并且要求发包人承担丧失缔约机会的损失
数额。如果错在承包人,发包人则可以考虑从承包人存在故意隐瞒借用资
质、超越资质、无资质等方面进行举证,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另需选择新
承包人而产生的另行缔约费用损失及工期延误损失。
二、无效但已经履行合同
1、质量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
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建设工程领域是人工、材料、机械费用已经物化到建设工程项目上,合同
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如不能返还,应当折价补偿。因此,《建工司
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了建工合同无效但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
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同时,《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进一步细化同一建设工程存在
数份合同的情形,即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施工方可以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
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2、无效合同下的工程款逾期利息
2018年 6月 26日施行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
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合同约定的那些条款可以参照适用?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当事人主张工程价款或
确定合同无效的损失时请求将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付款时间、工程款支付
进度、下浮率、工程质量、工期等事项作为考量因素的,应予支持。”可
以看出合同无效后,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款逾期利息,但是很遗憾在《建
工司法解释二》中没有相关规定,此时法官享有较大的自由裁判权。
3、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款支付问题,看是否修复合格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了合同无效且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情
况下,工程款应当如何支付,主要关注修复后是否合格,如果修复后合格
的,此时承包人也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扣除修复费用后的工程余款;如果修
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当然,对于工程不合
格所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过错承担责任。上述规定一方面处
于实质公正的考量,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浪费已建工程经济价值。
4、赔偿损失的过错承担
传承《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精神,《建工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
了建工合同无效后在存在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认定损
失大小的法律因素。
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主张因承包人承建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
准造成的损失,如因工程严重不合格无法使用且修复不经济时的工程拆除
费用;超出合理工期造成的损失等。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拖欠工程款
造成的损失,停窝工损失等。当然,上述造成的损失,均按照发、承包人
过错进行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