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科大学关于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
重庆医科大学关于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
根据重庆市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 点的指导意见》 (渝府发【20
07】113 号)和《关于将大学生 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渝人社发【20
09】 185 号)文件有关精神,为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充分 体现党和政府对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的关心,减轻患病大学 生家庭经济负担,经重庆医科大学校长办公会研究,特制定 本实施细则: 一、 基本原则 坚持学生自愿参保原则。实行全市统一的筹资标准, 重点保障学生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参保范围 重庆医科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以 下简称大学生) 。已经参加了商业保险的学生,仍然可以参 加渝中区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险。 三、筹资办法 (一)筹资标准:
1、一档:个人缴纳 20 元/人?年。 对大学生中的困难群体,即城乡低保、农村五保、重度 残疾(一、二级)等困难学生只须缴纳 10 元/人?年。
2、二档:个人缴纳 120 元/人?年,对大学生中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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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即城乡低保、农村五保、重度残疾(一、二级)等困难 学生只须缴纳 60 元/人?年。 (二)参保缴费
1、按年度缴纳,每年 9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为下一学 年度医疗保险费缴费时间。学生于本年的 9 月 1 日至次年 8 月 31 日按本办法享受渝中区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
2、凡符合条件的参保学生,自 2010 年 9 月 1 日起,由 学生本人到财务处缴纳参保费用,缴费收据原件由学生本人 保存。然后以学生行政班为单位,由班长统一收取参保费缴 费收据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及城乡低保、 农村五保、重度残疾(一、二级)学生相关证明资料等,交学 办汇总、审核、登记后,由学办统一交社区医疗中心综合办 公室医保管理员处审核并留档备查。学办同时将参保学生名 单电子版和纸质报表(签名、盖章)一起交社区医疗中心综 合办公室医保管理员处。
3、参保对象自愿选择一档或二档参保。
4、在每年的缴费期内缴纳本年度参保费用,逾期未缴, 视为保险中断,于本年 9 月 1 日开始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 遇,中途不再办理补缴手续,需在次年的缴费期间(9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重新办理参保手续,重新参保后,于 次年的 9 月 1 日开始享受保险待遇。
5、当年毕业的参保学生,享受学生居民医疗保险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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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截止至当年 8 月 31 号。
6、 2009 年 9 月 1 日至医保卡下发之前产生的医疗费用, 可以按照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险标准由社区医疗中心负责进 行手工报销。 四、就医管理 (一)日常就医管理
1、我校学生门诊定点医院是重庆医科大学社区医疗中 心(包括医大门诊部、缙云校区医务室、重庆医科大学应用 技术学院附属医院) ;
2、住院定点医院为重庆医科大学应用技术学院附属医 院。在校外医院就医需经重庆医科大学社区医疗中心医生 (包括医大门诊部、缙云校区医务室医生)出具转诊证明。 若突发疾病需要在校外医院住院治疗的,须在入院后 3 个工 作日内与社区医疗中心综合办公室医保管理员联系(电话 684861
83、688232
84)。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不予支付相 关费用。
3、学生不得将本人医疗保险就医卡出借给他人使用, 一经发现,不予报销当年医疗费用。 (二)休学、退学产生的医疗费用管理
1、学生休学期间,按规定缴纳了参保费用的休学者可 享受相应医保待遇支付。休学者离校前须到社区医疗中心综 合办公室医保管理员处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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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生退学,不再享受大学生医保待遇支付,缴纳的 个人参保费用不予退还,可转为渝中区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并 享受相应待遇(其参保年限视为新参保) 。 五、参保学生享受待遇: 参保学生享受待遇: (一) 报销比例 对符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和医 疗服务设施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纳入统筹基金 支付。
1、普通门诊待遇:
普通门诊只支付发生在重庆医科大学社区医疗中心就诊产 生的费用(包括医大门诊部、缙云校区医务室、应用技术学院附 属医院) ,一档报销限额 30 元/年,二档报销限额 40 元/年,由重 庆医科大学统筹使用,渝中区医保基金不再支付门诊医疗费用。
2、住院待遇: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一级(包括校医院) 起付线 二级 三级 一级(包括校医院) 报销比例 二级 三级 个人全年报销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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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档 100 元/次 300 元/次 600 元/次 80\%/次 70\%/次 60\%/次 40000 元
二档
85\%/次 75\%/次 65\%/次 50000 元
注:同一医保年度内多次住院,自第二次起,每次起付线下降 10\%
3、特殊疾病门诊待遇: 病 种(5 种) 定点医疗 机构级别 高血压、糖尿病(
1、2 型) 一级 、 (包括校 病、结核病、精神病(精神 分裂症、抑郁躁狂症、偏执 性精神障碍) 、系统性红斑 狼疮 三级 60\%/次 65\%/次 医院) 二级 报销比例 一档 80\%/次 70\%/次 二档 85\%/次 75\%/次
说明:个人全年报销限额为一档 2000 元;二档 2400 元(含普 通门诊限额) 。
4、重大疾病门诊及住院待遇: 病 种(5 种) 定点医疗 机构级别 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 一级 (包括校 性贫血、恶性肿瘤、肝肾移 植前的透析和手术后的抗 排异治疗、 严重多器官衰竭 (心、肝、肺、脑、肾) 三级 60\%/次 65\%/次 医院) 二级 报销比例 一档 80\%/次 70\%/次 二档 85\%/次 7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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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全年住院只需一次起付线,起付线金额同上。个人全年 报销限额为一档 10 万元;二档 12 万元。 (含普通门诊限额;重 大疾病门诊和住院费用累计计算) 。
5、意外伤害门诊待遇: 病 种(3 种) 定点医疗 机构级别 骨折、关节脱位、 一级(含校医院) 呼吸道异物 二级 三级 70\%/次 60\%/次 75\%/次 65\%/次 报销比例 一档 80\%/次 二档 85\%/次
说明:个人全年报销限额为一档 1000 元;二档 1200 元。
6、以上各项每人每年累计支付:一档不超过 14 万元; 二档不超过 17 万元。
7、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参保人员实行定额补 助:凭医保卡、身份证、生育服务证,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 的产前检查项目,给予每人 100 元产前检查补助;在生育定 点医疗机构分娩,出院时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 400 元,统筹 基金不再支付其他生育住院医疗费用; (二) 门诊就医报销程序:
1、普通门诊报销:学生凭原始收据、病历、医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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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证每月到指定地点进行手工报销。
2、特殊门诊、重大疾病门诊报销:学生凭特病证、原 始收据、病历、医保卡、学生证到社区医疗中心综合办公室 经医保管理员初审核后,再交渝中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核 后报销。
3、意外伤害门诊费用报销,学生需持原始收据、病历、 医保卡和学办出具的受伤原因证明,到社区医疗中心综合办 公室经医保管理员处进行初审核后,再交渝中区合作医疗管 理中心审核后报销。 (三) 住院就医报销程序:
1、参保学生患病在本校指定医院住院治疗者,入院和 出院时持居民医保卡实行刷卡就医和报销,本人只需支付应 个人自付部分。
2、急诊或转诊到主城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者,须 在 3 日内到我院开通医保卡异院使用功能,出院时学生持居 民医保卡实行刷卡报销,本人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
3、急诊或转诊到主城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未承担渝 中区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任务的医疗机构)或区外医疗机构, 住院者费用由学生垫付后,持身份证、医保卡及相关资料到 社区医疗中心综合办公室医保管理员处初审核后,再交渝中 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核后报销。
4、学生在异地期间发生的住院费用,先由学生垫付,返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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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学生持身份证、 医保卡及相关资料和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级 别证明及学办证明(证明居住地和实习地点) ,到社区医疗中心 综合办公室医保管理员处审核办理报销手续。
5、相关资料是指本次就医的住院原始发票、病案首页复印 件、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清单、转诊手续或急诊证明、当地医保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证明(主城 9 区外就医) 。
6、凭相关资料进行手工报销的,应在发生医疗费结算 日后 3 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报销。
7、参加了商业保险的大学生出院后,持住院发票原件 报销商业保险。非定点医院住院,持发票原件先报销商业保 险,再持发票复印件报销学生医保(发票复印件需加盖就诊 医院财务收费专用章和保险公司鲜章) ,其他相关资料与其 他参保学生相同。 (四)报账地点和时间 报账地点和时间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时间:
1、医大门诊部,每月 18 日、19 日全天,节假日顺延。
2、缙云校区医务室,每月 16 日、25 日
10:00-
16:
00, 节假日顺延。 六、特殊疾病及重大疾病申报程序
1、学生将三级医院诊断证明书、照片 2 张、身份证及 医保卡复印件于每月 25 号之前交社区医疗中心综合办公室 医保管理员处(684861
83、688232
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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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区医疗中心综合办公室医保管理员将学生相关材 料交渝中区合管理中心审核后发放特病证或重大疾病证。 七、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1、未经校医院转诊擅自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 除外) ,以及就医资料或相关手续不完善的医疗费用;
2、渝中区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 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3、因工伤、责任性交通事故、计划外生育、不育不孕 的治疗、戒毒、性病、打架斗殴、自杀、犯罪行为、医疗事 故及酗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4、各种矫形手术,义齿、假肢、增高、减肥等保健、 康复性器具及其治疗等费用;
5、急诊到非定点医疗机构,3 个工作日内未向校医院报 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7、按照相关规定不能报销医疗费用的其它情形。 日起开始执行。 八、本办法自 2009 年 9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原学生公费 医疗自 2009 年 9 月 1 日取消, 月 1 日之前产生的医疗费按 日取消, 9 照原公费医疗办法予以报销, 报销截止时间 2009 年 12 月 31 照原公费医疗办法予以报销, 报销截止时间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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