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 1月
第42卷 第 1期
求是学刊
SEEKING TRUTH
Jan.,2015
Vo1.42 No.1
口 社会发展与法律多元
超越现代企业制度
— — 现代企业法律制度解构
王 妍
(黑龙江大学 法学院,黑龙江 哈 尔滨 150080)
摘 要: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经典代表的股份公司近年来丑闻不断,规范股份公司的立法也不
断升级,出现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然后又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恶性循环。法律为此付出
了极大的制度成本,股份公司的先天顽疾及后天异化却愈演愈烈。与此同时,现代企业制度
赖以生存的制度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知识经济取代了大规模的工业经济,资本雇佣劳动
演变为劳动雇佣资本。为此,西方有识之士提出,现代企业制度已经走向穷途末路。于此情
形下,我们应考虑国际发展以及国内实际,构建中国企业法律制度。
关键词:现代企业;现代企业制度;股份公司;后现代企业
作者简介:王妍,女,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黑龙江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研究
员,从事公司法研究。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企业形态当代发展的哲学思辨及我国制
度创新方向”,项 目编号:10YJA820106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5)01—0097—09
“解构”概念源于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中
的“destruction 99一词,原意为分解 、消解 、拆解、揭
示等 ,解构主义者德里达在这个基础上补充了
“消除”、“反积淀”、“问题化”等意思。对现代企
业法律制度解构,亦即:借用解构主义分析和对
待问题的手法,通过对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拆
解、揭示 ,洞察现代企业法律制度浮华背后的迂
腐,对备受推崇的现代企业制度及其理论所产生
的影响进行消解或祛魅,旨在从理论层面上重新
认识现代企业制度并以此指引我国企业法律制
度构建的方向。
由于公司,特别是股份公司是现代企业的经
典代表,所以,本文对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解构
主要围绕公司法律制度展开。现代社会,作为现
代企业经典代表的股份公司,发展至今,由于其
能量巨大而肆意妄为,以至于丑闻不断,因此受
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和诘问,Et本学者奥村宏指
出:“现在,这种巨型股份公司不论是在美国、欧
洲还是 Et本,都染上了一种 ‘不治之症 ’,已经再
也不能贯彻股份公司的原理了。”nH嗍’经济学家
认为股份公司已经罹患了不可救药的精神疾病 ,
是一个“没有灵魂可供诅咒,没有身体可供踢打”
的利维坦。股份公司发展到今天这种地步,公司
法律制度也需要反思和检讨。
— — 97 ——
一
、公司法制度的困境
公司法制度中,公司的营利性本质、公司所
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以及公司治理等,是公司法中
最基本的、具有基奠性意义的制度。本文仅以这
几个制度为代表进行剖析,以此展示整个现代企
业法律制度中不易被察觉到的一面。
(一)公司营利性本质的追求与弊祸
经典的公司法教义无一例外将公司定义为
以营利为 目的的社团法人,公司以营利为 目的几
乎成了公司法领域中最没有争议的问题,已经成
了盖棺定论 、天经地义的公司第一要义。学者们
认为,“公司的营利性是其与生俱来的本性。公
司本由投资者出资组成,投资者的投资目的当然
是为了获得投资的收益和回报,要实现这一 目
的,必须要求公司最大限度地追求经营利润,就
此而言 ,公司不过是投资者实现投资利益的法律
工具。对盈利的追求是公司名正言顺,无须掩饰
的目的⋯⋯营利是一切企业组织存在和活动的
基本动机和目的,是经营活动出发点和归属点。
没有营利,就没有企业;不能营利,企业就无法生
存,营利是企业的生命和根本” 】( 。公司立法
也对公司的营利性属性进行了肯定,我国台湾地
区“公司法”第1条开宗明义:“本法所称公司,谓
以营利为目的,依照本法组织、登记、成立之社团
法人。”公司法中的很多制度 ,如“公司最高利
益”、“公司盈余分红”等原则都是公司法为维护
公司营利性本质而设定的。公司的这一朴素追
求 ,从来也没有受到过道德方面的非议 ,即公司
以营利为目的是符合人们对道德的理解的。在
传统的公司法理念中,虽然在公司为谁赚钱这一
问题上存在争议,但是利润已经成为公司不二的
追求。
但是,现实中,对利润的疯狂追求已经使公
司变成了毫无体温的冷血动物,污染环境、垄断
市场、破坏竞争、挤压中小企业、压榨工人、欺骗
消费者、贿赂官员、黑金政治,已经成为公司追逐
利润的副产品。“规模、增长和利润,这些传统的
标准在当今环境中作为公司成功的定义不断受
到质疑。”l3_(
于是,人们开始试图纠正公司以营利为目的
的本质,希望重新塑造公司的肉体和灵魂。公司
一 98 一
的社会责任就是所有努力当中最具代表性的一
个。就像一剂良方,就像一根救命的稻草,公司
社会责任被人们紧紧抓住,不但在理论上探讨公
司社会责任问题、在实践上践行公司社会责任标
准,一些国家还将公司社会责任嵌入公司立法。
如 1937年德国《股份公司法》中曾经规定公司董
事“必须追求股东的利益、公司雇员的利益和公
共利益”。英国1980年修订的《公司法》规定董事
必须考虑雇员的利益。美国宾夕法尼亚州 1983
年修改公司法,明文规定企业应该考虑非股东利
益相关者的利益。后各州纷纷效仿,并把维护雇
员、社区等方面利益纳人到企业决策的考虑因素
中。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5条也明确
规定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行政
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
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于是,一对儿承认与矫正的制度以此展开 ,
公司法基于对整个资本主义社会建构基础——
承认和维护私人财产所有制的认可,确认了公司
的营利性属性,但是又基于对公司营利性本质所
带来的社会问题的反感或担忧,情愿或不情愿地
抛出了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希望以此牵制住公
司对利润的无休止追逐,希望以公司承担社会责
任来调和因为追逐利润而产生的社会矛盾。但
这本身就是一个极大的矛盾 ,“这里的讽刺之处
就在于,公司的使命就是去追求它的自身利益 ,
这本身也是法律的产物,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在驱
使公司违反法律” H 。那么,立法者的逻辑到
底是什么呢?是维系公司的营利性属性,还是要
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抑或两者兼顾?
(二)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与代价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个人独资企业 、
合伙企业再到公司的过程,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
伙企业中,企业的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二为一,只
有到了现代公司企业,特别是股份公司时代,所
有权与经营权才在客观上产生了分离。现代企
业理论无不承认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现代企
业的标志,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抛开所
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因,也暂且搁置二者关系
未来的走向,仅从现代企业制度中所有权与经营
权分离这一客观事实出发 ,来分析围绕此问题法
律的所作所为。
首先,由于股份公司产生时期正值资本主义
经济迅速发展时期,随着产业革命之后的机器大
生产的出现,对于资本的需求以及规模效益的诱
惑,使股份公司迅速发展。而股份公司这种规模
庞大且股东人数众多的资合公司,所有权与经营
权分离是不可避免的。就法律而言,当股份公司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时,为了满足客观需求,一
套适应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法律制度迅速出
台,代理投票权制度、表决权信托制度、多数投票
权制度等等,这些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了所有
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需要,客观上维系了所有权与
经营权分离的局面,对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时代
公司秩序的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其次 ,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产生了无法
回避的代理问题 ,在这组委托代理关系中:(1)由
于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信息不对称,代理人可能
违背委托人的利益去追求自身利益;(2)委托人
与代理人之间的目标不一致或效用函数不一
致。委托人拥有剩余索取权,追求资本增值和资
本收益的最大化,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代理人会
抛开委托人的利益去追求自身的效用最大化。
结果是代理人偏离委托人利益,背离委托人的目
标。这是伴随着两权分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的
致命内伤,这一问题如果不解决,股份公司经济
合理性的根基就会受到破坏。于是 ,法律又开始
了新一轮的制度供给,为了消解所有权与经营权
分离而产生的代理成本,法律开始制度救赎。信
息披露制度、董事信义义务、独立董事制度、外部
监控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相继出台。这些
制度在各国的公司法中均占有相当重要的分量,
成为公司法中的重中之重,可以说,每一项都堪
称经典。
问题就此产生:公司法以极大的热情投入了
大量的笔墨来进行制度安排,一方面要构建适合
两权分离的制度环境,另一方面还要通过制度构
建来抹平因两权分离而产生的问题。那么,公司
法能够做到既维系两权分离,又解决两权分离所
产生的问题吗?法律的立场到底是什么?在经
济学上无计可消的代理成本,公司法又能有何作
为呢?
(三)公司治理中的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长期以来,公司治理已经成为公司法理论研
究的热点问题,大量的公司法研究围绕着公司治
理问题展开,在公司立法方面,公司治理也是紧
锣密鼓,不断翻新。从本质上讲,公司治理解决
的是公司内部权力的分配与制约问题。为什么
要对公司内部的权力进行分配和制约,原因非常
简单 ,那就是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掌握在不同的
人的手中。公司的所有人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
而经营公司的人未必是公司的所有人,公司的经
营者能否真正为公司谋取利益 ,成为公司股东最
担心的问题。于是一组复杂缜密的公司治理结
构就此展开。公司法出于对股东利益的保护,设
置了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这样类似于西方政
体三权分立的机关架构,借此制度实现权力的相
互制约。但是 ,理想很美好 ,现实很残酷。公司
内部精美的权力分配与制衡机制 ,并没有阻止公
司的管理人或控制者将 自己的贪婪通过公司予
以实现。正如学者所洞察的那样:“这些制度建
立的初衷是好的,但其实际效果是 ,将新的角色
引入公司事务之中,他们得以登堂入室,并从公
司控制权中分得一杯羹,至于他们对股东权益保
护所起的改善作用,与其制度成本和社会寄予的
期望相比而言,总是不相称的。” 以美国为例,美
国的公司治理堪称经典 ,但是,不断发生的公司
丑闻一次次将这些经典的制度推下神坛。在安
然、世通丑闻曝光后 ,美国第五大有线电视公司
阿德尔菲亚2002年因被发现巨额债务没有人账
等问题而申请破产保护,公司创始人被美国联邦
法庭判定犯有共谋、银行欺诈、证券欺诈等罪名;
2004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怀疑美国第四大长
途电话公司奎斯特国际通信公司造假,并展开调
查,公司前首席财务官受内线交易刑事指控,类
似的事件还有很多。
公司发生丑闻很大程度上被认为是脆弱的
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造成的。作为公平、正义化
身的法律当然不能视而不见。于是,关于公司治
理的补缺拾漏制度层出不穷。如2002年,在安
然 、世通丑闻发生之后,美国国会迅速通过了空
前严厉的萨班斯法案,在本来已经很严格的公司
治理措施之上又追加了一层紧箍咒。其他很多
国家的政府或监管当局也紧随美国之后采取了
相应的措施。2002年德国完成了《德国公司治理
法典》的制定工作,并于2006年6月进行了最新
一 99 —
修订。虽然《德国公司治理法典》本身并不具有
法律效力,但是它对《德国股份法》产生了重要的
影响。即便如此 ,上市公司的丑闻也仍然不绝于
耳。可见,公司内部监管制度的加强并没有也不
可能杜绝公司管理者的败德行为,公司法制度与
具有经济人本性的公司管理者之间的博弈将会
是漫长的和无休止的。
问题就此而产生 ,面对不断发生的公司丑
闻,精心打造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如此的不堪一
击。那么,那些设计精良、在与公司管理层的实
战当中不断升级的公司治理结构,它的意义仅在
于在实战中败北然后继续升级吗?这种猫捉老
鼠的游戏何时是尽头呢?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公司法上的
制度似乎在上演着自唱自说的游戏——为了张
扬公司存在的意义而确定了公司营利性品质,
为了遏制对利润的过度追求,又羞羞答答地要求
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为了适应股权众多分散的局
面,安排了适合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各项措
施,但同时为了减少两权分离带来的负面问题,
又进行制度上的救赎;公司治理同样是如此,监
管措施不断加强 ,但面对公司高管的贪婪又无
计可施。以此类推 ,无数的公司法制度就这样
依次展开、不断繁衍 ,可谓“魔高一尺道高一
丈”,之后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公司法如此
复杂的制度安排,并没有也不会就此塑造出如
人所愿的美好的公司,人类社会为此付出的却
是高昂的制度成本和不断丑化的公司形象,股
份公司成了一只被豢养的怪物。因此,美国公司
法的权威断言:“作为理性努力的一个领域的公司
法,在美国早已死亡了。”“除了我们大量空洞的公
司立法外一无所剩——就像一座由生锈的大梁
草草焊就的摇摇晃晃的摩天大楼,楼内只有寒风
穿行。”l6l( %’哥伦比亚大学法学教授乔尔·巴肯
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也许 ,并不是安然在犯
罪,而是公司制本身就有罪。” H封面’
二、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隐忧
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与大型股份公司相伴而
生,在博弈中互相成长,但是二者博弈的结果并
没有让人看到法律制度完胜的希望或迹象,恰恰
相反,在二者博弈过程中,股份公司越发强大和
— — 100 ——
不可一世,而公司法律制度却已疲惫不堪。
第一,制度成本较高。
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任何一项制度都是
有成本的。制度成本关系到制度的价值,过高的
成本会使制度价值大打折扣。19世纪末,工厂制
度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大型股份公司纷纷建
立,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规范的公司治理等成
为现代企业制度或股份公司必不可少的基本要
件。上文的分析已经表明,无论是公司所有权与
经营权分离,抑或是公司治理结构都包含有复杂
的制度安排。在这些制度安排中,各项制度之间
相互搭接、丝丝相扣 ,充分彰显了立法者的雄心
与精明。但是,必须认识到:
(1)公司中的有些问题本身就是无解的,无
论法律怎么努力,都仅仅是徒增成本。公司中的
委托代理制度如此,公司监管亦是如此。由于股
东与经营者之间的目标函数不一致 ,希望公司的
经营者全力为股东着想 ,只能是一个美好的愿
望。任何一项旨在降低某种代理成本的制度,它
本身就是一个委托一代理安排,会引入一种新
的、看似更为节约的委托一代理关系;在存在不
对称信息和道德风险的情况下 ,假以时 日,没有
任何一项代理制度,能够走出代理成本的陷阱。b
公司监管问题也是如此,为了监督公司管理者的
败德行为,立法者出台了很多监管措施,但是这
些监管措施常常是仅仅增加监管成本却无法得
到理想的监管效果。如美国“萨班斯法案”,在美
国国内是一个“昂贵的错误”。有学者还特别对
<<sox法案》中的治理条款的成本与收益进行了
实证分析,最后得出的结论称,法案所带来的收
益 ,如果有的话 ,也相当有限;而在成本方面,则
相当惊人。 ]
(2)行为人和制度之间总是存在博弈,即行
为人总是试图突破制度的束缚,谋取法~,f-N益,
在公司法领域尤其如此。结果就是制度需要不
断更新,新的制度不断上演的无奈循环。不断反
复的结果是简单的公司法演变成了雍容华贵的
公司法典,德国的公司法如此,日本的公司法也
是如此。以13本为例,原来有关公司的内容规定
在《日本商法典》的第二编中,仅仅是该法典的一
部分 ,共 643条。2006年 13本商法典修改,将第
二编公司法的内容全部移出,单独形成《公司法
典》,新法典多达979个条款,近370 000字。
由此可见 ,立法者想要解决的一些基本问
题,一部分是由公司制度特别是股份公司制度自
身的逻辑 自洽性不足所致 ,对于这样的问题 ,无
论立法者倾注多少笔墨都不可能予以圆满;另一
部分是由于制度本身的时滞性导致其在与人的
博弈过程中永远处于被牵制地位 ,魔高一尺后是
无奈的道高一丈,在这样的游戏中,永远没有赢
家,增加的仅仅:黾制度的成本,公司法制度已经
陷入了这样的一个怪圈。
第二,正式制度被过分倚重。
在制度经济学中,制度有多种分类,其中主
要的分类,也是制度经济学最大的贡献,是将制
度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也称
为正式规则或正式约束,是指人们,主要是公共
权威机构,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等制度
形态,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等;非正式
制度也称为非正式规则或非正式约束 ,主要包
括价值观 、道德观念 、伦理规范、风俗习惯和意
识形态等。正式制度的表现形式有很多,本文
此处所说的正式制度仅指正式制度中最重要的
一 种——法律制度。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
划分,对于法学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相当
长一段时间,至少在法学界,过分倚重正式制度,
将非正式制度边缘化甚至排斥对非正式制度的
研究。
公司法领域也是如此。首先,全球化 ,特别
是资本市场的全球化,使很多公司制度产生了全
球趋同的压力,各国公司法之间相互借鉴、模仿,
形成了诸多全球共通的制度 ,如一人公司、股票
期权、刺破公司的面纱、股东代表诉讼等公司法
上的制度在各 国的公司法中几乎都是大同小
异。而在此时, 自的文化、习俗却被严重地忽
视,特色被抹平 ,大量的规范性要求被以成文法
的形式固定下来,非正式制度似乎与以现代企业
制度著称的公司制度毫不相干。其次,公司与合
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相比,由于其股东人数众
多,社会影响更 ,出于对风险的控制和经济、社
会等综合因素的考量,法律对公司所作出的制度
安排较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更加用心、更加
周密。换句话说,与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相
比,有关公司的制度安排中,正式制度要多得
多。虽然很多学者认同公司是一组合同的联结 ,
公司法不过是一个大型的标准合同范本,但是 ,
这一合同范本已经掺杂了太多的立法者强制性
的制度安排,意思 自治已经被限定在了一个有限
的框架之内。
但是 ,并不是立法者提供了更多的正式制
度 ,公司的参与者就会因此而“循规蹈矩”。因为
作为正式制度的法律不可能穷尽人的所有行为,
无法对人的任何可能的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定,而
非正式规则可以内化为个人的行为,变成人们内
心崇高的法则 ,绵远悠长,指引方向。正如康德
所说:“在这个世界上,有两样东西可以震撼人类
的灵魂 ,一样是我们头顶的星空,一样是我们内
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因此,更有力量的约束应当
从正式制度之外去寻找,这一点,恰恰被现代企
业法律制度所忽略。
第三,中小企业被严重忽视。
依首先提出现代企业概念的钱德勒和伯利、
米恩斯对现代企业的定义,现代企业主要是指大
型股份公司。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为代
表的中小企业被排除在外。正是因为此原因,在
现代企业制度中,中小企业被严重忽视。
那么,现代企业制度是否应该重视那些被归
人古典企业行列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中
小企业呢?或者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应
当纳入到现代企业制度的行列中呢?调查资料
显示 ,美 日欧中小企业 占全部企业的比例均在
97%以上(其中微型企业近90%),成为活跃经济
的主体。对GDP的贡献 ,美国、日本、欧盟分别达
到了50%、56.7%(2000年)和58%(2008年),是保
持经济稳定增长的动力。美国60%~80%的新增
就业由中小企业创造。日本和欧盟的中小企业
吸纳就业近70%,特别是欧盟的中小企业对新增
就业贡献更大,2002--2008年欧盟 27国平均每
年就业率增加 1.9%(大企业为0.9%)。 我国中小
企业的作用同样不可忽视,学者通过2010年规模
以上工业企业数据分析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中
的地位和作用,数据表明,2010年,我国45万多家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中小企业数量占到99.28%,
再加上150多万家规模以下工业企业(2008年为
147万家,另外还有工业个体经营户227万多户),
我国中小企业数量超过 190万家,而大型企业数
一 l01 —
量仅为3251家;2010年,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中,大型企业的税收贡献为45%,中小型企业占
比近55%,其中,中型企业为24.59%,小型企业为
29.68%。 具有如此巨大的贡献力和影响力的中
小企业,如果被排斥在现代企业制度之外 ,那么
现代企业制度还有什么意义呢?
其实,早在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初期,权
威人士就指出:现代企业制度的组织形式是多样
化的,不是单一的公有制,主要有 :独资企业、合
伙企业、合作制企业、公司制企业。 。。近年来,仍
然有学者坚持这一主张:“在任何国家,即使是在
发达的工业国,也不可能只存在着一种形态的企
业,它总会是多种企业形态同时并存。每一种形
态的企业都有它在社会中存在的必要性,都能对
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福利的提高作出应有的
贡献。人为地宣传和强调公司制企业是‘现代企
业’,会使人们误认为社会中现存的其他企业形
态都属于传统的、落后的、低效率的企业。实际
上,公司制并不一定是所有企业的最佳企业形
态。”n¨看来,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为代表
的中小企业是否属于现代企业制度范畴,是一个
有争议的问题,但是中小企业在现代社会的作用
却是不争的事实。事实上,从中小企业已经担当
和正在担当的历史使命来看,淡化和忽视中小企
业将会严重损害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和经济发展
的速度。失去了中小企业这块半壁江山,现代企
业制度将会黯然无色。
三、现代企业制度的境遇与超越
(一)现代企业制度 日渐式微
现代公司制度不像鼓吹者说的那样是一个
完美无缺的生产组织方式 ,西方经济学家已经
在研究这个制度走向没落的趋势。日本学者总
结并预言,20世纪末 ,在整个世界中,大企业体
制已走入死胡同,其解体也成为一个重大的课
题【 ¨ 。那么,为什么曾经红极一时的大型股份
公司现如今却走入了死胡同呢?
第一,大型股份公司后天异化及先天顽疾越
演越烈。
长期以来 ,大型股份公司对利润的疯狂追逐
已经使其本质和功能异化,表现在 :(1)大型股份
公司创设的初衷是为了吸引分散的资本、筹集资
— — 102 ——
金,但是到了1888年新泽西州公司法允许一家公
司可以购买和持有另一家公司的股份,出现了公
司之间的相互持股。当今社会 ,法人持股 、法人
之间交叉持股已经成为主流和常态,资本变成了
数字之间的游戏,公司资本“空洞化”,股份公司
筹集资金的功能被异化。(2)股东主权、资本多数
决原则等与政治世界民主主义相适应的公司民
主主义,迫于经理资本主义的淫威,在现代社会
也已经渐行渐远,股东大会已经成为空壳,美国
很早以前就把股东大会称为“没有观众的演
出”,股东大会变成了一种没有实质意义的冠冕
堂皇的仪式,股东主权无从谈起。(3)早期的股份
公司大量吸收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以从公司分得
红利为目的,但如今,个人股东不断减少,公司的
主要持股人变为机构投资者,个人即便购买公司
的股票也仅以二级市场的盈利作为其主要的追
求 ,投资变成了投机 ,其身份和目的均已游离于
公司之外。综上,股份公司所具有的最朴素的本
质和追求在现代社会都已渐行渐远,股份公司存
在的经济合理性已经掺杂了与经济道德格格不
入的诸多因素,股份公司原始朴素的本质和功能
已经被严重地异化。
股份公司的异化已经发展到了病态的程度,
其先天的顽疾更是无药可救。股份公司先天的
顽疾主要表现在:(1)科层制管理成本较高。按
照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企业的特点是以一套命
令机制代替合同,它节省掉了企业内部的合同,
但同时也因为命令链条的增加而增加了行政成
本。如果企业内部行政成本大于或高出市场交
易成本,企业就会失去存在的意义。在大型股份
公司中,由于经营者以权威和指令代替市场完成
资源的配置,这种具有专制色彩的管理体系,行
政成本是相当高昂的。(2)委托代理问题无法解
决。股份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代
理问题已经成为两权分离致命的内伤 ,从两权分
离那一刻起,如何解决两权分离产生的代理问题
成为了经济学界永恒的主题。现代企业对所有
权与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代理问题深恶痛绝却
又无计可施,面对股东利益被管理层不断膨胀的
私人欲望吞噬却没有回天之术。百年公司发展
历史已经说明,无论怎么努力也无法抑制管理层
的贪婪,无论怎么努力股东的利益都在被蚕食。
(3)有限责任制度带有原罪。股份公司借以安身
立命的有限责任制度是“允许人们以极小的风险
进人贸易领域,却坐拥获利的无限可能”,这样就
是在鼓励“一个堕落的完全不顾将来的投机体
系”_4 J( 。大型股份公司后天的异化及先天的顽
疾决定了它在成功地扮演了时势英雄的辉煌后
必定走向没落的历史结局。
第二,知识经济终结了工业化时代,大型股
份公司失去了维系其继续辉煌的土壤。
学者研究认为:“除了哲学、文化层面已发生
剧烈的变革之外,现代企业终结的根本原因,乃
是由于滋生现代企业的经济条件已发生了翻天
覆地的变化。”I1 ㈣ 早期的股份公司是欧洲殖民
地国家商业活动特别是进出口贸易不断发展的
结果,现代意义上的股份公司与 18世纪工业革命
紧密相连 ,以机器取代人力 ,以大规模工厂化生
产取代个体手工生产,具有迅速筹集资本功能的
股份公司不断发展壮大。但是,资本是第一生产
要素的时代随着知识经济的出现退出了历史舞
台。20世纪80年代,以资本密集型为主的生产
方法让位于以知识密集型为主的生产方法,西方
社会进人知识经济时代,货币资本已经不再成为
稀缺资源,知识资本所有者正在取代货币资本所
有者拥有企业主权 ,资本雇佣劳动开始让位于劳
动雇佣资本。2()世纪90年代以来,针对现代企
业制度与新技术发展的矛盾,以及企业与社会经
济整体发展的矛盾 ,发达国家开始反思这个制
度 ,并提出:“虽然今天为数不少的巨型现代公
司,在未改变传统的官僚体制的情况下,仍然能
够维持其庞大企业帝国的运转,但这并不能代表
一 种趋势。伴随后现代社会的不确定性,巨型现
代公司的梦境实际上已然破碎。” ㈣
(二)后现代企业的兴起及新型企业形态的
出现
与巨型现代公司梦境破碎一脉相承的是后
现代企业的出现。20世纪 80年代 ,一些发达国
家大型制造业企业不再包揽生产的所有阶段,而
是把生产阶段分解到不同企业。因此,出现了把
生产经营业务外包给其他企业的趋势。跨国公
司把这种做法推广到其他国家,包括发展中国
家,形成了以外包生产为核心的全球生产价值
链。这种全球生产价值链实际上替代了大型股
份公司的生产方式,与此同时,数字化企业、虚拟
企业、金融创新企业等纷纷出现,这些企业在产
权模式、经营模式、组织结构等方面与传统的现
代企业格格不入,于是 ,理论界提出了后现代企
业的概念。2O世纪末 ,西方管理学大师彼得·德
鲁克在《未来的里程碑——关于新的后现代世界
的报告》一书中分析了后现代世界的转向,奠定
了后现代企业研究的基础 ;另一位管理大师汤
姆·彼得斯在《追求卓越的激情》、《解放型管理》
等著作中,通过大量的案例阐述了后现代时期的
企业在组织、领导模式等方面的特点,《洛杉矶时
报》将其称为“后现代企业之父”;我国经济学家
张曙光在1999年出版的《中国经济学和经济学
家》一书也使用了后现代式企业概念,“其目的在
于说明这样一种现象,即在管理者分享部分剩余
的各种安排中,使其占有企业股份的一个相应的
部分。这样一来,管理者也就具有了企业所有者
和财产所有者的双重身份”,“目前,发达国家的
企业和企业制度都在向这个方向发展,这也许与
知识成为更重要的生产资源和社会资本有关。
在那里,相对于比较丰裕的财富资本而言,创业
知识和管理才能也许是更加稀缺和更加重要的
东西”。⋯
现阶段,虽然后现代企业仅仅停留在理论层
面,何谓后现代企业,经济学界和管理学界并没
有给出统一的答案,但可以肯定的是,现代企业
制度已经无法适应现代经济发展,为此 ,西方国
家在企业形态方面纷纷创新,一些与股份公司完
全不同的新型企业形态应运而生。美国20世纪
70年代产生了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LLC)。除了公司外 ,合伙企业也有新
的发展。美国早期有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1991
年得克萨斯州制定了有限责任合伙法,到 1999年
美国各州均立法允许注册有限责任合伙(Limit—
ed Liability Partnership,LLP)。有限责任合伙与
传统的有限合伙不同,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全
部承担有限责任。2001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
在《统一有限合伙法》中又新增了对有限责任有
限合伙 (Limited Liability Limited Partnership,
LLLP)的规定。 日本在 2006年实施新《公司
法》。新《公司法》将原有的两种公司,即股份有
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合并成一种公司,即股份
— — 103 ——
有限公司,与此同时,导入了一种新的公司形态
— — 合同公司。合同公司主要特点是投资人在
内部关系上相当于合伙,但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具有法人资格。与美国和日本相比,德国企业组
织形式的发展相对缓慢。但是,2008年lO月23
日,德国联邦国会通过了《对有限责任公司法进
行现代化改革和反滥用的法律》,在维持现有标
准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上增设了一种新的、没有
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主
(有限责任)公司,这种新的公司形式也突破了传
统公司的观念。
上述新型企业形态,打破了现代企业制度话
语中企业形态应有的样态,脱离了传统法学教义
所定义的现代企业形态,与以股份公司为代表的
现代企业制度相去甚远,这些新型企业形态迎合
了后工业经济、知识经济的需要 ,开创了后现代
企业制度时代。①
(三)我国企业法律制度的应有样态
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
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
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从此,我国开
始全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如今,西方国家的
大型股份公司流弊重重,现代企业制度受到了来
自于各个方面的质疑和批判,那么,作为发展中
国家的我国,应该如何对待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
日渐式微的现代企业制度?
首先,企业制度的发展是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的,虽然现代企业制度的局限性已经暴露无遗,
但仍然是当今世界的主导性生产组织方式,它在
筹集资本、分散风险等方面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
作用,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从经济发展的进程来
讲,不可能也不应超越现代企业制度这一发展阶
段,即便在现代企业制度已经走向没落的西方国
家 ,股份公司的数量也仍然相当可观。因此,发
展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在中国仍然具有极其重
要的意义。在后现代企业纷纷兴起的今天,“大
企业还会继续保留的,但是,大企业再不会是领
导时代潮流的存在了”⋯ 。所以,在发展现代
企业制度的同时,也不应盲信和固守现代企业制
度 ,应当既发展现代企业制度 ,又不断对现代企
业制度进行反思和批判 ,警惕大型股份公司在追
逐利润和扩张中的败德行为,避免大型股份公司
不良行为对经济环境的浸淫。
其次,西方国家已经走过了现代企业制度,
因此提出:“如果要展望一下21世纪的话 ,我们
需要的是取代股份公司的新型的企业形态。它
应该是在股份公司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起来的
东西 ,最重要的是不会再以大企业为前提了,他
们应该是取代大型股份公司的、规模较小的企
业。”_1 J( 因此,我国应当更加积极更加重视中小
企业的发展,无论理论上是否将合伙企业和个人
独资企业等中小企业纳入现代企业制度中,鼓励
和发展中小企业才能适应当下知识经济或后工
业社会的需要。
最后,对于我国来讲,传统与成熟的企业形
态 ,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
及个人独资企业等已经有较完善的制度供给,立
法相对完善,理论上也相对重视,但是,对于近二
三十年西方国家出现的新型企业,如美国的有限
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合伙、有限责任有限合伙、Et
本的合同公司等非典型企业形态却关注不足,更
缺乏像西方国家那样突破旧范式的创新能力和
创新精神,缺乏与新经济相适应的新型企业形态
的培育机制,在企业法理论上故步 自封,稳重有
余而灵活不足。因此 ,在我国,后现代企业的培
养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
总之,“从动态的角度看,企业制度随着社会
生产力的发展必然会由传统向现代发展,然而所
谓‘现代企业制度’本身也还会继续发展,最终成
为‘传统’的企业制度的。现代发达工业国的企
业和企业制度很多已经不同于钱德勒描述的第
二次世界大战时期的‘现代企业’和‘现代企业制
度’了”_1 。缔造了现代企业制度并使之辉煌的
那个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与知识经济相契合
的应该是一种有别于现代企业制度的新型企业
制度,即后现代企业制度。
① 有学者倾向于把以知识型企业为代表(当然不限于知识型企业)的、具有两权融合特征的企业制度称作“当代企业
制度”,以区别于两权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参见王跃生:《论当代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融合的趋势》,载《北京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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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奥村宏:《般份制向何处去——法人资本主义的命运》,张承耀译,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1996.
[2] 赵旭东:《公司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3] 托马斯·克拉克、伊莱恩·孟克豪斯:《企业再思考——未来企业模式》,方小菊译,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1.
[4] 乔尔·巴肯:《公司——对利润与权力的病态追求》,朱近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5] 余菁:《美国公司治理:公司控制权转移的历史分析》,载《中国工业经济12009年第7期.
[6] 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1,王军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7] 罗培新:《:科学化与非政治化:美国公司治理规则研究述评— — 以对(萨班尼斯一奥克斯莱法案)的反思为
视角1,载《中国社会科学12008年第6期.
[8]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国际经验值得借鉴/,载《中国发展观察)2Ol1年第1O期.
[9] 陈妍:《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2010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据分析1,载《经济研究参考》
2011年第 37期.
[10] 洪虎:《明确企业改革方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载《中国经济体制改革11993年第l2期.
[1 1] 刘松柏:《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误区》,载《南京社会科学12003年第5期.
[12] 奥村宏:{21世纪的企业形态》,王键译,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2.
[13] 张羿:《J舌现代企业与管理革命》,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4.
[14] 张曙光:《中国经济学和经济学家》,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
[责任编辑 李宏瞍]
Surpassing M odern Enterprise System
一 — — Dec0nstmcti0n of Modern Enterprise Legal System
W ANG Yan
(Law School,Heilongjiang University,Harbin,Heilongjiang 150080,China)
Abstract: As a classic representation of modern enterprise system,the scandals of stock company
are continuous.The legislation to regulate stock company is updated,which leads to the vicious cir—
cle of“to every action there is,of course,an equal and opposite reaction”.This results in higher le—
gal cost and the innate problem and later alienation of stock company is fiercer.At the same time,
the environment 0n which modern enterprise relies changes a lot in that knowledge economy replaces
large—scale industrial economy and capital employing labor transforms into labor employing capita1.
Therefore,westelna scholar points out that modern enterprise system is at an end.In this situation,
we should think about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situation in our country to construct Chinese en—
terprise legal sysl em.
Key words:modem enterprise;modern enterprise system;stock company;post modern enterpr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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