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司法
公司的一般制度
一、公司的设立与成立
1、公司的设立与成立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但公司设立行为并不等于公司成立,依照国家法律,组织公司的成员完成设立行为后,依法办理登记,经主管机关发给执照(英美法成为“法人证书”)后,公司是为成立,为公司取得法人资格之时。所以公司成立须经两个阶段:先为设立,后为登记。
公司设立阶段的法律关系比照合伙来处理,如果公司成立,则行为后果由公司承受,如果公司不成立,则债权、债务关系按照合伙解散的规则来处理。
二、公司的名称与住所(见教材)
三、公司的组织机构(见教材)
四、公司的章程(见教材)
五、公司的资本(见教材)
六、公司债券(见证券法)
七、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公司合并有两种类型,即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
合并后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公司合并后,产生债权债务的法定概括移转。在新设合并的场合,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新的公司法人概括承受,原债权人有权请求新设公司承担债务清偿义务;在吸收合并的场合,被吸收方的原债权人有权请求吸收方(兼并方)承担债务清偿义务。
公司分立有两种形式,即新设分立和存续分立。
分立后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公司分立后,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后的公司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1.设立程序方面的特征: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用准则主义,其设立无需经过政府的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只有发起设立,没有募集设立程序,在设立上许多事务主要表现为股东之间的内部事务。
2.股份转让方面的特征: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兼资合性质的公司,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非常重要,因此,法律对股东转让出资往往作出较严格的限制。
3.股东人数方面的特征:从世界各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规定来看,限制人数的最高限是通例,而对股东人数的下限是否做规定差别较大。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应为1人以上50人以下。
4.对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的理解: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属于中、小规模的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其在组织与经营上具有封闭性或非公开性。除严格限制股东对外转让出资这一点体现了公司的封闭性外,还体现在以下两点:(1)设立程序不公开;(2)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向社会公开。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因为法律己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存在)。
2.股东的资格条件:除国有独资公司股东为国家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3.注册资本:即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资本至少为3万元人民币。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如果注册资本为3万元,则必须一次出资;如果注册资本为3万元以上,可以在2年内分期出资,但第一期出资至少是3万元。
4.公司章程:章程应当由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来共同制定,以使章程能够反映全体股东的意志。
5.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公司名称,并应当在其名称中表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然后在公司登记机关作相应的登记。
6.公司住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点。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1.出资协议:各股东达成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协议。
2.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新修订的公司法明确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3.缴资与验资: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时必须由全体发起人确认购买—定的股份数额,并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该数额,发起人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实际缴足其认购的股份。非货币出资应当在确定一个具体日期的基础上由中立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
验资,是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对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进行检验并出具相应证明的行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缴纳的出资必须进行验资。验资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进行,依法设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都属于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
4.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在验资后,应当指定代表人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和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略)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权转让的程序
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六、股东对公司享有的股权回购请求权
在公司股东会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且该决策会影响到股东权利的行使时,为保障股东的利益,公司法规定持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回自己的股权。
七、自然人股东合法继承人股东资格的继承权
为了保证和维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公司法一定意义上借鉴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规定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股东资格;同时,又兼顾了公司的自治性,由公司在章程中规定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是否有资格继承其被继承人的股东资格。
八、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1.股东会的性质和组成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除公司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但股东会是非常设机关,以会议体的方式行使职权。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2.股东会的职权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法》第38条的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股东会的召开(略)
4.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普通决议事项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注意:无论是普通决议还是特别决议,要求通过的基数都不是股东的人数,而是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
(二)董事会
1.董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
董事会是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关和常设机关,股东人数较少或公司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除外。
董事会由董事组成,其成员为3——13人。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各个公司可有所不同,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注意:监事的任期为每届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董事会的职权
具体参看《公司法》第47条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董事会的召开(略)
4.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略)
(三)监事会
监事会是对公司事务进行监督的机构。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四)高级管理人员
依照公司法第217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经理专门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是董事会的辅助性机构,而不是公司独立的组织机构,并且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而不是必须设经理,赋予有限公司必要的意思自治空间。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由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与作用,上述人员甚至会比股东更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因此,法律对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见公司法147条的规定)及应负担的义务(见公司法148、149、150条的规定)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上述人员违反相应义务应承担的责任予以明确规定。
从理论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应负担的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公司业务时,应毫无保留地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在自身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自身利益应当让位于公司整体利益;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尽自己最大努力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尽到普通人在类似情况和位置上应有的谨慎的合理的注意义务,以公司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可见,忠实义务是上述人员的道德性义务,勤勉义
务是上述人员的能力性义务。
如果上述人员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公司拒绝履行自己追究责任的职责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他人侵犯公司利益时,股东也可以依法提起上述诉讼对公司权利受侵害的情况进行救济。
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投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但法人作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多级子公司的行为不受限制。)
(3)公司注册登记: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不设股东会。但公司的股东仍然有权利行使公司法中规定的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所有职权。
4.股东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节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略)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人数应当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人民币五百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两种:一是发起设立;一是募集设立。设立方式不同,设立的程序也有所不同。(注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概念和异同。而有限责任公司则只有一种设立方式:发起设立。)
1.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设立公司。发起设立的程序包括以下几方面:
(1)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人在获得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应当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认购采用书面形式。载明认股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认股数、应交股款金额、出资方式,由认股人填写、签章。认购书一经填写并签署,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2)发起人缴纳股款。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自成立之日起两年之内缴足)。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缴清全部股款并验资后,应当召开创立大会;
(4)申请设立登记。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的程序如下:
(1)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应发行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募集资金的用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3)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发起人就股份承销的方式、数量、起止日期、承销费用的计算与支付等具体事项,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发起人就代收和保存股款的具体事宜,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4)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发起人递交的募股申请依法进行审查。
(5)公开募集股份。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载明招股说明书的全部记载事项。认股人认股,应在认股书上填写所认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认股后,应按所认股数缴纳股款。
(6)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通常被认为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过程中的决议机构。发起人应当在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7)设立登记并公告。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据申请登记,并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有关规定。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性质及其组成。股东大会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的机关,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2.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东大会的职权主要有两类:其一,审议批准事项。其二,决定、决议事项。具体职权内容参见《公司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
3.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两种
4.股东大会的决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董事会
1.董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
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的产生有两种情况;在公司设立时,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董事由发起人选举产生;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董事由创立大会选举产生。在公司成立后,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2.董事会的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三)经理:经理是对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有全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四)监事会: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的监察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及业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股票的概念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证券化的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票的发行价格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即股票溢价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股票。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应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七、上市公司
1.上市公司的概念: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上市公司组织机构
(1)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宜。
(3)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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