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特种车保险条
款特种车辆保险条款
特种车辆保险条款
总则
第壹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
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
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牵引、清障、
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
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车辆,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
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
雷达、x 光检查等车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特种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
或财产损失的保险特种车辆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
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
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
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特种车辆损失保险:
(壹)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
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保险人
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自燃;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特种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
驶或操作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
特种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
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第三者责任保险:
(壹)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
特种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
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壹)
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
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
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
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 30%。
责任免除
第七条保险特种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
赔偿:
(壹)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
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
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特种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七)保险特种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
造成的损失;
(八)保险特种车辆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
械或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
第八条保险特种车辆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
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壹)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
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或操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
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
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在作业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
土地、建筑物的损毁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九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损
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壹)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
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特种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或操作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
后使用保险特种车辆;
(五)保险特种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或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壹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和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
情况下驾车;
3、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七)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八)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
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造成的第三者人
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九)保险特种车辆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
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十)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或操作人员使用保险特种
车辆;
(十壹)被保险人、驾驶或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
(十二)保险特种车辆(不含牵引车、清障车)拖带其
他车辆或物体。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壹条特种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
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
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壹)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
和保险特种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
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率表
车辆种类 年折旧率
矿山专用车 %
其他特种车 %
折旧按年计算,不足壹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
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新车购置价的 80%。
(三)在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
同中列明设备名称和价格清单,且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
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特种车辆壹且折旧。
第十二条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
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 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
万元和 1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保险期限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壹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
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
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
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且尽
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 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
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
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
出核定。
(壹)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
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
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
迅速审查核定,且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和被保险人达成
赔偿协议后 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
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且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
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特种车辆改装、加装等,导致保险特
种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
因保险特种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
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壹
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
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且在保险
事故发生后 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
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壹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
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引起和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
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和确认保
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
保险特种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或操作人员的驾驶证
或操作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
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
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三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特种车辆或第三者财
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
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
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据保险特种车辆驾驶或操作人员在事故
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特种车辆损失保险按下列方式赔偿:
(壹)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
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
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
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
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
特种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
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
特种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和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
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
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壹)、(二),在保险
特种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的数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
险特种车辆和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六条保险特种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
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且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
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
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
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
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
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根据保险特种车辆驾驶或操作人员在事故中
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
列免赔率免赔:
(壹)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 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
为 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 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
5%。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 20%。
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和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
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特种车辆发生第五条(壹)的 1、2、3 列明
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
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 20%。
(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 5%;因违反安
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保险特种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
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和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责
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和诉讼、进行
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
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壹条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
终止,保险人不退仍特种车辆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壹)保险特种车辆发生全部损失;
(二)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的,壹次赔款金额和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
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的,
壹次赔款金额和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第三十二条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金额经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该
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
保险费调整
第三十四条上壹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
的保险特种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壹年时,按下列条件
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
(壹)上壹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
时优待比例为 10%;上壹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
保时优待比例在上壹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 10%;保险费
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 30%。
(二)上壹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
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
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
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上壹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N×
10%
N为续保时上壹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
(三)同壹投保人投保特种车辆不止壹辆的,保险费调
整按辆分别计算。
(四)保险费调整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
本保险合同中的应交保险费是指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
率规章计算出的保险费。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和投
保人书面协商壹致。
第三十六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特种车辆转卖、转让、
赠和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且办理批改手续。未
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 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
应当退仍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
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
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且退仍
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
保险期限(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短期月费率(%)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保险期限不足壹个月的,按壹个月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
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
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
第四十条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
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四十壹条在投保特种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
的基础上,投保人可分别投保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和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
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