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规则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定义及其概述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交易
第五章 结算
第六章 交收
第七章 中远期交易风险控制
第八章 信息发布和管理
第九章 纠纷调解和违约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波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中心)是提供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第三方网上交易中心。为规范本中心的交易
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商务
部颁布的相关政策法规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
范》( GB/T18769-2003 ),制定本规则。本规则是所有参与本中心业务活动
的会员都必须遵守的公约,是本中心组织会员交易、交收及处理纠纷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本中心运营的宁波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网(),运用
安全、高效、便捷的先进电子商务技术,组织会员之间的大宗商品的电子交易,
并提供物流、信息、金融等相关服务。在本中心和会员严格遵守本规则的前提下,
保障各种电子化合同得以全面有效履行。本中心不提供履约担保。
第三条 本中心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会员进行电子交
易。本中心及中心管理层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本中心电子交易。本规则适用
于在本中心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本规则是本中心、指定监管银行和指定交收仓
库必须遵守的公约。本中心接受会员和国家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定义及其概述
第四条 “交易”是指在本中心组织下,会员通过互联网进入本中心电子交易
系统,进行报价、签订或转让电子交易合同,及收付定金、货款和交收货物等大
宗商品交易业务的活动。
第五条 “会员”是指在中国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良好资信,
承认并遵守本交易规则和有关文件,经本中心审核批准获得交易资格,通过本中
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 “交易席位”是指会员查看交易信息、输入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活动
的电子交易通道。每个交易席位可以派生若干个通道。
第七条 “交易品种”是指经本中心认定,在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注册登记,
按照本中心相关规定进行交易并用于交收的标的物。
第八条 “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会员通过本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约定
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电子合同。
第九条 “中远期交易”是指在本中心规定的交易品种范围内,买卖双方签订
在本月或未来某时间完成货物交收的电子交易合同的一种交易模式。中远期交易
允许在本中心内合同自由转让,采用竞价机制、合同定金制度和逐日结算制度、
仓单交收制度等。
中远期交易的交易合同编码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交易品种代码,第二
部分为交收年月。中远期合同每月交收一次,具体品种的最后交易日及交收日期
以该交易品种的交易细则为准。中远期电子交易合同最大期限为 6 个月。
中远期交易程序是:
(一)会员承诺并签署与交易有关的责任文件(含数据电文合同)。
(二)买方会员将购买指令输入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并向本中心交付定金;
卖方会员向本中心提交仓单并将卖出指令输入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如货物暂未
在本中心注册登记取得仓单,卖方会员须向本中心交付定金。
定金标准:
(1)在合同签订时,会员支付按订货价计算的合同货款的 20%作为履约保证
的定金;
(2)最后交易日闭市前,买方会员付足全额货款;交收日闭市前,卖方会员
必须用仓单置换定金。
(三)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买卖双方提交的定金、仓单情况确认会员的
交易权限。
(四)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所有会员发出的
购买或销售指令排序,当购买价大于或等于销售价则自动成交。成交价为购买价
和销售价中申报时间在先的价格。
(五)本中心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计量单位,最小变动价
位及买卖数量单位以本中心公告为准,每笔交易买卖的数量必须是最小计量单位
的整数倍。
(六)交易手续费以本中心公告为准。
第十条 “现货电子交易”是指在本中心规定的可交易的品种范围内,在本中
心电子交易系统中卖方会员通过自己的交易席位发布现货卖出邀约(销售合
同),邀约被接受即签订不可撤销和不可变更的电子交易合同,买卖双方必须按
合同条款进行现货交收的一种交易模式。
现货电子交易的交易品种以代码表示,编码规则以中心公告为准。
交易程序是:
(一) 会员承诺或签署与交易有关的责任文件(含数据电文合同)。
(二) 会员向本中心申请,经本中心核准后方可获得在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
中进行现货电子交易卖出操作的资格。会员均具有买入现货电子合同
的资格。
(三) 卖方会员通过其交易席位发布邀约信息即视其确认了合同条款;买方
会员将购买指令输入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应约后即视其确认卖方会
员约定的相关合同条款。
(四) 交易定金为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五。交易手续费为每吨 1 元。
(五) 卖方会员报价和买方会员应价是指交易品种在约定地点交收的含增
值税价格(人民币元),此价格当天有效,合约未成交部分,双方均可撤
单。
(六) 买方会员应价大于等于卖方会员报价时,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自动撮
合并按卖方会员报价成交。
买方会员应价小于卖方会员报价时,卖方会员可以以买入应价与其成
交,合同的其它约定条款不变。
第十一条 “定金”是指买卖双方会员通过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
易合同,按本中心规定的额度和进度向本中心交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向交易对
方的履约保证。
第十二条 “仓单”是指会员用于中远期交易或交收的货物权益的凭证。会员
将货物存入本中心指定交收仓库,并过户给本中心,经本中心注册登记为仓单后
方可用于中远期的交易和交收。
第十三条 “结算价”是指交易品种在某一交易日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当
日无成交时,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该日结算价。
第十四条 “转让收入”是指会员将已在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中远期
合同转让时产生的不含税价差收入。
本中心对已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计算转让收入,计算公式为:
买方会员转让合同应取得的转让收入为(负数为应支付):(转让价 – 买
方订货价)÷ × 转让数量
卖方会员转让合同应取得的转让收入为(负数为应支付):(卖方订货价 –
转让价)÷ × 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 “交收”是指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对约定的货物所有
权办理转移手续的过程。交收形式有:按期交收、提前交收、协议交收等。
第十六条 “交收日”是指会员就本中心规定的交易品种在电子交易合同中约
定的履约交收的日期。
第十七条 “最后交易日”是指中远期合同终止电子交易的最后日期。
第十八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会员之间的合同约定和本中心相关规
定对会员定金、货款、转让收入、账面价差、各项费用和款项等进行资金计算、
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 “监管银行”是指由本中心和会员统一认定的,用于存放会员可用
资金、定金、货款并对本中心会员的交易资金进行监管、划拨的银行。
第二十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与本中心签订《宁波大宗商品交易网指定交
收仓库协议书》的,并用于会员履行在本中心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时进行货物交收
的仓库。指定交收仓库与会员之间签订仓储保管合同,负责对会员存放的货物进
行保管;指定交收仓库接受本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会员
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组织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和完善的规章
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商誉,无违法记录;
(四)具有相关大宗商品行业背景;
(五)承认并遵守本规则及本中心其他规章制度;
(六)本中心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本中心会员资格的企业须填写本中心制发的《入市协
议》,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者须对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
会员须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入市协议》;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
章);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本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企业经本中心审核批准后,取得会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会员向本中心租用交易席位,席位租期一年,期满后可以续租。
席位租金以本中心与会员协商确定,以本中心公告为准。本中心在收到会员缴纳
的席位租金后开通该会员的交易席位。
第二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与本中心组织的交易活动;
(二)使用本中心的有关设施,享用本中心提供的市场行情信息和有关服务;
(三)对本中心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
(四)向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投诉;
(五)本中心规定可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会员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中心的交易规则及与本中心签订的其
他法律文件;
(二)保护好自己的交易席位和交易密码,并对其交易席位在本中心所有交
易行为产生的结果负责;
(三)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四)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每年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交本中心备案;
(六)每日通过交易客户端查询结算报表,掌握自身资金状况,并通过中心
公告了解中心动态;
(七)接受本中心的业务监督;
(八)维护本中心声誉。
第二十七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会员须于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本中
心: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注册资本金额变动;
(三)企业名称和营业场所及联系方式变更;
(四)经营范围及其他事项发生变更;
(五)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经济纠纷;
(六)本中心规定需报告的其它事项。
会员因未及时将上述信息向本中心报告而造成其自身的损失责任自负,对本
中心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会员不继续在本中心参与交易,应向本中心申请资格注销手续。
注销手续未办理完毕前,会员仍对其交易账户下发生的所有行为承担全部的责任,
同时已交的席位租金不予退还。
第四章 交易
第二十九条 本中心的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电
子合同交易的交易时间为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5:00,以本中心公告
为准。
因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或风险加大,本中心认为必要时,本中心有权决定延时
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
第三十条 本中心根据市场具体发展状况,分批公布新的电子交易合同范本
及合同标的物范围和质量标准,以本中心公告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中心根据会员的需求,指定若干大宗商品为交易品种并由本
中心予以公布。超出该范围的大宗商品, 会员须提前向本中心提出追加交易品种
申请,经本中心批准并在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注册登记并公布后方可参与交易。
本中心也可以根据会员的需求,取消部分交易品种。
第三十二条 根据会员的要求,在本中心注册的仓单可用于中远期交易。
仓单注册的程序为:
(一)卖方下载《宁波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入库申请单》填妥后传真至我
中心,由物流部确认、盖章后回传《入库通知单》给卖方和指定交收仓库。
(二)卖方携带《入库通知单》传真件及正本提单、正本质保书(如没正本,
在复印件盖上卖放红公章)到指定交收仓库办理货权转让和入库、验收手续。
(三)仓库确认商品数量、外表质量、质保书真伪并确认货权后开具《仓库
码单》和《存货凭证》,并在此两份单据上加盖公章先传真至本中心。
(四)仓库在当日邮寄《仓库码单》和《存货凭证》至本中心。
(五) 卖方携带四份资料(仓库开具的《仓库码单》《存货凭证》传真件
和正本质保书及下载的《仓单注册申请》填妥后盖上公章)到本中心申请办理仓
单注册。
(六)本中心在仓单注册完成后,会将相关仓单有关数据输入电子交易系统
该会员名下。
第三十三条 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只接收标明会员席位的交易指令,会员应
妥善保管密码,并对其交易席位在本中心所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结果负责。
第三十四条 会员发布的中远期交易买卖指令经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排序
成交即时生效,并视为双方已签订《宁波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电子交
易合同》,成交价格即为买卖双方签订或转让电子交易合同的价格。
第三十五条 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对每一会员的账户资金进行测算,测算结
果显示会员交易账户资金额满足本中心规定的交易控制最低额或测算结果显示
其所注册仓单足额时,电子交易系统对其新的买卖指令予以接受,否则拒绝。
第三十六条 会员发布的买卖指令当日有效。在指令成交前,会员可以撤销
指令。
第三十七条 本中心交易报价是指符合相关电子交易合同中标明质量标准
的交易品种在约定交收地点交收的含增值税价格。
第三十八条 本中心向会员收取交易手续费,并可根据情况对交易手续费进
行调整。
第五章 结算和资金监管
第三十九条 本中心在银行设立由银行监管的专用资金账户,会员参与本中
心交易,应与本中心、监管银行签订《宁波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
定金账户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按三方协议中规定在指定监管银
行专用资金账户存入足额资金,以确保定金、货款、转让收入、账面价差、各项
费用和款项的及时收付。
本中心对会员存入本中心专用结算资金账户的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会
员设立二级明细账户。
第四十条 本中心对每一会员的定金、货款、转让收入、账面价差、各项费
用和款项等提供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服务。本中心采用一收一付、先收后付、
收支相抵的结算原则。
第四十一条 中远期交易的定金标准:按每日结算价计算的合同货款的 20%
作为履约保证的定金。
第四十二条 现货电子交易的定金标准:在合同签订时,会员支付合同货款
的 5%作为履约保证的定金。
第四十三条 卖方会员通过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时,须提
交经本中心认可的仓单,卖方会员对该仓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果卖方会员的
货物尚未在本中心注册登记取得仓单则需向本中心交付定金。卖方会员取得仓单
后,经本中心审核通过,可用仓单置换相应的中远期合同定金。因账面价差造成
交易账户可用资金不足时,用仓单交易的卖方会员必须及时补足可用资金,如果
不能补足可用资金,本中心将不允许该会员转让原持有合同直至交收。
第四十四条 中远期交易模式下,买方会员于最后交易日前申请在指定交收
仓库提前交收货物的,经本中心核准后,应一次性补足全额货款。
第四十五条 中远期交易模式下,本中心对已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计算转让
收入,并相应增减会员交易账户的资金余额;对未交收的电子交易合同计算账面
价差,账面价差为负时抵扣会员的可用资金,账面价差为正时不增加会员的可用
资金。未进入交收月,因转让收入和账面价差造成交易账户可用资金不足且可用
资金负债额超过定金的 50%时,会员必须及时补足可用资金。如果会员可用资
金负债额超过定金的 50%,则本中心通过指定的发布信息渠道向会员发出补足
可用资金通知,会员必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可用资金。会员不能在下一交
易日开市前补足可用资金时,本中心将只允许该会员转让原持有合同,并有权按
市场当时报价强行转让会员持有的合同,由此造成的亏损由该会员自己承担。
进入交收月的合同不能欠款,否则本中心将只允许该会员转让原持有合同,
并有权按市场当时报价强行转让会员持有的合同,由此造成的亏损由该会员自己
承担。
未交收的电子交易合同账面价差计算公式为:
买方会员的账面价差为(负数为应支付):(结算价 – 买方订货价) × 订
货量
卖方会员的账面价差为(负数为应支付):(卖方订货价 – 结算价) × 订
货量
第四十六条 中远期交易模式下,本中心收到买方会员全部应付货款后,于
交收日向买方会员交付提货凭证,代买方会员向卖方会员划付 80%的货款到卖方
会员在本中心的交易账户。本中心在明确数量、仓储费等相关文件的情况后,通
知卖方会员开具增值税发票。本中心收到卖方会员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及买方会员
对交收货物确定质量无异议承诺后,本中心将剩余货款划到卖方会员在本中心的
交易账户,同时将该发票交给买方会员。
实际交收的全额货款为:交收价×实际交收量
卖方会员按此数量和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其中中远期交易的交收价为最后五个交易日的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
买方会员的交收价差为(负数为应支付):(交收价– 买方订货价)÷
× 订货量
卖方会员的交收价差为(负数为应支付):(卖方订货价– 交收价)÷ ×
订货量
第四十七条 本中心通过发放交易结算单据或发送数据电文方式向会员提
供当日交易结算数据,会员可通过本中心网站、交易客户端提取当日交易结算数
据。因特殊情况造成本中心不能按时提供交易结算数据时,本中心将及时公布提
供交易结算数据的时间。会员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必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
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确认本中心的结算。
第四十八条 会员划拨资金按三方协议办理,其划拨资金的方式为:
(一)资金划入:本中心向会员公布各指定监管银行专用资金账号,会员划
入资金须指明该笔资金划入的会员席位号和会员名称,并及时通知本中心查收,
本中心在确认资金到账后,相应增加该会员交易账户资金;
(二)资金划出:会员在申请开通席位时提交《关于资金划转事项的函》并
预留印鉴,会员在办理资金划出手续时填写《会员划款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
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名后,本中心按照《入市协议》中的会员指定账户
办理资金划出;
会员对其按照上述程序划入或划出资金的合法性、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卖方会员使用仓单进行中远期交易,在转让合同时,如果会员
的交易账户可用资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收入造成的损失,则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有
权拒绝接受该笔指令。
第五十条 会员转让中远期合同,本中心根据其签订合同时的成交价和转让
合同时的成交价计算扣划相应差价款。
第六章 交收
关于中远期合同交收
第五十一条 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收日以相关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具体交收
日期为准。经本中心批准,买卖双方可以协议提前交收。
本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交易品种的最小交收数量进行调整,买卖双方交
收数量必须不小于最小交收数量。
在进入交收月后,卖方会员订货量小于最小交收数量的,卖方会员应主动补
足订货或转让相应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第五十二条 所有签订的中远期合同的交收,应在本中心的指定交收仓库完
成,并由卖方会员选择具体的指定交收仓库。
第五十三条 会员可在新合同上市交易的第二日起至最后交易日前的任一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向本中心提出货物提前交收申请。
买方会员和卖方会员都已对同一交易品种提出提前交收申请时,才可进行提
前交收匹配。
提前交收的会员,经本中心核准,交收匹配成功后,方可办理交收。
第五十四条 会员可在新合同上市交易第二日起至最后交易日前的任一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向本中心提出货物按期交收申请,交收日闭市后,由本中心完成
交收匹配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中心指定若干仓库作为买卖双方交收交易商品的存放地,指
定交收仓库负责开具货物权益凭证和交易商品储存保管。
第五十六条 本中心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指定交收仓库,调整自本中
心公布日开始执行,但本中心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货物交收匹配结果以本中心通知的结果为准。交收匹配的买卖
方应视为双方已签订《宁波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商品交收合同》,合
同成交价格以交收价为准。
第五十八条 交收日闭市后,本中心开具《提货凭证》,买方会员收到《提
货凭证》后,须在中心指定时间内,凭本中心开具的提货凭证到指定交收仓库办
理货物出库或过户手续。
第五十九条 买方会员应在中心指定时间内确认交收货物质量。买方会员如
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本中心,并提请本中心认定的质检部门进行检验,
具体检验部门以本中心公告为准。检验费用由买方会员先行垫付,检验结果符合
合同约定的标准,相关费用由买方会员负担;检验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相关费用由卖方会员负担。
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如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则买方会员应接收货物;如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卖方会员构成违
约。卖方会员违约部分货物的处理由本中心组织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则由本中心
将卖方会员违约部分货物的 20%货款作为赔偿金划归买方会员,违约部分货物的
货权属于买方所有。如有需要,本中心可协助双方进行诉讼。如经检验合格或买
方会员未在交收日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异议,卖方会员以其交收价开具增值税发
票并结清相关费用后,本中心向卖方会员划付剩余货款。
如果买方会员在中心指定时间内之后发现货物质量问题,本中心将协助买方
会员向卖方会员索赔。
第六十条 仓储等相关费用,根据交易品种的不同,确定负担方,以中心公
告为准。
第六十一条 卖方会员必须在接到本中心开出的增值税发票通知单后,在中
心指定时间内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送达本中心。否则,本中心有权扣除其货款总额
的 20%补偿给买方会员,但卖方会员仍负有向买方会员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义务。
第六十二条 会员在本中心指定交收仓库进行货物交收,应根据交收数量向
本中心缴纳交收手续费。
第六十三条 新设交易品种的交收规定由本中心另行公布,以本中心公告为
准。
关于现货电子合同交收
第六十四条 卖方会员应在成交当日打印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签章后以传真
方式发给买方会员。
第六十五条 买方会员收到合同传真后,应在下个交易日上午 12 时前,在
合同上签章并以传真方式回复卖方会员和本中心。
第六十六条 买方会员需按合同约定在中心指定时间内向卖方会员支付全
额货款。
第六十七条 卖方会员应在收到货款后的中心指定时间内签发有效提单,传
真给买方会员和本中心。
第六十八条 本中心收到卖方会员定金释放申请传真,经买方同意后,释放
双方被冻结的对应定金。
第六十九条 买方会员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最后提货日期(含)之前提清货物。
在最后提货日期(含)之前的仓储费用由卖方会员承担。
第七章 中远期交易风险控制
第七十条 为确保本中心的正常交易和稳健运行,本中心通过实行每笔指令
最大买卖量限制、每交易席位每种交易模式最大订货量限制、某交易品种市场订
货总量限制、每交易席位某交易品种每交易月份买卖订货量限制等措施,防范和
控制市场及会员的交易风险。本中心单个电子交易合同的最大订货量不得超过该
商品的月社会需求总量,以本中心公告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中心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设置交易品种的报价涨跌幅限制,在
交易品种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基础上设定涨跌幅比例。本中心有权根据市场风险
及时调整双向或单向涨跌限幅或放开涨跌限幅。
第七十二条 为保障会员交易安全,本中心有权根据某一交易品种或某一交
易席位的异常交易情况限制其交易权限。
第七十三条 因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或风险加剧,本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
停止或暂停某一交易品种的交易。
第七十四条 为防范风险,确保电子交易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本中心
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已签订的某一交易品种电子交易合同的买卖双方或某一交
易席位已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采取协议解除、限时限量自行转让、本中心强制转
让或指定价格强制解除等非常措施解除相关电子交易合同。
如果某一或多个品种连续几个交易日收市时达到涨停板(或跌停板),本
中心有权从会员持有的该品种最低价买入订货(或最高价卖出订货)的合同依次
进行强制转让,或本中心有权对该品种订货量相对较大的会员的合同进行强制转
让,直至消除本中心的系统风险,维护会员的长远利益。
第八章 信息发布和管理
第七十五条 本中心通过宁波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网()公布
本中心公告及其它统计资料。
电子交易的行情信息以本中心电子交易行情客户端显示公布的为准。
第七十六条 信息发布根据不同内容按实时、每日、每周、每月或定期发布,
本中心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每类信息发布周期进行调整。
第七十七条 本中心配备相应设施,建立交易同步报价和成交查询系统。本
中心交易系统正常,但因公共媒体等非本中心原因影响会员正常交易的,本中心
不负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本中心、会员和指定交收仓库均应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
会员或指定交收仓库在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或直接向本中心提供有关信息时
作假,造成本中心和第三方损失的,本中心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七十九条 本中心、会员、指定交收仓库和监管银行应严格保守业务中涉
及的商业秘密。
第八十条 为保证交易数据安全,本中心建立异地数据备份。
第九章 纠纷调解和违约处理
第八十一条 会员对其名下交易席位在本中心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负有履
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八十二条 会员因在本中心交易而发生纠纷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由
本中心协调解决。协调不成,本中心配合双方进行诉讼。
第八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中心均判定其违约,违约会员必须
承担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
(一)在中远期交易模式下,买方会员在最后交易日闭市前,未将足额货款
转(汇)到本中心指定资金账户的,不足部分视为违约;
(二)在中远期交易模式下,卖方会员在交收日闭市前,未足额注册仓单的,
不足部分视为违约;
(三)在现货电子交易模式下,卖方会员未在成交当日将签章后的现货电子
交易合同传真给买方会员视为违约。
(四)在现货电子交易模式下,买方会员收到合同传真后,未在下个交易日
12 时前将签章后的合同以传真方式回复卖方会员或本中心视为违约。
(五)在现货电子交易模式下,卖方会员未能在成交日(含)之后 3 个工作
日内收到全额货款,不足部分视为买方会员违约。
(六)在现货电子交易模式下,卖方会员未在收到货款后的 24 小时内将有
效提单传真给买方会员。
(七)买卖双方未能提供交收品种所需的国家规定相关文件视为违约;
(八)卖方会员所交收的货物经过抽样复检,被判定为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
的部分视为违约;
(九)卖方会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视为违约;
(十)本中心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八十四条 违约处理办法:
(一)在中远期交易模式下违约,按实际违约部分货款的 20%,由违约方会
员向守约方会员赔偿,并由本中心进行资金划转,违约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二)在现货电子交易模式下违约,违约方必须支付给守约方违约金,违约
金为合同总金额的 20%,其中 5%的违约金由本中心将冻结违约方的定金支付给
守约方,本中心不承担划转 5%定金以外的责任。另外的 15%的违约金及因违约
造成的损失,由守约方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
第八十五条 买卖双方会员在交易及交收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由本中心按
照本规则及相关管理办法调解。如调解不成,由本中心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八十六条 会员有违反本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视为违约,本中心终
止其新订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资格,本中心有权对其未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强制
转让,相应盈亏由当事会员承担;若违约方的账户资金不足弥补合同转让的损失,
本中心有权将其提供的担保手段或质押的权利凭证变现,用变现所得赔偿,余额
返还;仍不足以弥补的,本中心将依法向其追索。
第八十七条 经本中心认定的妨碍正常交易的行为,本中心有权取消其已签
订的电子交易合同。
第八十八条 会员违反本中心有关规定,本中心视行为性质与情节降低其信
用等级并给予警告、公布名单、暂停交易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会员资格;
构成犯罪的,将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中心将根据业务需求,陆续提供物流、信息、金融等服务,
涉及到的相关交易规则的修改以本中心公告为准。
第九十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的会员损
失,交易双方及本中心不承担责任。
因本中心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
发事故给会员造成的损失,本中心不承担责任。因上述事故造成交易或交易数据
中断,恢复交易时以故障发生前系统最终记录的交易数据为有效数据。
第九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宁波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九十二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