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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文件
蚌银发〔2009〕120 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短期
再贷款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
中心支行再贴现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蚌埠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
埠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蚌
埠市分行、徽商银行蚌埠分行,安徽怀远农村合作银行、蚌埠市
区农村信用联社、五河县农村信用联社、固镇县农村信用联社:
为进一步规范蚌埠市辖区各金融机构短期再贷款、再贴现业
务的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根据《关于
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操作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农村信用社再贷款管理操作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再贴现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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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银发〔2009〕203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
蚌埠市中心支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蚌
埠市中心支行再贴现管理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操作
规程
2.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再贴现管理操作规
程
3. 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限额申请书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 货币信贷 规章 操作规程 通知
内部发送: 行长、副行长,办公室、货币信贷管理科、会计财务科、营业室、事后
监督中心、内审科,人行各县支行。
联系人:李倩 联系电话:0552-3075065 (共印 11 份)
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办公室 2009 年 11 月 1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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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短期再贷款
管理操作规程
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短期再贷款管理,规范
业务操作,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总分行、合肥中心支行文件精神,
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短
期再贷款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第一条 短期再贷款包括头寸再贷款、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
第二条 短期再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质押贷款。可作为质押
贷款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为:国库券、中国人民银行融资券、中
国人民银行特种存款凭证、金融债券和银行承兑汇票。
第三条 短期再贷款的对象仅限于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
业银行和全国性或区域性商业银行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称为借
款人),其中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对象为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制
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
第四条 短期再贷款划分为 1 年以内、20 天以内和 7 天以
内三个期限档次。
第五条 发放短期再贷款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布的对
金融机构短期再贷款利率。
第六条 本《操作规程》规定审批发放的短期再贷款中,头
寸再贷款只能用于解决借款人同城票据清算和联行汇差清算的
临时头寸不足,以及其他短期流动性不足;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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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于解决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支持中小
企业发展和扩大消费信贷的合理资金需要。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短期再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人民银行设立准备金存款账户;
(二)借款人具有法人资格的,应足额存放法定存款准备金;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借款人,应在申请贷款之前 3 个月内未发生透
支行为;
(三)资信情况良好,能按期归还短期再贷款;
(四)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出现临时性头寸不足,需要向人民银行申请
短期头寸调剂资金的,必须按照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短期再贷
款申请书》(见附表 1),并加盖金融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签章,并提供短期再贷款申请情况说明,说明应包括以下
内容:
(一)借款人近期的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主要监管指标的
执行情况;
(二)借款人近期信贷业务开展情况、短期再贷款需求的原
因;
(三)人民银行要求递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人民银行对短期再贷款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后,由货
币信贷管理部门再贷款管理人员、科长以及分管行长逐级将签署
初审意见后的《短期再贷款申请书》,连同《人民银行再贷款(再
贴现)限额申请书》(见附件 3)一并传真至人民银行合肥中心
支行申请短期再贷款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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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审批同意并向我中心支行
下达短期再贷款限额通知书后,中心支行应将再贷款限额通知书
留存备案。由货币信贷部门与借款人签订《短期再贷款借款合同》
(见附表 2,发放质押贷款时,还应同时签订质押担保合同),
在借款金融机构“贷款凭证”上签字并加盖预留印鉴后,交营业部
门执行划款。
第十一条 短期再贷款到期,由人民银行营业部门收回。借
款人提前归还短期再贷款的,应主动向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提
出还款申请,审批程序比照原发放程序执行,经批准同意归还后,
由营业部门收回。对逾期的短期再贷款,人民银行可从借款人准
备金存款账户扣收贷款本息,并按照与其贷款利率计收利息;质
押贷款发生逾期,可依法处置作为贷款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用
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要制定短期再贷款登记台
账,及时将短期再贷款使用情况录入《人民银行再贷款管理信息
系统》、《中央银行资金管理系统》,并定期将短期再贷款台账与
营业部门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由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1.短期再贷款申请书
2.短期再贷款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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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
短期再贷款申请书
中国人民银行 支行:
我行(社)愿意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有关规定,向你行申请短期再贷款,请你行审核批准。
单位:万元
借款单位名称:
再贷款类型 (1)头寸再贷款 (2)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
再贷款期限:
再贷款方式: (1)信用 (2)担保(保证、抵押、质押)
上月末各项存款情况 上月末各项贷款情况
余额 借方发生额 余额 其中:票据融资余额 贷方发生额 其中:票据融资发生额
上月末资本充足率 上月末不良贷款比率
上月末同类型再贷款余额 同类型再贷款到期日
上旬末一般存款余额 上旬末在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余额
再贷款原因及用途:
申请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人民银行审核意见:
人民银行 市中心支行审批意见 人民银行 县支行审批意见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审批意见
行领导意见:
货币信贷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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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2
短期再贷款借款合同
(参考样本)
编号: 年 字第 号
贷款人(以下称甲方):中国人民银行 中心支行
借款人(以下称乙方):
为明确借贷双方责任,维护双方利益,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协商,本着平等、
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所述的短期再贷款是指
第二条 再贷款协议
再贷款金额:(大写) 小写: 万元
再贷款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再贷款方式:信用( ) 抵押( ) 质押( ) 保证( )
再贷款利率:年息 % 结息方式:
贷款期间如遇国家贷款利率政策调整或结息方式改变,按有关规定执行。
再贷款用途:
第三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甲方有权了解、监督、检查乙方的再贷款使用情况,如乙方违反规定用途使用再贷款资金,
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再贷款。
乙方未能按期归还而向甲方申请再贷款展期的,甲方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展期。
2. 甲方的义务
甲方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按期、足额向乙方提供再贷款资金。
第四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 乙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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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有权在规定期间内获得甲方再贷款资金,并按规定用途使用再贷款资金。
乙方经商甲方同意后,可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再贷款,并按实际使用天数计付利息。
乙方未能按期归还再贷款,可向甲方申请再贷款展期的,发放再贷款的分支机构可视情况
决定是否展期。对担保贷款的展期申请,发放再贷款的分支机构应要求贷款人出具担保人同意继
续担保的书面证明。
2. 乙方的义务
乙方自愿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各项规定。
乙方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再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和情
况。
第五条 违约责任
贷款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前,乙方仍无力偿还或未办理展期、还款手续,甲方对乙方
不足部分转逾期贷款处理,逾期贷款利息比照人民银行有关再贷款逾期贷款利息执行。质押贷款
发生逾期,可依法处置作为贷款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本合同产生之任何纠纷,均由双方协商解决。未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
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其他补充条款
本借款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负责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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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
再贴现管理操作规程
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再贴现资金管理,规范
业务操作,防范资金风险,根据人民银行总分行、合肥中心支行
相关规定,结合辖内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
心支行再贴现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第一条 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作为安徽省人民银行系统
再贴现业务授权窗口之一,对辖内再贴现实行“限额控制、周转
使用、集中办理、政策引导”的管理原则。
第二条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以贷款额度通知书方式下达
的再贴现限额,我中心支行不得进一步向人行各县支行转授权。
辖区内任何时点上的再贴现余额均不得超过合肥中支下达的再
贴现限额。如遇再贴现额度不足的,可填制《人民银行再贷款
(再贴现)限额申请书》(见附件 3),经分管行领导同意后向人
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申请追加。
第三条 再贴现方式。再贴现可采取买断和质押回购两种方
式办理。
(一)采取买断方式再贴现的,金融机构应将未到期的贴现
票据背书给所在地人民银行;
(二)采取质押回购再贴现主要由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集中办理,辖内金融机构确需办理质押回购方式再贴现的,不需
要背书,应与我中心支行在《安徽省金融机构再贴现申请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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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和《安徽省金融机构商业汇票质押回购式再贴现合同》
(见附表 2)上约定回购日及回购方式后,由我中心支行向合肥
中心支行申请另行授权。
第四条 再贴现办理对象。再贴现办理对象是在我中心支行
开立存款账户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辖内城乡
信用社、存款类外资金融机构法人、存款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以及具有票据贴现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
机构(以下简称借款人)。其中质押回购式再贴现办理的对象主
要限于金融机构法人及其单独设立的票据专营机构。
第五条 再贴现期限。再贴现天数为再贴现日至商业汇票到
期前 1 日;承兑人在异地的,再贴现天数计算应另加 3 天的划款
日期。
第六条 再贴现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再贴现利率
计收利息。
(一)再贴现利息=商业汇票金额*再贴现天数*(月再贴现
率/30)。
(二)实付再贴现金额=商业汇票金额-再贴现利息。
第七条 再贴现用途。
(一)人民银行通过票据选择明确再贴现支持的重点,合理
引导资金流向和信贷投向,对以下已贴现票据可优先办理再贴现:
1.商业承兑汇票,尤其是产销关系紧密地上下游企业、行业
龙头企业与配套中小企业间流通使用的商业承兑汇票;
2.农副产品收购、储运、加工、销售环节的票据;
3.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企业签发、收受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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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县域企业签发、收受的票据;
5.县域金融机构和中小金融机构法人承兑、持有的票据。
(二)人民银行从严控制对以下已贴现票据办理再贴现:
1.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
2.非直接参与产品生产和经营的企业签发的商业汇票;
3.签发后即办理贴现、贴现后即用于再贴现的商业汇票。
第八条 再贴现的申请。
借款人申请再贴现时,需通过人民银行再贴现申报系统逐步
录入拟办理再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相关信息要
素,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加盖金融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后的
《安徽省金融机构再贴现申请书》。
(二)加盖金融机构公章的再贴现申请说明。再贴现申请说
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借款人近期的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主要监管指标的执行
情况;
2.借款人近期信贷业务开展情况、再贴现需求的原因;
3.借款人保证:借款人是本协议项下票据合法持票人,已严
格按照《票据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商业汇票
的要式性和文义性、业务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和查询,
并对商业汇票的商品交易背景及相应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
效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4.借款人承诺:借款人向申请办理质押回购式再贴现的商业
汇票并未处于公示催告程序,因不符合上述事项及其他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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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概由乙方负责,因出票、承兑、背书、贴现或
转贴现等事实不真实、不正确而引起的任何纠纷,均由借款人承
担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再贴现人民银行造成的损失;
5.申请办理质押回购式再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明确回购
日期及批次等。
(三)银行(商业)承兑汇票(含粘单)、贴现凭证(第一
联)、查询查复书复印件;
(四)人民银行要求递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再贴现的审查审批。
转授权窗口市中心支行可在转授权范围内自主审批发放再
贴现。
(一)对县辖内金融机构的再贴现申请,人行各县支行货币
信贷与统计股要及时初审并经分管行领导审查同意,初审符合条
件的要将签署意见的《安徽省金融机构再贴现申请书》连同相关
资料报市中心支行审查。
(二)市区内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再贴现直接向我中心支
行申请。由货币信贷管理科再贴现管理人员、分管科长、科长进
行初审,初审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分管行领导审批。
(三)转授权市中心支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单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单笔金额超过 500 万
元(含 500 万元)的商业汇票,初审后报合肥中心支行审批。
第十条 再贴现的发放。
分管行领导审批同意后,货币信贷部门通知金融机构填写再
贴现凭证,并依据分管行领导审批同意的金融机构再贴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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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再贴现凭证”上签字并加盖预留印鉴后,交由本行营业部门执
行划款。办理质押回购再贴现业务的,再贴现申请行需与我中心
支行签订《安徽省金融机构商业汇票质押回购式再贴现合同》。
第十一条 再贴现的收回。再贴现到期前由中心支行营业部
门匡算邮程及时向承兑行办理委托收款。如遇拒付或退票的,营
业部门根据《支付结算法》有关规定从申请行扣收再贴现资金。
对以质押回购形式办理再贴现的,由金融机构按照质押回购协议,
在回购到期日主动向人民银行营业部门送交转账支票。金融机构
在约定日期未主动向所在地人民银行送交支票的,人民银行营业
部门可采用扣款方式收回再贴现资金。
第十二条 再贴现的监督管理。
货币信贷部门要建立再贴现登记台账,及时将再贴现发放及
收回情况录入《人民银行再贷款管理信息系统》、《中央银行资金
管理系统》,并定期将再贴现台账与营业部门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由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 1.安徽省金融机构再贴现申请书
2.安徽省金融机构商业汇票质押回购式再贴现合同
附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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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金融机构再贴现申请书
申请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序号 汇票编号
汇
票
金
额
承
兑
申
请
单
位
承兑行(商业承兑汇
票填写承兑企业)
贴现申
请单位
贴
现
行
承
兑
日
是否
转贴
现
(是
/否)
贴
现
日
/
转
贴
现
日
背
书
次
数
贴现率/
转贴现
(‰)
票据
约定
回购
日
(质
押回
购式
再贴
现填
写)
票
据
到
期
日
合计 笔 再贴现方式(买断、质押回购)
申请再贴现行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申请行(印章)
人民银行 县支行审查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印章)
人民银行 市中心支行审查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印章)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审查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印章)
附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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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金融机构商业汇票质押回购式再贴现合同
(参考样本)
编号: 年 字第 号
逆回购人(以下称甲方):中国人民银行 中心支行
正回购人(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
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着平等、自愿、诚实
信用原则,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所述的“再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
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
本合同所述的“商业汇票质押式回购再贴现”是指甲方应乙方申请,为乙方办理商业汇票再
贴现,同时双方约定在票据到期日前的某一确定时间由乙方按照票面金额购回商业汇票的业务。
转入票据和融出资金的甲方是逆回购人,转出票据和融入资金的乙方是正回购人。
第二条 回购协议
1. 乙方持已贴现的商业汇票向甲方申请办理质押回购式再贴现,票据共 张(大写),
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大写) 。
2. 经甲方审核,同意对上述商业汇票共 张(大写)(详见后附《安徽省金融机构再贴现
申请书》),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大写) 办理质押回购式再贴现。
3. 双方商定,甲方按年息百分之 (大写)的利率向乙方收取办理商业汇票回购的融
资利息。
本协议实际划款金额为商业汇票金额扣除质押回购式再贴现利息后的实付金额。
公式:划款金额=商业汇票金额-商业汇票金额×再贴现天数×再贴现利率;
再贴现天数为乙方从甲方办理商业汇票再贴现之日至回购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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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甲方要求乙方在下述回购期届满之日回购上述商业汇票。回购期间如下,遇节假日顺延:
(1)回购期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金额共计人民币(大写)
(详见《安徽省金融机构再贴现申请书》);
(2)回购期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金额共计人民币(大写)
(详见《安徽省金融机构再贴现申请书》);
(3)回购期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金额共计人民币(大写)
(详见《安徽省金融机构再贴现申请书》)。
5. 乙方应将上述商业汇票交付甲方,双方当面清点票据后交由甲方保管。保管期限同回购期
间一致。
6. 回购期限届满,乙方应于回购到期日按照支票付款方式或甲方直接扣款方式付清票据款
项,甲方收到乙方划入的回购款项后,双方应于当日对上述商业汇票清点,并由甲方将商业汇票
转回给乙方。
第三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的权利
(1)甲方为一方办理商业汇票质押回购式再贴现时,根据乙方提供的清单和商业汇票各要素
逐一进行核对,并自主决定是否办理。
(2)本合同第二条第 4 款规定的回购期限届满时,如果乙方未将商业汇票购回,甲方亦有权
依据相关规定对上述商业汇票进行处理。
2. 甲方的义务
(1)甲方承诺于 年 月 日将票面金额扣除回购期间融资利息后的实付金额,
并按双方共同选择的划款方式将款项划入乙方指定的以下银行账户:
户 名: ;
开户行: ;
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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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乙方根据本协议有关规定,提前向甲方取回所涉商业汇票时,甲方对多收取的回购
利息收入,将予以退回,但乙方须向甲方提供该商业汇票已处于公示催告阶段或已引致诉讼的
有关证据。
(3)回购期间,甲方妥善保管乙方所提供的商业汇票。
(4)甲方保守所了解乙方的商业秘密。
第四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 乙方的权利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 1 款(1)项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违约部分票据。
2. 乙方的义务
(1)于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各回购到期日,将与相应票面金额等额的款项划入甲方指定的
以下账户,并在甲方收妥款项后,方可凭划款将商业汇票取回:
户 名: ;
开户行: ;
账 号: 。
(2)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资料,并保证下列资料已经乙方核实,内容真实无误,且复印件
与原件完全相符:
商业汇票原件正反面及背书粘单复印件。
贴现或转入贴现凭证第一联复印件。
商业汇票查询查复书复印件。
(3)乙方保证:乙方是本协议项下票据和合法持票人,已严格按照《票据法》和其它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商业汇票的要式性和文义性、业务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和查
询,并对商业汇票的商品交易背景及相应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4)乙方承诺: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质押回购式再贴现的商业汇票并未处于公示催告程序,
因不符合上述事项及其他法律规定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概由乙方负责,因出票、承兑、背书、贴现
或转贴现等事项不真实、不正确而引起的任何纠纷,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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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第二条第 4 款规定的回购期限届满前,如遇公示催告或其他诉讼原因,乙方应向
甲方提前支付本金后,向甲方取回所涉商业汇票。
(5)乙方保守所了解甲方的商业秘密,不从事有损甲方利益、信誉和形象的行为。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未履行本协议其他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乙方违约责任
(1)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 1 款(1)项规定,未在约定日期主动将与相应票面金额等额的
款项划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采取扣款方式处理,并在转账凭证上加盖业务公章,连同商业汇票
交乙方作付款通知。乙方账户余额不足时,甲方对乙方不足部分转逾期贷款处理,逾期贷款利息
比照人民银行有关再贷款逾期贷款利息执行。乙方除了应当向甲方承担票据前手背书人的义务
以外,还应当向甲方支付自回购期间届满日至甲方实际收回票款日期间的票款逾期利息和因追索
产生的相关费用。
(2)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 1 款(2)(3)(4)项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
由此发生的一切实际损失。
(3)未履行本协议其他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本合同产生之任何纠纷,均由双方协商解决。未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
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其他补充条款
(一)乙方填写和盖章并经甲方确认的《安徽省金融机构再贴现申请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
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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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三) 。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负责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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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限额申请书
限额申请单位名称:
再贷款(再贴现)限额申请类型:
再贷款(再贴现)限额申请金额:
再贷款(再贴现)限额申请期限:
(1)授权
(2)临时
上月末同类再贷款(再贴现)限额:
上月末同类再贷款(再贴现)余额:
再贷款限额申请原因及用途:
申请行(签章)
年 月 日
人民银行 中心支行审核意见
行领导意见: 货币信贷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