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赴南非共和国
投资税收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课题组
前 言
为帮助中国对外投资者了解和熟悉南非共和国(TheRepublicof
SouthAfrica,以下简称“南非”)的经济状况和税收环境,特别是税收
法规,提高税收合规水平,我们编写了《中国居民赴南非投资税收指南》
(以下简称《指南》)。该《指南》解读了南非的基本情况、投资环境、
税收制度、税收征管、税收协定等六方面内容。
第一章南非经济概况,主要介绍了南非基本国情及投资南非需要
关注的事项,涉及经济、金融体系等,分析了影响投资的因素,提示
了赴南非投资的注意事项。
第二章南非税收制度简介,主要介绍了南非税收制度,包括税制
概览、税种设立及各税种详情。
第三章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主要介绍了南非税收征管制度,包
括税收管理机构、税务登记、税款申报缴纳、税务检查、纳税评估以
及争议解决等相关税收事项。
第四章特别纳税调整政策,主要介绍了南非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包括关联交易、同期资料、转让定价调查等。
第五章中南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主要介绍了中南税收协定、
相互协商程序以及税收协定争议的主要表现与防范。
第六章在南非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主要从信息报告、纳税
申报、调查认定等方面提示中国居民赴南非投资的税收风险。
《指南》基于 2025 年 6 月底前收集的信息编写而成,读者在阅读
和使用时,请充分考虑相关信息可能产生的变化和更新。同时,我们
建议“走出去”企业在遇到纳税申报、税收优惠申请、税收协定待遇申请、
转让定价调整、税务稽查等方面的问题时,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
机构咨询,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税收风险以及由此造成的税收损失。
《指南》存在的错漏之处,敬请广大读者不吝指正。
目 录
第一章 南非经济概况 ................................................................................................1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1
支柱和重点行业 ............................................................................................2
经贸合作 ........................................................................................................3
投资政策 ........................................................................................................4
投资门槛 ............................................................................................4
投资吸引力 ........................................................................................7
第二章 南非税收制度简介 ......................................................................................12
概览 ................................................................................................................12
税制综述 ..........................................................................................12
税收法律体系 ..................................................................................12
最新税制变化 ..................................................................................12
企业所得税 ..................................................................................................18
居民企业 ..........................................................................................18
非居民企业 ......................................................................................26
资本利得税 ......................................................................................28
申报制度 ..........................................................................................29
个人所得税 ..................................................................................................30
居民纳税人 ......................................................................................30
非居民纳税人 ..................................................................................37
申报制度 ..........................................................................................38
增值税 ..........................................................................................................39
概述 .....................................................................................................39
税收优惠 ..........................................................................................42
应纳税额 ..........................................................................................42
申报制度 ..........................................................................................43
其他 .....................................................................................................44
其他税(费) ................................................................................................46
转让税 ..............................................................................................46
证券交易税 ......................................................................................47
遗产税 ..............................................................................................48
赠与税 ..............................................................................................49
关税 .....................................................................................................51
外籍演员和运动员预提所得税 ......................................................53
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 ..............................................................54
利息预提所得税 ..............................................................................55
消费税 ..............................................................................................56
环境税 ............................................................................................57
进口产品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 ........................59
股息税 ............................................................................................59
营业税 ............................................................................................59
技能发展税 ....................................................................................60
失业保险基金 ................................................................................60
航空乘客税 ....................................................................................61
矿产和石油资源特许权使用费 ....................................................61
就业税收激励 ................................................................................62
钻石出口税 ....................................................................................63
社会保障体系 ................................................................................63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65
税收管理机构 ..............................................................................................65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65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66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和管理 ......................................................................66
税务登记 ..........................................................................................66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67
纳税申报 ..........................................................................................68
税务检查 ..........................................................................................69
税务代理 ..........................................................................................75
法律责任 ..........................................................................................75
其他征管规定 ..................................................................................77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89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89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90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94
关联交易 ......................................................................................................94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94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95
关联申报管理 ..................................................................................95
同期资料 ......................................................................................................95
分类及准备主体 ..............................................................................95
具体要求及内容 ..............................................................................96
转让定价调查 ..............................................................................................96
原则 .....................................................................................................96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96
转让定价调查 ..................................................................................97
预约定价安排 ..............................................................................................98
受控外国企业 ..............................................................................................99
判定标准 ..........................................................................................99
税务调整 ..........................................................................................99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99
资本弱化 ......................................................................................................99
法律责任 ....................................................................................................100
第五章 中南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101
中南税收协定 ............................................................................................101
中南税收协定 ................................................................................101
适用范围 ........................................................................................101
常设机构的认定 ............................................................................103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 ............................................................105
南非税收抵免政策 ........................................................................111
无差别待遇原则 ............................................................................112
在南非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手续 ................................................112
中南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113
相互协商程序概述 ........................................................................113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 ............................................113
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 ....................................................................114
启动程序 ........................................................................................114
相互协商的法律效力 ....................................................................115
南非仲裁条款 ................................................................................116
中南税收协定争议的防范 ........................................................................116
中南税收协定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及表现 ................................116
妥善防范和避免中南税收协定争议 ............................................118
第六章 在南非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120
信息报告风险 ............................................................................................120
登记注册制度 ................................................................................120
信息报告制度 ................................................................................120
资料留存制度 ................................................................................120
纳税申报风险 ............................................................................................121
在南非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121
在南非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121
在南非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121
调查认定风险 ............................................................................................121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122
其他风险 ....................................................................................................122
参 考 文 献 .................................................................................................................123
第一章 南非经济概况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南非是非洲第二大经济体,人均生活水平在非洲名列前茅,属于
中等收入的发展中国家,经济的整体开放程度较高。南非国内生产总
值(GDP)约占非洲的五分之一。2023 年人均 GDP 为 美元,
同比下降约 %。
综合南非财政部和南非税务局(SouthAfricaRevenueService, 简称
SARS)数据,2023/24 财年南非税收总收入为 万亿兰特, 其中总
计向纳税人支付 4140 亿兰特退税,扣除退税后净收入为
万亿兰特。南非财政部数据显示,南非 15 年来首次实现基本预算盈
余(即收入超过非利息支出),2023/24 财年南非基本预算盈余达到
316 亿兰特,在 GDP 中占比 %。2023 年,南非消费、投资、净出口
占 GDP 比重分别为 %、%、%。南非统计局数据显示,
以消费者价格指数(CPI)变化衡量,2023 年全年南非CPI 平均涨幅
为 %。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2024 年世界投资报告》,
2023年南非吸收外资 亿美元,截至2023 年底,吸收外资存量
亿美元。2023 年南非对外投资 亿美元,截至 2023 年底,
对外
投资存量 亿美元。根据《外汇管制规则》,任何南非公司和个人
未经批准不得拥有外国资产或从外国借贷,外汇管制通过南非储备银行
及其指定的银行机构施行。近年来,南非外汇管制逐渐放松, 对经常
项目下的交易限制都已经取消。个人每年向境外投资最高限额为 1000
万兰特,须先获得南非税务局税务合规状态验证结果并将其提供给授权
经销商,然后才能将资金转移到海外。公司每年向境外投资最高限额为
10 亿兰特。养老基金拥有外国资产的最高比例为 30%, 在金融监管机
构注册为全权委托金融服务提供商拥有外国资产的最高比例为 40%,
外资控股比例 75%以上的公司在当地贷款受限制。向
非南非居民汇出与当地生产无关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许可费和专利
权使用费,要得到南非储备银行的批准。
支柱和重点行业
2023 年,南非制造业增加值按照 2015 年价格计算为 亿兰特,
占 GDP 总额的 %。矿业是南非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2023 年南非
矿业增加值按照 2015 年价格计算为 亿兰特,占 GDP 总额的
%。2023 年南非农林牧渔业增加值按照 2015 年价格计算为 亿
兰特,占GDP 总额的 %。
南非制造业门类齐全,技术先进,主要工业产业有钢铁、金属制品、
化工、运输设备、机器制造、食品加工、纺织、服装等,冶金和机械工
业是南非制造业的支柱。近年来,纺织、服装等缺乏竞争力的行业萎缩,
汽车制造、农产品加工等新兴出口产业发展较快。目前, 南非政府致
力于扩大本地制成品需求,建立针对国内市场和出口市场的本地产业能
力。南非位居世界汽车工业大国行列,是全球汽车及零部件制造和进出
口的主要国家之一。南非的采矿机械、选矿技术设备、矿井通信和安全
保障技术、矿产品冶炼和加工技术均位居世界前列。南非盛产花卉、
水果、红酒等,是全球第九大羊毛生产国,各类罐头食品、烟、酒、饮
料等畅销海外。2023 年南非农产品出口额达 亿美元,包括葡萄酒、
玉米、柑橘、坚果、浆果、葡萄、羊毛、果汁、牛肉、苹果和梨等,出
口市场遍及非洲、欧洲、亚洲、中东和美洲。
南非电信和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较快。南非电信公司TELKOM 是南
非主要的固定线路通信经营商、非洲最大的电信公司,在约翰内斯堡和
纽约两地上市。移动运营商主要包括:Vodacom、MTN、CellC、Virgin
Mobile 和 8ta。南非是全球排名第一的全球业务流程外包目的地,为大型
跨国公司和南非公司提供电话咨询服务、技术支持以及后台服务。
南非拥有极为丰富的自然和人文旅游资源,是世界著名旅游度假
胜地,是非洲接待国际游客最多的国家。旅游业是南非发展最快的行
业之一,产值约占 GDP 的 9%,从业人员达 140 万人。南非旅游设施
完善,有 700 多家大宾馆、2800 家中小旅馆和 1 万多家餐馆,拥有全
球最高蹦极设施。2023 年南非接待国际游客近 850 万人次。
经贸合作
南非致力于扩大其产品在国际上的市场准入,积极参与双边经济
合作、区域经济一体化、全球多边贸易谈判和绝大多数国际经济组织
的活动。南部非洲关税同盟(SACU)于 1910 年成立,并在 1969 年和
2002 年重签协定,成员包括南非、博茨瓦纳、莱索托、纳米比亚和
斯威士兰,联盟内部所有货物贸易执行零关税政策。南非是 1993 年关
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最后文件签署国,是世界贸易组织创始成员之
一。2000 年 1 月 1 日,南非与欧盟《贸易发展合作协定》正式生效。
2008 年,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SADC)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签署国包
括纳米比亚、博茨瓦纳、津巴布韦、莱索托、马拉维、莫桑比克、斯威
士兰、坦桑尼亚、赞比亚、南非、毛里求斯和马达加斯加),该协定规
定签署国互免 85%的进口产品关税。2014 年,欧盟与南部非洲关税同盟
签署《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生效后将对南非 %的税目、%的
贸易额实行充分或部分自由化。与此同时,南非是美国
《非洲增长与机会法案》主要受益国之一。2016 年,南部非洲关税
同盟与南方共同市场(南美地区最大的经济一体化组织)签署普遍优
惠贸易协议,为双方 1000 个税号的商品提供贸易优惠,也是该关税
同盟首个与其他区域组织签署的普遍优惠贸易协议。2017 年 7 月 10
日,南非正式签署《三方自由贸易区协议》,成为该协议第 19 个成员国,
通过降低三方交易货物的关税,为出口和区域价值链创造新的机会。
2021 年 1 月 1 日,南非参与的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启动,这是非洲区
域一体化和经济转型的一个重要里程碑。2024 年 1 月底,南非基于该
协议的首批出口产品在德班港装船发货,正式启动非洲大陆自由贸易
区下的优惠贸易。
中国和南非于 1998 年 1 月 1 日建立外交关系,随后双方相继签订了
《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贸易经济和技术合作协定》等经贸
合作协议。其中,2000 年 4 月 25 日,中国政府与南非政府签署《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
漏税的协定》。南非是中国在非洲的第一大贸易伙伴。据中国海关统计,
2023 年,中国与南非双边货物贸易总额达 亿美
元,同比下降 %。其中,中国对南非出口 亿美元,同比下降
%;中国自南非进口额达 亿美元,同比下降 %。中国自南
非主要进口商品有黄金等贵金属、矿产品、贱金属制品等;对南非主
要出口商品有机电设备、纺织品、贱金属制品等。根据中国商务部统
计,2023 年,中国对南非直接投资流量 亿美元,截至 2023
年底,中国对南非直接投资存量 亿美元,对南非的各类投资存
量为 101 亿美元。中资企业在南非的投资主要分布在约翰内斯堡地区和
各省的工业园中,投资项目涉及纺织服装、家电、机械、食品、建材、
矿产开发以及金融、贸易、运输、信息通信、农业、房地产开发等多个
领域。主要投资项目包括中钢集团铬矿项目、金川集团铂矿项目、河
北钢铁集团铜矿项目、第一黄金集团黄金项目、海信集团家电项目、
北汽南非汽车工厂项目等。
投资政策
投资门槛
外商投资制度
南非贸易、工业和竞争部(The Department of Trade, Industry and
Competition,简称 DTIC)是负责管理外国投资的主要政府部门, 负责
制定和审查关于竞争、消费者保护、公司和知识产权、公共利益监管领
域的法律体系。其下设投资南非部门(InvestSA),具体负责吸引外资
等事宜。各省商会、协会均设有相关机构,负责投资促进。其他投资
管理部门还包括:南非税务局、南非国家经济发展和劳工委员会、地区
工业发展委员会等。南非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法律主要包括《投资法》
和《竞争法》,以及关于中小企业、劳动关系、公平就业、技能发展等
法律法规。
投资行业限制
南非政府鼓励外国直接投资,同时要求外国直接投资对南非经济产
生的收益与成本之间取得平衡。在发行许可证和国家招标过程中, 公
共利益因素愈发成为批准或拒绝外国直接投资的标准。公共利益因
素包括:保护本地就业岗位;推动本地化进程,增强小型企业竞争力; 保
障历史上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的合法权利等。南非通过涵盖银行、保
险、广播及电信部门在内的部门法规,对战略行业的外国直接投资进行
监管。2003 年南非政府颁布的《金融服务宪章》规定了南非主要银行
的业务范围,且禁止外资银行分支机构涉足银行零售市场。南非境内的
外资银行被允许开展的业务包括:商业银行、批发和投资银行、保险
与财富管理。根据南非《农业土地持有条例( 草案)》
(Regulation of Agricultural Land Holdings Bill: Draft)的规定,外国投
资者(自然人和法人)不得在南非购买农业用地,只能进行长期租赁,
租期不得超过 50 年。南非政府对外资企业进入广电和平面媒体行业均
有严格的限制,要求相关行业许可证的申请人必须是南非公民,或者
要求主要经营地点的注册地为南非。
外汇管理制度
近年来,南非外汇管制逐渐放松,个人每年向境外投资最高限额为
1000 万兰特,公司每年向境外投资最高限额为 10 亿兰特。南非储备银
行的外汇管理部负责南非的外汇管制工作,并通过商业银行中的“授权
经销商”(Authorized Dealers)负责执行。
南非对外国企业的股票投资没有任何限制。但投资者要注意,在
购买南非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投资时,需确认股票证书上有由授权经
销商注明的“非居民”(Non-resident)字样,以便将来能向国外汇出股
息等收益。投资者还应保留投入南非的资金记录。一般而言,南非对
非居民投资所得的汇出没有限制,但由南非居民支付的外国贷款在汇
出前需要先行获得批准,企业在向非南非居民支付股息时,无需南非
中央储备银行的批准。企业撤销或清盘后的资金,若汇给非南非居民,
需出具文件对相关事实进行确认。对于汇出利润或向境外汇款用于偿
还海外贷款,南非储备银行规定:上述款项汇出后,当地借款的数额
不得高于规定数额,若高于规定的数额,须在汇出前降低当地借款数
额。
向非南非居民汇出与当地生产无关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许可费
和专利权使用费,要得到南非储备银行的批准。生产性(非销售性)
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汇出,需获得DTIC 的批准。DTIC 做出决定后,
会通知专利权使用人或储备银行外汇管理部,有关商业银行将根据上
述决定向境外划出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经常账户下的支付,如管理费
和其他服务费用的支付,只要不是按照销售额、利润、采购额或收入
比例来计算的,均可由授权经销商根据发票汇出。
投资相关规定
投资者可通过新设分支机构、设立当地公司,或入股、控股、收
购当地企业等方式开展投资。南非对于外国自然人在当地开展投资合
作无特别的要求和规定,允许自然人直接与政府部门洽谈投资合作事
宜。根据合作业务种类和规模,南非在成立公司、开设银行账户和税
务登记方面会有相应要求。
外国公司根据南非《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南非企业进行并购。收
购在约翰内斯堡上市的南非企业,须符合特定的接管规则。根据具体情
况差异,外资并购南非当地企业须获得不同监管部门的批准,涉及竞争
委员会、竞争仲裁庭、接管规则小组、约翰内斯堡证券交易所、南非储备
银行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且根据并购规模不同,还需经南非反垄断
监管部门和竞争监管部门的批准。此外,南非黑人经济振兴政策(BEE)
对公司中黑人占股比例等有一定要求。中资企业对南非公司进行并购
时,可通过咨询公司和律师事务所获得专业的服务, 南非当地与中
资企业有合作且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有 ENS、WERKSMANS、
WHITE&CASE 等。
外国投资者到南非投资办厂、开展贸易或承揽工程,应注册成立
公司。在南非注册成立公司最常见的有三种形式:股份公开公司(或
上市公司)、私人公司、个人责任公司。除个人投资者外,外国公司
也可以设立分支机构。根据南非《公司法》规定,无论注册公司为外
国人拥有还是南非人拥有,在法律上均同等对待。外国公司的分支机
构无需在当地成立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分支机构需要
按照外部公司登记注册,且要在南非建立业务点后 20 天内办理注册手
续。经注册的分支机构必须在南非设有办公地点,并指定当地审计
师,负责审计南非分支机构每年的财务报表,以及根据其国内母公司要
求准备的报表复印件。以上报表都必须提交给 DTIC 的公司注册处。
投资吸引力
小型企业发展机构技术计划(SedaTechnologyProgramme,
简称 STP)
小型企业发展机构技术计划旨在刺激经济增长、推动科技创新发
展,并向小型企业提供技术支持。针对小型企业,该项目提供盈利和
非盈利技术转让、企业孵化和品质支援服务。该计划在技术转让领域
为小型企业提供广泛服务,尤其是被定义为第二经济的企业。“第二经
济”指处于边缘化(注册和未注册的),并满足以下全部或大部分条
件的小型企业:已获得资金;已获得市场;商业运作技巧受限;专有
技术受限;已获得了适当的技术。实现扶持计划的方式为对每个项目提
供最高 60 万兰特的非偿还性财政补助,以保障小型企业能够顺利获得
有效的新技术。其目标是为小型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服务,同时为女性
拥有(女性所有权超过 50%)的企业提供特定的技术支援。
中小型企业发展计划(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
Development Program,简称SMEDP)
中小型企业发展计划规定,某些行业的中小型企业若固定资产投
资符合条件,可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获得现金补贴。
(1) 行业要求:符合此项优惠政策的行业包括制造业、农业及
农产品加工业、水产业、生物技术业、旅游业、信息业、通讯业、环
保和文化业等。
(2) 有资格申请补贴的实体:公司(Companies)、股份有限公
司和私人有限公司(Private and Public Companies)、封闭式公司
(Close Corporations)、合作企业(Co-operatives)、个体独资经营
(Sole Proprietorships)、合伙制企业(Partnerships)。
(3) 信托公司、分支机构等没有资格申请补贴;中小型企业发
展计划和战略性工业计划不能同时申请;同一企业所有者建设与现有
企业性质相同的项目,不得申请此项政策。
(4) 符合条件的资产及其价值计算:自有土地和建筑,按购买
价计算;租赁的土地和建筑,按租赁价的 15%转为资本;自有机器设
备,按购买价计算;租赁的机器设备,按资产负债表上的数额转为资
本;商用车辆(自有或租赁),由税务部门认可的研发资金成本。
(5) 项目的股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500 万
兰特以下的,股本投资须占 10%以上;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额
在 500 万-1500 万兰特之间的,股本投资须占 25%以上;符合条件的固
定资产,投资额在 1500 万兰特以上的,股本投资须占 35%以上。
(6) 生效时间及申请时限:该优惠政策的生效时间为 2000 年 9
月 1 日。新建项目须在正式投产前提交申请,最晚不迟于投产后 180 天;
改扩建项目必须在正式投产前提交申请。
(7) 优惠措施: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根据其固定资产投资,
连续三年按照一定比例获得现金补贴,但第三年要获得此项补贴,企
业的工资成本必须占制造成本的 30%以上。
每个项目享受此项政策的固定资产,其投资额最高为 1 亿兰特。
超过 1 亿兰特的部分,不予补贴。补贴比例根据投资额确定,在 1%
到 10%之间。企业享受的现金补贴不需纳税。
技能支持计划(Skills Support Program,简称 SSP)
技能支持计划规定,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培训方面的投入,引进
南非所需要的各种技能,凡在南非经营的本地和外籍公司,其职工技
术培训费用可获得部分补贴。
(1) 可申请的行业:中小型企业发展计划所覆盖的所有行业。
(2) 申请条件:该鼓励政策仅针对新聘用职工的技能培训提供
现金补贴,培训补贴仅可用于新建项目或现有项目的扩建工程,且培
训计划必须事先获得批准。室内外培训费、培训材料费、培训设施建
设费、与制定培训计划有关的费用、课程设计费、师资培训费等均在
补贴申请范围内。
(3) 鼓励措施:技能培训现金补贴(Skills Development Cash
Grant),项目投产后 3年内发生的新聘用职工的培训费用,政府将给予
50%的补贴,但补贴总额不超过公司工资总额的 30%。职工学习补
贴(Learning Program Development Grant),每个项目最高补贴 300万兰
特。对与技能培训有关的资本进行补贴(Capital Grant),根据机器、
设备和设施的价值而定,每个项目最高补贴 600 万兰特。
(4) 期限:对此项优惠政策,每个企业可以享受 3 年。相关补
贴按季度申请,申请时按上一季度实际发生的数额计算。
外国投资补贴(Foreign Investment Grant,简称FIG) 外
国投资补贴规定旨在鼓励外国投资者投资南非制造业,南非政
府对实际运输费用和机器设备价值的 15%给予现金补贴,每个项目最
多不超过 1000 万兰特,补贴用于将机器设备(不包括车辆)从海外
运至南非。此补贴适用对象为外国投资者(南部非洲关税同盟和南部
非洲发展共同体除外)占股 50%以上的公司;二手设备经 DTIC 鉴定
为最新技术时,也可享受补贴。主管部门为DTIC。
产业政策项目计划(Industrial Policy Projects)
为吸引本地和外国投资,南非政府提出总额 200 亿兰特的产业投资
项目计划,用于减免大型项目的所得税。涵盖项目类型包括:资助创
新工艺流程或使用新技术、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清洁生产技术、提升
环境保护水平的项目;建立业务联系,从中小型企业、微型企业获取
商品和服务的项目;创造直接就业的项目;促进技能发展或位于经济
发展区的项目。
汽车投资计划(Automotive Investment Scheme,简称 AIS)
为促进本国汽车行业发展,该计划对汽车行业的新增投资和旧有
生产线的升级改造以现金返还形式予以鼓励,从而增加汽车生产能力、
稳定就业并强化汽车产业链发展。
资本项目可行性计划(Capital Projects Feasibility
Programme,简称 CPFP)
该计划为能够吸引外资并增加本地产品和服务出口的项目,分担
其可行性研究成本。
(1) 政策目标:项目需为南非带来高经济附加值;吸引大量外
国投资;提升南非资本货物产业和相关产业国际竞争力;创造稳定的
就业;产生对南非货物和服务的长期需求;加快南非和南部非洲共同
市场项目进展;加强与上下游中小企业和黑人企业联系。
(2) 申请条件:DTIC 将对满足南非相关法律要求的项目可行性
研究开展审查。
(3) 鼓励措施:对南非境外项目分担最高 50%的可行性研究费
用,南非境内项目最高分摊比例为 55%,补贴最高不超过 800 万兰特
(不含税)。
关键基础设施项目计划(Critical Infrastructure
Programme,简称 CIP)
该计划旨在支持关键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1) 政策目标:提升私人投资和促进特定公共领域投资,为私
人投资者创造更好投资环境。
(2) 申请条件:申请者必须是在南非注册的合法实体,包括公
司、私人投资者、合作经营企业。
(3) 鼓励政策:在按经济受益标准得分的基础上,对基础设施
建设总支出给予 10%-30%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兰
特。
出口市场和投资支持计划(Export Marketing and
Investment Assistance Scheme)
该计划支持南非出口商开拓出口市场和吸引外国投资,对部分旅
行费用、日常生活费用、指定活动的样品运输费用、指定活动的市场开
发材料费用、展台租用、设计和安装费用、制作宣传材料的费用予以
赞助。
就业基金(Jobs Fund)
就业基金为公共和私人部门创造大量就业机会,其适用范围涵盖
私人部门、非政府组织、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
制造业投资计划(ManufacturingInvestmentProgramme)
该计划鼓励本地和外国资本开展新建或扩建项目,进行生产性资
产投资,如工厂、机器设备、购买和租用土地和建筑物、商用车辆等。
优惠措施:企业能够获得投资成本的 10%-30%、但不超过 3000
万兰特的税收减免。
商业服务激励计划(Business Process Services
Incentive)
该计划吸引本地和外国投资者投资商业服务领域,通过向离岸客
户提供商业服务,以创造就业机会。
对于非复杂性工作,若创造离岸就业岗位达 400 至 800 人,5 年
内最高可获补贴 万兰特,若创造就业岗位超过 800 人,还可申
请额外补助;对于复杂性工作,若创造离岸就业岗位达 200 至 400 人,
5 年内最高可获补贴 16 万兰特,若创造就业岗位超过 400 人,也可申
请额外补助。
第二章 南非税收制度简介
概览
税制综述
南非实行中央、省和地方三级课税体系,税收立法权和征税权主
要集中在中央,税款也主要由中央征收。
税收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
南非的主要税种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关税、
消费税、环境税、股息税、赠与税、遗产税、转让税、证券交易税、
技能发展税、营业税、失业保险基金、航空乘客税、矿产和石油资源特
许权使用费等。
税法实施
南非税法的实施主要包括:
(1) 获取可能影响个人在过去、当前或未来纳税期的纳税义务
的事项、应税事项、任何人(个人或代表他人)遵守税法的义务;
(2) 检查纳税人是否已按照税法规定报送或提交正确的申报表、
资料或文件;
(3) 建立纳税身份以确定纳税义务;
(4) 确定具体纳税义务;
(5) 收缴税款,退还多缴税款;
(6) 调查是否存在税务犯罪,若有则提出刑事指控,并为调查
及检控该项税务犯罪提供所需的合理协助;
(7) 根据税法严格执行南非税务局的权力和职责,确保税法规
定的义务得到遵守;
(8) 执行税法规定所必需的其他行政管理职务。
最新税制变化
企业所得税调整
(1) 国际航运公司税收减免
2024 年 4 月,南非税务局修订《所得税法》,发布第 131 号解释说
明,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国际航运公司免征所得税、资本利得税、股息
税和利息预扣税。该政策旨在促进南非海运业的发展,使其提高国际竞
争力。该修订案中的“国际航运收入”指的是某人主要从经营一艘或多艘
南非注册船舶中获得的国际航运收入和应计收益。
(2) 太阳能税收抵免
南非税务局发布太阳能税收抵免指南,为自然人提供太阳能税收
抵免。相关法律规定追溯至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适用于该日期及之
后的纳税年度。根据规定,符合要求的自然人可就购买合格太阳能光
伏板的实际成本获得税收抵免,税收抵免限额为太阳能光伏板成本的
25%,总计不得超过 15000 兰特。同时,该政策对太阳能光伏板有以
下三点要求:
①太阳能光伏板必须是新的和未使用过的;
①每块面板的发电容量不得低于 275W;
①太阳能光伏板必须在 2023 年 3 月 1 日至 2024 年 3 月 1 日之间由获得
该光伏板的自然人首次投入使用。
(3) 实施全球最低税规则
2024 年 12 月 24 日,南非总统签署了《全球最低税法案》(2024
年第 46 号法案),旨在解决数字经济对税收的挑战,确保大型跨国
企业在其经营辖区产生的利润至少按照 15%的最低有效税率征税。该
法案纳入了OECD 立法模板的收入纳入规则(IIR)和国内最低补足税
规则(DMTT),未纳入低税支付规则(UTPR),并追溯至 2024 年
1
月 1 日生效。
2025 年 1 月 9 日,发布《全球最低税征管法》(2024 年第 47 号
法案)。该法案规定,跨国企业集团需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月
内提交《GloBE 信息报告表》(GIR),过渡期为 18 个月;补足税要
在提交《GloBE 信息报告表》(GIR)的截止日期前支付。
若未履行申报义务的,专员可处以最高 50000 兰特的行政处罚;
若未缴纳的补足税金额超过 5000000 兰特,则处两倍罚款;若未缴纳
的补足税金额超过 10000000 兰特,则处三倍罚款。该法案自《全球
最低税法案》生效之日起实施。
(4) 延长城市发展区建筑物加速折旧政策
对在城市发展区内新建、增建、扩建或改善建筑物所发生的成本,
实施加速折旧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建筑物或改善建筑物在更短时间
内计提更高比例的折旧),该政策期限延期至 2030 年 3 月 31 日。
个人所得税调整
2023 年 3 月 1 日至 2026 年 2 月 28 日,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较
之前发生变化。年龄小于 65 岁的为 95750 兰特,年龄在 65 岁至 75
岁之间的为 148217 兰特,年龄在 75 岁及以上的为 165689 兰特。2024 年度
个人所得税税阶有所调整,适用 18%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范围调整为
1-237100 兰特(具体税阶和适用税率参见 中的表 2)。
增值税调整
(1) 申报缴纳期限延长:自 2024 年 12 月 24 日起,进口服务增
值税申报缴纳期限由“收到发票或付款之日起 30 日内”延长至 60 日。
(2) 增值税抵扣与退税规则:自 2024 年 12 月 24 日起,对后续因
折扣、错误、减价或取消供应而减少的增值税引入抵扣规则,并允许
南非纳税人在五年内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3) 外国供应商登记简化:自 2024 年 12 月 24 日起,为减轻无实
体存在的外国供应商负担,不再要求非居民指定南非居民代表并开立
南非银行账户方可登记,允许指定非居民自然人作为代表,但需符合
《增值税法》第 23(2)(b)及 46(1)条的要求。
(4) 赌场博彩增值税新规:2025 年 3 月 15 日,南非发布《赌场
桌面碰运气游戏增值税计税方法条例》,对投注交易征收增值税, 该
条例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主要内容包括:明确“赌场”“博彩收入”“桌
面碰运气游戏”的定义;对赌场就桌面碰运气游戏按“博彩收入”计算
增值税(在增值税申报表第 1 栏申报收入、第 4 栏
计算税额),且不得抵扣第 16(3)(d)条项下进项税;要求保存记录以
备稽查。
(5) 《增值税法》第 1 条“共和国居民”定义修订:仅因实际管理
机构位于南非而被视为“居民”的实体,若未在南非开展经营活动,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被认定为“共和国居民”。
(6) 外国捐赠资助项目增值税登记合并:允许执行机构将多个
“外国捐赠资助项目”合并为单一增值税分支登记(须满足额外文件要
求),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7) 电池电动汽车与氢燃料电池汽车生产激励政策:对 2026 年
3 月 1 日至 2036 年 2 月 29 日期间投入使用的电池电动汽车与氢燃料电池
汽车生产厂房、机器设备,可按成本的 150%一次性税前扣除。
(8) 亏损结转规则修订:已进入清算/注销程序但最终未清算的
企业,其可结转亏损不再受“800 万兰特或应税所得 80%二者孰高”限
制,自 2024 年 12 月 31 日生效。
(9) 跨境电子服务中介责任明确:允许中介与境外主体书面约
定由中介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双方对税款负连带责任;取消“境外主体
必须未注册”的限制,自 2025 年 4 月 1 日生效。
(10) 燃油附加费商品等零税率明确:“燃油附加费商品”及“标记
照明煤油”仍适用零税率,不得与其他物质混合,追溯至 2002 年
1 月 1 日生效。
(11) 电子服务增值税法规修正:2025 年 3 月 14 日,南非财政
部发布《增值税法规修正案:电子服务(2019 年)》,新规将于 2025
年 4 月 1 日正式生效。主要内容包括:
①明确增值税注册义务范围:仅向南非增值税注册供应商提供电子
服务的非居民实体,不再被视为在南非经营企业,需要注销增值税注
册登记;
①扩大中介机构适用规则:允许所有非居民实体利用中介机构作为
电子服务的增值税登记主体和代缴主体;
①完善集团内电子服务增值税豁免条件:在 2019 年法规规定的
持股要求基础上,新增实质性业务要求——非居民企业向南非关联实
体提供的电子服务,必须为该本地居民实体专门设计、定制开发或定
向创建,方可享受增值税豁免待遇。
消费税调整
2025 年 6 月 2 日,南非税务局对 1964 年《海关和消费税法》附
表 1 第 5A 部分进行修订,自同年 6 月 4 日起上调燃油消费税。具体调整
如下:
汽油:一般燃油税上调 兰特/升,调整后为 兰特/升。
柴油:一般燃油税上调 兰特/升,调整后为 兰特/升。此次
调整后,燃油税总税率构成为:
汽油: 兰特/升(一般燃油税)+ 兰特/升(含碳燃油税)
= 兰特/升。
柴油: 兰特/升(一般燃油税)+ 兰特/升(含碳燃油税)
= 兰特/升。
碳税调整
(1) 南非政府修订了 2019 年碳税法规中规定的碳补偿条款。为
避免根据 2019 年《碳税法》征税,纳税人应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或
之前(原期限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特定经批准的独立发电项目
进行碳补偿。修订条款于 2024 年 5 月 3 日刊宪,追溯至 2019 年 6 月
1 日生效。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二氧化碳排放税从每吨 159 兰特
增至 190 兰特。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乘用车每公里二氧化碳排放
税从每吨 132 南非兰特提高至 146 南非兰特。
(2) 将二氧化碳当量的碳税税率从每吨 190 兰特提高到每吨236
兰特,为实施财政部长于 2025 年 3 月 12 日宣布的预算提案,追溯至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3) 延长碳预算津贴(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与碳减排相关的部分支出)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4) 将以下两项政策的有效期延长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节能效税
激励措施:鼓励企业投资于节能技术和设备;电力价格中立承诺: 旨在
减轻国家电力公司 Eskom 电价调整对经济和社会可能造成的过度冲击。
(5)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增加 5%碳抵消限额,并延长碳税开
征前批准项目的碳抵消使用期限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碳抵消是指允
许企业或个人通过投资减排项目来抵消自身的碳排放。碳抵消限额是
企业在履行碳税义务时,允许通过购买碳信用来抵消部分碳排放量的
最高比例限制。
南非《强制披露规则信息交换申报指南》生效
2024 年 4 月 22 日,南非《强制披露规则信息交换申报指南》生效。
明确强制披露规则(MDR)申报流程能够提高共同申报准则(CRS) 的
合规性,旨在识别避税行为和试图规避报告义务的不透明离岸结构。南非
税务局可以据此接收和发送可报告安排的信息,以提高纳税遵从 度、提
升通过 CRS 收到的数据质量。该流程能够使南非税务局根据规定收到本
地和外国中介机构的申报信息,并按照自动情报交换(AEOI) 标准发送
验证后的报告。
关税调整
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各进口服装包裹不论大小,均须按统一
税率缴纳关税和增值税。其后,南非税务局于 2024 年 8 月 8 日宣布分
阶段修订现行关税制度。目前,当地零售商就进口商品缴纳 45%的关
税和 15%的增值税。但价值不足 500 南非兰特(28 美元)的进口商品可免
缴增值税,并按 20%的统一税率缴纳关税。自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调
整原 20%的统一关税税率,改按标准化电子商务商品中的无商业价值
的信函和文件、低于规定最低门槛的低价值货物和低价值应税货物三类
商品分类,并重新设定相应税率。该临时税收政策调整与世界海关组织
1990 年发布的《货物快速通关指南》框架一致,要求进口商品在现有
进口关税之外还需缴纳增值税。
塑料袋税调整
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塑料袋税从每袋 兰特增至 南非兰特。
延长能源效率税收优惠期限
能源效率税收优惠政策(即纳税人每节省 1 千瓦时的能源可获得
兰特的税收减免)的有效期将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自 2026 年 3
月 1 日起,电动车和氢动力车企业在南非投资的第一年,可享受相关投
资支出 150%的投资补贴,政策有效期为 10 年。
企业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
南非采用全球所得征税制度,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全球范围的所
得缴纳所得税,而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南非的所得缴纳所得税。所
有在南非经营业务的企业,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都需按规定
缴纳所得税。2001 年 10 月 1 日,南非引入资本利得税,资本利得税是所
得税的一部分,针对资本利得的应纳税部分征税。
居民企业
判断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企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为南非居民企业:
(1) 在南非组建、创办或成立;
(2) 实际管理机构在南非。
通常,所有在南非经营业务的企业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私
营企业、上市公司、信托和集合投资项目。但是对小型企业、微型企
业和个人服务提供商有特殊规定。
企业满足以下条件的即为小型企业:
(1) 企业的股东、封闭式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成员在纳税年度内
需始终为自然人;
(2) 股东或成员不得同时持有其他公司的股票或股权;
(3)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的总收入不超过 2000 万兰特;
(4) 来源于投资的所得不超过所有所得(不包括资本化的)和
资本利得的 20%;
(5) 企业不能是“个人服务提供商”。个人服务提供商包括在会
计、精算学、建筑、拍卖、审计、经纪、教育、工程、娱乐、健康、信息
技术、新闻、法律、管理、表演、艺术、房地产、研究、秘书服务、体
育、估价或兽医学等广泛领域提供服务的信托和公司。
在南非,合伙企业不被视为独立法律实体,合伙人按照各自的纳
税身份(即公司、个人、信托等)和各自的利润份额纳税。
外国混合实体(例如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满足以下条件则被视
为南非合伙企业:
(1) 在实体创办或成立的国家,被视为财务透明;
(2) 该实体是根据国外法律创办或成立的合伙企业、协会或团
体。该规则自2010年10月1日之后的纳税年度生效。
征收范围
居民企业来源于全球范围的收入,除资本性质的收入外,均应计 入
收入总额。企业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可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即
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2023年3月31日前,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通常为28%。现行
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7%。长期保险业务、金矿运营、天然油的开采、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人服务提供商有特殊规定。个人服务提供商
不再单独征税,而是作为公司或信托征税。
小型企业在2023年3月31日及之后结束的课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超过550001兰特时,应纳税额为58013兰特加上应纳税所得额550000
兰特以上金额的27%。
保险公司按照受托人原则征税,经营个人投保业务取得的应纳税
所得额按照30%的税率征税,经营公司投保业务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27%的税率征税。
税收优惠
南非政府采取现金补助计划和税收优惠政策相结合的方式来鼓
励投资和创造就业机会。例如,中小企业发展计划(SMEDP)和技
能支持计划(SSP),提供相当于培训新员工成本的50%以及扩展或
成立新项目发生的工资支出的30%的现金补助。
(1) 工业项目
南非自2008年起实施一项支持投资制造业资产的激励计划,旨在
提高南非制造业的生产率,同时支持人员的培训以提高劳动力的技能和
劳动生产率。这些激励政策同时适用于新项目和现有项目的扩建或升
级。
企业为推进工业政策项目,在批准日后取得资产且四年内投入使
用,其使用资产的第一个纳税年度分以下情况扣除:
①享受优先待遇的工业项目。按投入使用的全新制造资产成本的55%
扣除;位于工业开发区内且2012年1月1日后批准的项目,按投入使用
的全新制造资产成本的100%扣除。
①一般工业项目。按投入使用的全新制造资产成本的35%扣除;
位于工业开发区内且2012年1月1日后批准的项目,按投入使用的全新
制造资产成本的75%扣除。
(2) 经济特区
南非建立工业开发区(IDZs)以刺激南非部分地区制造业投资、
增加就业机会。目前工业开发区制度正在进行改善治理、简化程序等一
系列改革,为在区域内经营的企业提供更集中的支持。贸易与工业部正
在引进经济特区制度,将现有的工业开发区转变为经济特区,适用额外
的税收优惠措施,以刺激对工业开发区更高水平的投资。
纳税人向经济特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可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并减按15%的税率纳税。享受15%税率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在南非境内成立或实际管理机构在南非;
①来源于一个或多个经济特区的生产经营收入达到90%;
①经过财政部批准的项目(与贸易和工业部协商)。
(3) 投资节能设备
投资用于生产可再生能源和生物燃料的节能设备,可按第一年
50%、第二年30%、第三年20%计提折旧。对于发电量不超过1兆瓦的
光电太阳能发电厂,第一年可全额扣除,但必须提供能源管理机构的
认证。
所有纳税人都可以在节约能源方面享受特别扣除待遇。扣除额为
每千瓦小时节能95分。这项扣除必须基于核准机构对每年实际节能量
的认证。
(4) 国际航运
自2014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国内航运公司,可免交企业所得
税、资本利得税、股息税以及利息预提所得税。
(5) 商业建筑
新建或未使用的建筑物或改建工程的成本可按10%计提加速折旧。
(6) 股息
对于南非居民企业从外国公司取得的股息,当其持有该外国公司
10%以上的股权和投票权时,该股息可免于在南非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南非出台了参股免税政策。具体来说,当居民控股公司出售外
国公司股份且取得资本利得时,如果该南非企业在出售股份前已持有
外国公司10%以上的股权和股东投票权,且持股期限超过18个月,同
时将相关权益出售给非居民纳税人,则可享受免税优惠。
应纳税所得额
(1) 收入范围
居民企业来源于全球范围的收入,除资本性质的收入外,均应计 入
收入总额。企业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可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即
为应纳税所得额。
(2) 不征税和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①政府依照中小企业发展计划和技能支持计划拨付的款项;
①支付给电影公司的政府补贴;
①通过本土电影的电影版权取得的收入;
①小型、中型和微型企业从批准的小型融资实体取得的资金。公
司收到或已实现的股息是不征税的(符合集合投资项目的企业
分配的股息和一些特定受限的股息除外)。
(3) 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准予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
①真实发生的;
①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
①为全部或部分经营目的花费或支出的;
①为实现应纳税所得额而发生的;
①非资本性质的。
在南非境外为实现应纳税所得发生的支出可以扣除,但如果应纳
税所得来源于南非境外的经营活动,则必须符合损失扣除限制规则。
一般而言,为取得收入而产生的经营业务费用(无论是否必须发
生)均可扣除。判定可扣除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发生的费用必须与取
得收入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且被视为经营活动成本的一部分。
扣除项目包括:
①具有收入性质的研发支出;
①为取得收入而借入的贷款产生的利息支出;
①机器、厂房、建筑物或用于经营目的的建筑维修投入使用前发生
的利息支出;
①经营业务的筹办费用,如广告和宣传、可行性研究、保险等发生
的费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非资本性质、为经营活动已经发生的、2004
年1月1日之后的纳税年度发生;
①与取得收入的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的法律费用;
①为经营业务取得收入而占用设施或资产所支付的租金;
①已经纳入收入总额中,但在纳税年度内无法收回的债务;
①与经营业务取得收入密切相关的境内外的差旅费用;
①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大部分业务招待费;
①在经营活动期间发生的行业协会和专业协会的年费(不包括入
场费)和技术期刊的年度订阅费;
①与雇佣和提供服务有关的费用;
①雇员和董事会成员的养老金、公积金和福利基金支出,扣除额
最多不超过薪金支出的20%;
①支付给因年老、生病或身体虚弱而退休的前雇员或被其抚养人员
的年金;
①雇员因购买雇主销售给雇员的低价经济住房产生的贷款,雇主 可
按财年结束时雇员欠缴的未偿还贷款余额的10%扣除(除非该单位 用高
于原始成本的价格出售或雇主收取未偿还贷款部分产生的利息);
①雇主为雇员或董事的特定保险单所缴付的保费;
①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下授予的股份价值;
①为经营活动而使用的场所或机械、设备、器具或物品的修理所
发生的支出;
①给特定福利组织的捐款,如给穷人、有需要的人、老年人或残疾
人提供服务且被批准的公益组织或与提供教育和住房、自然保护、艾
滋病毒预防、灾害和扶贫等相关且被批准的公共福利组织。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①非经营目的产生或支出的费用;
①资本性支出,特殊规定除外;
①为增强企业资本结构发生的差旅费,如购买固定资产或收购新
机构;
①有费用的储备金和用于支付预期费用的准备金不可税前扣除,
因为这部分费用并未实际发生。
损耗和折旧计提规则:针对厂房、机器、工具、用具和其他用于
经营的物品,按照不同比例计提损耗和折旧。飞机和轮船、农业和采
矿业按照特殊规定计提。具体比例如表1所示:
表1 折旧和摊销计提比例表
项目 比例
1996 年 7 月 1 日至 1999 年 9 月 30 日之间取得并使用
每年 %,
分三年计提
2002 年 3 月 1 日后取得
第一年 40%,
之后三年每年
20%
机器
与厂
房
用于生产生物柴油或生物乙醇,用于风力发电、集中太阳能发
电、含有有机废物、填埋气体或植物材料生物质和不超过 30MW
的水力发电
第一年 50%,
第二年 30%,
第三
年 20%
用于生产发电容量不超过 1000KW 或 1MW 的光电太阳能发
电
第一年 100%
1989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或升级 5%制造
业建
筑
1998 年 7 月 1 日至 1999 年 9 月 30 日期间建造或升级且在 2000
年 3 月 31 日前投入使用
10%
1988 年 6 月 4 日及以后建造或升级 5%
酒店
建筑
1993 年 3 月 17 日及之后开始升级且未扩大建筑物现有外部构
架
20%
商业建筑(2007 年 4 月 1 日及以后签订合同、动工、建造或安装的全新或
未使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升级)
5%
环境生产资产(例如废物处理和回收设备)
第一年 40%,之
后三年每年 20%
环境后续生产资产(废弃大坝) 5%
发明、专利、版权和其他性质相似的所有权 5%知识
产权
其他设计或性质相似的所有权 10%
2004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费用 25%
2004 年 1 月 1 日之后发生的费用 100%研发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 日期间发生的费用 150%
用于传送天然油或运输发电站用水的管道 10%
用于输电的线路或电缆;电话线或电缆;用于客运或货运的铁路线 5%
轨道车辆的采购或改装成本 20%
未投入使用的港口基础设施资产以及支持构成港口资产的部分 5%
城市设施更新费用(用于架设、扩建、增加或改善位于市政当局规划 的
城市发展区的商业或住宅建筑物)
第一年 20%,之
后的 10 年每年
8%。改善费用
直线法分 5 年核
销。
(4) 亏损弥补
当符合规定的各项扣除超过收入时则视为产生亏损。亏损可用以
后年度的所得进行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只要以后纳税
年度内持续经营,亏损可无限期结转下一年度。除有特殊规定外,亏
损不得追溯弥补。
南非居民企业境外经营活动的亏损不得用于抵减境内经营活动
的所得,但是可以抵减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应税所得。
资本损失通常是限定用途的,只能用于抵减资本收益,而不抵减
其他交易收入。但是不论资本收益的来源,资本损失可以抵减所有资
本收益。
(5) 特殊事项的处理
①保险公司
对于短期保险,确定应税收入的一般规则也适用于短期保险人。
短期保险公司可扣除与其保险业务有关的支出、再保险保费和任何索
赔的实际负债额(减去已收回的索赔)。此外,未到期风险准备金、
已报告但未支付的索赔以及未报告也未支付的索赔,可由专员酌情决
定。
对于长期保险,保险公司代表各类投保人持有和管理资产,资产
余额代表股东利益,需缴纳所得税。采用这种方法要求长期保险公司
将其资产分配到五个独立的基金,包括免税保单持有人基金、个人保
单持有人基金、公司保单持有人基金、公司基金和风险保单基金。其
中个人保单持有人基金、公司保单持有人基金、公司基金和风险保单
基金获得的应税收入必须根据法案的规定单独确定,每个基金应被视
为独立纳税人。个人保单持有人基金、公司保单持有人基金、免税保
单持有人基金、公司基金及其风险保单基金应被视为独立的公司,在
《所得税法》某些规定下相互关联。
①采矿企业
允许采矿企业从采矿作业产生的应税收入中扣除资本支出,但受
特定限制。例如,资本支出包括凿井和采矿设备的支出,生产开始前
或非生产期间的开发、一般行政和管理支出。
特定矿山产生的资本支出的扣除仅限于从该矿山获得的应纳税
收入,超额(未兑换)资本支出可结转至下一年度,并被视为相关矿
山下一年度评估期间发生的资本支出。矿山的资本支出不能抵消非采
矿收入,如利息、租金、其他贸易活动等。但是,如果新矿在1990
年3月14日后开始采矿作业,且超额(未退税)资本支出不超过纳税
人经营的其他矿山的总应纳税收入的25%,可从其他矿山的采矿总
应纳税收入中扣除。
公司从黄金开采中获得的应税收入按照特殊公式征税,其他采矿
业务应税收入适用于其他公司的相同税率(27%)纳税。
①石油和天然气公司
石油和天然气公司在计算应税收入和某些预扣税方面适用特殊
规则。
①非营利组织
非营利组织在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助力社会发展。税收优惠旨在通过增加财政资源和为这些组织提供实现
其目标的有利环境来帮助非营利组织为其增加财政资源、营造有利发展
环境。组织基于非营利动机成立,或根据1997年第71号《非营利组织
法》、2008年第71号《公司法》成立或注册为非营利组织后,向特区
免税单位申请并获得批准,且持续遵守法案中规定的相关要求和条件,
可获得优惠税收待遇或被批准为公益组织(PBO),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应纳税额
通过将适用税率应用于纳税人的应税收入来确定正常的应纳税
额。
合并纳税
总部公司与其他常驻公司一样需要纳税,但能享受所得税、资本
利得税和股息税的部分减免,且该减免不适用于非总部公司的常驻公
司。总部公司有特殊减免,同时它们也要遵守特殊的反避税规则。
根据《所得税法》规定,本地公司必须符合三项规定,才有资格在
任何课税年度选择成为总部公司,即“10%的股权和投票权”要求、“合
格外国公司的总资产成本的 80%或以上”的要求和“总收入的 50% 或以上”
的要求。
非居民企业
概述
南非实行基于居住地的所得税制度,居民的全球应税收入需在南
非缴纳所得税,非居民就来自南非境内的应税收入在南非纳税。
南非政府与多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以避免双重征税。如果相
同收入在两个国家都被征税,通常允许在居住国对在另一个国家支付
的税款进行抵免。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南非境外居民开展的任何商业或贸易活动所得收入需在南非正
常纳税。但是,这可能会导致居民所得收入在南非和开展交易活动的国
家(来源国)都要缴纳所得税。这种情况通常通过两国之间缔结的税
收条约来解决。一般来说,利润将在居住国征税,除非业务是在另一个
国家通过“常设机构”进行的。“常设机构”一词在税收协定中通常指企业
开展全部或部分业务的固定营业地点。
税率
非居民企业在南非境内开展贸易,也要对来自南非境内的收入按
27%的统一税率纳税。现行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通常为27%。
征收范围
非居民在南非境内开展贸易或业务所获得或应计的商业收入应
在南非纳税。所得税可能会受到税收协定的影响。
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南非的收入,除资本性质的收入外,均应计入
收入总额。企业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可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与居民企业的相关规定相同。
应纳税额
通过将适用税率应用于纳税人的应税收入来确定正常的应纳税
额。
预提所得税
非居民收到或应计的特许权使用费可能需要缴纳所得税或特许
权使用费预扣税。因传授任何科学、技术、工业、商业知识或信息而
收到的款项,通常称为“专有技术”付款,包括在“总收入”中,并
应纳税。非居民收到或应计的任何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可免缴所得税,
除非该非居民在收到该款项或该款项应计之日前的12个月期间,实际 居
住在南非的时间累计超过183天,或者支付版税的知识产权、知识 或信息与
非居民在南非的常设机构有关联,前提是该非居民已注册为 纳税人。15%
(或根据相关税收协定确定的更低税率)的特许权使用 费预扣税是最终
税。如果任何人支付给任何外国人或为任何外国人的 利益支付的特许权
使用费被认为是来源于南非境内的收入,应缴纳特 许权使用费预扣税。
南非税务局发布《特许权使用费预扣税指南》, 解释如何填写特许权
使用费预扣税申报表 (WTR01)、如何通过SARS 电子申报系统付款以
及如何使用REV16表格申请退税。该指南于2025 年5月30日生效。
支付给非居民或为非居民的利益支付的任何金额的利息都应缴
纳利息预扣税,前提是该金额被视为来源于南非境内的收入。利息预
扣税按照利息金额的15%或根据相关税收协定确定的较低税率计算。利
息预扣税是最终税。
股息税是对居民公司(总部公司除外)支付的股息征收的。外国
股息也应缴纳股息税,前提是该外国股息不构成资产的实物分配,并
且是以上市股票的形式支付给居民。股息税按照股息支付额的20%计
算。根据税收协定,支付给非居民的股息税率可能会降低。
亏损弥补
当符合规定的各项扣除超过收入时则视为产生亏损。亏损可用以
后年度的所得进行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只要以后纳税
年度内持续经营,亏损可无限期结转下一年度。除有特殊规定外,亏
损不得追溯弥补。
特殊事项的处理
参见 应纳税所得额—(5)特殊事项的处理。
资本利得税
资本利得税于2001年10月1日起在南非征收,资本利得税不是一
种单独的税,而是所得税的一部分,是对资本利得的应税部分征税。
南非对居民企业在全球范围处置或视同处置资产取得的资本收益征
税,应税行为非常广泛,包括销售、报废、交换、损失、销毁、没收或
放弃任何资产。居民企业向股东和信托受益人分配资产,以及授予、行使
或延长任何期权合同也是资本利得税的应税行为。
以下资本利得和损失不得计入应税资本收益中:
(1) 免税机构实现的收益和损失;
(2) 处置专门用于取得免税收入的资产所发生的收益或损失;
(3) 向公益组织捐款。
在特定情况下,计算资本收益时不得扣除损失。这些情况包括处
置以下资产:
(1)专门用于商业目的的飞机和船只;
(2)2001年10月1日之前从关联方处取得的无形资产;
(3) 处置给关联方的资产;
(4) 为取得资产而没收的存款;
(5) 不专门用于商业用途的期权(包括未行权已过期的期权);
(6) 在收购后2年内处置的股份,其股东已收到额外股息。
资本利得和损失与收入和支出分开计算。由于资本利得税自2001
年10月1日起实施,在此日期之前取得的资产,按照特殊规定确定其
资产的税基。
申报制度
申报要求
纳税人应在纳税义务发生后21个工作日内到南非税务机关进行
税务登记。企业可以选择使用其财务年度作为纳税年度。如企业的财
务年度截至6月30日,那么它的纳税年度就是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
月30日。
税款缴纳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按半年预缴。纳税年度的前六个月进行第
一次预缴,纳税年度结束日前进行第二次预缴。对于纳税年度为3月1
日至次年2月28日的纳税人,要在纳税年度结束后七个月内进行第三
次缴纳(汇算清缴)。对于适用其他纳税年度的纳税人,要在纳税年
度结束后六个月内进行第三次缴纳(汇算清缴)。所有公司应自其财
政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提交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Individual Income Tax)
个人所得税是对自然人的应税收入征收的税款。除某些例外情况
外,被视为南非居民的任何自然人都应对其全球收入征税。就税收目
的而言,不被视为居民的自然人,即非居民自然人仅对其来自南非境
内的收入征税。
居民纳税人
南非以居住地为判定标准对全球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
就其全球收入纳税。资本收益自 2001 年 10 月 1 日起被纳入所得税税基。
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为南非居民:
(1) 经常居住在南非;
(2) 如果不是习惯性居住,则需要在纳税年度内,在南非累计
居住满 91 天、在前五年中每年均超过 91 天且这前五年中累计居住满
915 天。
征收范围
(1) 应税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为总收入减去免税收入,再减去扣除项
目和扣除标准后的金额。总收入为来源于全球的收入。实现的资本收
益应按 %计入个人的应税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包括:薪酬(受雇所得),例如薪金、
工资、奖金、加班工资、应税(附加)福利、津贴及特定的福利;经
营或贸易的利润或损失;个人作为信托受益人而取得的收入或利润;
董事费;投资收益,如利息和国外股息;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年金;养老金收入;特定的资本收益等。
①就业收入包括:
A.工资
工资总额包括在南非受雇或提供服务获取的以及南非居民依照
协议或自主取得的不区分收入来源的所有现金或实物形式的收入。如
果在纳税年度中任何十二个月,个人在南非境外提供劳务累计超过
183 天或者连续超过 60 天,则其在南非境外提供服务获得的收入免税。
雇主在服务开始、转移或终止时支付的搬迁费用,包括搬家、出售旧
房、搬入新居等,以及雇员获得永久性住所之前临时居住超过183
天的住宿费用,不视为就业收入的一部分。
B.实物福利
原则上实物福利应当作为就业收入的一部分缴纳税款,除非有特殊
的减免。例如,一名员工获得了一笔免息或者低息的贷款,应税的部分
是官方利率超过员工实际享受的利率的部分。对于免费的住宿, 应税
收益由公司或者雇主的成本和雇员支付的金额两者价值孰高决定。雇
主支付的员工或者员工亲属的医疗服务、提供药物的相关费用, 其服务的
等价金额为应税福利。员工和公司董事由于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持有权益
工具(如股票和期权)而取得的收益依据特殊规定征税, 其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为取得授权时间。但是,要考虑其是受限制的还是无限制的。
雇员只有在授权权益工具解禁时,才需要实际纳税。其他应税福利包括
豁免员工债务、偿还债务或者从雇主处取得的低于市场价值的资产。
C.养老金收入
定期支付的养老金和年金,依照正常个人所得税税率全额纳税。
但是,如果居民获得的外国养老金是来源于国外社会保障或者是由于过
去受雇于南非境外而获取的来源于境外的报酬,在南非免税。员工缴纳
的用于获取养老金、公积金和退休年金的款项,可扣除金额为员工应税
收入或报酬的 %及每年 35 万兰特中孰低者。
①经营和专业收入包括:
个人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与公司的计算方法基本一致。应税 所
得额的计算以年度财务报表为依据,其净利润或净亏损为会计口径。
实际发生的、交易进行中发生的、与应税收入有关的、不属于资本性 质
的以及有商业目的的支出可以扣除。南非境外发生的支出可以扣除, 但
是要适用一定的损失限制规则。一般来说,所有为取得应税收入而 发生
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非资本性支出,都可以扣除。可扣除的支出 必须与
收入有实际联系,是其成本的一部分。
A.以下开支在特殊条款下可以税前扣除:
a. 用于取得收入而借贷产生的利息,包括为取得国外应税分红的
股份而支出的利息;
b. 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开支,例如收回债务、买卖股票、服务
协议;
c. 为实现交易目的而租用资产所支付的租金;
d.纳税年度无法收回的债务;
e.在南非境内外从事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差旅费,如购买货物等; f.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参与行业协会、专业团体、科技期刊的花费; g.用
于生产经营的房屋、机械、工具、物品等的维修费用;
h.向公益团体捐赠用于扶贫、帮助老年人和残疾人、支持教育等
方面的支出,该项扣除限制在应税收入的 10%以内。
B. 不可扣除费用包括:
a. 不具有交易目的的开支;
b. 资本性质的支出,不包括在规定资本免税额范围内的开支; c.
为增强企业资本架构而发生的差旅费,如购买固定资产或收购
新的机构;
d.支付给前配偶的生活费;
e.个人的经营和专业收入计入个人的其他类型收入,适用累进税
率。
①投资收益包括:
个人取得的股息收入(不包括信托计划和建立企业的特定股息)
是免税的。境外股息收入在特定情况下免税,例如个人持有最低 10%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自 2012 年 4 月 1 日开始,南非居民个人股东从
居民企业或在南非上市的非居民企业获取的股息需缴纳股息税。任何
公司在宣告和支付股息时,都要扣缴股息税,并向南非税务机关缴纳。
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免税投资额范围内的收入或收益分别减免所
得税和资本利得税。在任意纳税年度内,投资于指定机构不超过3 万兰
特,共计不得超过 50 万兰特。该项减免适用于任何自然人, 不论其
是否为居民。
①资本收益包括:
南非居民个人在处置或视同处置资产时,需要就全球资本收益纳
税,包括资产的出售、报废或交换时;个人或法人实体不再为南非居民
时;个人在公司、合伙企业、信托中的利益发生转移时;个人死亡时。
资本利得的计税依据为资本收益的 %,并可扣除一定额度。
下列资本收益和损失不计入应税资本收益:
A.处置自有住宅在 200 万兰特以内的收益或损失;
B. 处置个人所有的机动车辆(不含超过 10 米的船只以及净重超
过 450 千克的飞行器)实现的收益或损失; C.
一次性取得养老金和人寿保险金收益;
D.人身伤害或疾病以及诽谤诉讼取得的赔偿;
E. 从赌博、博彩或者比赛中取得的收益或损失(不含违法活动或
者来源于国外的奖励);
F. 个人使用而购买外国货币产生的汇兑损益;
G.特定情况下,小型企业在处置市场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兰特的资产
时取得的收益或损失;
H.债权人处置关联个人所欠债务取得的收益或损失;
I. 处置专门用于取得免税收入的资产实现的收益或损失;
J.向公益组织的捐赠。
(2) 不征税所得
当收入符合不征税的条件时,纳税人的收入不需要纳税,也不包
括在总收入中。常见的两种情况是预付款和偿付款。
预付款是当雇主要求雇员代表雇主承担与业务相关的费用时,委
托人(雇主)给予接受人(雇员)的一笔款项。雇员有义务向雇主证
明和说明与业务有关的支出。当实际发生的费用少于批准的预付款时,
雇主从雇员那里收回差额,反之亦然。雇员不会有税务负担。总收入 中
不包括收到的预付款,也不扣除发生的支出。
当员工代表雇主自费支付与业务相关的费用(即没有享受津贴或
预付款的福利),并且证明相关费用由雇主报销,则雇员取得报销款
项不会有税务负担。也就是说,雇员不得申请扣除所发生的支出,也
不需要将此类报销包括在其总收入中。
(3) 免税所得
免税收入包括:
①任何残疾人补偿和工人伤残补偿;
①南非社会保障发给个人或应计入个人收入的金额;
①居民的外国退休金(来源于国外社会保障或过去受雇于国外而
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①居民因持有非居民企业超过10%的有表决权的股票而取得的国
外股息收入;
①雇员取得的由雇主在服务开始、转移、终止时支付的搬迁费用, 包
括搬家、出售旧房、搬入新居等,以及雇员获得永久性住所之前临时居
住超过 183 天的住宿费用;
①雇主支付的为了奖励员工行为或者长期服务的第一笔不超过
5000 兰特的收入;
①授予雇员或其亲属的慈善助学金;
①由于退休、死亡或者因裁员、雇主停业而导致的失业所获得的第
一笔不超过 50 万兰特的一次性补贴,以及第一笔不超过 25000 兰特的
退休基金收益;
①超过 65 岁的个人每年获取的第一笔不超过 34500 兰特的利息
收入,其他人每年获取的第一笔不超过 23800 兰特的利息收入;
①从保险公司自愿购买的年金资本项目中获得的收益;
①从前任配偶处取得的生活费(或赡养费);
①除了特殊情况,大多数当地分配的股息,适用股息税;
①南非道路事故基金赔款(自 2012 年 3 月 1 日起);
①免税投资额度内取得的收入或收益(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
税率
2025/26 年度个人所得税适用累进税率,其税阶及适用税率如下:
表2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应纳税所得额(兰特) 税率
1-237100 18%
237101–370500 42678 兰特+(超过 237100 金额)×26%
370501–512800 77362 兰特+(超过 370500 金额)×31%
512801–673000 121475 兰特+(超过 512800 金额)×36%
673001–857900 179147 兰特+(超过 673000 金额)×39%
857901–1817000 251258 兰特+(超过 857900 金额)×41%
1817001 及以上 644489 兰特+(超过 1817000 金额)×45%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的税率每年由议会确定,一般称为“边际税
率”或“法定税率”。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按比例浮动的,导致税额随应
纳税所得额的增加而增加。每年财政部在年度预算中通过发布适用的
纳税申报表公布税率。
税收优惠
(1) 起征点
个人在依照税率表正常计算税款时,如果纳税年度应税收入小于
起征点,则不需要纳税,也不需要进行纳税申报。近年纳税年度中不
同年龄段个人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如表 3 所示:
表3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表
起征点(单位:兰特)
纳税年度
65 岁以下个人 65 岁到 75 岁的个人 超过 75 岁的个人
95750 148217 165689
91250 141250 157900
87300 135150 151100
83100 128650 143850
79000 122300 136750
78150 121000 135300
75750 117300 131150
(2) 额外医疗费用税收减免
自 2012 年 3 月 1 日起,如果自然人纳税列入医疗计划中,可以从其
应税收入中扣除一部分金额,这部分减免被称为“医疗计划费用税收减
免”,医疗计划费用税收减免在雇主替雇员或者亲属支付时也可使用。
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65 岁以上的个人以及残疾人可享受额外的医疗费
用税收减免。
(3) 免税投资
免税投资作为鼓励家庭储蓄的激励措施被引入。该激励措施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个人不必为这些投资的回报缴纳所得税、股息
税或资本利得税。任何人(包括未成年子女)都可以进行免税投资,但
是,免税投资具有年度限制并且每人有 50 万兰特的终身限制。
税前扣除
个人总收入中的可扣除项目受到限制,向公益团体捐赠用于扶贫、
帮助老人和残疾人、扶持教育环境保护、维护、修复和管理费用等可 以
扣除,扣除限额为应税收入的 10%。住房贷款利息、首付款、私人旅行、
家庭生活开支以及个人保险等费用一般不能税前扣除。但是, 如果私
人住宅一部分定期地专门用于商业活动(如家庭办公室),其 相关的非
资本性支出(如房贷利息、保险、物业费、生活开支、清扫 费等)可以
扣除,其用于经营部分的费用通过与住宅面积的比例计算 进行分摊扣除。
如果一项交易中,允许的扣除和免税额超过了获得的收入,则产
生实际损失。实际损失不因一个人在一项交易中没有取得收入就被认定,
如果交易持续进行,则实际损失可以无限期地在以后年度结转抵减收
入,但是不得向以前年度结转。资本损失一般是独立的,只能抵减资
本收益不能抵减其他收入。
应纳税额
计算应纳税额的起点是确定总收入额,总收入额代表一个人收到
或应计的现金或其他形式的总收入额(不包括资本性质的收入或应计
额),从总收入额中扣除某些免税总额,以得出收入额。允许扣除的
总额从收入额中扣除,所有应纳税资本利得的金额加到收入额中,以
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可能与根据会计原则确定的收入总
额或应计所得有重大差异。例如,出于会计目的,某些资本性质的收
入可能被完全包括在内,而出于所得税目的,其中只有一部分可能被
包括在内。
非居民纳税人
南非以居住地为判定标准对全球收入征收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就
来源于南非的收入纳税。资本收益自 2001 年 10 月 1 日被纳入所得税税
基。
判定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不满足居民纳税人条件(参见 )的为非居民纳税人。
征收范围
南非的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取决于个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南非居
民须对其全球收入和资本利得纳税。非居民只需就来源于南非境内的收
入,或就位于南非的不动产产生的处置收益或其他资本利得纳税。
根据国内法,在南非工作的外国人有义务为在南非获得的就业收
入缴纳所得税。通常,非居民的薪酬包括:
(1) 工资。工资是应税的(奖金也是应税的);
(2) 津贴。津贴通常也是应纳税的(尽管外国人可能有权对他
或她发生的一些相关支出进行扣除);
(3) 福利。收到的某些福利需要纳税,而其他福利则不需要纳
税。
(4) 其他来源的收入可能包括交易利润、董事费、租金收入、
养老金等。
税率
非居民将按照与居民相同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税前扣除
非居民通常有权获得与居民相同的扣除和退税。
税收优惠
如果非居民在税收上被视为另一国家的居民,则该非居民的税收
地位可能会受到南非与该外国政府之间签订的税收条约的影响。
应纳税额
非居民的“总收入”为个人在任何给定的课税年度来源于南非境内
的“现金或其他形式的总额”(不包括资本性质的收入)。非居民只需
就其来源于南非境内的收入或应计的金额纳税。但是,非居民的税务
状况可能会受到南非政府与其居住的外国政府之间达成的避免双重
征税协议的影响。根据相关协议,非居民在南非获得的报酬在满足特
定要求的情况下,可能不在南非缴纳所得税。
申报制度
申报要求
个人纳税年度为十二个月,截至每年二月的最后一天。
需要进行纳税申报的个人要依照南非税务局发布的公告进行所
得税申报,包括:
(1) 总收入超过起征点的个人;
(2) 合计资本收益的 25%与总收入之和超过起征点的个人;
(3) 从事生产经营取得收入的个人(不含工资);
(4) 信托、死亡、破产的纳税代理人;
(5) 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取得各种补贴的个人,如旅行和生活
津贴;
(6) 收到纳税申报表的个人。
若符合下列所有条件,则无须提交申报表:
(1) 当年的受雇收入、工资税前不超过 50 万兰特;
(2) 整个纳税年度受雇收入、工资只从一个雇主处获得;
(3) 无汽车补助、因使用公司汽车获得的应税福利、差旅补助
或其他收入(例如利息或租金收入);
(4) 未申领税务相关扣除、退款(例如:医疗费用、雇主发放
之外的退休年金、差旅费)。
自 2019 年 1 月 25 日起,自愿或强制扣押财产的个人纳税人必须按照
以下方式提交所得税申报表:
(1) 破产个人。破产个人在财产扣押前使用的纳税识别号将失
效,今后不能再使用。任何在财产扣押日期前尚未清缴的所得税申报
表,必须使用宣布破产前所用的纳税识别号提交。
(2) 资不抵债的财产。受托人必须为资不抵债的财产申请一个
新的纳税识别号,用于自财产扣押日期起至该纳税年度最后一天结束期
间到南非税务局办理业务。重新申请纳税识别号并非强制性的,只适用
于破产个人的全部或部分业务承诺转移至资不抵债财产的受托人的情
况。在个人宣布破产后,破产个人需申请一个新的纳税识别号, 以便在
南非税务局办理缴纳税款及提交申报表等业务。
税款缴纳
个人在取得工资或股息收入时,支付方需要扣缴税款。
南非税务机关对于工资薪金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要求雇主按照规定
的标准在报酬中直接扣缴。当计算个人实际应纳税款时,被雇主扣缴工
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员工只需要对相应税款多退少补。在纳税年度内,
雇主需要扣除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并且在一个纳税期结束时, 需要根
据相应表格将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分为标准员工所得税或者扣缴税。
对于在员工标准所得税之下的,按标准员工所得税扣缴。如果就业不足
一年,净工资需要按年计算以适用相应的税率。标准员工所得税不能退
税,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不能少于标准员工所得税。
增值税(Value-Added Tax)
增值税是依据《增值税法》征收的间接税。增值税包含在供应商
提供的自行生产或提供的货物或劳务的应税销售价格内,任何商品标
注的价格或报价都已包含增值税。增值税在提供货物或劳务时,或商
品进口到南非时征收。根据《增值税法》第 1 章第 1 款的解释,“进口服
务”也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服务接受方是居民个人或服务是非税收目
的的,免缴增值税。
概述
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根据《增值税法》规定的豁免、例外、扣除和调整,应为国家收
入基金的利益征收和支付增值税。供货商在开始日期当日及之后,在
其企业经营过程中,供应其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应缴税款应由该款项
所对应的卖方支付;在开始日期当日及之后提供进口服务时,按有关
供应或进口价值的 15%(视情况而定)计算,应缴纳的税款应由进口
服务的接受者支付。
征收范围
企业或个人在连续十二个月以内,应税销售总额超出固定的增值
税临界值 100 万兰特,需注册成为增值税纳税人。每年应税销售总额
超过5 万兰特但不超过100 万兰特的供应商,可以自愿申请注册登记。企
业或个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在未来的十二个月内,应税销售总
额会超过 100 万兰特的,也需注册增值税。在此种情况下申请注册增
值税,需要在 21 个工作日之内,提交一份评估报告或已经签订的合同。
增值税免税商品服务:金融服务、营运性公路和铁路公共交通、
个人提供房屋出租、特定的教育服务(如初中、高中、大学和科技或
理工大学)、劳工组织、仲裁委员会、政府机构及其成员生产的特定产
品、儿童思想服务和校后中心等。
税率
在 2018 年 3 月 31 日之前,大部分商品和进口商品适用 14%的标准
税率,进口商品按合并关税等其他各税后的商品价格的 14%计算增值
税。但有部分限量货物或劳务商品使用的是零税率。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提供货物和服务的税率为 15%。
增值税零税率的货物和劳务:在南非出口的货物、汽油、柴油和照
明石蜡、由南非储备银行发行的特殊金币包括克鲁格金币、国际运输和
相关服务、南非以外的服务、混合奶粉、供人类生活消费的特定粮食产
品(如:粗面粉面包、黑麦食品、玉米粉、玉米片、玉米饭、干玉米、
干豆、水稻、扁豆、水果和蔬菜、沙丁鱼罐头或沙丁鱼、牛
奶、酸奶和奶粉、蔬菜烹调油、鸡蛋、食用豆类和豆科植物)、提供给
农民的农业企业所需的特殊农产品(如动物饲料,籽苗,化肥)等。企
业或个人应提交有效证据材料,如税票,作为零税率商品进项税抵扣凭
证。下表为增值税税率表:
表 4 增值税税率表
税率
适用情
形
具体情形
14%
2018 年
3 月 31
日之前
标准税率
15%
自 2018
年4 月1
日起
标准税率
出口货
物适用
零税率
的规定
如果供应商同运输承包商签订了合同将货物交付至南非以外的地区,并保 留
出口的书面证据,那么向南非地区以外的消费者(企业或个人)出口货 物,
适用零税率。
出口服
务适用
零税率
的规定
如果服务不直接同位于南非的土地(或作出任何改善)或动产相关,或在 提
供服务的同时还直接向在南非的个人提供供应,那么向非居民消费者提 供服务
适用零税率。此外,如果服务本身是向南非以外地区提供的,该供
应适用零税率。
0
%
货物和
服务的
国内供
应适用
零税率
当地政府收取的财产税;
不构成膳食餐饮直接消耗的某些基本食物(如黑面包、新鲜果蔬、玉米粉、 食
用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牛奶和奶粉;
机动车、船舶、捕鱼船、火车、农用和生活机器所用的某些汽油和柴油基 产
品;
用作燃料或加热的照明煤油(石蜡);
持续性经营下可以独立经营的企业所进行的销售(全部或部分)符合特定 条
件;
取得某些货物用于农业、畜牧或耕作(如,动物饲养、施肥、用于耕作的 杀
虫、栽培和播种);
向南非储备银行提供黄金;
在海关监管区域提供货物(包括土地)或服务;
某些矿产权的供应;
政府征用土地的供应;
保税仓库内货物供应;
向非居民企业提供货物,非居民企业向南非供应商提供并交付货物;
为了加工、修理、清洗或翻修,临时进口货物,与之相关的服务供应; 货
物或旅客跨国运输和与之相关的保险服务;
向外国远洋船舶和飞机提供的某些货物和服务;
与位于国外的土地直接相关的服务供应;
在南非以外地区提供或实现的服务供应;
向不在南非的非居民提供服务,不包括与位于南非地区的土地(或作出任 何
改建)或动产直接相关的服务,和非居民向南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或提 供动
产;
收到政府或当局补助相关的服务;
向非居民提供质保维修服务。
税收优惠
小微企业优惠扶持
为减少年营业额低于 100 万兰特的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自 2009
年 3 月 1 日开始,南非针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封闭公
司、公司和合作社征收营业税。通过认定的小微企业可以选择注册增
值税或者是营业税,也同时满足增值税的自行申报条件。有关营业税
的介绍参见 章节。
外交官员税收豁免
外交官员购买的指定物品免征增值税。通过注册增值税和提交申
报表,向外交部、领事馆、南非政府认可的国际组织、州长、特使提
交申请,以定期退款的方式给予豁免。
免税商品服务
增值税免税商品服务:金融服务、营运性公路和铁路公共交通、
个人提供房屋出租、特定的教育服务(如初中、高中、大学和科技或
理工大学)、劳工组织、仲裁委员会、政府机构及其成员生产的特定产
品、儿童思想服务和校后中心等。
和零税率商品不同的是,免税商品没有应税商品的资质。供货商
无需缴纳免税货物或劳务的增值税(销项税),免税商品的进项税不
能抵扣。
应纳税额
销售额确认
根据《增值税法》,除另有规定外,货物或服务的供应价值应当
为供应对价的金额减去税费,若对价是以货币形式确认的,金额为相
应的货币金额;若对价并非以货币形式确认,金额应当为对价的公开市
场价格。若在支付 1958 年《邮政局法案》(1958 年第 44 号法
案)第 1 条定义的邮政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对价时所使用的邮票费用
应当从对价中减除;对于提供方未将对价中的税费部分单独列示的情
况,视同该税费部分的金额等于对价含税金额乘以计税比率。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决于供应时间,简单地说,即根据《增值税法》
认定的交易发生日期。一般的供应时间规则是以下较早的时间:
(1) 开具发票的时间;
(2) 收到付款的时间。
一般的供应时间规则适用于大多数交易。然而,有些交易有特殊
的供应时间规则。如关联方之间的供应、固定资产交易和根据分期付
款信贷协议进行的供应。
应纳税额的计算
除按照规范的销项税减进项税计算增值税的方法,没有其他计算 缴
纳增值税的方法。增值税系统的机制是基于扣除或进项税抵扣方法, 这
种方法允许供应方从由企业提供货物、服务收取的税款(销项税) 中
扣除企业购入时产生的税款(进项税)。然而,一些进项税不得抵 扣,
比如取得机动车辆以及娱乐活动。
申报制度
申报要求
企业或个人每月或每两个月申报增值税,如有特殊原因,经税务
机关批准,可以申请延期。企业或个人一次应税销售额在 100 万兰特以
下的,可以申请自行申报。如申请自行申报,在之前的十二个月, 应
税销售额应已超过 5 万兰特,或者是在接下来的十二个月,应税销
售合同金额超过 5 万兰特。如果没有达到 5 万兰特,或者是根据经营
活动性质,该项应税销售仅能在十二个月以后履行纳税义务,也可以
申请自行申报注册。
2020 年 3 月 28 日起,如果增值税纳税人在南非税务局电子申报系
统上注册,可以通过以下简单步骤,在电子申报系统上申请并获得注
册通知。
(1) 登录南非税务局电子申报系统;
(2) 跳转至组织主菜单;
(3) 点击侧面菜单中的南非税务局注册信息;
(4) 选择注册通知;
(5) 选择增值税。
自 2020 年 5 月 25 日起,若未识别出风险,南非税务局将立即向所有
通过电子申报或无障碍通道提交的申请人发放增值税参考号码。税务
局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可以通过电子申报、南非税务局网站在线查询
系统或上门服务渠道提交,上门服务渠道需要预约。
税款缴纳
企业或个人在生产商品过程中不征收增值税。如果商品是为了免
税或任何其他非应税目的而生产,供应商不得收取增值税和扣除增值
税。
如果在纳税期内,进项税额超过了销项税额,税务机关将退还差
额给销售商。
进口服务接受方有义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如果由非
居民提供非税收目的的进口服务,增值税注册企业或个人应针对进口
服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增值税。所有进口服务的应纳税额应该和
其他同一纳税期间内的增值税一起缴纳。
其他
外国游客退税
外国游客可以在南非增值税退税管理人员处(VRA)办理所购
货物的增值税退税。退税相关注意事项:
(1) 购买者必须符合退税资格;
(2) 一次购买商品含增值税价格需要超过 250 兰特;
(3) 购买者必须在离开南非时带走所购商品,并在出境处接受
海关和退税管理人员的检查;
(4) 所购商品必须通过有资质的购买者或运输公司通过 43 个指
定商业港口的其中之一出关;
(5) 购买者需要供应商开具有效税票的,所购商品必须在发票
开具之日的 90 日以内离境;
(6) 在约翰内斯堡(坦博)、德班(卡沙加)和开普敦(开普
敦国际)的国际机场办理退税;
(7) 通过其他商业港口离开南非,可以通过邮寄方式申请退税,
退税管理人员需要在购买商品离境后三个月以内收到退税申请及相
关材料;
(8) 退税收取相关费用。
出口商品退税
当供应商向境外购买者提供动产并实际交付后,供应商可以申请
零税率。
非居民或外国企业在南非购买的货物,可在货物实际运输出境以
后向退税管理人员处申请退税。在特定情况下,供应商可以根据《增
值税出口制度》取得并保留按要求出口的证明材料,申请增值税零税
率。
增值税退税抵欠税
南非税务局已经根据立法变化实施改进了增值税退税程序,自
2019 年 9 月起,纳税人可使用企业主银行账户的增值税退税,支付企
业其他子账户或分支机构的增值税欠税。当企业主账户或子账户上有
到期的增值税退税时,可以按以下方式使用:
(1) 主体企业的增值税退税可抵减其他分支机构的未缴税款;
(2) 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退税可以抵减主体企业的未缴税款或者
其他分支机构未缴税款。
抵欠成功后,税务机关将出具退税通知书,包含说明税款所属期、增
值税登记号、要支付的税款、退税抵欠额,以及退税的账户编号。
增值税国内反向征税
根据《国内反向征税条例》规定,自 2022 年 7 月 1 日,南非对贵金
属交易实行增值税国内反向征税,即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税货物 销售,
按标准税率征收的增值税必须由购买者代表供应商核算并缴纳:
(1) 销售贵金属;
(2) 供应商是已注册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
(3) 购买者是已注册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
外国实体注册
外国实体在南非注册增值税时,如果一个或多个外国实体属于
《所得税法》第 1(1)条定义的同一“公司集团”,需要注册增值税,
则允许这些独立实体进行单一分支机构增值税注册。但该集团中的一
家实体必须已经在南非经营企业并注册为供应商(主要注册供应商),
主要注册供应商可以为所有外国实体注册一个单独的分支机构或分
部。
主要供应商必须提交增值税申报表以核算其增值税,并且为其分
支机构或分部提交单独的增值税申报表以核算所有其他实体的增值
税。
其他税(费)
转让税(Transfer Duty)
概述
转让税是对不动产或土地权益获取的收入征税,针对个人交易、
资产增值或者处置资产取得的价值进行征收。转让对象包括土地及其
附着物以及采矿权等,房地产公司股权、封闭式公司成员权益或者不动
产信托收益等也被认为是财产,适用转让税。上述房地产公司、封闭式
公司和信托的房地产公允价值占总资产的 50%以上。
税收优惠
下列不动产的转让免征转让税:
(1) 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从死者处取得;
(2) 来源于公司重组的免税财产;
(3)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者标准税率的交易取得的财产。
税率
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适用以下税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表 5 转让税税率表
公平市场价值或对价(兰特) 税率
0-1100000 0
1100000-1512500 (超过 1100000 金额)×3%
1512501-2117500 12375 兰特+(超过 1512500 金额)×6%
2117501-2722500 44250 兰特+(超过 2117500 金额)×8%
2722501-12100000 88250 兰特+(超过 2722500 金额)×11%
12100001 及以上 1026000 兰特+(超过 12100000 金额)×13%
申报制度
纳税人应在收购之日起六个月内缴纳税款。如果在这段时间内没
有支付转让税,则每月按 10%的年利率计算利息。此处六个月的期限
从交易达成的日期(即各方签署协议的最后日期)开始,而不是从合
同对各方产生约束力的日期(即条件得到满足的日期)开始。
证券交易税(Securities Transfer Tax)
概述
证券交易税针对转让证券征税,包括在南非成立的上市及非上市
公司、在南非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外国公司。
税收优惠
特殊实体和交易类型免税,包括:
(1) 证券交易不涉及所有权的改变;
(2) 南非政府及其他国家政府;
(3) 公益组织;
(4)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通过继承方式获取;
(5) 当一项交易被视作收购财产,则适用转让税;
(6) 约翰内斯堡证券交易所授权的股票经纪人交易的 4 种类型
的股票账户;
(7) 转让不动产信托。
应纳税额
税率为 %,税基为证券的转让价格,一般为支付价格、市场
价格或者申报价格。
其他
证券交易税申报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上市证券为证券转让次月 14 日内申报;
(2) 非上市证券为证券转让当月结束后两个月内申报。
(3) 证券交易税使用专门的网上申报系统。逾期仍未缴纳税款
的,按未缴税款的 10%缴纳罚款。
遗产税(Estate Duty)
概述
遗产税是指通常居住在南非的人死亡时,就其遗产征收的税款。
通常不居住在南非,但死亡时位于南非的个人也适用遗产税。财产包括
任何权利和财产,如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等,还有信托、
用益物权以及类似权利等。但对于通常不居住在南非的死者的遗产不包
括:
(1) 位于南非境外的动产和不动产;
(2) 只在南非境外的可执行债权;
(3) 登记、可执行仅在南非境外的商誉、许可证、专利权等类
似权益,或者与之相关的在南非境外的商业活动;
(4) 持有法人团体而不是公司的股份和股票,并且股份和股票
的所有权不需要在南非进行登记;
(5) 取得以上提及的财产、商誉、债权等收益的权利。
税收优惠
应税金额为净遗产价值减去 350 万兰特,此外还要减去获得遗产
缴纳的转让税,以及扣除遗产中包含的之前获得的去世 10 年以内死
者的遗产。
应纳税额
对于遗产税涉及财产价值的确定有专门的规定,通常使用市场公
允价值,特殊情况除外。例如,涉及死者财产的年金价值以及非上市
公司股权价值等。
要确定遗产的净价值,可以扣除部分项目,包括丧葬费用、个人
债务、管理费用、成为南非居民前持有的资产、国外债务、公益捐赠
以及留给遗孀部分。
遗产税的税率为 20%,自 2018 年 2 月 21 日起,超过 3000 万兰特应
税金额的税率提高到 25%。根据《遗产税法》第 10 条规定,未缴遗
产税每年收取 6%的利息。
赠与税(Donations Tax)
概述
赠与税是对居民个人捐赠财产(包括无偿放弃的财产)进行征税。
该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或无形资产,不区分财产所在地。
税收优惠下
列行为免税:
(1) 向一方配偶婚前或婚后协议中注明的捐赠或者按照权责发
生制确认的在配偶双方公证协议中规定的项目;
(2) 一方配偶从另一方获得的赠与,即已婚夫妻间的赠与;
(3) 临终捐赠;
(4) 受赠者在赠与者死亡后方可获得的捐赠;
(5) 捐赠自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取消的;
(6) 捐赠者获得的位于南非以外地区的财产;
①在捐赠者首次成为南非居民前;
①从非居民处获得的遗产或者捐赠;
①除上述①①提及的资产处置获得的资金外的其他可取代的财产;
(7) 通过某些特定主体,如人员、机构、组织、协会、事业单
位等免除所得税的主体获得的捐赠,例如公益组织;
(8) 受赠人总收入中包含的因就业产生的自愿奖项;
(9) 依据信托处置的财产;
(10) 捐赠者赠与子女的农业地产的使用权或占有权(除信托、
用益物权或其他类似权益);
(11) 上市公司的所得捐款;
(12) 集团内各级成员公司间的捐赠;
(13) 捐赠者(非个人)在纳税年度期间捐赠的不超过 1 万兰特
的非正式礼品的价值;
(14) 捐赠者(个人)在纳税年度期间捐赠的不超过 10 万兰特
的非正式礼品的价值;
(15) 南非税务局认为合理的捐赠者善意赠与他人的生活费;
(16) 依照 1997 年政府的土地改革计划捐赠的土地。
应纳税额
居民(捐赠人)向他人(受赠人)捐赠,须缴纳赠与税。2018
年 2 月之前,赠与税税率为 20%。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累计捐赠
财产价值不超过 3000 万兰特的,赠与税税率为 20%;超过 3000 万兰特
的,赠与税税率为 25%。在确定 3000 万兰特的门槛时,捐赠财产的
总价值从 2018 年 3 月 1 日开始到当前捐赠之日计算,2018 年 3 月
1 日之前的任何捐赠均不予考虑。确定 3000 万兰特门槛的财产总价
值是在扣除任何豁免后计算的,并且一旦捐赠者超过了 3000 万兰特
的门槛,所有后续捐赠将按 25%的税率征税。财产的应税价值通常是
市场公允价值。然而,有特殊规则适用于确定特定财产或财产权益的
价值(例如信托、用益物权或其他类似权益)。
其他
税务机关认为的处置价格不合理的财产处置,视同赠与。赠与税 应
当在赠与生效之日的次月月底前缴纳,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捐
赠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赠与税的,受赠人与捐赠人(无论是居民或 非居
民)承担连带责任。
关税(Customs)
概述
关税是对进口产品征收的税款。关税政策适用于进口到国内的产
品,货物是根据《关税交易协调制度》进行分类。
个人带入南非的商品都必须在入关口岸向海关申报。进口到南非
的商品都必须缴纳关税和增值税。
税收优惠
1964 年《海关和消费税法》提供了关税退税返还表,例如南非生
产的送往国外加工、修理、修整的商品再进口等。其他一般退税项目包
括:残疾人制造的进口商品、外交官购买的指定物品、旅客行李、改善家
庭用途的个人和家用商品。
旅客随身携带或托运行李中,价值低于 5000 兰特的非商业性质的
商品,带入南非时需申请定额免税和增值税豁免。个人使用的体育和娱
乐设备无需缴纳关税和增值税。此外,旅客购买的香水、花露水、香烟、
雪茄、烟丝、红酒和含酒精饮品在限制数量以内全额免缴关税和增值税。
18 岁以下儿童携带的酒类和烟草类产品不允许免税。
用于改善家庭永久居住或临时居住环境的家用财物可以带入境
内,免缴关税和增值税。合同工人和学生等临时入境者,可以携带家
用产品并享受关税返还和增值税豁免政策,但在工作合同或学业结束
的时候,入境货物需要重新出境,或者在六个月以内没有以任何方式对
其出卖、出借、出租或以各种其他方式处理过,可以免税。频繁出入
南非的临时居民,不能享受该税收返还政策。
得到南非民政部门批准的永久居民,可以进口一辆免税机动车,
同时享受关税和增值税豁免。南非人出境工作或学习不享受此退税项目。
旅行者缴纳保证金后,在南非使用的机动车可以享受三至六个月
的关税和增值税豁免。机动车出境时退还押金。六个月后,机动车必
须出境。
应纳税额
关税是从价税,一般按货物的价格百分比计算。但对特定的农业
产品,基于货物的度量按固定税率计算,例如:每公斤几分,每升几
分等。对奢侈品或者非生活必需品从价征收额外关税。
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通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定的方法进行
评估。离岸价格形成税款征收计算的基础,特许权使用费和授权费是
商品价格计算关税的一部分,允许一定的扣除额(例如延期付款支付
利息)。
总价值超过 5000 兰特的商品会按 20%的固定税率征收关税,总
价值不超过 2 万兰特,超额部分免征增值税。如果携带商品(不包括
消费品)总价值超过 万兰特,超额部分要按照关税和增值税的相关
税率进行评估纳税。
轮船或飞机的乘务人员(包括船长和飞行员),总价值不超过
700 兰特的个人用品享有退税或免征增值税的权利。超额商品缴纳关
税和增值税,且总价值不得超过 2000 兰特。每人每月只允许申请一
次免税定额。
其他
(1) 海关申报
在进出口商品时填写申报单,申报单和相关资料一般要求保存 5
年。无论是否缴纳关税,一旦发现错误或虚假申报,规定将没收商品
并处三倍以下商品价值的罚款,如果存在欺诈行为,可能会被提起诉
讼。
以商业目的进出南非的进出口商必须向南非税务局登记注册。非 商
业目的商品进出口商不需要登记注册,但仅限于每年三件进口商品, 且
每件商品不得高于 5 万兰特。
(2) 旅客清关过程
入境时可以选择红色或者绿色通道入境。
①选择红色通道,旅客表明有超过免税额的报关物品需要申报缴纳
关税。海关官员需要确认:报关物品的价值;旅客应纳关税和增值税
的额度;是否属于旅客的免税额度。
①选择绿色通道,表明旅客没有需要报关的物品,但会对旅客行
李进行随机抽查:旅客没有禁止或限制的商品;商品价值不超过免税
额。
(3) 指定货物入境点
进口商品必须在海关指定的商业港口进入:
①海关指定的机场;
①海关指定的边防哨所;
①海关指定的海港;
①邮政服务。
(4) 货物入境
货物入境时,必须有进口货物舱单,舱单需列明所有进口货物内
容。如未按规定申报进口商品,海关有权在直属库扣留相关商品,达
到相关规定后可变卖或拍卖相关商品以缴纳关税和其他相关费用。
(5) 电子申报服务
2022 年 11 月份,南非税务局试行网络电子平台,供旅客在抵达或离
开南非之前自愿申报。该试点项目最初在沙卡国王国际机场实施。新系统
允许旅客预先申报其购买、收到或以其他方式获得的物品。对 于选择不
在移动设备上使用网络平台的旅客,南非税务局将在航站楼 提供纸质表
格和自助服务柜台。
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起,南非所有入境口岸逐步实施关税电子申报。
全面实施后,该系统将利用抵达前的数据来强化风险管理,引入自动
化到达流程,为合规旅客提供“绿色通道”,同时在以后阶段实现关税
的在线支付。
外籍演员和运动员预提所得税(Taxation of Foreign
Entertainers and Sportspersons)
概述
纳税人为外籍演员或运动员(非居民),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收优惠
15%的预提所得税为最终税款,非居民收到的该笔款项可以按
照相关法规免除所得税。
外籍演员或运动员满足以下条件的将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但必须
按正常居民税率缴纳所得税,并需要提交所得税申报表:
(1) 受雇于南非当地居民;
(2) 在评估年度内,演员或运动员在十二个月以内在南非实际
居住累计超过 183 天。
税率
外籍演员或运动员(非居民)在南非从事其活动取得收入需缴纳
预提所得税,税率为 15%。
申报制度
任何在南非创办、组织或促进表演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在和演出人
员签订协议的 14 日以内向南非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演出和演出人员的事
宜。
支付者需要在代扣税款后的下一个月底之前为外籍演员或运动
员代缴税款。纳税人或代扣人在缴纳税款时必须向税务人员提交纳税
申报表。税款不能被代扣代缴的(例如支付者是非居民时),外籍演
员或运动员应在收到款项或权责发生之后的 30 日内自行向税务机关申
报缴纳税款。支付者没有向税务机关代扣代缴税款的,将追究支付者
的税收责任。
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Withholding Tax on Royalties)
概述
非居民取得特许权使用费需要缴纳所得税或预提所得税。
传授科学、技术、工业、商业知识或信息而取得的收入,通常被
认为“专有技术”报酬,应计入特许权使用费的“总收入”纳税。
(1) 专利、设计、商标、版权、著作权、模型、模式、计划、
配方、工序流程或者其他相似性质的权利;
(2) 在电视传媒上使用的电影、胶卷、磁带、光盘、录音或与
其相关联的广告传播。
税收优惠
非居民缴纳的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可以在所得税中减免。
该免税适用于以下情况:
(1) 该非居民取得特许权使用费之日前的十二个月内,在南非
的实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 183 天;
(2) 非居民进行税务登记且在南非设立常设机构,用于取得特
许权使用费的知识产权、知识或者信息与非居民在南非的常设机构相
关。
税率
对 2015 年 1 月 1 日及之后支付或到期应付的特许权使用费,预扣税
按已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金额的15%计算,或根据相关税收协定(安排)
规定享受更低的税率。
其他
非居民取得特许权使用费,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申报征收:
(1) 预提所得税在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或应付之日扣缴,预提税
需在扣缴之日的次月月底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 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必须按支付之日或应支付之日的当期
汇率换算成兰特;
(3) 如果支付者在支付三年以内对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索赔,可
以退还相应税款。
利息预提所得税(Withholding Tax on Interest)
概述
利息预提所得税是对任何人向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个人和非居民
企业等)支付来源于南非境内的利息所征的税。取得利息所得的非居
民为纳税人,税款必须由利息支付方代扣代缴。
税收优惠
根据税收协定(安排),可适用降低利息预提所得税率或免税。
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税率不会自动适用,必须由利息支付方在支
付利息之前提交利息预提所得税申报表。
下列情况下,可免除利息预提所得税:
(1) 支付方为南非政府(国家、省或地方政府)、银行(包括
南非储蓄银行、南非开放银行或工业发展公司)或者直接或间接持有
10%的股权和表决权的与财务援助有关的总部公司;
(2) 利息支付与上市债务有关(例如在约翰内斯堡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债券),或者利息收款方为受监管方提供证券服务的客户,同
时作为提供证券服务的代理人为另一人提供服务,如果双方之间的合
同安排表明这是有意的,利息将包括该代理人或排除另一人;
(3) 外国收款方在利息支付之日前十二个月内,在南非停留超
过 183 天;或支付利息的债权实际上与外国收款方在南非注册为纳税人
的常设机构有关。
税率
1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或根据相关税收协定(安排)规定享
受更低的税率)。
申报制度
利息预提税的纳税人为从南非境内取得利息收入的非居民,扣缴
义务人为利息的支付方。支付方在支付利息或到期应付利息的当日扣
除利息预提税税款,并在次月月底前向税务机关缴纳。
如果扣缴的税款是以南非货币以外的任何货币计价的,必须按扣
缴税款当日的即期汇率换算为兰特。
消费税(Excise Duty)
消费税主要针对大量日常消费品(如石油、酒精和烟草制品)以
及某些非必需品或奢侈品(如电子设备和化妆品)进行征收。征收消
费税主要是为了确保国家的收入来源稳定,其次是为了抑制某些有害
人类健康或环境的产品的消费。消费税收入约占南非税务局总收入的
10%。
南非属于南部非洲关税同盟(SACU)的一员,每个南部非洲关
税同盟国(SACU)的成员会单独对不同的产品征税。在南非,从量
计征消费税的产品有:酒精产品、石油制品和烟草制品等;从价计征
消费税的产品包括汽车、手机、自动售卖式游戏机、化妆品和电视接收
器等。此外还征收以下具有消费税性质的税种:环境税、燃油税和道
路事故基金税、健康促进税(如含糖饮料税)、国际石油污染赔偿基
金税等。
南部非洲关税同盟国家共同制定了“义务在源头”的评估和会计制
度,制度规定在离生产点近的地方进行征收评估和核算特定产品的消
费税。
环境税(Environmental Levy)
环境税是针对特定商品征收的用于净化和保护环境的税种。
(1) 塑料袋
生产企业需缴纳每个塑料袋的环境税。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生
效的现行税率为每个袋子 32 分。此外,塑料袋生产企业需向当地主管
税务机关办理关税和消费税许可,按季度向税务机关申报消费税。
直接包装的塑料袋、垃圾袋和垃圾箱衬垫不需要缴纳该项税款。
(2) 发电
发电厂所发的电力,要依据产生的发电量、发电过程中的损耗和
总电量等按月计算缴纳环境税,税率为每千瓦时 分。
(3) 白炽灯
为提升能量效率、节约用电,对白炽灯征收环境税。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的现行税率为每盏灯 20 兰特。
(4) 机动车排放二氧化碳
对新乘用机动车和双排座机动车征收二氧化碳排放环境税。这项 税
收的主要目的是减少南非机动车的数量,使得南非更加节能和环保。税
率分为两种,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现行税率为机动车二氧化碳
排放超过 95 克每公里的,超出部分按每公里每克 146 兰特征收;双
排座机动车排放超过 175 克每公里的,超出部分按每公里每克 195 兰特
征收。二氧化碳排放环境税在机动车销售时缴纳且合并缴纳。
(5) 轮胎环境税
自 2017 年 2 月 1 日起,对《海关和消费税法》附表 1 第 3E 部分
所列的充气轮胎征收轮胎环境税,税率为轮胎净重每千克 兰特。
(6) 碳税
根据《碳税法》规定,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对国内产生的温室气
体的排放征收碳税。碳税是根据《海关和消费税法》作为一种环境税
征收的。
2019 年 6 月 1 日,碳税的税率为每吨二氧化碳当量 120 兰特。
2020 年 1 月 1 日,税率提高到每吨二氧化碳当量 127 兰特。2023 年
1 月 1 日,税率提高到每吨二氧化碳当量 159 兰特。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的现行税率为每吨二氧化碳当量 190 兰特。2025 年 1 月 1
日起,税率提高到每吨二氧化碳当量 236 兰特。
自 2019 年 6 月 5 日起,根据《海关和消费税法》实施了单独的
碳燃料税,汽油每升征收 7 分,柴油每升征收 8 分。自 2019 年 6 月
5 日起,碳燃料税和一般燃料税构成燃料税的两个组成部分。自 2025
年 6 月 4 日起,将汽油的一般燃料税税率上调 16 分/升,至 401 分/
升;柴油的一般燃料税税率上调 15 分/升,至 385 分/升。调整后汽油
的总燃料税税率将为一般燃料税(401 分/升)与碳燃料税(14 分/ 升)
之和,即 415 分/升;柴油的总燃料税税率将为一般燃料税(385 分/升)
与碳燃料税(17 分/升)之和,即 402 分/升。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碳燃料税的汽油密度系数由 千克/
升变更为 千克/升,柴油的密度系数由 千克/升变更为
千克/升。
进口产品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Anti-Dumping,
Countervailing and Safeguard Duties on Imported Goods)
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是为保护当地产业针对倾销
价格、补贴进口产品或破坏性竞争实施补救措施而对进口产品征收的
附加税。
进口商品按合并关税和其他税费后的商品价格计算增值税,另加
10%的海关估税。但来源于博茨瓦纳、莱索托、纳米比亚和斯威士兰
(BLNS)的进口商品不另加海关估税。
股息税(Dividends Tax)
南非居民企业或者在约翰内斯堡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居民企业
向股东支付股息时,需要扣缴 20%的股息税。通常股息的受益所有人
为南非居民企业或者退休基金时,可以享受税收减免。非居民受益所
有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享受低税率。针对申报股息受豁免情况,在
2019 年 1 月 17 日之前,支付(流出)方和收受豁免(流入)方都必须
向南非税务局报告。从该日之后,只有支付(流出)方需要报告。
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交的申报和承诺
事项表格的有效期为申报之日起 5 年内,除非作出新的申报和承诺,
否则免税或降低税率政策可能不再适用。该限制存在特例,建议纳税人
向扣缴代理机构澄清确认是否需要重新申报和承诺。声明和书面承诺
均在支付股息之日后三年内提交给扣缴义务人。
2023 年 6 月 23 日,南非根据目前生效的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
协定(安排),公布了最新的股息税预提税率表。
营业税(Turnover Tax)
营业税是政府为减轻小微企业税负而引入的间接税,目的是鼓励
创业以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适用于个体经营者、合伙企业和小微
企业。
这是一个对小微企业的简化税制,替代现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税、
资本利得税、股息税和增值税。但是,一个小微企业可以注册为增值税
纳税人,同时可以使用小微企业税制。
满足以下条件可注册为小微企业:
(1) 自然人或公司;
(2) 一个纳税年度内的营业额不超过 100 万兰特。
与所得税制度不同,营业税的计算方法比较简单,应纳税额为应
税营业额乘以营业税税率。应税营业额为营业额减除免税收入。
具体的税率如下表所示:
表 6 营业税税率表
营业额(兰特) 税率
0-335000 0
335001-500000 (超过 335000 金额)×1%
500001-750000 1650 兰特+(超过 500000 金额)×2%
750001 及以上 6650 兰特+(超过 750000 金额)×3%
技能发展税(Skills Development Levy)
年度支付的工资薪金和其他报酬超过 50 万兰特的雇主需缴纳技
能发展税。年度支付工资总额等于或低于 50 万兰特的雇主,无论其
是否在南非税务机关进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登记,均免于支付技能
发展税。为发展技能进而提高生产率提供财政资金,技能发展税按照
雇主支付工资总额的 1%征收。
失业保险基金(Unemployment Insurance Fund
Contributions)
失业保险基金对因产假、领养假或疾病而失业或无法工作的工人
给予短期救济。它还为已故纳税人的家属提供救济。南非税务机关负
责按月向雇主收取大部分的失业保险基金,金额相当于雇主支付或应
付给雇员报酬的 2%(特殊规定除外)。所缴纳费用总和包括:
(1) 一部分来自于雇员缴纳,金额相当于每月由雇主支付或应
付给员工的全部报酬(不考虑雇主在计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的可
扣除项目)的 1%;
(2) 另一部分来自于雇主缴纳,金额相当于每月由雇主支付或
应付给员工的全部报酬(不考虑雇主在计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的
可扣除项目)的 1%。
失业保险基金只计算由雇主支付或应支付给雇员的报酬不超过
每月 17712 兰特的部分。
雇主必须在月度终了后 7 日内向南非税务局支付失业保险基金,
期间从雇员报酬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航空乘客税(Air Passenger Tax)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去往博茨瓦纳、莱索托、纳米比亚、斯威
士兰的乘客每人缴纳 100 兰特,去往其他国际目的地的乘客每人缴纳
190 兰特。
矿产和石油资源特许权使用费(Mineral and Petroleum
Resources Royalties)
国家作为国家矿产和石油资源的保管人,可以规定并征收矿产和
石油资源特许权使用费。所有在南非开采的矿产和石油资源都需要以矿
产和石油特许权使用费的形式支付补偿并通过南非税务机关缴纳。任
何持有探矿权、保留许可证、勘探权、采矿权、采矿许可证或生产权或
与此类权利相关的租赁或转租的个人或实体企业,或任何取得或收回在
共和国境内开采的矿产资源的个人或实体企业,都应缴纳矿产和石油
资源特许权使用费。自 2019 年 9 月 13 日起,矿产和石油资源特许权使用
费的支付只能通过电子申报系统汇入南非税务局的账户, 且每次支付
必须附有完整的申报表。特许权使用费率是根据 2008 年
《矿产和石油资源特许权使用费法》第 4 条第(1)和(2)款规定的
公式确定的,并对矿产资源的精炼和未精炼情况加以区分,目前的情
况如下:
(1) 精炼矿产资源:最低 %,最高为 5%。
(2) 未精炼的矿产资源:最低 %,最高 7%。
如果要注销矿产和石油资源实体,需要提交所有未结的 MPR3 申
报表并缴纳未缴税款, 然后通过矿产和石油资源电子邮件地址
(mineralroyalty@)提交注销申请。
就业税收激励(Employment Tax Incentive)
就业税收激励(ETI)由南非税务机关按照《就业税收激励法》
的规定,鼓励就业而制定的一种临时的税收激励,核心目标是降低青
年失业率,符合以下条件的雇主可以申请:
(1) 被雇佣员工的年龄在 18 岁至 29 岁之间;
(2) 符合《就业税收激励法》第 12 条规定的公司雇佣员工( 不
区分年龄)在经济特区内从事贸易类工作;
(3) 雇佣员工(不区分年龄)从事财政部在《政府公报》中列
明的行业。
对于 18 岁至 29 岁雇员,采取以下方式计算就业税收激励金额:
(1) 在雇主雇佣合格雇员的前 12 个月内,如该合格雇员的每月
薪酬少于 2000 兰特,则该雇员的就业税收激励金额相等于该雇员每
月薪酬的 50%;薪酬为 2000 兰特至 4500 兰特时,就业税收激励金额
为 1000 兰特;
薪酬为 4500 兰特至 6500 兰特时,根据以下公式确定金额:
X=A-[B×(C-D)],其中公式“X”代表必须确定的每月就业税
收激励金额;“A”代表 1000 兰特的金额;“B”代表数字 ;“C” 代表雇
员每月薪酬的金额;“D”代表 4500 兰特的金额;
(2) 在同一雇主雇佣合格雇员后的前 12 个月之后的 12 个月中,
每一个月内,如果该雇员的每月薪酬为低于 2000 兰特的数额,则该
雇员的就业税收激励金额相等于该雇员每月薪酬的 25%;薪酬为 2000
兰特至 4500 兰特时,就业税收激励金额为 500 兰特;
薪酬为 4500 兰特至 6500 兰特时,根据以下公式确定金额:
X=A-[B×(C-D)],其中“X”代表必须确定的每月就业税收激
励金额;“A”代表 500 兰特的金额;“B”代表数字 ;“C”代表雇员
每月薪酬的金额;“D”代表 4500 兰特的金额,6500 兰特以上则为零。
mailto:mineralroyalty@
就业税收激励的有效期为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29 年 2 月 28 日。企业可
以就每名符合条件的雇员申请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的就业税收激励。为
了遏制对就业税收激励的滥用,雇佣员工的工作内容必须按照雇佣合同
的条款执行,该合同须符合《就业基本条件法》中的记录保存条款,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生效。
钻石出口税(Diamond Export Levy)
根据 2007 年第 15 号法案《钻石出口税法》和 2007 年第 14 号法
案《钻石出口税(实施)法》规定,自 2008 年 11 月 1 日起,对南非出口
的未抛光钻石征收钻石出口税。征税的目的是鼓励当地钻石产业在当地
加工钻石,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培养技能;创造就业机会。
钻石出口税的税率为 5%。生产商、交易商、钻石受益人或持有
未抛光钻石出口许可证的人必须登记注册为钻石出口税纳税人。注册
人员必须在每个评估期结束后 30 日内提交钻石出口税申报表并缴纳税
款。
社会保障体系
广义上说,南非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三个支柱:
支柱一包括由财政资助的社会援助方案。这包括支付给主要是老
年人、残疾人和儿童照顾者的合格受益人的社会赠款。该方案向 350
多万老年人、1250 万儿童和 100 多万残疾人提供定期的收入支持。
支柱二是指由雇员和雇主捐款资助的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以在
失业、残疾、职业病、退休或死亡时保护收入者及其家庭。南非没有覆
盖所有工人的强制性公共养老金和保险制度,但建立了社会保险体系,
使工人在短期失业(失业保险基金)或遭受与工作场所相关的残疾或
疾病(根据《工伤和疾病赔偿基金法》和《矿山和工程职业病法》设立
的基金)时得到保护。
支柱三包括补充的个人退休和保险制度。许多雇主和工会为雇员 或
成员设立了强制性基金。有几种计划类型可供收入者获得与分摊收 入有
关的养恤金。广义来说,这些计划可以分为各种类型的团体计划, 通过雇
主或行业安排获得,以及承保保险或风险相关利益的个人产品。
根据南非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规定,以下退休基金被列为退休基金的
主要类型:
(1) 承销基金(UWF):专门通过南非注册保险公司签发的保
单运营的基金。这类基金的唯一资产是保险单。缴款直接支付给保险人,
然后保险人承诺在基金支付时支付福利。该基金对该成员的责任仅限于
该基金政策所规定的应付金额。
(2) 私人管理基金(PAF):这是一个经营自己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该基金的资产规则支付收益的基金。
(3) 政 府 雇 员 养 恤 基 金 ( GEPF ) : 这 是 根 据 专 门 的 立 法
(1996 年政府雇员养恤金法第 21 号修订,称为GEP 法),由政府养
恤金管理机构(GPAA)管理。
(4) 公共企业基金:这些是针对某些大型半国营企业的专门退
休制度。鉴于其规模,它们分别报告,包括运输基金、电信养老基金
和邮政养老基金。
(5) 谈判委员会基金(BCF):这些基金是根据一个或多个工
会和一个或多个雇主协会之间的集体协议建立的,根据该集体协议,
雇主成员的雇员必须履行该协议。如果他们之间的工会代表,和他们
之间的雇主雇佣,超过 50%的员工受雇于一个特定部门,劳工部长甚
至可以使集体协议对在该部门工作的非工会成员的雇员和在该部门
开展业务的非雇主组织成员的雇主具有约束力。
(6) 外国基金:这些基金是向南非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提供信
息的非国内养老基金。在 2020 年,官方统计数据中只报告了一只基
金。
(7) 伞式基金:也被称为多雇主基金,是指一些不相关雇主的
雇员所属的基金。该基金的董事会成员通常由该基金的发起人或创建者
(通常是一个基金管理人、保险公司、谈判委员会或工会)任命, 而
不是由该基金的成员及其雇主任命。贡献利率的成员受雇于特定的雇主,
受益人有权享受主体规则的附录所列条件,也被称为“特殊规则”,该规
则用于基金的运营和管理。这类基金包括上述工会基金、谈判委员会
基金、私人管理基金和承销基金。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税收管理机构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南非的各项税收主要由南非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1) 内设机构。南非税务局内设企业与个人税收司,关税与消
费税司,执法司,数据信息服务与技术司,人力资源与开发司,治理、国
际关系、战略与交流司,财务司,法律顾问等机构。
(2) 分支机构。南非税务局在全国 9 个省设立了 49 个分支机构,
在豪登省、西开普敦省、东开普敦省和夸祖鲁-纳塔尔省设立了 4 个
大企业中心,在 18 个地方设有移动办税服务车。另外,26 家分支机构
中设立了纳税人学校。
(3) 工作愿景。致力于创新、服务、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 ,
支持国家融入全球经济,惠及全体南非人民。
(4) 价值理念。公平、责任、公正、诚实、尊重、透明、信任。
(5) 外部监督。南非税务局履职情况由独立的两个委员会负责
监督。
①人力资源委员会(Human Resource Committee)。负责监督南
非税务局人力资源发展战略的开发与执行情况。
①审计委员会(AuditCommittee)。负责审议、质询南非税务局的
风险情况,确保风险特别是影响财务报告和形象风险的管理到位; 监
督南非税务局会计报告和财务报表,确保合法、合规。鉴于财务报表
非常复杂,审计委员会要确保财务报表透明、易懂。审计委员会, 任
命总审计长,监督总审计长,评估其独立性、商讨其审计范围、确定其
报酬。
南非《税收征管法》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开始实施,旨在处理各税
收法案中税收征管方面的问题,简化和融合各税收管理规定,明晰税
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公平公正的现代化税收体系,
提高公民的纳税遵从度,降低税收征收成本。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1) 负责征收管理国家的各项税收、关税及收费;
(2) 负责征收有关政府部门的法定收入(需依据立法并与税务
局达成一致);
(3) 负责提供海关服务,便利贸易发展,应收尽收,保护边境 ,
防止货物非法进出口;
(4) 负责向财政部提出税收方面的建议。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和管理
税务登记
(1) 单位纳税人登记
①税务登记的要求
当单位要履行纳税义务时,须在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税务机关将依
照《税收征管法》,通过第三方信息、实地核查、市场调查、媒体信息
等方式对登记的单位信息进行核实。纳税人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相关
信息的变更,如地址、邮编、银行信息等,以便税务机关及时联系(如
退税等)。纳税人应在相关税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登记, 如果在相
关税种法律中没有规定登记期限,则应在发生纳税义务后的21 个营业日
(Business Day)内进行登记。税务机关也可以批准更长的登记时限。
纳税人应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自行主动填写申报表,注册登记相关税种
(可以同时注册多个税种),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
①税务登记的程序
公司注册手续完成后,DTIC 下属的公司注册处(或封闭型公司
注册处)会将新公司的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南非税务局。税务局将把新
成立的公司或企业自动登记为纳税人,并为其颁发税务登记号。新成
立的企业须在开始经营后的一个月内委派一名公务官员(Public
Officer)作为纳税人代表,就税收事宜与税务部门进行协调。被委
派的公务官员需在南非居住,且其委派需得到南非税务局的批准。
(2) 个体纳税人登记
①税务登记的要求
当个人要履行纳税义务时,须在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税务机关将
依照《税收征管法》,通过第三方信息、实地核查、市场调查、媒体信
息等方式对登记的个人信息进行核实。纳税人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
相关信息的变更,如地址、邮编、银行信息等,以便税务机关及时联
系(如退税等)。
①税务登记的程序
纳税人在税务登记时生成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号码中包括了纳
税人的所有税收信息,以便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申报、信息变更、信息
交换等相关事项时使用。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1) 账簿设置要求
《税收征管法》规定进行纳税申报、需要申报但还未申报、有所
得收入、资产增减值、有其他应税行为或税收减免行为的纳税人有保存
档案、账簿或其他涉税相关档案资料的义务,以便税务机关和其他相
关部门对其进行检查,具体税种应按其相关税收法案的规定保存相关
资料。
(2) 会计制度简介
《税收征管法》中没有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
(3) 账簿凭证的保存要求
保存档案、账簿资料等档案内容不仅是注册纳税人的义务,其他
本应注册申报的纳税人也应该保存账簿资料等档案内容。不按规定要
求保存的构成犯罪。
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档案原件应有序、安全、完整地保存,税
务机关在对相关纳税期间进行检查、审计时可随时提取。
南非有多部法律涉及纳税人档案保存期限,其中税法方面的规定
体现在《税收征管法》中,其规定如表 7 所示。
表 7 相关档案资料保存期限
纳税人 期限
已提交申报表的 申报表提交后的五年
应提交申报表但还未提报的 申报表提交后的五年
有所得收入、资产增减值、有其他应税行
为或税收减免行为的
审计检查结束后或申报提交后的五年
已通知被检查或审计的
需要提交申报表的:申报表提交之日
有所得收入的:纳税期间结束后
申报表提交失败的:纳税期间结束后
对评估存有异议或上诉的 异议或上诉结束后的五年
需要注意的是,南非其他法律也对档案保存期限做出规定,例如
《公司法》对账簿、书面记录等信息规定了 7 年的保存期限。
(4) 发票等合法票据管理
南非《税收征管法》中未提及发票等合法票据管理的内容。
纳税申报
企业实体可以按需要选择财政年度,但自然人不享受此权利,税
务年度为 3 月 1 日至次年 2 月 28 日。企业可根据其所得进行预测,
每个财政年度所得税分两次缴纳。第一次在每一财政年度的第 6 个月后,
第二次在年末。第一次缴纳时,应纳税所得的估算额不能低于最低“基数”
(Basic Amount),即税收征缴处最新估算的应纳税收入。对新企业来
说,最低基数为零。第二次缴纳时,如果应纳税收入的估算值小于当年
实际应纳税收入的 90%,且小于最低基数,纳税人将被处以罚款,罚
款数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实际纳税额-(应纳税最低基数-实际应纳税额
×90%)]×20%。为防止被罚款,第二次缴纳税款时, 应确保预缴的税款
不低于根据“最低基数”计算出的税额。如需第三次缴纳税款以补足差额,
公司等经济实体需在财政年度结束后 6 个月
内完成,自然人为 7 个月。第三次缴纳税款的期限过后,本财政年度未
付税款的利息将自然增长。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必须使用南非税务局制定的申报表申
报相关税务信息,相关申报表可在南非税务局或其网站获取。纳税人
注册税务系统成功后,可通过系统进行电子申报。2025 年及之后年
度,纳税人须通过“账号密码+验证码”的双重身份验证模式访问电子
申报系统。同时,电子申报系统新增了快捷标签以便用户访问,包括:
提交往年申报、查询或更正申报表、更新个人账户信息。年报表仅可
以在税务机关或通过电话邮寄的方式获取,不提供电子版本。企业可
以选择自己申报,也可以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申报税收。
所有企业均需向南非税务局提交年度所得税申报表(Annual
Income Tax Return)。大部分企业可向经营所在地的税收征缴处提报年
度所得税申报表,但大企业(年经营额超过 1 亿兰特)需提交到位于
杉藤(Sandton)的税收征缴处。杉藤税收征缴处专为纳税大企业设
立,设施较好。
企业实体在提交纳税申报表时,要同时提交由审计师和公务官员
签字的企业财务报表。同时还要提交其他一些材料,以证明纳税申报
表的可靠性。
在税务评估之前,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对没有争议的申报错误进
行修改。电子申报系统中,纳税人得到允许后可以进入修改程序对可
能导致错误评估的申报信息进行修改。纳税人应该对修改内容入档保
存。
如若税务评估已开始,在没有争议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修改评估
内容或者取消评估的方式对申报表进行修改。
税务检查
(1) 纳税评估
①纳税评估目的
纳税评估是确定纳税人应缴税款或应退税款的过程,分为自查评
估和税务机关行政评估两种。
自查评估系统是应用于税收征管体系的一种机制。自查评估下,
纳税人必须报告评估基数,计算应纳税款,并支付纳税人计算的未缴税
款,纳税人有责任确保计算应纳税款的正确性。而税务机关随机核实应
纳税款的正确性。
行政评估系统,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真实完整的信息计算
应交税款,并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应交税款。
①纳税评估的种类
最初评估、附加评估、简略评估和危险评估。
A.最初评估
最初评估为一个纳税期间的第一次评估,《税收征管法》规定最
初评估存在四种情况:
a. 当纳税人提报应付税款或退税申报表给税务机关时,最初评估
即生效;
b. 如不需提交申报表,但需缴纳税款的,税款缴纳时最初评估即
生效;
c. 纳税申报表和应税义务不一致时,税务机关需要对应纳税额或
应退税额进行最初评估;
d. 纳税人有义务提交但未提交申报表的,税务机关对其进行最初
评估。
B. 附加评估
为实现税收协调一致,税务机关对认为收入偏低的纳税人进行附
加评估。附加评估是对纳税人进行的另一个评估,附加评估始终发生
在最初评估之后。
C. 简略评估
简略评估仅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
a. 对有争议的评估可以进行简略评估,以解决争端;
b. 如果评估中存在无争议的错误,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导
致的错误,无上诉或异议,可以进行简略评估。
D.危险评估
如果税款的征收面临风险,可以使用该评估方式。风险评估也被
称为保护性评估,在申报表申报之前开展,以防因延误或延迟征收造
成税款流失。
危险评估是税务机关根据现有信息预估的紧急任务。危险评估可
以在说明原因的情况下随时进行评估,但危险评估受到以下限制:
a. 税务官员提出的危险评估需经税务局局长同意方可执行;
b. 当事人可以以数额太大或税务机关提出的危险不存在为由向
高等法院申请复审;
c. 税务人员说明进行危险评估的原因;
d.纳税人拥有反对和上诉的权利。
①重新评估的情况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现有材料对不遵守纳税义
务的纳税人进行重新评估:
A.纳税人不能按时提交纳税申报表;
B. 纳税人提交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申报表;
C. 纳税人不能按时提交税务机关需要的信息资料;
D.纳税人不能完整和正确地提供信息资料;
E.存在危险评估的情况。
①纳税人不能按时提交申报表所承担的责任
如纳税人不能正确提交申报表,高级税务官员可以通过书面形式
通知进行重新评估。重新评估即最终决定,纳税人不得再对纳税评估
存有异议或上诉。
①补救措施
A.未提交申报表
重新评估是因为纳税人未按规定填写申报表,或填写不完整和不
正确的申报表所导致,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报。申报表重
新提交后,税务机关将不认为是最终决定。
B. 提交不完整的申报表
因纳税人提交存有缺陷的申报表,导致税务机关提出纳税评估的,
纳税人必须通过上诉程序对附加评估提出异议。
C. 不能提交正确申报表
纳税人必须书面同意重新评估,除纳税评估不能正确反映情况外,
纳税人不得提出异议或上诉。
①重新评估处罚
税务机关将对重新评估进行适当处罚。
①评估报告和评估记录
税务机关需对自查评估和行政评估下达通知,通知应包含以下内
容:评估日期、评估期间、评估税额、缴纳期限。除以上内容外,基
于重新评估不是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评估通知应附有对重新评估的
解释。
①评估期间
《税收征管法》规定相应的纳税评估期限(具体见下表),税务
机关不得擅自更改。
表8 行政评估和自查评估期限表
相关情况 税种情况 评估期限
最初评估 所得税 三年
自查评估 增值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自申报表提交后五年内
税务机关(未申报自查评估表) 增值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五年
无需申报的税款支付 最后一次纳税后五年内
①纳税评估定案
评估结束后,如满足指定的标准,税务机关可启动附加评估。如
纳税人对最终结果没有异议,将不得上诉或要求纠正错误。
评估结束应符合以下几点:
A.纳税人不再提供其他相关修改信息;
B.纳税人不能提供其他正确的申报表;
C.纳税人对评估结果不存在异议;
D.纳税人的反对意见无效并不再提出上诉;
E.上诉结案。
上诉期间不准结案,如上诉已被高等法院判决,可判定评估结束。
①申报错误的修改
在最初评估之前,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修改无争议的申报内容。
最初评估开始后纳税人发现申报错误,税务机关应启动简略评估程序进
行错误修改。
(2) 税务稽查
税务机关可以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进行检查。以下情况适用于
检查:
①检查仅是为了税收管理的行为;
①检查前,税务官员应有充足的理由证实企业是正常运营;
①检查仅可以决定以下情况:确定经营地点所属人身份;所属人
是否已经进行税务注册;是否按要求归档。
未经个人同意,除非房屋的一部分用作经营,否则税务官员不得
进入个人的房屋。
税务机关下达书面通知书后,有权直接向纳税人及相关人员要求
提供信息。相关信息不仅仅适用于审计和检查,也可以适用于其他税
务管理。
①对相关资料要求的限制:
A.相关资料信息必须是税收管理范围以内的;
B.仅可以获得资料要求的相关信息;
C.资料要求仅局限于归档保存的信息;
D.资料信息的要求具有合理性;
E.预估收入方面的资料是可以酌情提供的。
①纳税人在《税收征管法》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A.纳税人应提交完整全面真实的资料;
B.按税务机关要求按时按地提交相关资料;
C.如不能按时提交资料,应有合理理由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
①不按规定履行下列义务将有可能导致刑事犯罪:
A.提供除生产收益评估以外的信息资料;
B.如实回答税务官员提出的问题;
C.宣誓或郑重声明。
税务机关通过第三方信息或个人信息的获取可以避免或确定检
查或审计的必要性。
①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以下事项:
A.通知个人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参加税务机关提前通知的约谈,
以确认有关税收事项,确定个人是否需要纳税;
B. 提前通知个人约谈时需要准备的信息资料和问题。
①约谈注意事项:
A.约谈需要通过高级税务官员的许可方可进行;
B.约谈仅限于税务事项;
C. 除有关税务法案规定外,约谈目的仅限于税务机关确定是否需
要检查或审计,且不可适用于刑事侦查;
D.约谈需要在个人同意的宣誓和声明下进行;
E. 要求约谈的内容必须是在通知中提及的特定问题;
F. 约谈地点和个人常用地点距离超过公告中所说的距离,个人可
以拒绝约谈。
实地审计和刑事侦查:
①税务机关有权做以下事项:
A.在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到达经营地址;
B. 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提问题,测试系统和提取电子信息; C.
在经营场所对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审计或刑事侦查。
①检查注意事项:
A.检查通知书注意事项:税务机关正式授权的审计或检查通知书
需提前 10 个工作日下达;内容应表明日期、时间、地点(必须在工作
时间);内容应表明基本目的和范围;
B. 审计和调查必须符合各税收法案;
C. 只有正式授权的税务官员才可以进行实地审计或刑事侦查;
D.除非家庭住宅或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税务官员不可以进入私人
住宅进行审计或调查。
①纳税人在接受税务机关审计或检查时,有义务为其提供合理支
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提供方便的设备支持,如复印机等。如税务人员使用纳税人的
复印机等设备,按月或在审计结束后按规定支付该部分费用;
B. 回答有关问题;
C.提供相关材料。
(3) 税务审计
根据随机抽查或风险评估条件选择检查、核实和审计对象,不适
用于刑事侦查。
在系统中,随机抽查根据如注册排名序号等因素进行随机选择。
随机审计的选择基于申报表的申报情况。风险评估是根据收入经营情况、
纳税人的实地信息和其他第三方提供的信息进行选择。
税务人员在对纳税人进行检查或审计时,必须出示授权书,如若
不出示,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或审计。在进行刑事侦查时,税务人员
需要向纳税人出示授权书并配以税务机关工作证。
在审计时和审计后,税务人员必须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步
骤进行。
①税务局局长应按要求发公告,告知被审计单位;
①审计报告应该在审计结束后的 21 个工作日内告知纳税人,纳
税人应该在收到报告之后的 21 个工作日内对审计情况做出回应。
税务代理
(1) 纳税代理人需履行以下职能:
①履行纳税人所负有的税收职责、权利和责任;
①有权享受税收减免、扣除、豁免、折扣和其他纳税人应享有的权
利;
①依法纳税的责任。
(2) 纳税代理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必须具有一定资质;
①必须有资格管理或控制资金;
①可以进行独立交易;
①其他税收方面的职能。
法律责任
(1) 违反基本规定的处罚
①登记违法处罚;
①会计核算违法处罚;
①纳税申报违法处罚。
行政处罚是对纳税人不遵从税法时施行的罚款,包括定额处罚和
比例处罚两种。不履行行政义务时将处以固定数额的罚款,在未支付
税款时,按税款的百分比罚款。
固定罚款金额取决于纳税人在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或经评估的纳税亏损(此时上一纳税年度没有应纳税所得额),以确
保罚款与纳税人的规模成比例,以达到惩罚的影响力。
(2) 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处罚
①对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处罚;
①对不履行扣缴义务的处罚;
①对逃避追缴欠税的处罚。
如没有按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根据规定,按百分比进行处罚,
税务机关可处与税款额度相等的罚款,具体如下表所示:
表9 少报税款的处罚百分比表
项目 行为 标准
如果是妨碍性事件,或
者是“重复案件”
通知审计或刑事调查
后自愿披露
在通知审计或刑事调
查之前自愿披露
1 少报税款 10
%
20% 5% 0%
2
申报纳税时
未仔细检查
25
%
50% 15
%
0%
3
纳税申报缺
乏合理依据
50
%
75% 25
%
0%
4
不被允许的
避税安排
75
%
100
%
35
%
0%
5 重大过失 100
%
125
%
50
%
5%
6 故意逃税 150
%
200
%
75
%
10
%
根据以上表格实施的处罚必须减去根据 2013 年《就业税收激励
法》就同一就业税收激励金额实施的处罚。
对纳税人欠缴税款应加收利息。应付利息按每月到期和复利的每
日余额计算。从税款滞纳之日起到税款缴纳之日按规定利率计算。退
税利息自税务机关收到相关款项开始计算到税务机关退税日期。
(3) 其他处罚
税务违法、违规和犯罪包括一般违规、逃税、未经授权的申报和
签名、违反保密规定等,税务机关除做出相应的处罚外还可提起刑事
诉讼。
①税务不遵从罪行
如纳税人不遵从税法规定的义务,可能会构成犯罪,可被处以罚
款或不超过 2 年的监禁。税务不遵从罪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A.未注册或未通知税务机关变更注册的详情;
B.未指定纳税代理人;
C.拒绝或忽视做出保密宣誓或庄严宣誓;
D.未保留记录或未按规定保留记录;
E.不按要求采集信息;
F.不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披露相关重大事项; G.
不遵守税务机关根据税法做出的相关规定; H.
在实地审计或刑事调查中拒绝提供协助; I.通
过协助纳税人处置资产以妨碍税款征收。
①偷逃税款
税务犯罪可分为税务犯罪和严重税务犯罪。故意逃税涉嫌严重税
务犯罪,严重税务犯罪的监禁期最长为五年。
①税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在各税收法案中规定了其他详细的可导致犯罪的税收违法行为。
①罪犯的公布
为起到对税务犯罪的震慑作用,税务局局长有权公布判决的详细
内容,包括姓名、住址、罪行及刑罚。
①法院管辖权
对审判犯有税务罪行的人,在其居住或经营的地区法院进行审判,
法院有其他规定的按法院规定执行。
其他征管规定
(1) 纳税人信息和税务机关信息保密
税务机关保密信息是与税收法案相关的信息,例如内部政策、法
律意见和备忘录等,适用一般披露规则。而纳税人信息适用隐私权,
适用较为严格的披露规则。
①保密规定的目的
纳税人按照税收法案提供的信息享有完全保密的权利,且仅适用
于税收目的,以鼓励纳税人完成税务注册和纳税申报,信息不能提供给
任何无关第三方。任何通过第三方获得的相关信息同样受到保护。
当公共利益大于个人隐私、纳税人信息有利于刑事调查时,个人
信息可以向相关执法部门披露。
①纳税人信息范围
所有纳税人提供给税务机关的信息都应受到保护。
①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信息保护的责任
每一名税务官员都有宣誓声明对纳税人信息保密的责任,不能透
露给税务机关以外的任何人,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即使是非税务机关人员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得的纳税人信息也是
需要保密的,应通过法律途径制止信息的传播。通过法律规定合法获
得的纳税人信息必须履行保密义务,仅可以向相关人员履行相关职责
时透露纳税人信息。
除履行职责和特殊规定外,违反保密规定透露信息是违法的,将
受到刑事起诉。
①履行职责时信息披露
当税务人员履行以下正当职责时,披露纳税人信息是合规的:
A.向有关部门提供税务罪行的有关资料,以便起诉;
B.根据税法规定,作为民事或刑事诉讼中的证人;
C.为得到进一步有关信息而提供的个人信息。
除纳税人的个人生物信息与税务罪行起诉有关的情况外,纳税人
的个人生物信息不允许被披露。
①其他规定的可披露情况
税务人员可以根据其他法律规定向相关部门披露纳税人信息。
①高等法院要求披露
现行法律规定,高等法院可以要求税务人员按规定披露纳税人信
息。除法院根据情况批准外,任何向高等法院提出披露信息的请求必须
提前 15 个工作日通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可根据披露情况对纳税人的
影响和对开展税务调查的影响拒绝申请。
①出于管理目的的信息公布
南非税务局可公布注册纳税人姓名和纳税人识别号。涉及缴纳所
得税的公益组织名单可以公布,以方便查询公益组织的捐赠情况。
①澄清媒体虚假信息
如果纳税人在公共媒体披露虚假信息,税务局局长可出于保护税
务机关的声誉澄清该虚假信息。具体实施如下:
A.只有税务局局长有权批准;
B. 仅是为了保护税务机关的声誉;
C.仅针对虚假信息披露有关内容;
D.虚假信息必须是由纳税人或纳税人所授权的人所披露;
E.应在发布信息前 24 小时通知纳税人。
①向其他单位披露信息
为履行法律监管职能或行使相关法律规定,高级税务官员可以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雇主披露其相关信息。
《税收征管法》授权向南非储备银行(SARB)、金融市场行为
监管局(FSCA)、金融情报中心(FIC)、国家信用监管机构(NCR)、
公司和知识产权委员会(CIPC)、非营利组织管理局(DNO)披露纳
税人信息,允许以上机构和税务机关共享信息。
为确定纳税人有关信息准确性,《税收征管法》规定可以向国家
机关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单位披露信息。
国家机关或单位必须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以下纳税人信息:姓名和
纳税人识别号、其他身份认证号、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雇主姓名、
地址和联系方式、用于验证上述信息的非财务信息。
①刑事、公共安全或环境事务的披露
对涉及特定重大犯罪行为的纳税人,高级税务官员、南非警察局、
南非检察机关可以单方面向法院申请信息。
①纳税人获得个人信息记录
以下三种情况规定了纳税人获得个人信息的权利:
A. 纳税人有权取得对该纳税人的评估决定或其他决定的相关复
印件;
B. 纳税人有权取得向税务机关提供的相关信息的复印件;
C. 纳税人可以通过《信息获取促进法案》(PAIA)规定,向税
务机关申请有关个人税务信息,但税务机关有权根据情况拒绝申请,
并有权根据《信息获取促进法案》的规定收取费用。
①税务罪犯信息的公布
为维护合法纳税人的权利,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对已裁定的
税务罪犯的姓名、地址以及犯罪细节进行公布。
①税务机关保密信息
A.以下税务机关信息应保密:
a.税务官员的个人信息;
b. 税务机关授予的法律特权信息;
c. 由第三方向税务机关提供的保密信息,并有可能损害其他类似
内容的相关信息;
d. 由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提供的保密信息。
B. 禁止向非税务官员或非授权的税务官员提供税务机关的保密
信息。
C. 税务官员或前税务官员可以披露以下信息:
a.公共信息;
b. 经税务局局长批准的信息;
c. 由其他法律规定的可披露的信息;
d. 《信息获取促进法案》允许的可披露的信息;
e.高等法院要求披露的信息。
(2) 事先裁定
①事先裁定的目的
事先裁定制度的目的是促进对税法的解释和使用清晰、一致和确
定。事先裁定为纳税人明确税务机关如何把各种税法适用于拟交易行
为。当纳税人对拟交易行为评估纳税时,该裁定具有约束力,事先裁
定制度适用于除关税和消费税以外的各个税种。
①事先裁定种类
表 10 事先裁定种类
裁定种类 内 容
集体事先裁定
税务机关发布的关于对特定一类人就某项拟交易行为进行的税收 裁
定的声明
一般事先裁定 税务机关发起并发布,类似于税法的指引规范或法条解释
私人事先裁定
税务机关发布关于对一方及其相关当事人就某特定拟交易行为进
行的税收裁定的声明
私人裁定意见 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的建议,对税务机关不具有约束力
(3) 争议解决
①举证
纳税人对评估争议负有举证责任。税务机关应举证纳税评估的调
整和处罚是合理的。
①评估和决策的异议
纳税人可对以下几种情况提出异议:
A.评估期间,纳税人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
B.拒绝纳税人申请上诉期限的;
C.根据税法规定可以反对或上诉的情况;
D.拒绝退税;
E.拒绝减免行政处罚的决定;
F.拒绝减免最低处罚的决定。
对上述情况的反对或上诉,需要按照以下规定提出:
A.评估结束后的 21 个工作日内提交;
B. 提交规定表格;
C. 详细描述反对原因;
D.纳税人可接收有关反对通知资料的详细地址;
E.纳税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
F.邮寄或递交给税务机关。
对不满足以上条件的申请视为无效。
①税务机关对申请反对或上诉的决定
《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有效申请
做出回应:
A.税务机关不允许或视情况允许申请的全部或部分;
B. 税务机关必须通知纳税人有权拒绝或部分同意申请,并附上诉
程序概述。
①异议申请延期
税务机关有权按规定延长异议申请期限,具体要求如下:
A.除有其他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延期申请必须在有效期内填写规
定表格并提交给税务机关;
B. 纳税人需证明申请延长期限的合理理由和特殊情况。南非税务
局如果认为纳税人存在延迟提出异议的合理理由,则可延长至 30 个
工作日,如果确实存在延迟提出异议的特殊情况,则最长可延长至 3
年;
C. 超过纳税评估或决策三年的或没有正当理由的申请,税务机关
可拒绝延期。
①非上诉解决机制
非上诉解决机制指在税务法庭或税务委员会以外的仲裁协调。税
务机关和纳税人商议后,可采取非上诉解决机制,该机制启动后,上
诉程序即取消。如非上诉解决机制协调失败,依旧保留纳税人向税务
法庭上诉的权利。
①税务委员会
涉税金额不超过 50 万兰特或高级税务官员和上诉人同意的情况
下可上诉至税务委员会。
税务委员会的成立旨在调解税务上诉案件,税务委员会主席根据
相关法案规定判决双方争议,税务机关指定税务委员会听诉地点。税
务委员会判决时间不得超过 60 个工作日,如超出时间,将上诉至税
务法庭。税务委员会判决后,税务机关和上诉人可在 21 个工作日以
内,以书面形式上诉至税务法庭。
如上诉案件情况超出税务委员会裁定范围,高级税务官员可视情
况决定上诉至税务法庭。
①税务法庭
税务法庭由南非总统批准成立,税务法庭由庭长、委员和登记官
构成。
当争议涉税金额超过 500 万兰特或税务机关和上诉人共同申请
时,高等法院司法部部长可批准设立由三名法官构成的合议庭。
①上诉程序
上诉审理程序按《税收征管法》规定执行。一般情况下,税务法庭
以视频形式进行审理,在特殊情况下或经申请,可以举行公开听讯。
①上诉费用
一般情况下,真正的争议解决不收取费用,但税务机关或上诉人
上诉理由不合理的情况下,法院可判支付一定费用。
①结果公布
《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法庭做出的所有判决都必须公布,且
不能透露纳税人的身份信息。
①高等法院上诉
当事人对税务法庭的判决继续上诉时,必须按程序向省级司法部
门和最高法院上诉。上诉必须在税务法庭作出判决后的 21 个工作日或
法庭庭长授予期限内通知税务法庭登记官和另一方。
①异议解决方案
对无争议和不可争议的应纳税额可以通过分期付款、税务注销和
协议进行减免。
如纳税人没有全额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4) 纳税义务和支付
①概述
为区分不同纳税义务和偿还欠税的能力,南非对纳税人类别进行
了划分,分别为应税主要责任人、纳税代理人、扣缴义务人、第三方
和根据国际税收协定(安排)指定的纳税人。
在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实际纳税人欠税的情况下,纳税人试图剥离 自
有财产、经营而不考虑税务因素或保留离案财产以避免支付税款时, 税
务机关可以介入其行为。
以下几种情况可向纳税人提供税收缓缴措施:
A.在特定情况下,纳税人提出有效的反对意见,可暂缓缴纳税款; B.
纳税人遇到合法的临时性问题,税务机关可以延长偿还欠税期
限或与纳税人签订分期纳税协议;
C.税务机关有权停止追缴没有争议的欠税,可以决定临时或永久
的税务注销。
①第三方责任
《税收征管法》规定个人欠税可延伸至以下第三方:
A.第三方持有应缴税款的:持有纳税人资金应付未付税款的;
B. 参与财务管理的第三方:控制或定期参与纳税人整体财务管理,
在纳税时存在疏忽或欺诈行为的;
C. 股东公司清算资产:在公司清算一年内取得的资产而没有履行
纳税义务的股东;
D.接受资产低于市场价值的:任何与纳税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关
联交易时价格低于市场价值的;
E. 妨碍征税的第三方:明知纳税人存在应纳税款而妨碍税款征收
的,与纳税人负有共同责任。
①追缴权利
为纳税人支付税款的税务代理人、扣缴义务人和第三方,有权向
纳税人追讨所支付的金额或滞留在纳税人处的同等金额资产。
①税收担保
在特定情况下,为保证税款的征收,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
税收担保。包含以下纳税人:
A.由税务代理人、扣缴义务人和第三方支付税款的纳税责任人;
B. 被判有税务罪、经常不按时缴纳税款、经常不遵守纳税义务遭
到处罚的纳税人;
C. 纳税人不是自然人且不能提供纳税担保,则由控制或参与管理
的所有成员签订税收责任事项书。
税收担保不受税收反对和争议的影响。
①税款缴纳时间
税款应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或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如
出现资产损失风险和逃避或妨碍税款征收的情况,税务机关可加速税款
征收。
A.各税种法案规定了自查评估税款的缴纳时间,税务机关评估的
税款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期限缴纳;
B. 增值税申报期限为每月的 25 日之前;
C. 审核和审计税款的数额和缴纳期限按审计报告规定执行;
D.税款缴纳期限过后,税务机关有权为纳税人办理延期和分期缴
纳。最终缴纳完成日期由税务机关在相关协议手续中规定,税务机关
有权终止或修改协议;
E. 两种税款流失风险可以提前征收税款:税务债务人的行为所致
的税款提前征收,税务机关应批准启动风险评估,并规定税款缴纳时间;
在税款征收存在风险的时候,高级税务官员要求立即缴纳税款。
①税收保全令
有迹象表明,纳税人资产将会被转移或隐匿,影响税款征收的,
高级税务官员可向高等法院申请税收保全令。税收保全的资产必须按
照批准保全的高等法院指示处理。
①税收争议暂缓缴纳税款
纳税人因税收争议可以申请暂缓缴纳税款,但税款从应征日期起
征收利息直至税款缴纳。
①暂缓缴纳申请
申请应根据适当理由,按税务机关规定填写申请表,申请应在税
收争议日期之前提出。
①影响申请的因素
高级税务官员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的以下因素判定是否批准
暂缓缴纳申请:
A.纳税人的缴税历史;
B.涉及税额;
C. 暂缓缴纳期间税款流失的风险;
D.纳税人是否可以提供足够的纳税担保;
E. 涉及金额是否会导致纳税人不可弥补的财务困难;
F.是否进入扣押或清算程序;
G.争议起因是否涉及欺诈;
H.纳税人是否按规定提供相关信息。
高级税务官员可按以下规定拒绝暂缓缴纳申请:
A.争议原因是琐碎和无理的;
B.纳税人在采用拖延手段;
C.基于对暂缓缴纳原因的重新考虑;
D.暂缓缴纳因素资料发生重大改变。
①暂缓缴纳撤销
如纳税人存在争议的税款在提出异议前暂缓缴纳,而其后没有反
对意见、上诉失败后不再提出上诉的,撤回暂缓缴纳,该部分税款应
在规定期限内缴纳。
纳税人在暂缓缴纳税款程序启动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不得撤销,
但如果税务机关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存在资产转移和隐匿的情况下,则
停止暂缓缴纳税款程序。
①税务机关拒绝或撤销暂缓缴纳
由于暂缓缴纳税款的规定可能会被滥用,存在税款征收风险,高
级税务官员在争议期间可定期对存在的风险进行审查,并在纳税人滥
用该规定的情况下撤销暂缓缴纳。
(5) 欠税追缴
①概述
在各税收法案中都规定了相关税种的欠税追缴,在《税收征管法》
中强调了一些针对不同情况通用的欠税追缴方式和手段。
①追缴手段
《税收征管法》中强化了各税收法案中共存的追缴手段:
A.民事判决程序;
B.扣押或清算程序的权力; C.
指定第三方偿还税收债务;
D.对参与欠税人财务管理的成员、董事等相关人员的延伸;
E.纳税代理的责任;
F.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①追缴制度
《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追缴制度: A.
对股东剥离公司资产的个人责任;
B.收到欠税人低于市场价值资产的受让人的责任;
C.协助欠税人隐匿资产阻碍税款征收的个人责任;
D.申请欠税人税收保全令的权力;
E.强制执行欠税人境外资产。
①追缴程序
税务机关应先向欠税人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并要求在超过实际
缴纳税款日期的 10 个工作日内缴纳税款。
如欠税人存在真实的财务困难,欠税人可办理分期缴纳税款或办
理注销手续。
①法院裁决
税务机关可向裁决法院或高等法院提交申请强制执行,按规定对
欠税人进行清算和查封。
①第三方
税务机关按规定通知指定的第三方,将其持有的纳税人的资产或
财物作为税款缴纳,以弥补欠税。
①代表外国政府的税款追缴
税收协定(安排)规定南非与签订协定的国家互相享有互惠税收
协助职责。南非应根据请求国发来的规定格式的正式文书的规定追缴
南非境内的欠税。
①纳税人境外资产的强制执行措施
如果欠税人在南非境内的资产不足以弥补所欠税额,且在境外拥
有资产的,税务机关可向高等法院申请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通
知欠税人。如纳税人不遵从法院命令,法院可判决纳税人监禁、停止
交易、上交护照、取消在南非的经营权,直至税款全部缴纳。
(6) 退税
①退税资格
纳税人存在以下两种情况可以退税: A.
在评估过程中能明确说明退税情况; B.
纳税人的失误导致多缴税款的。
①拒绝退税
税务机关需确定退税的正确性。
纳税人需完成以下要求才可以退税:
表11 退税条件表
种 类 退税条件
所得税(包括临时税和工资薪金个人
所得税)
填写所得税、临时税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增值税
已提供供应商的银行账户信息;
供应商提交所有增值税申报表。
柴油消费税
《海关及消费税法》所列食品制造商;已注册增值税;
通过电子申报系统使用 CERD01 表格申请。
纳税人提供税收担保,税务机关应审核和检查,并于审计结束前
退税。纳税人可对拒不退税的情况提起反对和上诉。
①退税时间
自查评估退税应在评估之日起 5 年内提出申请;税务机关评估退
税应在税务机关评估之日起 3 年内提出申请。
①退税和抵消
除有税务争议外,退税和退税利息与纳税人的应纳税义务相抵消。
如有暂缓缴纳税款安排,退税不能抵税。
(7) 欠税免除和让步
税款债务人应负有应税义务,如不能按时履行补缴欠税的纳税义
务,应在限期内通知税务机关。在处理欠税让步时,税务机关非常重
视纳税人的历史纳税情况,以确定是否符合让步条件。
①欠税免除
税款债务无法追缴时,可以暂时或永久免除。暂时免除是指暂停偿
还税款债务,但仍可在评估之日起或上诉判决日期的 15 年内追缴。暂时
免除是税务机关的内部决定,对纳税人不产生任何影响,更不能免除纳
税义务。永久免除是最终的决定,只有高级税务官员可以批准。
①欠税让步
高级税务官员可以批准欠税让步,欠税让步是指若符合下列相关
条件,税务机关可以与纳税人达成一致,纳税人缴纳少于其欠税总额
的税款,税务机关承诺不再追缴剩余税款:
A.欠税让步是确保欠税收回的最高净回报;
B.各税制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效率相一致。
①不可让步情形
A.欠税人的其他税务事项没有进一步更新;
B. 欠税人在申请欠税让步之前的 3 年内已经与南非税务局达成
让步协议;
C. 其他债权人试图对欠税人采取破产程序;
D.欠税让步造成不良影响的。
①欠税让步程序
A.南非税务局必须与欠税人签署欠税让步协议,列明的内容包括:
欠税人应全额偿还的金额;南非税务局承诺不追征剩余所欠税款;南 非
税务局其他相关的条件。
B. 欠税人需遵守税法规定的后续义务:按照南非税务局规定的方
式支付欠款;放弃指定的现有或未来税收优惠,如亏损结转、扣除、
抵免和退税。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税收征管法》和相关税种法案对扣缴义务人有具体规定。根据
规定,扣缴义务人具有以下义务:
(1) 应按税法规定代扣并缴纳税款;
(2) 负有按时扣缴税款的责任;
(3) 有权向纳税责任人追讨税款;
(4) 在特定情况下(如不能按时扣缴税款),税务机关有权要求
扣缴义务人提供抵押;
(5) 相关税收法案规定扣缴义务,《税收征管法》规定缴税方式;
(6) 税务机关可向高等法院申请保全令,扣押扣缴义务人资产;
(7) 税务争议处理之前,扣缴义务人承担应纳税款;
(8) 先入先出原则适用于扣缴义务人的账户和分配缴纳;
(9) 扣缴义务人可申请分期付款。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1) 所得税管理及源泉扣缴
南非采用全球所得征税制度,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南非的所得
缴纳所得税。所有在南非经营业务的企业,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
业,都需按规定缴纳所得税,税率为 27%。
外籍演员或运动员(非居民)在南非从事其活动取得收入需缴纳
预提所得税,税率为 15%。
利息预提所得税是对任何人向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个人和非居民
企业等)支付来源于南非境内的利息所征的税。取得利息所得的非居
民为纳税人,税款由利息支付方代扣代缴。利息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
15%;若存在相关税收协定(安排),可按其规定享受更低的税率。
股息预提所得税是一种对公司支付给非居民股东的股息征收的
税。非居民从南非公司收到的股息,如果股息不构成实物分配,需要
缴纳20%的预提税或者在约翰内斯堡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居民企业向
股东支付股息时,需要缴纳 20%的预提税。非居民受益所有人在特定
情形下也可以享受低税率。某些特定行业,如石油和天然气公司以及
国际航运公司的股息,预提税率为 0%。
非居民个人处置不动产的预提所得税,根据《所得税法》第 35A
条,自 2007 年 9 月 1 日起,对非居民在南非处置任何不动产的行为征收
预提税。应扣缴的金额是卖方为自然人时应付金额的 5%,公司为
%,信托为 10%。购买者必须扣缴税款,并在扣缴税款之日起28
天向税务局提交申报表。如果应付金额低于 200 万兰特,则不征收预
提税。
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是指对支付给外国个人(非居民)的特
许权使用费所征的税。“外国个人(非居民)”是指在南非没有居住权
的个人,包括自然人、遗产、破产遗产、公司和信托。“特许权使用费”
定义为因使用或有权使用或允许使用任何知识产权,传授或承诺传授
任何科学、技术、工业或商业知识或信息,提供或承诺提供与这些知
识或信息的应用或利用相关的任何协助或服务而收到或应计的任何
金额。2013 年 7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间支付或到期的
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率为 12%。从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支付或
到期的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率为 15%。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可能有资格享受减免税率。
(2) 增值税管理
非居民根据《电子服务条例》提供“电子服务”,在任意连续12
个月内应税总额超过 100 万兰特的,需在南非做增值税税务登记。
自 2014 年 6 月 1 日起,非居民在至少发生以下两种情况时需要进行增值
税税务登记:
①电子服务的对象是南非居民;
①电子服务通过南非银行账户支付;
①服务接受者在南非需要有办公地址、居住地址或邮政地址,该
服务的发票将寄往该地址。
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由非居民企业从南非境外向仅在南非登记增
值税的供应商提供的电子服务,不属于电子服务的定义范围。如果非
居民供应商仅向增值税登记供应商(B2B)提供电子服务,非居民供
应商可能需要注销增值税登记。
如果非居民供应商既向企业客户提供电子服务,也向未登记增值
税的客户(B2C)提供电子服务,所有提供的服务仍构成规定中定义
的应税电子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
(3) 股权转让
中国居民转让其在南非居民公司的股份取得的收益,在满足以下
任一条件时,南非税务当局有权征税:
①被转让南非居民公司的财产主要直接或间接由位于南非的不
动产组成;
①中国居民在转让之前持有被转让南非居民公司25%及以上的股
权。
除此之外,中国居民转让其在南非居民公司的股份取得的收益,
南非政府无权征税。
(4) 财产转让
协定第十三条就财产转让产生的收益,包括转让各类动产、不动
产和权利产生的收益的征税权问题作出了规定。
①不动产转让所得
如果中国居民转让位于南非的不动产产生收益的,南非政府有权 向
该中国转让方征税。“不动产”的确定按照协定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①常设机构营业财产转让所得
转让中国企业常设机构用于营业的财产中的动产所取得的收益,
可以由常设机构所在国征税。如果中国居民企业在南非设有常设机构,
那么其转让营业财产中的动产产生收益的,南非政府有权向该常设机 构
征税。
(5) 股息红利
在约翰内斯堡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居民企业向股东支付股息时,
需要扣缴 20%的股息税。通常股息的受益所有人为南非居民企业或者
退休基金时,可以享受税收减免。非居民受益所有人特定情形下也可以
享受低税率。石油和天然气公司支付的某些股息需要缴纳 0%的股息
税。根据税收协定,支付给非居民的股息可能适用更低税率。
(6) 特许权使用费
非居民取得特许权使用费需要缴纳所得税或预提所得税。
传授科学、技术、工业、商业知识或信息而取得的收入,通常被
认为“专有技术”报酬,应计入特许权使用费的“总收入”纳税。
①专利、设计、商标、版权、著作权、模型、模式、计划、配方、工
序流程或者其他相似性质的权利;
①在电视传媒上使用的电影、胶卷、磁带、光盘、录音或与其相
关联的广告传播。
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税率是15%;若存在相关税收协定(安
排),可按其规定享受更低的税率。
符合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可以按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条款的规
定,免除预提所得税。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关联交易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所得税法》第31节使用了“关联人”概念,并新增“关联企业” 的概
念。
(1) 对自然人而言,关联人是指自然人的亲属、自然人或自然
人的亲属为受益人的信托组织(集合投资项目除外)。
(2) 对信托组织而言,关联人是指信托的受益人以及与受益人
有关联的人。
(3) 对合伙企业和外国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而言,关联人是指其
他合伙人以及与合伙人有关联关系的人。
(4) 对企业而言,关联人是指:
①集团公司中的其他企业;
①直接或间接持有20%以上公司股份或表决权的人(《企业法》
定义的企业除外);
①持有20%以上公司股份或表决权的其他企业,且公司中无持有
多数表决权的股份持有者;
①公司的关联人管理控制的其他企业;
①封闭式公司的成员、成员的亲属、与成员有关系的关联人,以
及与上述关联人有关系的其他封闭式公司或企业。
(5) “关联企业”定义(依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
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第9条):
①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
制或资本;
①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
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且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若是两个企业之间在商业或财务关系
中达成的交易条件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条件,那么本应由其中
一个企业取得、却因这些条件未取得的利润,可计入该企业的利润并
据以征税。
当缔约国一方将缔约国另一方已征税的企业利润计入自身企业
利润并征税,且该部分利润在两企业间的交易条件符合独立企业间交易
条件、且本应由缔约国一方取得时,缔约国另一方应对已征收的税额
予以适当调整。在确定调整时,应适当考虑本协定的其他规定,必要
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相互协商。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关联交易是指在税务上被认定为具有关联关系的各方之间进行
的交易(包括在境内外设有常设机构的居民或非居民),交易类型包
括货物销售、提供劳务、资金融通,以及其他涉及交易双方盈亏和资
产的交易。
跨境关联交易应纳税额应基于独立交易原则。对关联人之间的跨
境货物销售和劳务提供,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要进行纳税调整。
关联申报管理
在2012年4月1日及之后的课税年度,如企业进行了关联交易,应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填写相关交易情况,申报相关收入和
支出。
同期资料
分类及准备主体
转让定价文档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国别报告。
这些文档通常包括功能和风险分析、可比公司分析以及具体的交
易细节,其主要目的是在特别纳税调整调查时,向南非税务局证明关
联交易的合理性。
如果作为南非居民纳税人的跨国企业在相关评估年度的关联交
易超过或者预计超过 1 亿兰特,则需要准备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
如果作为南非居民纳税人的跨国企业是跨国集团的最终母公司,
并且跨国集团合并收入总额达到或超过 100 亿兰特,则还需要准备国别
报告。
具体要求及内容
(1) 功能分析。说明相关交易的性质及其条件,以及满足这些
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所采用的方法。
(2) 经济分析。解释交易所用的转让定价方法以及定价是否符
合独立交易原则。
(3) 资料准备。准备好与关联人订立的跨境交易协议文本复印
件等。
转让定价调查
原则
转让定价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所得税法》第31节中,对关联
人之间的跨境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如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
关将进行纳税调整。《实务准则(第7号)》(Practice Note 7)对
《所得税法》第31节的执行做出了具体规定。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
(2) 再销售价格法(RP);
(3) 成本加成法(CP);
(4) 交易净利润法(TNMM);
(5) 利润分割法(PSM)。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被称为传统交易
方法,而交易净利润法和利润分割法被称为交易利润法。
转让定价调查
可比性分析
(1) 可比性因素
可比性是独立交易原则运用的关键。影响分析可比性的因素主要
有:
①货物和劳务的特性;
①承担的功能;
①相关协议条款规定;
①纳税人、关联企业承担的风险;
①经营战略。
(2) 内部可比数据与外部可比数据
参照纳税人在类似条件下向独立第三方销售类似货物或提供类
似劳务的价格确定的可比非受控价格,即为“内部可比数据”;参照独
立第三方在类似条件下销售类似货物或提供类似劳务的价格确定的
可比非受控价格,即为“外部可比数据”。
(3) 国外可比数据
如在南非难以找到可比非受控信息,可以使用国外的可比数据,
前提是纳税人能够评估地域差异以及其他因素对价格的影响。
(4) 数据库
目前,南非税务局主要使用艾玛迪斯(Amadeus)数据库提取
可比数据。纳税人使用这些可比数据时要评估地域差异以及其他因素
对价格的影响。
《实务准则(第7号)》列举了一些要考虑的因素:
①消费者偏好对国外销售价格的影响;
①国外市场较高的运输费用对毛利润的影响;
①国外分销行业的竞争程度对毛利润的影响;
①会计准则的不同可能造成利润的偏差。
独立交易幅度区间与统计方法
《实务准则(第7号)》指出,转让定价不是科学,采用合适方
法计算的转让定价也只是一个合理的幅度区间。在幅度区间内确定一
个价格需要专业判断。如果幅度区间内数据之间有实质性差异,那就
要分析区间内的所有数据是否来自于真实的独立交易结果,并审查可
比性差异调整和所用方法。
《实务准则(第7号)》强调,运用传统交易方法调整时,要求
可比性高。如果计算的结果在合理的区间内,就可认为其价格属于独
立交易价格。如果交易不在区间内,所做的调整应当在区间内找到最
能说明受控交易事实情形的数值。如果因证据缺失不能选择区间的某
一数值,税务机关会选择区间的中间值。实践中,税务机关一般会从
艾玛迪斯数据库中查找可比数据并采用四分位法进行调整。
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是一种在受控交易之前确定一套适当的标准(例如,
方法、可比和适当的调整、对未来事件的关键假设),以便在固定时 间
内确定这些交易的转让定价的安排。通过谈签预约定价安排提前确 定关
联交易的定价方法,有助于提高税收确定性。南非目前正在推进 预约定
价安排(APA)的立法工作。
受控外国企业
判定标准
受控外国企业是指由一个或多个南非居民拥有该公司50%以上的
股权,或者可以直接、间接行使该公司 50%以上表决权的外国公司。
税务调整
居民应按其在受控外国企业的净利润比例缴纳所得税,除非居民
(连同与该居民有关的任何相关人)合计持有的股权少于 10%,且不
得行使该受控外国企业至少 10%的表决权。
某一居民确定的净利润比率是该居民的股权与受控外国企业所
有股权的比例。
受控外国企业净利润需在财务报告中以货币计量,且按照纳税年
度的平均汇率换算成兰特,在此期间净利润计入居民收入。
南非税务局有权对高风险领域进行转让定价调查,重点关注涉及 无
形资产的交易、跨国集团内部的融资安排以及滥用税收优惠等情况。调
查过程中,如果南非税务局发现企业未能遵循公平市场价格原则, 可
能会重新评估其应纳税额并追缴税款。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未查询到相关规定。
资本弱化
南非的资本弱化规则是转让定价规则的一部分,其将独立交易原
则应用于某些关联人之间进行的交易、运营、计划、协议或非正式的
协议中,这些交易使交易一方获得税收利益。如果纳税人利用关联关系
寻求避税、递延纳税,资本弱化规则要求纳税人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
行调整。
从合规角度看,纳税人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交易、经营、方案、协
议或非正式协议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法律责任
南非税务局在对企业转让定价审计后,如认为其与关联人的定价
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会根据自己掌握的可比数据,向纳税人签发评
估修订书。
南非没有专门设立转让定价文档相关的法律条文。
第五章 中南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中南税收协定
中南税收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
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南税收协定”)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
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中南税收协定议定书”)均于2000
年 4 月 25 日签订,2001 年 1 月 7 日生效,并于 200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中南税收协定是中国对外缔结的第 66 个双边税收协定,
也是中国同非洲国家签订的第 5 个双边税收协定。协定共 29 条,规定
了人和税种的适用范围、不同类型的税收管辖权、税收无差别待遇、相互
协商程序和税收情报交换四大部分内容。
中国和南非都是《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
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签约国,随着《公约》在两
国陆续生效(2022 年 9 月 1 日对中国生效,2023 年 1 月 1 日对南非生效),
对中南税收协定也进行了相应的修订。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数据库
显示,《公约》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于中南税
收协定中关于预提税的条款,从 2023 年 7 月 1 日起适用于中南税收协
定中其他条款。本《指南》将《公约》对中南税收协定的相关修订直
接体现在税收协定具体条款之后。
适用范围
(1) 主体范围
主体范围包括适用于协定的缔约国一方或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这里提及的“人”包括个人、公司和按照缔约国各自的现行税法视同纳税
单位的其他实体,但在南非方面,不包括合伙企业。“缔约国一方”和
“缔约国另一方”是指中国或者南非。
“缔约国一方居民”在中国是指按照中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
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在南非是指
构成南非普通居民的个人和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南非的任何其他人。
根据上述关于人和居民的规定,可能会出现同一个人成为中国和
南非双方居民的情形。对于其身份判定,应按以下规则依次确定:
①应认为仅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①如果在缔约国双方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仅是与其个人和
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①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缔约国任何一方
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仅是其习惯性居处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①如果其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为仅
是其国民所属缔约国的居民。“国民”一语是指任何具有缔约国一方国
籍的个人和任何按照该缔约国现行法律建立的法人、合伙企业或团体;
①如果其同时是缔约国双方的国民,或者不是缔约国任何一方的
国民,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
按照《公约》对双重居民实体的认定规则,除个人以外的人构成
缔约国双方的居民,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结合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注册地或成立地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因素,尽力通过相互协商确定其在
适用该协定时的居民身份。如未能达成一致,则该人不能享受该协定
规定的任何税收优惠或减免,但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就其享受协定待
遇的程度和方式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除外。
(2) 客体范围
客体范围包括协定适用的中国和南非现行税种。在中国为个人所
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南非为企业所得税和股息税。
(3) 领土范围
在领土范围方面,“中国”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
时,是指实施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
海,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
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南非”一
语是指南非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包括其领海,以及根据南非法律
和国际法已经或以后将要确定的南非可以行使主权或管辖权的领海
以外的任何区域,包括大陆架。
常设机构的认定
常设机构是指缔约国一方的居民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全部
或者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常设机构的存在与否对于收入来源国
的税收管辖权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由于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功能是划分居民国与来源国对跨国收
入的征税权,从而避免对跨国收入的双重征税。因此,国际税收协定
通常采用的原则是,只有居民国企业在来源国设有常设机构的,来源
国对该企业才有征税权,但仅限于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
对于赴南非投资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中国居民来说,是否按照协定
的规定构成在南非的常设机构,对其税收成本具有重要影响。因此, 有
必要了解常设机构的概念及其具体规定。
常设机构主要可以分为场所型常设机构、工程型常设机构、服务
型常设机构以及代理型常设机构四类。
(1) 场所型常设机构的认定
根据协定,场所型常设机构包括:
①管理场所;
①分支机构;
①办事处;
①车间;
①作业场所;
①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同
时,按照协定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场所型“常设机构”一语应
认为不包括:
①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
施;
①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
存;
①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①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所设的固
定营业场所;
①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
营业场所;
①专为上述第①项至第①项所提及的活动的结合所设的固定营业
场所,如果由于这种结合使该固定营业场所的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质
或辅助性质。
(2) 工程型常设机构的认定
工程型常设机构是指连续超过十二个月的建筑工地、工程(包括
建筑、装配或安装)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3) 服务型常设机构的认定
根据中非税收协定,服务型常设机构是指中国企业通过雇员或者
雇佣的其他人员在南非为同一个项目或者相关联的项目提供服务,包
括咨询劳务,且在整个活动期间的任何二十四个月中存在连续或累计
提供超过十二个月的情况。
(4) 代理型常设机构的认定
当一个中国人(独立代理人除外)在南非代表中国的企业进行任
何活动,且有权并经常行使权力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应认为该
中国企业在南非设有常设机构。如果这个人通过固定营业场所进行的
活动限于协定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准备性和辅助性活动,则不应认为
该固定营业场所构成了常设机构。
上述独立代理人是指这样一种情况,当一个中国企业仅通过常规
经营本身业务的经纪人、一般佣金代理人或者任何其他独立代理人在
南非进行营业,不应认为在南非设有常设机构。
(5) 子公司是否构成母公司常设机构的认定
母公司通过投资设立子公司,拥有子公司的股权等形成的控制或 者
被控制关系,不会仅因为该关系而使子公司构成母公司的常设机构。
但是,子公司如果有权并经常以母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符合上述代理
型常设机构认定条件的,子公司构成母公司的常设机构。在现实经济
活动中母子公司之间常存在较为复杂的跨境人员及业务往来,是否构
成常设机构需要具体分析。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
中南税收协定第六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各项所得在缔约国双
方的税权分配,按照所得的不同性质可以分为:
(1) 营业所得:包括营业利润(第 7 条)以及海运和空运(第
8 条);
(2) 个人取得的劳务所得:包括第 14 条至第 21 条的规定,涵盖
独立个人劳务所得、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董事费、艺术家和运动员、
退休金、政府服务、教师与研究人员,以及学生、学徒和研究人员;
(3) 投资所得:涵盖了股息(第 10 条)、利息(第 11 条)以
及特许权使用费(第 12 条);
(4) 财产收益与其他所得:包括不动产所得(第 6 条)、财产
收益(第 13 条)以及其他所得(第 22 条)。
以下将按不同类型的所得对税收管辖权的划分进行介绍。
股息
中南税收协定中“股息”一语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
权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法律,
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他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
一国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国居民的股息,可以在另一国征税。然
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公司所属的居民国,按照该国法律征
税。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为缔约国一方居民,中南税收协定规定所征
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 5%。
利息
中南税收协定中“利息”一语是指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得,不论其
有无抵押担保或者是否有权分享债务人的利润;特别是从公债、债
券或者信用债券取得的所得,包括其溢价和奖金,由于延期支付的罚
款,不视为利息范围。
发生于一国而支付给另一国居民的利息,可以在另一国征税。然
而,这些利息也可以在该利息发生国,按照该国的法律征税。如果利
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中南税收协定规定所征税款不应
超过利息总额的 10%。
利息的发生地判定规则同股息不同,中南税收协定规定,如果支付
利息的人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应认为该利息发生在该缔约国。然而, 当
支付利息的人不论是否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
或者固定基地,支付该利息的债务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联系,
并由其负担该利息,上述利息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
缔约国。
特许权使用费
中南税收协定中“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
(1) 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
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或软盘的版权,专利、专有技术、
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
种款项;
(2) 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所支付的作为报酬
的各种款项。
发生于一国而支付给另一国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另一国征
税。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
但是,如果收款人是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则对上述第(1) 项所
得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 10%。而对上述第(2) 项
所得,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调整数额的 10%。“调整数额”
是指特许权使用费的 70%。
特许权使用费的发生地判定规则同股息不同,中南税收协定规定,
如果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应认为该特许权使用 费
发生在该缔约国。然而,当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不论是否为缔约 国一
方居民,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支付该特许
权使用费的义务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担这种
特许权使用费,上述特许权使用费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
基地所在缔约国。
营业利润
根据中南税收协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居民企业通过在南 非
设立的常设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南非政府有权征税。但如果中国 居民
企业取得的收入与常设机构没有实际联系,则南非政府无权征税。
根据中南税收协定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在确定营业利润时,中
国企业在南非的常设机构有权扣除其自身因营业活动发生的各项费
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且利润和费用的确定不局限于南非一地。
不动产所得
中南税收协定意义上的不动产所得是指纳税人在不转移财产所
有权的条件下,通过利用不动产,包括纳税人直接使用或通过出租等方
式而取得的收益。若是纳税人转让不动产而取得的收益,则不构成税收
协定意义上的不动产所得,而属于“财产收益”这一概念的范畴。
根据中南税收协定第六条的规定,中国居民使用位于南非的不动 产
而产生的所得,南非政府可以向中国居民征税。“不动产”的界定 按照财
产所在地的法律规定确定,但协议规定了最小范畴,即“不动 产”应当包
括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和林业所使用的牲畜和设备, 地产的权利、
不动产的用益权以及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水源和其 他自然资源的权
利。同时,明确规定船舶和飞机不属于不动产。中国 居民取得来源于南
非的不动产使用所得,不考虑其是否在南非设有常 设机构,南非政府均
有税收管辖权。
财产收益所得
中南税收协定第十三条就财产转让产生的收益,包括转让各类动
产、不动产和权利产生的收益的征税权划分问题作出了规定。
(1) 不动产转让所得
如果中国居民转让位于南非的不动产产生收益的,南非政府有权
向该中国转让方征税。“不动产”的确定按照中南税收协定第六条的规
定处理。
(2) 常设机构营业财产转让所得
转让企业常设机构用于营业的财产中的动产所取得的收益,可以
由常设机构所在国征税。如果中国居民企业在南非设有常设机构,那
么其转让营业机构财产中的动产产生收益的,南非政府有权向该常设
机构征税。
(3) 股权转让所得
中国居民转让其在南非居民公司的股份取得的收益,在满足以下
任一条件时,南非税务当局有权征税:
①被转让南非居民公司的财产主要直接或间接由位于南非的不
动产组成;
①中国居民在转让之前持有被转让南非居民公司25%及以上的股
权。
除此之外,中国居民转让其在南非居民公司的股份取得的收益,
南非政府无权征税。
(4) 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所得,或者转让属于经营
上述船舶、飞机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转让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
征税。
个人劳务所得
(1) 独立个人劳务
根据中南税收协定第十四条,中国居民由于提供专业性劳务或者
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中国征税。但具有以下两种情况
之一的,可以在南非征税:
①在南非为从事上述活动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在这种情况
下,南非政府可以仅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
①在有关财政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十二个月中在南非停留连
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 183 天。在这种情况下,南非政府可以仅对在南非
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
“专业性劳务”一语特指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
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
活动。
(2) 非独立个人劳务
根据中南税收协定第十五条,中国居民个人在南非受雇取得的所
得,中国政府和南非政府均有权征税。同时,对来源国的征税权作出
了限制,即中国居民个人在南非受雇取得的所得,同时满足以下三个
条件的,南非政府无权征税:
①在有关财政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十二个月中在南非停留连
续或累计不超过 183 天;
①该项报酬由不是南非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①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南非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同时规定,在中国或南非的居民企业经营国
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上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应仅在中国或南
非征税。
经营国际运输的飞机或船舶所得
中南税收协定第八条规定,中国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
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应仅在中国征税。
董事费
根据中南税收协定第十六条,中国居民作为南非居民公司的董事
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可以在南非征税。
艺术家和运动员
根据中南税收协定第十七条,中国居民作为表演家,如戏剧、电
影、广播或电视艺术家、音乐家或作为运动员,在南非从事其个人活动
取得的所得,可以在南非征税。
中国表演家或运动员在南非从事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不归属于
表演家或运动员本人,而归属于其他人的,该所得可以在南非纳税,
不受协定第七条“营业利润”、第十四条“独立个人劳务”和第十五条“非独
立个人劳务”的约束。
退休金
根据中南税收协定第十八条,除适用第十九条“政府服务”第二款
规定外,因以前的雇佣关系支付给中国居民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报酬,
应仅在中国征税。但由南非政府、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按社会保险制
度的公共福利计划支付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款项,应仅在南非征税。
政府服务
根据中南税收协定第十九条,南非政府、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对向
其提供服务的个人支付退休金以外的工资、薪金和其他类似报酬, 应
仅在南非征税。但是,如果该项服务是在中国提供,而且提供服务的个
人是中国居民,并且该中国居民:
(1) 是中国国民;
(2) 不是仅由于提供该项服务才成为中国居民,
则该项工资、薪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中国征税。
南非政府、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支付或者从其建立的基金中支付
给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的退休金,应仅在南非征税。但是,如果提供
服务的个人是中国居民,并且是中国国民的,该项退休金应仅在中国
征税。
教师和研究人员
中南税收协定第二十条规定,任何个人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
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主要是为了在该缔约国一方的大学、
学院、学校或为该缔约国一方政府承认的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从事教学、
讲学或研究的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
究取得的报酬,该缔约国一方应自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两年内免予征
税。但该条款不适用于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主要是为某个人或某些人的
私利从事研究取得的所得。
学生和实习人员
中南税收协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是缔约
国另一方居民,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
民,仅由于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对其为了 维
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收到的来源于该缔约国以外的款项, 该
缔约国一方应免予征税。
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取得的不包括在上述款项之内的赠款、
奖学金和劳务报酬,在接受教育或培训期间,应与其所停留国居民享受
同样的免税、优惠或减税。
其他所得
根据中南税收协定第二十二条,中国或南非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
不论在什么地方发生的,凡未作规定的,应仅在其居民国征税。虽有 这
一规定,但除前文不动产所得条款所述情况以外的其他所得,如果 所得
收款人为中国居民,通过设在南非的常设机构在南非进行营业, 或者通
过设在南非的固定基地在南非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所 得的权利
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上述 规定,而应
视情况分别适用第七条“营业利润”或第十四条“独立个 人劳务”的规定。
南非税收抵免政策
南非居民需就全球的收入缴纳相关税款。若居民从国外取得的收入
已在境外缴税或需境外缴税,导致该收入被双重征税,南非可对该收入
(不含外国资本收益或损失)进行税收抵免,纳税人可申请退税。申请
抵免退税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在国外缴纳的税款必须是基于所得缴纳的税款;
(2) 这些税款必须是根据外国法律征收的;
(3) 应证明在国外取得的相关收入负有纳税义务,即存在法定
纳税责任;
(4) 在国外缴纳的税款必须是在无追讨权的情况下缴纳的;
(5) 在国外缴纳的税款金额应包含在该南非居民的应税收入中。
中南税收协定仅在少数跨国所得类型上(如国际运输企业所得、
退休金及政府雇员工资等)适用独占征税权原则,避免了缔约国双方
的征税权冲突。而在绝大部分跨国所得类目上,则是适用税收管辖权
分享原则或一定条件下的税收管辖权分享原则。这两种情形下,缔约
国双方的双重征税问题未完全解决,仅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得到缓解。
因此,要想进一步避免国际双重征税,还必须同时规定作为纳税人居 民
国的缔约国一方,对其居民纳税人的上述跨国所得征税时,应当采 取适
当的消除双重征税的措施和手段。
中南税收协定“消除双重征税方法”条款规定,中国居民从南非取得
的所得,按照规定在南非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
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
的中国税收数额。
无差别待遇原则
中南税收协定的无差别待遇条款规定了中南两国之间在国内税
收征管方面的国民待遇原则,即无差别待遇原则,主要涵盖四方面内
容:
(1) 国民无差别待遇,即中国国民在南非投资应与南非国民在
相同情况下负担的税收相同或更轻;
(2) 常设机构无差别待遇,即中国企业在南非设立的固定营业
场所,如果按规定构成了常设机构从而负有纳税义务,其负担不能高
于进行同样活动的南非居民企业;
(3) 间接投资无差别待遇,即中国企业向南非企业提供贷款或
特许权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或其它类似款项,在计算南非企业
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对中国企业支付的款项与对南非本国企业支
付的款项按照同一标准进行扣除,以保证中国企业获得同样的贷款或
技术转让条件,在税收上保证相同的竞争地位;
(4) 子公司无差别待遇,即中国企业在南非的子公司无论出资
形式或比例如何,不应比南非其它类似企业税收负担更重。
无差别待遇原则并不仅仅适用于《指南》 节“客体范围” 所
述的税种,而是适用于中国和南非所有的现行税种。
中南税收协定议定书特别规定,协定无差别待遇条款并不影响南
非对中国居民企业设在南非的常设机构征税的税率高于对南非居民
企业征收的标准税税率五个百分点。
在南非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手续
未查询到相关规定。
中南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相互协商程序概述
相互协商程序条款是税收协定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其意义在于缔
约国一方居民与缔约国另一方税务当局产生纳税争议后,缔约国一方
居民可以寻求所在国政府的帮助,有效地解决跨国税务争议,维护自
身权益。该程序对于化解中国居民国际税务争议具有重要意义,是中
国居民赴南非投资过程中维护自身税务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3 年 9 月发布了部门规范性文件《税收
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为
税收协定中相互协商程序条款的适用提供了规范依据。中国居民应当
特别关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中的相关规定,理解程序的适用范围、
启动、效力等,并且能够积极合法地运用这一程序,从而有效解决跨国
税收争议。
中南税收协定争议是指中国与南非之间因税收协定条款的解释
和适用而引发的争议,从本质上来说,该争议是一种国际税收争议,
是两国因税收协定适用不明确导致的税收管辖权冲突。从税收争议主
体上来看,国际税收争议中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两国政府就税收协
定适用产生争议;二是一国政府与跨国纳税人在国际税收关系中产生争
议。相互协商程序即两国主管当局为解决上述争议,在双边税收协定相
互协商程序条款的框架内共同协调磋商的机制。中南税收协定第二十
五条协商程序条款为两国主管当局之间的协商解决机制提供了法律
依据。
根据“协商程序”条款,当一个中国居民投资者或经营者认为南
非政府采取的措施,导致或将导致对其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时,
可以将案情提交中国主管当局;或者如果案情涉及国民无差别待遇,
可以提交本人为其国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该项案情必须在不符合本协
定规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三年内提出。
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
为规范与外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涉及税收协定的相互协商工
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56 号),自 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1)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包括中国居民和中国国民。中国居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就来源于中国
境内境外的所得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中国
国民,是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个人,以及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2) 相互协商程序适用的范围
相互协商的事项限于中南税收协定适用范围内的事项,但超出适
用范围,且会造成双重征税后果或对缔约一方或双方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项,经中国和南非税务主管当局同意,也可以进行相互协商。主
要有以下六项:
①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中南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
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
①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
议的;
①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①违反中南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
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
①对中南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
解决的;
①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启动程序
(1) 申请时效及条件
中南税收协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相互协商申请时效必须为该案情
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被通知之日起三年内提出。启动
相互协商程序的条件为以下五项:
①申请人为可以提起相互协商请求的中国居民或中国国民;
①提出申请的时间没有超过中南税收协定规定的时限;
①申请协商的事项为缔约对方已经或有可能发生的违反中南税
收协定规定的行为;
①申请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能够证实或者不能合理排除缔约对
方的行为存在违反中南税收协定规定的嫌疑;
①申请相互协商的事项不存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第
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第十九条 在两国主管当局达成一致意见之前, 申
请人可以以书面方式撤回相互协商申请。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拒绝 接受
缔约双方主管当局达成一致的相互协商结果的,税务机关不再受 理基于
同一事实和理由的申请)。
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全部条件的申请,税务机关认为涉及严重双
重征税或损害中国税收权益,有必要进行相互协商的,也可以决定受
理。
(2) 税务机关对申请的受理
省级税务机构负责受理。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应在 15 个工作
日内,将申请上报税务总局,并将情况告知申请人,同时通知省以下
主管税务机关。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总局可以决定终止相互协商程序,并
以书面形式告知省税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应告知申请人:
①申请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在提交的资料中弄虚作假的;
①申请人拒绝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与案件有关的必要资料的;
①因各种原因,申请人与税务机关均无法取得必要的证据,导致相
关事实或申请人立场无法被证明,相互协商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的;
①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单方拒绝或终止相互协商程序的;
①其他导致相互协商程序无法进行或相互协商程序无法达到预
期目标的。
对于相互协商结果,税务总局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受理申请的省税
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应告知申请人。
相互协商的法律效力
达成的协议应予以执行,而不受中南两国国内法律的时间限制。
双方主管当局经过相互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分别按不同情况处理如
下:
(1) 双方就协定的某一条文解释或某一事项的理解达成共识的,
税务总局应将结果以公告形式发布;
(2) 双方就具体案件的处理达成共识,需要涉案税务机关执行
的,税务总局应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税务机关。
经双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达成一致的案件,涉及中国税务机关退
税或其他处理的,相关税务机关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完
毕,并将情况报告税务总局。
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期间,不停止税务机关已生效决定的执行,税
务机关或者税务总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除外。
南非仲裁条款
未查询到相关规定。
中南税收协定争议的防范
中南税收协定争议主要体现在两个不同的层面。第一个层面是跨
国纳税人(中国投资者)与收入来源国(南非)之间就中南税收协定
条款的解释和适用引发的争议;第二个层面是跨国纳税人(中国投资
者)与收入来源国(南非)之间基于中南税收协定条款的解释和适用
争议无法达成和解,并申请进入相互协商程序后,转化为中国与南非
两个主权政府之间的税务争议。税收协定争议中,跨国纳税人是直接
利害关系方,应当着重防范和避免争议的发生。
中南税收协定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及表现
中南税收协定争议是中国投资者与南非税务当局或者中国税务
当局之间的税务争议,此类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二:其一是中国投
资者在赴南非投资的决策阶段没有全面周详地考察中南税收协定及
南非当地税法的具体规定,致使投资项目在南非落地后,一些尚未识
别的税务成本增加;其二是中国投资者在一些具有争议的涉税问题上
没有事先与南非税务当局以及中国税务当局进行有效的沟通,由此引
发税务争议。
由税收协定引发的争议主要有:税收管辖权争议、税收歧视和税
收协定的滥用。主要体现在征税范围扩大、税款多征、以国内法代替
国际法等。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税收协定争议的表现:
(1) 双重税收居民身份
中国居民企业在南非依据南非法律设立了项目投资公司,但公司
的实际管理机构仍然设置在中国境内时,这一项目投资公司根据中国
税法以及南非税法的规定既是中国居民企业又是南非居民企业。如果
项目投资公司没有与中国税务当局以及南非税务当局事先协商确定
其单一税收居民身份归属,那么将无法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由此可能
引发税务争议。
(2) 受益所有人身份被否认
中国投资者在南非获取股息、利息或者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时,
按照中南税收协定可以享受优惠税率。应按照南非《所得税法》的要
求,提供中国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受益所有人证明材料,从而适用中南税
收协定规定的优惠税率,降低在收入来源国的税负。若未能提供受益所
有人相关的证明材料,有可能被拒绝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由此可能引发
税收争议。
(3) 营业利润与特许权使用费区分争议
中国居民企业或个人向位于南非的商业客户提供技术服务并收 取
技术服务费,其收入属于税收协定规定的营业利润,中国居民无须 在南
非缴纳所得税。但是,如果中国居民的技术服务行为兼具技术授 权使用
行为的,容易引发税务争议。这种混合行为极易被南非税务当 局全盘认
定为技术授权行为,将中国居民收取的费用视为特许权使用 费,要求中
国居民在南非缴纳所得税。技术服务费与技术授权费的区 分问题是税收
协定争议的高发地带。中国居民应当事先主动做好区分, 明确技术服务
与技术授权的两部分收入,避免税收成本的增加。
(4) 常设机构的认定争议
中国投资者在南非获得营业收入是否应当在南非履行纳税义务,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常设机构的认定。通常,中国投资者在南非的场所、人
员构成常设机构的,其营业利润应当在南非纳税。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会
影响企业在南非的纳税成本。因此,常设机构的具体认定问题容易引发
税务争议,同时也是中国投资者应当着重关注的税务风险点。
在场所型常设机构认定方面,协定规定专为准备性、辅助性目的
设立的场所且其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不属于常设机
构。如何认定准备性、辅助性活动和其目的,也是中国投资者与南非
税务当局之间的争议高发点。
在工程型常设机构认定方面,如果中国投资者或者经营者为南非
商业客户提供工程服务,应当高度审慎地遵循税收协定关于常设机构
的认定规定,尤其要注意工程期限,同时准确区分工程地与场所,以
免引发争议。
在服务型常设机构认定方面,要注意雇员的服务时限,如果超过
期限则可能被认定为常设机构。此外,中国投资者既提供技术转让又
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的,如超过期限,也很容易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在代理型常设机构认定方面,中国投资者在南非的代理人要符合 独
立代理人的条件,否则将会被认定为中国投资者在南非的常设机构。
(5) 营业利润归属争议
中南税收协定采用了实际联系原则进行利润归属,要求企业应将
常设机构和在当地的非常设机构之间的业务事项进行划分,非常设机
构与常设机构之间最好能做到各自独立。
妥善防范和避免中南税收协定争议
中国投资者与南非税务当局一旦产生税收协定争议,可以先自行
与当地税务局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则可以通过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加以
解决。因此,中国投资者应当注重增强防范和避免产生中南税收协定争
议的能力,强化税务风险管理,确保在南非投资或经营能够实现最优
化的经济目标。
(1) 全面掌握中南税收协定及南非税法的具体规定
防范中南税收协定争议的核心工作环节在于决策阶段。中国投资
者应当在投资或经营决策阶段对南非税法以及中南税收协定的具体
规定进行充分考察与准确理解,结合自身的投资项目或经营活动识别
税务风险,合理地进行税务规划,严格按照南非税法及中南税收协定
的具体规定安排自身的投资、经营活动。
(2) 与南非税务当局开展充分的沟通与交流
中国投资者应当在全面了解南非税法、中南税收协定具体规定以
及准确把握自身涉税风险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与南非税务当局沟
通与交流的准备工作,备齐相关证明材料,就一些关键税务风险点的
处理与南非税务当局开展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努力获得南非税务当局
的承认或谅解,必要时可以通过申请事先裁定等方式,尽力将税务争
议风险进行锁定。
(3) 寻求中国税务当局方面的帮助
中国投资者可以在投资和经营决策初期积极寻求中国政府方面
的帮助,获取相关税收规定以及投资政策信息,与中国政府相关方面
保持良好的沟通关系,并可以与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各省市税务机关国
际税收部门进行沟通。
第六章 在南非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信息报告风险
登记注册制度
在居民纳税人方面,南非的税收征管要求覆盖了税务登记、账簿
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务检查和审计全流程。企业在南非注册成立后,
必须在 1 个月内指定 1 名纳税人代表,其主要职责是代表企业履行纳税
义务,包括提交税务申报、接收税务部门的通知以及处理与税务相关
的其他事宜。纳税人代表必须是南非居民,且需要得到南非税务部门
的批准。
当单位或个人要履行纳税义务时,必须在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税
务机关将依照《税收征管法》,通过第三方信息、实地核查、市场调查、
媒体信息等方式对登记的单位或个人信息进行核实。
纳税人在税务登记时生成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号码中包括了纳
税人的所有税收信息,以便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申报、信息变更、信息
交换等相关事项时使用。
信息报告制度
纳税人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相关信息的变更,如地址、邮编、
银行信息等,以便税务机关及时联系(如退税等)。如:《税收征管
法》规定纳税人必须在地址变更后 21 个工作日内告知南非税务局。
纳税人应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自主填写申报表,注册登记相关税种,
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
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或第三方对相关税种进行详细的税务
申报。根据《所得税法》,在纳税人移民、变为非居民或终止一段纳
税期间时,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进行临时申报。
资料留存制度
对于账簿管理,南非法律规定纳税人必须妥善保管财务记录、账簿
和其他相关文件,保存期限通常为 5 年,以备税务机关随时检查。
企业需要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 12 个月内提交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并
附上审计师和纳税人代表签署的财务报表。
为确保转让定价的合规性,南非税务局要求跨国公司准备并保存
详细的转让定价文档。这些文档通常包括功能和风险分析、可比公司
分析以及具体的交易细节。
纳税申报风险
在南非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根据南非《所得税法》,注册成立地或实际管理机构位于南非的企
业为南非居民企业。因此,在南非设立的子公司为南非的居民企业。南非
居民企业需要就境内及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纳税要求
及申报程序等规定参见第二章居民企业相关内容。中国居民作为母公
司,取得子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股息或利润,仍需在南非缴纳预提税。
在南非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不在南非成立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国公司分公司或代表处 属
于非居民企业,需要就其从南非取得的收入在南非缴纳企业所得税。南
非并不根据非居民企业是否在南非构成常设机构来判定是否应进 行征
税,因此,在南非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应注意对具体业务按照南 非税法
规定(尤其是所得来源地判定的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在南非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非居民纳税人在南非没有设立常设机构或虽设立常设机构但取
得的所得与常设机构没有实际联系的,应注意就其来源于南非的所得
是否有义务申报缴纳所得税,尤其应注意南非预提税制度的规定,防
范未及时申报纳税而产生的税收风险。
调查认定风险
转让定价调查应注意事项:
(1) 功能分析。说明相关交易的性质及其条件,以及满足这些
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所采用的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
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等。
(2) 资料准备。要准备与关联人订立的跨境交易协议文本复印
件等。
(3) 经济分析。解释交易所用的转让定价方法以及定价是否符
合独立交易原则。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走出去”企业一般将重心放在依照被投资国当地的税法缴纳税款,
而对税收协定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忽视税收协定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
护作用,可能存在未享受协定待遇多缴税款的税收风险。中国居民从
南非境内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收益、营业利
润等所得,需要在南非缴纳税款,但根据两国税收协定,可能在南非
享受不征税、免税或降低税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