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新《环境保
护法》宣贯
主要内容
二、新《环境保护法
》
一、新《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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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安全生产法》
2014年8月31日,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已
经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将于2014年12月1日
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改动比较多,修改之处
大概有67处,从加强预防、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加强隐患排查、完善监管、加大违法惩处力
度等方面做了修改,亮点颇多。比较重要、比较
关键处体现在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以人为本”、
进一步明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变监
管方式“出硬招”及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加重
处罚力度” 等方面。
具体要点有如下八点:
(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二)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工作机制
(三)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
地位
(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
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五)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建立完善六项安全生产制度
(七)推行分级分类监管,实施监督检查计划
(八)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新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习
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近一年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
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
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
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
人命”问题,具有重大意义。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
地位,确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要求,新法将“坚持安
全发展”写入总则,进一步明确安全发展的重要意义,为
推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工作机制
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
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
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
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
“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
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
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做
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
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
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
三、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
法地位
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
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
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
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
问题。二是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
将其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三是明确各
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
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
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
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
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
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
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
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
新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四个方面的重
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
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
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
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
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六、建立完善六项安全生产制度
1)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挂牌督办制度
2)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3)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4)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5)建立重大隐患停供电、停供民用爆破物品制度
6)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
七、推行分级分类监管,实施监督检查计划
新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
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
照年度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
处理。
同时制定本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
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执法人
员的数量、装备配备、执法区域的范围和生产经营单位的
数量、分布、生产规模及安全生产状况等因素,科学、合
理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八、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一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
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
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反映了“打
非治违”、“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二是规定
了事故行政处罚。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
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
人的八项罚款处罚明文。三是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
额:一般事故罚款20万至50万,较大事故50万至100万,重大事
故100万至500万,特别重大事故500万至1000万;特别重大事故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至2000万。四是进一步明确主要负
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修 正 前 后 对 照 表
二、新《环境保护法》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的环境
保护法。本次修改明确了新世纪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
加强政府责任和责任监督,衔接和规范相关法律制度,以推
进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的实施。
这是一次全面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条,与现
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具体修改要点有
以下十三点:
一、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二、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
三、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四、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
五、应每年向人大报告环境状况
六、科学确定符合国情的环境基准
七、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
八、完善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九、重点污染物排放将总量控制
十、提高服务水平推动农村治理
十一、没有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
十二、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十三 、情节严重者将适用行政拘留
新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
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
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新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家支
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
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
技术水平。”
一、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现行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新法将其
扩展增加为“监督管理”一章,强化监督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应 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
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
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在政府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方面,针对当前环境设施不依法正常
运行、监测记录不准确等比较突出的问题,新法增加了现场检查的
具体内容。
新法在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方面,加强了地方
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同时,增加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
考核评价制度,并规定了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
员工作监督的责任。
二、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
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环境日的规定,将联合国大会确定
的世界环境日写入本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为进一步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新法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采
用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同时,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环境
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
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新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
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
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
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
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青少年的环境保护意识。
三、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新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
这一章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
监督权,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
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
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二是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规定“重点排污单
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
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规
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
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
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
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四、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
新的环境保护法在发挥人大监督作用方面作出新规定。
新法突出了人大常委会监督落实政府环境保护的责任,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
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发生重大环境事件
的,还应当进行专项报告。
五、应每年向人大报告环境状况
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了要求科学确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
基准的规定。
目前,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基准缺失,现行我国环境标准
主要是在借鉴发达国家环境基准和标准制度上制定的。国家
现已建立了重点工程试验中心,建立国家环境基准已具备基
本框架。
六、科学确定符合国情的环境基准
新环境保护法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
新法通过规范制度来保障监测数据和环境质量评价的统
一,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
划设置监测网络,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监测机构应当遵
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负责。
七、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
新的环境保护法完善了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对于跨行政区污染防治,现行环境保护法仅在第十五条
作出有关政府协商解决的原则性规定。新法明确规定,国家
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
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实施
统一的防治措施。
八、完善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新的环境保护法补充了总量控制制度。
新法一是规定国家对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二是建立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机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分解落实。企业事业
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重
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
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重点污染物排放将总量控制
新的环境保护法针对目前农业和农村污染问题严重的情
况,进一步强化对农村环境的保护:一是增加规定各级人民
政府应当“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
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农村环境。
二是增加规定“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
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三是规定“施用农
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
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四是规定,畜禽养殖
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应“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
尸体、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五是
增加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
作。”
十、提高服务水平推动农村治理
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
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新法将环境保护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上升为法律,
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
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
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
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
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同时,增加
环境经济激励措施,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
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
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
施予以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
按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十一、没有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
新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新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
关社会组织,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
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
应当依法受理。
同时规定,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十二、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新的环境保护法针对目前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
成本高”的问题突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
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
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建设项目未依
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
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
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
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
排放污染物;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十三 、情节严重者将适用行政拘留
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