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农业产业化组织与运行 重点提示: 本章的任务是介绍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内涵,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以及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培育。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在理解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内涵的基础上,了解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的类型及其特征,掌握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运行机制,以及如何培育农业产业经营组织。 第一节 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内涵及特征 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内涵 农业产业化,国际上称为农业一体化(Agricultural integration)。20世纪50年代,美国哈佛大学戴维斯和戈德堡二位学者根据本国农业高度发展的现状,对先进的农业经营方式进行理论概括,首次提出农业关联产业(Agribusiness)概念,后被我国学者翻译为“农工综合体”。它不仅是一个单纯的名词概念问题,而且是一个实践的问题。 对农业产业化概念的界定,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综合而言,农业产业化是指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提高农业比较效益为中心,按照市场牵龙头,龙头牵基地,基地连农户的形式,优化组合各种生产要素,对区域性主导产业实行专业化生产,系列化加工,企业化管理,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逐步形成种养加,产供销,农工商,内外贸,经科教一体化的生产经营体系,使农业走上自我积累,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我调节的良性发展轨道,推进农业现代化过程。从狭义角度理解,农业产业化是“农业产业系列化”,就是把一个农产品升格为一个系列,使农业成为包括生产加工、流通在内的完整的产业系列。从广义角度理解,就是把农业及其关联产业看作一个整体。在这里,农业不仅包括通常意义上的农林牧渔业,而且包括工业和商业,甚至文教、卫生和服务行业,即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三个领域全部内容的总和。农业产业化不仅包括第一产业,而且包括与农业相关联的二、三产业。 农业产业化就其内涵而言,至少包括三个要件:第一,支柱产业是农业产业化的基础。支柱产业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能充分利用当地资源优势和潜力,布局合理、产品市场前景看好,在现有产业结构中处于主导地位并有继续开发潜力的产业。第二,骨干企业是产业化发展的关键。骨干企业是有开拓市场、引导生产、深化加工、延长农产品销售期间,拓展销售时间和空间,增加农产品附加值等综合功能。第三,商品基地是农业产业化的依托。发展区域化、规模化的种养基地,也有利于机械和高科技的应用,更有利于主导产品系列开发,还有利于形成销售市场,是骨干企业生存发展的前提条件。从农业产业化构成要素看,主导产业确定以后,核心就是采取或选取怎样的生产经营组织形式。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特征 农业产业化与传统的农业截然不同,产业化经营下的农业是农业商品化的高级阶段,它表现为农业生产与经营的高度社会化分工与一体化经营的有机结合。概括地讲,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特征是:生产专业化、布局区域化、经营一体化、服务社会化、企业规模化化。 (1)生产专业化 专业化生产是农业生产高度社会化的主要标志。产业化使零星分散、规模狭小、自给半自给的、多种经营的传统农业向日益集中的、规模扩大、商品性的、专业性的现代农业转化。农业产业化的生产专业化包括工艺专业化、企业专业化、部门专业化和
区域专业化。 (2)布局区域化 产业化按照区域比较优势原则,突破行政区划的界限,确定区域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通过调整农产品结构,安排商品生产基地布局,实行连片开发,形成有特色的作物带和动物饲养带。它将一家一户的分散小生产,联合成千家万户的规模经营,形成了区域生产的规模化,以充分发挥区域资源比较优势,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3)经营一体化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选择并围绕某一主导产业或主导产品,按产业链进行开发,将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实现贸工农、产加销经营的一体化。使外部经营内部化,从而减低交易成本,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 (4)服务社会化 通过一体化组织,对参与产业链的农户或其它经济主体提供技术、资金、信息、经营管理、人才培训等全过程的全方位服务,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联动发展。 (5)企业规模化 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要具备较大的规模,通过大生产体现专业化的区域生产规模效益、企业的规模效益。企业的规模扩大有利于先进的科技成果、技术和工艺的采用和扩散,有利于参与市场竞争。 三、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演进 自古以来,农业就是十分重要的物质资料生产部门。但传统的农业,严格地说还不是一个产业部门。产业是近代、现代经济中的概念,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产物。近代史上的产业革命,首先将工业转变为产业部门,继而逐步将农业演变为产业部门,同时使第三产业(服务业),更加迅速发展起来,形成一、二、三产业有机组成的国民经济产业体系。 (一)中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进程 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探索始于20世纪80年代,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农业产业化的起步探索阶段(1984—1989年)。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农村商品生产发展,农户的分散的、小规模经营与国内外大市场的衔接问题,农产品买难卖难、农户增产不增收等矛盾开始出现。在此背景下,山东诸城率先学习泰国正大集团的经验,于1984年创办了公司+农户模式的肉鸡生产、加工、经销一条龙经营体系,开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先河。与此同时,全国各地也出现了一些形式和内容不同的产加销或产销一体模式的经营组织,如四川等地出现了农工商企业,也是农业产业化的雏形,只是当时整个宏观环境是以计划经济为主,这些农工商企业的影响力有限。总体上讲,这一时期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数目较少,还未能明确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理念,处于农业产业化的实践探索阶段。 第二阶段,农业产业化示范带动、推广阶段(1990—1995)。进入20世纪90年代,在山东诸城和潍坊等地农业产业化经营获得成功的鼓舞下,全国各地纷纷建立各种不同形式和内容的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进行典型示范,特别是广东、浙江、福建和山东沿海等农村经济和商品生产较发达的地区,随着外向型和创汇型农业的发展,逐渐形成一体区域化、专业化、商品化和社会化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典型。各地凭借自身具有特色的优质农产品,形成了许多有特色的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如云南的烟草业、河南的肉制品业等。 第三阶段,迅速发展壮大阶段(1996—目前)。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形成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和相互促进的机制,推进农业向商品化、专业化、现代化转变”。政府对农业产业化予以大力的支持和保护。2001年7月,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9部委(局)联合发布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将实行资格认定制度,经认定的龙头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在政府的大力倡导和支持下,截至2002年10月,全国已有农业产业化组织66000多个,各类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总值达3000多亿元,销售收入5900亿元,利税总额709亿元。
在2002年年底,国家又投入94亿元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的发展,在已存在的150多家龙头企业的基础上再增加200多家①。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演进 经营组织是与区域资源禀赋、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习俗、社会法律政治环境高度有机结合的制度安排。合理高效的经营组织关系到在产业化进程中,人财物等资源要素能否被合理配置,各经济主体行为可否得到有效约束,群体利益是否得以妥善协调。 就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而言,从组织形式来看,20世纪80年代初出现了“农工商”、“林工商” 、“牧工商”经营。90年代初出现了“公司+农户”、“基地+农户”、“科协+农户”等规模经营、集约经营的实践。近些年,参照西方发达国家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实际情况建立运行了诸如“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现代农业集团公司”等农业产业化组织。 从产业化各主体结合的紧密程度看,我国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正由初期的松散型的初级形式向半紧密型和紧密型的高级形式过渡。即在农户与公司合作经营内容上,由起初的松散型合作,向一种紧密的、有契约约束的高级组织形式演进。所谓松散型是指:公司或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的联系是通过纯粹、一般的市场活动进行的,企业与农户之间无合同约束,相互的利益支撑机制以及经济上的联系都是不稳定的,外在的市场波动会给此类型的合作关系以较大的冲击;半紧密型的产业化组织机制特点是,农户与龙头企业等经济主体是通过合同契约进行市场交易活动的,合同的建立,使相互之间的经济联系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紧密型组织机制除了具有半紧密型的特点外,表现出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相互投入专用性资产或人力资本,农户或者投资入股,或者共同出资,组建新的农业企业或现代农业集团公司,同时,还具有专门针对农户和公司进行明确的权责界定有明确的责权利协调机制等现代企业运作等特点。 第二节 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与运行机制 一、 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 根据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农村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资源状况、市场发育程度、法规建设等实际情况,在农业产业化实践中,被各地广为采用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主要有:龙头企业带动型模式、市场带动型模式、主导产业带动模式、中介组织带动模式、科学技术带动模式、集团开发带动型模式等。 (一)龙头企业带动型模式 龙头企业带动型模式是由一个或几个农产品加工企业或营销性公司作为龙头,与农户通过契约关系,建立起相对稳定的经济联系,结成了某种结合度的利益共同体,形成了连片的、群体式的农产品商品生产基地,根据双方签订的合约,由农户从事生产,向龙头企业提供农产品;而龙头企业依据契约,为农业基地提供必要的物资、技术和信息服务,并承担责任与义务,按照合同价格或市场价格收购农户的农产品。龙头企业通过无偿或低偿服务和利润分成等措施,实施利润返还政策,从而使基地农户获得一部分加工增值或经销利润。 该模式基本形式是龙头企业+农户,其衍生形式有:龙头企业+基地+农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协会+农户等。龙头企业的角色可以是农产品加工企业,也可以是农产品经销公司,还可以是集加工与经销于一体的综合性企业。不论哪种龙头企业,它们的共同之处是:生产经营规模较大;技术手段先进;市场信息丰富;人力资源素质相对较 ① 中国农网,,崔伟梁报道。
高。 在该模式中,农户和企业都是理性的经济人,追求各自效用的最大化,利益目标不一致,容易产生纠纷和矛盾。由于农户生产规模较小、经营分散、资金技术薄弱、市场信息短缺、劳动力素质相对较低。在农户与企业经济实力与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下,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合作如何实现公平、公正,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一个合理的行为约束机制以及利益分配机制,为此,必须增加农户的交易谈判实力和监督能力。所以,以合作社取代松散的农户个体,成为农户利益的代言人与龙头企业打交道,使得龙头企业带动型的经营模式更富效率。目前,“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试点被实践证明是极富生命力的。 江苏省东海县,目前已有以韩资企业为龙头的产业链6条,各类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68家,主要从事肉食品、木材、果品以及水产品等生产、加工与销售。5家韩资企业总投资达1680万美元,本省的龙头企业不倒翁食品有限公司投资750万美元,有力地推动了全县的农业产业化步伐,形成了具有区域特色的农产品生产基地②。 (二)市场带动型模式 市场带动型模式是指由一个专业批发市场为主与几个基地市场组成了市场群体,通过市场的软硬件建设和市场功能的完善,带动大批农民从事农产品商品生产和中介贩运活动,从而带动当地及周边地区农产品商品基地的发展,实现农民增收。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不必进行深加工、只进行初级分类整理即可出售的新鲜蔬菜、瓜果等农产品。 市场功能主要表现在市场价格信号对信息的传递作用上,无论中间商,还是农户,他们的经营生产活动以及由此引发的资源要素流动都要接受价格信号双重作用的影响和制约。价格信号一方面传导市场信息、引导着经营者的经营生产方向;另一方面,经营生产活动要接受价格机制的制约,并以此为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依据。这就要求市场价格信号的真实性,人为或非人为的扭曲或失真都将给中间商和农户带来灾难性的损失。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户,因面临多重风险,即自然风险、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其处境将更为恶劣。所以,市场带动型农业产业化模式,对市场法规的完善性、竞争环境的公平性、功能的齐全性有着更高的要求。 地处江苏省北部的丰县,1995年以前,其木材加工、家具生产与销售在当地已形成一定气候,但市场零散、规模较小。为了充分发挥当地的林业资源,以及当地从事木材加工、家具制作的能工巧匠的比较优势,1995年后,当地政府在木材、家具市场上动脑筋、做文章。大打市场牌的成绩是,当地形成了较为集中、规模宏大的家具生产批发市场,建立完善了市场的各项法规,制定了创业的优惠政策。由农民合作组建的林业基地、自发成立的多家木器加工厂在当地孕育而生,很多外地经营公司纷至沓来。农民由从前的孤立的林产品生产、木材加工、家具制作、小集市上的兜售,通过依托大市场,转变成了销、供、产各环节紧密结合的农村产业化经营模式。当地的木器、家具产品近销在本省各地,远销至海外市场,从而带活了当地的经济。 依托市场带动型模式发展农业产业化要抓住以下关键。 其一,依据当地特色农副产品,选择合理的区位,建设相关产品的集散和零售市场。 其二,健全市场的配套服务功能,使当地市场与国内和国际其它同类产品市场在种类结构、价格信息上进行沟通,从而获得相关产品和要素的影子价格,以指导本地农户和中间商的生产经营活动。 其三,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最大限度地降低农户进入市场的交易费用,因为,二者都会人为地扭曲价格信号。 其四,强化市场的法规建设,严厉打击“欺行霸市”行为。 ② 张正友,东海:《韩潮涌动》,《江苏农村经济》,。
(三)主导产业带动模式 根据当地的区位特点、资源禀赋状况,在产业结构调整与选择上扬长避短,通过发展本地区的优势或特色农产品生产和经营,形成区域性主导产业和拳头产品的生产结构。根据区域经济发展规律,一旦在某地区某个产业成为当地的主导产业,那么在这个主导产业链的周围,由于资本的趋利行为,便会产生许多为主导产业链服务或与主导产业关联度较大的一些机构和企业,从而导致一种围绕主导产业链的集聚效应,相邻地区的资金、人力资源便在极化效应的作用下聚集到该地区,从而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这是“主导产业+基地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 在主导产业带动模式中,即使某种农产品因为独具的特色、优良质量等等具有成为当地主导产品的潜质,但如果缺乏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企业或公司的运作,单凭区域内松散、小规模经营的农户的各自为战,该农产品的生产和经营就形不成规模效应,集聚效应就无从谈及。所以,该模式的关键在于必须选择和培植实力型的企业或公司。如果只形成区域性主导产业和拳头产品,而没有形成具有一定带动力的大型企业或中小型企业群体作为载体,成为广大农户连接市场的桥梁和纽带,就形不成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格局。 山东省莱阳市从1990年以来,审时度势,将蔬菜确立为本市的主导产品,并制定了“以果蔬加工出口为突破口,坚持市场导向、科技先行、股份合作、规模经营”的方针,逐步构筑起“金字塔”式的农产品加工体系:上层是一批加工出口企业;中层是为出口企业配套的出口原料采购和初加工企业及其他合作经济组织;下层是大面积、大规模的出口原料生产基地。经过几年的发展,涌现了龙大、莱励、宏达等14个以果蔬加工出口为主的龙头企业,从事初加工以原料采购的农民达8万多人,带动相邻地区10几个县的近万人加入到该行业,激活了周边的经济发展。目前,莱阳市已在全国闯出了一批包括芋头、青刀豆、大蒜、牛蒡、菠菜等品牌产品,在以蔬菜为主导产品的食品加工主导产业的带动下,区域经济得到快速发展。 (四)中介组织带动模式 该模式以各类中介组织为载体,分散经营的农户组织起来,共同进入市场,参与竞争,让农民参与贸工农一体经营,并通过中介组织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农民的大部分生产经营活动通过中介组织得以实现。中介组织主要是各种类型的协会。我国农民专业协会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其催生的原因主要是家庭联产承包制取代人民公社、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在农村的确立以及农户多样化的商品生产和对多样化服务的需求。 各类农民专业协会是由农民自愿、自发组织起来的,以增加农民的收入为目的,在农户经营的基础上,实行资金、技术、生产、供销等互助合作的民办技术经济合作组织。中间协会主要由农民专业协会、农民技术经济研究会、合作社等。 四川省南江县黑潭乡南鹰村茶农生产的“云峰绿”品牌茶,依靠南鹰村茶叶生产技术协会,走出了一条科工贸、产供销的产业化发展之路。目前,该县共有农村专业技术协会119个,会员4200多人,带动农户万多户,舞起了产业发展的龙头。该县农技协的发展,推动了绿色产品基地建设步伐。 (五)科学技术带动模式 该模式旨在应用高新技术进行名优特新产品的开发和传统产品的更新换代,由此推动生产、加工、销售的配套发展和新市场的开拓。这种模式的主要特征是,通过实行农业科技研究、农业科技教育、农业科技推广、农业科技服务和开发等措施,用科学技术这个第一生产力,武装和优化农业生产力的其他要素,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推广产加销、贸工农、经科教一体化发展。科学技术带动模式通过各种协会、中介组织和技术推广组织的技术承包、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把各农户、中间商等生产经营环节连接起来形成一条龙。科技带动型模式在实践中又可分为两种具体的类型:
一种是以国家或集体农业科研院所为依托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这种模式的典型例子是山东莱芜市细胞组培中心。该中心自1993年创建,占地面积公顷,建有1100平方米的细胞组培中心实验楼、6600平方米的母本园和采穗圃、2000平方米的自控温室和普通温室。拥有省内先进水平的仪器和设备,现已储备60多种农业良种的原种繁育系,其中,脱毒果树新品种、脱毒甘薯、马铃薯,已形成独立产业,推广至全国12个省、52个现实,推广面积达4万公顷,带动2万多个村,10万余农户搞推广优良,从而改善了当地的经济状况。 另一种是起源于农民自发组建的各种技术学会或研究会,即以民办科技协会为载体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例如,在河北省就有西瓜协会、草莓协会、富士苹果协会、养猪协会、养鸡协会、大棚蔬菜协会等起源于农民自发组建的各种技术学会或研究会,农民通过自筹资金、互帮互助、在科学技术及市场信息上互通有无。依靠当地的能人经验介绍、聘请外来的专家讲解与指导,在农业种植和养殖业中,依靠科学技术的推广与普及,并最终把科技知识转化成实实在在的生产力,从而走上一条科技致富之路。 (六)集团开发带动型模式 该模式又称现代农业集团公司型,它是集产、供、销高度一体的组织形式,它是农业产业化的更高形式。农业开发集团对农村大面积闲置、半闲置或利用不充分的农业资源,采用承包或转承包形式,利用高投入、高科技、高产出等手段,进行改造和开发,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项目,已达到资源充分合理利用的目的。现代农业集团公司根据国内外市场需要,发展某种主导型或支柱型产业项目,并转包给农民,按照合约规定,实行几统一,如统一品种、统一技术措施、统一收获期、产品同意由开发集团收购、加工和销售,开发集团为承包户提供全方位服务。承包户与开发集团通过承包合同形成利益共同体,从而形成集团开发带动型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 秦皇岛野力集团是全国500家大型民营企业之一,该集团作为集产品加工、餐饮服务和房地产开发为一体的大型民营工商企业集团,1997年进入农业领域,采用“公司+基地+农户”的形式,进行葡萄的种植、加工和销售的一体化经营。该集团进入农业领域,是集团做出的一项战略性选择,它试图通过产加销一体化使生产线纵向延伸,利用农业产业化提供的机遇,进一步增强集团在激烈的葡萄酒行业的竞争中的抗逆实力,站稳脚跟。 经过对实践中正反经验的总结,野力集团于1997年11月份采取了“返租倒包”的形式,有效地克服了“订单农业”固有的弱点,在昌黎县同农民建立了一种新型的合作关系。具体做法是,集团从农民那里租用土地使用权,租期为10年,租金为每亩每年600元,其中给农户500元,乡政府50元,村委会50元;由乡村政府负责出租耕地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在承包耕地过程中的相关问题;集团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改造平整土地,根据生产需要,建立葡萄种植劳务定额,再将定额以合同形式返包给农民,集团委派专家和经营管理者,对葡萄生产实行统一管理和技术指导;农民严格按要求操作,农民按承包土地数量和产品产量获得报酬。这种方法一方面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有效化解了农民生产中的自然和市场风险,另一方面克服了双方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各自自利性动机导致的投机行为,保证了集团稳定的、高质量的原料来源。 上述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各具特色,每种经营模式都具有适用的客观条件,在实际运行中,这些经营模式没有明显的划分界线,也可以混合使用。比如:当前各地多见的“多轮驱动模式”,即在农业产业化驱动机制上,同时发挥市场、主导产业、基地和农户多个“轮子”的作用,形成市场牵主导,主导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纵向联系方式。在经营组织方式上,亦不拘泥于“龙头企业+农户”,“农民专业协会+农户”等。 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模式和类型多种多样,是由我国各地生产力水平以及地域、资源、技术上的差异决定的。但无论哪种模式和类型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都应具备最基本的构成要素:
上联国内外市场、下联农户的龙头企业;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有较稳定的农产品基地和基地主体—农户;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纽带——利益机制;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等。 二、 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运行机制 (一)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运行机制的内容 如果把农业作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产业来考虑,就必须区别于传统的农业理念,产业化的农业所表现出的高度社会分工特点,即从市场到中间商、中介组织,再到基层农户,所有环节相互紧密联结,参与其中的各市场主体相互依存、相互制约。产业化进程中的约束与激励的相互作用、责任与权利的界定、风险与收益的平衡都要求客观上有合理、健全的农业产业化运行机制。 所谓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运行机制,是指组成农业产业化组织系统的各构成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运转的条件和功能。它包括利益协调机制、风险规避机制和营运约束机制等。 (1)风险规避机制 风险规避机制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就如何抵御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等问题,在各利益主体间意见协调一致的基础上,事先达成的解决问题的程序安排和措施体系。它是农业产业化健康、稳定发展的前提。对于自然风险,农业产业化组织中的各利益主体应根据组织契约,按规定分担因不可预测、突发等自然因素导致的经营损失。农民主要担当生产者的角色,农业生产中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对其造成的损失相对其它利益主体更为严重,所以农民在产业化经济组织中应成为风险规避机制重点服务的对象。龙头企业或公司在自然灾害发生时,应从其他经营收益中提取部分资金已协助农民恢复生产、缓解他们的生活压力,这些规定应事先反映在组织缔结的契约中。 对于市场风险的规避,无论是普通农户还是龙头企业,在遵守契约的基础上还应坚守信用原则。当因市场行情波动,农产品价格滑落小于合同价时,龙头企业应按合同价收购产品,而不应以此为由压低农产品的收购价;反过来,当行情看好,产品价格上涨时,农民应遵守契约,将产品按合同价供给龙头企业,而不能借机敲企业的竹杠,否则就另寻其他出价高的买主。各利益主体间的合作应着眼于长远利益,而不作短视考虑,缺乏信用的合作纵然有再完备的契约,也将是无效率的。 鉴于农业产业化所面临的诸多风险,国家作为宏观调控者,还应从农业产业化外部环境着手,给予防范、规避风险的制度支撑。 (2)利益协调机制 利益协调机制是农业产业化运行的根本保障,是反映农业产业一体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在整个产业化运行中处于关键地位。该机制应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利益创造的激励机制;二是利益实现的分配机制。利益机制除了要受产业化过程中各参与方相互制约和作用外,外部环境也对其有着较大的影响,如市场环境、政府的产业化政策导向、政府对农产品的价格保护程度以及国际市场农产品的生产成本价格动向、本国或外国政府对农产品的进口政策等等。 (3)运营约束机制 运营约束机制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对各个经济主体行为进行规范,以提高产业组织的整体功能、效率功能和抗风险功能。人的理性的有限性、市场情况的不确定性以及人性中投机动机都会使得农业产业化面对由此而带来的诸如:对市场行情的判断不准、决策的时滞性、参与人间的策略性或非策略性的信息扭曲和失真、代理人道德危机等消极问题。在产业化过程中,既要有自律,也要有他律,良好的商业道德、无论是对公司或企业,还是对合作社或农户都是必不可少的基本素质。 农业产业化必须以国家相关的法律、参与者之间的合同和契约来规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约束各方的行为,强调法律法规的硬约束,同时要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统”的功能,重视传统的乡规民约等非正式制度因素,协调多方面利益,约束各方面行为。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运行机制的特点 据上述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运行机制含义及内容解释,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运行机制的特点是: (1)自我演进性 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运行机制的生成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运行机制的实施效果皆起源于农户、各类协会合作社、中间商以及龙头企业出自自身利益的策略互动。政府不应干预具体的产业化进程,其主要功能是:设计、规划农业产业化运行的相关制度,政府的作用在于用相关的产业政策引导,建立健全产业化运行的外在法制环境。 (2)客观具体性 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运行机制的确定并非简单地出自于良好的初衷,机械地将国外的或是其他产业、其他地区的产业化运行机制拿来照搬照抄。要根据当地的自然资源的禀赋状况、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国内外的市场动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制定适合自己的产业化运作战略;要从以前的农业产业化运作实践中总结经验和教训,从而演化出合理有效的农业产业化运行机制。 (3)自我实施性 一种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运行机制,作为大家都能自愿接受的观念,即出自自身利益考虑谁也不想偏离的博弈均衡,其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因为有效地避免了市场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减少了各方行为上的各种摩擦,因而极大地节省了农产品生产经营的交易费用;二是,作为一种来自各方利益博弈的最终均衡,农业产业化运行机制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各合作方的行为,从而起到减少可能会有的参与人投机行为的作用。总之,合理的农业产业化运行机制由于其客观存在的功能性,将为所有利益主体所遵守,并自我实施。 (4)相对稳定性 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运行机制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对外来的各种扰动因素有着较强的抗干扰能力,内在的或外在的随机因素对它的冲击不至于影响到该机制的连惯性。只是随着技术的进步、政策的调整与变化、以及参与人数量的增减或是行为变异,原有的农业产业化运行机制才会逐步演化为一种新的适合于各参与方利益协调的制度安排。 第三节 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培育 农业产业化进程的加快离不开这一经济行为的客观载体——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如何选择并培植适合国情、省情、县情、乡情以及村情的产业化经营组织,实际上是关系到在农业产业化背景下,农业经济组织及制度在各个不同区域、不同时段演进与变迁的问题。 一、 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培育对象选择 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培育,其实质是在确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的基础上,通过选择并培育经营主体使其更符合产业化的发展。 (一)龙头企业 龙头企业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主体之一,其作用是:凭借本企业或公司的资金、人才、技术和信息优势,发挥自身的带动作用,将小规模、分散的农户生产与经营联结起来。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通过高度社会化的分工与合作,实现自身和农户的利益最大化。龙头企业作用的核心点是,为整个产业组织提供用于创新和发展的驱动力。 龙头企业应该有一定的遴选标准:企业应该从事农业或是与农业相关联的生产、加工或流通企业;企业生产或加工、流通达到一定的规模;连续2-3年有较好的经营效益等。 目前我国农业产业化中的龙头企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是: 其一,龙头企业产权界定不清晰。在中国,大多数充当龙头的国有控股公司、集体经济发展起来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以私人资本为主的民营企业,都或多或少的存在资本产权界
定不清、产权主体虚设的问题。 其二,发展资金的不足。在全国范围,除为数不多的少数实力较为雄厚的龙头企业外,大多数则因为缺乏足够的资金,影响到规模的扩大和市场的拓展,从而丧失良好的机遇,最终制约了龙头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和扩张。 其三,许多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合作仍属松散型合作,即处于低层次的产业化经营阶段。如上分析,松散型的合作导致农户和企业之间的利益纽带影响不显著,约束力不够,经济主体的自利性行为严重地挫伤了其它参与方的积极性,导致龙头企业没有稳定的原料基地和初始产品的来源,农户的最终利益得不到保障,导致产业链的不稳定。 其四,技术设备落后,科技含量低。尤其是深加工、高附加值、外向型企业少,产品趋同性较强,低水平重复建设问题严重。 (二)合作社 农民合作社是农户本着自愿、互助、自治的原则组建起来的农民经济组织。它的存在与发展的原因在于,处于弱者地位的农户期望依靠相互间的联合,通过信任机制的支撑,在农产品的生产、运销等环节上增强自身的市场交易力量,维护自身的利益。 目前,农民各类专业合作社面临着合作社立法的空缺、运行质量不高、合作社内部管理不善等一系列的问题急待解决。否则,农民合作社的运行质量就无从保证,势必影响到与龙头企业的合作成效。不能代表农民切身利益的农民合作组织还会加大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监督、治理成本;增加农户与龙头企业间的交易摩擦,最后甚至影响农业产业化的顺利实施。 (三)专业协会 农民专业协会成立的目的是以技术辅导和交流的形式,建立农民自己的技术队伍,提高农民在种植、养殖方面的技术能力。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农民专业协会在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和普及方面起着积极重要的作用。此外,专业协会还肩负着对所处区域内的农业社会化服务进行组织、管理、协调、规划和监督等职责。根据组成结构和隶属关系农民专业协会可分为民办协会、官办协会和官民合办协会三种类型。 但是,农民专业协会的建设存在的问题是:一方面,它的组织规范问题与合作社所面对的问题是相似的,即存在无法可依、缺乏法律保障的缺陷。另一方面,绝大部分协会仍停留在单纯从事信息交流、技术推广和辅导活动的层次,很少进一步向商业经营领域延伸。少数协会将业务延伸到商业经营领域,但处于一种小规模、低水平、分散经营、各自为政的状态。 (四)农户 农户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经济主体之一,直接从事各类农产品生产,其自身存在许多先天和后天的不足。首先,无论农业科技如何先进,农业生产所面对的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使得农民不可能完全摆脱“靠天吃饭”以及“市场弱势地位”的境地。其次,农民自身素质的相对低下,如文化水平普遍较低、缺乏现代科技知识、劳动手段原始等。 上述两点决定了弱势群体是农民,但是我国的国情决定了农村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在较长时期不能改变,这就决定了农户是农业产业化的天然参与主体。他们身处农业产业化经营环节中最低层,他们的行为对农业产业化的进程有重要影响。 二、 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培育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趋尖锐。因此,发展农业产业化,进一步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主体成为应对国际市场挑战、解决“三农”问题的当务之急。 (一) 壮大龙头企业 我国农业产业化中的龙头企业拥有资产的规模普遍偏小,技术水平相对落后,对农业生产的带动力和辐射力有限,抗御市场风险能力较弱,与农业产业化的要求和农业龙头企业应
当发挥的作用极不相称。有规模才有效益,龙头企业只有达到合理的较大规模,才能形成强大的竞争优势和带动能力。我们应当以“大规模、高起点、外向型、强带动”为基本要求,加快发展一批有竞争优势和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 (1)大力发展龙头企业 鼓励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业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联合等方式,扩大规模、增强实力,发展成为大型农业龙头企业;鼓励打破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界限,积聚优质资产,实行强强联合,扶持龙头企业向规模化、集团化发展;支持龙头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和改善经营管理,通过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来应对跨国公司的竞争。 (2)用现代企业制度规范龙头企业的发展 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应引入现代公司制度,做到政企分开、明晰产权划分、确定产权主体;实施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采用公司法人治理模式、明确委托人与代理人责任与权力;鼓励股份多元化;采用科学、民主的治理和管理方法在企业内部建立起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3)利用资源特色,突出优势 应从战略高度出发,本着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优质高效、相对集中、区域发展的原则,立足本地区实际,关键要突出地区优势。在当地农户自愿、乡村行政机构支持的基础上,采用诸如“农户以田地入股”或“返租倒包”的紧密型合作形式建立自己的原料、初始产品基地。在利用地区优势的基础上进一步利用企业优势。 (4)通过科技提升核心竞争力 要加大对农产品生产、加工技术开发的投入力度;建立和完善自己的技术研发中心,形成自身的核心技术;吸纳高级优秀的技术人力资源,形成强大的核心竞争力。 (5)多种方式解决资金困难问题 解决龙头企业资金应是多渠道的,其主要有:①中央和地方财政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安排部分贷款贴息资金,贷款贴息资金主要用于扶持销售额较大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改项目和基地建设。②要鼓励和吸收海外资本、工商资本、民间资本进入农业产业化领域,鼓励城市工商企业和乡镇企业大规模向农业产业化领域转移。③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招商引资活动,广泛寻求合作伙伴。要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项目,在坚持互利互惠的原则基础上,选择龙头企业中的优势项目和名优品牌,开展招商引资,扩大合作领域,谋求共同发展。 (二) 规范合作社 农民合作社是农村经济行为商品化程度提高的客观反映,农户的产品除去自给部分外,用作交换的比例越来越高,我国“入世”之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用越来越突出。在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是迎接挑战,提高农业竞争力的现实需要。 (1)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和农业的组织化程度 以政府经济技术部门为依托,以供销社为依托,以龙头企业或专业大户为依托,或者以农业技术人员为依托,创建合作经济组织,都是可以尝试的方式。在“民办、民管、民营、民受益”的原则,以自愿为前提,以产权为纽带,实行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使农民利益与合作组织利益联结起来。尤其要鼓励和支持农民自主建立各种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以及其他形式的合作与联合。兴办合作经济组织一定要淡化“官办”或“半官半民”的行政色彩,防止走“政企合一”的老路。但在发展初期,政府引导是必要的。可以围绕主导产业,采取政府推动和政策引导相结合的方式,把合作经济组织“扶上马、引上路”。在合作经济组织步入正常运行后,政府应逐步地退出来,做到“管理不包办,扶持不代替”,鼓励合作经济组织向股份制企业发展。 (2)规范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运作 规范运作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为此,一是要借鉴一些先进国家关于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以产权为纽带,把合作经济组织真正办成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登记、照章纳税、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实体。二是要明确农民的主体地位。政府必须为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确立法律地位,明确其法人资格,让农民在政府的宏观政策指引下自我组织、自我保护、自我发展。三是要
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和科学民主的管理机制。合作组织与农户之间应建立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调节机制和分配关系,确保农民从合作组织的服务中得到利益、合作组织通过服务获得收入的“双盈”结局。应坚持科学民主管理,坚持民主选举、重大问题民主决策和财务公开透明的各项制度,确保合作组织成员和农民的共同利益。 (3)建立、健全农民合作的立法工作 政府应参照国际合作社联盟立法情况的最新规定,结合我国各地的具体情况,尽快制定出符合国情的农民合作社组建法规,改变我国农民合作社组建、运转无法律支撑和保障的窘况,从而降低组织运转成本,有效组织农民,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三)搞活专业协会 ①要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协会在农村产业化中的科技普及、信息桥梁、组织农民的作用,就必须尽快制定专业协会组建的法律规范、尽快完善专业协会的组织章程、尽快研究专业协会的组织效率边界,专业协会的成立与工作开展必须要有侧重点,它不应该面面俱到,无所不包。 ②专业协会,尤其是专业技术协会,应将自身的科研活动、经济行为与市场高度结合。既可以以农户联合的方式购入新的作物栽培、水产品养殖技术,也应该将自己总结出的生产经验、科研发明整理出来,按市场操作方式进行有偿出售;还要加大与其他专业协会之间的交流,取长补短,互通有无,据此发展、壮大自己,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产业化中的各农户。 (四)提高农户的素质和维护农户利益 ①产业化经营组织中的公司要对农户开展技术培训,供给优质优价的农业生产资料,建立起相对未定的购销关系。 ②公司和农户在建立稳定购销关系的同时,从加工、销售经营收入中要给农户一定比例的利润。做到这一切,必须要在公司和农户之间订立产销合同,明文指出产业化经营组织各主体的合同制约关系。合同中各主体的责任义务、约束条件都应该界定清楚,使各主体经营操作起来有一个具体的依据。 ③农户和公司自身的综合素质应同步提高,这包括业务素质、商业道德。双方在合作中应具有相互协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道德意识,那种只追求各自利益而忽视伦理问题的农业产业化将是没有前途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合作既是一种有合同约束、有资金联系的商业关系,也应该是一种有着坚实道德基础支撑的团队成员的关系。 但是由于各利益方的理性有限性、各自投入的专用资产、农产品生产与市场的不确定性、参与人的投机动机与行为,要达成一个事先完美的交易契约几乎是不可能的,这就要求对存在于公司与农户之间的交易合同进行事后管理,以防止一方借机榨取另一方的准租金③。但合同的事后管理成本往往是较大的,所以一种由半紧密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向紧密型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双方实现一体化经营),则成为一个可观的趋势。 (五)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农业产业化发展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条件,即政府应在有关的制定有利于农业产业化的法律法规以及引导经济主体行为、调整产业结构的宏观经济政策,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软环境的建设。 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不是由政府的刻意设计、改造和扶持来进行组建、培育的,而是在产业化过程中各种经济组织通过市场的磨合而发展起来的。政府行政命令式的介入行为最初的干预成本或许不大,但事后的运作费用将是惊人的,因为这种事先的设计安排大多是不符合当事者意愿或是脱离现实的,它试图对以后的产业化进程做出一种近乎完美的组织设计, ③ 新制度经济学对准租金的定义为:一件耐久资源的准租金就是它现在的投资回报率与他在另一最佳用途上的回报率之差。一般来说,专用性越强,因为没有其他更好的用途,准租金就越大;反之,越小。(埃瑞克.G.菲吕博顿,1991)
但实际上,由于未来各种不可测因素、不同的当事者其利益目标不一致所导致的各种机会主义行为,这种来自政府的制度安排往往注定是无效率的。 正确的政府行为表现为这样一种思维逻辑: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市场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以及合作过程中参与者的投机行为等因素的存在,合作者之间肯定要经过一定时期的行为磨合,即利益角逐。在这场合作与竞争相互伴生的磨合中,各参与人应具备怎样的素质条件,大家共同依赖的合作组织应具有哪些应对市场、生产风险的机制、组织对政府的期望和要求是什么……随着时间的递延,大家出自自身利益的考虑,对这些问题的思索才会逐步有个清楚的轮廓,才会明白下一步的工作在那里、该怎样做。 从上述分析中,应认识到,政府的首要职责就是做好自己立法者的角色、做好宏观政策制定者的角色、做好社会利益分配协调者的角色。目的在于降低农业产业化运行的社会成本,清除产业化道路上的各种路障,激励和制约个利益放的经济行为。总之,政府应当作好服务,而不应该具体参与组建农业产业化组织、安排某家企业充当产业化龙头、插手中介组织的内部制度安排等具体的经济行为。如若不然,结果只有一个,那就是市场信号被扭曲,市场机制失灵,在此基础上的任何产业化组织制度安排大都是不合理的。相对应的是,政府行为一旦超出其应有的效率边界,又将是政府功能的失灵。政府失灵引发市场失灵、市场失灵又加重政府失灵,二者相互催化,最终导致一种恶性循环的经济行为。如若不然,结果只有一个,那就是市场信号被扭曲,市场机制失灵,在此基础上的任何产业化组织制度安排大都是不合理的。相对应的是,政府行为一旦超出其应有的效率边界,又将是政府功能的失灵。政府失灵引发市场失灵、市场失灵又加重政府失灵,二者相互催化,最终导致一种恶性循环。 ④案例 订单农业为何如此脆弱? 近年来,随着蔬菜价格大起大落,在河南省境内,订单违约事件时有发生。前不久,由于毛豆出口受阻,个别加工企业出现压级压价甚至以不符合订单要求为由,要求菜农另谋出路的现象,加剧了毛豆价格下跌。人们不禁要问,订单农业为何如此脆弱? 专家分析:菜农和企业签订合同时,蔬菜还长在田中,有的甚至还未下种,对市场前景并不清楚。当市场价格高于事先约定价格时,农户就可能把蔬菜卖给市场,面对农民违约,企业考虑到诉诸法律成本较大,通常理性地选择了“沉默”。同样,当市场价格低于契约价格时,企业倾向于直接按市场价格购买,面对企业违约,单个农民也只好忍气吞声。 这几年,各地对订单农业都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其中,引入卖权机制成为首选。该机制给予卖权持有人(农民)一种权利,给予卖权出售者(企业)一种义务。签约后,如果蔬菜市场价低于合同价,农民以合同价出售农产品;如果市场价格高于合同价,农民以市场价出售产品。这种关系的形成,以农民向龙头企业交纳一定的风险费用为前提,由此形成利益与风险共担的运作机制。 也有一些外向型龙头企业选择高于市场价10%~20%收购农产品的办法。此类订单合同比较规范,对所收购的农产品有严格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不管市场怎样变化,合同价都始终稍高于市场价。由于企业在国际市场中取得的加工增值利润比较大,只要国际市场正常运作,龙头企业违约的可能性就比较小,同时农户因价格违约的可能性也比较小。 最近,某些地方又悄然推出了利润分成机制。专家分析,目前的“龙头企业+农户”订单农业模式实质上是近于买方垄断的产业组织模式,农户很难与龙头企业讨价还价。因此必须提高农户的组织化程度,构造“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三层经营的组织模式。龙头企业与 ④ 中国农网,,转引中国宁波网。
合作社签订购销合同,合作社再将生产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个农户,并由合作社与龙头企业一起验收,最后龙头企业把收购款付给合作社,由合作社对农户进行利润分成。这种制度充分发挥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民服务的作用,也节约了签约执行和监督的成本。 问题讨论: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订单农业”这种模式的优缺点是什么?有何办法克服“订单农业”会出现的缺陷? 复习思考题: 1. 什么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它有哪些基本特征? 2. 试述中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过程。 3. 农业产业化有哪些经营模式,分别叙述各自特点? 4. 农业产业化经营运行机制的含义是什么? 5. 农业产业化经营运行机制的内容是什么? 6. 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和素质,举例说明? 7. 应如何培育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