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关于考勤的有
关规定
关于考勤的有关规定
壹、病假待遇
沪人(1994)46号、国发(1981)52号
条件 病假时间 工资待遇 若干政策
不限工作年限 2个月以内 发原工资
第 3个月起 发 90%原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 10年
第 7个月起 发 70%原工资
6个月以内 发原工资
工作年限满 10年及
之上 第 7个月起 发 80%原工资
壹、原工资为国家和
本市规定的基本工
资部分。
二、复工后即复发的,
应连续计算病假时
间。
二、事假待遇
沪人(1992)24号、沪人(1994)46号
事假天数
全年累计事假
不超过 20天或
连续事假不超
过 10天
全年累计事假
超过 20天或连
续事假超过 10
天
全年累计事假
超过 30天
全年累计事假
超过 60天
工资待遇 基本工资照发
超过天数按本
人基本工资的
70%计发(按天
计算)
超过天数按本
人基本工资的
50%计发
超过天数扣发
本人基本工资
若干政策
壹、工作人员办理私事应主要利用假日处理,在假日外办理私事的,须
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事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扣发基本工资。
二、基本工资是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工资。
三、探亲假待遇
沪府发(1981)30号、沪府发(1981)32号
沪人(1994)31号、沪劳(1981)资创字 92号
享受对象
机关、事业、企业工作满 1年的固定职工,和配偶、
父母不住壹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
若干政策
探望对象 探望配偶 未婚探望父母 已婚探望父母
假期时间 每年 1次 每年 1次 4年 1次
壹、实行休假制
度的学校等单
位,应在休假期
间探亲。
路费报销
市内公共交通、长途汽车及硬座火
车或四等舱轮船的费用。
50岁之上且乘火车 48小时之上,
可报硬卧。
往返路费在本
人标准工资 30%
以内的,本人自
理,超过部分单
位报销
工资待遇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工资、副食品价格补贴等照发
二、学徒、见习、
实习期间不享
受。
三、报销路费的
标准工资,按国
家规定的基本
工资计算。
四、离异后孤身
壹人的,按未婚
处理。
四、婚、丧假假期
劳总薪(1980)29号、沪府办发(1987)17号、沪劳资发(1987)130号
假期
名称
情况条件 假期 若干政策
本人符合法定年龄
结婚
3天
婚假
晚婚(男 25周岁初
婚、女 23周岁初婚)
10天
直系亲属(父,母,
配偶,子女)死亡
3天
丧假
岳父、母,公、婆
死亡
1-3天
一、晚婚假期,双方达到,双方享受,壹方达
到,壹方享受。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壹地工作的,职工在
外地的直系亲属及岳父母、公婆死亡需要职工
去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三、婚、丧假及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
途中的车船费自理。
五、生育待遇
2001年市政府第 109号令、2004年第 33号令
沪劳保福发(2001)58号、沪劳保福发(2002)18号
类
别
条件 假期时间 待遇 若干政策
产
前
假
妊娠七个月之上(28
周),本人有困难,工
作许可,经本人申请,
领导批准。
2个半月(对不申请产
前假的,可每天给工间
休息 1小时。)
发本人工资的
80%
单胎顺产
90天(产前 15天,产
后 75天)
产
假 难产或多胎
(由医院出具证明)
增加产假 15天,多胎生
育者,每多生育壹个婴
儿,加假 15天。
产假期间女职
工领取生育生
活津贴,且从津
贴中缴纳个人
“四金”。在此
壹、工资基数按
病假期间工资
计发基数计算。
二、产前休息 15
天,系指预产期
前 15天,除提
前生育外,不得
放在产后休息。
三、产假期间如
遇寒暑假,假期
晚育(女24周岁之上)
女方增加晚育假 30天。
初婚或未生育过孩子的
再婚男方,给假 3天。
自然流产或宫外孕
(由医院出具证明)
妊娠 3个月以内 30天;
妊娠 3-7个月 45天。
期限内,学校不
再支付产假工
资。
哺
乳
假
女职工生育后有困难,
工作许可,经本人申
请,学校批准可请哺
乳假。
6个半月
发本人工资的
80%
授
乳
假
不申请哺乳假或哺乳
假期满,在婴儿 1周
岁内每天照顾授乳。
每天 2次,每次单胎为 30
分钟,2次授乳时间可
合且使用
顺延。
四、请产前假前
孕期仍需休假
的,按规定申请
病假或事假。
六、节育手术假期
沪府发(2006)13号
条件 待遇 若干政策
放置宫内节育器
休息 2天
术后壹周内不做重体力劳动
放置宫内节育器 3个月、6个月、12个
月各随访 1次,以后每年随访 1次
每次休息 1天
取宫内节育器 休息 2天
输精管绝育 休息 7天
输卵管绝育 休息 30天
孕期小于 13周且
行吸宫术及药物
流产的
休息 14天
孕期小于 13周且
行钳刮术的
休息 21天
第壹次人工流产及因
放置宫内节育器、绝
育、皮下埋植术后失
败的再次流产
孕期大于 13周的 休息 30天
放置皮下埋植剂的 休息 5天
取出皮下埋植剂的 休息 3天
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剂后因月经
失调需诊断性刮宫的
休息 5天
假期自手术
之日起计算;
同时实行多
项计划生育
手术的,多项
手术假期累
计。假期期间
工资按照本
人正常出勤
应得的工资
发给。
有以下情形之壹且经医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病假处理
第壹次人工流产后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而再次人工流产后,
已修满规定假期。
未采取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术而再次人工流产。
发生节育手术且发症。
七、旷工的处理
人调发(1992)18号《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2003年 1月 10日起执行)
凡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或请假届满逾期不归者,或为取得
假期弄虚作假者均作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壹切工资福利待遇,养老金、住房
公积金、医疗、失业保险金封存。
连续旷工超过 10个工作日或者 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20个工作日的,聘用单
位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八、考勤和岗位津贴发放的规定
每学期对法定工作日内的缺勤按下表扣发月基本岗位津贴:
缺勤
扣发岗位津贴(月)累计
缺勤项目
5-10 11-20 21-30 31之上
无故迟到或早退(次) 1 2 3
病假(天) 1 2 3
事假(天) 1 2 4 6
旷工(天) 6 12 (除名) (除名)
对造成工作事故的责任人,酌情扣发其 1—3个月的岗位津贴;对受通报批评和党内、行政
处分者,扣发其 3—12个月的岗位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