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金融一体化进程不仅会大大推动和深化金融创新进程,而且还会对整个金融业的战略定位、组织形式和市场结构等产生重大影响,对金融监管提出新的挑战。如:立法滞后、金融风险蔓延、引发信息难题、透明度问题、市场秩序、市场效率、监管差异、金融管制以及牟取额外利益的监管套利等。为此,监管当局必须革新思路,及时应对,跟上和适应未来金融一体化发展的新形势,使金融业和谐、健康地发展。
金融一体化即银行、证券、保险等传统的金融服务部门相互渗透、相互融通并逐渐形成统一的大金融产业的趋势和过程。在当前的世界经济中,金融一体化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紧迫的现实问题。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纷纷放松金融管制,在金融法律制度上为金融服务融合清除障碍。英国在1996年10月颁布了《金融服务法》;日本在1994年就开始了金融改革,并于1998年底正式实施经过修改的一系列金融法规,确立混业经营模式。为改变本国金融机构在国际竞争中的不利地位,长期实行分业经营体制的美国在1999年底正式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了《格拉斯·史蒂格尔法》中有关禁止混业经营的条款,允许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渗透,为金融一体化打开了绿灯。
金融一体化主要是基于各金融部门行业共性的特点建立统一的市场组织形式,将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易成本内部化,进而提高全社会的资金配置效率。金融一体化进程不仅会大大推动和深化金融创新进程,而且还会对整个金融业的战略定位、组织形式和市场结构等产生重大影响。上述影响不可避免地会对金融监管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新的挑战:
一、金融立法
虽说放松金融管制是金融一体化重要的催生因素,但在金融一体化迅猛发展的今天,整个金融立法已落后于金融一体化发展的现实进程,立法滞后成为制约金融一体化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从表1中可以看出,即使是世界上银保融通发展最快的欧洲地区,许多国家仍然对银行保险在所有权和销售方面实施种种限制。虽然实践表明,立法和监管往往是滞后的,但对于同一发展阶段上的不同经济体而言,立法滞后会使其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并付出高昂成本。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美国面对金融一体化趋势没有及时调整立法思路,由此使得美国的金融机构在同欧盟和日本金融同行的竞争中十分被动,并最终被迫在1999年修改立法,允许金融机构以金融控股公司形式混业经营。未来随着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发展,许多国家的金融立法将面临更深层次的挑战。如何未雨绸缪,及时调整立法思路,以便在保持传承性和稳定性的同时在国际竞争中取得有利地位和先发优势,将成为金融监管当局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
表1 欧洲主要国家关于银行保险所有权及销售方面的限制
银行成立保险
公司
保险公司成立
银行
银行拥有保险公司产权
保险公司拥有银行产权
银行销售保险
产品
保险公司销售
银行产品
法国
L
L
L
L
A
L
德国
A
A
A
L
A
F
意大利
A
A
A
A
A
F
荷兰
L
L
L
L
A
F
英国
A
A
A
A
A
L
西班牙
A
A
A
A
L
F
芬兰
F
F
L
L
L
F
瑞士
A
L
A
L
A
A
注:A=允许;L=限制;F=禁止。
资料来源:法国国家人寿保险公司,《银行保险》2000年。
二、金融风险蔓延
金融正在发生很大的变化,它已经从传统的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过渡到以资本市场为核心的现代金融。现代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其推动作用通过杠杆化加强了。资本市场发达以后,全社会的资产通过证券化形式表现出来,这一方面使得资产结构内部的流动性得到迅速提升,另一方面意味着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因素增加了。
在这种背景下,金融一体化进程使金融风险蔓延的可能性和破坏性大大加强。在分业经营模式下,同类金融机构由于业务范围和运作机制相差不大,因而所产生的风险性质基本一致,金融监管部门可以较容易地设计管理标准和监控程序,有效地控制金融风险。但在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机构内部交易的渠道和交易量都大大增加,任何一个业务部门的严重失误都有可能导致整个金融机构的严重亏损甚至倒闭。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公众对金融机构内部复杂的资金往来关系和风险联系知之甚少,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在这种情形下,金融机构的某个部门出了问题,就可能产生两种严重的后果:一是公众由于不了解信息而产生恐慌心理和过激行为,从而使金融风险被人为放大并从一个部门传递、蔓延到另外的部门;二是公众由于不掌握信息而意识不到问题的重要程度,从而使金融风险过度累积并成为未来更大规模的金融风险爆发和金融风险蔓延的“祸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