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自行式起重机的技术使用
自行式起重机是吊装工程中一种重要的起重机械,使用非常广泛,可以说,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拥有
的自行式起重机的吊装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该国家和地区的吊装水平。因此掌握自行式起重机的合理
选择和正确使用,具有自行式起重机的基本知识,不仅是起重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的,而且对工程建设的各
类管理人员科学地管理工程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自行式起重机的分类、特点及结构形式
自行式起重机的分类及特点
自行式起重机一般分为汽车式、轮胎式和履带式 3 种,如图 ~ 图 所示。
图 汽车式
图 轮胎式
汽车式起重机是将起重机安装于标准汽车的底盘上,行驶和起重操作分开在两个驾驶室
进行。吊装时,靠四个支腿将起重机支撑在地面上。因此该起重机与另外两种相比,具有较大
的机动性,其行走速度更快,可达到 60 km /h,并且不破坏公路路面。但一般不可在 360°范围
内进行吊装作业,其吊装区域受到限制,对地面支撑能力的要求也更高。
履带式起重机是将起重机安装于专用底盘上,其行走机构和吊装作业的支撑均为履带,履带的支撑面积较
大,可以支撑较大载荷。因此,一般大型起重机较多采用履带式,履带式起重机对地面的要求也相对较低,
并可在一定程度上带载行走。但其行走速度较慢,且履带会破坏公路路面,转移场地时须要拖车。履带式
起重机的使用效率也比采用箱型臂的汽车式起重机低。
轮胎式起重机也是将起重机安装于专用底盘上,其行走机构为轮胎,吊装作业的支撑为支腿,其特点介于
前二者之间。
自行式起重机的的基本结构
自行式起重机尽管类型不同,但基本结构组成是相同的。
1)起重臂
起重机用以提升重物到高处的支承结构,它可分为“格构式”臂和
“箱形”臂两类。
图 中的汽车式起重机和图 中的轮胎式起重机采用的是“箱
形”臂,其组成是由数节截面为“箱形”的臂套在一起,各节之间可
以滑动,在非工作状态,各节活动臂在液压装置的作用下,缩回
到基本臂中,以便于起重机的移动。工作时可根据具体吊装工程
对臂长的要求,用液压装置顶升活动臂到要求的臂长,使用方
便。但箱型臂起重能力小,臂长受到限制,一般中、小型汽车式起重机和轮胎式起重机常采用箱型臂图
中的履带式起重机采用的是“格构式”臂,其由臂头、臂脚和中间节组成,各节之间用螺栓连接,根据吊装
工程的需要,可组合成不同长度。“格构式”臂起重能力大,起升高度高,但每次改变臂长需要重新安装,
吊装的辅助工程量较大,其方便程度不如“箱形”臂。
2)起升机构
起重机用以提升重物到高处的机构称提升机构,它包括起升滑轮组、钢丝绳和液压卷扬
机。它的承载能力是一定的,不随起重机的臂长、幅度变化。
3)变幅机构
变幅机构是用于改变起重臂的倾角以改变幅度的机构。可分为机械式和液压式两种。机
械式变幅机构由变幅滑轮组和液压卷扬机组成,如图
图 起重机变幅机构
(a),一般用于格构式臂。液压式变幅机构由液压缸、液压泵和液压管路组成,如图 (b),一般
用于箱形臂。
变幅机构的承载能力由设计确定,不随幅度的变化而变化。
4)旋转机构
旋转机构提供起重机的旋转运动,其基本构造是在起重机的承重
结构上固定一内齿大齿轮,与之啮合一外齿小齿轮,小齿轮的转
轴与起重机旋转部分相连,当小齿轮转动时,不仅绕自身轴自转,
而且绕起重机旋转中心公转,这个公转运动即带动起重机旋转。
如图 。
起重机工作时,要求机身水平,即是要保证小齿轮的公转在一水平面内,否则旋转机构将承受附加载荷。
旋转机构的承载能力由设计确定,不随幅度的变化而变化。
5)行走机构
行走机构用于起重机转移场地,改变吊装位置。这是自行式起重机与其他起重机的区别标志之一。
除了传动系统外,自行式起重机的行走机构分履带和轮胎两大类,汽车式和轮胎式采用轮胎,履带式起重
机采用履带。行走机构一般与起重机的吊装能力无关。
6)承重结构
自行式起重机承重结构的作用是承受起重机自重和吊装载荷,并将其传递到地面。自行式起重机承重结构
可分为支腿和履带两类。汽车式和轮胎式起重机一般采用支腿承重结构。支腿又可分为“蛙式”、“液压式”
和“组装式”等形式。吊装时,用支腿将起重机顶升离开地面。
自行式起重机的特性曲线
特性曲线的概念
一台某一额定载荷的自行式起重机,不是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吊装额定载荷,随着臂杆的伸长,幅度的
增加,能够吊装的载荷将按一定规律减小。最大起升高度也会随着臂杆的缩短,幅度的增加而按一定规律
减小。反映自行式起重机的起重能力随臂长、幅度的变化而变化的规律,以及反映自行式起重机的最大起
升高度随臂长、幅度变化而变化的规律的曲线,称为起重机的特性曲线。
反映起重机的起重能力随臂长、幅度的变化而变化的规律的曲线称为起重机的“起重量特性曲线”,又称“性
能特性曲线”。
反映起重机的最大起升高度随臂长、幅度变化而变化的规律的曲线称为起重机的起升高
度特性曲线,又称“工作范围曲线”。
起重量特性曲线和起升高度特性曲线统称为起重机的特性曲线。目前,在一些大型起重
机上,为了使用方便,其特性曲线往往被量化而制成表格形式,称为特性曲线表或性能特性表。
起重机的特性曲线如图 所示。
图 中,横坐标为起重机幅
度,纵坐标有两个,左边为起升高
度,右边为起重量,图中,曲线℃、
℃为起升高度曲线,两根曲线表示
该起重机有两节臂,曲线℃为起重
量特性曲线。如果
单独看每根曲线,也可以知道当在
某一个幅度值时,可以达到的起升
高度和必须采用的臂长,也可以知
道起重机能吊装的最大起重量。如
当幅度值 R = 6 m 时,可以达到的
起升高度是 m,必须用第二节
臂,能够吊装的最大重量为 23 kN
( t)。但在实际工程中,问题
常常不是这样简单,需要两种曲线
配合使用。如吊装某设备,设备重
30 kN,需要的吊装高度为 9 m,问
如图 所示起重机能否吊装。由
于问题中没有直接规定幅度值,无
法直接查起重量曲线,必须从高度
要求查出需要的臂长,再根据臂长
查出必须的最小幅度值,然后按最
小幅度值查起重量曲线判断是否符
合要求。由图 可知,要达到吊
装高度 9 m,不能采用第一节臂
(其能达到的最大起升高度为
m),必须采用第二节臂,而第二
节臂必须的最小幅度值为 m,
查起重量曲线,在幅度值为 m 时,其能够吊装的最大起重量为 27 kN( t)。由此可以判断该起重
机不能满足要求。
特性曲线的构成
起重机的起重性能由起重机的机构承载能力、臂架结构的
承载能力和整体稳定性 3 个方面综合决定。
℃当机构一旦设计确定,机构承载能力就已确定,与起重
机的幅度、起升高度无关。所以在“特性曲线”上表现的是一
根水平线,如图 曲线 1。
℃臂架的高度和倾斜的角度影响其承载能力,所以与
起重机的幅度和起升高度有关,其曲线如图 曲线 2。
℃起重机的整体稳定性与其幅度有关,其曲线如图 曲
线 3。
℃起重机的特性曲线是上述三根曲线的包络线。
图 特性曲线的构成
特性曲线的构成对科学、正确地使用自行式起重机非常重要,目前有的书上或手册上介绍的有自行式起重
机加辅助装置吊装工艺,这在一些特殊场合,也不是完全不可以,但首先必须是在特性曲线三个组成要素
的许可范围内,如自行式起重机加缆风绳吊装工艺,表面上,加了缆风绳后,起重机的整体稳定性和起重
臂的承载能力加强了,但实际上,机构承载能力并没有加强,如果盲目地增大吊装重量,无疑会使机构超
载而发生重大事故。
本标准是对 ZB J80 002—86《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 安全规程》的修订。 在这次标准修订中增加了整
机性能和作业安全可靠性方面的内容,同时对结构与构造、液压系统、电器系统、操作系统与安全保护装
置等内容以及起升机构、吊钩、制动器和钢丝绳、滑轮等零部件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和修订。
JB8716—1998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 ZB J80 002—86。
本标准由建设部长沙建设机械研究院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建设部长沙建设机械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游小平、曹仲梅、黄亦红。
本标准于 1986 年 11 月 4 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委托建设部长沙建设机械研究院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的设计、制造、检验、报废、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安
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
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700--88 普通碳素结构钢
GB 979—88 优质碳素钢
GB 1591—88 低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
GB 3766—83 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 3811—83 起重机设计规范
GB 4785—84 汽车及挂车外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的规定
GB 5972—86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T 5973—86 钢丝绳用楔形接头
GB/T 5975—86 钢丝绳用压板
GB/T 5976—86 钢丝绳夹
GB 6067—85 起重机械 安全规程
GB 6068.1—85 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 一般要求
GB 6068.3—85 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 稳定性的确定
GB 7258—199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7950—87 臂架型起重机起重力矩限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0051.1—88 起重吊钩、机械性能、起重量、应力及材料
GB 11352—89 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技术条件
JB 2299—78 矿山、工程起重运输机械产品涂漆颜色和安全标志
JB 3774.1—84 工程机械 噪声限值
JB 4031—85 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 标牌
ZB E39 003—87 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液压油选择与更换
ZB J80 003—87 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 技术要求 3 整机
3.1 起重机的作业条件应符合 ZB J80 003 和 GB 6068.1 的规定。
3.2 起重机应有额定起重量表、起升高度曲线标牌及其他安全标志。它们必须固定在操作人
员便于看到的位置。其内容、格式应参照 JB 4031 的规定。同时应在主臂适当位置用醒目的字体写
上“起重臂下严禁站人”字样。
3.3 对于没有装备力矩限制器的伸缩臂起重机,其臂长为额定起重量表上给定长度的中间值
进行作业时,各幅度下允许其相邻臂长额定起重量的较小值。
3.4 起重机出厂时应在明显位置固定产品标牌。
3.5 起重机出厂时提供的随机技术文件应符合 ZB J80 003—87 中 2.19 的规定。
3.6 出厂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不准出厂使用。
3.7 起重机进行试验时,对可能造成的危险工况应设有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和整机安全。
3.8 起重机的稳定性应符合 GB 6068.3 的规定。起重机进行稳定性试验时,除合同中的特
殊要求外,试验载荷应由以下公式确定:
a)支腿支撑时 +
b)轮子(轮胎)支撑时(静态) +
c)带载行驶时(带载行驶速度小于或等于 14km/h) +
d)带载行驶时(带载行驶速度大于 14km/h) +
式中:Pi——额定起重量;
Fi——起重臂质量 G 折算到起重臂头部或副臂头部的重量。
3.9 使用支腿进行起重作业时,应将支腿牢固地支承在坚实的水平地面上,车架上安装回转
支承平面水平,其倾斜度不大于 %。
3.10 起重机涂漆颜色和警告图案应符合 JB 2299 的规定。
4 结构与构造
4.1 材料
4.1.1 起重机金属结构中主要承载结构件一般采用 GB 700 的普通碳素结构钢 Q235—B、C、
D,GB 699 规定的优质碳素钢及 GB 1591 规定的低合金结构钢 16 Mn、15 MnTi 等。
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应采用镇静钢。其钢材在相应使用温度时的冲击功,对于 Q235—B、
C、D 钢不能低于 27 N·m,其他钢材不能低于 40N·m,并应满足在常温下 180°冷弯试验要求。在
一 20℃以下地区工作的起重机主要承载结构件采用的 Q235—D 钢、20 钢等应具有一 20℃冲击韧性
的合格保证;对于 16Mn、15MnTi 钢等应具有一 40℃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必要时应具有冷弯试
验的合格保证。
铸钢件应采用符合 GB 11352 规定的钢种。
4.1.2 对所用原材料应执行进厂检验制度。
4.2 连接
4.2.1 焊接连接
主要承载结构件如底架、支腿、转台和起重臂等,以及一般承载结构件的主要焊缝的焊接要
求应符合 GB 6067—85 中 1.2 的规定。焊缝质量应达到设计要求。
4.2.2 铆钉连接和螺栓连接
4.2.2.1 铆钉连接和螺栓连接应符合 GB 3811—83 中 3.4.2.2 的规定。
4.2.2.2 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的结构,其连接表面应清除灰尘、油漆、油迹和锈蚀。必须
采用力矩扳手或专用扳手,按装配技术要求紧固。
4.3 驾驶室与操纵室
4.3.1 驾驶室与操纵室必须符合 ZB J80 003—87 中 4.12 和 GB 6067—85 中 1.4 的规定。
4.3.2 驾驶室与操纵室顶部能承受分布在(30×30)cm2 面积上的 1 000N 的载荷,而不会产生
永久变形。
4.3.3 操纵室应安装遮阳板和刮水器。
4.4 金属结构件报废
4.4.1 金属结构件报废应符合 GB 6067—85 中 1.10 的规定。
4.4.2 对起重臂和底架在失稳或损坏后经更换或修复的构件,检测其应力不得高于原计算
应力,否则应予以报废。
5 机构与零部件
5.1 一般要求
5.1.1 起重臂
对伸缩式起重臂,各节臂侧向单面最大平均间隙不得大于 mm,否则需调整滑块。
5.1.2 支腿
5.1.2.1 当起重机处于行驶状态时,支腿应收回并可靠地固定。
5.1.2.2 在操作支腿时,操作人员在操作处应能看到每一条支腿。否则应有信号人员帮助。
5.1.2.3 在起重作业时,支座盘应牢靠地连接在支腿上,支腿应可靠地支承起重机。
5.1.3 运动零件的保护
所有外露的、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可能发生危险的运动零件(如开式齿轮、链条、链轮、传动轴
上凸出的销子、螺栓、联轴节及往复零件等)均应装设防护装置(防护罩或防护栏杆)。
5.1.4 制动器应装有防雨的保护装置。
5.1.5 发动机的排气管应装消声器。排气管位置应远离操作人员。起重机行驶时噪声限值
应符合 GB 7258 的规定,起重作业时噪声限值应符合 JB 3774.1 的规定。
5.1.6 燃油箱的容量至少应保证起重机正常作业 8h,并应装有测量燃油箱中油量的装置。
5.2 吊钩 5.2.1 吊钩的设计计算与选择应符合 GB 10051.1 的规定。
5.2.2 吊钩应符合 GB 6067—85 中 2.1.1、2.1.2、2.1.3、2.1.4、2.1.6 和
2.1.7 的规定。
5.2.3 吊钩禁止补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报废:
a)用 20 倍放大镜观察表面有裂纹及破口;
b)钩尾和螺纹部分等危险断面及钩筋有永久性变形;
c)挂绳处断面磨损量超过原高的 5%;
d)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 10%。
5.3 钢丝绳
5.3.1 钢丝绳的选择和安全系数的确定应符合 GB 3811 一 83 中 4.4.2.1、4.4.2.2
和 ZB J80 003—87 中 4.10.1、4.10.2 的规定。
5.3.2 钢丝绳的型式、规格和长度都应在随机使用说明书中写明。
5.3.3 钢丝绳的安装、检验及报废应符合 GB 5972 的规定。
5.3.4 钢丝绳端部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用钢丝绳夹固接时,应符合 GB/T 5976 的规定,固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 85
%;
b)用编插固接时,编插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 20 倍,且不小于 300mm,固接强度不应小
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 75%;
c)用楔与楔套固接时,楔与楔套应符合 GB/T 5973 的规定,固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破断拉
力的 75%;
d)用锥形套浇铸法固接时,固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
e)用铝合金套、钢套压制法固接时,应以可靠的工艺方法使铝合金套、钢套与钢丝绳紧密牢固
地贴合,固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的 90%;
f)用压板固接时,压板应符合 GB/T 5975 的规定,固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
5.3.5 钢丝绳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排列整齐。
5.3.6 起重钢丝绳应采用不旋转、无松散倾向的钢丝绳。
5.3.7 钢丝绳的维护保养
a)除应符合 GB 6067 的规定外,钢丝绳还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维护保养:钢丝绳在使用时每月
至少润滑两次;润滑前应用布擦净钢丝绳,然后涂润滑油或润滑脂;涂刷的润滑油、润滑脂的品
种应符合钢丝绳厂的出厂使用说明书。
b)在切断钢丝绳以前,应在钢丝绳切断处的两边捆扎,以防绳股散开。
5.3.8 钢丝绳的检查
起升机构的钢丝绳至少每周检查一次,其余有运转的钢丝绳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并要详细填
写钢丝绳状况报告,注上日期并签字,装入设备档案备查。
起重机停置或贮藏而使所有钢丝绳闲置一个月或一个月以上时,在重新使用以前,应进行一
次彻底检查。
5.4 卷筒和滑轮
5.4.1 卷筒和滑轮的最小卷绕直径的计算,应符合 GB 3811—83 中 4.4.2.3 的规定。
5.4.2 起升卷筒应具有足够的容绳量。当吊钩处在制造厂规定的最低位置时,在卷筒上至
少要保留三圈钢丝绳,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卷筒两侧边的高度应超过工作中最外层钢丝绳名义
直径的 倍。
5.4.3 卷筒和滑轮的报废
卷筒和滑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报废:
a)裂纹或轮缘破损;
b)卷筒槽底磨损超过钢丝绳直径的 25%;
c)焊接滑轮的磨损量超过轮缘板厚的 20%;
d)其他滑轮槽底磨损超过钢丝绳直径的 25%。
5.5 起升机构
5.5.1 起升机构的每一套独立的驱动装置,至少要装设一个支持制动器,支持制动器应是
常闭式的,必须能持久地支持住额定重物,制动器必须装在与传动机构刚性联结的负载轴上。
5.5.2 液压起升机构的油路必须装有与其流量相适应的平衡阀。
5.5.3 对特殊需要采用重力下降的起升机构,应有可靠的可操纵制动器。
5.6 变幅机构
5.6.1 变幅机构应能可靠地支撑起重臂,并能在操作者控制下使起重臂平稳地降落到规定
的幅度。
5.6.2 起重臂的起落必须依靠动力系统来完成。
5.6.3 用钢丝绳起落起重臂的机构中,应配备常闭式制动器。
5.6.4 用液压油缸起落起重臂的机构,变幅油路中必须装有与其流量相适应的平衡阀。
5.7 起重臂伸缩机构
伸缩液压缸必须装有与其流量相适应的平衡阀。
5.8 回转支承、回转机构
回转支承和回转机构应符合 ZB J80 003—87 中 4.9 的规定。
5.9 制动器的使用与检查
5.9.1 各机构制动器的选择应符合 GB 3811 的规定。
5.9.2 每班工作前必须检查制动器运转是否正常、有无卡滞现象,然后将重物吊起离地面 150~
200mm,保持 10min,检查制动器,并确认其正常后再起吊。
5.9.3 制动器零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报废:
a)裂纹;
b)制动块摩擦衬垫磨损量达原衬垫厚度的 50%;
c)制动轮表面磨损量达 ~2mm(300mm 以上轮径的取大值,否则取小值);
d)弹簧出现塑性变形;
e)电磁铁杠杆系统空行程超过其额定行程的 10%;
f)电磁铁心的起始行程超过额定行程之半;
g)制动块摩擦衬垫与制动轮的接触面积小于其理论接触面积的 70%;
h)制动片损坏失效;
i)制动片上摩擦衬垫的摩损量太大而使片式制动器失效。
5.10 行驶与制动
5.10.1 起重机行驶应符合 ZB J80 003 的规定。
5.10.2 在混凝土或沥青路面上,当起重机最高行驶速度超过 30km/h 时,以 30km/h 速
度进行制动;
起重机最高行驶速度低于 30km/h 时,按起重机最高行驶速度进行制动。其制动距离不应超
过设计的规定值。
5.10.3 起重机的驻车制动器必须能使起重机可靠地停靠在规定的最大坡度上。
5.10.4 起重机的行驶系和行车制动应符合 GB 7258 的规定。
6 液压系统
液压系统应符合 GB 3766、GB 6067 和 ZB J80 003 的规定。
6.1 液压系统应有防止过载的安全装置。安全溢流阀的调定压力不得大于系统额定工作压力
的 110%,同时不得大于液压泵的额定压力。
6.2 平衡阀和液压锁与执行机构的连接必须是刚性连接。
6.3 液压油箱内最高工作油温不得超过 80 ℃。
6.4 有相对运动的部位采用软管连接时,应尽可能缩短软管长度,并避免相互摩擦碰撞。易
受到损坏的外露软管应加保护套。定期检查系统中各个连接环节。
6.5 应使用可靠的过滤器。必须定期检查油箱内油液的黏度、酸值、含水量和固体颗粒污染
度等品质,如不符合要求应及时进行更换。其要求应符合 ZB E39 003 的规定。按使用季节更换相
应黏度的液压油。严禁使用混合油。
6.6 系统中采用蓄能器时,必须在蓄能器上或靠近蓄能器的明显处标示出安全警示标志。蓄
能器的充气量与安装必须符合制造厂的规定。
7 安全保护装置
7.1 起重量为 16t 及 16 t 以上的起重机应装设力矩限制器,其要求应符合 GB 7950 的规定。
7.2 起重量小于 16 t 的起重机应装设起重量指示器,其要求应符合 ZB J80 003—87 中 7.4
的规定。
7.3 起重机应装有起升高度限位器,起升高度限位器应能可靠报警并停止吊钩起升,只能作
下降操作。
7.4 采用钢丝绳变幅的起重机,应装设幅度限位装置和防止起重臂后倾的装置。
7.5 起重机应装有读数清晰的幅度指示器(或仰角指示器),其要求应符合 ZB J80 003—87 中
7.3 的规定。安装的幅度指示器应便于司机在操作时观察。
7.6 起重量大于或等于 16t 的起重机应设置水平仪。
7.7 起重机上车应装有喇叭。喇叭按钮位置应便于司机操作。
7.8 起升高度大于 50m 的桁架臂式起重机,应在臂头部安装风速仪。当风速大于工作极限风
速时,应能发出停止作业的警报。
7.9 滑轮应有防钢丝绳跳槽装置。对于人手可触及的滑轮组,应设置保护装置,以防止手挤
入钢丝绳与滑轮之间。
7.10 可两处操作的起重机应设有联锁保护装置,以防止同时操作。
7.11 新设计的起重机各传动机构和安全装置,必须按有关的专项试验标准进行部件的各项
试验,取得合格后方可装机。
8 电气系统
8.1 电力驱动的起重机应符合 GB 6067 和 ZB J80 003 的规定。
8.2 电气连接应接触良好,防止松脱,导线、线束应可靠地固定。
8.3 电力驱动的起重机必须设置能切断总电源的紧急开关,其安装部位应便于司机操作。
8.4 内燃机驱动的起重机应在上车操纵室中设置熄火装置。
8.5 控制起重机机构运动的所有电气控制器,均应有零位和接地保护。
8.6 起重机的行驶照明及信号装置应符合 GB 4785 和 GB 7258 的有关规定。
8.7 起重机上应装有晚间作业的照明设备。
9 操作系统
9.1 操纵系统的布置应避免发生误操纵,且操纵方便。
9.2 操纵手柄及踏板在不采用刚性保持装置时应能自动复位。
9.3 在所有操纵手柄、踏板等的上面或附近处均应有表明用途和操纵方向的清楚标志。
9.4 操纵应轻便、灵活,操作力及操作行程应符合 ZB J80 003 的规定。
9.5 采用操纵手柄和脚踏板操纵的起重机按图 1 布置。
9.5.1 回转操纵——手柄 1:
向前(离开司机方向)推手柄。
——向右回转(操纵室左置或中置);
——向左回转(操纵室右置)。
手柄在中间位置时,切断回转动力。
向后(向着司机方向)拉手柄,回转方向相反。
9.5.2 伸缩操纵——手柄 2 或踏板 5:
向前推手柄,伸长起重臂。手柄在中间位置时,保持起重臂不动。向后拉手柄,起重臂缩回。
踏板 5 可供选用,代替手柄 2。
9.5.3 变幅操纵——手柄 3:
向后拉手柄,起升起重臂。手柄放在中间位置时,保持起重臂不动。向前推手柄,降落起重
臂。
9.5.4 起升操纵——手柄 4 及制动踏板 6:
向后拉手柄,起升载荷,手柄放在中间位置时,切断起升动力,并保持载荷不动(如果装有自
动制动器)或通过踩下制动踏板控制载荷。向前推手柄,下降载荷。
9.5.5 图 1 所示是起重机操纵最基本的布置形式;一般可以根据需要增减图 1 中的手柄或
踏板。
9.6 采用先导方式操纵的起重机按图 2 布置。
9.6.1 起升℃和回转操纵——手柄 l 和踏板 5
9.6.1.1 向后拉手柄,起升载荷。手柄处于中间位置时,保持载荷不动(如装有自动制动器)
或踩下制动踏板控制载荷。向前推手柄,下降载荷。
9.6.1.2 向左移动手柄,向左回转。手柄处于中间位置时,切断回转动力。向右移动手柄,
向右回转。
9.6.2 起升 I 和变幅控制——手柄 2 和踏板 6
9.6.2.1 向后拉手柄,起升载荷。手柄处于中间位置时,保持载荷不动(如装有自动制动器)
或踩下制动踏板控制载荷。向前推手柄,下降载荷。
9.6.2.2 向左移动手柄,起升起重臂。手柄处于中间位置时,保持起重臂不动。向右移动
手柄,降落起重臂。
9.6.3 起重臂伸缩控制
9.6.3.1 手柄 3:
向前推手柄,起重臂伸长。手柄处于中间位置时,保持起重臂不动。向后拉手柄,起重臂缩
回。
注:手柄 3 可以是独立的手柄,起重臂的伸缩功能可以是手柄 1 的前后移动。
9.6.3.2 用脚踏板 4(可供选用)代替手柄 3:
向前踩动踏板(脚趾下压),起重臂伸长。踏板处于中间位置时,保持起重臂不动。向后踩动踏
板(脚跟下压),起重臂缩回。
10 使用与管理
10.1 起重机使用条件必须符合 ZB J80 003 的规定。在超出上述规定时,应由用户在订货时
与制造厂协商解决。
10.2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起重机设备档案。档案应包括:
a)每次启,用时间、地点和工况记录;
b)日常使用、保养、维修、变更、检查和试验等情况记录;
c)设备、人身事故记录;
d)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10.3 起重机必须定期保养,严禁带病作业。
10.4 在输电线附近或电磁波感应较强地区作业时,起重机应设置接近输电线警报器或有防
电磁波感应措施。其起重臂、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
小于表 l 的规定。
表 1 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
输电线电压 V kV <1 1~35 ≥60
最小距离 m 3 (V-50)+3
10.5 起重机不得在暗沟、地下管道、防空洞等上面作业。
10.6 严禁超载作业。不准斜拉斜吊物品,不准抽吊交错挤压的物品,不准起吊埋在土里或
冻粘在地上的物品。
10.7 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用两台或两台以上的起重机同时起吊一个重物。特殊情况下需要使
用的应符合 GB 6067—85 中 5.1.2.3 的规定。
10.8 严禁带载重力下降。
10.9 起重机工作时风力不得,超过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值。
10.10 用支腿起重作业前,必须按说明书的要求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10.11 起重机作业时,转台上不得站人。汽车起重机行驶时,上车操纵室禁止坐人。
10.12 起重作业时,起重臂下严禁站人,在重物上有人时不准起吊重物。作业现场人员一律
戴好安全帽。
10.13 起重机在维修保养时应停机。在检查油量或添加燃油时,不得吸烟或用明火照明。
10.14 起重机的管理应符合 GB 6067—85 中 5.2 的规定。
11 司机与起重指挥
11.1 起重机司机和起重指挥必须经过身体,检查及考试合格后,持有操作证和指挥证方能
操作和指挥。
11.2 起重机司机必须了解工作原理,熟悉起重机的构造、安全装置的功能及其调整方法,
掌握操作方法及维修保养技术。
11.3 当重物处于悬挂状态时,司机与起重指挥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11.4 起重机司机操作时必须集中注意力,不能与其他人员闲谈。只对指定的指挥人员的信
号作出反应。但对于停止信号,不管是谁发出的。在任何时候均应服从。不符合操作规程的指令,
司机应拒绝执行。有人往起重机上攀登时,必须停车。
11.5 起重机司机身体不适或精神不佳时,不应操纵起重机。严禁司机酒后操作。
起重机有什么安全规定
在《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中规定:
1.司机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
除。
2.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亦应给出断续铃声或警报。
3.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4.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当电源电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应由专
管人员除掉后才可闭合主电源。
5.闭合主电源前,应使用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6.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工作是否都正
常。
7.在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当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机锚定住。当风力大于 6 级时,一般应停止
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对于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机,当风力大于 7 级时,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
位。
8.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如存在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司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