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1.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出本文件,就設立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的建議,徵詢公眾意見。 2. 意見書可在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或之前,以下列任何方式送交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郵寄: 香港夏慤道18號海富中心第1座18樓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財經事務科 特別職務組 傳真: (852) 2527 0292 電郵: ppf_consultation@ 3.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可以任何形式及為任何用途,視乎情況複製、引述、撮述及發表所收到的意見書的全部或部分內容,而無須尋求提意見者的准許。 4. 我們在諮詢結束後以不同方式發表及發布的其他文件,或會提述提意見者的名字及所屬團體。提意見者如不希望我們透露其名字及/或所屬團體,請在意見書內述明。提意見者所提供的任何個人資料,只會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其他政府部門/機構用於與這次諮詢直接有關的用途。 i
目錄 頁碼 詞彙 iii摘要 1第一章 引言 4 第二章 香港及海外地區因應保險公司無力償債7情況提供的現有保障 第三章 目的、保障範圍及賠償水平 10 第四章 徵費機制 16 第五章 管治安排及相關事宜 20 附件A 海外地區保單持有人賠償計劃比較 23 附件B 擬設立的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為各類保25單所提供保障的示例 附件C 擬議啟動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的條件 37 ii
詞彙 帳戶價值 有些人壽保單的部分保費會用來投資。帳戶價值指有關投資在某特定時間的價值。 累積利益 保單持有人可獲得並已在人壽保險保單下記帳的累積利益(如紅利)。 年金保單 根據所訂立的條款向保單持有人定期(例如每月)支付利益的保單,以作為他在保單較早階段繳付保費的回報。 資產收回率 無力償債的保險公司在清盤後,從它的資產中討回的財產佔總數的百分比。 專屬自保保險公司 為承保其母公司及同一集團公司的保險業務風險而成立的保險公司。 現金價值 某類人壽保險保單(如儲蓄壽險保單、終身壽險保單)的保單持有人退保時可向保險公司取回的金額。這數額通常會隨時間流逝而有所增加。 申索 投保人在投保事件發生後向保險公司提出的賠償要求。 紅利 指根據保險公司的利潤情況而宣佈的保單現金價值或合約利益以外的額外利益。 儲蓄壽險保單 當保單在固定年期期滿或受保人在期滿之前死亡時,給付保額的一種人壽保險保單。 一般保險業務 《保險公司條例》(第41章)附表1第3部所列的非人壽性質保險業務,例如意外及健康保險、家居保險、火災保險、旅遊保險及業主立案法團投購的第三者責任保險。 iii
毛保費 保單持有人已支付的保費(未扣除佣金及行政開支等費用)。 保證續保 保單的特點,指投保人在指明年期內或年屆某個年齡前,可選擇是否續保,而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續保或更改保單的任何條款(保費除外)。 有效保單 生效的保單。 投資相連保單 結合投資和保障的壽險保單。部分保費用於投購人壽保險保障,而部分保費會投資在保單持有人選擇的指定基金。投資部分的風險會由保單持有人承擔。 長期業務 《保險公司條例》附表1第2部訂明的長期性質保險業務,例如:終身壽險、定期壽險、儲蓄壽險、年金計劃、投資相連保險計劃,以及永久傷殘保險。 保單保費 在財政年度內就新業務收取的保費及就現有業務收取的續保保費的總和。 再保險公司 承擔原保險公司所承保全份保單或其部分的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 儲備金規定 保險業監督根據《保險公司條例》,對保險公司施加有關必須就保險負債備存充足儲備金的規定。 附加合約 附加於長期保險基本保單的合約,訂有不同的保障範圍。 遞減 保單轉移給另一間保險公司時,保單利益有所減少。 iv
整付保費保單 保單持有人只支付一筆過的保費而無須再繳付保費的保單。 法定的股本規定 《保險公司條例》第8(3)(b)條所列明的最低股本規定。 投保金額 保險合約所訂出現申索事件時應付的最高金額。 退保 保單持有人終止合約以取回現金價值的行動。 定期壽險保單 只有當受保生命在指定的時期內死亡才支付保險利益的一種人壽保險保單。 萬用壽險保單 具有靈活保費、可調整利益並有現金價值的壽險保單。 終身壽險保單 保單持有人死亡時受益人獲支付保單利益與保單持有人退保時獲支付現金價值(不論何者發生)的壽險保單,保費率不會隨受保人的年歲而增加。 v
摘要 1. 由保險業監督執行的《保險公司條例》建立了一套規管制度,以審慎規管保險公司。為了能更有效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利益,在有保險公司無力償債時維持保險市場穩定,以及增強公眾對保險業的信心和提高保險業界的競爭力,我們擬成立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保障基金”),為保單持有人提供安全網。 2. 我們在制訂保障基金的建議時,依循以下原則: (a) 擬設立的保障基金應在加強對保單持有人的保障與盡量減少業界的額外負擔之間求取合理平衡; (b) 擬設立的保障基金在提高市場的穩定性之餘,應同時盡量減少道德風險; (c) 擬設立的保障基金應確立在有保險公司無力償債時支付予保單持有人的賠償水平;另外,還應設立一套可靠的制度,以收取、保管、投資和管理保障基金的徵費供款;以及 (d) 設立保障基金不應對保險業監督根據《保險公司條例》而制定的規管標準及要求有任何負面的影響。 3. 參考了顧問公司精算研究的結果及保險業界的意見,我們建議設立保障基金,並具備以下主要特點︰ 保障範圍 (a) 保障基金應包括兩項獨立的計劃,即人壽計劃及非人壽1計劃,分別涵蓋人壽保單和非人壽保單。 (b) 保障基金的對象應為個人保單持有人。 (c) 視乎公眾意見,保障基金也可涵蓋中小型企業。 1 已受其他現有計劃保障的僱員補償保險及汽車保險申索除外。 1
賠償水平及適用情況 (d) 保障基金支付的賠償額應設有上限。我們建議賠償限額應為:申索額港幣首100,000元的100%,加餘額的80%,總賠償額最高為港幣100 萬元。人壽保單的賠償限額以每份保單計算,而非人壽保單的賠償限額則以每宗申索計算。 (e) 在人壽保單方面,保障基金應盡量促成受影響的保單從無力償債的保險公司轉移給另一間保險公司。為此,保障基金應獲准支付款項以促成轉移,上限為每份保單港幣100萬元。萬一保單未能轉移,有關保單會被延續或終止。如果延續保單,保障基金應以賠償限額為上限,賠償該保單所引致的申索。如果終止保單,保障基金應向受影響的保單持有人支付現金/帳戶價值和已宣佈的紅利。保障基金亦可能支付一筆特惠金,以彌補保單持有人因保單提早終止而蒙受的損失。支付的所有款項的總額上限為每份保單港幣100萬元。 (f) 至於非人壽保單,其有效期通常短得多,一般在無力償債保險公司的清盤程序完成之前,應已期滿失效。因此,保障基金應為所有這類保單提供延續保障,直至保單期滿失效為止,並應付有關申索,賠償上限為每宗申索港幣100萬元。 (g) 至於保證續保的意外及健康保單,保障基金應准予支付款項以促成保單轉移給另一間保險公司,建議上限為每份保單港幣100萬元。如保單未能轉移,則保障基金或會向受影響的保單持有人發放一筆特惠金。 徵費機制 (h) 保障基金應採用漸進式徵費模式。這個模式會先行透過較溫和的徵費率,達到初期預定的基金金額,而一旦出現保險公司無力償債的情況,則可視乎需要提高徵費率。為確保保障基金可適時發放賠償給受影響的保單持 2
有人,保障基金應獲准向第三方貸款人借款,以墊付流動資金不足之數。 (i) 保障基金應獲授權向保險公司徵費。根據顧問公司所進行的精算研究,人壽計劃初期預定的基金金額應為港幣12億元,非人壽計劃則應為港幣7,500萬元。基於此研究結果,這兩個計劃的初期徵費率應訂為適用保費的%。 (j) 保障基金應取代保單持有人,就其已向保單持有人作出賠償的部分,從無力償債的保險公司的資產討回已償付的款項。 管治安排 (k) 保障基金應透過立法設立,並由財政司司長所委任的委員會管理。保障基金的運作應兼備高度透明度和問責性。此外,亦應設立上訴委員會,處理就保障基金的有關決定所提出的上訴。 4. 我們歡迎公眾就各項建議提出意見。如有意見,請在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或之前以書面提出。我們會考慮所收到的意見,然後制訂最終建議方案,作為成立保障基金的立法基礎。我們的目標是在二零一一年內公布最終建議方案。 3
第一章 — 引言 本諮詢文件載列擬設立的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保障基金”)的主要特點,包括保障範圍、賠償水平、徵費機制及管治安排。 背景 香港保險市場近年迅速增長。很多投購保險產品的消費者除了是為獲得意外危疾的財務保障,同時也是為了儲蓄和投資。二2零一零年,毛保費總額達港幣2,072億元 ,較二零零六年的港幣1,560億元增加33%。 由保險業監督執行的《保險公司條例》(第41章)建立了一套規管制度,審慎規管保險公司。該規管制度旨在促進保險業的整體穩定,並保障保單持有人。因此,任何有意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保險業務的公司均須根據《保險公司條例》申請授權,並須遵行有關的股本規定和儲備金規定,以及接受保險業監督的審慎監管。這套審慎規管制度旨在確保保險市場的金融穩定和盡量減低保險公司無力償債的風險,並在過去十年不時隨着國際間的發展而優化。《公司條例》(第32章)及《保險公司條例》進一步訂明在保險公司無力償債時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安排(見第二章)。 過去二十年,香港只有數間保險公司無力償債,全屬小型的非人壽保險公司。人壽保險公司或大型非人壽保險公司無力償債的情況,從未在香港出現。 儘管如此,不論保險業的規管制度如何有效,仍然不能完全排除會有保險公司無力償債的可能性。 許多先進的經濟體系都設有保單持有人賠償基金,在審慎規管以外提供安全網。設有這類賠償基金的國家包括英國、新加坡、日本和加拿大。本港也設有僱員補償保險及汽車第三者保 2 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長期保險及一般保險業務臨時統計數字》。 4
險的賠償基金,為有關申索提供保障(載於第二章)。然而,本港並無就人壽保險及其他類別的非人壽保險設立賠償基金。 二零零二年,保險業監督曾委託顧問公司研究在香港設立保障基金的可行性。當局在二零零三年十二月至二零零四年四月期間曾進行公眾諮詢,收到不同的意見。一些回應者贊成為保單持有人提供賠償基金,認為有助增強消費者的信心;但其他回應者,尤其是保險業界人士,則對可能出現的道德風險問題及對保費的影響表示關注。 最新發展 二零零八及二零零九年爆發金融危機,其間國際上數家大型金融機構出現財政困難,這突顯了為保單持有人提供賠償基金的需要,以期加強他們對保險巿場的信心。 二零零八年,香港保險業聯會(“保聯”)(代表在香港營運的保險公司的商會),表示原則上同意研究設立應變方案,為保單持有人在保險公司無力償債時提供保障。其後,當局與保聯一直協力制訂設立保障基金的概念綱領,並在二零零九年七月獲得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支持。 二零一零年,保險業監督委託顧問公司進行精算研究,評估擬設立的保障基金最適當的徵費率、預定的基金金額及其他細節安排。最近,顧問公司擬定了研究結果和建議。當局已成立督導委員會,成員包括政府及保聯代表,負責監督該研究並就下列主要事項提出建議: (a) 保障範圍及賠償水平(第三章); (b) 徵費機制(第四章);以及 (c) 管治安排(第五章)。 諮詢及下一步工作 歡迎公眾就本文件所載建議在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或之前以書面向我們提出意見。 5
我們會考慮所收到的意見,然後制訂最終建議方案,作為成立保障基金的立法基礎。我們的目標是在二零一一年內公布最終建議方案。 6
第二章 — 香港及海外地區因應保險公司無力償債情況提 供的現有保障 香港的現有計劃 香港已設有賠償計劃,就非人壽保單提供保障的第三者汽車申索(“汽車保單”)和僱員因工受傷事故(“僱員補償保單”)提供賠償。根據法例,這類保單都是強制性的。如承保這類強制性保單的保險公司無力償債,該等賠償計劃便會在保單持有人或第三申索人根據保單索償給予賠償。 汽車保單的無力償債保障,由香港汽車保險局(“汽車保險局”)所管理的無償付能力賠償基金提供。汽車保險局是一間由保險業界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所有獲保險業監督授權在香港從事汽車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均須成為汽車保險局的會員。汽車保險局的無償付能力賠償基金在一九八五年成立,最3初收取的徵費為保費的%。徵費率其後經多次修訂,在一九九五年、二零零五年和二零零八年分別修訂至2%、1%和40%。 僱員補償保單的無力償債保障,由保險公司(僱員補償)無力償債管理計劃提供。計劃在二零零三年設立,由保險公司(僱員補償)無力償債管理局管理。該局是一間由保險業界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該計劃的徵費定於僱員補償保單保費的2%。 汽車保險局的無償付能力賠償基金及保險公司(僱員補償)無力償債管理計劃均明確規定“輪候制度”,以應付賠償基金或有關計劃的可動用的款項不足以支付無力償債保險公司的負債的情況。在這個制度下,如申索的金額超過可動用基金的金額,會在基金或計劃有款項可供發放時,按申索人提出申索的先後次序發放賠償。 目前仍未有為人壽保險及其他類別的非人壽保險而設的賠償計劃。 3 連同為涉及無投保車輛的交通意外傷亡者提供保障的第一基金,汽車保險局就汽車保單的保費收取的總徵費率一直為3% (二零零一年至二零零三年除外)。 4 由於已累積足夠儲備,無償付能力賠償基金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暫停徵費。 7
《公司條例》及《保險公司條例》提供的保障 《公司條例》及《保險公司條例》都載有條文,述明如何處理保險公司無力償債的情況。 當有保險公司無力償債,保險業監督通常先任命一名經理,其後會由法院任命的臨時清盤人代替。該名經理/臨時清盤人會接管有關保險公司的資產。其後,法院可任命清盤人,由其按照《公司條例》的條文,在繳付開支及費用後,把有關保險公司的資產分配給債權人。另外,亦可根據《公司條例》第166條向法院申請批准債務償還安排。安排如獲法院批准,即對所有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就無力償債的非人壽保險公司而言,根據《公司條例》,如果是根據或按照保險合約提出的申索(要求退回保費的申索除外)而須支付的款項,而有關合約是由無力償債保險公司訂立,且屬其一般業務,如合乎情況,則這些申索對於無力償債保險公5司的資產享有優先申索權。就無力償債的人壽保險公司而言,《保險公司條例》已訂明如何處理這些公司的長期業務基6金下的資產,並規定這些公司在清盤期間須由清盤人繼續經營壽險業務。法院可批准將人壽保險保單轉移予另一間保險公司。另外,法院如認為適當,亦可按其認為適當的條款和條件削減有關保險公司所發保單的負債。 海外經驗 很多海外經濟體系,例如英國、新加坡、日本和加拿大,都設有賠償基金,在審慎規管以外,在保險公司無力償債時為保單持有人提供安全網。 這些海外計劃的規模或模式各有不同,但大多有以下共通之處: (a) 以事後徵費或漸進式徵費模式運作; (b) 向保險公司收取徵費運作; 5 根據《公司條例》,某些與僱員相關的債項及欠政府的債項較保險索償享有較高的優先申索權。 6 根據《保險公司條例》第23條,保險公司就其長期業務所維持相當於某基金的資產,只可為該基金所涉及的業務部分而運用。 8
(c) 保障範圍不包括大型商業機構,主要是以個人為對象,某些計劃也會保障中小型企業(“中小企”); (d) 訂有賠償上限,以減輕道德風險; (e) 分別為人壽保險及非人壽保險業務設立賠償基金; (f) 可延續及轉移人壽保單,並可提供財政支援以期把無力償債的保險公司的業務轉移至另一間保險公司;以及 (g) 不為應付保險公司無力償債可能引致的所有負債而備存龐大儲備,而只備存一個合理儲備以應付資金不足或流動資金短缺的情況,因為無力償債的保險公司的資產通常會足以應付其保險合約所引致的全部或大部分申索。 9
第三章 — 目的、保障範圍及賠償水平 目的 政府當局擬設立保障基金,以期︰ (a) 更有效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利益; (b) 在有保險公司無力償債時,維持保險市場穩定;以及 (c) 增強公眾對保險業的信心和提高業界的競爭力。 指導原則 我們在制訂保障基金的建議時,依循以下原則: (a) 擬設立的保障基金應在加強對保單持有人的保障與盡量減少業界的額外負擔之間求取合理平衡; (b) 擬設立的保障基金在提高市場的穩定性之餘,應同時盡量減少道德風險; (c) 擬設立的保障基金應確立在有保險公司無力償債時支付予保單持有人的賠償水平;另外,還應設立一套可靠的制度,以收取、保管、投資和管理保障基金的徵費供款;以及 (d) 設立保障基金不應對保險業監督根據《保險公司條例》而制定的規管標準及要求有任何負面影響。 10
保障範圍 個人及中小企保單持有人 海外地區的保障基金大多只涵蓋自然人,而不會涵蓋企業。我們相信,這主要是由於投購公司保險的大型企業可在投保時保障本身利益,及管理其風險。我們建議,保障基金的主要對象應為個人保單持有人。 中小企在投保時一般不如大型企業般考慮周全,因此可能受惠於賠償基金所提供的保障。然而,從風險管理角度,有些中小企未必會認為有需要依賴保障基金。我們歡迎各界,尤其是中小企,就保障基金的保障範圍應否擴大至涵蓋中小企保單持有人提出意見。 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業主法團”)須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的法例規定,由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基於這是一項強制購買保險的規定,我們建議把業主法團保單持有人納入保障基金的範圍。 人壽計劃及非人壽計劃 基於第至段所述情況,我們建議,所有獲授權直接經營人壽及非人壽業務的保險公司都須按法例規定參與保障基金。由於再保險公司、批銷退休計劃及專屬自保保險公司的客戶通常都是大型企業,因此保障基金不會包括這些公司。 鑑於人壽及非人壽保單性質不同,例如保障期限、支付金額及風險狀況都不同,我們建議在保障基金下設立兩項計劃:人壽計劃及非人壽計劃。人壽計劃將涵蓋所有在香港直接承保的人壽保單。人壽保單是指根據保單持有人的存歿而支付保險賠償的保單,例如定期壽險保單、終身壽險保單、儲蓄壽險保單、年金保單、投資相連保險保單及為永久傷殘投購的保單等。非人壽計劃將包括所有在香港直接承保的非人壽保單,而已由汽車保險局及保險公司(僱員補償)無力償債管理局管理的賠償計 7 就擬議的保障基金而言,中小企的定義為任何從事製造業而在本港僱用少於100人的企業,或任何從事非製造業而在本港僱用少於50人的企業。 11
劃所涵蓋的保單除外。比較常見的保單種類包括意外及健康保險保單、家居保險保單、火險保單、旅遊保險保單及業主法團投購的第三者責任保單。附件B所載的例子,說明保障基金如何為上述個別類別的保單提供保障。 兩項計劃不會互相補貼,而徵費率亦會分開計算。此外,兩項計劃收取的徵費會分別存入獨立帳戶。兩項計劃之間不得互相借貸,以確保其獨立性。 設立保障基金前已生效的保單 我們建議,上述兩項計劃涵蓋所有在保障基金設立當日已生效的保單及在該日以後簽發的新保單。 啟動保障基金的條件 按照一般原則,為確保保障基金的透明度及明確性,啟動保障基金的情況應予以清楚訂明,而且應涵蓋保險公司無力清償其承保保單的申索的各種情況。我們參考了其他的保險公司無力償債的賠償制度,訂出啟動保障基金的條件,載於附件C。 合資格的申索 總括而言,除上文第及段提到的例外情況外,擬設立的保障基金將接受所有由有效的人壽及非人壽保單引致的申索。任何人只要合資格獲發所申索的賠償,而又未獲償付有關款項,就會獲發不高於下文第段訂明的限額的賠償。 為向保單持有人提供更好的保障,我們進一步建議,人壽計劃及非人壽計劃都不應設定提交申索的截止日期。不論在保險公司無力償債之前或之後提出的申索,只要是在保單訂明的時限(如有的話)內提出,都會獲保障基金在按正常程序予以核實和評估後發放金額不高於賠償限額的賠償。 12
賠償限額 保障基金是應付保險公司無力償債情況的安全網,旨在對保單持有人提供一定程度的紓緩。為了在保障基金的所需經費和提供的保障之間求取合理平衡,以及考慮到道德風險的問題,我們建議設定賠償限額。而海外地區最常採用的模式是設定賠償的百分比和金額上限。 我們建議賠償限額應為:申索額港幣首100,000元的100%,8加餘額的80%,而可獲得的賠償總額最高為港幣100 萬元。人壽保險的賠償限額以每份保單計算,而非人壽保險的賠償限額則以每宗申索計算。 按截至二零零九年年底有關保險業的數字計算,這個賠償額將足以應付約90%人壽保單所引致的申索的90%至100%,也足以應付約96%非人壽保單所引致的全數申索。 保險公司無力償債時的安排 一旦發生保險公司無力償債的情況,經理/臨時清盤人/清盤人將會被委任經營有關保險公司的業務。他會與保障基金管理委員會保持緊密聯繫,以處理無力償債的保險公司的保單和申索。不同的保單在不同情況下可採取不同的處理方法 (見下文第至段)。 人壽計劃 人壽保單如提早兌現保單或退保,則保單持有人或會蒙受重大損失。由於人壽保險產品屬長期性質,讓保單持續生效會合乎保單持有人的利益。因此,清盤人會首先設法把人壽保單轉移給另一間保險公司。其他國家的經驗印證了上述安排切實可行,並為受影響的保單持有人所歡迎。 8 舉例來說,保單的申索如達港幣萬元,其獲賠償額將達到港幣100萬元的賠償限額。計算方法:港幣100,000元 × 100% + 港幣(1,225,000-100,000) 元 × 80% = 港幣1,000,000元。 9 根據保險公司條例第35(2)(b)條所委任的人士。 13
因此,我們建議,人壽計劃應在可行的情況下促成保單轉移,以及容許人壽計劃在有需要時,靈活地支付款項以促成保單轉10移,金額上限為每份保單港幣100萬元。保單持有人亦可按本身意願,選擇終止保單。在此情況下,他們將可獲發保單的現金/帳戶價值或累積利益(金額不得超過賠償限額),但不包括特惠金(見下文第段)。 萬一人壽保單未能轉移,有關保單會:(a)被延續直至期滿為止;或(b)被終止。就(a)而言,我們建議人壽計劃應賠償有關保單所引致的申索,上限為第段的限額。至於(b),我們建議,人壽計劃應向受影響的保單持有人支付現金/帳戶價值和已宣佈的紅利。人壽計劃亦可能支付一筆特惠金,以彌補保11單持有人因保單提早終止而蒙受的損失。支付的所有款項的總額上限為每份保單港幣100萬元。 非人壽計劃 由於非人壽保險合約的有效期通常為一年或以下,一般而言在清盤程序完成之前應已期滿失效,故轉移這類保單並不符合成本效益。因此,我們建議,非人壽計劃應為所有這類保險合約提供延續保障,直至合約期滿失效為止。 在有保險公司無力償債的情況下,非人壽計劃會為其涵蓋的所有保單引致的申索作出賠償,上限為每宗申索港幣100萬元。不論投保事件是在保險公司無力償債之前或之後發生,也不論申索是在保險公司無力償債之前或之後提出,只要是在保單訂明的期限內(如有的話)提出,一律會作出賠償。 10 海外地區的經驗顯示,在大多數個案中,被轉移保單的投保金額會維持在原有水平。不過,也有一些非常特殊的個案,轉移成本較保障基金所付的促成費用與清盤人從無力償債公司的產業分配到保單的資產兩者的總和還要高,在此情況下,投保金額便可能要相應遞減。 11 保障基金管理委員會(或其依法成立的委員會)會考慮個別保單和保單持有人的實際情況、市場上是否有替代的保障計劃,以及保單持有人所蒙受損失的精算評估結果等因素,按每宗個案的情況釐定特惠金的款額。 14
有保證續保條款的意外及健康保單 意外及健康保單可以獨立非人壽保單或人壽保單附加條款的形式訂立,部分或會保證續保。就這些有這種保證的保單而言,部分由於保單持有人年齡增長或健康狀況可能有變,而部分由於這類續保保證的成本通常已反映在原來保單的保費上,因此受保險公司無力償債事件影響的保單持有人在投購替代保單時可能較為吃虧。為減輕對這類保單持有人的影響,不論保單是以獨立非人壽保單還是人壽保單附加條款的形式訂立,保障基金會設法把這類保單轉移給另一間保險公司。我們建議,容許保障基金支付款項以促成轉移,建議上限為每份保單港幣100萬元,與人壽保單的安排相若。 萬一保單未能轉移,我們建議,保障基金在考慮受影響的保單持有人向另一間保險公司投購類似保單的保費差額後,或可以向該保單持有人發放一筆特惠金,上限為每份保單港幣100萬12元。 沒有保證續保的意外及健康保單會繼續生效,直至期滿為止,其處理方法跟在有保險公司無力償債時處理其他非人壽保單的一致。 示例 附件B載列例子,說明保障基金在不同情況下如何處理各類保單。 12 同樣地,保障基金管理委員會(或其依法成立的委員會)會考慮個別保單和保單持有人的實際情況、市場上是否有替代的保障計劃,以及保單持有人所蒙受損失的精算評估結果等因素,按每宗個案的情況釐定特惠金的款額。 15
第四章 — 徵費機制 徵費模式 我們研究過三種徵費模式,即事前徵費模式、事後徵費模式及漸進式徵費模式。事前徵費模式會因應未來的負債而設立儲備金;事後徵費模式會在有保險公司無力償債後才收取徵費;漸進式徵費模式則把兩者合而為一,起初的徵費率通常較為溫和,一旦出現保險公司無力償債的情況,才會提高徵費率。 我們認為,與事前徵費模式及事後徵費模式相比,漸進式徵費模式較切合實際。事前徵費模式必須因應所有未來可能出現的負債,盡快設立充足的儲備。這個模式雖然能提供最大的確定性,但卻有一大缺點,就是要預先扣起大筆徵費,因而會增加調高保費的壓力。事後徵費模式是在有保險公司無力償債後才收取徵費,不用預先積存或管理大筆儲備金。不過,這種模式可能需要非常高的徵費率,會加重保險公司的負擔,如無力償債事件在經濟逆轉時出現,對其他保險公司來說會更加百上加斤。 在權衡各項因素後,我們建議採用漸進式徵費模式。在漸進式徵費下所須收取的徵費會較易負擔,不大可能會增加調高保費的壓力或影響業界持續發展。這種模式既能提供前期儲備,以應付日後所須承擔的負債(或至少一部分負債),又能保留彈性,因應事發後的實際需要提高徵費率。 我們建議收取初期徵費,直至保障基金達到預定金額。遇有保險公司無力償債時,保障基金便會調配可動用的基金,以應付有關保險公司的負債。我們進一步建議制訂有效的機制,一旦可動用的基金不足以應付所有負債,尤其當保障基金仍在成立運作的初期,墊付流動資金不足之數(載於下文第至段),以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利益。其後,保障基金可提高徵費率。新的徵費率會在有保險公司無力償債後,視乎保障基金當時的規模、負債的總額,以及從無力償債保險公司收回資產的可能性而釐定。與此同時,新的徵費率不應定於過高的水平, 16
令參與計劃的保險公司負擔過重,因而損害保險界及保單持有人的利益。 如保障基金達到預定金額時仍沒有發生過保險公司無力償債事件,屆時便要因應市場的情況、業界的風險狀況及公眾意見,評估是否有需要調整徵費率。 收取徵費 成立保障基金的目的,是要維持保險市場的穩定,提高業界的競爭力及處理因有保險公司無力償債而出現的問題,因此,我們建議保障基金向保險公司收取徵費。根據國際經驗,由保險公司繳納徵費是大勢所趨。 個別保險公司有可能嘗試把徵費所帶來的額外成本轉嫁予保單持有人,但由於香港保險公司之間競爭激烈,而擬議的徵費額也屬於可負擔的水平(見下文第段),我們相信收取徵費對保費的影響甚微。 我們建議按保費計算保障基金的徵費,而保費以經審計的最新報表所列的保單保費(如為人壽保險公司)及毛保費(如為非人壽保險公司)為準。這計算方法便利保障基金的管理。 初期預定的基金金額及徵費率 初期預定的基金金額 在釐定初期預定的基金金額時,我們已顧及公眾的一般期望,即遇有保險公司無力償債時,不論出現任何情況都可獲足額賠償;以及道德風險問題和徵費所對保險公司帶來的額外成本可13能構成調整保費的壓力。基於按照香港保險業務的現有數據及風險剖析結果,以及包括經濟狀況及利率在內的各項相關假 13 業界提供截至二零零九年年底的數據。 17
14設,而作出足以涵蓋大部分情況的精算模型,我們建議: (a) 人壽計劃初期預定的基金金額應為港幣12億元;以及 (b) 非人壽計劃初期預定的基金金額應為港幣7,500萬元。 我們的目標是在15年內達到初期預定的基金金額。但我們亦明白,通脹率及投資環境的改變等因素,可能會影響基金累積進度。另外,由於用以釐定預定的基金金額的相關假設(例如保險業的增長和風險剖析結果)可能會因時而異,我們擬定期檢討有關預定金額。 徵費率 基於上述準則和假設,我們建議,人壽和非人壽計劃初期徵費率應訂為適用保費的%。我們在定期檢討預定的基金金額時,也會檢討徵費率。 資產追討機制 與保障基金經費來源相關的,是保障基金可對無力償債的保險公司的資產申索的數額,以討回已向受影響的保單持有人支付的全部或部分款項。就我們所知,所有海外地區的保障基金, 14 在制訂本諮詢文件所提出的建議時,顧問公司利用業界提供的數據,以大量模 擬個案(50,000宗)進行精算模型測試,當中主要假設包括: (a) 達99%的置信水平,即在任何一年可應付所有受保障負債的相關賠償(不超過上文第段所述的限額)的可能性達99%; (b) 無力償債的人壽保險公司資產的收回率為50%至90%,而無力償債的非人壽保險公司則為40%至80%; (c) 保險公司拖欠貸款比率以主要信貸評級機構給予這些公司的信貸評級為依據; (d) 保障基金投資於低風險工具,每年的投資回報為2%; (e) 保險業界維持低度至中度增長(即增幅介乎5%至10%),並在十年內逐漸降至%至5%; (f) 每年通脹率為2%; (g) 保障基金的營運開支佔初期預定的基金金額的%;以及 (h) 一旦需要向第三者借貸以墊付流動資金不足之數,貸款利率為3%。 18
以及汽車保險局和保險公司(僱員補償)無力償債管理局,均可就無力償債保險公司的資產提出申索。 我們建議,一旦有保險公司無力償債,而申索人又獲保障基金賠償時,保障基金便應就受保障部分(即獲保障基金賠償的部分)取代申索人。換言之,保障基金會接收申索人所提出申索中的受保障部分,以從無力償債保險公司的資產討回該部分的款項。 保障基金繼而會參與清盤程序。我們進一步建議,保障基金應與《公司條例》第265條所指明的兩類債權人(即僱員補償援助基金及未獲保障基金賠償的所有其他直接保險申索)享有同等權益。 墊付流動資金不足之數的融資安排 一如上文第段所述,在漸進式徵費模式下,須制訂機制,以便在流動資金不足時,可墊付所欠之數,使一旦有保險公司無力償債,保障基金在從該公司的資產收回已償付款項之前,便可以開始發放賠償。 因此,我們建議容許保障基金向第三方貸款人借款,以墊付流動資金不足之數,例如保障基金可向商業貸款機構借款,由政府作擔保,或直接向政府貸款。無論採用哪一種方法,都必須得到立法會批准。由於可依據法例透過向保險公司徵費收回款項,我們預期保障基金應可以較優惠的條款獲得貸款。 如出現資金短缺的情況,為使保障基金管理委員會能作出最適當的安排,當局會與該委員會緊密合作,以確保可適時發放賠償而又不影響計劃的持續運作。 19
第五章 — 管治安排及相關事宜 法律及組織架構 保障基金影響全港不同階層的市民。我們建議,保障基金應透過立法設立,並由法定組織管理。這將更好地確保保障基金的設計以至實施細則都有高度確定性,透明度和問責性。 我們又建議,保障基金應在財政司司長所委任的獨立法定組織(“保障基金管理委員會”)的監督下運作。因應其職能(見下文第段),我們建議保障基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應包括保險、金融、會計、法律及消費者事務等界別的資深專業人員,以及政府代表成為當然成員。 保險業務及運作極為專門而複雜,保障基金管理委員會須有途徑向了解市場最新情況的人士徵詢意見。因此,我們建議在保障基金管理委員會之下分別為人壽計劃及非人壽計劃設立業界委員會。該兩個委員會將向保障基金管理委員會提供與業界相關事宜的意見,例如收取徵費安排,以及有保險公司無力償債時如何處理申索。 保障基金管理委員會的職能和權力 我們建議,保障基金管理委員會的職能和權力應在法例中清楚界定,並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點︰ (a) 管理保障基金; (b) 估算並收取保險公司的供款; (c) 與經理/臨時清盤人/清盤人聯繫,釐定申索/賠償金額的水平,然後發放有關款項; (d) 從無力償債的保險公司的資產中,討回發放予保單持有人/申索人的賠償金; (e) 運用保障基金作投資; (f) 以借貸方式墊付流動資金不足之數;以及 20
(g) 經徵詢財政司司長的意見,制定與發放賠償程序相關的法定規則。 管治安排 為確保保障基金管理委員會的運作問責性及透明度兼備,我們建議保障基金的周年財政預算應提交財政司司長審批。保障基金管理委員會亦應為人壽計劃及非人壽計劃擬備和發表周年報告(包括經審計財務報表)。周年財政預算及周年報告均應提交立法會。此外,我們建議,賦權財政司司長委任審計署署長或外聘審計師審核保障基金的帳目。 投資指引 保障基金管理委員會在運用保障基金的款項作投資時務須非常審慎。我們建議,非即時需要運用的款項應投資於低風險的工具,例如銀行存款、外匯基金票據、獲良好信貸評級的主權債券等。 日常運作 我們建議,保障基金管理委員會應維持精簡的編制,以處理日常工作,並應獲授權在有保險公司無力償債時增聘人手或顧問,以配合該委員會需要與經理/臨時清盤人/清盤人緊密合作,尤其在處理申索個案和支付賠償方面。 保密安排 由於保障基金管理委員會將有權取覽保險公司的敏感資料,因此,我們建議規定該委員會及其人員執行職務期間取得的任何資料均須保密。資料的披露將會受法例規定的條件所限。 21
上訴機制 任何人如因保障基金管理委員會的有關決定感到受屈,應可申請覆核該決定。我們建議設立上訴委員會,處理就保障基金管理委員會的決定所提的上訴。上訴委員會的主席及成員應由行政長官委任。 22
附件A 海外地區的保單持有人賠償計劃比較 地區 英國 加拿大 人壽保單 非人壽保單 人壽保單 非人壽保單 保障範圍 所有個人及中小企投 購 個人及中小企投購的非人壽 加拿大公民或居民所持有由 大部分財產及意外保單 的人壽保單 保單(海運、航空、運輸業參與賠償計劃的保險公司承務及信用保險除外) 保的人壽保單 強制性保險類別,亦會涵蓋大型企業的保單 賠償限額 申索額的90%,不設上 非強制性保險類別:議定申 保證利益:最少85% 每名受保人每次事故的限。 索額的90%,不設上限。 保險利益低於下述訂明款額賠償限額為250,000加元 強制性保險類別:議定申索的:100% (個人財產保單為額的100%,不設上限。 - 身故利益 – 200,000加元300,000加元) - 每月收入 – 2,000加元 未滿期保費的70%,每- 健康護理費用 – 60,000份保單以700加元為上限 加元 - 現金價值 – 60,000加元 存款類別產品:累積結餘的100%,以100,000加元為上限 徵費模式 事後徵費模式 事後徵費模式 漸進式徵費模式 漸進式徵費模式 徵費率 根據預計所需的資金釐 根據預計所需的資金釐定年 現時並無徵費,因為賠償基 不多於直接承保保單的定年度徵費,由各保險度徵費,由各保險公司按其金的資金已超出1億加元的預保費的 % 公司按其保費與儲備金保費與儲備金數額分攤。 定金額。 數額分攤。 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 徵費對象 23
海外的保單持有人賠償計劃比較(續) 地區 新加坡* 日本 非人壽保單 人壽保單 非人壽保單 人壽保單 保障範圍 所有個人和團體人壽保 強制汽車第三者傷亡責任及 大部分人壽保單 所有個人、中小企及大單 工傷賠償保單 廈單位業主組織投購的 人壽保險基金中的意外 個人和團體意外及健康保險非人壽保單 及健康保單 個人汽車保險、財產保險、外傭保險及旅遊保險 賠償限額 所有人壽和意外及健康 受保障業務獲得100% 保 保單儲備金的90% 疾病及個人意外保單:保單的保障負債:障,不設上限。90% 強制性汽車責任及地震100% 保障 保單:100% 承保款額及現金價值的 其他類別保單:在保險賠償限額分別為公司無力償債後首3個月500,000及100,000坡及其後提出的申索,賠幣,但殘障收入、長期償限額分別為100%及護理、醫療護理及團體80%。 保單則不設賠償額上限。 徵費模式 漸進式徵費模式 漸進式徵費模式 事前徵費模式 事前徵費模式 徵費率 徵費率由保障負債的 徵費率由受保障業務類別的 年度徵費:460億日元,由 年度徵費:50億日元,%至%不等 毛保費收入的%至各保險公司按其保費與儲備由各保險公司按其保費%不等 金數額的某個百分比分攤 與儲備金數額的某個百 分比分攤。 徵費對象 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 * 資料摘錄自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在二零一零年所發表有關《存款保險及投保人保障計劃條例草案》(Deposit Insurance and Policy Owners’ Protection Schemes Bill)的諮詢文件。 24
附件B 擬設立的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為各類保單所提供保障的示例 示例1:家居保險計劃 A 先生投購了一份家居保險,遇有任何財物損失,即可獲發賠償。保單有效期為一年,至201X年12月31日期滿失效。有關的保險公司在201X年9月30日宣佈無力償債。 假設出現以下四種情況: (i) A 先生在201X年8月30日向保險公司提出申索。保險公司就申索進行賠償評估後,在201X年9月15日答應賠償港幣4,000元予A先生。不過,直至保險公司無力償債,A 先生仍未收到有關款項; (ii) A 先生在201X年10月30日就201X年8月損失的財物向清盤人提出申索。賠償理算師確認,應付賠償為港幣10,000元; (iii) A 先生在201X年10月30日就201X年10月損失的財物向清盤人提出申索。賠償理算師確認,應付賠償為港幣20,000元; (iv) A 先生在201X年10月30日就201X年10月損失的財物向清盤人提出申索。賠償理算師確認,應付賠償為港幣2,500,000元。 在(i)的情況下,A 先生將可獲保障基金賠償港幣4,000元。 在(ii)及(iii)的情況下,A 先生將可獲保障基金分別賠償港幣10,000元及20,000元。 在(iv)的情況下,A 先生將可獲保障基金賠償港幣1,000,000元,並可向無力償債保險公司的資產提出港幣1,500,000元的申索。 25
示例2:旅遊保險計劃 B 小姐計劃在3月1日至14日出外旅遊,為此她投購了一份旅遊保險。在她出發前,有關的保險公司宣佈無力償債。在旅遊期間,她遺失了一部價值港幣2,500元的新相機。 B 小姐將可獲保障基金賠償港幣2,500元。 26
示例3:定期壽險保單 C 先生為自己投購了一份人壽保險,投保額為港幣900,000元,受益人為C 太太。一旦他在2025年保單期滿失效前身故,保險公司即會作出賠償。保險公司保證每年續保該保單,而C 先生一直有按年支付保費,使保單繼續生效。有關的保險公司在201X年2月28日變成宣佈償債。 假設出現以下四種情況: (i) C 先生在201X年2月20日身故; (ii) C 先生在201X年3月20日身故; (iii) C 先生選擇在201X年3月31日退保; (iv) C 先生選擇續保。 在(i)及(ii)的情況下,C 太太將可獲保障基金賠償港幣740,000元1[港幣100,000元 + 80% x 港幣800,000元],並可向無力償債保險公司的資產提出港幣160,000元的申索。 在(iii)的情況下,由於定期壽險保單並無現金價值,而投保事件(C 先生身故)也沒有發生,因此並沒有合資格的申索,也沒有任何賠償。 2在(iv)的情況下,如清盤人能夠把保單轉讓給另一間保險公司,則保單條款及條件會由法院釐定。C 先生將會繼續向新保險公司支付保費,而保費會由法院釐定。一旦C 先生在2025年保單期滿失效前身故,C 太太將可向新保險公司索償。但如清盤人未能把保單轉移給另一間保險公司,則保單會被終止,而C 先生或可獲保障3基金發放一筆特惠金。 1 見第段。 2 為促成保單轉移,保障基金可向準受讓保險公司支付最多港幣1,000,000元。(見第段) 3 特惠金數額會由保障基金釐定,上限為港幣1,000,000元,以便C 先生在市場上向另一間保險公司投購利益相若的類似保單(見第段)。 27
示例4:儲蓄壽險保單 D 太太買了一份十年期的定期繳付保費儲蓄壽險保單,投保額為港幣1,400,000元,受益人是D小朋友。定期繳付保費的儲蓄壽險保單是一種儲蓄保險產品,D 太太只要按年支付港幣100,000元保費,即使在受保期內退保,仍可獲發保證現金價值,或一旦她在保單第十年期滿前身故, D小朋友便可獲發投保額港幣1,400,000元。當保單在第十年期滿後,D 太太亦可按獲發投保額港幣1,400,000元。 有關的保險公司在201X年2月28日宣佈無力償債,當時,D 太太的保單已生效五年,保單的現金價值為港幣600,000元。 假設出現以下四種情況: (i) D 太太在201X年2月20日身故; (ii) D 太太在201X年3月20日身故; (iii) D 太太選擇退保; (iv) D 太太選擇續保。 在(i)及(ii)的情況下,D 小朋友將可獲保障基金賠償港幣1,000,000元,並可向無力償債保險公司的資產提出港幣400,000元的申索。 在(iii)的情況下,D 太太可獲保障基金賠償港幣500,000元[港幣4100,000元 + 80% x 港幣500,000元],並可向無力償債保險公司的資產提出港幣100,000元的申索。 5在(iv)的情況下,如清盤人能夠把保單轉移給另一間保險公司,則保單條款及條件會由法院釐定。D 太太將繼續向新保險公司支付保費,而保費會由法院釐定。如D 太太退保或當保單期滿,她可向新保險公司提出申索。一旦D 太太身故, D小朋友將可向新保險公司提出申索。如清盤人未能把保單轉移給另一間保險公司,則保單會被終止,而D 太太將可獲發保單的現金價值及紅利,另或6可獲保障基金發放的一筆特惠金。 4 見第段。 5 保障基金會向準受讓保險公司支付最多港幣1,000,000元,以便促成轉移(見第段)。 6 特惠金數額由保障基金釐定,以便D 太太在市場上向另一間保險公司投購利益相若的類似保單。保障基金所付的金額(現金價值、紅利及特惠金)上限為港幣1,000,000元(見第段)。 28
示例5:年金保單 E 先生在2010年2月28日投購了一份整付保費(即一次過繳付保費)的年金保單。保單延領期為十年,即E 先生會由2020年2月28日起收取年金。保險公司保證會按保單每年支付港幣100,000元予E先生,為期十年(即由2020年2月28日至2030年2月27日止),其後(即由2030年2月28日起)則每年支付港幣100,000元。在2010年2月28日至2020年2月27日期間,如E先生退保或身故,保單將有現金價值。在2020年2月28日至2030年2月27日期間,如他退保,則只會獲發保單的現金價值。由2030年2月28日起,即使他身故或退保,也不會獲發保單的現金價值。假若E 先生身故,受益人為E 太太。 假設出現以下七種情況: (i) 有關的保險公司在2015年2月28日宣佈無力償債。 (a) E 先生選擇在2015年3月31日退保,保單的現金價值為港幣900,000元; (b) E 先生在2015年2月20日身故,保單的現金價值為港幣900,000元; (c) E 先生在2015年3月20日身故,保單的現金價值為港幣900,000元; (d) E 先生選擇續保; (ii) 有關的保險公司在2025年2月28日宣佈無力償債。 (a) E 先生選擇在2025年3月31日退保,保單的現金價值為港幣700,000元; (b) E 先生選擇續保; (iii) 有關的保險公司在2035年2月28日宣佈無力償債,保單並沒有現金價值。E 先生選擇續保。 在(i)(a)、(b)及(c)的情況下,E 先生或E 太太(視情況而定)將可獲保障基金賠償港幣740,000元(港幣100,000元 + 80% x 港幣7800,000元),並可向無力償債保險公司的資產提出港幣160,000元的申索。 在(i)(d)的情況下,如無力償債保險公司的清盤人能夠把保單轉移給另一間保險公司,則保單條款及條件會由法院釐定。自2020年2月28日起,E 先生將可獲新保險公司支付年金,金額由法院釐定。如清盤人未能把保單轉移給另一間保險公司,則E 先生的保 7 見第段。 29
單會被終止,而他將可獲發保單的現金價值,另或可獲由保障基金8發放的一筆特惠金。 在(ii)(a)的情況下,E 先生將可獲保障基金賠償港幣580,000元(港7幣100,000元 + 80% x 港幣600,000元),並可對無力償債保險公司的資產提出港幣120,000元的申索。 在(ii)(b)及(iii)的情況下,E 先生可從保障基金領取每年港幣100,000元收入,直至保障基金就此支付的賠償總額達到港幣1,000,000元的上限,或E 先生身故為止,以較早者為準。與(i)(d)所述的情況相似,如清盤人能夠把保單轉移給另一間保險公司,則保單條款及條件會由法院釐定。E 先生將可獲新保險公司支付年金,金額由法院釐定。如清盤人未能把保單轉移給另一間保險公司,則保單會被終止。在(ii)(b)的情況下,他將可獲發保單的現金8價值,另或可獲由保障基金發放的一筆特惠金。在(iii)的情況下,9他或可獲保障基金發放一筆特惠金。 8 特惠金數額會由保障基金釐定,以便E先生在市場上向另一間保險公司投購利益相若的類似保單。保障基金所付的金額(現金價值、紅利及特惠金)上限為港幣1,000,000元(見第段)。 9 特惠金數額會由保障基金釐定,以便E先生在市場上向另一間保險公司投購利益相若的類似保單上限為港幣1,000,000元(見第段)。 30
示例6:投資相連保單 F 先生投購了一份十年期的定期繳付保費投資相連保單。他按保單每年支付港幣30,000元,以購買所選定互惠基金的單位。一旦他在十年受保期內身故,F 太太會取得他已買入的互惠基金單位在其身故當日的現值,或已付保費的101%,以較高者為準。在保單有效期內,他可隨時兌現保單,取回保單兌現當日的基金單位現值。 有關的保險公司在201X年3月1日宣佈無力償債。當時,保單已生效五年,即F 先生已合共支付港幣150,000元保費。 假設出現以下四種情況: (i) F 先生在201X年2月20日身故,而當日的基金單位價值為港幣101,975元; (ii) F 先生在201X年3月20日身故,而當日的基金單位價值為港幣90,871元; (iii) F 先生選擇在201X年3月31日退保,而當日的基金單位價值為港幣91,271元; (iv) F先生選擇續保。 在(i)及(ii)的情況下,基金單位價值較已付保費總額低。F 太太的索償總額為港幣151,500元(港幣150,000元 x 101%)。F 太太將可獲保障基金賠償港幣141,200元(港幣100,000元 + 80% x 港幣1051,500元),並可向無力償債保險公司的資產提出港幣10,300元的申索。 在(iii)的情況下,F 先生將可獲保障基金賠償港幣91,271元。 在(iv)的情況下,如清盤人能夠把保單轉移給另一間保險公司,則保單條款及條件會由法院釐定。F 先生將繼續向新保險公司支付保費,而保費會由法院釐定。如F 先生退保,他將可向新保險公司提出申索。他一旦身故,F 太太將可向新保險公司提出申索。但如清盤人未能把保單轉移給另一間保險公司,則保單會被終止,而F 先生將可獲發終止保單當日基金單位的現值,另或可獲保障基11金發放一筆特惠金。 10 見第段。 11 特惠金數額會由保障基金釐定。保障基金所付的金額(現時基金單位價值及特惠金)上限為港幣1,000,000元(見第段)。 31
12示例7:意外及健康保單/附加合約 G 女士投購了一份一年期的醫療保險,以補償她的住院開支。保單會在201X年3月31日期滿失效。根據保單條款,任何申索須在投保事件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有關的保險公司在201X年2月1日宣佈無力償債。 假設出現以下六種情況: (i) G 女士在201X年3月1日受傷,為治療支付了住院/醫藥費港幣800,000元。 (a) 她在201X年3月30日向清盤人提出申索; (b) 她在201X年5月30日向清盤人提出申索; (ii) G 女士在201X年1月3日受傷,為治療支付了住院/醫藥費港幣800,000元。 (a) 她在201X年3月30日向清盤人提出申索; (b) 她在201X年4月2日向清盤人提出申索; (iii) G 女士在201X年7月1日受傷,為治療支付了住院/醫藥費港幣800,000元。 (iv) G 女士的保單載有保證續保條文,在保單期滿時,可按相同的保費續保。 在(i)(a)、(i)(b)、(ii)(a)及(ii)(b)的情況下,G 女士將可獲保障基金賠償港幣660,000元(港幣100,000元 + 80% x 港幣700,00013元),並可向無力償債保險公司的資產提出港幣140,000元的申索。 在(iii)的情況下,由於保單在G 女士受傷前已期滿失效,她將不獲得任何賠償。 在(iv)的情況下,如清盤人能夠把保單轉移給另一間保險公司,則保單條款及條件會由法院釐定。如G 女士有意續保,可按法院釐定的條款,與新保險公司續保。如她與新保險公司續保後受傷又須支付醫療費用,將可向新保險公司提出申索。但如清盤人未能把保 12 不論是獨立保單還是人壽保單附加合約,下述情況一律適用。 13 見第段。 32
單轉移給另一間保險公司,則保單在201X年3月31日期滿後將不14會獲續保,而G 女士或可獲保障基金發放一筆特惠金。 14 特惠金數額會由保障基金釐定,以便G女士在市場上向另一間保險公司投購利益相若的類似保單。保障基金所付的金額(申索金額及特惠金)上限為港幣1,000,000元(見第段)。 33
示例8:永久傷殘保單 H先生持有一份保障傷殘風險的定期繳付保費保單。假如H先生變成傷殘,他每年可獲得港幣200,000元傷殘收入保障,直至65歲為止,而他在傷殘後也無須繳付保費。如H先生退保,保險公司不會支付保單的現金價值。 H先生在20X0年2月20日變成傷殘。往後五年,他一直從保險公司收取每年港幣200,000元的傷殘收入。有關的保險公司在20X5年3月1日宣佈無力償債,當時H先生45歲,他選擇續保。 在清盤程序中,H先生將可從保障基金獲得每年港幣200,000元的傷殘收入保障,直至保障基金就此支付的賠償總額達到港幣1,000,000元的上限,或H先生康復/身故為止,以較早者為準。H先生也可就保障基金所支付的港幣1,000,000元未能涵蓋的傷殘收入保障對無力償債公司的資產提出申索。 如無力償債保險公司的清盤人能夠把H先生的保單轉移給另一間保險公司,則保單條款及條件會由法院釐定。H先生將可獲新保險公司支付傷殘收入保障,直至他康復或身故為止。但如清盤人未能把保單轉讓給另一間保險公司,則保單會被終止。如保障基金就此支付的賠償未達到港幣1,000,000元,H先生或可獲保障基金發放15一筆特惠金。 15 保障基金所付的金額(傷殘收入及特惠金)上限為港幣1,000,000元(見第段)。 34
示例9:終身壽險保單/萬用壽險保單 I先生投購了一份終身壽險保單,受益人為I太太。如I先生在保單有效期內身故,I太太可獲港幣1,100,000元或保單的現金價值16加已宣佈的紅利,以較高者為準。在保單有效期內,I先生可隨時退保,並取回保單的現金價值及紅利。有關的保險公司在201X年3月1日變成無力償債。 假設出現以下四種情況: (i) I先生在201X年2月20日身故,保單的現金價值及紅利為港幣945,082元; (ii) I先生在201X年3月20日身故,保單的現金價值及紅利為港幣948,078元; (iii) I先生選擇在201X年3月31日退保,保單的現金價值及紅利為港幣950,075元; (iv) I先生選擇續保。 在(i)及(ii)的情況下,現金價值及紅利之和均較港幣1,100,000元低,I太太的申索額是港幣1,100,000元。I太太將可獲保障基金賠償港幣900,000元(港幣100,000元 + 80% x 港幣1,000,000元)17,並可向無力償債保險公司的資產提出港幣200,000元的申索。 在(iii)的情況下,I先生將可獲保障基金支付港幣780,060元(港17幣100,000元 + 80% x 港幣850,075元),並可對無力償債保險公司的資產提出港幣170,015元的申索。 在(iv)的情況下,如清盤人能夠把I先生的保單轉移給另一間保險公司,保單條款及條件會由法院釐定。I先生將繼續繳付保費,保費水平由法院釐定。如I先生退保,他可向新的保險公司提出申索。如I先生身故,I太太將可向新的保險公司提出申索。但如清盤人未能把I先生的保單轉移給另一間保險公司,則保單會被終止,而I先生可取回保單的現金價值及已宣佈的紅利,並或可獲保18障基金發放一筆特惠金。 16 與萬用壽險保單的累積帳戶價值及已宣佈紅利相似。 17 見第段。 18 特惠金數額會由保障基金釐定,以便I先生在市場上向另一間保險公司投購利益相若的類似保單。保障基金所付的金額(現金價值、紅利及特惠金)上限為港幣1,000,000元(見第段)。 35
示例10: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第三者責任保單 一大廈 業主立案法團投購了一份第三者責任保單,為業主立案法團因疏忽導致第三者受傷或死亡而須作出賠償的法律責任投保,投保額為每宗事故港幣10,000,000元。保單有效期為一年,至201X年12月31日期滿失效。有關的保險公司在201X年5月31日宣佈無力償債。 假設出現以下五種情況: (i) 201X年3月1日發生了一宗意外,導致J 先生受傷。他在201X年5月1日提出申索。201X年5月20日,保險公司答應賠償港幣100,000元予J 先生。不過,J 先生在201X年5月31日仍未收到有關款項; (ii) 201X年5月15日發生了一宗意外,導致K太太受傷。她在201X年6月15日向清盤人提出申索。賠償理算師確認應付賠償為港幣100,000元; (iii) 201X年10月20日發生了一宗意外,在事件中,L太太及M小姐受傷,N先生死亡: (a) L太太在201X年11月30日向清盤人提出申索。賠償理算師確認,應付賠償為港幣90,000元; (b) M小姐在意外發生後18個月向清盤人提出申索。賠償理算師確認,應付賠償為港幣200,000元; (c) N先生的妻子在201X年12月10日向清盤人提出申索。賠償核算人確認,應付賠償為港幣1,300,000元。 在(i)及(ii)的情況下,J 先生及K太太均將可獲保障基金賠償港幣100,000元。 在(iii)(a)的情況下,L太太將可獲保障基金賠償港幣90,000元。 在(iii)(b)的情況下,M小姐將可獲保障基金賠償港幣180,000元(港19幣100,000 元 + 80% x 港幣100,000元),並可向無力償債保險公司的資產提出港幣20,000元的申索。 在(iii)(c)的情況下,N先生的妻子將可獲保障基金賠償港幣1,000,000元,並可向無力償債保險公司的資產提出港幣300,000元的申索。 19 見第段。 36
附件C 擬議啟動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的條件 (a) 就保險公司無力償付債務的清盤令已在香港發出; (b) 因其他理由引發的清盤令已在香港發出,而保險業監督也信納保險公司不大可能有能力悉數償付有關申索; (c) 保險公司已聲明基於債務理由無法繼續經營業務,而保險業監督也信納保險公司不大可能有能力悉數償付有關申索; (d) 已委任經理/臨時清盤人/清盤人,而保險業監督也信納保險公司不大可能有能力悉數償付債務或有關申索; (e) 清盤程序已展開,而保險業監督也信納保險公司不大可能有能力悉數償付債務或有關申索; (f) 類似上述情況的事件已發生;或 (g) 在香港以外的地區發生了與該保險公司有關的類似事件。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