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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中间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生效日期
管理标准---质量 制定人 制定日期
文件编号 审核人 审核日期
文件页数 共 1 页 批准人 批准日期
分发部门
1 目的
建立物料、中间产品留样观察的制度,以对产品质量进行稳定性考查。
2 范围
适用于本厂物料、中间产品的留样。
3 责任
质监科有关人员。
4 内容
经化验室检验的物料、中间产品在检验结束后,由化验员将规定数量的样品送
留样室留样,并写明品种、批号、规格、数量、来源和留样日期等。
留样观察员应按留样的不同要求,进行登记、保管。
留样数量:
物料(主要物料):检验量的 3 倍;
中间产品:检验量的 2 倍。
物料、中间产品与成品质量出现异常,或质监员认为有必要时抽取留样检测。
物料更换厂家、改变工艺,需每年做一次留样分析,并做好记录。
留样观察期限:
物料留样观察时间至产品的有效期后一年。
中间产品留样观察时间至产品放行。
留样产品的处理:
留样的物料、中间产品供研究产品质量变化情况之用,任何人不得取用,必要
时须经质监科长同意。
留样期满的样品,由留样观察员按质监科提出的处理方案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