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爱心人寿心血管特定疾病医疗保险产品说明
在本产品说明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爱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
订立的“爱心人寿心血管特定疾病医疗保险合同”。
一、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18周岁至 70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是否准确、真实,将会对您、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请您在投
保时,务必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正确填明。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
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
别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
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
例给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多
收的保险费。
二、保险期间和重新投保
本产品为不保证续保产品。
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
若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 30日(含)内向我们申请重新投保的,经我们审核同意,在您按新的保
险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对应的费率向我们交纳保险费后,我们将为您签发新的保险合同,新的
保险合同自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开始生效;若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 60日(含)内向
我们申请重新投保的,经我们审核同意,在您按新的保险合同生效时保险人的年龄对应的费率向我们
交纳保险费后,我们将为您签发新的保险合同,新的保险合同自我们收取保险费后次日起开始生效。
上述情况下,新的保险合同无等待期。
如果我们审核后不接受您重新投保的申请,您将不能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如果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产品已经停售,或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 70周岁,我们将不再接受您
重新投保的申请。
三、交费方式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四、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日(含)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原因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
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心血管特定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将无息退还本合同的已交
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 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下列情形无等待期:
(一)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
(二) 您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后 60日(含)内重新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的。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心血管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一)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心血管特定疾病,经我们认可
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我们约定的就医医院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
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保险金额内给付心血管特定疾病医疗保
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开始接受住院治疗,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
仍将继续按已届满合同的约定给付心血管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但最长不超过本合同期满日后第 30日
(含)。
(二)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心血管特定疾病,经我们认可
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并在住院前 30 日(含)至住院后 30 日(含)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
原因在我们约定的就医医院接受门急诊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门急诊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
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保险金额内给付心血管特定疾病医疗
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在我们约定的就医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每一个保险期间内,当我们累计给付的心血管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发生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我们在保险金额内,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心血管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
应当给付的保险金=(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年
免赔额余额-被保险人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
偿金额)×赔付比例
年免赔额
年免赔额指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我们不予给付的医疗费用金额。被保险人通
过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年免赔额。被保险人通过其
他商业医疗保险获得补偿,且符合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用于抵扣年免赔额。
年免赔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年免赔额余额=年免赔额-保险期间内累计已免赔的金额
赔付比例
如果被保险人以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身份投保本保险,且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基本医
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赔付比例为 100%;如果被保险人不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
医疗,或者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未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赔付比例为 60%。
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已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的,
我们将按上述约定计算并给付医疗保险金,且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
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或赔偿后的余额。
五、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心血管特定疾病的,我们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八) 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症,以及本合同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九) 休养或疗养、康复性治疗、特别护理或静养、身体健康检查、椎间盘突出症、美容减肥、胃减
容术(包括但不限于:可调节式束带手术、袖状胃切除手术、胃旁路手术、胃内水囊手术、胃
肠转流术)、各类医疗咨询(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睡眠咨询等)、各类医疗鉴定(包括医
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等);
(十) 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
(十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或处方药物,未按说明
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使用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未经专科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
药品、有毒物质;
(十二)被保险人接受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研究性治疗,或接受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
批准的治疗,或使用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十三)被保险人由于职业病及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
(十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六)被保险人未在我们约定的就医医院接受治疗(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退保的手续及风险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
同的现金价值。
您申请解除合同时被保险人已发生或应当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我们不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保险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
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合同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