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14 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三)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四)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证券投资部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作出上述保证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和网站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中选择。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突出事件本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交易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由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交易所报送。 第十九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
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和交易所网站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供投资者查阅。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说明导致否定和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值; (二)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 与上年同期或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业绩相比,出现盈亏性质的变化; (四) 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者因追溯调整导致最近连续两年以上亏损的,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分别对前三季度和全年盈亏情况进行预告。 第二十五条 以下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出现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情形的, 经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一) 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虽为正值,但低于或者等于 元; (二) 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值虽为正值,但低于或者等于 元; (三) 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虽为正值,但低于或者等于 元。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内容及格式按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披露内容及格式按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重大信息,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实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一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第三十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按照下列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意向书、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情况; (四)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超过约定的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经交易所审核登记后公告。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并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交易所, 经交易所审核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 股东大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 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三)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时,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交易所备案; (四)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立即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五)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四十条标准的,适用第四十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四十条及《上市规则》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上市规则》及上述相关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 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应当在对外披露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及时披露外,还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但与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等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买卖公司证券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公司股份
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次一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事实发生的2 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申报,及在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应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应对案件特殊性进行分析,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诉讼的, 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上述事项的金额计算标准、报送文件以及公告内容按《上市规则》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五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并公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
应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应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五十六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第五十七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第一时间向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及时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交易所备案,同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若出现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原因以及董事会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七)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八)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 个月以上的; (十一) 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六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至少在每月前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包括对公司的影响、为消除风险已经和将要采取的措施及有
关工作进展情况,直至相关风险消除。公司没有采取措施或者相关工作没有相应进展的,也应当披露并说明具体原因: (一) 全部或者主要业务陷入停顿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二) 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三) 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四) 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 (五) 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五)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 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 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 亿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合同重大风险提示,包括但不限于提示合同的生效条件、履行期限、重大不确定性等; (二)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基本情况、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以及公司董事会对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分析等; (三)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格、结算方式、签订时间、生效条件及时间、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对公司当前会计年度及以后会计年度的影响、对公司业务独立性的影响等;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如有); (六)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等。 公司销售、供应依赖于单一或者少数重大客户的,如果与该客户或者该几个客户间发生有关销售、供应合同条款的重大变动(包括但不限于中断交易、合同价格、数量发生重大变化等),应当及时公告变动情况及对公司当年及未来的影响。 第六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三)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险; (四)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控制权; (五)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有关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情形。 第六十四条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重要影响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六十五条 公司如发生其他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应当披露的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完整、准确的报告、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披露程序 第六十六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告文稿由证券投资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到交易所办理公告审核手续,并将公告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证券投资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六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八条 临时报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一)临时报告文稿由证券投资部负责组织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并组织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九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投资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后予以报送。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投资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 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交易所审核,经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七十一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够合理
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织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知会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如需披露,及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及可能结果向主管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授权信息披露职能部门办理。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主办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给董事、监事和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七十二条 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 公司应当报告、通报收到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件。 公司收到上述文件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七十三条 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原则。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
文件的, 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发布后的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证券投资部登记备案。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七十四条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处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七十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事务管理,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完成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七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七十八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八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八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 第八十四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八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相关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
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八十七条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出现重大事件时,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下属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八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七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和披露 第八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机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指派专人负责上述的信息问询工作。 第九十条 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重大信息问询。公司问询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下列情况: (一)对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计划; (二)对公司进行的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进展情况; (三)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是否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四)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 (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身经营状况是否发生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六)是否存在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的工作,及时回复相关问题,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九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公司的问询。若存在相关事项,应如实陈述事件事实,并按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若不存在相关事项, 则应注明“没有”或“不存在”等字样。 第九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超过公司规定的答复期限未做任何回答的,视为不存在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应对有关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九十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复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研究,涉及信息披露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书面材料予以归档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九十八条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出现提前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则公司应当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息。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
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一百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是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会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承担,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并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经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 按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一个月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三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投资部统筹安排,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投资部保存。 第一百一十五条 在开始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公司应要求每位来访投资者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签署投资者承诺书。
若投资者不签署,公司应取消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条 在本制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上”、“以下”、“不超过”均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