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装量检查法
一 目 的:制定装量检查法,规范装量的测定操作。
二 适用范围:适用于装量的测定。
三 责 任 者:品控部。
四 正 文
1 简述
本法系根据最低装量检查法(中国兽药典2005年版一部附录102页)制订,适用于口服溶液剂、混悬剂及其乳剂的装量检查。
本法检查的目的在于控制多剂量包装的口服溶液剂、混悬剂及其乳剂的最低装量。
2 仪器与用具
注射器 经标化。适用于标示装量为50ml或50ml以下者。
量筒(量入型) 经标化。适用于标示装量50ml以上者。
3 操作方法
口服溶液剂、混悬剂、乳剂的标示装量以容量计,采用容量法进行检查。
按下表规定的取用量抽取供试品。
标示装量 供试品取用量(瓶或支)
50ml或50ml以下 5
50ml以上 3
取供试品,将每瓶(支)内容物分别用相应体积的干燥注射器(配有适宜针头)抽尽,或倾入相应体积的干燥量筒中,在室温下检视,读数取三位有效数字。
4 注意事项
所用注射器和量筒均必须洁净,干燥并经定期标化。
口服混悬剂、乳剂检查装量前均应充分摇匀,再倾入干燥量筒中;50ml以下规格的口服混悬剂,如无法用注射针头抽取时,也可倾入相应体积的干燥量筒(经标化)中;并应将容器倒置15分钟,尽量倾尽。
5 记录与计算
记录室温,抽取供试品瓶(支)数,供试品的标示装量,每瓶(支)供试品的实测装置。
求出平均装量,取三位有效数字。
6 结果与判定
每个容器内容物的装量及其平均装量,均应符合下列附表中的规定。如仅有一个容器的装量不符合规定,则按另取5瓶(或3瓶)复试,应全部符合规定。
口服溶液剂
口服粘稠溶液、混悬剂、乳剂
标示装量
平均装置
每个容器装置
标示装置
平均装置
每个容器装置
20ml以下
不少于标示装置
不少于标示装置的93%
20ml以下
不少于标示装置的90%
不少于标示装置的85%
20ml~50ml
不少于标示装置
不少于标示装置的95%
20ml~50ml
不少于标示装置95%
不少于标示装置的90%
50ml以上
不少于标示装置
不少于标示装置的97%
50ml以上
不少于标示装置95%
不少于标示装置的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