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S章 税款征收管理
教师:李传喜(教授、博士)
第S章 税款征收管理
• 【导入案例】税款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应
纳的税款组织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它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
环节,是全部税收工作的目的和归宿,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占据着核心地位。
建国以来,我国的税收征管工作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积累了正反两
个方面的经验。
问题:我国的税款征收工作应该遵循哪些原则?应该采取哪些适当的方式和
措施?
科学合理的税款征收方式和明确的征收原则是确保税款顺利足额入库的
前提条件。由于我国现阶段各类纳税人的具体情况不同,因而税款的征收方
式也应有所区别。
税款征收措施是指税务机关为保证国家税收足量、及时征收,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所采取的一系列具体征管制度、办法和措施。它的依据主要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征管法把税款征收
过程中征纳双方应享有的权利、义务以及应遵循的制度、方式和措施以法律
形式固定下来,对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以及打击偷税、
抗税等不法行为都有重要的作用。它是税务机关征收工作的行动指南,是征
纳双方共同遵守的涉税行为规范。
第一节 税款征收的原则和方式
一、税款征收的概念
•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将纳税人应纳的税款组织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
称。
•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管的中心环节,是全部税收征
管工作的目的和归宿。在整个税收工作中占有极
其重要的地位。从纳税人角度看,税款征收的过
程同时也是税款缴纳的过程,并通过税款征收使
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
二、税款征收的原则
• 税款征收原则是规范税务征收机关法律主
体地位、保证依法征税行为、以及在清缴
税款时为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而规
定的一些法定行为准则或优先原则。
• 主要有:
(一)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行政主
体的原则
(二)征收法定原则
(三)税款优先的原则
• (一)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行政主体的原则
• 所谓唯一主体原则即指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
行政主体的原则。根据2001年4月第九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的
《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
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
或个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
动。
• 《税收征管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明确了税
收管理权,确立了税务机关征税主体的法律地位。
在“第三章 税款征收”中,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
关是税款征收的唯一行政主体的地位。新征管法
第二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也均有明确规定。
• 新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
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
国务院规定的税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
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
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 新征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
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外,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 第四十一条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
权利,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 (二)征收法定原则
• 征收法定原则是指税务机关的一切征税及其有关的活动都必须有法律
明确规定,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人们不负有纳税义务,任何单位和
个人都无权向人们收税。即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过程中,只能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预先规定的征收标准进行征税,不得擅自增减改变税目、
调高或降低税率、加征或减免税款、提前征收或延缓征收税款以及摊
派税款。
•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
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 征收法定原则包含以下内容:
• 1.税权法定。税权法定是指税收的立法权和执法权都是法定的。
税务机关不得自行处分税权。
• 2.税种法定。税种法定是指经法律设定或法律授权行政法规设定
并开征的税种。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增减改变税目,调高或降低税率,
未经法定批准程序,加征、减征或免税,由此而多征、少征、提前征
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或者摊派税款。否则,除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
外,还应补征应征未征的税款,退还不应征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
税务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原则。
税务机关执法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的程序,这也是税款
征收的一项基本原则。例如,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
措施时;办理减税、免税、退税时;核定应纳税额时;进行
纳税调整时;针对纳税人的欠税,进行清理,采取各种措施
时;税务机关都必须按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
和程序进行操作,否则就是违法。
(2)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
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征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
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第四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扣押
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
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这是税款征收的又一
原则。
(3)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征管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
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和税款人库预算级次,将征收
的税款缴人国库。”这也是税款征收的一个基本原则。
(4)禁止对税法作扩大解释。除立法解释外,不能作扩大或类
推解释。
• (三)税款优先的原则
所谓税款优先原则即指纳税人缴纳税款优先于
支付各种款项和偿还各种债务。新征管法第四十五
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
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
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
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
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
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
情况定期予以公告。”该规定,第一次在税收法律
上确定了税款优先的地位,确定了税款征收在纳税
人支付各种款项和偿还债务时的顺序。税款优先的
原则不仅增强了税法的刚性,而且增强了税法在执
行中的可操作性。
• 税款优先原则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 这里所说的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并不是优
先于所有的无担保债权,对于法律上另有规定的无担保债权,不能
行使税收优先权。
•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
行。
• 这有两个前提条件:其一,纳税人有欠税;其二;欠税发生在前。
即纳税人的欠税发生在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被留置之前。纳
税人在有欠税的情况下设置抵权、质权、留置权时,纳税人应当向
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
• 欠缴的税款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但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期限或者未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
限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税款或者少缴的税款。纳税人应缴纳税款
的期限届满之次日即是纳税人欠缴税款的发生时间。
•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 (1)纳称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非
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 (2)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部门处以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款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例6-1】单项选择题:税收优先于( )。
• A.应付工资 B.无担保债权
• C.有担保债权 D.社会保障缴款
• 答案:B
【例6-2】多项选择题:下列关于税收优先权,说法不正确的有( )。
• A.税收优先于应付工资
• B.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 C.税收优先于有担保债权
• D.税收优先于社会保障缴款
• 答案:ACD
【例6-3】判断题:《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税收优先权 纳税人欠缴的
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
置之前的 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
• 答案:正确。
二、税款征收方式
• 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
律、法规和纳税人生产经营及财务管理状
况,为保证国家税收、便于税收征纳所采
取的组织税款入库的具体方式。
• 目前的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有:查帐征收、
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
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网上自报
自缴、邮寄纳税等几种方式。
• 科学合理的税款征收方式是确保税款顺利
足额入库的前提条件。
(一)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
的纳税人,依据其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
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计算应纳税款,填写
缴款书或完税凭证,由纳税人到银行划解税款的
征收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
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单位。
(二)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
生产设备、采用原材料等因素,对其产制销售的
应税产品按照正常情况下的生产能力查实核定其
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方式。这种方式
一般适用于账册不够健全,但能够控制原材料、
产量或进、销货物的纳税单位或个人。
(三)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税商品、产品,通过查验数
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人,并据以计算应纳
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经营品种比较单
一,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单位。
【例6-4】单项选择题:查验征收方式一般适用于( )。
A.账册不健全,但是能够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单位
B.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
纳税单位
C.无完整考核依据的小型纳税单位
D.小额、零散税源
• 答案:B
(四)定期定额征收
•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小型个体工商户通过典型调查,
采取逐户确定营业额和所得额并据以征税的方式。它一般适
用于无完整考核依据的小型纳税单位和个人。
【例6-5】单项选择题: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
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
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这种征收方式属于( )。
A.查账证收;
B.查验征收;
C.定期定额征收;
D.查定征收;
答案:C
【例6-6】单项选择题:适用于小额、零散税源征收的税款征收方式是(
)。
• A.查定征收
• B.查验征收
• C.委托代征
• D.定期定额征收
• 答案:C
• (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1.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法
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扣代缴的方式。
即由支付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依
法直接扣收税款并代为缴纳,其目的在于对零星分散、不
易控管的税源实行源泉控制。税法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
位或个人称为扣缴义务人。例如,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
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和
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代收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收缴税款义务的法
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方式。
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
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其目的在于
对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者难以征收的领域实行源泉控管。
例如,目前我国的车辆购置税就是由税务机关委托交通管
理部门代收代缴的。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产品的也是由受
托方代收代缴税款。
(六)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是指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
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
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七)网上自报自缴
即纳税人利用电脑网络自行纳税申报、自行解缴税款的方
式。随着近年来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推进,
网上自报自缴方式已逐步发展成为当今申报纳税和税款征
收的主要方式。
(八)邮寄纳税
邮寄纳税是一种新的纳税方式。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那些
有能力按期纳税,但采用其他方式纳税又不方便的纳税人。
邮寄纳税申报一般要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九)其他方式
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
【例6-7】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税
款征收方式的有( ) 。
A.查账征收
B.查定征收
C.查验征收
D.定期定额征收
答案:ABCD
资料链接:
第二节 税款征收措施
一、税款征收的主要措施
• 税款征收措施是指税务机关为保证国家税
收足量、及时入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所
采取的一系列具体征管制度、办法和措施。
主要包括: (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制
度、
(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制度
• 1.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
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 2.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如果不履行义务,就
要承担法律责任。除按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
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 3.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处理。不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
扣缴义务人应承担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责任。
•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只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并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代扣、代收的,扣缴义务人不
能超越范围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也不得提高或降低标准代扣、代收税款。
• 5.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只能由
县(市)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办理退库手续,不得在征收税款过程中坐支。
• 【例6-8】判断题: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代扣、代
收税款手续费只能由县(市)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办理退库手续,不得在征收税款过程中
坐支。( )
• 答案:√
(二)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必须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解缴
税款。但考虑到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可能会
遇到特殊困难的客观情况,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
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
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
超过3个月。”
• 特殊困难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
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
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
以缴纳税款的。所谓“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
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
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 “应付职工工资”是
指当期计提数。
• 纳税人在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 1.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
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
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
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
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
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
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 2.税款的延期缴纳,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
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方为有效。
• 3.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
审批。
• 4.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简答题
1. 某纳税人2008年6月份应纳税款100万元,企业
“应付工资”贷方提取金额120万元,应缴社会保
险费30万元,“应付帐款”余额280万元,货币
资金余额260万元。问:
(1)企业于6月30日申请延期缴纳,应当提交哪
些资料?
(2)根据所提供的资料,该企业是否符合申请延
期缴纳的条件?
(3)假定7月20日税务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且企业于7月20日当天缴纳此项税款。该企业是否
需要缴纳滞纳金?缴纳多少?
答:(1)需要提交的资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
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2)当期的货币资金扣除应付工资、社会保险费
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才可以申请缓交。该企
业余额=260-100-30=130万元大于应纳税额100万
元,因此,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
(3)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
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应加收10天的滞纳金=100×0. 5‰×10=5000(元)
。
依据:教材P27
• 【例6-9】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
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困难包括( )。
• A、因经营违法受到处罚
• B、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
• C、因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
税款
• D、因企业资金流动受阻
• 答案:BC
• 【例6-10】多项选择题:纳税人遇到特殊困难,需要延期纳税时,下
列做法正确的是( )。
• A、必须书面申请
• B、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 C、最长不超过3个月
• D、批准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但要支付利息
• 答案:AC
• 【例6-11】某纳税人7月10日应纳税款,于6月30日申请延期缴纳,7
月20日税务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若企业于7月20日当天缴纳此项
税款,仍要加收10天的滞纳金。
(三)加收滞纳金制度
《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
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
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
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加收滞纳金的具体操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 1.先由税务机关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或
解缴税款,告知纳税人如不按期履行纳税义务,将依法按
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2.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
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
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
日止。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期限内不
加收滞纳金。
• 3.拒绝缴纳滞纳金的,可以按不履行纳税义务实行强制执
行措施,强行划拨或者强制征收。
• 【例6-12】判断题: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
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
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
按月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滞纳金。( )
• 答案:×
• 【例6-13】单项选择题:某企业2009年3月生产
经营应纳增值税10000元,该企业于4月21日实际
缴纳税款,则应加收的滞纳金金额为( )
• A、20 B、30 C、60 D、50
• 答案:B
(四)减免税制度
• 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应注意下列事项:
• 1.减免税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具体规定将
在税收实体法中体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
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
做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
级税务机关报告。
• 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并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
• 3.减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
查批准机关审批。
• 4.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待遇期间,仍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
报。
5.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
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
停止其减税、免税;对不报告的,又不再符合减税、免税
条件的,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6.减税、免税期满,纳税人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7.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
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
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
项目。
•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
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
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
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
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
一律不得减免税。
8.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
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
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
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
按合理方法核定。
9.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
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
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
税人可以在《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0.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
章设定。凡规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
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
务机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凡规定应由省级
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
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
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
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
关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
当划分审批权限。
11.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
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
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3)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
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
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 12.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
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
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
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
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
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
受理。
(2)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
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3)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
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
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
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
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
的申请。
• 13.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
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的书面凭证。
• 14.减免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
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
变纳税人的真实申报责任。
• 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
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
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
在案。上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
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区
县级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 15.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
审批。
•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
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
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 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
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做出审批决
定:
•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地级市税务机关负责
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
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
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
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16.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管
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准予减免
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
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税务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税务机关做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
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
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
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17.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
(1)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
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
告知纳税人执行。
18.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人正常申报,进行减
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
税款。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
免税情况加强管理监督。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
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
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 (1)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
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 (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
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 (3)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
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
纳税。
• (4)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
的情况。
• (5)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未申报。
【例6-14】单项选择题: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
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
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
纳税人可以在( )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
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A.1年 B.2年
• C.3年 D.5年
答案:C
(五)核定应纳税额和税收调整制度
• 1.税额核定制度
• 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包括单位纳
税人和个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
定其应纳税额:
•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人凭证、
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
由的。
• 目前税务机关核定税额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
•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
和收人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人额和利润率核定。
• (2)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
算核定。
•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 采用以上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
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
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
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例6-15】多项选择题:出现下列哪种情况
时 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
• A.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设
账簿的
B.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又无正当理由的
C.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D.发生纳税义务 未按规定的期限办
理纳税申报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 逾期
仍未申报的
答案:ABCD
【例6-16】单项选择题:下列情形中,税务
机关无权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有( )。
A.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B.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
账簿的
C.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
账簿的
D.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办理
税务登记的
答案:D
【例6-17】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项中,税务
机关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有( )。
A、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
B、企业开业初期生产经营尚未正规
C、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人员严重不足
D、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
理由
答案:AD
【例6-18】判断题: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
未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
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税
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
• 答案:√
【例6-19】判断题:对有些未取得营业执照
从事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依法处理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
税额,责令缴纳。( )
• 答案:√
2.税收调整制度
• 这里所说的税收调整制度,主要指的是关联企业
的税收调整制度。《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
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
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
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人
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迸行合理调整。
• 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
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气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
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
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1)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2)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子没
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
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3)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
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4)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
抽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
用。
(5)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 纳税人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
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人额或者所
得额:
•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
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
格所应取得的收人和利润水平。
•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 调整期限: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
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
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
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
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
整。
• 上述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
• ①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
累计达到或超过10元人民币的;
• ②经税务机关案头审计分析,纳税人在以前年度
与其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预计需调增其应纳税
收人或所得额达50万元人民币的;
• ③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设在避税地的关联企业有
业务往来的;
• ④纳税人在以前年度未按规定进行关联企业间业
务往来的年度申报,或申报内容不实,或不提供
有关价格、费用标准的。
(六)责令缴纳
• 对未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
事经营的纳税人,实行“责令缴纳”的税款征收制度。
• 《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
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
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
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
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
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
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 对有些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除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
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根据上述规定,应特别注意该措施适用对象及执行程序两个方面:
1.适用对象: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及临
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征管法细则中规定,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未办报验登
记的也属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2.执行程序:
(1)核定应纳税额。税务机关要按一定的标准,尽可能合理地确
定其应纳税额。
(2)责令缴纳。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后,应责令纳税人按核定
的税款缴纳税款。
(3)扣押商品、货物。对经税务机关责令缴纳而不缴纳税款的纳
税人,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纳
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
关根据被扣押物品的保质期,可以缩短前款规定的扣押期限。
(4)解除扣押或者拍卖、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
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
品、货物。
(5)抵缴税款。税务机关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后,
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 纳税人在上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
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
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
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
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
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
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
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期限
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
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
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个人所扶养家属,
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
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生活必需
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
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税务机关对单
价5 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
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例6-21】多项选择题:税款征收中,不可保全或
者强制的有( )。
• A、维持生活必需的一处住宅
• B、单价8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 C、维持生活必需的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
• D、金银首饰
• 答案:AC
• 【例6-20】判断题:从事生产、经营的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
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
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
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
• 答案:×
(七)税收保全措施
•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
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
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
产的措施。
• 《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
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
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
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
迹象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
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
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
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称货物或
者其他财产。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
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 根据上述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注意以下几
个方面:
• 1.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和条件。税务机关
采取税玫保全措施的前提是,从事生产、经营的
纳称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也就是说,税务
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是对逃税的纳税人
采取的。采取时,应当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 (1)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没有逃避纳
税义务行为的,不能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逃避纳
税义务行为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不缴或少缴税款,
其采取的方法主要是转移、隐匿可以用来缴纳税
款的资金或实物。
• (2)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
应纳税款的限期内。如果纳税期和责令缴纳应纳
税款的限期届满,纳税人又没有缴纳应纳税款的,
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就无所
谓税收保全了。
• 纳税人在上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
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
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
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
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
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期限内已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
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
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
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
人扶养的其他亲属。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
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税务机关对单价5 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
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例6-21】多项选择题:税款征收中,不可
保全或者强制的有( )。
• A、维持生活必需的一处住宅
• B、单价8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 C、维持生活必需的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
• D、金银首饰
• 答案:AC
• 根据上述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 1.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和条件。税务机关采取税玫
保全措施的前提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称人有逃避纳税
义务行为的。也就是说,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
提是对逃税的纳税人采取的。采取时,应当符合下列两个
条件:
• (1)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没有逃避纳税义务
行为的,不能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最
终目的是为了不缴或少缴税款,其采取的方法主要是转移、
隐匿可以用来缴纳税款的资金或实物。
• (2)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
款的限期内。如果纳税期和责令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届满,
纳税人又没有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采取
强制执行措施,就无所谓税收保全了。
• 2.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法定程序:
• (1)责令纳税人提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
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
期缴纳应纳税款。
• 税务机关对有逃税行为的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
税款时,主管税务机关应下达给有逃税行为的纳税人执行。
• 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填制由纳视人签章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 执行时应注意的问题:
• ①“有根据认为”是指税务机关依据一定线索做出的符合逻辑的判断,
根据不等于证据。证据是能够表明真相的事实和材料、证据须依法定
程序收集和取得。税收保全措施是针对纳税人即将转移、隐匿应税的
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一种紧急处理措施。不可
能等到事实全部查清,取得充分的证据以后再采取行动,如果这样,
纳税人早已将其收人和财产转移或隐匿完毕,到时再想采取税收保全
措施就晚了。当然,这并不是说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想什么时
候采取就什么时候采取。
• ②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
人。
【例6-22】多项选择题:实施税收保全措施
的被执行人不包括( )。
• 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 B.不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 C.纳税担保人
• D.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 答案:BCD
• (2)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在限期内,纳税人有明显
转移、隐匿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
的收人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 ①纳税担保的具体内容。纳税担保是纳税人为按时足额履
行纳税义务而向税务机关做出的保证。纳税担保人,是指
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
织。国家机关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 ②纳税担保的提供。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
保的,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
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纳税人、
纳税担保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纳税人以其
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为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
作为纳税担保的财产清单,并写明担保财产的价值以及其
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清单须经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
章后方为有效。
• (3)冻结纳税人的存款。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
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
存款。
• 税务机关在采取此项措施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 ①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 ②冻结的存款数额要以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数额为限,
而不是全部存款。
• ③注意解除保全措施的时间。如果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
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了税款的,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l日
内解除税收保全。
• (4)查封、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纳税人
在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没有存款,或者税务机关无
法掌握其存款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查封纳税人的
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 查封、扣押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 ①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
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
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成年家属到场;被
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 ②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
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
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 ③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
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
算。
• ④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
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 ⑤税务人员私分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的,必须责令退回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税收保全措施的终止。税收保全的终止有
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
纳了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
税收保全措施;二是纳税人超过规定的期
限仍不缴纳税款的、经税务局(分局)局
长批准,终止保全措施;转入强制执行措
施,即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
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
者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
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
款。
【例6-23】单项选择题:
下列不符合税收保全措施的具体措施是( )
• 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相当
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 B、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的价值
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物
• C、必须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 D、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维持生活用品不在
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
答案:B
【例6-24】多项选择题: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
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
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
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
结纳税人的存款
B.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
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C.扣押、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
D.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
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答案:BD
【例6-25】判断题: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
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
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没收
或拍卖纳税人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
答案:×
【例6-26】判断题:扣押、查封的实物的价值包括应
纳税款、滞纳金、有关费用以及罚款。( )
答案:×
【例6-27】判断题: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
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
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 )
答案:×
【例6-28】判断题:税务机关为保全税款,对纳税
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封的、继续使用不会减少
其价值的财产,执行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
使用。( )
答案:√
【例6-29】单项选择题:下列不属于税收保全措施
范围的财物的是( )
A.一处豪华住宅
B.金银饰品
C.收藏的5000元以下字画
D.一处住房
答案:D
【例6-30】案例分析题:2007年5月5日,某地方税务局接到
群众电话举报:某私营企业,因经营状况不好,已中途终
止与某公司的《承包协议》,并已注销银行账号,准备于
近日去另一县创业。该局立即派员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
核实了上述事实,于是检查人员对该企业当月已实现的应
纳税额6500元,责令其提前到5月20日前缴纳的决定。该
地方税务局提前征收税款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该地方税务局提前征收税款的行为合法。根据《税收征
收管理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
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本案中,该私营企业
已终止了承包协议,注销了银行账号,并准备于近日去另
一县企业,却未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可以认定
为逃避纳税义务行为。该局采取提前征收税款的行为,是
有法可依的。企业应按该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决定提前缴纳
应纳税款。
(八)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
务,有关国家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
的行为。
• 《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
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
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
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款所列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
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根据上述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应注意以下五
个方面:
1.税收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
范围仅限于末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末缴纳的从事生产、经营
的纳税人。需要强调的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适用
于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
则不适用。
2.税收强制执行应坚持的原则。税务机关采取税收
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坚持告诫在先的原则,即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
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应当先行告诫,责令限期缴
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再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如果没有责令限期缴纳就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也
就违背了告诫在先的原则,所采取的措施和程序是
违法的。
3.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程序:
(1)税款的强制征收(扣缴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纳税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或者提供
担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
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在扣缴税款的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
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
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
缴税款。按照《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扣押、查封、
拍卖或者变卖等行为具有连续性,即扣押、查封后,不再
给纳税人自动履行纳税义务的期间,税务机关可以直接拍
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
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 4.滞纳金的强行划拨。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
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对纳税人已缴纳
税款、但拒不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
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5.其他注意事项
(1)实施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时,
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否则不能直
接采取扣押和查封措施。但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
接到通知后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同时,应当通
知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他们是扣押、查封财产的
见证人,也是税务机关执行工作的协助人。
(2)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的商品、货物
或者其他财产、应当以应纳税额和滞纳金等为限。
对于被执行人必要的生产工具,他本人及他所供养
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应当予以保留,不得对其进行扣
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
(3)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
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
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财产的情况下,
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
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
等费用。
(4)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
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
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
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
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 (5)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
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
入承担。
• 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
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
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 (6)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
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
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
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
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
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具体办
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
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
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
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 【例6-31】案例分析题: 采取强制措施要遵循法定程
序
• [案情]某税务所2006年第二季度在对本辖区纳税户的经
营情况进行彻底摸底后,决定对某行业的定额从7月起至
12月适当调整,并于6月底下发了调整定额通知。某纳税
户的定额由原来的40000元调整为50000元。该纳税户不
服,在同行业中散布谣言,说其至7月底后搬离此地经营,
并且准备7月份的税款也不缴纳了。税务所得知这一消息
后,出面责令该纳税户必须于7月25日前缴纳该月份税款。
7月20日,税务所发现该纳税户没有提供纳税担保,随即
税务机关书面通知该纳税户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000元入库。
• [讨论问题与要求]
• (1) 你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恰当?
• (2) 请你提出处理意见,并作简要评价。
[分析]税务所的行政行为不当,错用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因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
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
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
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
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
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
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
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
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
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
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
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
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
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 就此案,7月20日,该税务所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
批准,可以书面通知该纳税户开户银行暂停支付
该纳税户2000元存款,而不应直接采取强制执行
措施。在7月25日期限期满后纳税人仍未缴纳税款
的,方可对该纳税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亦
即该税务所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书面
通知该纳税户开户银行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
缴税款入库。
• 本案例主要考核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
施的适用、程序及权限问题。旨在使学员更多掌
握《税收征管法》第38条、第40条和《税收征管
法实施细则》第59至第68条有的关规定。
【例6-32】案例分析题:有一个装潢个体户,在
2003年6月至10月期间,未进行正常纳税申报,
经税务机关检查后认定其应缴税款及滞纳金8.2
万,责令其限期缴纳,但该个体户在限期内仍未
缴纳。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对其采取
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依法向房地产户籍登记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
行通知书,查封该个体户一套价值8万元(经评估)
用于个人投资的酒店公寓房。发出协助通知书时
发现,该个体户正将该房产过户。
二、依法扣押该个体户一套价值5000元的刻字机。
三、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在该个体户个人教育储蓄
账户中划扣人民币5000元。
• 对税务机关上述强制执行措施,该个体户提出如下异议:
• 一、酒店公寓已过户他人,不应强制执行。
• 二、刻字机是其生产经营所必需的生产工具,教育储蓄里的存款
是孩子接受义务教育所必需的费用,不应被扣押、查封。
• 三、税务机关划扣的款项及查封扣押的财产整体价值超过应纳税
款。
• 税务机关的解释是:
• 一、酒店公寓虽然正在办理过户,但尚未办理完毕,所有权仍属
该个体户。
• 二、因考虑到拍卖查封需要开支以及拍卖变卖而会导致财产实现
价值下降,为确保国家税款足额入库,故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适当
高于应纳税款。
• 三、对刻字机的查扣以及教育存款的划扣,是在该个体户无其它
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 由于双方对此分歧较大,最后进入了行政诉讼程序。
• 首先,从这一案件中可以看出,该酒店公寓房是该个体户用于投
资的产权公寓房,不是他和他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因
此税务机关可以针对该房采取税收强制措施。
• 其次,扣押刻字机及划扣教育储蓄存款的行为是不妥的。
• 最后,关于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与应纳税的关系问题。
(九)阻止出境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
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
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
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四条 规定:欠缴
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
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
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
• 执法程序: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发现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
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通知其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
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由县级
以上税务局申请,报请省级税务局审核批准,由审批机关填写 《边控
对象通知书》,函请同级公安厅、局办理边控手续,同时向当事人下
达 《阻止出境决定书》。
(十)税款入库制度
• 1.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对税
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
执行;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向被审计、检查单位下达决定、意见书,责成被审
计、检查单位向税务税务机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
纳金。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
依照税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应收的税
款、滞纳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
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 2.税务机关应当自受到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决定、
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
财政机关。
有关机关不得将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税款、滞
纳金自行征收入库或者以其他款项的名义自行处理、
占压。
(十一)税务检查制度
1.税务检查的概念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
纳税义务或者扣缴义务及其他有关税务事
项进行审查、核实、监督活动的总称。它
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
确保国家财政收人和税收法律法规贯彻落
实的重要手段。
• 2.税务检查的范围
•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
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
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
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
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
款账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
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
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
用途。
•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无税
务检查证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被
检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不得拒绝、隐瞒。
• 【例6-33】单项选择题:根据《税收征管法》的
规定,下列行为税务机关无权( )。
• A.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
资料
• B.到纳税人的生活场所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
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C.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
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
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 D.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
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 答案:C
【例6-34】税务检查案例:雅致美容院(系有证
个体户),经税务机关核定实行定期定额税收征
收方式,核定月均应纳税额1500元。2007年6月
6日,因店面装修向税务机关提出自6月20日至
8月8日申请停业的报告,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在
6月7日作出同意核准停业的批复,并下达了
《核准停业通知书》,并在办税服务厅予以公示。
7月20日,税务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雅致美容院
一直在正常营业中。7月21日,税务机关派员实地
检查,发现该美容院正在营业,确属虚假停业,
遂于7月22日送达《复业通知书》,并告知需按月
均定额纳税。7月24日,税务机关下达《限期改
正通知书》,责令限期申报并缴纳税款,但该美
容厅没有改正。税务机关对雅致美容院应当如何
处理?
• 答案:雅致美容院行为属“通知申报而拒
不申报,不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所
以税务机关对雅致美容院应做出除补缴7月
份税款1500元及滞纳金外,并可按《税收
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处以所偷税款
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例6-35】税务检查案例:某城市税务分局
对辖区内一家内资企业进行税务检查,发
现该企业故意少缴营业税58万元,随按相
关执法程序对该企业作出补缴营业税、城
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加收滞纳金(滞纳时
间为50天)和罚款(与税额等额)的处罚
决定。该企业于当日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处
罚,补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及其滞纳金、
罚款合计为多少?
• 答案:补缴营业税580000元;
• 营业税滞纳金580000*%*50=14500
(元)
• 营业税罚款580000元;
• 城建税580000*7%=40600(元);
• 城建税滞纳金40600*%*=1015(元);
• 城建税罚款40600元;
• 补缴滞纳金和罚款合计
(580000+40600)*2+14500+1015=1256715
(元)
(十二)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1.税款的退还。
• 《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
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
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
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国库
管理的规定退还。
•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在办理税款退还时应注意以下几
个问题:
• (1)税款退还的前提是纳税人已经缴纳了超过应纳税额的
税款。
• (2)税款退还的范围包括:
• ①技术差错和结算性质的退税。
• ②为加强对收入的管理,规定纳税人先按应纳税额如数缴纳
入库,经核实后再从中退还应退的部分。
• (3)退还的方式有:
• ①税务机关发现后立即退还。
• ②纳税人发现后申请退还。
• (4)退还的时限有:
• ①纳税人发现的,可以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要
求退还。
• ②税务机关发现的多缴税款,《征管法》没有规定多长
时间内可以退还。法律没有规定期限的,推定为无限期。
因此,税务机关发现的多缴税款,无论多长时间,都应当
退还给纳税人。
• ③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无论是税务机关发
现的,还是纳税人发现后提出退还申请的,税务机关经核
实后都应当立即办理退还手续,不应当拖延。《细则》第
七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
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
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2.税款的追征。
• 《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责任,
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
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未缴或者少
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
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 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
算错误等失误,末缴或者少缴、末扣或者少扣,
末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
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
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在追征税款时应注意如
下几个方面:
• (1)对于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偷
税、抗税、骗取税款的,应无限期追征。
•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末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其补缴和追征税款的期限,应自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应缴末缴或者少缴之日起计算。
• (3)应明确划分征纳双方的责任。
• 【例6-36】判断题:偷、抗、骗税的,税务机关
可以在3年内追征税款,并按日加算万分之五的滞
纳金。( )
• 答案: ×
【例6-37】判断题:《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因偷税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或者骗取
的退税款,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有特殊情况的,
可以延长至十年。( )
• 答案:×
【例6-38】判断题:税款溢征的,税务机关发现应立即退
回;纳税人发现自纳税之日起3年内书面申请退税,并加
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 答案: √
【例6-39】单项选择题:因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
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
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至(
)
• A、3年 B、10年 C、7年 D、无限期
• 答案:A
【例6-40】单项选择题: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
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
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可( )。
• A.只追征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B.将追征期延长到10年
• C.将追征期延长到5年 D.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
下的罚款
• 答案:C
【例6-41】单项选择题: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
日起( )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并加算同
期银行存款利息。
• A.1年 B.2年
• C.3年 D.5年
• 答案:C
【例6-42】多项选择题:在整个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税务
机关必须依照税法规定将纳税人应纳的税款组织征收入库。
下列属于税款征收措施的有( ) 。
A.阻止出境
B.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C.委托代征
D.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答案:ABD
【例6-43】案例分析题:某企业财务人员2004年6月采取虚
假的纳税申报手段少缴营业税4万元。2008年6月,税务人
员在检查中发现了这一问题,要求追征这笔税款。该企业财
务人员认为时间已过3年,超过了税务机关的追征期,不应
再缴纳这笔税款。向注册税务师咨询,税务机关可否追征这
笔税款,为什么?
• 【正确答案】 税务机关可以追征这笔税款。《税收征收管理
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
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
税款。从案情可以看出,该企业少缴税款并非是计算失误,
而是违反税法,采取虚假纳税申报,其行为在性质上已构成
偷税。因此,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二、正确区分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
执行措施
(一)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
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是《征管法》赋
予税务机关的两种不同权利,是对纳税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不按规定履行纳税、代
扣代缴税款和纳税担保义务而采取的暂停支付、
扣缴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等具体措施,
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在税
收实践中,这两种措施对打击偷税、抗税、逃税,
维护税法的尊严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在执行过
程中应区别对待,不能混淆。
• 《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
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
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
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
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
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
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
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
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
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
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
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
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
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
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
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
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
措施的范围之内。”
• 该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
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
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存款中扣
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纳税
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
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
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
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从实践中看,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既有区别,
又有相同之处。
(二)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的相同
之处
• 一是两种措施实施的主体都必须是税务机
关及税务人员。税务机关是具有决定权的
主体,税务人员是具有执行权的主体。除
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实施。
• 二是两种措施实施中都必须有两名以上税
务人员,并出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 三是两种措施都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
)局长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
• 四是两种措施的实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
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
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 注意:《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税收保
全和强制执行程序、执行标的物范围,以
及对扣押查封的财物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 《细则》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依法扣押
查封的商品、货物、财产进行拍卖、变卖;
有权依法确定其价值;有权对价值超过应
纳税款的商品、货物、财产进行整体扣押、
查封。并规定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
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
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等不动产和动产,
可以作为保全执行标的物,对单价在50
00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
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 《细则》在征收保全标的物认定上实现了重大突
破,在我国法制建设史上开了先河。《细则》还
对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时的估价方法进行了
补充。规定了执行相当于应纳税款有关财产时参
照同类商品市场价、出厂价、评估价估算。在确
定应予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和其它财产价值
时,明确了除税款外,还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
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细则》
明确了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财产,
在当事人无其它可供保全财产的情况下,税务机
关在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中可以整体扣押、查封
和拍卖,该条款解决了税务机关实际执法中的一
个难点问题,增强了执法刚性。
• 五是两种措施实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六是两种措施实施前都必须先责令其限期
缴纳。
• 七是两种措施实施中都必须开具清单和收
据。
• 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有效地保证
了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但实施过程中
不得违背程序和原则,以免侵害公民、法
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税务
案件纠纷。
(三)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的主要区别
• 一是两者适用对象不同。税收保全措施仅适用于
纳税义务人;而强制执行措施不仅适用于纳税义
务人,而且还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 二是两种措施的实施时间不同。税收保全措施是
在法律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实施;而强制执行措
施只能在责令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
保人限期缴纳和法律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后实施。
• 三是两者明确的金额界定不同。税收保全措施仅
以“应纳税款”为金额依据;而强制执行措施可
以以“应纳税款和滞纳金”为金额依据。
• 四是两者采取的方式不同。税收保全措施采取的
是书面通知金融机构冻结存款或扣押、查封商品、
货物或其他财产。而强制执行措施采取的是书面
通知金融机构从其存款扣缴税款或以依法拍卖或
者变卖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所得抵缴税款。
• 五是两者对纳税人的财产处分权造成的后果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只是对纳税义务人财产处分权的一
种限制,并未剥夺其财产所有权;而强制执行措
施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直接导致当事人财产所有权
发生变更。
• 六是两者使税款入库的方式不同。税收保全措施
最终达到的是限定纳税义务人限期入库应纳税款;
而强制执行措施可以使应纳税款、滞纳金直接入
库。
【例6-44】多项选择题:以下属于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款征
收措施的有( )。
A.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B.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C.查验征收
D.委托代征
答案:AB
解析:CD属于税款征收方式。
【例6-45】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项中 属于税款征收措施的
有( )。
A.加收滞纳金材
• B.核定应纳税款额
• C.查账征收
• D.税收保全措施
答案:ABD
解析:查账征收属于税款征收方式。
资料链接:
《税收征管法》中三处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的差异
• 税收保全措施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一种强制权力。《税收征管法》分别在第三十七
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
施。这三处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由于许多地方存在差异,为阐述方便,我们分别称
之为简易税收保全措施、一般税收保全措施和特殊税收保全措施。
•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
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
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
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
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 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
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
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
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
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
收保全措施:
•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
款的存款;
•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
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
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
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
施的范围之内。”
• 特殊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 规定:“税务机关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
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
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
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 这三种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些差异呢?
• 适用对象不同。简易税收保全措施适用对象是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
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其他两种
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 税款所属期不同。简易税收保全措施的税款是纳税人开始生产、经营
以来至税务机关检查前所有应纳税款;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的税款是当
期发生的税款;而特殊税收保全措施的税款是以前纳税期的税款。
• 执行对象不同。简易税收保全措施所执行的对象是纳税人的商品、货
物。另外两种税收保全措施使用的对象为两种: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
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采取的手段不同。由于执行对象不同,因而采取的手段也相应地不相
同。简易税收保全措施手段只有一种: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而
另外两种税收保全措施采取的手段有两种:冻结纳税人的存款;扣押
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 程序不同。简易税收保全措施程序简单,即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款后,
责令纳税人缴纳,纳税人拒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即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程序是: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款,不缴纳的,
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
)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特殊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
是:只要发现纳税人具有一定条件,即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
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税收入
的迹象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就可采取税收保
全措施。
• 批准权限不同。简易税收保全措施,没有规定批准权限,因而只要是
《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税务机关,就有权实施。另外两种则有了 “经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的限制条件。
• 责令缴纳期限不同。简易税收保全措施没有规定期限,从法理上分析,
应为当场缴纳。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为最长不超过15日。特殊税收
保全措施的期限比较复杂,需重点讨论。特殊税收保全措施之所以特殊,
是因为税务机关在检查纳税人以前纳税期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
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
应税的收入的迹象所采取的一种应急手段。当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以前纳
税期的税款已有定论时,应采取强制措施,以保证应纳税款入库;当尚
未有定论时,为避免税款流失,应果断地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因此,
并不需要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及提供担保。当然,为保障纳税人的利益,
《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此种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
个月,超过期限的,应自动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 (来源于:百度百科“税收保全措施”:
第三节 欠税管理
欠税是欠缴税金的简称,是指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的税款,以及纳税担
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
一、欠税确认
二、欠税监控
三、欠税清缴
四、欠税公告
一、欠税确认
•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项应缴未缴的收入,包括呆账
税金、往年陈欠、本年新欠、已到限缴日期的未缴税款、
缓征税款和应缴未缴滞纳金等,都属于欠税。
• (一)下列情形属于欠税
1. 已办理纳税申报,但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
的税款;
2. 获准延期缴纳税款,但超过批准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3. 税务检查定案后,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
的期限入库的税款;
4. 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到期未缴纳的税款;
5. 提供纳税担保后,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
纳所担保的税款;
6. 其他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 (二)《征管法》在欠税管理方面主要采取了以
下措施
• 1.严格控制欠缴税款的审批权限。根据《征管法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集中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称务局。
这样规定,一方面能帮助纳税人渡过暂时的难关,
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严格控制欠税的精神,保证国
家税收免遭损失。
• 2.限期缴税时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
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
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 3.建立各项欠税清缴制度,防止税款流失。
二、欠税监控
欠税监控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
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
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欠缴税金核算管
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对欠缴税金实施监督管理,防止欠
缴税款流失的一系列制度措施。
对长期欠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将其列入监控重点,
最大限度的避免出现“死欠”问题。凡纳税人没有缴清欠
税的,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生产经营、资金往来、
债权债务、投资和欠税原因、清欠计划等情况,报告间隔
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税务机关据此建立欠税档案,实
现对每个欠税人的动态监控。
三、欠税清缴
(一)离境清税制度
• 《征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及其法
定代表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
款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
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1. 执行对象:欠缴税金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
而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未提供担保的。欠税人为自然人
的,阻止出境对象为当事人本人;欠税人为法人的,阻止
出境对象为其法定代表人;欠税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阻
止出境对象为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时,以
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象;法定代表
人不在中国境内的,以其在华的主要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
象。
2. 执行程序
(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它的法定代表人
需要出境的,管理部门通知其在出境前结清应纳
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2)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
管理部门可依法向欠税人申明不准出境,对已取
得出境证件执意出境的,管理部门可制作《阻止
出境通知书》函请公安机关阻止出境。
(3)欠税人结清欠缴的全部税款、滞纳金或
者向管理部门提供了相应担保或者欠税企业已依
法宣告破产,并依《破产法》程序清偿终结的,
管理部门应制作《解除阻止出境通知书》,及时
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解除限制出境。
• 执行离境清税制度应注意下列问题:
• ①离境清税制度适用于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
且欠缴税款的所有自然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经济
组织的负责人,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和中国公民。
• ②纳税人以其所拥有的未作抵押的财产作纳税担保的,应
当就作为纳税担保的财产的监管和处分等事项在中国境内
委托代理人,并将作为纳税担保的财产清单和委托代理证
书(副本)交税务机关。担保使用的所有文书和手续如前
所述。
• ③需要阻止出境的,税务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出入境管理机
关执行。阻止出境是出入境管理机关依法对违反我国法律
或者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不能离境等原
因的外国人、中国公民告之不准离境、听候处理的一项法
律制度,是国家实施主权管理的重要方面。
(二)合并、分立改制纳税人欠税的清缴制度
• 《征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有
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
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
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
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
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是指税务机关找到分
立后的任何一方,都应负责缴清全部税款,
然后再解决内部的分摊问题。
1.纳税人的合并、分立的概念
合并是公司、企业等的变更形式之一,
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企业通过合同约定合
并为一个公司、企业的法律行为。
分立是公司、企业变更的另一种形式。
以公司分立为例。公司的分立有两种具体
形式:①公司分立产生新的公司,原公司
继续存在;②公司分立产生两个或两个以
上的新的公司,原公司解散不存在。分立
产生的新公司须按公司法规定成立。
2.纳税人在合并、分立时应履行的义务
第一,及时报告的义务。纳税人在合并、分立
时应该向税务机关报告。规定纳税人向税务机关
报告的目的,一是为了使税务机关及时掌握有关
的情况,加强税务管理和税源监控,及时为合并、
分立的纳税人办理有关涉税事宜;二是使纳税人
能及时了解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履
行纳税义务。纳税人的合并、分立是需要一系列
的法律手续的,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需要
有一个过程,纳税人应该在确定合并、分立之日
起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因为纳税人的合并分立
需要一个过程,因此不存在来不及向税务机关报
告的问题。一般来讲,纳税人应该在签订合并的
意向书或者作出分立决定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二,缴清税款的义务。依法纳税是纳税人
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纳税人在合并、分
立时必须依法缴清税款,而无论其合并、
分立是否处于税款征收期,这是为了防止
流失,保障财政收入,明确法律责任,要
求纳税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就如同办理注
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必须首先结清税款一
样,如果不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将妨碍
税款征收,给税款征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也会给合并、分立后的纳税人带来不便。
3.合并、分立对尚未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如何继续
履行
纳税人在合并、分立时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及
时结清应纳税款的,其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是不能
免除的,合并、分立后的纳税人必须继续承担尚
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在此分两种情况,
一是合并时未结清应纳税款的,由合并后的新的纳
税人继续履行纳税义务,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并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分立时未结清应纳税款的,由分立后的每一个
纳税人承担连带责任,即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分立
后的任何一个纳税人,承担全部的税款、滞纳金,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连带责任是民法上的概念,是指同一债务,有多个
债务人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个
承担全部的债务,履行偿还责任,税收是国家的
政治权力,也是纳税人应对国家承担的公法上的
债务,纳税人是债务人,税务机关代表国家,拥
有债权人的权力,可以要求分立后的任何一个纳
税人,全部履行分立前纳税人应承担的纳税义务。
如果其中的一个纳税人全部履行了纳税义务,可
以依法向分立后的其他纳税人,进行追偿,或要
求其他纳税人按比例承担应纳税款、滞纳金,但
追偿时要求其他纳税人补偿的部分,已经不是税
款了,而是其他纳税人应履行的偿债义务。
4.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税务机关在向分立后的纳税人追
缴税款时,有权向其中的任何一个纳税人
追缴全部税款、滞纳金。
第二,合并后的纳税人应全部承担合并
前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三,纳税人应在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同
时主动结清应纳的税款、滞纳金。
(三)大额欠税时的处分财产报告制度
• 《征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欠缴税款数额较
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
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实施细则》第七十七
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条所称欠缴税款
数额较大,是指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
• 根据上述规定,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
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
税务机关报告。这一规定有利于税务机关及时掌
握欠税企业处置不动产和大额资产的动向。税务
机关可以根据其是否侵害了国家税收,是否有转
移资产、逃避纳税义务的情形,决定是否行使税
收优先权,是否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
措施。
1. 执行对象:
欠缴税金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又准备处分
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的纳税人;
2. 执行程序
(1)欠缴税金的纳税人在出售、转让、捐赠、
长期租赁或其他方式处分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前
将处分情况书面报告提交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
合服务窗口。欠税人的报告中应列明处分不动产
或资产的原值、净值、估计转让价值、占本企业
资产比例、处分原因等内容。综合服务窗口受理
后转管理部门。
(2)管理部门认真审核报告内容和企业欠税
情况,分析该不动产或大额资产的处分对欠税清
缴的影响程度;该不动产或大额资产的处分有逃
避追缴欠税嫌疑或对欠税清缴有较大影响,导致
欠税难以收回的,责令企业在处分其不动产或大
额资产前限期缴纳所欠税款,或以其处分所得偿
还欠税。
【例6-46】单项选择题:根据《税收征收管
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欠缴税款数
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
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欠缴税
款数额较大是指欠缴税款在( )。
A.3万元以上 B.5万元以上
C.10万元以上 D.20万元以上
• 答案:B
【例6-47】计算题: 2009年2月税务机关对
2000年成立的县城某公司的2008年经营进行
了调查,发现以下问题:2008年6月该公司
将2月作为材料入库的外购清洁剂作为出库用
于职工福利,账面成本50000元,直接计入
生产成本,未处理相应税金,该期间生产的
货物已经全部销售。2008年1月至12月间,
销售货物收取现金款项400000元存入小金库,
未计入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 经过核实,该公司2008年缴纳增值税200000
元,城建税10000元,所得税200000元。
• 请问税务机关应该如何计算该企业欠缴的税
款。
• 答:(1)多计进项税=50000*17%=8500(元)
• 少计销项税=400000/*17%=(元)
• 少计城建税=(8500+)*5%=
(元)
• 少计教育费附加
=(8500+)*3%=(元)
• 少计所得税=(50000+400000/-
)*25%=(元)
• 共应补税
=8500+++=
3(元)
• 应补缴教育费附加=(元)
(四)税务机关可以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
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 《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
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
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
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
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
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
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
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
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所谓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
权,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
请求法院代替债务人行使其权利。所谓撤
销权,是指在债务人作出无偿处分财产或
以明显低价处分财产给第三人,而有害于
债权人的行为时,债权人有请求人民法院
予以撤销的权利。
• 注意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前提条件:到
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低价转让、受让
人知道、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害。
• 征管法上述规定明确了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
同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权利,即对纳税
人到期的债权等财产权利,税务机关可以依
法向第三者追索以抵缴税款。税务机关代表
国家,拥有对该欠税的债权。该债权是纳税
人应该偿还国家的债务。
• 如果欠税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
怠于收回其到期的资产、款项等,税务机关
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
债权。
【例6-48】单项选择题:欠缴税款的纳税人
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
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
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
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依照《合
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
使( )、撤销权。
A.处理权
B.留置权
C.处分权
D.代位权
• 答案:D
资料链接:
分析案例:欠税尚未追缴 罚款须缓执行
• 某酒厂欠缴税款100余万元,当地税务机关在多次催缴无
效的情况下,遂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
对其处以不缴税款50%的罚款,限其在15日内自动履行。
期限届满之后,该酒厂既未缴清欠税,也未解缴罚款。为
此,该税务机关于处罚期限届满之日起的第20天,准备提
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笔罚款,从而引发了较大的争
议。
有观点认为,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确凿、
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酒厂在规定的期限内
(15日)没有解缴罚款,也没有申请复议,又没有向人民
法院起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
规定和《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就这笔罚款直接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也有人认为,针对这笔罚款,税务机关直接不能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笔者即持此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其一,税款应当优先于罚款执行。《税收
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欠
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
法所得。本案中的酒厂因为欠缴税款而又被
处以罚款,两笔款项均未缴纳,税务机关在
执行的过程中必须先收缴税款,然后才能收
缴罚款。
其二,税务机关应当对欠税自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明确授予了税务机关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
解缴税款的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而且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一条“强制执行措施
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
人行使”的规定,说明该权力只能由税务机关依
法行使。而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有条件可以采取
强制执行欠税的情况下,并没有积极作为,导致
该酒厂欠税一直未缴清,因此将成为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罚款的一大障碍。
其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款有法定的期限。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当事人对税
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
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
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项规定说明一
是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税务机关可以选择
自行强制执行,也可以选择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二是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强制执行,都必须同
时满足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
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三个条件,这里的逾期指
的是超过了税务机关规定的履行行政处罚期限,
又超过法定的复议期限,还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期
限,并不仅指履行处罚期限。结合《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如果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款,必须要在诉讼期限届
满(3个月)之后。
• 至于《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
定,应当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
的原则,优先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
三款的规定。在本案中,该酒厂的行为仅仅是超
过了税务机关规定的履行处罚期限,在法律允许
的时限内,其还可能采取申请复议或者提请诉讼
等救济途径,如果税务机关此时(20日)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这笔税款,条件并不成熟,人民
法院将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欠缴税款纳税人的处罚决定时,必须要先自行采
取措施收缴纳税人所欠税款,并在纳税人对税务
机关作出的处罚提请诉讼期限届满后提出。因此,
本案税务机关对该酒厂的这笔罚款暂时尚不能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来源于: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辉,叶锋)
四、欠税公告
• 欠税公告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款时,税务
机关在一定时期内采取特定的形式对外公布其欠税情况,
督促其履行纳税义务。根据《征管法》第四十五条和《实
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
税款的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
网络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定期公告。
• 《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纳
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实施细则》第七
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
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
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征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
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
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一)公告形式
1. 在办税场所或税务机关在社会公共场所设
置的宣传栏定期进行公告;
2. 在报纸、期刊、税务公报上定期刊登;
3. 在电台、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定期公
告;
4. 采取其他形式进行公告。
(二)公告内容
欠税公告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欠税金额、欠税所属时期、
形成欠税的原因等。
欠税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公告其身份证或护
照号码,其他内容不得公告。
(三)公告执行方式
1. 确认欠税。管理部门根据纳税人申报情况
和税务检查情况,确认征收期届满,采取相应措
施进行催缴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欠缴的分税
种应纳税款金额。
2. 公告机关。县以上税务机关根据需要确定
每年进行欠税公告的期限,定期对所属单位确认、
上报的分税种欠税金额进行汇总、审核,确定进
行公告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名单。
(四)定期公告
根据确定的期限,选择上述任何一种形式,
对外公告纳税人欠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公告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足额缴纳税款的,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撤销公告。
• 【例6-49】多项选择题:税务机关欠税清缴制度包括(
)。
• A、大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
• B、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驶代位权
• C、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驶销售权
• D、建立欠税公告制度
• 答案:ABD
• 【例6-50】多项选择题:下列主管税务机关对欠税的纳
税人作出的行为中,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政策
规定的有( )。
A.在报纸上定期公告其欠税情况
B.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办税人员出境
C.不允许其领购发票
D.应抵押贷款银行要求向银行提供其有关的欠税情况
答案:AD
资料链接:分析案例:深圳一欠税大户房产被查封
• 2002年1月24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官向深圳市
一欠税大户——深圳市某医药贸易公司代表王某宣读了《(查
封(扣押)证》。由于该公司拖欠国家巨额税款,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其公
司的房产予以查封。并限其在规定时间内缴清所欠税款,逾
期将以所查封的房产拍卖抵缴应纳税款。
该医药贸易公司自2001年7月开始拖欠国家税款、罚款合
计元,虽经税务机关多次催缴仍不缴纳。近日,国
税稽查局的执法人员到该公司的注册经营地址——罗湖区文
锦南路某大厦六楼上门追缴税款,发现该公司已经人去楼空,
而令人费解的是在同一地点注册经营的却是另外一家公司。
经过进一步调查取证,证明该经营场所的产权属于该医药贸
易公司。根据这一重要线索,为保障国家税款及时入库,国
税稽查局领导果断决定依法对该欠税企业实施税收强制执行
措施,查封了该公司位于罗湖区文锦南路一处自有房产。
在税法的强大威慑作用下,该欠税大户——深圳市某医药
贸易公司老总事后主动来到国税稽查局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
表示愿意尽早缴清所欠税款、罚款以及因此而产生的滞纳金,
并先交纳了二十万元。(来源于:法制日报,2002年01月30日)
本章小结
• 税款征收制度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将
纳税人应纳的税款收缴入库的法定制度。它
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中心环节,直接关系到国
家税收能否及时、足额入库。
• 税款征收原则是规范税务征收机关法律主体
地位、保证依法征税行为、以及在清缴税款
时为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而规定的一
些法定行为准则或优先原则。主要包括:税
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行政主体的原则、征收
法定原则、税款优先的原则等。
• 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纳税人
生产经营及财务管理状况,为保证国家税收、便于征纳双
方所采取的组织税款入库的具体方式。目前的税款征收方
式主要有查帐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网上自报自缴、邮寄纳
税等几种方式。
• 税款征收措施是指税务机关为保证国家税收足量、及时入
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所采取的一系列具体征管制度、办
法和措施。主要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制度、延期缴纳
税款制度、加收滞纳金制度、减免税制度、核定应纳税额
和税收调整制度、责令缴纳、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
行措施、阻止出境制度、税款入库制度、税务检查制度、
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欠税管理制度等。它的依据主要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 欠税清缴制度是指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
纳税款或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行为而采
取的一些限制措施和办法。包括.阻止出境制度、.改制纳
税人欠税的清缴制度、大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行使
代位权、撤销权制度、欠税公告制度。
关键概念
• 税款征收方式
• 税款征收措施
• 税收保全措施
• 强制执行措施
• 欠税清缴制度
思考题
一、单项选择题
• 1.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采用原
材料等因素对其产制的应税产品查实产量销售额,并据以
征收税款,这种方式称为( )。
• A.查账征收 B.查定征收
• C.查验征收 D.定期定额征收
2.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
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
剩余部分应当在( )内退还被执行人。
• A.1日 B.3日
• C.7日 D.10日
4.下列各项中,符合税收征管法延期缴纳税款
规定的是( )。
• A.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笔税
款不得滚动审批
• B.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
款不得滚动审批
• C.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笔税
款经审批可再延期一次
• D.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
款经审批可再延期一次
5.下列各项中,不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
有关规定的是( )。
A.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冻结的存款以纳
税人应纳税款的数额为限
• B.采取税收强制执行的措施时,被执行人
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执行
• C.税收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从事
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包括扣缴义务人
• D.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从事
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包括扣缴义务人
3.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
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有特
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这里所指的特
殊情况是( )。
A.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
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
款,累计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B.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
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
款,一次数额在8万元以上的
C.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
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
款,一次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D.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
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
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多项选择题
1.税务机关欠税清缴制度包括( )。
A.大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
B.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
C.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撤销权
D.建立欠税公告制度
• 2.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
前提是( )。
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
期限缴纳税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未缴纳
B.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解缴税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已经缴纳
C.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
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
期未缴纳
D.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 3.2009年7月份,税务机关对所属纳税人进行定
期检查时,发现甲企业2009年4月份的应纳增值
税款10万元,至今没有缴纳,同时发现企业有以
下债权,则该项税款优先于( )项税款。
年3月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期限为半年,
贷款方式为无担保贷款
年5月赊购材料一批,约定在2009年7
月末归还材料款,至今未还
年2月将上年欠其他企业的借款转为抵
押债权,用自产的产品作为抵押物
年3月,由于销售违法,被处以罚款20
万元,企业尚未交付罚款
• 4.欠缴税款的纳税人( )时,给国家税
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
撤销权。
A.以等价交换方式转让财产
B.存在大量尚未到期的债权
C.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D.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
人知道该情形
• 5.关于税收保全措施终止的说法不正确的
有( )。
• A.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了应纳税款
• B.纳税人提请税务行政复议的
• C.纳税人超过规定期限不纳税,经县以上
税务局局长批准,终止税收保全措施,转
入强制执行措施
• D.纳税人提请税务行政诉讼的
三、判断题
• 1.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
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三日之内报
告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
• 2.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
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
内退还被执行人。( )
• 3.大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
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
税务机关报告。( )
• 4.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
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
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
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
• 5.税收优先于债权。( )
四、综合题
• 大华机械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各种电
动工具,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增值税以1个月为
一个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增值税
专用发票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2009年7月5日该公
司申报缴纳6月份增值税税款100万元。7月底,税务机
关对该公司6月份增值税计算缴纳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有关检查情况如下
• 6月6日,一批外购钢材因管理不善被盗,增值税专用
发票确认的成本为4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万元。在
查明原因之前,该公司将40万元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
入账。
• 6月10日,处理一批下脚料,将取得的含增值税销售额
万元全部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
• 6月15日,购进低值易耗品一批,取得承运公司开具的
运输发票上注明的运费金额为1万元。该公司计算抵扣
的进项税额为万元。
• 6月25日,销售电动工具一批,另外向购货方收取包装物
租金万元。该公司将该项价外费用全部计入了营业外
收入。
• 6月底计算应纳增值税时,将2009年2月份取得的一张防
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6月份可抵扣的
进项税额处理。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
万元,开票时间为2009年1月25日。
• 跟据以上情况,税务机关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补缴少缴的
增值税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倍的罚款。
该公司于2009年8月3日缴纳增值税税款、滞纳金(滞纳
天数为24天)和罚款。不考虑其他税收因素。
•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
回答下列问题:(1)指出该公司上述(1)至(5)项业
务的增值税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2)计算该公
司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列出计算过程。(3)计算该公
司应缴纳的滞纳金和罚款数额,列出计算过程。
【参考答案】
• 一、单项选择题
• 1.B 2.B 3. D 4.B 5.
D
• 二、多项选择题
• 1.ABCD 2.ACD 3.ABD 4.CD
5.BCD
• 三、判断题
• 1.× 2.√ 3.√ 4.√ 5.×
• 四、综合题
• (1)业务(1)外购的钢材被盗,属于非正
常损失,其进项税额是不可以进行抵扣的,
抵扣了的,是要进行进项税转出的,企业只
是将成本40万元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并没
有作相应的进项税转出处理是不正确的。应
转出的进项税额=万元.
• 业务(2)将含税销售额万元全部确认
为其他业务收入的处理是不正确的。销售下
脚料,应将取得的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
值税的税额,确认的销项税额为:
÷(1+17%)×17%=(万元)
• 业务(3)购进低值易耗品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
额的计算不正确。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购进货物而发生的运费,根据运费发票上所列运
费金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本题中,发
生的运费为1万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1×7%=
(万元),企业抵扣了万元,多抵扣的部
分为=(万元)
• 业务(4)收取的包装物租金,是要作为价外费用
确认销项税额的,企业将该项价外费用一并计入
营业外收入的处理不正确。应确认的销项税额=
÷(1+17%)×17%=(万元)
• 业务(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
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应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
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
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准予抵扣进
项税额。本题中是2月份取得的一张防伪税控系统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4、5月份已经是92
天,所以到6月份已经超过90天,2月份取得的一
张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得在6
月份进行抵扣的。
• (2)应补缴的增值税=
++++=(万元)
• (3)该公司应缴纳的滞纳金=׉×24=
(万元)
• 公司应缴纳的罚款=×=(万元)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