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
公 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年 $月 %&日签订’"(&&年 "%月 ")日在
布鲁塞尔修订’"(""年 *月 %日在华盛顿修订’
"(%+年 ""月 *日在海牙修订’"($)年 *月 %日在
伦敦修订’"(+#年 "&月 $"日在里斯本修订’"(*,
年 ,月 ")日在斯德哥尔摩修订’"(#)年 "%月 "(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
交存加入书’加入书中声明’中国不受公约第二十八
条第一款的约束-
第一条 联盟的建立.工业产权的范围各条的条旨性标
题系为查阅方便而拟签字的约文!法文本-无标题/
!"-参加本公约的国家组成保护工业产权联盟/
!%-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专利0实用型式0外型设计0商
标0服务标记0厂商名称0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
正当竞争/
!$-工业产权应做最广义的理解’不仅应适用于工商业本
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工业以及一切制成品或
天然产品’例如酒类0谷物0烟叶0水果0牲畜0矿产品0矿泉水0
啤酒0花卉和面粉/
!)-专利权应包括本联盟成员国法律上承认的各种工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专利权!如输入专利权"改进专利权"补充专利权和补充证书
等#
第二条 给予本联盟成员国国民的国民待遇
$%&本联盟任何成员国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应
在本联盟其他成员国内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各该
国国民的各种利益’本公约所特别规定的权利不得遭受任何
侵害#从而!他们只要遵守各该国国民应遵守的条件和手续!
即应享有与各该国国民同样的保护!并在他们的权利遭到任
何侵害时!得同样依法律纠正#
$(&然而!不要求本联盟成员国国民在请求保护其产权的
国家中设有住所或营业所才能享有工业产权权利#
$)&本联盟各成员国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选
定送达地址或指定代理人的法律规定等!凡工业产权法有所
要求的!都可明确地予以保留#
第三条 某类人享有本联盟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
非本联盟成员国的国民!凡在本联盟一个成员国的领土
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业农业的!都应享有与本联盟
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
第四条 *至 +#专利权"实用型式"外型设计"商标"发
明人证书,优先权--./专用权!申请的划分
*-$%&已在本联盟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申请专利权!
实用型式!外型设计或商标注册的人或其权利合法继承人!在
下列规定的期限内享有在本联盟其他成员国内提出申请的优
先权#$参见专利第 (0条&
$(&凡依照本联盟任何成员国的国内法或本联盟成员国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之间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相当于正常国内申请的一切申
请!都应认为产生优先权"
#$%正常国内申请!指能够确定在该国家中提交申请日期
的一切申请!而不问该申请的结局如何"
&’因此!在上述期限届满前!任何后来在本联盟其他成
员国内提出的申请!都不因在此期间他人所作的任何行为!特
别是另一项申请(公布或采用发明(出售设计复制品或使用商
标而失效)而且此类行为不能形成任何第三者的权利或任何
个人占有的权利"
第三者在作为优先权根据的初次申请日期以前所取得的
权利!应按照本联盟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加以保留"
*’#+%上述优先权的期限!对于专利权和实用型式应为
十二个月!对于外型设计和商标应为六个月"
#,%这种期限应自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算!提出申请的
当天不计入期限之内"
#$%如果期限的最后一天是在其国内提出保护请求的国
家的法定假日或专利局当天不办理申请!则该期限应顺延至
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如果后来提出申请时前一次申请已被撤回(放弃或驳
回!而没有提供公众审阅!也没有遗留任何未定的权利!并且
如果前一次申请尚未成为请求优先权的根据!则在上述#,%项
意义内在本联盟同一个国家内就前一次申请的同样主题所提
出的后来申请应认为是第一次申请!其申请日应为优先权期
限的开始日"此后!前一次申请就得作为请求优先权的根据"
.’#+%凡因前已提过申请要求承认优先权者!需要作出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声明!指出提出该申请的日期和所在的国家"每一个国家应确
定必须作出该项声明的最后日期"
#$%这些事项应在主管机关的出版物中!特别是在有关的
专利证书和专利说明书中载明"
#&%本联盟成员国可要求任何专用声明具有优先权的人
提出以前申请书#说明书和附图等%的副本"该副本经原受理
申请机关证实无误后!不需要任何其他证明!并且可以在此次
申请提出三个月内随时免费进行备案"本联盟成员国可要求
该副本附有原受理申请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日期的证明书和
译本"#参见专利第 &’条%
#(%在提出申请时!不得要求对声明具有优先权再办理其
他手续"本联盟每一成员国应确定对不遵守本条规定手续者
给予相应措施!但这种措施应不超过剥夺优先权"
#)%从而!得要求提供进一步证明"
凡利用以前曾作申请如由获得优先权者!应写明该申请
书的号码!此号码应按上述#$%项的规定加以公布"
*+#,%如根据实用型式申请注册取得优先权而在一个
国家申请外型设计时!其优先期限应与对外型设计规定的优
先权期限一样"
#$%此外!还准许在一国中根据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提出实
用型式的申请!反之亦然"
-+本联盟任何成员国均不得由于申请人请求多项优先
权#即使是优先权产生于不同国家中%或者由于请求一项或多
项优先权的申请中含有已要求优先权的申请里所未包括的一
个或几个因素而即拒绝赋予优先权或驳回专利申请!即使在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上述两种情况下都存在有该国法律有要求发明单一性的含
义!
对已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中所未包括的因素"在通常条件
下以后提出的申请应即产生优先权!
#$%&’如在审查中发现一项专利权申请包含一个以上
的发明"则申请人可将该申请分成若干部分申请"原申请日期
仍视为各该若干部分申请的日期"如原申请具有优先权者则
仍保有优先权利益!
%(’申请人也可主动将一项专利权申请分开"而保持最初
申请的日期为各该部分申请的日期"如原申请具有优先权者
仍保有优先权利益!本联盟各成员国有权决定这种分开的条
件!
)$不得因请求优先权的发明中有某些部分未包含在向
发明起源国所提出的申请内为理由而加以拒绝赋予优先权"
只要在申请文件的总体中明确地表达了这些部分!
*$%&’在申请人有权自行选择申请专利证书或发明人证
书的国家里"申请发明人证书应产生本条规定的优先权"其条
件与效力与申请专利证书一样!
%(’在申请人有权自行选择申请专利证书或发明人证书
的国家里"发明人证书的申请人应按照本条关于申请专利证
书的规定"享有以申请专利权"实用型式或发明人证书为基础
的优先权!
第四条%之二’ 专利权+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取得的专
利权是相互独立的!
%&’本联盟成员国的国民向本联盟各成员国申请的专利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权与其在本联盟其他成员国或非本联盟成员国为同一发明所
取得的专利权各不相涉!
"#$上述规定%应理解为具有不受限制的意义%特别是指
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的各项专利权%就其无效和剥夺权利理
由以及其正常有效期而言%是相互无关的!
"&$这项规定应适用于在它开始生效时已存在的一切专
利!
"’$这项规定应同样适用于在新参加国加入时每一方已
存在的专利!
"($取得的具有优先权的专利权在本同盟各成员国的期
限%应与申请的或被核准的没有优先权的专利权的期限相同!
第四条"之三$ 专利权)在专利证书上写明发明人名字
发明人有权要求在专利证书上写明发明人的名字!"参见
专利第 *+条$
第四条"之四$ 专利权)在法律限制出售情况下的专利
权
不得以本国法律禁止或限制出售某项专利制品或以某项
专利方法制成的产品为理由%拒绝核准专利权或使专利权失
效!
第五条 ,-专利权)物品的进口.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
强制许可证!/-外型设计.不实施.物品的进口!0-商标.不
使用)不同形式.共有人的使用!1-专利权2实用型式2商标2
外型设计)标记
,3"*$专利权所有者将在本联盟任何成员国内制造的
物品输入到核准该项专利权的国家%不应导致该项专利权的
4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撤销!
"#$本联盟各成员国都应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颁发强
制许可证%以防止由于行使专利所赋予的独占权而可能产生
的流弊%例如不实施专利权!
"&$除非颁发强制许可证还不足以防止上述滥用权利外%
否则不应规定撤销专利权!自颁发第一个强制许可证之日起
两年内%不得进行吊销或撤销专利权的程序!
"’$自申请专利之日起四年内或自核准专利权之日起三
年内"取其到期日期最晚者$不得以不实施或未充分实施专利
为理由而申请颁发强制许可证(如果专利权所有者对其贻误
能提出正当的理由%则应拒绝颁发强制许可证!这种强制许可
证%除与使用该许可证的企业或牌号一起转让外%包括以颁发
附属许可证的形式%没有独占权%且不得转让!
")$上述各项规定%加以必要的修改%得适用于实用型式!
*+对外型设计的保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不实施
或进口物品与受保护者相同为理由而予以撤销!
,+"-$如果某一国家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必须加以使
用%则只有经过一定合理期限而且当事人不能提出其不使用
的正当理由时%才得撤销其注册!
"#$商标所有权人使用的商标%与其在本联盟成员国之一
所注册的商标的形式只有细节不同而并未改变其主要特征
者%不应导致注册无效%也不应减少对该商标所给予的保护!
"&$几个工商企业同时使用同一商标于相同的或类似的
商品上%而依被请求保护的国家的国内法律视为该商标的共
同所有人者%只要这种使用不至迷惑群众和违反公众利益%则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在本联盟任何成员国内都不应不给予注册!并不应以任何方
式减少对该商标所给予的保护"
#$不应要求在商品上载明专利权%实用型式%商标注册
或外型设计备案!以作为承认取得保护权的一个条件"
第五条&之二’ 一切工业产权(缴纳权利维持费的实限
期(专利权)恢复
&*’缴纳规定的工业产权维持费!应允许至少六个月的实
限期!如本国法令有规定还应缴纳附加费"
&+’本联盟参加国应有权对因未缴费而失效的专利权规
定恢复的办法"
第五条&之三’ 专利权(构成船舶%飞机或车辆部件的专
利发明器件
在本联盟任何成员国内!下列情况不应认为是侵犯专利
权所有者的权利(
&*’当本联盟其他成员国的船只暂时或偶然地进入领水!
该船的船身%机器%船具%索具及其他附件上所用的器械构成
发明人的主题时!只要使用这些器械是专为该船的需要)
&+’当本联盟其他成员国的飞机或车辆暂时或偶然进入
领域!该飞机或车辆的构造%操纵或其附件上所用器械构成专
利权所有者的专利发明主题时"
第五条&之四’ 专利权(利用在进口国专利的方法制造
的产品的进口
当一种产品输入到对该产品的制造方法给予专利保护的
本联盟成员国时!专利权所有者对该进口商品应享有进口国
法律对在该国制造的产品所给予工艺专利的一切权利"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第五条!之五" 外型设计
外型设计在本联盟一切成员国中都应受到保护#
第六条 商标$注册条件%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所受的保
护是相互独立的
!&"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本联盟各成员国的本国法
律决定#
!("然而’对本联盟成员国国民在本联盟任何成员国中所
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未在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理
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
!*"在本联盟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注册的商标’应视为与在
本联盟其他成员国++包括申请人所属国++中注册的商标
无关#
第六条!之二" 商标$驰名商标
!&"对于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构
成’已属享有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在该国驰名的商标的复
制’仿造或翻译图案’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
者’应依职权++如本国法律允许++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
求’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的主要部分抄袭驰名
商标或是导致造成混乱的仿造者’也应适用本条规定#
!("自注册之日起至少五年内’应允许提出取消这种商标
的要求’允许提出禁止使用的限期’可由本联盟各成员国规
定#
!*"对于以不诚实手段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提出取消
注册或禁止使用的要求的’不应规定时间限期#!参见驰商规
第 ,条"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第六条!之三" 商标#关于国徽$官方标志和政府间组织
的标志的禁例
!%"!&"对未经主管当局同意而将本联盟成员国的纹章$
国旗和其他象征国家的标志$各该国用以表明权力和授权的
官方符号和标志以及任何形同仿造纹章用作商标或商标的组
织部分者’本联盟成员国同意拒绝注册或使其注册失效’并采
取适当措施禁止使用(
!)"上述!&"项规定应同样适用于本联盟一个以上成员国
参加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纹章$旗帜$其他标志$缩写和名称’
但已成为保证予以保护的现行国际协定主题的纹章$旗帜$其
他标志$缩写和名称除外(
!*"不应要求本联盟任何成员国适用上述!)"项规定时’
在本公约在该国生效前善意取得权利的商标所有人遭到损
害(当上述!&"项所指的商标使用和注册不会使公众理解为该
有关组织与这种纹章$旗帜$标志$缩写和名称有联系时’或者
如果这种使用和注册不会使公众误解为使用人与该组织有联
系时’即不应要求本联盟成员国适用该项规定(
!+"禁止使用表明权力和受权的官方符号和标志’应只适
用于企图将带有这种标记的商标用于同类或类似商品的情
况(
!,"!&"为了实施这些规定’本联盟成员国同意将它们希
望或今后希望完全地或在一定限度内受本条保护的国徽与表
明权力和受权的官方符号和标志的清单’以及以后对这项清
单的一切修改’经由国际局相互通知(本联盟各成员国应以适
当方法将通知的清单公诸于众(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但是!对于国旗来说!这种相互通知并不是强制性的"
#$%本条#&%款#$%项的规定仅适用于政府间国际组织经
由国际局已通知本联盟成员国的纹章’旗帜’其他标志’缩写
和名称"
#(%本联盟任何成员国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十二个
月内由国际局向有关国家或政府间国际组织提出"
#)%关于国旗!上述#&%款规定的措施适用于 &*+)年 &&
月 ,日以后注册的商标"
#,%关于本联盟成员国的国徽#国旗除外%!官方符号和标
志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纹章!旗帜!其他标志!缩写和名称!
上述各项规定仅适用于接到#-%款所规定的通知超过两个月
后所注册的商标"
#.%即使是 &*+)年 &&月 ,日以前注册的带有国徽’官方
符号和标志的商标!如果是出于欺诈!各国均有权予以取消"
#/%任何国家的国民经批准使用其本国国徽’官方符号和
标志者!即使与其他国家的国徽!官方符号和标志相类似!仍
可加以使用"
#*%未经批准即在商业中使用本联盟其他成员国的纹章!
从而会引起对商品的原产地发生误解时!本联盟成员国应负
责禁止使用"
#&0%上述各项规定不应妨碍各国行使第六条#之五%1
#-%项所赋予的权利22即对未经批准而使用带有本联盟某
一成员国的纹章’国旗’其他象征国家的标志或官方符号和标
志的商标!以及带有上述#&%款所指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特有标
记的商标!拒绝予以注册或使其注册失效"#参见商标第 &0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条!
第六条"之四! 商标#商标的转让
"$!当依照本联盟一个成员国的法律%商标转让只有连同
该商标所属厂商或牌号同时转让方为有效时%则只须将该厂
商或牌号在该国的部分连同带有被转让商标的商品在该国制
造或销售的独占权一起转让给受让人%就是以承认其转让为
有效&
"’!如果受让人使用该商标事实上会引起公众对带有该
商标的商品原产地(性质或重要品质等等发生误解时%则上述
规定并不强使本联盟成员国承认该项商标转让为有效&
第六条"之五! 商标#在本联盟一个成员国内注过册的
商标在联盟其他成员国内所受的保护
)*"$!凡所属国予以注册的商标%本联盟其他成员国也
应同样接受申请注册和保护%但本条所规定的保留条件除外&
本联盟其他成员国在正式注册前可要求提供所属国主管机关
发给的注册证书&这项注册证书不须认证&
"’!所属国系指申请人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业企业的本
联盟成员国+如申请人在本联盟内设有这样的企业%则指他设
有住所的本联盟成员国+如申请人是本联盟成员国的国民但
在本联盟内设有住所%则指他的国籍所属国&
,*除下列情况外%对本条所指的商标不得拒绝注册或
使之无效#
"$!性质具有侵犯被请求给予保护的国家中第三人既得
权的商标+
"’!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或完全是用在商业中表示商品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原产地或生产日期的符号!标记
所组成的商标"以及被请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现代语言或正
当商务实践中惯用的符号标记所组成的商标#
$%&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尤其是具有欺骗公众性质的商
标’这一点应理解为"除非所违反的商标立法规定本身就是有
关公共秩序的"否则不能仅仅因为一个商标不符合商标立法
的某一项规定即认为该商标违反公共秩序’$参见商标第 ()
条&
但"本规定应受第十条$之二&的适用范围限制’
*+$(&决定一个商标是否应予以保护"必须考虑到一切
实际情况"特别是商标已使用期间的长短’
$,&商标中有的部分与在所属国受保护的商标有所不同"
但并未改变其显著特征"亦不影响其在所属国注册的形体者"
本联盟其他成员国不得仅仅以此为理由而拒绝予以注册’
-+请求保护其商标者"如未在所属国取得该商标的注
册"即不能享受本条各项规定的利益’
.+但商标在所属国续展注册"并不包含在已予商标注
册的本联盟其他成员国内办理续展注册的义务’
/+凡在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注册的商标"即
使所属国在此期限届满后始核准注册"其优先利益也不受影
响’
第六条$之六& 商标0服务标记
本联盟各成员国应保护服务标记’不应要求本联盟各成
员国规定对这种标记进行注册’
第六条$之七& 商标0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而以代理人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或代表人名义进行的注册
!"#如本联盟一个成员国的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
人未经该所有人同意而以自己名义向本联盟一个或一个以上
的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该所有人应有权反对进行注册或要
求取消注册$如该国法律允许时商标所有人可要求将该项注
册转让给自己$除非该代理人或代表人能证明其行为是正当
的%
!&#商标所有人在符合上述!"#款规定时$有权反对其代
理人或代表人未经其同意而使用其商标%
!’#国内立法得规定商标所有人按本条规定行使其权利
的公正期限%
第七条 商标(使用商标的商品的性质
在任何情况下决不得因使用商标的商品的性质$妨碍该
商标的注册%
第七条!之二# 商标(集体商标
!"#本联盟成员国约定受理并保护属于社团的集体商标$
只要该社团的成立不违反其所属国的法律$即使它们并没有
工商业企业%
!&#每一个国家得自行审定关于保护集体商标以及如其
违反公众利益则拒绝给以保护的具体条件%
!’#但对任何没有违反所属国法律的社团的商标$不得以
该社团在请求给以保护的国家之企业或未按该国法律组成为
理由$而拒绝予以保护%
第八条 厂商名称
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成员国内受到保护$无须申请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或注册!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商标!厂商名称#对非法带有某一商标或厂商名
称的商品在进口等时予以扣押
$%&本联盟成员国对一切非法带有在该国受法律保护的
商标或厂商名称的商品应在其输入该国时予以扣押"
$’&在发生非法缀附商标或厂商名称的国家或该商品已
输入进去的国家!得同样执行扣押"
$(&扣押应按各国国内法规定!依检察官或其他主管机关
或有关当事人$无论为自然人或法人&的请求执行"
$)&主管机关对于过境商品不一定予以扣押"
$*&如一国法律不准在进口时扣押!得代之以禁止进口或
在国内扣押"
$+&如一国法律不准在进口时扣押!也不允许禁止进口或
在国内扣押!则在法律作出相应修改以前!应代之以按该国法
律在此情况下对其国民采取的行动和补救办法"
第十条 假标记!对带有假冒原产地和生产者标记的商
品进口时予以扣押
$%&上条各项规定得适用于直接或间接使用假冒商品原
产地,生产者,制造者或商人标记的商品"
$’&凡生产,制造或销售此项商品的生产者,制造者或商
人!无论为自然人或法人!其企业设在被冒称原产地标记的地
方,地区或国家或在使用该假标记的国家者!均应视为有关当
事人"
第十条$之二& 不正当竞争
$%&本联盟成员国必须对各该国国民保证予以取缔不正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当竞争的有效保护!
"#$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
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特别禁止下列情况&
’(采用任何手段对竞争对方的企业)商品或工商业活动
造成混乱的一切行为*
#(在经营商业中利用谎言损害竞争对方的企业)商品或
工商业活动的信誉的*
%(在经营商业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
法)特点)适用目的或数量发生混乱的表示或说法!
第十条"之三$ 商标)厂商名称)假标记)不正当竞争&补
救措施)起诉权
"’$本联盟成员国约定对本联盟其他成员国国民保证采
取适当的法律补救措施有效地制止第九)十和十"之二$条所
指的一切行为!
"#$它们并约定采取措施准许不违反其本国法律而成立
的联合会和社团代表有关的工业家)生产者或商人+在请求给
以保护的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法庭或有关行政机关控
告+要求制止第九)十和十"之二$条所指的行为!
第十一条 发明)实用型式)外型设计)商标&在某些国际
展览会中的临时保护
"’$本联盟成员国应按其本国法律对在本联盟任一成员
国领土上举办的官方的或经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
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型式)外型设计和商标+给予
临时保护!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这项临时保护不得延展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如以后援
用优先权%任何国家的主管机关可规定其期限应从该商品参
加展览会之日起算$
!&#每一个国家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提供证明文件%证实其
为展品及其展出日期$
第十二条 国家工业产权专门机构
!’#本联盟各成员国都应专门成立一个工业产权服务机
构和一个中央办事处向公众公布发明专利(实用型式(外型设
计和商标$
!"#该服务机构应出版一种正式期刊%定期公布)
!*#专利权所有者姓名及其发明的概要+
!,#注册商标的图样$
第十三条 联盟大会
!’#!-#本联盟设有大会%由本联盟中受第十三..十七
条约束的国家组成$
!/#每一国政府应有一名代表%辅以若干副代表(顾问及
专家$
!0#各代表团开支由派遣国政府负担$
!"#!-#大会应负责)
!1#经管有关维持和发展本联盟及执行本公约的一切事
项)
!11#对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简称2组织3#公约中
所提到的知识产权国际局!以下简称2国际局3#作关于筹备召
开修订公约会议的指导%适当考虑本联盟成员国中不受第十
三.十七条约束的国家所提的意见$
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审查和批准该组织总干事有关本联盟的报告和活
动$并就本联盟主管范围内的事项对他作一切必要的指示%
!"&#选举大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审查和批准执行委员会的报告和活动$并给该委员会
指示%
!&"#决定本联盟计划和批准三年预算$并批准决算%
!&""#通过本联盟财务条例%
!&"""#为实现本联盟的任务$成立适当的专家委员会和工
作组%
!"’#核准应容许哪些本联盟以外的国家(政府间和非政
府间的国际组织以观察员身份参加本联盟会议%
!’#通过对第十三))十七条的修改%
!’"#采取其他旨在促进实现本联盟任务的行动%
!’""#执行其他合于本公约的适当职责%
!’"""#行使它所接受的在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
给它的权利*
!+#对于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其他联盟有关的事
项$大会得在听取了该组织协调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决议*
!,#!-#除!+#项规定以外$一名代表仅能代表一个国家*
!+#本联盟成员国根据一项专门协定的条款集合在一个
具有第十二条所指的各该国国家工业产权专门机构性质的共
同办事处者$可以联合指派它们中间的一名代表参加讨论*
!.#!-#大会每一成员国应有一票表决权*
!+#大会成员国的半数构成法定人数*
!/#尽管有!+#项的规定$如任何一次会议出席国数不足
01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大会成员国半数但占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上时!大会可以
作出决议!但是!除有关其本身的议事程序的决议外!所有其
他决议只有符合下述条件才能生效"由国际局将这些决议通
知未出席的大会成员国!请它们在通知之日起为期三个月内
以书面表示投什么票或弃权"如在到期时!这些表示投什么票
或弃权的国家数目达到会议法定人数所缺少的数目!这些决
议只要同时也取得了规定的多数票!即可生效"
#$%除需遵守第十七条#&%款规定外!大会决议需经参加
表决的三分之二票数通过"
#’%弃权不算投票"
#(%#)%除#)%项规定外!一名代表只能以一国名义表决"
#*%第#+%款#*%项所指的本联盟成员国!一般应尽可能
派遣它们自己的代表团出席大会"然而!如其中任何国家由于
特别原因不能派出本国代表团时!可授权另一国代表团以其
名义表决!但每个代表团只能做一个国家的投票代理人"此项
投票代理权应由国家元首或主管部长签署文件授予"
#,%非大会成员国的本联盟成员国可派观察员出席大会"
#-%#)%大会例会每三年召开一次!由总干事召集!在无特
殊情况下!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大会同期同地召开"
#*%大会特别会议由总干事应执行委员会或占四分之一
的大会成员国的要求召开"
#.%大会应通过其本身的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
#/%大会设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由大会从大会成员国中选出的国家组
0/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成!此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部所在国"除十六条#$%款#&%
项规定的情况外"在执委会中有当然的席位!
#&%执行委员会各委员国政府应有一名代表"辅以若干
副代表’顾问和专家!
#(%各代表团开支应由派遣国政府负担!
#)%执行委员会委员国的数目应相当于大会成员国数目
的四分之一!在确定席位数目时"用四除后余数不计!
#*%选举执行委员会委员时"大会应重视公平的地区分
配"以及执行委员会成员中有参加与本联盟有关系的专门协
定的国家的必要性!
#+%#,%执行委员会委员任期应从选举它的那一届大会闭
幕开始直到下届例会闭幕!
#&%执行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但其数目最多不得
超过三分之二!
#(%大会应制定有关执行委员会委员选举和可能连选的
详细规则!
#-%#,%执行委员会应负责.
拟订大会议事日程草案/
就总干事提出的本联盟计划草案和三年预算向大会提
出建议/
在计划和三年预算范围内"批准总干事提出的年度预
算和计划/
向大会提交总干事的定期报告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并提出适当意见!
根据大会决议"并考虑到大会两届例会中间发生的情
01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况!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总干事执行本联盟计划"
执行本公约所分配的其他职责#
$%&对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其他联盟也有关系的
事项!执行委员会得在听取了该组织协调委员会的意见后作
出决议#
$’&$(&执行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例会!由总干事召集!最
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协调委员会同期同地召开#
$%&执行委员会特别会议应由总干事依其本人创议或应
执委会主席或四分之一委员的要求而召开#
$)&$(&执行委员会每一成员国应有一票表决权#
$%&执行委员会委员的半数构成法定人数#
$*&决议以简单多数投票通过#
$+&弃权不算投票#
$,&一名代表只能代表一国!并以一国名义表决#
$-&非执行委员会委员的本联盟成员国可派观察员参加
执委会会议#
$./&执行委员会应通过其本身的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国际局
$.&$(&有关本联盟的行政任务由国际局执行#国际局是
由本联盟事务局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国际公约所建立的联盟
事务局合并而成#
$%&具体而言国际局应设置本联盟各机构的秘书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应为本联盟行政主管并代
表本联盟#
$0&国际局应汇总并公布有关保护工业产权的情报#本联
.0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盟各成员国应及时将一切有关保护工业产权的新法律和正式
条文通知国际局!此外"还应向国际局提供其工业产权机构发
表的一切直接关系到保护工业产权并对国际局工作有用的出
版物#
$%&国际局应出版一种月刊#
$’&国际局应依请求向本联盟任何成员国提供有关保护
工业产权问题的情报#
$(&国际局应进行旨在促进工业产权保护的研究"并提供
这方面的服务#
$)&总干事及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得参加大会*执行委员会
及任何其他专家委员会和工作组的一切会议"但无表决权#总
干事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为这些机构的当然秘书#
$+&$,&国际局应按照大会的指示会同执行委员会"筹备
对本公约第十三--十七条以外的其他条款的修订会议#
$.&国际局可就修订会议的筹备工作同政府间的和非政
府间的国际组织协商#
$/&总干事及其指定的人员得参加这些会议的讨论"但无
表决权#
$0&国际局应执行指定给他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财务
$1&$2&本联盟应制定预算#
$3&本联盟的预算应包括本联盟的收入和开支"与各联
盟共同开支预算的款项"以及需要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
国会议预算提供的款项#
$4&并不单是本联盟的"而且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
55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管理的其他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联盟有关的开支!视为各联盟
的共同开支"本联盟在该项共同开支中的摊款按照联盟在其
中所享利益的比例计算"
#$%本联盟预算的制定应适当考虑须与世界知识产权组
织管理的其他联盟的预算相协调"
#&%本联盟预算财政来源如下’
本联盟成员国的会费(
由国际局在本联盟方面的服务工作收费(
国际局有关本联盟出版物的售款和版税(
赠款)遗赠及补助金(
租金)利息及其他杂项收入"
#*%#+%为了规定对预算的应缴份额!本联盟成员国应照
以下规定按所属等级的单位数为基础缴纳年度会费’
第一级 $,个单位
第二级 $-个单位
第三级 .,个单位
第四级 .-个单位第五级 ,个单位
第六级 &个单位
第七级 .个单位
#/%除已定级者外!每一个国家应在交存批准书或加入
书的同时!表明自己愿属哪一级"任何国家都可以改变其等
级!如要改为较低档的等级!必须在大会的一届例会上声明"
这种改动应在该届例会后的下一日历年开始时生效"
#0%每一国家的年度会费金额在各国对本联盟预算交费
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应相当于它的单位数在所有缴费国总单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位数中所占的比例!
"#$会费应于每年一月一日缴纳!
"%$拖欠会费的国家&如所欠金额相当于或超过其前两个
整年的会费金额&就不能在它是其中成员的本联盟的任何机
构内行使表决权!但本联盟任何机构&只要查明该国拖延付款
系由于特殊的不可避免的情况&仍可允许该国继续行使其表
决权!
"’$如预算在新的财政年度开始时尚未通过&按财务条例
规定&应按上一年度预算的水平执行!
"($国际局关于本联盟服务项目收费金额由总干事核定&
并报大会和执行委员会!
")$"*$本联盟应设周转基金&由本联盟每一成员国一次
缴纳!如基金不足时&得由大会决定增收!
"+$每一国对上述基金初次缴纳的金额或在基金增加时
的份额&应依基金建立或决定增加那一年该国会费的比例!
",$缴费的比例和条件应由大会根据总干事的建议&并听
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协调委员会的意见后规定!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其总部所在国缔结的总部
协定中应规定遇周转基金不足时&该国应予垫款!该项垫款的
金额和条件应由该国和该组织之间根据各项具体情况另订协
定!该国在承担垫款义务期间&应在执行委员会中有当然席
位!
"+$在"*$项中所指的国家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都各自有
权以书面通知废除垫款义务!废除应于发出通知那年年底起
三年内生效!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帐目审查工作应按财务条例的规定$由一个或若干本
联盟成员国或外界查帐员进行%他们应由大会征得其同意后
指派%
第十七条 对第十三&&十七条的修正
!’#对于修正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和本条的建议$
可由任何大会成员国(执行委员会或总干事提出%这类建议应
由总干事至少在大会审议六个月前通知大会成员国%
!)#对!’#款所指各种修正案须由大会通过$如对第十三
条和本款的修正案须五分之四票数通过$则对该!’#款的修正
案须由大会的四分之三票通过%
!*#对!’#款所指各条的修正案在通过时总干事必须收到
四分之三的大会成员国依照各该国宪法程序表示接受修正案
的通知书一个月后生效%被批准接受的各该条的修正案在生
效后对大会所有成员国以及以后参加大会的成员国都有约束
力$但有关增加本联盟成员国财务负担的修正案仅对通知接
受该修正案的国家才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对第一&&十二条和第十八&&三十条的修
订
!’#为了进行一些旨在改善本联盟制度的修改$本公约应
交付修订%
!)#为此应陆续在本联盟一个成员国举行本联盟成员国
代表会议%
!*#对第十三&&十七条的修订按第十七条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 专门协定
本联盟成员国保留有相互间分别签订关于保护工业产权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的专门协定的权利!只要这些协定与本公约的规定不相抵触"
第二十条 本联盟成员国的批准或加入#生效
$%&$’&凡本联盟成员国已在本议定书上签字者!可予批
准!未签字者可以加入"批准书和加入书应递交总干事保存"
$(&任何本联盟成员国可在其批准书或加入书中声明其
批准或加入不适用于)
*第一++十二条!或,第十三++十七条"
$-&本联盟成员国根据$(&项规定使批准或加入的效力不
适用于该项所指的两组条款之一者!可随时声明将其批准或
加入的效力扩大到该组条款"这项声明书应递交总干事保存"
$.&$’&第一++十二条在未作上述 款$(&项 所允许
的声明的第十个本联盟成员国递交批准书或加入书三个月
后!对该前十个本联盟成员国生效"
$(&第十三++十七条在未作上述$%&款$(&项 所允许
的声明的第十个本联盟成员国!递交批准书或加入书三个月
后!对该前十个本联盟成员国生效"
$-&除上述第$%&款$(&项 和 所指的两组条款各按本
款$’&和$(&项的规定开始生效!并且除第$%&款$(&项规定者
外!第一++十七条对于$’&和$(&项所指的国家以外递交批
准书或加入书!或按第$%&款$-&项递交声明的任何本联盟成
员国!应在总干事就这种交存发出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
除非所递交的批准书/加入书或声明另定以后的日期"在后一
情况下!本议定书对该国应在其指定的日期生效"
$0&第十八++三十条!对递交了批准书或加入书的任何
本联盟成员国!应在第$%&款$(&项所指的两组条款根据第
1.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款!$#%!&#或!’#项对该国生效的日期中比较早的那一天
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以外国家的加入)生效
!*#本联盟以外任何国家都可以加入本议定书+成为本联
盟的成员(加入书应递交总干事保存(
!"#!$#对于在本议定书任何条款生效前一个月或几个月
递交加入书的本联盟以外的任何国家+本议定书应与根据第
二十条!"#款!$#或!&#项先生效的条款同一日生效+除非在其
加入书中已另定以后的日期)但此外,
如第一--十二条在上述日期尚未生效+在这些条款
生效以前该国应暂时代之以受里斯本议定书第一--十二条
的约束(
如第十三--十七条在上述日期尚未生效+在这些条
款生效之前该国应暂时代之以受里斯本议定书第十三条%第
十四条!.#款!/#款和!0#款的约束(
如该国在其加入书中确定了以后的日期+本议定书应在
其指定的日期对该国生效(
!&#对于在本议定书的一组条款生效后或生效前不足一
个月递交加入书的本联盟以外国家+除按!$#项但书的规定
外+本议定书应在总干事发出其加入的通知之日三个月后生
效+除非在其加入书中另定以后的日期(在后一情况下+本议
定书对该国应在其指定的日期生效(
!.#对于在本议定书全部生效后或生效前不足一个月递
交加入书的本联盟以外国家+本议定书应在总干事发出其加
入书的通知之日三个月后生效+除非在加入书中另定以后的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日期!在后一情况下"本议定书对该国应在指定的日期生效!
第二十二条 批准或加入的后果
除按第二十条#$%款#&%和第二十八条#’%款所规定的可
能有的例外外"批准或加入应自动导致接受本议定书全部条
款并享受其一切利益!
第二十三条 以前议定书的加入
在本议定书全部生效以后"各国不能加入本公约以前的
议定书!
第二十四条 领域
#$%任何国家可在其批准书或加入书中声明或在以后随
时书面通知总干事本公约适用于该国声明或通知中所指定的
由该国负责其对外关系的全部或部分领域!
#’%提出过此项声明或通知的国家"可随时通知总干事本
公约停止适用于该项领域的全部或部分!
#(%#)%根据#$%款提出的声明"应与包括该项声明的批准
书或加入书同时生效*根据该款提出的通知应在总干事通知
此事后三个月生效!
#&%根据#’%款提出的通知"应在总干事收到此项通知十
二个月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在国内执行本公约
#$%参加本公约的国家应根据其宪法"采取保证本公约施
行的必要措施!
#’%一个国家在递交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时起应有义务根
据其本国法律使本公约条款生效!
第二十六条 退出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本公约无限期地生效
!$#任何国家可以就退出本议定书事通知总干事%这项退
出也构成退出本公约以前的一切议定书&退出仅对提出退出
的国家发生作用&本公约对本联盟其他成员国仍完全有效%
!’#退出在总干事收到通知之后一年生效%
!(#任何国家在成为本联盟成员之日起未满五年以前不
得行使本条所规定的退出权利%
第二十七条 以前议定书的适用
!"#本议定书就其所适用的国家之间的关系及其所适用
的范围&取代 "))’年 ’月 $*日巴黎公约和其后的修订议定
书%
!$#!+#对本议定书不适用或不全部适用&但 ",-)年 "*
月 ’"日里斯本议定书对之适用的国家&里斯本议定书仍继续
全部有效或在按第!"#款本议定书尚未取代的范围内有效%
!.#同样地&对本议定书/本议定书部分条款或里斯本议
定书对之都不适用的国家&",’(年 0月 $日伦敦议定书仍继
续全部有效或在按第!"#款本议定书尚未取代的范围内有效%
!1#同样&对本议定书/本议定书部分条款/里斯本议定书
或伦敦议定书对之都不适用的国家&",$-年 ""月 0日海牙
议定书仍继续全部有效&或在按第!"#款本议定书尚未取代的
范围内有效%
!’#参加了本议定书的联盟以外的国家&以尚未参加本议
定书&或虽参加本议定书但根据第二十条!"#款!.# 提出声
明的任何本联盟成员国&均适用本议定书%这些国家承认上述
本联盟成员国在与他们的关系上&可适用该国所参加的最新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议定书的条款!
第二十八条 争议
"#$两个或两个以上本同盟成员国之间对本公约的解释
或适用有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任一有关国家可根据国际法
院规约向国际法院起诉%除非有关国家同意通过其它办法解
决!向法院起诉的国家应通知国际局%国际局应将此事提请其
它同盟成员国注意!
"&$任何国家可在签署本议定书或递交批准书或加入书
时%声明自己不受上述"#$款规定的拘束!该上述第"#$款规定
即对该国与其它本同盟成员国间的争议不适用!
"’$根据上述第"&$款提出声明的国家%可随时书面通知
总干事撤回其声明!
第二十九条 签字(文字(保存职能
"#$")$本议定书仅在一个法文约本上签字%并递交瑞典
政府保管!
"*$正式文本得由总干事与有关政府协商后%以英(德(
意(葡(俄(西以及大会指定的其他文字制定!
"+$如对各种文本的解释有不同意见%应以法文本为准!
"&$本议定书在斯德哥尔摩继续开放签字到 #,-.年 #月
#’日截止!
"’$总干事应将经瑞典政府签证的本议定书签字的副本
两份%分送所有本同盟成员国政府以及要求得到这个文件的
其他国家政府!
"/$总干事应将本议定书交联合国秘书长登记!
"0$总干事应将签字(递交批准书(加入书和各该文件中
1’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包括的或按第二十条第!"#款!$#提出的声明%本议定书任何
条款的生效&退出通知书以及按第二十四条提出的通知等%通
知所有本同盟成员国政府’
第三十条 过渡条款
!"#在第一任总干事就职前%本议定书所指世界知识产权
组织国际局或总干事%应视为分别指本同盟事务局或其局长’
!(#凡不受第十三))十七条拘束的本同盟成员国%可在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生效后为期五年内%随其自愿行使本
议定书第十三))十七条规定的权利%如同它们受那些条款
拘束一样’欲行使该项权利的国家%应以书面通知总干事%该
通知自被收到之日生效’这些国家应视作大会成员直到上述
五年期限届满为止’
!*#在所有本同盟成员国未完全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成员以前%该组织国际局也行使本同盟事务局的职能%而总干
事也就是该事务局局长’
!+#一俟所有本同盟成员国都成为该组织成员以后%本同
盟事务局的权利&义务及财产均移交给该组织国际局’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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