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
业
管
理
1、物业管理法概念
2、物业管理的类型
3、物业管理内部体制
权力机构
经营机构
□
物
业
管
理
的
概
念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公司
受物业所有人(通常称为业主)
的委托,运用现代管理科学和
先进的维修、养护技术,对物
业进行修缮、养护、经营并为
使用人提供多方面服务的行为。
物
业
管
理
法
1、物业管理法是指调整物业管理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物业管理关系是指物业管理公
司与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物
业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这种关系具有劳务的性质。
3、1994年3月建设部颁布的《城
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是
我国第一部比较完善的物业管
理法规。
□
我
国
物
业
管
理
的
内
部
体
制
根据《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
办法》规定,我国物业管理的
内部体制由权力机构和经营机
构组成。
一、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为住宅小区管理委
员会。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是
在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导下,又
住宅小区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
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
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
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权
力
机
构
(
管
委
会
)
管委会的权利:
1、制定管委会章程,代表住宅小区
内的产权人、使用人,维护房地产
产权人和所有人的合法权利;
2、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
3、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年度管
理计划和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
4、检查、监督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
及规章制度的执行。□
权
力
机
构
(
管
委
会
)
管委会的义务:
1、根据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意
见和要求,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
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2、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
工作;
3、接受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
使用人的监督;
4、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
的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经
营
机
构
(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 (7点)
1、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
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
管理办法;
2、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
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
3、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
收取管理费用;
4、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
经
营
机
构
(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
5、有权要求管委会协助管理;
6、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
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
理业务;
7、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
补充小区管理经费。
□
经
营
机
构
(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
1、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2、接受管委会和住宅小区内居民
的监督;
3、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管委
会审议,并经管委会认可;
4、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
在地的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物
业
管
理
1、物业管理法概念
2、物业管理的类型
3、物业管理内部体制
权力机构
经营机构
□
房
地
产
权
属
登
记
1、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概念
2、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特点
3、房地产权属登记的作用
4、土地登记
5、房屋产权登记
□
概
念
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法律
规定的房地产管理机构,对房
地产权属状况进行持续登记。
房地产权属是指房地产的所
有权、使用权及其他权利,如
租赁权、抵押权、典当权、地
役权等。
房地产权属状况包括:房地
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利的来源
和取得时间、房地产的坐落、
面积、结构、用途等。 □
我
国
房
地
产
权
属
登
记
的
特
点
1、房地产登记由不同的机关分
别登记
房地产由土地以及地上的建
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构成。作
为财产,房屋与土地是不可分
割的,根据这一不可分割的特
性,房地产产权的登记应当一
次完成,证书也应当领取一个。
但由于我国一直对房地产实行
土地与房屋分别管理制度,所
以,房地产权属登记一般由土
地管理机关和房产管理机关分
别登记。 □
我
国
房
地
产
权
属
登
记
的
特
点
2、房地产权属登记为房地产权
利动态登记
当事人对房地产权利的取得、
变更、丧失均须依法登记,不
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不
能对抗第三人。房地产权属登
记,不仅登记权利的静态状况,
而且也登记权利的动态过程,
使第三人可以以登记的情况,
推知该房地产的权利状态。
□
我
国
房
地
产
权
属
登
记
的
特
点
3、房地产权属登记采取实质审
查主义。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登
记申请,不仅要审查形式要件,
而且还必须对申请登记的权利
来源证明是否有效进行严格的
审查,并要进行实地勘验。
形式要件与实地勘验结果一
致,才能登记。
□
我
国
房
地
产
权
属
登
记
的
特
点
4、房地产权属登记具有公信力
房地产权利一经登记机关在
登记簿上注册登记,该权利对
于善意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绝对
效力,权利人享有不可推翻之
权利。
□
我
国
房
地
产
权
属
登
记
的
特
点
5、房地产权属登记实行强制登记
房地产权利初始登记后,涉
及权利转移、设定、变更等,
权利人必须申请登记,若不登
记,房地产权利便得不到法律
的保护,而且要承担相应的责
任。 ◎ □
我
国
房
地
产
权
属
登
记
的
特
点
6、颁发权利证书
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对权利人
申请登记的权利,按程序登记
完毕后,由人民政府颁发房地
产权利证书。权利证书为权利
人之凭证,由权利人持有和保
管。
□
房
地
产
权
属
登
记
的
作
用
1、房地产权属登记能够有效的保
护当事人合法的房地产权利
当事人的房地产权利,主要
是指当事人所有的国有土地使
用权、房屋所有权及房地产他
项权利。我国房地产法规定,
当事人这些权利的取得、变更、
丧失必须依法登记,不经登记
不发生效力。经登记的房地产
权利受法律保护,可以对抗权
利人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侵害。□
房
地
产
权
属
登
记
的
作
用
2、房地产权属登记是国家对房地
产进行管理的一种重要措施。
房地产权属登记是一种强制
登记。
3、房地产权属登记有利于维护房
地产交易的安全。
房地产交易的前提,是一方
拥有房地产权利。而判断的唯
一标准就是房地产权利的登记、
发证情况。避免交易中真实权
利人与名义权利人分离的现象。
□
土
地
登
记
一、概念
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
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
利的登记。是国家确认土地使
用权和土地所有权的一项法律
措施。一经登记即受法律保护。
□
土
地
登
记
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
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以外的
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
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
土
地
登
记
二、土地登记的内容
1、土地登记单位
2、土地位置
3、土地权属性质
4、用地面积、共有使用面积及分
摊面积
5、地类面积
6、土地实际用途
7、土地等级
8、土地权属来源及依据
9、土地使用期限 □
土
地
登
记
三、土地登记类型及程序
根据土地登记的内容和时间,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和变更
土地登记两种
1、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又称总登记,是
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
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
的普遍登记。
□
土
地
登
记
2、变更土地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
地登记以后的土地登记,包括;
(1)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
地他项权利 设定 登记;
(2)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
地他项权利 变更 登记;
(3)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
地他项权利更改名称、地址和
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4)注销登记等。 □
房
屋
产
权
登
记
一、概念
房屋产权登记是指房屋所有
权和他项权利(租赁、抵押等)
的登记。房屋产权登记是房地
产产权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依
法确认房屋所有权的法定形式
之一。
确认产权后,发给的房屋所
有权证是房屋所有权唯一的合
法凭证。
□
房
屋
产
权
登
记
房屋产权登记一般分为:总登记、
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其他登
记
1、总登记
也称静态登记,是指再一定
的行政区域内举行的一次性的、
统一的、全面的产权登记。
□
房
屋
产
权
登
记
2、转移登记
也称之为动态登记,是指在总
登记以后,所有权发生继承、
买卖、赠与、交换、分割、转
让等法律行为而涉及到房屋所
有权人变更是所进行的登记。
□
房
屋
产
权
登
记
3、变更登记
是指在总登记后,房屋发生
了扩建、翻建、添建以及部分
拆除等增减情况以及相应的宅
基地、院落用地使用范围内的
增减所进行的登记。
□
房
屋
产
权
登
记
4、其他登记
其他登记主要有以下几种:
更正登记;
遗失登记;
新建登记;
限制登记;
更名登记
□
房
地
产
权
属
登
记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
办法》第18条、第19条规定:
“凡未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办理
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
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
利的设定,均为无效。”违反
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
房
地
产
权
属
登
记
《土地登记规则》第69条规定,
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变更土地
登记的,除按违法占地处理外,
视情节轻重报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
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