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知识独立承包合同条件乙部
合同条款
目录
0. 定义
1. 承包单位的义务
2. 业主/业主方的指示
3. 合同文件
4. 法定责任、通知、费用及收费
5. 工程的标高和放线
6. 材料、货物和操作工艺应符合规定、测试及检查
7. 专利权税与专利权
8. 施工负责人
9. 业主/业主方进入工地现场的权利
10. 工程监督/监理
11. 工程变更、暂定金额和指定金额
12. 工程量清单
13. 合同总价
14. 尚未安装或现场以外的材料及货物
15. 实际竣工和缺陷保修责任
16. 分段竣工
17. 转让和分包
18. 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及业主的保障
19. 人身和财产损害保险
20. 建筑工程一切险
21. 接收工地现场、竣工和延期
22. 拖期赔偿金
23. 延长竣工期限
24. 工程正常进度受到干扰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5. 业主终止合同
26. 承包单位终止合同
27. 证书和付款
28. 履约保证书
29. 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的用水、用电及保安等
30. 总承包单位对于承包单位的照管
31. 战争爆发
32. 战火破坏
33. 文物古迹
34. 仲裁
35. 行贿
合同条款附录
0. 定义
"业主"指"砂之船**********有限公司";
"业主方"指经业主授权在某一领域能代表业主的其他人士,如上述
业主方不再担任本合同的业主方时,则由业主指定的有关其它人士接任,承包单
位不能反对,但据本合同继后所委任为业主方的任何人士不得否决前任业主方所
发出或发表的任何证书、决定、批复或指令;
"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指业主所任命派驻工地代表者或其继任人;
"承包单位"指投标承包本工程的已为业主接受的公司;
“总承包单位”指由业主委托承建总承包工程的总承包单位。
"现场"指位于 进行施工的工地及其它作为工作间或
贮物使用而构成的场所,本工程现场为按图纸所显示施工围墙范围内的场地;
"批准的"指业主方/业主以书面形式批准的;
"月"一词应作一个日历月解释;
"日"一词应作一个日历天解释;
"当局"指监控建设全过程事宜,例如审批图纸、发出施工许可证、进
行现场视察及质量检查以确保符合国家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发出建筑物的使用
所必需的证书等的有关部门/权力机构,包括政府部门/权力机构。
"政府"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包括地方政府)。
1.承包单位的义务
按照并根据本合同条件,承包单位应为合同图纸/工程规范所显示的及本合同
条件所说明或提及的工程施工,完全负责工程的照管和完成工程(包括深化设计
和保修),并在各方面满足业主合理的要求。
由本合同生效日直至竣工证书发出日止,承包单位须完全负责保护本工程在
工地上或送抵及安放在工地上,与本工程有关或供本工程使用的所有临时建筑物、
机械、物料或任何其它物品。
除上述第 款的规定外,承包单位仍须完全负责保护在保修期内须执行的
未完成工作,直至该工作完成为止。承包单位亦须负责按本合同条件第 15条在履
行保修责任而执行工作的期间对本工程造成的损坏。
1.承包单位的义务(续)
若承包单位发现合同文件内或互相之间有任何不一致和/或歧义时,应立刻以
书面通知业主指明不一致和/或歧义的地方,而业主应就此发出有关指示。任何按
此发出的指令将不被视为变更指令,而承包单位亦不会因上述业主指示而获得工
期延长或费用补偿。
2.业主方的指示
承包单位应实时遵守及执行本合同明确授权予业主方就有关任何事项而发出
的一切指示,(须受本条第 和第 款的规定所限)。若承包单位在接到业主
方要求遵守及执行指示的书面通知后七天内仍未遵照及执行时,则业主可雇用和
支付其它单位执行该等指示所须的任何工作,而有关此等雇用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包括业主直接支付给其它单位的费用,再加上业主为此工作而产生的合理的管
理费),业主可视为债务向承包单位索偿或在根据本合同内应付或届期应付与承
包单位的款项内扣除。
对于业主方发出的指令所涉及的一切额外费用应由业主方根据承包合同条件
内规定的方式于继后计量和估价,承包单位不得因估价未完成而拒绝执行指令要
求的一切工作。
所有业主方的指示必须以书面发出。任何口述指示不会立即生效,而承包单位
须在收到口述指示后七天内向业主书面确认,若业主方在收到承包单位确认书后
七天内未有书面反对,则该指示应在后述的七天期限届满时自动生效。
(a)若业主方在发出口述指示后七天内自行书面确认该指示,则承包单位无须按
前述确认,而该指示应在业主方确认的日期起生效。
(b)若承包单位及业主方任何一方均未有按前述方式确认前述口述指示,但承包
单位已遵守及执行指示时,业主方则应在发出最终证书前予以书面确认,该指示
因此应被视为于发出日期起生效。
3.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应理解为包括以下内容:
(a) 协议书
(b) 中标通知书及与本合同立约有关的函件
(c) 合同条件及其附件
(d) 合同图纸/工程规范
(e) 工程量计算规则、清单中的单价及综合总计
(f) 投标须知
(g) 投标书及其附件
并按上述排列次序,排列在先及时间在后者优先解释。
在签订本合同后,业主方应立即免费向承包单位提供下列合同文件(除非以
前已提供外):-
(a)一份以业主名义签署证明的协议书条款和本合同条件
(b)一套合同图纸
业主方应在工程进行中随着需要免费向承包单位提供两份其合理
所需用以解释和进一步说明合同图纸、工程规范、资料表或细节,或令承包单位
能按照本合同条件施工和完成工程的图纸或详图。
承包单位应在工地现场保存一套合同图纸、一份未标价的工程量清
单、一份按本条第 款所指的工程规范、附有说明的计划表或其它类似文件,
和一份按本条第 款所指的图纸和详图,以便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给业主
使用。
若业主方在根据本合同条件第 27 条第 款发出最终付款要求时,承包单
位须立即将所有图纸、详图、工程规范、说明本工程用的列表及其它性质相近的
文件,以及其它附有业主方姓名的类似文件退还给业主方。
承包单位不得将前述的任何文件作本合同以外的其它用途,而业主,
业主方亦不得泄漏或使用工程量清单内的任何单价作合同以外的用途。
业主方根据本合同条件发出的任何证书应向承包单位发出。
无论业主、承包单位、分包商、供货商的国籍、住所或户籍,及无论本工程所
在的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应为本合同的适用法律。
4.法定责任、通知、费用和收费
承包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或当地政府的任何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或任何地方
当局或对本工程具有管辖权或本工程须与其系统管辖的地方管理机关发出所要
求的一切的条例和通知。因遵守上述规定而对合同图纸或工程量清单做出任何工
程变更前,承包单位应向业主方发出书面通知,说明该项工程变更和详细解释,同
时业主方应就此发出指示,若承包单位在发出通知后七天内收不到任何指示,便
须遵照该政府法令或法规、法律文件、规定、命令、规章或附则施工,因此而做
出的任何工程变更应被视为按业主方/业主要求的工程变更。
承包单位须支付和保障业主免于支付本工程根据政府任何现行法律或法规、
或根据政府法令或法规制订的法律文件、规定命令、或与工程有关的任何地方当
局或法定企业的规章或附则而征收的属于承包单位应支付的费用。
如果该等费用或收费在法律法规上指定由业主支付,而本合同文件内的条款中指
定或明确由承包单位支付,则此等费用或收费已被视为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并由承
包单位代替业主缴付。
承包单位须协助业主获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地方当局所须的
各种施工许可证,以进行及完成本工程;并须在整个合同期间持有该等有效的许
可证。不论是否由承包单位的过失引致,承包单位不会因未有获得或持有该等许
可证而获延长工期。承包单位须负责前述规定而所须的费用和支出。
若承包单位未有缴纳其应缴的法定费用,业主可代缴该等法定费用,
并从按本合同应付或届期应付予承包单位的款项中扣除;或以债务形式向承包单
位追讨。
业主须负责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地方当局或对本工程有管辖
权或本工程需与其系统管辖的地方管理或公用事业单位做出有关所须申请,承包
单位须预先提交所须一切的文件及资料予业主及全面协助业主做出该等申请。
承包单位须负责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所有国家或地方的税费,须
保障业主免于承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当局向承包单位征收的税费。承包单位
亦须及时向业主出示按本合同规定可从业主收取的所有款项的有效完税发票。
承包单位的雇员应就其薪金、津贴或其它应纳税所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支付
所得税和一切有关税项。
承包单位须尽最大努力协助业主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如建设局、消防局、劳动
局、环保局或任何对本工程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和提供图纸资料以获得本工程所
需的批准及相关证件。
4.法定责任、通知、费用和收费(续)
承包单位须对以下单位提供有关协助及执行以下单位要求的工作:-
(a)与检查及工程监管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地方当局的部门;
(b)业主为获取竣工证书而委任的顾问。
按本合同条件第 21 条第 款及第 22 条,本工程不会被视为已完成直至获取
所须竣工证书。无论一切延误是否由承包单位的过失引致,承包单位将不会因获
取上述竣工证书或国家或地方当局行使其检查及监管的权力时有所延误而获得
工期延长。
承包单位应被视为熟悉清楚政府颁布的所有有关材料进出口和雇
用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法令、规定和手续。承包单位则应支付所有需缴的关
税。对于承包单位因需遵守此等法令、规定和手续而所受的任何阻延、损失、支
出或不便,业主将不予以补偿。承包单位亦应支付自身进口材料(用于临时工程
的)、零件、工具、现场办公室设备及其它有关非直接使用于永久工程的仪器、
货物和消耗品的进口关税。
承包单位应负责所有其为本合同工程购置的施工机械、工具的进口
关税或(如机械在竣工后将会转运出口时)按金。
5. 工程的标高和放线
业主方应决定工程施工所需的任何标高,并应向承包单位提供尺寸准确的图纸资
料,使承包单位能在地面为工程进行放线工作。承包单位应负责任何因自行放线
不准确导致的错误并须自付全部此等费用。
6.材料、货物和操作工艺应符合规定、测试和检查
一切材料、货物和操作工艺在尽可能购置的范围内均必须与图纸及工程规范
所规定的种类和标准相符。
业主方要求时,承包单位应提供单据证明所用材料和货物已符合本条第
款的规定。
业主方可发出指示要求承包单位开启已掩蔽的任何工作,以便检查或安排或
进行任何材料或货物(无论是否已安装)或任何已施工工作的任何测试。除非工程
量清单已有规定,或除非检查或测试证明该工作、材料或货物与本合同规定不符,
此等开启或测试的费用(包括事后的修复费用)应加在最终结算金额内。
承包单位须在工程掩蔽前给予业主方最少 2天的预先书面通知去查验。若承包单
位没有发出前述通知,业主不会支付任何开启,测试和修复工作的费用,亦不会给
予因此而所需的任何延期。
6.材料、货物和操作工艺应符合规定、测试和检查(续)
业主方可发出指示将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工作、材料或货物从工地现场
运走。
业主方可以(但不能恶意或无理地)发出指示,要求承包单位解雇工地上的任
何人员及任何表现不理想的分包商。
7.专利权税与专利权
在进行工程量清单或合同图纸所说明或提及的工程中,所有专利权税或因提供
和使用任何专利物品、工艺或发明而需支付的其它金额应被视为已包括在承包
金额内,而且承包单位应保障业主免于承担因承包单位侵犯或被认为侵犯有
关任何物品、工艺和发明的任何专利权所引起的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和其
它费用。但在工程进行中,若承包单位遵照业主方/业主的指示而提供和使用任何
专利物品、工艺或发明时,承包单位不需承担任何侵犯该等物品、工艺或发明专
利权的责任,而且承包单位因此需支付给该专利权的受益人的所有专利权税,损
害赔偿或其它金额应加入最终结算金额内。
8.施工负责人
承包单位必须在工地现场雇用一名具资格的施工负责人,而业主方向其发出的任
何指示应被视为已有效地发给承包单位。
(a)该施工负责人必须具备流利的普通话及能书写中文。
(b)该施工负责人必须由业主方批准并在未得业主方书面同意前不能任意更换。
9.业主/业方主进入工地现场的权利
无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业主/业主方均应有权随时进入工地现场,或承包单位为
执行合同做准备工作的车间或其它地方。
10.工程监督/监理
业主有权委任一家监理公司或由业主方委任一名代表(此后统称“工程监督”),
专责按业主方的指示代表业主对本工程的进度及质量等按建设部门规定的监理
工作执行检查、监督和管理等职务,承包单位应为执行该职责提供各种合理的设
施及协助。若该工程监督向承包单位或其工地现场负责人发出任何指示,则该指
示应属无效,除非该指示属于本合同条件明确授予业主方发出指示的权力范围而
业主方应在工程监督发出该指示发出的七个工作天内以书面确认。若任何该等指
示依此发出和确认,则从确认当日起应被视为业主方的指示。
11.工程变更、暂定金额和指定金额
业主方可发出指示要求工程变更。除获得业主方指示外承包单位不
能擅自做出任何变更,但在特殊情况下,业主方可书面追认承包单位在没有获得
业主方指示前而做出的工程变更。任何业主方要求或获业主方随后批准的工程变
更不会使本合同失效。
本合同条件内所用“工程变更”一词应指合同文件所显示、说明或提及的本
工程在设计、质量或数量上的改变;包括工作的增加、减少或替换,本工程所用
的任何材料或货物的种类或标准的改变。
业主应对工程量清单的指定金额、指定项目暂定单价和暂定金额等项目的使
用发出相关指示,该指示将作为结算的依据。
由业主方要求,继而以书面批准的一切工程变更及承包单位为工程
量清单内的暂定金额所完成的一切工作的费用应由承包单位提供计算明细供业
主方审核、估算及确定。如有需要,当进行该审核工作时,业主方应给予承包单
位在现场做记录和计量工作的机会。
除另有协议外,对工程变更及暂定金额(按前述中标的工作则除外)的费用估值应
符合下列规定:
(a)施工条件及性质与工程量清单内的工作项目类似的工作应以工程量清单内的
单价计算;
(b)在工作不属前述的类似性质或在类似条件下施工时,则应尽可能在合理范围
内以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价作为该项工作的价格换算基础,否则以公平的市场价计
算;
(c)(i)当没有填写该单价时,则以合理的市场日工价格而估价。
(ii)当根据本条第 款(c)项估价的工作有特制材料时,该材料须按成本加包
装、运输、交付的合理市场价格而估价。
(iii)业主方发出指示有关工程之成本价为分包人或供货商发票价目,而此工程
之价格应为此成本价外加百分之一十五(15%)作为承包单位的一般管理费和利
润及税金。
如需根据(c)条评估,必须在任何情况下,在工作施工后的 1天内承包单位应将
注明每日工作用时间(如业主要求,还包括工人名单)和所用机械、材料的单据送
交业主方或其授权代表核实。
11.工程变更、暂定金额和指定金额(续)
(续)
(d)减少项目的估价应以工程量清单内的价格为准,除非当该项减少项目的数量
减少幅度极大而引致改变了任何余下工作项目进行的条件时,则该余下项目的价
格必须根据本款第(b)项规定计算。
(e) 本款所述的任何变更发生后,承包单位须于最迟不超过七天
内书面通知业主,说明其对工期和费用的影响,并于十四天内呈交详细的证据和
资料。若变更发生后的十四天内未收到承包单位的上述文件,或提交的文件不足
以满足评估要求,则该等变更将不会获得费用增加及工期延长;但如该等变更有
费用及工期的减少,则业主有权随时扣回。
(f) 所有因工程变更而增加的费用必须得到业主方指令加以确认,否则业主方有
权不予受理。
(g) 如果由于工程变更造成返工,总承包单位必须立刻通知驻地业主方,并于两
个公历天之内(包括返工当天),准备返工单及证明资料,包括详细标明返工工
作范围的图纸、照片等,供驻地业主方签认后,递交业主方审核。如签认时间超
过两个公历天,总承包单位即自动放弃所有申索返工权利,过期不能追讨。
若承包单位向业主方提出书面申请,而业主方认为工程变更或暂定金额的工
作调整令承包单位蒙受到直接损失和/或支出,同时无法根据本条第 款的估
价规定得到补偿,而且上述申请是在合理期间内提出时,则业主方应自行确定该
损失或费用的款额。任何依此确定的金额应加入合同总价内,若在确定日期后发
出“中期付款证书”,则该金额应加入该证书注明的应付款项内。
12.工程量清单
承包单位须对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价及数量的准确性负责。任何在工程量清单
内有关项目描述或工程量的错误或遗漏将不会导致本合同失效,承包单位须完全
按合同图纸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完成施工。上述错误或遗漏将不被视为工程变更,
承包单位也不会因此而获得任何费用及工期补偿。
在工程量清单内的暂定数量项目的工程量需重新量度计算,但单价
保持不变(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并在合同总价做出调整。
承包单位不得就暂定工程量与实际施工工程量之间的差异而提出补偿利润或工
期的要求。
本工程开办费为包干使用,不会因变更或工程量的变化而调整。
13.合同总价
除根据本合同条件的明确规定外,合同总价无论如何不得以任何方法调整,
除本合同条件第 12条所述,任何错误,无论是计算合同总价时的算术错误还是其
它错误,都应被视为被双方接受。
合同总价为对合同图纸及工程规范的包干价,不应因永久或临时工程的材料
或消耗性储存品价格、燃料或电力价格、运费或保险费、工资或津贴、机械费、
工程计费、税费、货币兑换率升降等变动而调整。
合同总价不应对任何法令、法规、规定或规章的更改或增订而导致的价格升
降而做出调整。
14.尚未安装或现场以外的材料和货物
送抵、置于工地现场或其邻近用于本工程的尚未安装的材料和货物,除用于
本工程外,不得运走,除非业主方已书面同意批准运走,而业主方不应无理
拒绝同意。
承包单位须负责现场内外自己拥有的材料、货物、设备免受遗失和损坏。
承包单位须对其自己拥有的机械、工具、设备或产业负责,它们所受的任何
遗失和损坏皆由承包单位负责。
15.实际竣工和缺陷保修责任
当业主方认为本工程已实际完成,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取得政府部门验收证
书并让业主方满意后应立即发出“实际竣工证书”以资证明。本工程实际竣工在
本合同的一切应用上应被视为在该证书指明的日期发生。
因材料或操作工艺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或因在工程实际竣工前所
有形成的而在本合同条件附录中指定的缺陷保修期内出现的任何缺陷、皱缩或其
它过失,应由业主方在缺陷细目表中指明,并应将该表在不迟于上述缺陷保修期
届满后十四天内送交承包单位,而承包单位应在收到该表后的七天内自费(除非
业主方另有指示则合同总价应相应调整)修复该表指明的缺陷、皱缩和其它缺点。
尽管本条第 款另有规定,业主方可在认为有需要的任何时间
发出指示要求承包单位修复因材料和操作工艺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或因在工程
实际竣工期前形成的而在本合同条件附录中指定的缺陷保修期内出现的任何缺
陷、收缩或其它过失,承包单位应在收到该指示后的七天内遵守要求并自付费用
修补该等缺陷或其它过失(除非业主方另有指示则合同总价应相应调整),但该等
指示不应在保修期届满十四天后发出。
15.实际竣工和缺陷保修责任(续)
如在保修期间出现任何紧急情况或事故而需要立刻处理或抢修的,承包单位则应
立刻采取紧急措施处理或抢修。
当缺陷保修期届满,而业主方认为根据本条第 和第 款而
要求承包单位修复的任何缺陷、收缩或其它过失已经完全修复时,他应就此发出
“保修完工证书”以资证明,缺陷修复竣工在本合同的一切应用上应被视为在该
证书指明的日期发生。
分段竣工的工程的“保修完工证书”亦按上述操作分段个别发出。
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要求承包单位自费修复因在工程实际竣工后出
现的非承包单位所造成的任何损坏,除非业主方签字证实该等损坏是由于工程实
际竣工前的损害所致。
承包单位须在实际竣工后执行任何合同内要求的保养工作。
如果承包单位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完成对缺陷的修补及保养工
作,或若业主方认为修补的工作由其它单位进行较为合适,则业主会雇用其它单
位完成此修补工作,承包单位须补偿业主支付其它单位执行前述修补工作的支出
(此支出包括业主直接支付给其它单位的费用,再加上业主为此工作而产生的
15%的管理费),业主可从应付或届期应付给承包单位的款项中扣除该费用,或将
该笔费用作为债项向承包单位追讨。
16.分段竣工
若在工程实际竣工前任何时间,业主取得承包单位的同意而接收本工程的任何一
部分或多个部分时(任何该等部分在本条下文简称“有关部分”),则无论本合同
任何其它明确或暗示规定:-
在业主接收有关部分即日起二十一天内,业主须发出证书说明他对
有关部分的大概总值的估算,并在执行本条的一切应用上,该总值估算应被视为
有关部分的总值。
在执行本条第 款和本合同条件第 15 条第 ,第 和第
款时,业主接收有关部分之日便视为实际竣工日及有关部份保修期的开始。
当业主方认为根据本合同条件第 15 条第 或第 款他所要
求修复有关部分的任何缺陷,收缩或其它过失已经修复时,便须就此发出有关部
份的“保修完工证书”以资证明。
承包单位应从根据本合同条件第 20 条所购保险的价值内减去有关
部分的总值,而该等有关部分应从业主接收日起由业主单独承担有关上条所指的
任何意外风险。
16.分段竣工(续)
对于在业主接收本工程有关部分以后其它部份工程发生任何延误,
本合同条件第 22条规定的误期损害赔偿金的金额应予以降低,计算方法如下:-
总合同总价–有关部份的总值
总合同总价
x原定误期损害赔偿金
17.转让和分包
承包单位在未取得业主方的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将本合同的全部或
其中任何部分转让给任何人;业主方有权转让本合同,且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
需要向承包单位做出任何解释。
(a)未得业主方书面同意,承包单位不得将本工程整个或任何部分工
程以连工包料或只提供人工方式分包予其它单位执行。业主
代表应有权禁止任何分包商,并应有全权自工程撤除任何分包
商。
(b) 将本工程任何部分分包不能减轻或解除承包单位在本合同
规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单位对任何分包商、分包商的雇员或代理商的
行为、失职和疏忽应作为承包单位自己及其雇员或代理商的行为、失职或疏忽一
样而负全责。
(c)如业主方要求,承包单位应有责任向业主方提供有关在本工程内已被雇用或
将被雇用的任何分包商的详情。
18.人身和财产损害及业主的保障
承包单位须负责和保障业主免于承担来自工程施工或其过程中所引致对任
何人士人身损伤或死亡按照任何政府法令或习惯法而产生的任何费用、责任、损
失、索赔或诉讼;除非有关伤亡是由业主或业主应负责的任何人士的任何行为或
疏忽所致的。
承包单位应负责和保障业主免于承担来自工程施工或其过程所引致对任何
房地产或私人财产的损伤或损害所产生的任何费用、责任、损失、索赔或诉讼。
除非该等损害必须是由于承包单位、其雇员或代理商或任何分包商,其雇员或代
理商的任何疏忽、遗漏或失职所引致的。
承包单位须对其雇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完全的责任。业主对任何不论是承包单
位或其分包商雇用的雇员皆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承包单位须保障业主免
于承担任何有关上述的索偿、要求、诉讼、费用及支出。
19.人身和财产损害保险
在不损及根据本合同条件第 18 条所述对业主保障的责任的情况下,
业主将自行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承包单位可向业主查询有关保
险内容,免赔条款、除外条款等。若承包单位认为有关的保障仍未足够,承包单
位可自行购买所需额外的保险,而有关的费用已包含在承包合同金额中。
雇员赔偿保险
(a) 承包单位需自行负责其工作人员及分包商员工之意外及损
伤。
(b) 业主及其代表将不负任何在法律上有关或由于任何雇员或
其它受聘于承包单位或分包商之人员的任何意外或损伤的赔偿或补偿。承包单位
应保障及维持保障业主免于承担该一切赔偿或补偿及无论任何方面一切有关索
偿、要求、程序、价格、费用及开支。如任何雇员或受聘于本合同工程或有关本
合同之人士(不论是属于承包单位或分包商所聘用)受个人损伤,无论是否索取
补偿,承包单位应立刻通知业主及业主方/业主。
(c) 承包单位应购买保障有关全部雇员及受雇于本合同工程之
其它人员的上述一切赔偿及补偿的责任之保险,及应在本合同工程全段期间为受
聘于承包单位的任何人员继续投保。并在本合同期间,承包单位在业主要求时,
呈交保险单及支付保险金的收据供业主或其代查阅及保存。
(d) 保险单之保障有效期应由本合同开始至工程之保修期完结
及直至无任何此类的进一步工程。
(e) 有关之保险费用和行政费用则由承包单位承担。
20.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在不影响或减轻或免除承包单位根据本合同条件的责任及本合同条件 18 所
承担对业主补偿的责任的情况下,业主将自行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
险。
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承包单位须负责支付保险单的免赔额
及不足部分。
上述保险不需包括:
(a)承包单位所拥有或负责的施工机械和设备的损失或破坏,若承保方接受附加
责任,承包单位可自费投保此等财产。
20.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续)
上述保险不需包括(续):
(b)如本合同条件第 18 条第 款所述承包单位所雇用的员工的损伤或死亡。
承包单位须按本合同条件第 18 条第 款另外投保和维持所需的保险,并遵从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
(c) 材料及货物在送抵工地前的损失或破坏,承包单位须另外投
保和维持所需的保险。
承包单位须积极地遵从保险单和承保方关于解决索偿、追讨损失和防止意外
的一切合同要求,并自费负责因未能遵从的后果。承包单位须负责保险单内规定
的不负责项目或有限制项目的费用,只要它们是属于承包单位在本合同内应承担
的风险或责任。
若因业主所引致工期延长,保险期延长所增加的保险费由业主负责。若非业
主原因所引致工期延长,保险期延长所增加的保险费由承包单位负责。
有关的索偿获承保方接受后,承包单位须迅速地把损坏的工作复原、把损失
了或损坏了的未安装物料替换或修补、迁离和处理任何残砾和继续执行和完成本
工程。所有由保险得到的款项(减去顾问费),按中期付款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
除保险所得的款项外,承包单位不能对损坏工作的复原、未安装物料的替换和修
补、及残砾的迁离和处理,收取其它费用。
21.接收工地现场、开工、竣工和延期
在本合同条件附录中列明的接收工地现场日期(开工日期)当天,承包单位
应随即开始执行本工程工作。承包单位需有规律及勤奋地进行施工并必须在上述
附录指定的竣工日期或之前完成本工程,除非按本合同条件第 23 条和第 32 条第
款(c)项有关延期规定有所延长。
业主方可对本合同的工程或任何部份的施工发出暂缓工作指示。
为了避免工程与其他承包单位的工程交接处的纠纷,在此规定,在时间上较
迟进行交接处施工的承包单位应当自费负责与较早进行交接处施工的承
包单位进行工程联接,如交接处的清洁与表面处理、填充接缝、预留预埋
以及其他所有必需的工作。
承包单位应视察现场并检查其他承包商完成的工程是否达到了要求,承包单
位开始后续工作可以视为分包商承认这些工程是满足要求的。在随后的阶段,承
包单位基于这些工程有缺陷的任何索赔将不被接受并且承包单位应承担所有修
改这些有缺陷的工程的费用。
22. 拖期赔偿金
若承包单位未能在本合同条件附录中所列的竣工日期或根据本合同条件第 23 条
或第 30 条第 款(c)项所定出的任何延长期限内竣工,而业主方发出书面证
明认为该工程应合理地竣工时,承包单位须根据本合同条件附录所列的误期损害
赔偿金赔偿率及本工程整体或任何部份工程未能完成的期间计算及支付赔偿金
额予业主,而业主亦可从根据本合同应付或届期应付予承包单位的金额内扣除该
金额,或将该笔金额作为债项向承包单位追讨。
23.延长竣工期限
当本工程的进度明显地出现拖延时,承包单位必须立即发出书面通知予业主
方列明有关拖延原因,承包单位须评估包括更新有关拖延的预期影响细则及估计
合同竣工日拖延的天数及一切有关的费用,而若业主方认为工程的竣工可能或已
受拖延至超过本合同条件附录指定的竣工日期或超过任何以前根据本合同条件
本条或第 30条第 款(c)项确定的延长期限,而其成因是:-
(a) 不可抗力,或
(b)本合同条件第 20 条款所指的任何一项或多项的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或损坏,
或
(c)民变、暴乱、暴动而波及工程雇用的任何行业或工程所需的任何货物或材料
的准备、制造或运输行业,或
(d)根据本合同条件第 11 条第 款或第 21 条第 款发出的业主方指示,
或
(e)承包单位未有及时从业主方处收到所需的指示、图纸、详图或标高,而承包单
位亦已特别以书面申请要求有关资料。发出该等书面申请的日期,在考虑到
本合同条件附录中指明的竣工日期或根据本合同条件本条或第 30 条第
款(c)项而确定的任何延长期限时,离承包单位需要收到上述资料的日
期并非不合理地太远或太近,或
(f) 根据本合同条件第 6条第 款检验任何工作、材料或货物
(包括由于该开启或测试的继后修复工作),开启任何掩蔽工程作检
查或测试,除非检查或检验显示该工作、材料或货物与本合同规定
不符外,或
(g)遵从本合同条件第 31条所规定或根据该条而发出的业主方指示。
则业主方在可估算出所拖延时间的长短后,尽快以书面方式做出公平和合理的延
长竣工期限。但承包单位必须经常尽最大努力设法防止或减少延误及采取一切令
业主满意的合理补救措施。
由任何天气原因及承包单位的责任及疏忽而引起的延误将不获延长竣工期限。
23.延长竣工期限(续)
在确定承包单位的延长竣工期限时,业主方将一并考虑减少工程的影响。除
非承包单位按合同第 23 款的方式通知业主,并在误期事件发生后两个月内提交
以下(但不限于)资料,否则业主或其代表将不会考虑或批准任何工期延长:
(a) 说明工期索赔原因
(b) 说明使工期索赔成立的相关合同条款
(c) 说明于合同竣工日上增加的延期竣工天数
(d) 用工效分析和进度计划流程图阐述承包单位的工作进度已受到
实质性影响
(e) 用关键路径流程图解释上述(c)和(d)款之内容,并参考签约时
的进度计划进行说明
(f) 承包单位持续地尽最大努力设法防止或减少延误的证据
(g) 承包单位和/或分包商为继续完成工程而使业主方/业主合理满
意所做一切补救工作的证据
(h) 证明工期索赔已于拖期事件或原因发生后一个月内提出
(i) 按业主方之要求提交以下文件副本:工地照片、图纸、工地报
告、来往信函、会议纪要、业主或其代表的指示和命令、发票和收据、交货单、
其它业主方要求提供的资料。
(j) 如一项工期索赔牵涉多个事件,则须单独描述每个事件对工期
的影响,并说明是否同时发生拖延。
上述详细及有证据的申请为承包单位按此条件提交索赔的先决条件。若承包单位
只提交按此条件有意向的通知书,将不会被接纳为符合本条件的要求。若承包单
位未能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期限内提交上述详细资料,承包单位将被视为放弃任
何工期索赔的权力。
在本条款项下批准的任何工期延长将不会影响本合同内任何条款。
24.工程正常进度受到干扰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若在收到承包单位要求工期延长的书面申请后,业主方认为由于本工程或其
任何部分工作实质上受到下列影响,而此等影响令承包单位受到直接损失和费用
而无法根据本合同任何其它规定获得偿还:
(a)承包单位未有及时从业主方处收到所需的指示、图纸、详图或标高,而承包单
位已特别以书面申请要求有关资料。发出该等书面申请的日期,在考虑到本合同
条件附录中指明的竣工日期或根据本合同条件第 23 条或第 32 条第 款(c)
项而确定的任何延长期限时,离承包单位需要收到上述资料的日期并非不合理地
太远或太近;或
(b)根据本合同条件第 6条第 款检验任何工作、材料或货物(包括由于该开启
或测试的继后修复工作),开启任何掩蔽工程作检查或测试,除非检查或检验显示
该工作、材料或货物与本合同规定不符外;或
(c)业主方发出有关对本合同的工程或任何部份的暂缓施工指示。
在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进度如上述变得明显地受到影响后及若承包单位在合理
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则业主方应自行确定该等损失和费用的金额,并随时依此
确定的任何金额加入合同总价内。如在确定前述金额日期后发出中期付款证书,
则该等金额应加入该等证书指明届期应付款项内。
承包单位须在导致损失或费用支出的事故发生后十四日内通知业主或其代
表,在一个月内呈交书面申请(须包括有详细及有证据的一切资料),说明承包
单位索取的损失或费用支出的组成。超过这些期限的时间则视为不合理地过长,
便视为承包单位放弃他索偿的权利。上述详细及有证据的申请为承包单位按此条
件提交索偿的先决条件。若承包单位只提交按此条件有索偿意向的通知书,将不
会被接纳为符合本条件的要求。
本条规定不应损及承包单位可能拥有的任何其它权利和赔偿。
25.业主终止合同
若承包单位违反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即:-
(a)如没有合理原因而在工程竣工前完全中断施工,或
(b)如没有规律和勤奋地进行工程施工,或
(c)如拒绝或持续漠视遵守业主方发出要求他拆除及移走不合规格的工作或材料
或货物的书面通知,而使工程受到实质性的影响,或
(d)如他没有遵守本合同条件第 17条转让及分包的规定,
则业主方可用挂号邮件或有记录的传递向承包单位发出通知,指明其违约事项,
同时若承包单位在收到该通知十四天内继续该失职行为或在其后重复该违约事
项(无论以前曾否重复),则在不损及任何其它权利或赔偿情况下,业主可于该等
持续或重复违约后的十天内用挂号邮件或有记录的传递通知承包单位根据本合
同立即终止其雇用,惟此等通知不应无理或无根据地发出。
若承包单位破产,或与其债权人达成协议或安排,或收到清算令,或通过自
愿清算决议(为重组目的而清算除外),或对其公司或企业已正式委托一名破产管
理人或经理人,或用作短期抵押的财产已被短期抵押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表接管;
则本合同承包单位的雇用必须立即自动终止,但若业主和承包单位或按其情况为
其信托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或经理人达成协议则可恢复和继续上述的雇用。
若承包单位按上述被终止雇用时,在合同未被恢复和继续期间,业主和承包
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应如下:-
(a)业主可雇用或支付其它人士去执行和完成本工程,该等人士可进入工地现场
和使用一切临时建筑物、施工机械、工具、器材和用于工程、送抵和置于工地现
场或邻近的所有材料和货物,并可购买执行和完成工程所需的一切材料和货物。
(b)除因承包单位破产或收到申请清算令或通过自愿清算决议(为重组目的而清
算除外)引起的终止雇用外,当业主要求时,承包单位必须在终止日期的十四天内
将任何为本工程提供材料、货物和/或进行工程施工的权益免费转让给业主,但材
料供货商或分包商应有权合理地反对业主进一步的转让。
25.业主终止合同(续)
(续)
(c)承包单位须在业主方书面要求时(但不在此以前)从工地现场运走属于或由他
租用的任何临时建筑物、施工机械、工具、材料和货物。如在发出任何该等要求
后一段合理期间内,承包单位仍未有执行要求,则业主可(但不负责任何损失或损
坏)运走和出售承包单位的任何该等财产,所得收入在扣除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后的余额则归入承包单位账目内。
(d)承包单位应按下述预留或支付予业主由于终止合同引起对业主的直接损失和
/或损害的金额。直至本款(a)项所述的工程竣工前,业主不应向承包单位作任何
进一步付款,但在竣工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核实有关账目后,业主方应签字证实业
主的合理支出费用及因终止合同引起的业主的任何直接损失和/或损害的金额。
如该等金额加上合同终止日期前已向承包单位支付的款项超过正常情况下竣工
时应付给承包单位的总额时,其差额应为承包单位应付给业主的债务,如该等金
额加上上述款项少于上述总额时,其差额应为业主应付给承包单位的债务。
26.承包单位终止合同
在不损害承包单位可能拥有的任何其它权利和赔偿的情况下,如果:
(a) 业主没有在本合同条件合同条款附录中列明的承兑证书期
内支付承包单位证书中的应付金额,并在收到承包单位用挂号邮件或有记录的传
递的通知,说明根据本合同若业主在收到该通知后 28 天内仍未支付款项则将有
权终止合同,或
(b) 业主干涉或妨碍发出根据本合同应发的任何证书,或
(c)全部或几乎全部未完成工程(除根据本合同条件第 15 条需要进行的工作外)
因下列原因持续地中断进行并超过本合同条件附录指明的时间:
(i)不可抗力,或
(ii)本合同条件第 20 条所指的任何一项或多项的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或损坏;
或
(iii)民变,或
(iv)根据本合同条件第 1 条第 款;第 11 条第 款或第 21 条第 款发
出的业主指示,或
26.承包单位终止合同(续)
(续)
(v)承包单位未能及时从业主收到所需的指示、图纸、详图或标高,而承包单位已
特别书面申请要求该等资料。发出该等书面申请的日期,在考虑到本合同条件附
录中指明的竣工日期或根据本合同条件第 23 条或第 30 条第 1 款(c)项而确定的
任何延长期限时,离承包单位需要收到上述资料的日期并非不合理地太远或太近,
或
(vi)根据本合同条件第 6 条第 款检验任何工作、材料或货物(包括由于该开
启或测试的继后修复工作),开启任何掩蔽的工程作检查或测试,除非检查或检验
显示该工作、材料或货物与本合同规定不符。
(d)业主破产,或与其债权人达成协议或做出安排,或收到清算令,或通过自愿
清算决议(为重组目的而清算除外),或对其公司或企业已正式委托一名破产管理
人或经理人,或用作短期抵押的财产已由短期抵押债券持有人或其代表接管。
则承包单位可用挂号邮件或有记录的传递向业主方发出通知,立即终止其本合同
的雇用,该等通知不应无理或无根据地发出。
工程中断如因承包单位失职行为造成,则本条第(c)款并不适用。
若承包单位按上述终止雇用时,在不损及双方应得的权利或赔偿或本合同条
件第 18 条所述(承包单位或任何分包商在运走其临时房屋、施工机械、工具、
器材、材料或货物前的)责任的情况下,承包单位及业主各自的权利与责任应如
下:-
(a)在不影响本条款内第(b)项(iv)段的规定下,承包单位应合理适当地自工地现
场运走其所有临时房屋、施工机械、工具、器材、材料及货物,并协助其它分包
商进行同样行动。在运走过程中要施行一切预防措施防止本合同条件第 18 条所
指对任何人士和财产的损伤、死亡或损坏(该等伤亡或损坏是承包单位在终止雇
用前须向业主负责的)。
(b)除在此以前根据本合同所支付的金额外,业主应向承包单位支付:-
(i)截至终止日期为止已竣工工程的总值,
(ii)截至终止日期为止已开工而未竣工的工程的总值,其价值则根据本合同条件
第 11条第 款内等同于工程变更。
26.承包单位终止合同(续)
(iii)根据本合同条件第 11 条第 款,第 24 条、及第 31 条第 款规定已
确定的有关直接损失和/或费用的金额(不论在终止日期前或后确定)。
(iv)承包单位为本工程订购的材料或货物并已支付或在法律上规定必须支付的
款项。当业主支付后,所支付的任何材料或货物应转归业主所有。
(v)本款第(a)项迁离的合理费用。
(vi)合同终止引致承包单位的任何直接损失和/或费用。
27.证书和付款
在开工日期起计从第二个月开始每月第二十五号,承包单位须向业主呈交一
份清单列出总实际完成量及其价值(进度款申请书)。业主须于收到上述进度款
申请书后做出合理评估,并发出“中期付款证书”注明业主应付给承包单位的款
额。由业主收到进度款申请至发出付款证书应在本合同条件合同条款附录中指定
的中期付款证书期限内。当承包单位向业主提供该款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
可的完税发票后,应在本合同条件合同条款附录中指定的承兑证书期内获得支付。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否则在“中期付款证书”注明的累计付款金额将不包括
送抵工地现场或邻近拟用于工程的尚未安装的材料和货物的价值。
对本条第 款所指的工作、材料和货物总值,业主可按本合同
条件合同条款附录中指定的“保修金百分率”扣除一部分金额作为保修金。但须
注意此保修金的款额的总数不超过上述附录中指明的保修金限额,或根据本合同
条件按情况适用的第 16条第 款而减少的保修金限额。
根据本条第 款而保留的保修金必须受下列所限:
(a)业主对任何此等保修金的权益只纯为承包单位的信托人(无投资义务),而承
包单位的有关权益则只应受制于本合同授予业主容许其可随时从届期应付予承
包单位的款额内扣除应得款项的有关权利。
(b)在本合同条件合同条款附录中所列明的缺陷保修期届满(指总体保修期)后
或在业主方/业主发出“保修完成合格证书”,取其较迟者;此后业主应在本合同
条件附录中所列明的“承兑证书期”内支付上述余额。
27.证书和付款(续)
(a)本工程的结算须在本合同条件合同条款附录中所列明的最终结算期内完
成,并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前或在本条第 款所述最终证书发出前向承包单位
提供一份工程结算书。
(b)在本工程实际竣工前或其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承包单位应将本合同条件需计
算的一切结算资料及其明细交给业主作审核。
根据本合同条件附录中所指定的缺陷保修期届满后三个月内或在根据本合
同条件第 15 条缺陷修复竣工后三个月内,或当业主收到根据本条第 款(b)
项所提及的文件后三月内(取其最后日期)业主方应发出最终证书注明:-
(a)先前已支付所有款额总和,及
(b)依照本合同条款所需调整后的结算合同总价。
上述两项款额的差额(如有时)应明确地在该最终证书中列明是由业主欠承包单
位的,还是承包单位欠业主的。该项余额,扣除根据本合同授权业主可扣除的款
项后,承包单位应在出示最终证书后二十一天内收取由业主支付该款项,或按其
情况应在业主方发出最终证书后二十一天内作为一项欠款由承包单位支付给业
主。
任何业主发出的证书本身都不应作为结论性的证据以证明任何工程、材料或
货物乃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按本合同条件须由业主支付予承包单位的任何款项,在付款前必须符合以下
先决条件:-
(a)承包单位必须在领取付款前提交业主认可的完税发票后,业主才予以按时支
付,否则付款日顺延。
(b)业主将只支付款项至承包单位于第一次付款申请时指定银行开设的专账账户。
若承包单位要求业主支付款项至其它银行账户,业主可酌情予以办理,但除事前
已获业主书面承诺外,付款期将不予保证,而承包单位须自行承担延迟付款所引
起之利息及/或其它损失。
(c)根据合同条款第 28条,承包单位需提交有效及审批认可的履约保证书。
(d)所有工程变更工作己完全妥善地完成;而所有工程变更引致的增加款项须由
承包单位详列其计算明细并供业主核实。
28.履约保证书
承包单位必须获得一间保险公司或银行与承包单位以不可撤销的履约保证书共
同及个别地以本合同条件附录内指示的金额向业主保证承包单位会正确地履行
本合同。该保险公司或银行及保证书的条件必须经业主认可,而获取保证书的所
需费用应由承包单位负责。
在承包单位提交有效及审批认可的履约保证书前,业主可不支付任何中期付款除
非证书中应付及届时应付予承包单位的金额直至达到本合同条件合同条款附录
中规定的保证金额。当按本合同条件第 15条规定已发出“实际竣工证书”时,则
该保险公司或银行应获解除保证书规定的责任。若本工程按本合同条件第 16 条
第 款已被视为分段实际竣工时,则在业主自由决定下,保证书的金额可按照
业主的决定减少。
如合同期限延长或发生拖延时,保证书必须免费延期。
29.总承包单位提供分包工程的用水、用电及保安等(总包进场前不使用)
(1)按总承包合同规定,在整个工期施工期间,总承包单位应无偿为承包工程在
承包合同施工范围附近无偿提供工程临时用水/用电的接驳点及提供一切看守及
照管服务(如装置临时水,电表供接驳)。承包单位亦应就上述各事项作出相应的
安排。从主要供水/供电接驳点再驳出的管道/线路由承包单位自费负责安装及拆
除。临时用电/用水费用由总承包单方负责。特别是分包工程所需的电力供应,
更须在工程展开前向总承包单位提交准确的用电量申请,并须说明该用电的位置
和使用期以便总承包单位能正确地提供。
(2)承包单位应自费在总承包单位指定的工程现场区域内提供及建筑一切所需
的车间,工棚及为其雇员和工人而设的其它建筑物,并于不再需要时拆除。总承
包单位应同意为该等建造向承包单位提供一切合理的设施。
(3)总承包单位须负责现场之保安及工程之保护包括承包单位之工程项目,总
承包单位须负责所有供货商提供的设备材料的保管,若因总承包单位之保安及保
护措施不足导致任何损坏,总承包单位须要承担一切有关之修补费用包括承包单
位修补之费用。
30.总承包单位对于承包单位的照管(总包进场前不使用)
(1)总承包单位被视为清楚了解承包单位对土建完成面的要求,并应为承包单
位提供照管和合作,并为他们合理进行各自特别的工程在现场提供设
施,以及为上述人员需要免费使用他在现场提供和安装的该等施工机
械、塔吊、棚架、脚手架、梯子、工作台﹑升降设备及保留临时升降
设备使其在施工期间长久使用等酌留费用,提供放线参考点,物料堆
场,安装预埋件,随后修复所有的工种,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后所需恢
复的土建结构、饰面、封洞等工作,帮助卸下他们的施工机械和材料,
提供给他们正常的临时照明和电力、用水,以及所有的守卫、照明、
清理堆放在垃圾堆放区的垃圾等,使用食堂和厕所和建筑现场的一般
设施。若总承包单位、承包单位之间对本条的解释不一致时,业主/业
主方的决定将被视为是最终的和对各方具有约束力的。
(2)总承包单位应为承包单位安排施工时间和方法,并取得有关在钢筋混凝土结
构的留洞、做槽口、凹槽等及其形成所需的详情,并须供给所需尺寸和其
它资料,以使他们可正确地进行施工和避免随后的变更。若由于总承包单
位的责任没有按上述要求在结构工程留洞、做槽口、凹槽、管子槽等,总
承包单位必须自费开孔洞或槽,但若由于承包单位的责任没有按上述执行,
承包单位必须自费开孔洞或槽,若涉及结构工程的割切工作,必須事先获
得业主/业主方的批准。
(3)总承包单位还须免费为承包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
(a) 在所有混凝土工程安装预埋件。此等预埋件是由承包单位供应;
(b) 清理垃圾及接驳水电点至每楼层;
(c) 向施工现场,办公及仓库等提供足量和便利的施工用电用水,包
括现场照明,动力机械设备、施工阶段及所有系统交付业主/业主方之前的有关
调节、测试及验收等所需的施工用水用电量(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由总承包单位负
责)。该等水电的电压及水压更必须达到要求;
(d) 允许合理使用总承包单位设在现场的卫生、电话等通讯设施;
(e) 提供标高、定位点、放线工程参考点;
(f) 作适当的安排,以便承包单位能与总承包单位及各单位共同使用
现场通道与场地,并应提供合理的施工作业空间;
(g) 提供现有的机械装置,并协助进行物料的装卸、起吊及水平向的
运输;
(h) 包括但不限于审核一切运输永久设备通道之楼高及洞口尺寸是
否适当,以确保该等设备运送不会因洞口尺寸及相隔高度不足够而产生延误及阻
碍;
(i) 按要求提供将用作支撑的混凝土底座及方块;
(j) 由各承包单位提出的合理要求、配合工作及照管项目;
(k) 为钢筋混凝土切割之单位进行压土清理及现场清洁工作,清洁工
人需配备适当的防护设备,以符合国家及业主/业主方对工人的安全要求;
(l) 提供在工地上现成有的机械及设备,将运到现场的货物卸到指定
位置,另外,利用现有的机械及设备帮助将其材料及设备等吊放至作业现场;
(m) 为承包单位的已完工程作出适当保护以防损坏,并采取适当的防
火、防风、防雨、防水等措施;
30.总承包单位对于承包单位的照管(总包进场前不使用)(续)
(n) 总承包单位还须负责对承包单位工程完工后的填补与修复工作。
这类工作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
(i) 用水泥砂浆等材料填实设备、框架、套管等与建筑结构之间的缝隙,并达
到所要求之防火等级。
(ii) 在工程移交前将全部工程清理干净(包括安排承包单位清理其承包工程)。
(iii) 进行其它一般所需的修补工作。
(o) 提供以下特别设施:
(iv) 按照承包单位的要求及监察,预埋结构件在混凝土里。
(v) 为建筑物安全所需的围墙、护杆、楼梯井、电梯井、电梯门洞及大面积地
板洞提供及拆走栏杆。
(vi) 提供及拆走足够的工作台至各工作点。
31.战争爆发
倘若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发生战事(不论有否宣战),其间将牵涉中华人民共和
国需要动员国家军队的程度,则业主或承包单位可随时以挂号邮件或有记录的传
递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下承包单位的雇用。
该等通知不得在下列的情况发出:-
(a) 在上述总动员命令发出后二十八天内,或
(b)在工程实际竣工后发出,除非工程或任何其中的部分蒙受到本合同条件第 32
条第 款所述的战火破坏。
在业主根据本条发出或收到通知后十四天内,业主可向承包单位发出指示要
求承包单位按指示执行防护工作或继续工程施工至指定停工阶段为止。而承包单
位应遵从该等指示,有如终止通知尚未发出一样。
如承包单位因其能力控制以外的原因而无法在该等指示发出日期三个月内完成
该指示内有关工作时,他可放弃该等工作。
在业主根据本条发出或收到终止通知十四天后或按工作的个别情况,在完成
或需放弃业主在上款所要求的工作时,则应引用本合同条件第 26 条第 款
(除(b)项(vi)分项外)的规定,承包单位亦应获业主支付根据本条第 款发出
指示所规定执行的任何工作的价格。此等价格应被视为业主要求的工程变更而根
据本合同条件第 11条第 款予以确定。
32.战火破坏*
若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或任何送抵及置于工地现场或邻近拟用于工程尚
未安装的材料或货物蒙受战火破坏时,则无论在本合同内任何其它明确或暗示的
规定:-
(a)该等战火破坏应计算在本合同内任何应付给承包单位的款额内。
(b)业主方可发出指示要求承包单位运走和/或清理任何瓦砾和/或损坏的工作和
/或执行防护工作。
(c)承包单位应修复经战火破坏的工程,并继续工程施工及竣工。而业主应给予承
包单位公平而合理的工期延长。
(d)运走及清理瓦砾或损坏工作,执行防护工作及修复经战火破坏的工程,应被视
为业主方/业主要求的工程变更。
若在上述战火破坏发生后的任何时间,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条件第 31 条发
出终止通知,在该条内所用的“防护工作”一词在该等情况下应被视为包括业主
方/业主根据本条第(1)款(b)项发出指示的有关事项,根据该项的任何指示如在
业主发出或收到终止通知前发出及未被完全遵守时,则应视为根据本合同条件第
31条第 款发出的指示而处理。
对于已成为业主所有的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拟用于工程的任何尚未安装的
材料或货物所受的战火破坏,业主应有权收取政府可能随时拨出发放的任何有关
赔偿。
“战火破坏”于本条件内应指
(a)由于敌方行动或歼灭敌方行动或击退预计的敌方攻击所造成的直接破坏(无
论属于意外与否);
(b)由于当局为防止或减轻上述破坏的影响而采取的措施所造成的直接破坏(无
论属于意外与否);
(c)由于以下成因直接造成的意外破坏:-
(i)当局为防止或阻止敌方任何攻击行动而采取的预防或准备措施;或
(ii)当局按预期的敌方行动而采取涉及陆上工程的任何预防或准备措施。
而在上述任何情况下,所采取措施对财物将有实质上的危害。
但本款第(c)项所述措施将不包括管制灯火灯饰或作训练用途的措施。
*注:如战火爆发,可随时协议为适应环境需要的其它进一步或另外的安排。
33.文物古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管理条例或地方当局之规定,在工地现场或工程施
工过程中发现的全部化石、古物和其它具有意义或价值的物品,应成为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财产,在发现该等物品时,承包单位应立即:-
(a)尽最大能力不骚扰该等物品,及倘若继续施工会危及防止或阻止发掘或运走
该等物品时,则应停止施工;
(b)采取一切为保存该等物品在原位和原状的所需步骤;及
(c)通知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现该等物品和其准确位置。
业主方应就承包单位根据上款报告的该等物品发出有关安排的指示,(在不
损及该等权力一般情况下)该等指示可要求承包单位允许第三方检查,发掘或运
走物品,该等第三方应被视为业主负责的人员而非承包单位。
若业主方认为遵守根据本条第 款的规定或根据本条第
款所发出的指示令承包单位受到直接损失和/或费用,而又无法根据本合同的任
何其它规定获得补偿时,则业主方应自行确定该等损失和/或费用的款额。该确定
的款额应加入合同总价内并列明于中期付款证书的届期应付款项内。
34.诉讼或仲裁
无论是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或工程完成或被放弃之后,业主和承包单位之间,
对合同的解释或对合同有关的任何问题,若有任何争端或歧义(包括所有在本合
同由业主自行决定的事宜,或业主扣押该等承包单位认为应发出的证书,或按本
合同条件 27(5)(a)所述有关工程量量度及价款计算事宜,或按本合同条件 25、26、
31 及 32 所述有关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的事宜),应先友好协商。如无法协商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按照该
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的问题是关于本合同条件第 3条或第 4条所述事宜、或业主方的指
示是否得到本合同授权、或关于证书的发出是否受到不恰当的控制、或因本合同
条件第 31条及第 32条引起的争端或歧义、或除非业主和承包单位一致书面同意,
否则不能在本合同完成或以为完成前、或承包单位雇用终止或以为终止前、或放
弃本工程前进行仲裁。虽然提交了仲裁,承包单位须遵从及继续遵从任何与诉讼
问题有关的业主方指示或决定,直至仲裁有最终结果为止。
35.行贿
承包单位或其代理商或雇员或其代表的任何人须遵守附件《廉洁合同承诺书》,
如果承包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此承诺书,除构成刑事罪行外,还可能导致业主
按第 25条或承诺书第 4条规定采取行动。
合同条款附录
合同条款附录如下:
条款索引
缺陷保修期[自工程实际竣工日起计] 15,16和 28 本承包工程的保修期为二十四个月
建筑工程一切险: 20 业主方将自行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
第三者责任险: 19及 20 业主方将自行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接收现场日期(开工日期) 21 业业主方书面通知
总工期 21 按协议书 AA/1页第 4条规定
拖期赔偿金 22 按 RMB¥**,
一天计算)
延长竣工期限
(a)由于(i),(ii)或(iii)段的原因
三个月
(b)由于(iv),(v),(vi)或(vii)段的
原因 一个月
中期付款证书期限 二十一天
承兑证书期(提交付款证书后起计) 二十一天
保修金百分率 10%
保修金限额 合同总价的 5%(取千位以上之整数)
最终计量和结算期限 12个月
履约保证书金额 28 合同总价的 10%(取千位以上之整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