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
§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涵义
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不同的观点,大致有三种:
一元论
是区分所有权人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的
权利,即专有所有权;另一种观点认为是全体区分所有
权人所共有,即共有权说。
二元论
是由专有部分专有权与共有部分共有权共同组成而形
§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成的一种权利。
三元论
是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
共有权及因共同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三要素构成的一种
特别所有权。
一元论的观点是不科学的。区分所有与共有是不同的:
(1)共有是某项财产为数人所有,所有权主体为数人
它不是一种特殊的所有权形式;(2)共有是一个所有权
客体,而区分所有的客体是数个;(3)共有关系的成立
§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和解散必须由全体共有人达成协议;区分所有权的转让
无须经其他区分所有人同意。
三元论的观点也是不科学的。(1)区分所有权是一项
物权法上的制度,有关区分所有人之间订立管理规约或
住户章程应由合同法调整;(2)区分所有人间因共同关
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是基于财产共有而形成的一种共有
关系,它不涉及身份法上的问题;(3)从实践看,若区
分所有权包括成员权的话,区分所有人在处分其单独所
有部分时,必然涉及其成员资格问题,需征得其他人的
§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同意,这将人为地增加产权纠纷,也不利于交易。
我个人赞同第二种观点。在实际中,我国已采用了建
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做法。如在计算产权面积时,已采用
了区分所有的一些理论。
建筑面积(产权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
建筑面积
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
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包括幢、功能、本层共有建筑面积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物权法规定)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
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
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
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
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
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
让。
§1 建筑物区分所有
二、特征与种类
1、特征
复合性
专有权的主导性
一体性
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
2、种类
纵切型区分所有权
是指一般连栋式或双并式分间所有建筑物。
§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横切型区分所有权
指将一栋建筑物作横的水平分割,使各层分别由不同
的人所有的建筑物。
混合型区分所有权
三、专有部分及专有权
1、涵义及构成要件
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能够明确区分,具有排他性且可
以独立使 用的建筑 物部分。专有部分的存在是区分所有
权成立的基础。构成专有部分须具备三个条件:
§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构造上的独立性
也称物理上的独立性,是指各区分部分有客观明确的
事实区分,即一专有部与另一专有部分须在建筑构造
上能客观地区分其范围。
利用上的独立性
利用上是否具有独立性,依以下标准判断:一是单独
使用,即指建筑物区分部分无须借助其他辅助部分,
即可独立使用。可否单独使用,通常是以该区分部分
有无独立出入门户为判断要素。二是独立的经济效用
§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形式的独立性
即通过登记予以公示并表现出法律上的独立性。但它
是以构造上和利用上的独立为基础的,若构造上和利
用上的独立性不复存在,则法律上的独立性也不存在
2、专有部分的范围
有四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专有部分由墙壁、地板、天花板所
围成的空间。
第二种观点认为,专有部分为达到墙壁、天花板或地
板等境界部分厚度的中心线(即壁心说)。
§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专有部分包含墙壁、天花板、地板
等境界部分表层所粉刷部分(即表层说)。
第四种观点认为,在内部关系上,从表层说;在外部
关系上,如买卖、保险、抵押等关系上,从壁心说。
上述四种观点,以第四种观点为通说。实际上其主要
分歧在于:究竟应将墙壁等部分视为专有部分,或将墙
壁等部分分割成二部分,而成为不同的专有部分。我认
为,共有墙壁既应作为共有财产,又应作为专有财产来
对待。
§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3、专有权
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结构中单独所有权要素,区分产
权人对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四、共有部分及共有权
1、含义及构成
共有部分主要包括三方面:
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
全体区分共有人共有的部分,如消防设施、公共设施
仅为部分区分所有人共有的部分,如楼梯、走廊等
共有权按其成立可分为法定共有权和约定共有权。
§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法定共有权是对在性质上和构造上属于维持建筑物牢
固及安全的必要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约定共有权是指
区分所有人通过规约约定在专有部分上所成立的共有权
上述区分的意义是:法定共有权的行使,必须依本来
的用途行使;而约定共有权的行使可适当变更约定的共
有部分本来的用途。共有权既可以按份共有,也可以是
共同共有。既可是全体共有权,也可是部分共有权。
2、建筑物区分的共有权与一般共有权的区别
从主体上看,区分共有人的身份具有复合性,而后者
§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其身份单一;
从客体上看,区分共有较广泛,后者的客体一般限于
一项财产;
从内容上看,前者较广泛,而后者较简单;
从种类上看,前者可依不同标准有不同的划分,如法
定共有和约定共有,全体共有和部分共有等;后者仅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从权利变动上看,区分共有权的变更、灭失取决于专
有权的变更、灭失;后者取决于共有人的独立行为;
§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前者随专有权转让而转让时,其他区分所有人无优先购
买权,后者一般有优先购买权;
从标的物的分割上看,区分共有的标的物不得请求分
割,后者可请求分割。
3、区分共有权中的几个特别问题
屋顶平台的归属
有二种观点:一是认为应属顶楼住户所有权的范围;
二是应归区分所有人共有。
我认为,若没有特别规定,应归全体区分所有人共有
§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地下停车场不同于一般的空间,它可以成为所有权的
客体,但地下停车场在建筑物内已形式了一定的空间,
且范围明确,可以作为特定物,而单独成为所
有权的客体。它是归区分所有权人共有,还是归开发
商所有?我认为,主要看其成本是否摊入到房屋的成
本中。
关于其使用权问题,从国外来看,停车场按住户的居
住单元予以分配,将其设定为供该居住单元全体住户
专有使用,这实际上是一种物权。我国现行立法尚未
§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规定,停车场的使用一般由住户与开发商通过合同约定
这种债权性的权利,其住户的权利难以保障。因此,法
律应明确规定住户享有地下停车场的使用权。
物权法的规定:建筑物基地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
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
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属于业主共有。
§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基地土地使用权
建筑物基地使用权是一种抽象的权利,但其权利行使
的前提是对土地的实际占有,所以基地使用权是建筑物
权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基地使用权应归全体区
分所有权人共有。
《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
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
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
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
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4、共有部分的专有使用权
专有使用权的客体
包括: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如地下停车场、外墙、屋顶
平台;与某些区分所有人专有部分连在一起的共有部分
如庭院.
专有使用权的设定
(1)根据区分所有人的合意而产生;
(2)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公寓大厦的原始让与人在出售
时,保留了某一部分的所有权(如地下停车场);
(3)区分所有人可将某些共有部分提供给区分所有人
以外的其他人使用。
专有使用权的性质
一种观点认为,专有使用权在性质上为租赁权;另一种
观点认为,专有使用权在性质上为地役权。我认为,
依合同所设定的专有使用权是一种债权。物业共有部
位、共有设施设备设定专有使用权,应经业主大会的
同意,所获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补充专项维
修基金。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ppt#19. 案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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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五、地价的分摊问题
按建筑面积分摊
某部分应分摊的地价数额=[土地总价值÷总建筑面积]
×该部分的建筑面积
某部分享有的土地份额=该部分的建筑面积÷总建面
这种分摊方法的优点是简单、可操作性强;但缺点是
显而易见的。../教学案例 例1
按房地产价值分摊
某部分应分摊的地价数额=[土地总价值÷房地产总价
值] ×该部分房地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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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6%95%99%E5%AD%A6%E6%A1%88%E4%BE%
§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某部分享有的土地份额=该部分的房地产价值÷房地
总价值 ../教学案例 例
2
这种分摊方法克服了不同楼层价格不同却分摊了等量
地价的弊端;但也存在各层建筑物价值不等的缺点。从
理论上说,各层建筑物价值应相等,各层房地产价值不
同,是由土地立体空间位置不同造成的。
按土地价值分摊
某部分享有的土地份额=[该部分的房地产价值-该部分
建筑物价值] ÷[房地产总价值-建筑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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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6%95%99%E5%AD%A6%E6%A1%88%E4%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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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某部分应分摊的地价数额=该部分占有的土地份额×土
地总价值
=该部分房地产价值-该部分
的
建筑物价值
这种分摊方法简单,但土地价值是不断变化的,是否需
要随地价的变化重新进行地价分摊?
教学案例 例3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ppt#16. 【案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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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性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
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住宅共用
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
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
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
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
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
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
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
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
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
单位所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它是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
用而专门设立的一项特别专项基金。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
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3、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
用分摊方式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
用,按照以下规定分摊:
(1)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
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2)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
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
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
面积的比例分摊;
§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3)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
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
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比例分摊;
(4)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
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
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
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
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案例介绍] 某住宅小区业主李某住该小区B幢
1单元顶层,该小区为10年前开发建成的。
2009年房屋屋顶出现渗漏,导致无法居住,李
某在购房时缴纳了维修资金。李某向物业管理
公司提出要求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
物业管理公司说他们手里并没有用于维修房屋
共用部位的资金,无能为力,经了解该小区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划转给该小区业主大会管
理。李某可不可以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
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
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
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建筑
§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业主分户账
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
应当及时续交,补齐不少于首期交存额的30%。
§2 共有和优先购买权
一、共有的定义及特征
共有是指二个或二个以上民事主体对于同一物共同享有
所有权。它有下列特征:
共有的主体是二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但多个主体对共
有物只享有一个完整的所有权;
共有的客体是同一物;
共有人对共有物按份额或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而是所有权之间的
联合。
§2 共有和优先购买权
二、按份共有
也称分别共有,是指二个以上的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分
别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类型。
三、共同共有
1、含义
它是基于共同关系而形成的共有,如夫妻关系、家庭成
员关系等,在共同共有中,共有物并没有份额,各共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
2、共同共有的类型
§2 共有和优先购买权
夫妻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财产是不同的,所谓家庭财产是
指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和各自所有的财产的总和。家庭财
产既包括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也包括家庭成员的个人
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和夫妻共有财产也是不同的。
区分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成员个人财产的意义是:一
是在家庭成员分家析产时,只能对家庭共有财产而不能
§2 共有和优先购买权
个人财产进行分割;二是因在对外经营活动中负有债务
时,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家庭经营的,以
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三是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
为家庭的共同生活和生产需要所付出的开支,由家庭共
有财产负担。../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ppt#3. 【案例2
】
四、优先购买权
1、含义
是指特定人依法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
第三人时,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他人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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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共有和优先购买权
2、优先购买权的主要种类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3、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条件
出卖人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是先买权行使的前提条
件。其他情况不得行使先买权,主要有:
(1)因赠与、遗赠、继承、征收等非买卖转移标的物;
(2)以招标、拍卖方式出卖标的物的;
(3)依强制方式出卖标的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
财产的规定》第16条规定:“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
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
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价,而优
先购买权人不做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
§2 共有和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也是先买权的行使条件。
4、优先购买权的顺位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其他优先购买权;
物权性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债权性的优先购买权。
应注意的问题
(1)数个共有人同时享有相同的优先权时,应由出卖
人决定先买权人;
(2)在数人租用同一建筑物的不同部分时,若在整体
出卖时,承租人无优先购买权。
§3 相邻权
一、相邻权的特征和性质
1、相邻权的涵义
是指二个或二个以上相互毗邻的房地产所有人或使用
人之间,一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
提供便利的权利和接受限制的义务。
2、特征
主体是相邻房地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相邻权的内容十分复杂
相邻权的客体是因行使房地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所体现
的财产利益或其他利益,房地产本身作为客体不常见。
§3 相邻权
3、性质
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是所有权的延伸和对所
有权的一种限制,属于所有权的范畴。因为:
相邻权的规定大都为禁止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
约定加以排除;
相邻权无需登记。
二、相邻权的种类
1、土地相邻权
土地相邻权主要有:
邻地地基动摇或其他危险防免的相邻关系
§3 相邻权
水的相邻关系
包括:相邻的用水关系,相邻的排水关系。
邻地使用的相邻关系
包括:邻地土地的通行关系,相邻土地管线安设关系
营缮的邻地使用关系。
越界相邻关系
包括:越界建筑的相邻关系,越界竹木的相邻关系,
果实越界关系.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ppt#17. 【案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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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相邻权
2、建筑物的相邻关系
相邻使用关系
包括:区分建筑物相邻使用关系,相邻建筑物使用
关系
日照妨害
不可量物侵害
[案例分析]2000年7月,于某等三十九户位于某市
中环线北侧的居民以遮挡阳光、影响通风将位于中
环线南侧的某房地产开发商诉诸法院。据查1999
年,某房地产公司在于某等居民住房的南面相隔中
环线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寓住宅。该公寓住宅
属于高层楼房。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居民以日后建
成的公寓住宅定会影向采光为主要理由,先后到施
工现场、售楼处、及中环线等处进行抗议,不仅造
成房地产公司停工四十余天。该建筑符合市规划管
理的要求,同时也符合国家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
本章参考书目:
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
版社,1995年
思考题: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的权利问题
[案例]某小区开发商在未征得小区业主同意的情形
下,将位于该小区内的1幢宣传为小区会所的独立房
屋出售给了A公司进行餐饮经营。于是业主们分别找
到开发商及A公司进行交涉,要求将该幢房屋的所有
权及使用权交还业主。然而,开发商却表示,尽管
该幢房屋曾经确实打算用作小区会所,但其建筑面
积并未计入业主公摊,在宣传时销售人员也从未承
诺过该幢房屋将归属业主共同所有。因此,开发商
有权对该幢房屋进行出售。
张某住在某住宅大厦临街房的二楼,随着一楼
罗某将自家住房租给外地人作餐饮经营后,张
某的每天都要忍受难闻的油烟和嘈杂的喧哗。
为此,张某还有其他几位邻居都多次找到罗某
协商,希望他能收回房屋重新改作住宅后再进
行出租,但均遭拒绝。而最近一次交涉,罗某
更是拿出了由多数邻居签名同意的文书来作为
拒绝的理由。因此,张某颇感无奈,她不知道
在多数邻居都同意罗某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的情况下,能否要求罗某将住宅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