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管理)信托持股破局
员工持股计划在中国开始
盛行
信托持股破局员工持股计划于中国开始盛行
ESOP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StockOwnershipPlans),简称为 ESOP是指由公司内部员
工个人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股份,且委托公司职工持股会或具有相同职能但名称不同的其它
组织进行集中管理的产权组织形式。“ESOP”的概念率先由美国经济学家、律师路易斯•凯
尔索(LouisKelso)提出来的。双因素理论和分享论是 ESOP的俩大理论基石,ESOP有利于
员工个人利益和企业的长远利益趋于壹致,有利于激发职工做大企业“蛋糕”。正是基于此,
20世纪 50年代末 60年代初 ESOP于美国得以实行,80年代后于西方国家得到了蓬勃发展。
到 90年代,ESOP这个舶来品开始于中国盛行,但由于国内法制环境的特色和企业现状,ESOP
于中国实施先天条件不足,亟待创造性的操作。
壹、国内现行 ESOP的基本操作模式
(壹)基本操作模式
1、资产量化模式
十五大以来,我国推进国民经济和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倡导国有资本有所为有所不为,
鼓励国有资本从壹般竞争性领域退出来。地方政府为加快国企改革步伐,通行的做法是“转
让产权置换单壹国有产权,资产量化补偿置换职工全民身份”,即按工龄、职务、伤残等条
件确定补偿标准,对决定拿钱走人的壹般实施现金置换,但对大多数职工而言,重新就业困
难,加之资产难以变现,采取以资产量化的形式补偿到人,职工以补偿的资产入股,也能够
补充现金认股。如长沙的友谊阿波罗集团、通大集团均是采取资产量化的方式完成改制,实
现 ESOP。
2、职工持股会或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模式
职工持股会是指公司工会指导下从事内部职工持股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
使股东权利且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1992年 5月国家体改委颁布
《股份 XX公司规范意见》“规定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
购外能够向其它法人发行部分股份经批准也能够向公司内部职工发行部分股份但不得超
过公司股份总额的 20%”。职工持股会开始于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中盛行。职工持股会的
资金来源壹般以职工现金出资或借贷出资由职工向企业申请股票抵押,由企业担保申请银
行贷款借给职工,再用职工所得分红仍贷方式解决为主,也有象鄂尔多斯以历年扣留的奖
金、提取部分公益金、福利基金等转为职工持股会注册资金。职工持股会采取向国资局申请
受让国有股的形式完成对目标公司持股。集体企业于改组上市或改制过程中,壹般通过直接
设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集体股的形式和其它战略投资者共同组建新公司,从而完成了
ESOP。如上市公司安塑股份就是这样操作的。
3、公司持股模式
由员工直接出资设立投资 XX公司,象上海宇通客车、佛山塑料采取设立投资 XX公司的
形式收购目标公司股权。另壹种是三产模式主要是指壹些大集团、企业以及壹些机构,由于
拥有许多附属业务,且且利润比较高,出于增加全体员工福利的考虑,创建了员工持股设立
的三产公司,再由这种实业运营公司对目标公司的股权进行收购,如深方大、特变电工。
(二)问题和障碍
1、实施主体的法律障碍。针对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实施的量化持股 ESOP模式,最大问
题是参和主体人数受到《公司法》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如果改制企业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股
东人数要于“2-50”人之间,参和 ESOP的人数超过《公司法》上限要求的,只能用授权股
东的方式解决,实事上股权委托人和授权股东同股不同权,壹是于工商登记上股权委托人没
有作为股东记载;二是委托人只有收益权。处置权,表决权基本丧失,尤其是当授权股东的
意见和委托人真实意思相悖的情况下,授权股东于行使表决权时只能表达壹种意见,必然会
使委托人的真实意愿得不到表达。如果改制企业注册为股份合作制模式,尽管能够解决主体
人数限制问题,但该产权组织形式且没能从《公司法》上找到法律依据,所能凭借的是原国
家体改委 1997年下发的《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的指导意见》,股份合作制从其本质来
见只能是国家实施“国退民进”战略过程中推动国有资本从壹般竞争性领域退出、解决国企
业职工全民身份问题的壹种过渡产权组织形式。当下原登记为股份合作制的公司不少又进行
二次改制,要么改组为私营企业,要么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
采取职工持股会或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模式实施 ESOP的,同样面临法律上的障碍。根
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会团
体法人登记的函》的精神,职工持股会将不再具有法人资格;证监会也明确指出,持股会(工
会)不能再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另外,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会法》的有关规定,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采取公司持股模式的,将受到三个方面的约束:壹是主体人数问题;二是《公司法》对
转投资限制,公司对外投资的比例不能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50%,这就意味着公司壹半的资金
将不能用于投资;三是持续运营的问题。《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
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止连续六个月之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
另外,设立新公司,要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复杂,费时耗资。
2、融资渠道问题。虽然由于长期以来实行不合理的工资制度,公有制企业于历史发展
过程中较多地截留了职工的应得收入,实施 ESOP资金是大问题。壹般做法是从国有股权、
国有资产或企业的工资基金、福利基金、公益金等国有财产或企业公共积累中划出壹定比例
向职工配送。从弥补历史欠账角度见有其合理性,但这毕竟有违法之嫌。目前,我国资本市
场不发达,企业和个人的融资主要靠银行信贷,而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
业银行不允许从事股票业务和信托投资;《贷款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
股本权益性投资,导致国内企业实施 ESOP困难重重。
3、股权流动问题。于国内现行的 ESOP模式下,股权流动性较差。员工作为发起人出资,
进行股权转让时受到关联法律的限制(三年内不得转让),且需要经过验资、工商变更及公
告等复杂手续。
4、多重征税问题。于前俩种模式下,员工获得红利,需经双重征税,壹重是国家向企
业收取所得税,壹重是企业分红给职工,职工交个人所得税;于第三种模式下,先是目标公
司交企业所得税,目标公司分红给壳公司,壳公司又须再交所得税,当壳公司分红个人时,
个人又须交个人所得税,至此已是多重征税。而且于进行盈余分配时,需提取公积金、公益
金等,必然影响股东的实际收益。
二、信托持股破局
我国的《信托法》从 2001年 10月 1日开始施行的。《信托法》界定的“信托“是指委
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
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具有俩个重要的法律特
征,壹是所有权和收益权相分离;二是信托财产相对独立,既区别于委托人的其它财产,亦
区别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信托独具的法律特征,才使信托工具于解决员工持股遇到的主要
障碍和问题上有独到的价值:
(壹)信托参和解决持股主体法律障碍问题
通过资金信托的形式,委托人将所有权让渡于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集中投
资,突破了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不得超过 50人的限制,从而解决了持股主体人数限制的问题。
运用信托财产的相对独立性,信托公司是以自身的名义对外进行投资,从而解决了壹般性公
司持股模式受净资产规模限制问题。同时,也规避了壹般性公司持股模式面临的持续运营问
题。
(二)信托杠杆解决融资渠道和风险问题
信托持股模式,实质上是于信托公司和目标公司员工之间设立了俩层关系,壹层是由信
托公司将资金借贷给目标公司员工,订立资金借贷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目的于于解决
目标公司员工资金不足的问题;壹层是目标公司员工将借贷资金连同自有资金壹且委托信托
公司管理,订立资金信托合同形成信托关系,解决了融资风险和收益不对应问题,降低了资
金借贷的风险。
(三)信托屏蔽作用降低操作风险
信托关系是私法领域民事关系,信托关系是保密的,信托公司成为 ESOP中的法律主体,
实际受益主体的员工能够不被披露出来,这样使目标公司于实施 ESOP过程中回避了不少来
自政策、道德、经济上的风险。如果信托公司和目标公司员工之间设立了资金借贷和信托俩
个合同,员工就把股权收益权保留于信托公司用于清偿借款,这样又比较简单地解决了双重
纳税的问题。
(四)信托公司介入优化目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信托持股有助于解决员工双重角色所造成管理上的困惑,企业和员工股东不直接发生关
系,改由信托公司专业人员代行表决权,有利于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有助于优化目标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信托合约化解受益人变更手续复杂问题
由于受托人是统壹的权益代表,因此受益人的转让完全能够依据信托合同规定的内部协
议,内部完成受益人的变更,从而减少了股东必须进行工商登记变更的繁杂手续,以及和《公
司法》和现行有关法规的冲突。委托人和收益人分离,仍能够很好解决股权转赠、继承问题。
信托持股的壹般运作方式是:目标公司员工以不同的方式将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以股东的身份,将信托资金注入目标公司;然后,信托公司依据和委托人事先
约定的条款,代表受益人(或委托人)行使股东权利,且依法获取公司分红;最后,员工从
信托公司领取信托收益,但如有借贷合同,信托公司会用股权收益先用于清偿信托借贷。当
然,根据不同的企业各自不同的特点和目的,又能够设计出不同的利用信托工具来解决员工
持股的方案。
三、信托持股的壹般解决方案
(壹)委托人问题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
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 200份含 200份,每份合同金
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5万元含 5万元”。委托主体受 200份份额和 5万元资金的限制,但于
操作中对于委托主体超过 200人,每笔低于 5万元人民币的信托可由员工组成信托小组共同
委托,通过受益人的分配来实现。
(二)受托人报酬问题
习惯做法是,先确定上下限信托收益率若实际收益率于此之下,受托人的信托报酬率
为零;若实际收益率高于原定上下限信托收益率之间受托人信托报酬率为俩者差率若为实
际收益率高于原定上限信托收益率,受托人按壹定比例和委托人共享差率。
(三)委托人真实意思表达问题
于重大问题的表决上,信托公司要尊重众委托人的主导意见,于行使表决权前,可采取
先召开委托人座谈会的形式或以问卷调查的形式广泛征询委托人的意见,再行使表决权。
(四)委托人(受益人)的管理
由于信托是内部合约,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变更按合约内部处理,不须向其它机构办理变
更登记手续,这样有利于股权的自由流动和相对集中。
(五)分红问题
信托公司获得分红收益后,按委托人所委托的资金比例将现金存入委托人的银行户头;
如是采取授权委托的形式,信托公司可将红利按事先的约定直接将红利分发到每个委托人、
受益人的户头上,以保证每个受益人的利益。
由此,信托持股利用信托的特殊功能解决了现行 ESOP操作中的障碍。目前,湘计海盾
公司已开我国信托持股之先河,但信托持股于我国毕竟仍是新生事物,仍缺乏相应的公示登
记制度、税收细则、财务账户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信托持股方案仍有待进壹步完善。
本文系 2004年度中南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基金项目资助课题
(作者为中南大学商学院管理科学和工程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