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管理)三类常用
的险种(财产机器损坏险建
筑工程险)
财产保险实务
财产保险概念
1、以财产及有关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必须是能够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产或利益,而无法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
产或利益不能作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如空气、江河、国有土地等。
2、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且经保险 X 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
门鉴定且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
(壹)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五)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3、下列物品壹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壹)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三)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五)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财产保险的分类
财产损失险
企业财产险、家庭财产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农业
保险
责任保险
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既能够在各种财产保险之上附
加承保,如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船舶碰撞责任保险,也能够单独承保,如公众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职业责任险;
信用保险、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是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承保对方信用的壹种保险;保证保险是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
要求投保自己信用的壹种风险;
企业财产保险
对于企业财产险来说,又分为财产基本险,综合险和财产壹切险;
1、基本险承保: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灾难及意外事故引起
的停水、停电、停气的损失;施救、抢救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支出;
抢救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是指已经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所列明的灾难事故,被保险人为
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难蔓延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扩大部分属赔偿范围
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支出:当发生保险范围的灾难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财产损失,对
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2、综合险承保: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飓风、雪灾、雹
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火山爆发、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
行物体坠落;水箱、水管爆裂责任保险、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责任保险(保
险人的赔偿责任仅限于条款中保险责任范围内所列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
责任损失)
3、壹切险既承保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也承保由于意外以及员工操作不当所造成的损
失。自然灾害包括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
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包括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且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
爆炸。
企业财产保险壹切险
财产壹切险除了承保财产险中列明的责任外,对于意外事故及人为造成的损失如偷窃、疏忽、
恶意行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或灭失也予以负责。财产壹切险的保障范围很大,其保险责任
采用除外责任方式,即保险人负责赔偿列明的除外责任以外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
的损失。
财产壹切险的保险财产及费用壹般可包括:建筑物(包括装修)、机器设备、办公用品、仓
储物品、清除残骸费用、灭火费用等。财产壹切险的保障程度比较宽。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
中的各项约定,是保险 X 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在投保了财产壹切险的基础上,经
和保险 X 公司协商壹致,可由保险 X 公司加批若干附加条款,以增加对被保险人的保障程度。
壹、保险标的范围
1、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和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运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和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2、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且经保险 X 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
门鉴定且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
(壹)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五)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3、下列物品壹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壹)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三)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五)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
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 X 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
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
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且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
爆炸。
三、除外责任
保险 X 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壹)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
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三)非外力引起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坏;
(四)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引起其本身的损失;
(五)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过失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损失;
(六)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七)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八)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布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
财产因遭受风、霜、严寒、雨、雪、洪水、冰雹、尘土引起的损失;
(九)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十)固定在建筑物上的玻璃破碎;
(十壹)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被保险
人的亲友或雇员的偷窃;
(十二)公共供电、供气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断引起的损失、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中
断不在此限;
(十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
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十四)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十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十六)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但不包括由于自
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损失;
(十七)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四、赔偿处理
(壹)如果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 X 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和同类财产基本壹致的状况。
(二)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
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和市价的比例计算。如保险所载项目不止壹项时,赔款按
本规定逐项计算。
(三)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保险 X 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保险 X
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四)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保险 X 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
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五)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 X 公司可予
以赔偿,但本项费用和物质损失赔偿金额之和以受损的被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六)保险 X 公司赔偿损失后,由保险 X 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
且且不退仍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
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七)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壹年。
五、理赔指南
壹、发生可能引起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 X 公司,同时采取合
理措施抢救保险财产、防止灾害蔓延,且保护好灾害事故现场及有关帐册、帐簿。保险 X 公
司理赔人员将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定损。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时,仍应立即向公安部门
报案。
二、被保险人在向保险 X 公司提供书面索赔时,应提供下述单证:
1、保险单正本
2、财产损失清单
3、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技术鉴定书,包括:发生火灾,应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发
生盗窃或恶意破坏,应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发生锅炉、压力容器爆炸,应提供劳动部门出
具的鉴定证明;发生雷击、暴雨、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时,
应提供气象部门的证明。
4、救护费用发票
5、必要的帐簿、单据以及其他保险 X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单证、文件。
三、保险 X 公司在收到上述单证后,将迅速审定、核实,若确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将
按照条款中规定的赔偿处理方式进行理赔。
二:机器损坏保险
机器损坏险的概念
机器损坏险是以机器设备为保险标的,以机器设备损坏为赔偿的前提,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
值为承保基础,承担被保险机器再保险期限内工作、闲置或检修保养时,因除外责任之外的
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的壹种保险;
机器损失保险适用于所有安装验收完毕且转入生产运营的机器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机器损失险的特点
保险金额按照重置价值确定
和企业财产保险不同,机器损坏险要求所有投保机器(无论新旧程度如何)壹律按照重置价
值来确定保险金额;而企业财产险是以投保人根据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估定保险金额
承保的损失以电气事故和人为事故为主
例如设计、制造及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工人技术人员操作失误;而对于其他任何
原因引起的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以及暴风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均不负
责
停机退费的规定
在机器损坏险中,锅炉、发电机等连续停工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包括修理,但不包括由于发
生保险损失后的修理),保险人应退仍壹定比例的保险费;
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责任
(1)设计、制造或安装错,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2)工人、技术工人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3)离心力引起的断裂。若由于机器设备多年失修、保养不善、或为了达到某壹目的的长
时间超负荷运转造成的零部件的断裂,不属于保险责任;
(4)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
的损失。可是之上原因造成的火灾或爆炸,不属于保险人的责任
前述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
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及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
的费用;以不超保险金额为限。
4、除外责任
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赔偿:
(壹)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
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
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瓷、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壹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
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
(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
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四)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五)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
(六)火灾、爆炸;
(七)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
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
(八)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九)机动车碰撞;
(十)水箱、水管爆裂;
(十壹)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十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
民众骚乱;
(十三)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十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十五)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
(十六)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财产壹切险和机器损坏险的比较
财产壹切险是保障财产因外部原因造成的损失,而机械事故及人为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的损
失则不在承保范围内。而机器损坏险则能够承保机器设备因设计铸造错误、工人或技术人员
的操作失误、以及各种电气原因事故所产生的损失。机器损坏险和财产壹切险是互相补充、
相互且存的俩个险种,下表是机器损坏险和财产壹切险保障范围的分析比较:
序号 损失原因 机器损坏险 财产壹切险
1
设计、材料、工艺不善 承保 不承保
2
疏忽、操作错误 承保 不承保
3
运行中意外事故 承保 不承保
4
短路、超物理性爆炸(包括锅
炉爆炸)
承保 不承保
5
火灾、闪电 不承保 承保
6
风暴、冰灾 不承保 承保
7
重大天灾、台风、洪水 不承保 承保
8
飞行物体坠落及其他外力碰
撞
不承保 承保
9
偷盗 不承保 承保
提示:机器损坏险对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锅垢
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在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
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以及保单中相关除外责任不负责。
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的类型
工程保险壹般分为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机器损坏险、船舶工程保险和高科技工程
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是以建筑工程项目为保险标的的壹种保险;建筑工程保险适用于民用、工业用
及公共事业用等所有建筑工程项目
安装工程保险是以各种大型机器设备的安装工程项目在整个建筑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
故造成的物质损坏,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的适用范围
建筑工程保险是以建筑工程项目为保险标的的壹种保险;建筑工程保险适用于民用、工业用
及公共事业用等所有建筑工程项目
由于壹个建筑工程项目往往涉及多个经济主体,每个经济主体对建筑工程项目都具有保险利
益,所以建筑工程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不是壹个,而是多个;
工程所有人,即建筑工程最后所有者
工程承包人,即负责承建该项工程的施工单位
技术顾问,即由所有聘请的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和其它专业顾问,代表所有人监督工程
合同执行的单位和个人
其它关系方如贷款银行或债权人
在实务中,由于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式不同,所以其投保人也就不同
全部承包方式。壹般由承包人作为投保人
部分承包方式。可由双方协商,推举壹方为投保人,且在合同中写明。
分段承包方式。应由所有人出面投保建筑工程保险。
施工单位只提供服务的承包方式。由工程所有人投保。
注:由于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不只壹个,而且每个被保险人各有其本身的权益和责任需
要向保险人投保,为避免有关各方相互之间的追偿责任,大部分建筑工程保险单附加交叉责
任条款;即各个保险人之间发生的相互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均可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无需
根据各自的责任相互追偿。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障对象
(壹)、物质损失部分的风险保障项目
1、建筑工程,包括永久性和临时性工程及工地上的物料。包括建筑工程合同内规定建筑的
建筑物主体,建筑物内的装修设备,配套的道路、桥梁、水电设施、供暖取暖等土木建筑项
目,存放在工地上的建筑材料、设备和为完成主体工程的建设而必须修建的、主体工程完工
后即拆除或废弃不用的临时工程,如脚手架、工棚、围堰等。
2、业主提供的物料及项目。它是指未包括在建筑工程合同金额之中的业主提供的物料及负
责建筑的项目。
委付是指当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及由此引起的
各种义务和责任,以书面形式正式转移给保险人,以此作为请求保险人按推定全损赔付的条
件。例如在远洋船舶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船舶的损失已构成推定全损,而且被保险人向保
险人发出委付通知,保险人核实损失情况后,不管接不接受委付,都要按全部损失赔偿;如
果被保险人不提出委付,保险人对被保险船舶的损失只能按部分损失的办法处理,赔偿金额
最好不超过保险金额。
委付必须经保险人同意才有效,保险人只要正式接受委付就不得撤销,同时仍需接受所委付
的财产所有权以及由此带来的各种义务和责任。
推定全损的含义:保险标的受损后且未完全丧失,是能够修复或能够收回的,但所花的费用
将超过获救后保险标的的价值,因此得不偿失。在此情况下,保险 X 公司放弃努力,给予被
保险人以保险金额的全部赔偿即为推定全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