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
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
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
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
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
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
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
中融-北京春光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之
优先级资金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2012202013000901-
中融-北京春光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认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
受托人——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合法信托机构,为了维
护您的利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信托文件前,仔细阅读本风险申明书、《中融-
北京春光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融-
北京春光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优先级资金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独
立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定。
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资金交付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与
其他有相同投资目的的委托人交付的资金加以集合管理运用。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
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
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不可抗
力及其他风险等。受托人承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
大利益服务。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
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1)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
承受能力较强,且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要求的合格投资者
;
(2)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
托计划;
(3)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
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
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委托人在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
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申明人/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签署本风险申明书,表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
,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并表示同意以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中融-
北京春光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优先级信托单位___________份,认购金额
为____________元。
委托人签字(机构委托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1 定义 ......................................................................................................................1
2 信托事务管理人 ..................................................................................................7
3 信托目的 ..............................................................................................................7
4 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8
5 信托单位种类和信托资金的交付 ....................................................................12
6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12
7 信托利益的计算、支付和分配 ........................................................................16
8 相关税费和信托报酬的计提和收取 ................................................................21
9 信托计划的终止和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24
10 委托人的陈述和保证 ......................................................................................25
11 受托人的陈述和保证 ......................................................................................26
12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27
13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27
14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28
15 信息披露 ..........................................................................................................29
16 受益人大会 ......................................................................................................30
17 受托人的解任和辞任 ......................................................................................34
18 风险揭示与承担 ..............................................................................................35
19 违约责任 ..........................................................................................................39
20 保密义务 ..........................................................................................................39
21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40
22 其他 ..................................................................................................................40
23 认购信息 ..........................................................................................................43
附件一:信托受益权条款和条件 .......................................................................45
附件二:赎回信托单位申请书(格式) ...........................................................58
附件三:追加信托资金申请书(格式) ...........................................................60
优先级资金信托合同
《中融-
北京春光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优先级资金信托合同》(“本
合同”)由以下主体于2012年【 】月【 】日在哈尔滨市签署。
委托人:见本合同第23条载明的委托人
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洋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
邮政编码:150090
鉴于:
1.
委托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
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具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愿意参与本合同所述之中
融-
北京春光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受托人集合与委托人具有
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委托人的资金,根据信托文件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以
获取良好的投资收益;
2.受托人为合格的信托业务经营机构,具备发起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
资格。
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以共同信守。
0
1 定义
释义
就本合同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
“本合同”系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编号为2012202013000901的《中融-
北京春光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优先级资金信托合同》及其
附件,包括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合同》”系指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及本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委托人分别与受
托人签署的《中融-
北京春光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优先级资金信托合同》、《
中融-
北京春光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次级资金信托合同》,及前
述合同的附件(包括对前述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的统称。
“《信托计划说明书》”系指《中融-
北京春光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包括对其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文件”系指规定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包括作为其附件的《信托计划说明书》和《认购风
险申明书》)。
“信托计划”系指中融-
北京春光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一项依照受托人与委托人
及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投资者分别签署的《信托合同》设立的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受益权”系指信托计划项下的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系指优先级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优先于次级信托受
益权获得信托利益的信托受益权,具有本合同附件一第2条规定的特征。
1
“次级信托受益权”系指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劣后于优先级信托受益权获得信托利
益的受益权,具有本合同附件一第3条规定的特征。
“信托单位”系指用以表征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的均等份额,以每1元人民币
信托资金所对应的信托受益权为一份信托单位。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包
括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和次级信托受益权对应的次级信托
单位。
“委托人”系指信托计划的投资者,该等投资者于信托计划设立时或信托计划存
续期间通过交付信托资金参与信托计划而获得信托受益权。本信托计划项下的
委托人中,购买并获得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委托人为优先级委托人,购买并获
得次级信托受益权的委托人为次级委托人。
“受益人”系指合法持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加入本信托计划时,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信托受益
权转让后,为以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人。其中持有优先级信
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优先级受益人,持有次级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次级受益
人。
“受托人”系指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为信托计划的受托人。
“受益人大会”系指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受益人组成的议事机构。
“信托资金”或称“信托本金”,系指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信托计划投资的
资金。
“信托计划资金”系指委托人以及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投资者向受
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总额。
“信托财产”系指信托计划资金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资金管理、
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2
“保管人”或称“保管银行”,系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信托专户”或称“信托财产专户”系指受托人在保管银行为本信托计划而开立的
人民币账户(账号:36410188000280960;开户行:光大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该账户用于归集、存放本信托计划项下
的全部资金和支付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
“信托募集账户”系指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账号:7596018
8000072951;开户行:光大银行哈尔滨和平支行;账户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该账户用于归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系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行
账户。
“信托利益”系指受益人因持有信托受益权而取得的受托人分配的信托财产。受
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总额为信托财产总额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税费后的余额。
“信托收益”系指受益人取得的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扣减其对应的信托资金后
的增值部分。其中,预期信托收益,指按照各类信托单位所对应的预期收益率
及其实际存续天数计算的金额。
“信托计划成立日”系指本合同第款规定的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
“信托计划终止日”系指发生本合同第款的情形导致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系指信托计划成立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之间的期间。
“推介期”系指为设立本信托计划,向投资者推介本信托计划并募集资金的期间
。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计划募集情况对推介期进行调整,并通过《信托合同》
确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委托人进行披露。
3
“优先级受益人年化预期收益率”系指优先级受益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每信
托年度的年化预期收益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满一个
信托年度,受托人可调整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年化预期收益率。调整后的优先级
信托单位的年化预期收益率应在满信托年度前至少三十日通过《信托合同》确
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委托人进行披露。
“认购”系指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投资者交付资金购买信托计划设立时发行
的信托单位的行为。
“申购”系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投资者交付资金申请购买受托人发行的信托计
划项下信托单位的行为,包括未持有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投资者申请购买
信托单位、加入信托计划的行为和已持有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受益人申请
追加信托资金的行为。
“信托单位取得日”系指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各类受益人取得相应信托单位的日期
,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从该日(含该日)起开始计算。就信托计划成立时认
购的信托单位而言,其信托单位取得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就信托计划存续期
内申购的信托单位而言,其信托单位取得日为对应的申购开放日。
“申购开放日”系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投资者/已持有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可申购对
应类别信托单位之日,为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满一个信托年度之日。如该日
为非工作日,则申购开放日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
“申请赎回”系指优先级受益人根据《信托合同》约定要求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
、回购优先级信托单位的行为。
“赎回开放日”系指优先级受益人可申请赎回其持有之优先级信托单位之日,为
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满一个信托年度之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顺延至最近
一个工作日。优先级受益人其持有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在某一赎回开放日未申请
赎回的,不影响其在后续的赎回开放日享有的申请赎回的权利。
4
“优先级信托单位被宣告到期”系指春光房地产按照《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合同
》之约定或经受托人书面同意提前偿还的部分信托贷款本金金额大于届时申请
赎回的优先级信托单位总份数对应的信托资金金额时,受托人宣告份数与该差
额部分(春光房地产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金额-
届时申请赎回的优先级信托单位总份数×1元)相等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到期,该
等被宣告到期的优先级信托单位于被宣告到期日退出信托计划,
不再存续,并于宣告到期优先级信托利益支付日进行相应信托利益的分配。优
先级信托单位被宣告到期的顺序是:受托人将届时持有优先级信托单位份数小
的受益人所持优先级信托单位份数优先宣告到期。在届时受益人所持优先级信
托单位份数相同的情况下,将认购资金后到达信托募集账户的受益人所持优先
级信托单位优先宣告到期。
“春光房地产”系指北京春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标的物业”系指春光房地产合法所有的首邑上城商业,其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
X京房权证兴股字第004181号,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京兴国用(2006
出)第092号。标的物业对应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以《
房屋抵押合同》约定为准。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合同》”系指受托人代表本信托计划与春光房地
产签署的编号为2012202013000902的《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合同》。
“《房屋抵押合同》”系指受托人代表本信托计划与春光房地产签署的编
号为2012202013000903的《房屋抵押合同》。
“《保证合同》”系指受托人代表本信托计划分别与保证人北京春光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王启春签署的编号为2012202013000904、2012202013000905的
《保证合同》。
“年度核算日”系指受托人核算未申请赎回或经受托人确认不予赎回的优
先级信托单位、或未被受托人宣告到期的优先级信托单位期间预期信托收益、
核算受托人信托报酬的日期,为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满一个信托年度之日,若
该日为非工作日的,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
“核算期”系指就未申请赎回或经受托人确认不予赎回的优先级信托单位
而言在每一年度核算日时前一年度核算日(含该日)至本次年度核算日(不含
5
该日)之间的期间,但就任一优先级受益人持有的优先级信托单位而言,第一
个核算期的起始日为其持有的优先级信托单位的信托单位取得日。
“支付日”系指受托人向受益人支付信托收益/信托利益之日,就未申请赎
回或经受托人审核未确认赎回的优先级信托单位而言,其每一核算期的信托收
益的支付日为对应的年度核算日后十个工作日内的任一日(“优先级收益支付日
”);就经受托人审核确认赎回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其信托利益的支付日为对应
的赎回开放日后十个工作日内的任一日(“赎回优先级信托利益支付日”);就
经受托人审核确认被宣告到期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其信托利益的支付日为对应
的宣告到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的任一日(“宣告到期优先级信托利益支付日”)
,信托计划终止的,所有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的支付日为信托计划终止后十个
工作日内的任一日(“支付日(终止)”)。
“贷款发放日”系指受托人按《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合同》所述向春光房
地产发放贷款之日。如果信托计划成立日与贷款发放日不一致,则以信托计划
成立日为贷款发放日。
“结息日/付息日”系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起每满12个月之日及贷款
到期日。结息日/付息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则结息日/付息日提前至该日前
的第一个工作日。
“《追加信托资金申请书》”系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根据已生效的《信托合同
》而持有某类信托单位的受益人申购同类信托单位时,与受托人签订的、关于
追加该类信托资金的文件,包括《追加优先级信托资金申请书》和《追加次级
信托资金申请书》。《追加信托资金申请书》的内容与格式参考《信托合同》
附件;但受托人另行制定《追加信托资金申请书》内容与格式的,则以最新的
《追加信托资金申请书》之内容与格式为准。
“《赎回信托单位申请书》”系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优先级受益人申请
赎回其持有的优先级信托单位时,向受托人提交的载明赎回的优先级信托单位
份额的书面文件。《赎回信托单位申请书》的内容与格式参考本合同附件;但
受托人另行制定《赎回信托单位申请书》内容与格式的,则以最新的《赎回信
托单位申请书》之内容与格式为准。
“工作日”系指受托人的正常营业日(不包括中国的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
6
“信托季度”系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该日)起每满3个月的期间。
“信托年度”系指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含该日)起每满十二个月的期间
。
“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银监会”系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系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
文件。
其他定义
本合同中未定义的词语或简称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或其他信托文件中
相关词语或简称的定义相同。
除非其他信托文件中另有特别定义,本标准条款已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在
其他信托文件中的含义与本合同的定义相同。
2 信托事务管理人
受托人
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
联系人:臧云聪
电话: 13897900404
传真: 024-31379500
保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7
住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56号
联系人:杨淼
电话:024-83255868
传真:024-83255723
3 信托目的
全体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同意将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金委托
给受托人设立信托计划,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
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进行集合运用,信托计划成立时所募集的全部
信托资金将用于向春光房地产发放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信托计划申购
开放日所募集的信托资金将主要用于解决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流动性安
排,维持信托计划规模的相对稳定。受托人将以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受益
人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为受益人获取投资
收益。
4 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信托计划的名称
本信托计划的名称为“中融-
北京春光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投资者范围
信托计划的投资者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并具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合格投资
者资格。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超
过五十人,但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和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含本数)以
上的自然人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8
信托计划的规模
本信托计划拟募集资金规模预计为人民币贰亿零叁佰伍拾万元整(小写
:¥203,500,元)。其中优先级信托资金规模不超过人民币壹亿柒
仟万元整(小写:¥170,000,元),次级信托资金规模不低于人民
币叁仟叁佰伍拾万元整(小写:¥33,500,元)。信托计划成立时
募集资金规模以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实际募集资金规模为准。
信托计划成立时,全体优先级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优先信托资金”
)与全体次级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次级信托资金”)的比例不得高
于9:1。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因发行优先级信托单位导致优先信托资金与
次级信托资金之比高于9:1,不视为违反本条规定,但受托人有权根据信
托财产管理情况依法调整优先信托资金与次级信托资金比例并要求次级
受益人追加购买次级信托单位并交付相应的信托资金以符合该等比例要
求。
信托计划的成立
信托计划推介期自【2012】年【7】月【20】日(含该日)至【2012】年
【8】月【20】日(含该日)。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推介情况调整推
介期的终止日期,并通过《信托合同》确定的披露方式进行披露。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将发行优先级信托单位和次级信托单位。
在推介期内,信托计划在如下条件均获得满足时由受托人宣布成立:(
A)信托计划资金金额达到人民币贰亿零叁佰伍拾万元整(小写:¥203,
500,元),或信托计划资金金额与人民币贰亿零叁佰伍拾万元整(
小写:¥203,500,元)差额在人民币壹佰万元(小写:¥1,000,000.
00元)幅度内的;(B)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自
然人投资者不超过50人;(C)优先级信托资金规模不超过人民币壹亿
柒仟万元整(小写:¥170,000,元),次级信托资金规模不低于人
民币叁仟叁佰伍拾万元整(小写:¥33,500,元),优先信托资金
和次级信托资金的比例不超过9:1;(D)《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合同》、
《房屋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交易文件已签署并生效,相关房屋
抵押登记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信托计划成立日为受托人宣布本信托计划
成立之日。
在推介期届满之日,若上条所述的信托计划成立条件仍未获得满足,信
9
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应于推介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认
购资金返还委托人,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届时有效的金融机构人
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基准利率”),向委托人支付该笔资金自向受
托人交付日(含该日)至受托人返还给委托人之日(不含该日)期间内
的利息,返还该等款项所需银行划付费用直接从该等款项中扣收。受托
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就本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
任。
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募集账户(含该日
)至信托计划成立日(不含该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
民币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归属于对应的受益人,由受托人在向
对应的受益人首次分配信托利益/信托收益时支付至该等受益人信托利益
分配账户。
信托受益权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和次级信托受益权。
各类信托受益权的条款和条件详见本合同附件一《信托受益权条款和条
件》。
信托计划的期限
本信托计划的预计存续期限(“预计存续期限”)为8年,自信托计划成立
之日起算。
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本信托计划可以延长信托计划期限,信托计划
期限延长至信托计划延长期限届满之日:
(1) 受益人大会决议延长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的,信托计划预计存
续期限延长。
(2) 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包括根据本条(1)延长的期限,下
同)届满之日,信托财产尚未完全变现且现金部分不足以支付届
时预计应予支付的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的,信托计划进入
延长期(“延长期”),受托人在信托计划预期存续期限届满之日
不支付信托利益,信托计划期限自动延长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
日或虽未完全变现但变现所得已足以支付支付日(终止)预计应
10
予支付的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受托人决定不再变现信托
财产之日止。
(3) 发生本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延长的情形
的,信托计划期限延长。
根据本合同第款,本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类信托受益权的存续期限见本合同附件一。
信托受益权的的继承/承继、转让及赠与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
自然人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继承,机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
权可以承继。信托受益权发生继承/承继的,继承人/承继人应提交:继承
/承继法律文件、《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证明被继承人
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证明信托受益权发生合法承继的有效法律
文件及复印件以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信托受益
权继承/承继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信托受益权发生继承/承继的,受托人不收取办理信托受益权继承/承继确
认手续费。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信托计划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可以转让,次级信托受益权不得
转让。
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受益人仅可以向《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
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
(2)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3) 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信托受益权转让确认手续
11
转让双方应持《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受益权转让协议
以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
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受益人转让信托单位的,受托人不收取办理转让确认手续费用。
信托受益权的赠与
本信托计划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可以赠与,次级信托受益权不得赠与。受
赠人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赠与人不得将优先级信托受
益权向自然人拆分赠与,机构不得将其持有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赠与自
然人或向自然人拆分赠与。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受赠人应无条件接受本合
同对受益人的全部规定。
信托受益权赠与确认手续
赠与人和受赠人应携带原《信托合同》、赠与人和受赠人身份证明文件
、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其他证明赠与法律关系的书面法律文件以及受托
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
不能对抗受托人。
受益人赠与信托单位的,受托人不收取办理赠与确认手续费用。
5 信托单位种类和信托资金的交付
信托单位种类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划分为优先级信托单位和次级信托单位。
本合同项下委托人认购(申购)的信托单位为优先级信托单位。
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金额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每个委托人认购(申购)优先级信托单位、次级信托
单位的信托资金规模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本合同项下委托人认购信托
单位应缴纳的信托资金数额见本合同第23条的约定。
本信托计划项下每份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价格为1元,即委托人所交
付的每1元信托资金对应1份信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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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资金的交付
优先级委托人和次级委托人应根据受托人的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将其
各自与受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中约定的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信
托资金支付至信托募集账户。
6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信托计划资金的投向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应由受托人纳入信托计划资金的范围,由受托人
以自己的名义集合管理、运用和处分,受托人以第条约定的方式运
用和处分信托计划资金。
受托人应按照下述方式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本信托计划设立后,受托人代表本信托计划以自己的名义管理、
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信托计划依法以信托计划成立时所募集的全部信托资金向春光房
地产发放贷款,用于置换标的物业负债性资金以及装潢、维修等
费用支出。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运行、管理情况,增设申购日,并将申
购开放日募集信托资金用以解决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流动性安排
,维持信托计划规模的相对稳定。
信托专户中若存有闲置资金,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
金、债券、债券型基金和央行票据等低风险高流动性金融产品以
及安全性较高、期限适合的银行理财或信托理财产品。
信托财产
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产:
(1) 信托计划资金;
(2) 信托计划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形成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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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之管理原则
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
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或使信托资金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
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其他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务,不得
与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相抵销。
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专户,并单独核
算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来源、运用与损益,确保本信托计划项下
的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账核算。
信托财产之投资管理
委托人同意,由受托人以本信托计划成立时募集的全部信托资金用于向
春光房地产发放贷款,用于置换标的物业负债性资金以及装潢、维修等
费用支出。为此,受托人与春光房地产签署了《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合
同》。
在满足《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合同》约定之放款条件时,受托人将以本
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向春光房地产发放贷款。该期贷款的期限
为八年,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起计算。春光房地产须按照《经营
性物业抵押贷款合同》的约定,于每个结息日/付息日支付当期利息和偿
还部分信托贷款本金。信托贷款到期、信托贷款提前到期或提前还款,
利随本清。在出现《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情形时,受托人
有权要求春光房地产提前清偿全部信托贷款本息。有关信托贷款的具体
事宜,由受托人与春光房地产签署《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合同》予以明
确。
春光房地产应于贷款发放前在受托人认可的银行开立资金归集监管账户
,专项用于归集标的物业的租金收入及其他收入。
为确保信托目的的实现和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安全,本信托计划
采取如下保障措施:
14
(1) 春光房地产以其合法所有的标的物业的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分摊的
土地使用权为其足额偿还信托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有关抵押的具体
事宜,由《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约定;
(2) 保证人北京春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启春为春光房地产的该笔信
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有关连带责任保证的具体事宜,由《保
证合同》予以约定。
(3) 受托人有权根据本信托计划项下担保措施落实情况,调整或变更本
条约定的担保措施。
信托财产之变现期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若截至某一年度核算日/赎回开放日,因任何原因(
包括但不限于次级受益人未按照受托人要求交付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财
产专户内的现金余额不足以支付该等日期对应的支付日预计应予支付的
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的,本信托计划自该等情形发生之日进入变
现期(“变现期”)。
信托计划进入变现期的,则前述年度核算日/赎回开放日对应的支付日不
支付相应的信托收益/信托利益,受托人自变现期开始之日即开始以市场
公允价值尽快变现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变现完毕之日
,或虽未完全变现但变现所得已足以支付支付日(终止)预计应予支付
的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受托人决定不再变现的,则变现期结束
,信托计划终止;若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或经受托人决定或受益人大
会同意延长的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信托计划已进入变现期且尚未结
束,则信托计划期限自动延长至变现期结束之日。
管理权限
受托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忠诚、谨慎的原则管理信托财产
,并根据这一原则决定具体的管理事项。
受托人的管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1) 根据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运用并管理信托财产;
(2) 依据信托文件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信托计划保管人,如认为保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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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信托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立即予以纠正;情
节严重的,应呈报中国银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信托计划投资者的利益;
(3) 在信托计划保管人更换时,选任新的保管人;
(4) 依照法律规定为受益人的利益行使因信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5) 以受托人的名义,代表受益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6) 选择、更换律师或其他为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7)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托人因自身或其代理人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
信托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信托资金的保管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委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担任保管人,将信托专户设定为保管账户,由保管人对保管账户内全部
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进行保管。
具体保管事宜,由受托人和保管人另行签署《保管协议》(“《保管协议
》” 具体协议名称以受托人和保管人签署的协议名称为准)进行约定。
7 信托利益的计算、支付和分配
信托利益的计算
受托人负责核算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所应取得的信托利益。
全体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 =
信托财产-信托费用-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
优先级受益人信托利益的计算
信托计划成立时优先级信托单位年化预期收益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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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0万元人民币≤每一优先级受益人委托的信托资金金额<30
0万元人民币,年化预期收益率为9%;
(2) 300万元人民币≤每一优先级受益人委托的信托资金金额,年
化预期收益率为10%。
优先级受益人委托的信托资金金额=该优先级受益人持有的优先级
信托单位份数×1元,因优先级受益人申购或赎回优先级信托单位
、所持相应优先级信托单位被宣告到期而导致其委托的信托资金
金额变化并引起适用的年化预期收益率变化的,其年化预期信托
收益/预期信托利益分段计算。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满一个信托年度,受
托人可调整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年化预期收益率。调整后的优先级
信托单位的年化预期收益率以受托人网站()上通知为准。该等
调整适用于所有优先级信托单位,包括信托计划成立时发行的优
先级信托单位以及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行的优先级信托单位。
就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发行的优先级信托单位而言,其信托单位取
得日的年化预期收益率为届时受托人公布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年化
预期收益率。
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个年度核算日核算截至该年度核算
日的一个核算期内优先级信托单位的期间预期收益(“期间预期收
益”)。
期间预期收益计算公式:
每一优先级受益人截至某一年度核算日的一个核算期的期间预期
信托收益=该优先级受益人持有的优先级信托单位份数×1元×该优
先级受益人适用的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年化预期收益率×对应的核算
期的实际天数/360天
其中,对应的核算期的实际天数系指前一年度核算日(含该日)
至本次年度核算日(不含该日)之间的实际天数,但对任意优先
级受益人持有的优先级信托单位而言,第一个核算期的起始日为
其持有的优先级信托单位的信托单位取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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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终止(含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时,应核算优
先级受益人的预期信托利益。每一优先级受益人于信托计划终止
时的预期信托利益=该优先级受益人持有的优先级信托单位份数×1
元×该优先级受益人适用的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年化预期收益率×信
托计划终止日前最近一次年度核算日(含该日)至信托计划终止
日(不含该日)之间的实际天数÷360天+该优先级受益人持有的优
先级信托单位份数×1元,若该等优先级受益人持有的优先级信托
单位存续期间未曾进行过前述期间预期收益的核算,则前述公式
中“信托计划终止日前最近一次年度核算日”应替换为“该等优先级
信托单位的信托单位取得日”。若某一优先级受益人届时持有的优
先级信托单位的信托单位取得日不同的,则其预期信托利益根据
其持有的优先级信托单位的信托单位取得日的不同,按照前述原
则分别计算。如因借款人违约导致信托计划终止(含信托计划提
前终止或延期终止),且受托人(作为贷款人)已按照《经营性
物业抵押贷款合同》约定收取了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款项
的,前述“信托计划终止日前最近一次年度核算日(含该日)至信
托计划终止日(不含该日)之间的实际天数”,按360天的整数倍
计算,即不满按360天的,按360天计算;超过360天,不满720天
的,按720天计算,以此类推。
对经受托人确认于优先级信托单位的赎回开放日赎回的优先级信
托单位,以受托人确认其赎回的优先级信托单位份额为基数核算
预期信托利益。
每一优先级受益人持有的经受托人审核确认赎回的优先级信托单
位预期信托利益=该优先级受益人持有的经受托人审核确认赎回的
优先级信托单位份数×1元+该等优先级信托单位最近一次年度核算
日至对应的赎回开放日之间的预期信托收益。预期信托收益=该优
先级受益人适用的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年化预期收益率×该优先级受
益人持有的经受托人审核确认赎回的优先级信托单位份数×1元×该
等优先级信托单位的最近一次年度核算日(含)至对应的赎回开
放日(不含)之间的实际天数÷360天。若该等优先级受益人持有
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存续期间未曾进行过前述期间预期收益的核算
,则前述公式中“最近一次年度核算日”应替换为“信托单位取得日
”。
18
对经受托人确认被宣告到期的优先级信托单位而言,以受托人确
认其被宣告到期的优先级信托单位份额为基数核算预期信托利益
。
优先级信托单位被宣告到期的顺序是:受托人将届时持有优先级
信托单位份数小的受益人所持优先级信托单位份数优先宣告到期
。在届时受益人所持优先级信托单位份数相同的情况下,将认购
资金后到达信托募集账户的受益人所持优先级信托单位优先宣告
到期。
每一优先级受益人持有的经受托人确认被宣告到期的优先级信托
单位预期信托利益=该优先级受益人持有的经受托人被宣告到期的
优先级信托单位份数×1元+该等被宣告到期的优先级信托单位最近
一次年度核算日至对应的被宣告到期日之间的预期信托收益。预
期信托收益=该优先级受益人适用的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年化预期收
益率×该优先级受益人持有的经受托人被宣告到期的优先级信托单
位份数×1元×该等优先级信托单位的最近一次年度核算日(含)至
对应的被宣告到期日(不含)之间的实际天数÷360天。若该等优
先级受益人持有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存续期间未曾进行过前述期间
预期收益的核算,则前述公式中“最近一次年度核算日”应替换为“
信托单位取得日”。
次级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的计算
次级受益人持有的次级信托单位不设年化预期收益率,信托计划存续期
间不进行年化预期信托收益的核算。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以支付完
毕信托费用并向优先级受益人分配完毕信托利益后的剩余信托财产为限
,向次级受益人进行分配。
年化预期收益率仅为受托人对受益人预期可取得的信托收益的测算,并
不构成受托人对受益人在信托计划项下的投资收益的任何形式的承诺或
者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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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收益/利益的支付
除非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否则:
就未申请赎回或经受托人审核未确认赎回的优先级信托单位而言
,其每一核算期的信托收益于对应的优先级收益支付日予以支付
;
就经受托人审核确认赎回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其信托利益于对应
的赎回优先级信托利益支付日予以支付;
就经受托人审核确认被宣告到期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其信托利益
的支付日于对应宣告到期优先级信托利益支付日;
信托计划终止时,就全部信托单位而言,其信托利益于支付日(
终止)予以支付。若年度核算日、赎回开放日、宣告到期日三者
或三者之中的任意二者发生重合的,则其对应的支付日应视为同
一支付日。
信托财产的分配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的任一支付日(即不含支付日(终止)),信托财产
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若任一支付日下述某一项所涉款项无需分配的
,直接进入下一项的分配,若同一项中涉及两类信托单位,但任一支付
日仅有一类信托单位需分配相应的信托利益的,仅分配该类需分配的信
托单位的信托利益:
支付根据《信托合同》和法律法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规
费;
同顺序(按照应受偿金额的比例)支付信托报酬及其他各项信托
费用;
同顺序(按照依据《信托合同》计算的优先级受益人持有的未申
请赎回和/或经受托人审核未确认赎回的优先级信托单位期间预
期收益、经受托人审核确认予以赎回的优先级信托单位的预期信
托收益和/或经受托人宣告到期的优先级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收
益的比例)分配未申请赎回和/或经受托人审核未确认赎回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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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级信托单位、经受托人审核确认予以赎回的优先级信托单位、
经受托人宣告到期的优先级信托单位之信托收益,直至受益人获
得分配的信托收益达到根据本合同计算的未申请赎回和/或经受
托人审核未确认赎回的优先级信托单位期间预期信托收益、经受
托人审核确认予以赎回的优先级信托单位预期信托收益;同一类
型的优先级受益人可分配的信托收益,按照经受托人核算的各优
先级受益的预期收益的比例进行分配;
同顺序(按照各自对应的信托本金的比例)分配被宣告到期的优
先级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本金、经受托人审核确认赎回的优先级
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本金。
于支付日(终止),信托财产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若支付日(终止
)下述某一项所涉款项无需分配的,直接进入下一项的分配,若同一项
中涉及两类信托单位,但支付日(终止)仅有一类信托单位需分配相应
的信托利益的,仅分配该类应需分配的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
支付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规费;
同顺序(按照应受偿金额的比例)支付信托报酬及其他各项信托
费用(已付的保管费除外);
同顺序(按照根据《信托合同》计算的预期信托利益的比例)分
配届时存续的优先级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直至受益人获得分配的
信托财产金额达到根据本合同计算的该等信托单位于信托计划终
止时的预期信托利益;
如果第条至第条没有足额实现的,本项不进行分配;
如果第条至第条足额实现后还有剩余财产的,全部按
照次级受益人持有的次级信托单位的比例分配给次级受益人。
信托利益分配原则上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信托计划终止时,在以现金
形式分配完毕优先级委托人的信托利益后,可以以原状将剩余信托财产
向次级受益人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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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相关税费和信托报酬的计提和收取
信托费用及信托税费、规费
信托费用及承担: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
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费用包括下列三项内容: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含信托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信息
披露费用;邮寄费;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清算费用及与
清算事宜相关的其他费用;受托人为履行其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
用;保管人收取的资金划付费(如有);其它处理信托事务所产
生的费用。
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含为信托计划设立、运营而发生的受托人信
托报酬、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如有)、保管人保管费、信托
计划的发行费用(如有)、信托计划成立后发生的律师费、审计
费等其他相关服务机构收取的服务费用以及包括受托人在内的该
等服务机构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
依法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所涉及的税务问题,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
政策办理。依法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托
计划运营过程中,需向政府机关缴纳的规费,由信托财产依法承担。
以上各项信托费用和依法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规费均由本信托计
划的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负责上述各项费用的核算工作,并应妥善保管上述费用的相关单
据、凭证。除非特别说明,上述费用均在发生时或根据相关的合同约定
由受托人指令保管人从信托专户中支付。
信托费用之计提原则
受托人因违反《信托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计划
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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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没有为信托财产垫付信托费用的义务,但受托人如以固有财产先
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信托费用之计提标准
因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由受托人根据《信托合
同》和《保管合同》的约定,向保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书,从信托财产专
户中扣划。
信托报酬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1)受托人按照%/年的标准,以当日A类
优先级受益人对应的优先级信托资金为基数收取信托报酬(A类
优先级受益人系指该受益人对应的信托资金金额大于或等于人民
币300万元,下同),按日收取;(2)受托人按照%/年的标准
,以当日B类优先级受益人对应的优先级信托资金为基数收取信托
报酬(B类优先级受益人系指该受益人对应的信托资金金额大于或
等于人民币100万元,但小于300万元,下同),按日收取。
信托报酬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信托计提的当期信托报酬=∑当期核算期内受托人每日应提取的信
托报酬。其中,受托人每日应提取的信托报酬=当日A类优先级受
益人持有的优先级信托单位份数(不含当日经受托人确认赎回和
宣告到期的优先级信托单位份数)×1元×%/360+当日B类优先
级受益人持有的优先级信托单位份数(不含当日经受托人确认赎
回和宣告到期的优先级信托单位份数)×1元×%/360。
当期核算期是指上一个年度核算日(含该日)至本次年度核算日
(不含)之间的实际天数,但就第一个核算期而言,当期核算期
是指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该日)至第一个年度核算日(不含)之
间的实际天数;就最后一个核算期而言,当期核算期是指上一个
年度核算日(含该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不含)之间的实际天
数。如因借款人违约导致信托计划终止(含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
延期终止),且受托人(作为贷款人)已按照《经营性物业抵押
贷款合同》约定收取了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款项的,最后
一个当期核算期的实际天数按360天的整数倍计算,即不满按360
天的,按360天计算;超过360天,不满720天的,按720天计算,
23
以此类推。延长计提期间每日A类优先级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
份数、B类优先级受益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按照延长计提期间起始
日的前一日A类优先级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B类优先级受
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为基数计算。
信托报酬于每个年度核算日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含提前终止日
及延期终止日)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为本信托计划设立
而产生的律师费由信托报酬承担。
受托人收取的信托报酬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
托财产中扣除并支付给受托人。非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信托计划
提前终止时,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已收取的报酬
无需返还。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
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
者予以赔偿前,受托人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保管银行之保管费
保管银行的保管费:以当日信托计划项下优先级信托单位份数(
不含当日经受托人确认赎回和宣告到期的优先级信托单位份数)×
1元所得出的数额为基数,按照每年%的标准,按日计提。信托
计划期限延长的,保管人收取保管费的标准不变。
每日应计提的保管费=计提日当日信托计划项下优先级信托单位份
数(不含当日经受托人确认赎回和宣告到期的优先级信托单位份
数)×1元×%÷360。
保管费支付方式:于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信托年度结束后及信托
计划终止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
令予以支付。
保管费的计提方式、支付方式最终以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保管
协议为准。
其他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由保管人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核查受
托人的划款指令无误后,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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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理
受益人和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
费,按照法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9 信托计划的终止和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计划的终止
信托计划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含根据条规定予以延长的期限)届满;
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信托计划的;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合同》项下信托贷款本息全部提前清偿的;
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信托利益(以分配、赎回及其
他方式)实现后,受托人决定终止信托计划的;
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产生新受托人的;
信托计划进入变现期/延长期的,变现期/延长期结束之日信托计划终止;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信托计划终止事由。
清算
信托计划到期终止或提前终止,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
变现和清算,保管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受托人应在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
,并向受益人披露。本信托计划的清算报告经保管人认可后,不需要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受益人在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
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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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计划终止并进行清算后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第条约
定的顺序进行分配。
信托利益分配原则上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信托计划终止时,在以现金
形式分配完毕优先级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后,可以以原状将剩余信托财产
向次级受益人进行分配。
因本合同第款情形导致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信托利益以现金形
式分配还是以原状进行分配,由受托人会同全体受益人协商确定。如果
以非资金形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的,则由受托人委托具有公信力的
资产评估机构对信托财产评估作价后将非资金形式的信托财产按照本合
同第条约定的顺序进行分配。
10 委托人的陈述和保证
委托人向受托人做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的所有重要
方面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在信托计划设立日亦属真实和正确:
(1) 合法存续。在委托人为机构投资者的情形,委托人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
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合法存续;在委托人为自然人
的情形,委托人为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具备合格投资者的资质要求。委托人已认真阅读了信托计划的信托文件,
委托人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委托人的各项资质要求,委托人对信托计划的投
资符合法律的规定。
(3) 合法授权。委托人对本合同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委托人作为当事人
一方对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是在
其权利范围内的,得到必要的授权,并不会导致其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
法律和合同、协议等契约性文件规定的其对第三方所负的义务。委托人为
自然人的,已就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合同取得了其配偶(如有)的同意。
(4) 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委托人按照本合同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资金
来源合法,且可用于本合同约定之用途。如委托人为银行的,委托人承诺
有合法且完整的权利将资金用于本信托计划,该等运用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合同的要求,并符合相关产业政策。
26
(5)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财务报表、文件、记录、
报告、协议以及其他书面资料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
遗漏。
任何上述陈述和保证不真实、虚假、有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导致本合同项
下义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终止或被撤销、或被追究任何经济
、行政或刑事的责任及遭致的相应损失均由其自行承担。
11 受托人的陈述和保证
受托人向委托人做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的所有重要
方面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在信托计划设立日亦属真实和正确:
(1) 公司存续。受托人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正式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信托公司,
具有签订本合同和依据本合同交付信托财产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
,并且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每项义务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
准。
(2) 业务经营资格。受托人依法取得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且就受托人
所知,并不存在任何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受托人丧失该项资格。
(3) 合法授权。无论是本合同的签署还是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
触、违反或违背其章程、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营业许可范围或任何法律法规
或任何政府机构或机关的批准,或其为签约方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
定。
(4)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的《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
所有与本合同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
或遗漏。
12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信托计划的委托人还应享有以
下权利,并承担以下义务:
委托人的权利
有权向受托人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
27
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
的其他文件。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委托人对应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后,不再享有上述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
遵守其所做出的陈述和保证。
向受托人提供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必要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
13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信托计划的受益人还应享有以
下权利,并承担以下义务:
受益人的权利
根据所持有的信托单位享有信托计划项下相应的信托受益权。
有权向受托人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
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
的其他文件。
参加受益人大会,按其持有信托单位行使表决权。
查阅受益人大会决议及相关情况。
在符合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有权转让其所持有的信托单位
。
28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受益人的义务
依据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行使信托受益权。
对所获知的信托计划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通过受让方式获得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负有与其前手相同的委托人义
务。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
14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受托人还应享有以下权利,承
担以下义务:
受托人的权利
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基于专业、审慎、尽责的原则,自主
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分配信托财产收益。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获得信托报酬。
受托人因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所支出的费用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
,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
优先受偿的权利。
信托计划期限内,受托人有权制定、修改信托单位认购、申购和赎回规
则,并要求受益人按照最新的信托单位认购、申购和赎回规则进行信托
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受托人应把最新的信托单位认购、申购和赎
回规则以合理合法的方式通知受益人。
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信托利益(以分配、赎回及其
他方式)实现后,受托人有权不经受益人大会表决自行决定提前终止信
托计划。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29
受托人的义务
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
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为实现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在信托计划管理中恪尽职守,根据本合同的
规定管理信托财产。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开管理,并将不同
信托计划的资产分别记账。
按照本合同及信托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信托计划信息,接受有关当事人
查询。
定期编制信托计划管理报告。
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妥善保存与信托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
、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自信托计划
终止之日起15年。
受托人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
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
15 信息披露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进
行信息披露。
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的信息以在受托人网站()
上公布的方式向受益人披露,同时有关信息将在受托人的办公场所存放备查,
或受益人来函索取时由受托人寄送。
定期信息披露
受托人应对受益人进行如下定期信息披露:
(1) 受托人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信托季度制作该信托季度的信托资金管
30
理报告,并于每信托季度末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本信托计划的资金
管理和收益情况报告向受益人进行披露。
(2) 在信托计划终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提交清算报告。
临时信息披露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发生下列可能对受益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临
时事项,受托人应在知道该临时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作
临时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
应对措施:
(1) 信托财产发生或者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2) 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3) 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
16 受益人大会
组成
受益人大会由全体受益人组成。
职权
除非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受益人大会有权决定如下事项:
(1) 在受益人提议时,决定提前终止信托计划,但发生本合同规定的除受
益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外的其他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情形而提前终止信
托计划的无需提交受益人大会审议;
(2) 在受托人提议时,决定延长信托计划期限,但若发生本合同规定的除
受益人大会决议延期外的其他信托计划期限延长情形而延长信托计划
期限的无需提交受益人大会审议;
(3) 在受托人提议时,决定改变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
(4) 决定是否发生受托人解任事件、决定受托人的解任及更换新的受托人
31
;
(5) 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6) 受托人提议的其他事项。
召集的事由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除非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
(1) 受益人提议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2) 受托人提议延长信托计划期限;
(3) 受托人提议改变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
(4) 决定是否发生受托人解任事件、决定受托人的解任及更换新的受托人
;
(5) 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6) 受托人提议的其他事项。
召集的方式
受托人召集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应在本合同第款所述的情形
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按照本合同第款规定向受益人发出书面通知
的方式向全体受益人发出会议通知。
受益人召集
如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单独或合计持有信托单位10%以
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按照本合同第款规定向受益人发出通知
的方式向全体受益人及受托人发出会议通知。
32
通知
召开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提前10个工作日按照本合同第款规定向
受益人发出通知的方式通知全体受益人。受益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
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 会议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4) 代表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会议的召开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信托单位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
由受益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受托人和保
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受益人大会。
受益人大会主持人由召集人选举产生。
会议的表决
受益人所持的每份信托单位有一票表决权。信托单位被赎回的,该信托
单位自对应的赎回开放日(含该日)起不再享有表决权。
受益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
人全体通过:
(1) 改变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
33
(2) 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3) 决定是否发生受托人解任事件、决定受托人的解任及更换新的受托人
。
受益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受益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计票
受益人大会的计票方式为:
(1) 如大会由受托人召集,受益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受益人中选举2名受益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1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受益人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受益人中选举3名受益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受益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受益人或者
信托单位持有代表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
(4) 以通讯方式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在通知的召开时间,如该受益人未能
将书面意见送达至召集人,则视为该受益人未参加受益人大会,受益
人大会统计表决结果时以实际收到的受益人书面意见为准。
通知和报告
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信托计划的监
管部门报告。
34
17 受托人的解任和辞任
受托人的解任
信托计划发生本合同第款规定的任何受托人解任事件时,应召开受
益人大会;并且如果受益人大会做出解任受托人的决议,则受益人大会
应向受托人发出书面解任通知,该通知中应注明受托人解任的生效日期
。
受益人大会发出受托人解任通知后,受托人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受托
人的全部职责和义务,并接受受益人大会的监督,直至下列日期中的较
晚者:(A)在受益人大会任命后续受托人生效之日;(B)受托人解任
通知中确定的日期。
除了本条所规定的情形之外,受益人大会不得解任受托人。
受托人解任事件
在本合同项下,构成受托人解任事件的事件包括:
(1) 受托人被依法取消了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
(2)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
重大过失;
(3) 受托人因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而不能继
续履行管理职责;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托人应予解任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的辞任
受托人不得辞去其作为本合同项下受托人的职责和义务,除非受益人大
会决议确认:(A)任何应适用的法律不允许受托人继续履行管理职责
;且(B)受托人无法采取任何应适用的法律所允许的合理措施以履行
其管理职责。
35
后续受托人的委任
受益人大会决议解任受托人或同意受托人辞任的,受益人大会应任命后
续受托人,一经任命,后续受托人即成为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管理职能的
承继者,并应承担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一切职责、责任和义务。任何
后续受托人一经接受任命,应当做出信托文件中受托人做出的一切陈述
和保证,并享有信托文件中受托人的一切权利,承担信托文件中受托人
的一切义务。
18 风险揭示与承担
风险提示
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风险:
(1) 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
整与变化将会影响本信托计划的设立及管理,从而影响信托财产
的收益,进而影响受益人的收益水平。
(2) 信托财产独立性风险
我国信托财产的登记制度尚未正式建立,受托人持有的信托贷款
债权或其它信托财产可能被按照受托人固有财产处理,有关信托
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离、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以及其他保
护信托财产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产生不同理解,因此可能对
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3) 利率风险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国家可能调整存贷款利率。存贷款利率的
调整可能会影响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收益。
(4) 信用风险
36
信托计划以信托资金向春光房地产发放信托贷款,信托利益的实
现有赖于春光房地产按期、足额履行偿债义务。如果春光房地产
未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偿债义务,则可能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从而给委托人或受益人带来损失。
(5) 抵押物变现风险
若春光房地产无法实现正常到期还本付息而需处置抵押物时,存
在抵押物大幅折价变现或因行政审批等原因未能及时变现的风险
,从而可能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从而给委托人或受益人带来损
失。
(6) 经营风险
春光房地产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利润减少、资产价值降低、
发生安全事故等情况,这些情况可能进一步导致春光房地产不能
按期足额清偿信托贷款,从而使信托财产受到不利影响,影响信
托利益。
(7) 管理风险
由于受托人的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
中可能产生由于对信息的采集和判断发生偏差而使信托财产未能
实现预期收益或遭受损失的风险。
(8) 保管人风险
可能存在因本信托计划的保管银行违规经营和管理疏忽而使信托
财产遭受损失的风险。
(9)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内部和外部的原因,受托人不能将信托财
产迅速变现的风险,以及因此而引起的不能及时向受益人分配信
托利益的风险。
37
(i)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因为流动资金不足无法按时向优先级受益
人分配信托利益;即使本信托计划安排了次级信托受益权以及申
购开放日加入的优先级受益权为申请赎回的优先级受益权提供流
动性支持,但是可能因次级委托人不能按时、足额向受托人交付
信托资金,和/或申购开放日募集的优先级信托资金不足额,受托
人无法按时向申请赎回的优先级级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ii)信托计划可能无法按期终止信托计划和分配信托利益。信托
计划终止时,受托人需以收回信托贷款、变现抵押物等方式变现
信托财产,受制于交易对手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和抵押权的实现
风险等原因,受托人可能无法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及时变
现全部信托财产。
(iii)优先级信托单位唯有在赎回开放日方可申请赎回,次级信托
单位存续期限内不能申请赎回,该等期间内优先级受益人唯有通
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规定转让优先级信托单位形式变现
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而次级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优先级信托
单位和次级信托单位的流动性受到影响。
(10)信托单位或信托计划提前终止风险
信托单位或信托计划可能因任何原因提前终止,优先级受益人的
预期信托利益按照其持有优先级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计算。因
此,当优先级信托单位或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优先级受益人最
终获得分配的信托利益可能少于其预期信托利益。
(11)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市场经济
的运行,可能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
风险防范
针对上述风险,受托人应采取以下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但受托人并不
保证以下措施可以覆盖和排除在管理本信托财产过程中所可能涉及的全
部风险。
(1) 受托人应密切关注、跟踪国家法律政策以及宏观经济状况,对未来
38
政策和市场走势做出相应判断,在发生因法律政策变化导致信托目
的不能实现等风险时,及时向受益人进行披露。
(2) 受托人根据所掌握的国家经济、金融政策的变化,判断经济走势,
把握产业动向,控制投资风险,以安全性为首要原则,对资金进行
谨慎、有效的运作,努力规避各种市场风险。
(3) 信托贷款项下担保方式采用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相结合的方式。同
时受托人应聘请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抵押物价值作出客观合理的
评估,并且在贷款期间,抵押物的价值一旦出现大幅下降,受托人
将要求春光房地产另行提供足额的担保。
(4) 受托人应加强内部管理,恪尽职守,在加强对信息的采集和科学的
分析,严格执行受托人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力争降低因受托人的管
理不当而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5) 受托人应坚持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严格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不断分析潜在的风险,努力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维护委
托人和受益人的信托利益。
风险的承担
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
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或由于受托人处
理信托事务不当而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
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
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在信托计划出现亏损时,由于次级信托利益不足以保证优先级受益人的
信托资金,致使优先级受益人的信托财产出现损失的,由优先级受益人
承担。
39
19 违约责任
一般原则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其
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除前述违约赔偿一般原则以外,委托人应赔偿受托人因以下事项而遭受
的直接损失:
(1) 因委托人在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信托资金的合法性上存在问题而
导致受托人受到起诉或任何调查;
(2) 委托人在本合同及其签署的其他信托文件中做出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在做
出时是错误的或虚假的。
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除前述违约赔偿一般原则以外,受托人应赔偿受益人因以下事项而遭受
的直接损失:
(1) 受托人在本合同及其签署的其他信托文件中做出的任何陈述和保证以及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报告在做出时是错误的或虚假的;
(2) 受托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或本合同或其他信托文件约
定的任何职责或义务,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
20 保密义务
本合同双方同意,对其中一方或其代表提供给另一方的有关本合同及双方
签署的本合同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方面的信息及/或本合同所含信息(包括有关
定价的信息,但不包括有证据证明是经正当授权的第三方收到、披露或公开的
信息)予以保密,并且同意,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其他方披露此类信
息(不包括与本合同拟议之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的披露方的雇员、高
级职员和董事),但以下情况除外:(A)为进行本合同拟议之交易而向投资
者披露;(B)向与本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
40
、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C)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向中国
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披露。
21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国法律。
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双
方在争议发生后30日内协商未成,任何一方应就有关争议向受托人住所
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除双方发生争议的事项外,双方仍应当本着善意的原则按照本合同的规
定继续履行各自义务。
22 其他
通知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项下要求或允许的向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
通知、要求、指令和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且应由发出通知的一
方或其代表签署。通知应采用传真、专人递送、邮资预付的挂号信或特
种快递方式递送至第款中所列的地址或传真号码(或按照本条的规
定正式通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以专人递送、传真、邮寄或特种
快递方式发送的通知应视为已在以下事件有效送达:
(1) 通过专人递送的,在送达时;
(2) 通过传真发送,如果已经发送,或者传真机生成了发送成功的确认的,
在相关传真发送时;
(3) 以邮资预付的挂号信或登记邮件形式(要求有查收回执)发送的,于投
邮后第5个工作日下午五时;
(4) 特种快递方式发送的,于投递后第3个工作日上午九时。
41
双方用于第款所述通知用途的地址和传真号码如下:
如发送给委托人/受益人,联系方式见本合同第23条;
如发送给受托人,按如下联系方式: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286号华润大厦1905室
联系人:臧云聪
电话:13897900404
传真:024-31379500
本合同项下要求的任何通知的发送可由有权接收通知的一方以书面形式
予以放弃。在任何公司或单位内部未能或延迟向指定收信人递送任何通
知、要求、请求、同意、批准、声明或其他通讯,并不影响相关通知、
要求、请求、同意、批准、声明或其他通讯的效力。
但是就受托人而言,除本合同第条规定的召集受益人大会的通知外
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受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信息、向本信托计划项
下委托人(受益人)作出的通知、要求、指令和其他通讯,可以选择以
在受托人网站公告或向委托人(受益人)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递送。
生效
如果委托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本合同自委托人和受托人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生效。如果委
托人为自然人,本合同自委托人签字,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受托人公章之日生效。
可分割性
本合同的各部分应是可分割的。如果本合同中任何条款、承诺、条件或
规定由于无论何种原因成为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该等
不合法、无效或不可申请执行并不影响本合同的其他部分,本合同所有
其他部分仍应是有效的、可申请执行的,并具有充分效力,如同并未包
含任何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内容一样。
42
修改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须以书面形式并经每一方或其代表正式签署始得生
效。修改应包括任何修改、补充、删减或取代。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构成
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委托人、受托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
改合同等方式约定保证信托财产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弃权
除非经明确的书面弃权或更改,本合同项下双方的权利不能被放弃或更
改。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任何权利,都不应视为对该权利或任何其
他权利的放弃和更改。行使任何权利时有瑕疵或对任何权利的部分行使
并不妨碍对该权利以及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或进一步行使。任何一方的
行为、实施过程或谈判都不会以任何形式妨碍该方行使任何此等权利,
亦不构成该等权利的中断或变更。
标题
本合同中的标题及附件之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并不影响本合同中任何规
定的含义和解释。
附件
本合同附件包括:《中融-
北京春光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融-
北京春光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附
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文本
本合同正式一式贰份,委托人持有壹份,受托人持有壹份,每份具有相
同法律效力。
43
23 认购信息
(请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详实、正确、有效,如因委托人填写错误导致
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个人姓名/法人名
称及法人代表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手 机
委托人
及受益
人基本
信息
传 真 电子邮箱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信托利
益分配
账户 银行账(卡)号
信托单位类别 优先级信托单位
单价 人民币壹(小写¥1)元/份信托单位
数量
大写: 份
小写: 份
认购信
托单位
信托资金金额
大写:人民币
小写:¥
用于接收信托资金
的认购账户信托募
集账户信息
开户行: 光大银行哈尔滨和平支行
户 名: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账 号:75960188000072951预期信
托收益
及信托
受益权
安排 年化预期收益率
(此栏由受托人填
写)
100万元人民币≤每一优先级受益人委托的信托资
金金额<300万元人民币,年化预期收益率为9%
;
300万元人民币≤每一优先级受益人委托的信托资
金金额,年化预期收益率为10%;
□ 自然人委托人类型
(请在您的选项处划“√”) □ 法人或其他组织
44
(本页无正文,为《信托合同》签字页)
委托人:
自然人签字/法人名称及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45
附件一:信托受益权条款和条件
中融-北京春光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受益权条款和条件
1 信托受益权种类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本信托计划项下每一份信托
单位对应一份信托受益权。
本信托计划项下每份信托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1元。
本信托计划以发行信托单位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信托资金,投资
者以资金认购或申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成为本信托计划的
受益人。
信托单位种类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分为优先级信托单位和次级信托单位。
信托受益权种类
优先级信托单位对应优先级信托受益权。
次级信托单位对应次级信托受益权。
2 优先级信托受益权
存续期限
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存续期限自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该日)起至以下日期
46
中较早的日期(不含该日)止:(1)该优先级信托单位被赎回日;(2
)该优先级信托单位被宣告到期;(3)信托计划终止日。
信托收益
预期信托收益
年化预期收益率
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年化预期收益率按照优先级委托人与受托人
签署的《信托合同》第款之约定确定。
预期信托收益的计算
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预期信托收益按照优先级委托人与受托人签
署的《信托合同》第款之约定计算。
信托收益的支付
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信托收益根据优先级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
信托合同》第款、款的约定进行支付。
优先级信托单位的认购
认购资格要求
委托人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前述所称
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
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
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 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 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人民币100万
元,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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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20万元或者
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3
0万元,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本信托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
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
不受限制。
优先级信托单位按面值认购,每1元认购资金可认购1份优先
级信托单位。
投资者认购优先级信托单位的份额数最低为100万份,超过1
00万份应按照10万份的整数倍递增。受托人可调整委托人认
购资金下限并在受托人网站( .com)上予以公告。
投资者认购优先级信托单位时,按照认购资金金额优先的原
则认购,即认购资金金额大的投资者优先获得认购。在资金
金额相同的情况下,按照认购资金到账时间优先的原则认购
,即认购资金先到达信托募集账户的投资者优先获得认购。
受托人将视认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自然人委托人认购本
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权利。
经受托人确认不予认购或被拒绝认购的投资者交付的信托资
金,及该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募集账户(含该日)至信托资
金被退还日(不含该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
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由受托人在信托成立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款项退还至该投资者交付信托资
金的划款账户,退还该等款项的银行划付费用直接从该等款
项中扣收。受托人退还该等款项后,就与该不予认购或被拒
绝认购的的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自动失效,受托人就
上述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投资者认购优先级信托单位,应当认真阅读《信托计划说明
书》、《信托合同》和《认购风险申明书》。
必备证件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存
折/银行卡、财产证明或收入证明及受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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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
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有权申购本信托计划及签署相关信托文件的
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决议、批准、批复等)、法人或其它组
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
负责人身份证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信
托利益分配账户存折/银行卡及受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若经
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
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
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上述所列需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向受托人提交原件
及复印件(受托人审核原件,保存复印件)。申请人为机构的,
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付款
付款要求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须于签署《信托合同》后三
(3)日内(以不晚于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日为限),从在
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募
集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XX(投资者姓名/名称)认购中
融-
北京春光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XX(认购
的信托单位份数)万份优先级信托单位,认购金额XX元”。
且划款银行账户应当与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同
一个账户。
通过以下方式认购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将不予确认信托单
位,并按原路径将资金退回至划款银行账户或信托利益分配
账户,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委托人和/或资金划付人承担
:
(1) 以现金方式直接存入信托募集账户或现金方式直接存入
/电汇至信托财产专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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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由他人账户代为转账至信托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
(3) 由委托人本人的多个账户转账至信托募集账户或信托财
产专户;
(4) 其他未按本条规定交付信托资金的情形。
信托募集账户
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开立信托募集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
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成立的,信托资金自
到达信托募集账户之日(含)至信托计划成立日(不含)
期间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
利率计算的利息归属于对应的受益人,由受托人在向对应
的受益人首次分配信托利益/信托收益时支付至该等受益人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信托募集账户为:
开户行: 光大银行哈尔滨和平支行
户 名: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账 号:75960188000072951
签约
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及其附件(如需,包括但不限于《
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两份。
提交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存折/银行卡复印件一式两份。信托利
益分配账户在信托计划终止且信托利益分配完毕前不得取消
。
提交本附件第款约定之必备证件。
委托人为自然人时,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委托人为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
机构负责人签字,若授权他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认购文件的管理
《信托合同》正本中的一份由受托人持有。身份证明文件、信托
利益分配账户银行卡/存折复印件由受托人和保管银行各持有一份
,分别在保管银行和受托人处归档,委托人可在受托人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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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的加入
投资者签署《信托合同》及其附件(如需,包括但不限于《认购
风险申明书》)并交付认购资金后,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加入信
托计划。
优先级信托单位的申购
优先级信托单位的申购和追加优先级信托资金。
本信托计划为开放式信托计划,符合本附件第款规定
的合格投资者可在申购开放日申购本信托计划的优先级信托
单位。但受托人将视具体情况,保留拒绝投资者申购信托单
位的权利。
已经持有本信托计划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委托人可通过申请追
加优先级信托资金的方式在申购开放日申购本信托计划的优
先级信托单位。委托人申请追加优先级信托资金的,应当参
照本款(本附件第款)规定,与受托人签署《中融-
北京春光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追加优先级
信托资金确认书》(“《追加优先级信托资金确认书》”,格
式见“附件三”)。但受托人将视具体情况,保留拒绝委托人
追加优先级信托资金申请的权利。
申购开放日
本信托计划的申购开放日为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满一个信托年
度之日,该日为非工作日的,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投资者或
已持有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委托人可于该日申购优先级信托单位。
但受托人保留根据信托计划管理情况拒绝申购申请的权利。
申购价格
申购时每优先级信托单位的面值1元,申购价格为1元。
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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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前不持有本信托计划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委托人,申购信
托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超过部分按人民币10万元
的整数倍增加。受托人可调整委托人申购资金下限并在受托
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申购前已持有本信托计划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委托人申请追加
优先级信托资金的,每次申请追加的优先级信托资金不低于
人民币100万元,并可按人民币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申购成功的确认
申购优先级信托单位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购开放日(T日)前
五个工作日前(即不晚于T-
5个工作日24:00)将书面申购申请材料送达受托人并将其用
于申购优先级信托单位的资金(“申购资金”)划付至本附件
第款规定的信托募集账户,并在备注中说明“XX(委
托人名称)申购中融-
北京春光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XX(申购
的信托单位份数)万份优先级信托单位,申购金额XX元”。
申购申请材料中应当包含如下内容:
(1) 申请人一方签署的信托文件;就已经持有本信托计划优
先级信托单位的委托人而言,则为《追加信托资金确
认书》;
(2) 信托计划申购申请书;
(3)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其身
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并签署姓名;如申请人为
机构投资者的,应提供有权申购本信托计划及签署相
关信托文件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决议、批准、
批复等)、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组织
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和身
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及该等证件的原件;
(4) 支付拟委托资金以及拟用于接收信托利益分配的申请人
52
自有人民币银行账户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
件;
(5) 证明申请人为合格投资者的相关材料;
(6)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
份证明文件等文件;
(7) 受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项所列需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向受托人提交
原件及复印件(受托人审核原件,保存复印件)。申请人为
机构的,复印件还应当加盖申请人的公章。申请人应当对其
向受托人提交的各项文件的真实、准确、有效性负责。若因
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有误造成申请人自身损失的,由申请人自
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造成其他任何主体的任何
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
申购优先级信托单位的申请人在完全履行前款规定的事项后
,受托人应当对申请人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等情况进
行审核,于对应的申购开放日(T日)完成审核,并根据审
核结果和信托计划运营情况确认是否接受其申购申请。
受托人应于对应的申购开放日(T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形式将审核和确认结果通知全部申请在该申购开放日(T日
)加入信托计划的申请人,并向申购成功的申请人发送受托
人签署完备的信托文件。受托人经审核同意申请人申购申请
的,该等申请人于对应的申购开放日(T日)加入信托计划
;受托人经审核未同意其申购申请的申请人,其为申购优先
级信托单位而向受托人提交之全部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该等申请人已单方签署的信托文件,于对应申购开放日(T
日)自动失效,受托人就该等文件免除一切相关责任。受托
人应于对应的申购开放日(T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购资金
53
返还申请人,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活期储
蓄存款利率,向申请人支付该笔资金自支付至信托募集账户
之日(含该日)至受托人返还给申请人之日(不含该日)期
间内的利息,退还该等款项的银行划付费用直接从该等款项
中扣收。
申购文件的管理
《信托合同》/《追加信托资金确认书》正本中的一份由受托人持
有。身份证明文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银行卡/存折复印件和由受
托人和保管银行各持有一份,分别在保管银行和受托人处归档,
委托人可在受托人处查询。
暂停申购
发生以下情形时,受托人可以决定本信托计划暂停办理优先级信
托信托单位的申购,并在其网站()发布暂停申购的公告:
(1) 信托单位总份数达到预计规模,受托人认为继续扩大信托计
划规模将损害现有受益人利益的;
(2) 受托人认为根据信托财产管理需要应办理暂停申购手续的;
(3) 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办理申购优先级信托单位手续的;
(4) 因其他任何不可预知的原因导致办理申购可能损害现有受益
人利益的;
(5)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或获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特
殊情形。
优先级信托单位的赎回
优先级受益人拟赎回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应当在
拟赎回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对应的赎回开放日前第六十五日(含该
日,以下简称“起始日“)至第六十日(含该日,以下简称“截止日
54
”)的期间内向受托人提交书面赎回申请材料。优先级受益人在上
述申请期间之外提出赎回申请的,受托人均不予认可。书面申请
材料应当包含如下内容:
(1) 信托单位赎回申请书;
(2) 已签署的《信托合同》的签署页复印件;
(3) 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并签署申请人姓名;如申请
人为机构投资者的,应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
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
明和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4) 申请人为购买该等拟赎回之信托单位而交付信托资金的银
行汇款凭条复印件,并签署姓名或加盖公章;
(5) 受托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需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向受托人提交原件及复
印件(受托人审核原件,保存复印件)。申请人为机构的,复印
件还应当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优先级受益人可以部分或全部赎回其持有的优先级信托单位。部
分赎回的,赎回后优先级受益人所持有的信托单位余额不得低于1
00万份。因优先级受益人部分赎回导致其持有的信托份额低于100
万份的,提出的部分赎回申请无效。对此优先级受益人可以选择
不赎回或全部赎回;全部赎回的应当于截止日前向受托人重新提
出赎回申请。
优先级受益人应当对其向受托人提交的各项文件的真实、准确、
有效性负责。若因优先级受益人提供的文件有误造成任何损失的
,由优先级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受托人在收到上述赎回申请及相应材料后,应转交保管人一份。
受托人应当对优先级受益人的赎回申请是否有效(包括但不限于
申请赎回的优先级信托单位是否满足信托文件规定的赎回条件、
赎回后其持有的信托份额是否满足本信托计划的要求)进行审核
,保管人对受托人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受托人应当于每一赎回
55
开放日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审核结果通知所有申请在该等
赎回开放日赎回优先级信托单位的优先级受益人,并为经审核确
认同意其赎回申请的优先级受益人办理赎回手续。
赎回信托利益的支付:
受托人应当于每一赎回开放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受托人确认
赎回的优先级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的划款指令交付给保管人
。保管人应当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受托人确认赎回
的优先级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付至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
户。
经受托人确认赎回的优先级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的计算和支
付见《信托合同》第7条的规定。
受托人确认赎回的优先级信托单位于对应的赎回开放日退出
信托计划,不再存续,受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第条向该
优先级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利益分配完毕后,某一优
先级受益人不再持有信托单位的,其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托
合同》即行终止;其持有的信托单位的份额发生变更的,其
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合同》的相应内容随之变更。
3 次级信托受益权
规模
次级信托资金的募集规模由受托人根据优先信托资金的募集金额决定。
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优先信托资金与次级信托资金的比例不得高于9:1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因发行优先级信托单位导致优先信托资金与次级
信托资金之比高于9:1,不视为违反本条规定,但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
财产管理情况依法调整优先信托资金与次级信托资金比例并要求次级受
益人申购次级信托单位并交付相应的信托资金以符合该等比例要求。
期限
56
次级信托受益权的存续期限自其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该日)至信托计划
终止日(不含该日)为止。
信托利益
次级信托受益权不设预期收益率,在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根据《信
托合同》第款约定的顺序向次级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次级信托单位的发行
推介期内的发行
受托人在推介期发行的次级信托单位规模根据推介期优先信托资
金的募集金额决定。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优先信托资金与次级信
托资金的比例不得高于9:1。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的发行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在包括但
不限于如下情形下向次级受益人发行次级信托单位,次级受益人
应当在受托人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相应的信托资金:
(1) 受托人调整信托计划项下优先信托资金与次级信托资金的
比例;
(2) 任一支付日前,受托人认为信托财产专户内的资金与当个
申购开放日预计能够募集的优先级信托资金之和届时可能
不足以支付对应的支付日预计应予支付的信托费用、信托
利益等款项的,此情形下,次级受益人应就该差额交付信
托资金,具体金额以受托人书面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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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根据前述本附件条规定向次级受益人发行次级信托单
位的,若次级受益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全体次级受益人应对交
付该等次级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承担连带责任,受托人有权
要求任一次级受益人全部履行该等义务,任一次级受益人不得以
其他次级受益人未履行或未按比例履行交付义务而向受托人提出
任何异议。
信托资金的交付
受托人向次级受益人发行次级信托单位的或次级委托人申购次级
信托单位的,次级委托人应在受托人规定期限内参照本附件第.
3款的规定将相应的信托资金支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信托募集账户。
次级信托单位的赎回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次级受益人不得申请赎回次级信托单位。
58
附件二:赎回信托单位申请书(格式)
申请书编号【 】
中融-北京春光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优先级信托单位赎回申请书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截至本《优先级信托单位赎回申请书》提交之日,本受益人共持有_________万份优
先级信托单位。
现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本受益人申请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条件赎回信托计
划项下的__________万份优先级信托单位,具体信息如下:
信托合同名称 《中融-
北京春光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优
先级资金信托合同》
信托合同编号
是否为《追加级信托资金申请书》
项下受益权,及编号
□否
□是,《追加级信托资金申请书》编号为
受托人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委托人名称/姓名
赎回开放日 年 月 日
拟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 _______________万份优先级信托单位
本次赎回成功后继续持有的优先级
信托单位份数
(此栏由受托人填写)
_______________万份优先级信托单位
继续持有的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年化
预期收益率
(此栏由受托人填写)
年化预期收益率为 %
受益人名称/姓名
受益人联系地址及联系人
受益人邮政编码
受益人联系电话
本受益人同意:以上地址为受益人就赎回事宜进行联系及接收赎回文件之地址,赎回资金
接收账户为《信托合同》中记载的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上述地址及账户信息如有
变更,须以书面形式另行通知受托人。
59
本《优先级信托单位赎回申请书》中的定义与《信托合同》相同。
本《优先级信托单位赎回申请书》自受益人签署(如受益人为机构的,则需要受益人
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有关赎回信托单位的相关事项均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
执行。
此致!
受益人:
_____年___月___日
60
附件三:追加信托资金申请书(格式)
申请书编号【 】
中融-北京春光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追加优先级信托资金申请书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了编号为_______________的《中融-
北京春光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优先级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
托合同》”),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资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
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委托给受托人,用于认购__________万份中融-
北京春光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的______________
优先级信托单位。
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委托人在《信托合同》项下追加
信托资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用于申购信托计划的___
___________优先级信托单位,具体信息如下:
受托人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委托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信托合同名称
信托合同编号
追加的信托资金的金额
申购的信托单位申购价格 人民币壹(小写¥1)元/份信托单位
申购的信托单位的份数 【 】万份优先级信托单位
申购成功后合计持有的优先级信托单
位份数
(此栏由受托人填写)
【 】万份优先级信托单位
申购成功后持有的优先级信托单位的
年化预期收益率
(此栏由受托人填写)
年化预期收益率为 %
用于接收追加的信托资金的信托募集
账户信息
开户行:光大银行哈尔滨和平支行
户名: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账号:75960188000072951
追加的信托资金的缴款日
追加的信托资金的信托收益起算日
委托人同意:
1.《信托合同》中记载的地址为委托人就追加信托资金事宜进行联系及接收相关文件之地
址,《信托合同》中记载的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即为申购的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分
61
配账户,上述地址及账户信息如有变更,须以书面形式另行通知受托人;
2.委托人应当划付的全部资金金额为:追加的信托资金的金额。
3.本申请书尚待受托人最后审核确认,受托人保留根据信托计划管理情况拒绝委托人申购
申请的权利。
本《追加优先级信托资金申请书》中的定义与《信托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本《追加优先级信托资金申请书》为《信托合同》的附件,与《信托合同》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本《追加优先级信托资金申请书》未尽事宜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执行。
本《追加优先级信托资金申请书》自委托人和受托人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委托人
自然人:(签字)
机构:(公章): 受托人(公章):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本《追加信托资金申请书》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