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尔维亚投资指南
概览
2017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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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塞尔维亚:国家状况 ..........................................3
出口与进口 ..................................................5
财政政策措施 ................................................5
外商直接投资 (FDI) ..........................................6
分行业外商直接投资 ..........................................6
塞尔维亚重点行业 ............................................7
1. 税法 ................................................11
企业所得税与预提税 ..................................11
企业所得税 .................................................11
主要税收调整 ...............................................11
纳税申报程序与期限 .........................................11
预提税 .....................................................12
现行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13
增值税 ...............................................14
应税交易与免税交易 .........................................14
纳税申报程序与期限 .........................................16
个人所得税 ............................................17
受雇所得征税方式 .............................................17
纳税申报程序与期限 ...........................................18
税收优惠 .........................................18
免税期 .....................................................18
税务亏损 ...................................................18
就业激励措 ..................................................18
2. 政府商业激励政策 ................................19
财政激励政策 ...........................................19
自由区 ................................................21
自由贸易协议 .........................................22
3. 其他有关法规 ..........................................22
外国投资 ..............................................22
企业注册成立 ...........................................23
会计与审计 ...........................................24
劳动法规 ..............................................24
外国人在塞尔维亚就业的规定 ............................25
我们如何能帮助您的企业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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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尔维亚:国家状况
塞尔维亚是一个面积小,发展快速的国家,地处欧洲东南部,与匈牙利、
罗马尼亚、保加利亚、马其顿、阿尔巴尼亚、黑山、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
那以及克罗地亚接壤。
高速公路网络(10 号和 11 号走廊)及河道网络(可航行的河流和通道总
长将近 1395 公里),尤其是贯通全国并经过其首都贝尔格莱德的多瑙河,
将塞尔维亚与其他重要国家相连,如土耳其、希腊、奥地利、德国、斯洛
伐克、意大利等。另外,塞尔维亚地理位置有利,气候温和。
塞尔维亚首都贝尔格莱德位于萨瓦河与多瑙河交汇处,历史悠久,是欧洲
最古老城市之一,也是该地区的最大城市,人口超过 160 万。除了贝尔格
莱德之外,塞尔维亚其他重要城市有诺维萨德(Novi Sad)、尼什
(Nis)、克拉古耶瓦茨(Kragujevac)、苏博蒂察(Subotica)、沙巴茨
(Sabac)、查查克(Cacak)、克鲁舍瓦茨(Krusevac)、克拉列沃
(Kraljevo)、乌日策(Uzice)。
伏伊伏丁那自治省位于萨瓦河和多瑙河北边,是塞尔维亚著名的农业生产
区域。塞尔维亚中部地区盛产水果,尤其是李子、覆盆子、杏子等,该地
区也以工业生产而闻名。塞尔维亚矿产资源主要在东部,包括矿物质、天
然气、煤、铁、铜、金、银、镁等。
当前,塞尔维亚是一个走上往欧盟发展道路的民主主义国家。2012 年 3
月,欧洲理事会向塞尔维亚授予了候选国的地位,并决定于 2013 年 6 月开
始入盟谈判(谈判于 2014 年 1 月正式启动)。塞尔维亚和欧盟之间的稳定
与结盟协定于 2013 年 9 月生效,而欧盟和塞尔维亚之间的谈判进程于
2015 年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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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尔维亚概况
官方名称: 塞尔维亚共和国
国家结构形式: 民主共和国
政治制度: 总统制
面积: 88,499 平米
人口: 719 万 (不含科索沃和梅托希亚)
官方语言: 塞尔维亚语
主要宗教: 东正教
其他的宗教: 天主教、伊斯兰教、犹太教、新教
货币: 塞尔维亚第纳尔(中间汇率大约 1 欧元=124 第纳尔)
国内生产总值 (2015): 335 亿欧元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2015): 4, 欧元
时区: 欧洲中部时间(GMT + 01:00)
互联网域: .rs
首都: 贝尔格莱德,人口超过 160 万
信用评级: BB- / 升 (标准普尔,2016 年 12 月)
BB- / 稳 (惠誉国际, 2016 年 12 月)
B1- / 升 (穆迪,2016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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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与进口
塞尔维亚出口量位列世界第 76 位。2015 年塞尔维亚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
为 %,而 2016 年预计增长率为 %。2016 年第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
增长率为 %,主要得益于建筑和工业的增长,以及出口增长。
塞尔维亚主要出口产品有汽车、绝缘电线、玉米、橡胶轮胎、冷冻水果及
坚果。主要进口产品有汽车配件、原油、石油天然气、精炼石油及包装的
药剂。
对外贸易不断上升,2016 年前 8 个月的出口额为 87 亿欧元,比上年同期
增长 %。进口额为 93 亿欧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因此,进出口比
率目前为 %,创过去六年以来的新高。
财政政策措施
2014 年 9 月塞尔维亚政府宣布了新的财政整顿措施和结构性变化,其中包
括税务管理制度和公共收入制度改革、公共企业改革、公共行政改革和适
度规模化。
2014 年和 2015 年,塞尔维亚对恢复宏观经济的稳定进行了成功的改革
(财政整顿)。通过修正《劳动法》、《破产法》、《私有化法》、《检
察监督法》等,监管制度得到了改善。
此外,通过使用电子许可证以及加入欧盟的谈判,促进营商环境清晰,有
利于加速增长,对房地产和建筑领域实施了重大改革。
2015 年 2 月 23 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对塞尔维亚批准新的 12
亿欧元的三年备用信贷安排协议。该方案被视为预防措施,基于三个主要
支柱:
� 恢复公共财政健康;
� 增加金融部门的稳定性与应变能力;
� 通过实施全面的结构性改革,为创造就业和回复可持续增长奠定坚
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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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
塞尔维亚与该区域的其他国家适用大陆法系。
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而政府与其部长有权利在特定领域通过法令和
其他附则。所有法律首先必须符合塞尔维亚共和国宪法,然后再符合已核
准的国际协定以及所有其他法律。所有法律(法案和附则)在塞尔维亚共
和国官方公报上发布之后生效。
普通管辖与特种管辖的国家法院除外,争议可以通过替代争议解决方式解
决,即仲裁。在合同中提出仲裁条款的前提下,法律实体可以选择以仲裁
解决争议。塞尔维亚商会的外贸仲裁法院作为机构仲裁法院,处于贝尔格
莱德。法庭的裁决是最终的裁决,具有约束力。此外,各方可以自由选择
程序规则以及适用的实体法,因此特别有利于涉外因素的争议。
外商直接投资 (FDI)
塞尔维亚经济正在全面扩张,2015 年外商直接投资水平达到 18 亿欧元。
欧盟国家作为 FDI 的主要来源国,占塞尔维亚总外商直接投资的 80%。外
商直接投资主要针对以下行业:制造业、贸易、房地产和物流、金融调
解。
自 2000 年以来,塞尔维亚吸引了超过 270 亿欧元的外商直接投资,并成
为中欧和东欧最重要的投资地点之一。领先的外国投资者有世界级公司与
银行,如菲亚特、挪威电信、史达得、微软、可口可乐、德尔海兹集团、
米其林、俄罗斯天然气公司、博世、西门子和意大利联合圣保罗银行等
等。
除了欧盟的投资之外,塞尔维亚的基础设施、电力、食品、电信与汽车行
业受到中国投资者的关注。2014 年塞尔维亚政府宣布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
司(CNEEC)已公布其在塞尔维亚投资的计划。2016 年由 CNEEC 与
Scarborough 国际集团组成的联合体企业签署了 亿欧元的塞尔维亚电
厂建设合同。此外,11 号走廊高速公路的 亿欧元的段落工程已由中
国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承建。
贝尔格莱德最重要的资本投资项目是 2014 年启动的,而 2016 年开工的塞
尔维亚政府与阿联酋私营的投资与开发公司鹰山公司(Eagle Hills)
合作的项目。该投资项目包括办公空间与豪华房地产、五星级酒店与商场
的建设,项目估计价值达 35 亿欧元。
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的世界投资报告,2015 年塞尔维亚
吸引了约 18 亿欧元外商直接投资,因此成为 2014 年和 2015 年前五大转型
经济东道国以及 2015 年和 2016 年东南欧的表现最好的国家。该报告还表
示,2015 年塞尔维亚是唯一的宣布绿地 FDI 项目的东南欧地区目的地国家
以及混合型(国内-国外)合资企业的平均份额超过平均水平的国家。
根据世界银行集团的报告,塞尔维亚经商容易度指数从 2014 年排名第
68,提升到 2016 年排名第 47, 显示出经商条件改善,特别是在有利于营
商的法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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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塞尔维亚出口的 10%、约占外商直接投资价值的 14%,雇用 4 万多名工人
的汽车工业是塞尔维亚当前最重要的工业。
按项目数量各行业的 FDI 排名
汽车工业 %
食品、饮料与农业 %
建筑业 %
纺织品与服装 %
电子与电气工业 %
机械与设备 %
金融行业 %
分行业外商直接投资
在过去的十年里,服务业对国际投资者最具吸引力。银行业和保险业以 50
亿欧元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入居首位。制造业以 48 亿欧元位列第二,其次是
汽车批发、零售和修理及房地产业务。
塞尔维亚重点行业
汽车工业 – 塞尔维亚汽车工业不仅是塞尔维亚传统的经济部门,而且由
于高素质的劳动力和其地理位置,该部门具有光明的前景。塞尔维亚汽车
工业为几乎所有的主要欧洲和一些亚洲汽车制造商提供部件。
行业内最重要的业务有车辆底盘系统部件制造、电气系统部件制造、发动
机部件生产(阀、制动盘、凸轮轴等)。
下列是汽车工业主要投资者:
� FIAT 菲亚特
� Magneti Marelli 玛涅蒂马瑞利
� Johnson Electric 德昌电机
� Michelin 米其林轮胎
� YURA 裕罗电器配装
� Bosch 博世
� Continental 马牌轮胎
� Lear 李尔
共享服务业 – 塞尔维亚有成为共享服务业与商业流程外包行业的顶级市
场的良好前景。塞尔维亚劳动力可靠、有技术并会多国语言。另一方面,
其在中东欧的中心地理位置,与西欧各国位于同一时区,使塞尔维亚成为
良好的投资选择。
诸如 TeleSign、First Data、NCR Corporation 和 Iron Mountain 等全球
企业已经认识到了塞尔维亚市场的潜力。
“依据联合国贸易和
发展会议(UNCTAD)
的世界投资报告,
2015 年塞尔维亚吸引
了约 18 亿欧元外商
直接投资,因此成为
2014 年和 2015 年前
五大转型经济东道国
以及 2015 年和 2016
年东南欧的表现最好
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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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行业 – 塞尔维亚电子行业包括超过 1700 家创新型企业。本行业的
年劳务成本最低,同时也是富有经验的训练有素员工。塞尔维亚的技术专
业教育情况良好,33%的大学毕业生毕业于工科大学和学院。由于上述原
因,塞尔维亚的电子行业是具有强烈竞争力的行业。
2001 年以来,由于总额约为 亿欧元的外国直接投资持续流入,本行
业出现了稳步复苏。
已经到位的关键投资项目有奥地利 ATB Gruppe、斯洛文尼亚家电制造商
Gorenje、西门子和松下在塞尔维亚中部建成的 1300 万欧元的工厂。
本行业与信息与通信技术行业、食品行业以及汽车工业同样受塞尔维亚政
府的积极支持,成为优先发展的行业。因此,投资者能够持续获得更有利
的投资激励。,而今后应该继续适用同样措施。
下列是电子行业主要外国投资者:
� Siemens LoherElectro 西门子
� Gorenje
� Panasonic 松下
� EATON 伊顿
� Photon Optronics
� Sagemcom 萨基姆
� WEG 万高
信息与通信技术行业 – 依靠其特强的工科教育背景、低劳动力成本、出
色的技能、高英语水平以及发达的电信信息与通信基础设施,塞尔维
亚致力于取代一些传统 ICT 市场,使 ICT 行业成为塞尔维亚经济的支柱行
业。
塞尔维亚的软件出口量位居世界第 40 位。2013 年塞尔维亚软件服务出口
额大约 亿欧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30%。同年,软件开发子行业创收
4590 万欧元。
下列是信息与通信技术行业主要投资者:
� 微软
� IBM
� Nordeus
� 西门子
� 施耐德电气
� Asse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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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行业 – 塞尔维亚有理想的农业生产条件(欧洲最清洁土壤之一、
多样的气候、超过 600 万公顷的农业用地、传统的高质量和健康食品生产)。
作为一种生产优质食品的重要指标,
塞尔维亚法律禁止生产和进口任何转基因食品和种子(GMO)。
2015 年塞尔维亚顺差达到 11 亿欧元,比 2014 增长 19%。塞尔维亚是中欧
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中最大的食物出口国和唯一的食物净出口国。塞尔维
亚农业产品出售于食品店与全球连锁超市,如:乐购、利德、Spar、家乐
福、Idea、麦德龙等。
2015 年塞尔维亚水果出口达到 亿欧元。同年,塞尔维亚的覆盆子生
产量占全世界生产量的 21%。2015 年,塞尔维亚覆盆子生产量大约 万
吨,出口收入达到 亿欧元,是全球最大的覆盆子出口国。覆盆子产量
的 80%-85%主要以冷冻散装方式出口。对于正在考虑开始生产各种不同浆
果的最终产品的投资者来说(如抹酱、果酱、果霜、工业制成的冰淇淋的
成分、生产水果酸奶用的水果颗粒等),这构成了巨大的潜力。
2015 年,按苹果价值计量,塞尔维亚是俄罗斯联邦第一大苹果来源国,总
苹果年出口额超过 9000 万欧元。
食品业最大投资者:
� Salford
� Agrokor 集团
� 雀巢
� Rauch
� Grand
� Meggle
� 百事公司
纺织业 – 塞尔维亚的纺织品与服装行业是历史悠久的行业,与外国合作
伙伴具有长期的传统合作关系。在投资项目数量与就业创造率方面,纺织
行业的吸引力很强。
在过去的 10 年里,塞尔维亚时尚产业从国内的制造业发展成为在全球市场
上经营业务的设计主导型行业。全球制造商正在广泛地利用其处于塞尔维
亚的生产设备作为生产高品质服装的辅助生产基地。
塞尔维亚纺织业主要与欧盟成员国(意大利、德国、法国、奥地利和斯洛
文尼亚)、俄罗斯、土耳其和中国进行贸易。2014 年纺织业出口总额在过
去几十年中首次超过 10 亿欧元。
下列是纺织行业主要外国投资者:
� 贝纳通
� Pompea
� Falke
� Fulgar 肤歌
� Calzedonia
� Golden La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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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与家具产业 – 该行业最有光明前途的子行业之一是大型家具制造
业。大型家具制造业的比较优势包括:优质当地原材料、低廉的劳动力成
本、与其他欧洲国家相比相当低的能源价格以及以便运输的战略性的地理
位置。除此之外,于欧盟和俄罗斯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以及良好的信誉和
卓越的品质帮助此子行业产生超过 1 亿欧元的贸易顺差。
下列是木材与家具产业主要外国投资者:
� Jysk,
� Tarkett,
� Pontex。
金属加工工业 – 该行业是塞尔维亚历史最悠久的工业核心行业之一,可
追溯到 1853 年。
由于金属加工业相当多元化,因此该行业的企业规模与结构各不相同。大
型企业主导着价值链第一环节,形成显著的规模经济(初级金属生产、初
级金属加工),而金属制品加工和制造的子行业由更专业化与以客户为中
心的中小企业从事。二次加工中,如铸造、压铸、加工和涂覆,中小企业
占 90%的份额。
该行业的最重要投资项目是中国钢铁生产商河钢集团的投资项目。河钢集
团收购了塞尔维亚斯梅代雷沃炼铁厂,接管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4600 万
欧元的投资项目将提高塞尔维亚钢铁生产子行业的生产能力。
1. 税法
下列介绍包括塞尔维亚主要税种:CIT(企业所得税)、VAT(增值税)和
PIT(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与预提税
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CIT 法)的规定,塞尔维亚居民企业需就其全球
所得缴纳 15%的企业所得税(CIT)。
居民法律实体是指在塞尔维亚注册成立或管理控制地在塞尔维亚的法人实
体。
应纳税所得额确定于会计利润基础上,而会计利润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
(IAS)、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中小企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及当
地审计与会计法规确定并为征税进行进一步调整。
材料与卖出货物成本以加权平均成本法或先进先出法计算并列入企业所得
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中作为支出 。
企业所得税
(CIT): 15%
增值税 (VAT):
10% - 20%
个人所得税
(PIT):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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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税收调整
无凭证的支出不准予税前扣除,除此之外,当纳税人同时作为同一实体的
债权人与债务人,即同时存在应收款项与应付款项时,个别应收款项减值
准备金不能税前扣除(但仅限于纳税人对该实体债务的金额,超出应付款
项的应收款项余额可进行纳税调整)、关联实体之间的违约利息以及非在
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费用均不准予税前扣除。
营销成本的纳税调整减少额最高可达年收入 10%,而业务招待费支出纳税
调整减少额最高可达年收入 %。
在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时,固定资产分五类 – 第一类的固定资产以直
线法及收购价值 %的折旧率计算折旧。
其他类别的固定资产采取递减法,折旧率为:10%、15%、20%和 30%。
塞尔维亚转让定价规则遵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转让定价指南以
及某些当地特征,并且由于转让定价文档必须与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单同
时提交,因此其编制是强制性的。
纳税申报程序与期限
纳税年度为日历年度。纳税人可选与日历年度不同的纳税年度,但需经有
关机关批准。此种纳税年度必须是 12 个历月的时期,并且应持续至少 5
年。
其中包括应纳税额的纳税申报单,须提交在纳税申报年度结束后的 180 天
内。
纳税人必须就提交申报表的纳税期计算其年度纳税义务。只有如果纳税人
未提交纳税申报表或者纳税申报表有错误,则税务当局能对纳税义务进行
评估。月度预缴的税额计算基于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金额。
预提税
企业所得税法覆盖对非居民法律实体从塞尔维亚居民企业所获取的收入征
税。因此,该法规定就非居民实体塞尔维亚常设机构征税,以及均应就其
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利息所得征收预提税和就其来自动产与非动产租赁
所得征收预提税。自 2016 年 3 月 1 日以来,若在塞尔维亚境内提供或使
用,或者将提供或使用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服务,则就非居民企业服务费应
当征收预提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必须就向非居民实体所支付
的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和租金,包括自 2016 年 3 月 1日起所支付的
服务费,计算并缴纳 20%的预提税。另外,非居民纳税人按 20%缴纳资本利
得税。非居民卖方应委托财务代理,并在销售交易日之后的 30 天内提交资
本利得纳税申报表。若塞尔维亚与收入收受者所在国已签订了避免双重征
税协定,则 20%的预提税税率可降低。
为了利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所提供的优惠税率,作为收入收受者的外国实
体应当提供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所在国格式开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也
能用于其他目的,但须提供经认证的塞尔维亚语译文。
非居民企业所在地若位于可享有税务优惠区域,按其收入的 25%缴纳预提
税。该税率适用于上述法律实体在塞尔维亚产生的下列收入:特许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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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利息、不动产与动产租赁收入、以及服务产生的收入(服务提供或使
用地点不局限于塞尔维亚境内)。财政部发布的规则手册提供了一份“税
务优惠的司法权区”名单,其中 51 个国家在列。
现行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自2017年1月1日以来,塞尔维亚与下列58个国家签订有效的避免双重征税
协定:
阿尔巴尼亚 爱沙尼亚 立陶宛 俄罗斯
亚美尼亚 芬兰 卢森堡 斯洛伐克
奥地利 法国 马其顿 斯洛文尼亚
阿塞拜疆 格鲁吉亚 马来西亚 西班牙
白俄罗斯 德国 马耳他 斯里兰卡
比利时 希腊 摩尔多瓦 瑞典
波黑 匈牙利 黑山 瑞士
保加利亚 印度 荷兰 突尼斯
加拿大 伊朗 朝鲜 土耳其
中国 爱尔兰 挪威 乌克兰
克罗地亚 意大利 巴基斯坦 阿联酋
塞浦路斯 哈萨克斯坦 波兰 英国
捷克 科威特 卡塔尔 越南
丹麦 拉托维亚 韩国
埃及 利比亚 罗马尼亚
目前,塞尔维亚与葡萄牙之间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还在谈判中,塞尔维亚
与摩洛哥的协定已经批准。此外,塞尔维亚与赞比亚和以色列的避免双重
征税协定终稿已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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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应税交易与免税交易
在塞尔维亚境内提供的货物与服务以及货物进口须缴纳 20%标准税率的
增值税。某些特殊货物,如食品、药品、压块木材、木屑棒等,以及
住宅处置权的转让(住宅楼及其内的单元)等其他服务,可按 10%的优
惠税率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人因其所提供货物或服务,已收取或应当收取的相应款额
(如金钱、财产或服务)作为增值税税基。增值税税基还包含:
1) 消费税、关税与其他进口税项、增值税除外的其他公共收
入;
2) 供应商向货物或服务接收者收取的所有辅助费用。
增值税税基不含货物或服务供应时所给予的折扣和其他价格优惠。
另一方面,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部分交易可免税,部分交易可享受
增值税零税率。
下列交易可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有权抵扣进项增值税额):
� 货物出口;
� 进入自由贸易区的货物、与其直接相关的运输和其他服务、自
由贸易区内的货物或服务交易;
� 海关仓库内的货物交易;
� 货物出口、过境或临时进口运输以及其他直接相关服务;
� 经海关程序临时进口后再次出口的货物,以及经进口加工程序,并
申请递延机制的货物。
下列交易可免增值税(无权抵扣进项增值税额):
� 银行、金融与保险服务;
� 土地供应(农业土地、森林、建设用地 – 含或不含建筑物),以
及土地出租;
� 楼房供应,除新建楼处置权首次转让外,若转让双方(两位增值税
纳税主体)商定购买方能够全面以进项税抵扣销项税,则此交易应
计算增值税;
� 股份、证券、邮政证券转让;
� 医疗与教育服务;
� 增值税纳税人无权抵扣进项税的货物或服务供应等。
提供货物与服务的地点、增值税代表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提供商品地点
提供商品地点按以下分类:
� 货物发货时所在地点;
� 供应商安装或装配货物地点;
货物进行交付时所在地点(无运输完成交付);
� 购买电力、天然气、冷/暖气为其再次销售的中间商常设机构所在
地;
� 购买水力、电力、天然气与暖气的最终消费者收货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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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服务地点
为确保符合欧盟相关法律规定,从 2017 年 4 月 1 日起,提供服务地点取决
于其服务对象是企业还是消费者。
即, 企业对企业交易中,提供服务地点是接收服务方所在地或其常设机构
所在地。企业对消费者交易中,提供服务地点是服务供应商所在地或其常
设机构所在地。
另,增值税法规定下列例外情况:
� 房地产相关服务,包括房地产交易中介服务 – 应税服务发生地应
为房产所在地;
� 旅客运输服务 - 应税服务发生地应为运输发生地;
� 货物(消费者为接收服务方)运输服务 – 应税服务发生地应为运
输发生地;
� 特定服务,如运输相关辅助服务、动产估值服务等 – 应税服务发
生地应为提供服务的实际所在地;
� 运输工具短期租赁 - 应税服务发生地为接收服务方使用运输工具
提供应税服务的地点。
� 消费者租赁运输工具 - 应税服务发生地应为接收服务方所在地或
其常设机构所在地;
� 其他(向消费者提供特定服务) – 应税服务发生地应为接收服务
方所在地或其常设机构所在地。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义务从货物或服务供应日期,或者预付款(或部分预付款)支付/接
收日期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开票日期也能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但仅适用于版权、专利、许可证等。关于进口,增值税义务发生于关
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要求
纳税人将采购的货物(包括用于进行商业活动的设备或楼房)或购买的服
务用于提供应税货物和服务,或提供零税率的货物或服务,则可行使进项
税抵扣权。若在塞尔维亚境内某种货物或服务供应有权用于进项税抵扣,
则在国外提供此类货物或服务也可用于进项税抵扣。
增值税纳税人持有另一个纳税人开出的注明增值税额的发票,或者货物进
口单据和相关进口增值税纳税证据,则可行使进项税抵扣权。本规定不适
用于以下情况:
� 废料或与废料相关服务的供应;
� 房地产供应 – 楼房、经济上可拆分的楼房内单元(若已商定本供
应将计算增值税);
� 建筑货物或服务,以及
向再次转售的中间商供应电力、天然气、冷/暖气增值税纳税人能以进项税
额抵消其销项税额。本权利可以在获得使用进项税权利当年年末之后的五
年内行使。
但是,增值税纳税人对下列事项无权行使增值税抵扣:
� 客运车辆,包括停车设备、备件、燃料、以及租赁、维护、修理服
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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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纳税人雇员的餐费和通勤费用。
增值税代表
在塞尔维亚境内提供应税商品或服务的未设立常设机构的外国企业,有义
务指定一家财务代理注册缴纳增值税(无论在塞尔维亚境内提供应税商品
或服务的价值)。本规定不适用于对以下对象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外国实
体:
� 增值税纳税人 - 此情况适用增值税反向征收机制;
� 塞尔维亚共和国成立的法律实体与机构 – 此情况适用增值税反向
征收机制;
� 提供巴士客运服务 - 增值税税基按单趟运输平均费用计算。
有关建筑物资供应以及电能、天然气交易的增值税细则
一般规则规定货物与服务供应者作为税收债务人。
但某些情况下,货物和服务的接收者作为税收债务人(即适用反向征收机
制)。 除其他外,此例外适用于以下情况:
1) 工程建筑物或经济上可拆分的建筑物单元,若供应商与接收者双方已同
意本次交易应计算增值税;
2) 建筑货物或服务供应,以及
3) 通过传输、运输和分销网络向再次转售的中间商供应电能和天然气,
(也适用于此类产品的进口)。
在上述情况下,以货物或服务接收者作为增值税债务人,因此,接收者应
当计算销项税,而提供服务的纳税人无此项义务。
注意:若上述货物或服务需要纳税,则货物或服务接收者可将计算出的增
值税应纳税额用作进项税。
纳税申报程序与期限
若前 12 个月内自然人或法人的营业额超过 800 万第纳尔(约 万欧元)
的强制性登记门槛,则应当进行增值税登记。前 12 个月内总营业额超
5000 万第纳尔(约 45万欧元)的纳税人需要提交月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并缴纳税额。其他情况则以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本日历年度内首次进行应税行为的增值税纳税人在当年和下一年度以日历
月为纳税期限。
纳税人须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的 15 日内向主管机关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
表。纳税人有义务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无论纳税期内是否产生应税供
应。
个人所得税
受雇所得征税方式
受雇所得包括各种劳务报酬所得。工资与其他受雇所得报酬按 10%的统一
税率缴纳预提税。
16
个税每月起征点为 11790 第纳尔(约 100 欧元),起征点金额每年均有调
整,目前适用的金额有效期至 2018 年 1 月 31 日。雇主对毛工资扣缴应纳
税款(包括雇主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福利占总收入/薪资总额的 %,其中 %由雇主代扣代缴,
剩余 %由雇主自己承担。社保福利包括下列事项:
• 养老和伤残保险 – 14%由雇员承担,由雇主代扣代缴,12%由雇主
承担;
• 医疗保险 % – 雇员和雇主双方共同承担;以及
• 失业保险 % - 雇员和雇主双方共同承担。
社会保险福利的最低缴纳基数为塞尔维亚平均工资的 35%,最高基数为平
均工资的 5 倍。
一些特定支付项目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包括交通费报销、每日出差津贴
和疾病的补助,封顶线为法律规定免征额。
雇主代缴的强制性养老保费作为社会保险福利,因此计入受雇所得,如上
所述,并应当缴纳预提税。但是,由雇主代缴的自愿私人养老保险费在特
定情况下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居民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超过平均工资 3 倍以上的累计收入(不
含社会福利在内),则需缴纳补充年度所得税。工资收入超过年平均工资
3 倍以上的部分按 10%纳税,超过六倍以上的部分按 15%纳税。应注意所有
预提税均为最终税,即不可在纳税人补充年度所得税中抵扣。
非现金福利征税方式
非现金福利视为受雇所得征税。
非现金福利包括优惠券、货币证书、股票、产品或服务、优惠贷款、工作
餐、休假补贴和公司配车等。员工福利以支付时间的市场公允价值计量。
优惠券和货币证书以票面价值计量,而股票与其他证卷以市场价值计量。
配车福利的税基为每个使用月份汽车市值的 1%。
塞尔维亚居民纳税人
塞尔维亚居民是在塞尔维亚拥有居所(具有塞尔维亚身份证)、惯常居所
或重大利益的个人。另外,在相关税收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 12 个月内累
计在塞尔维亚居住时间超过 183 天的个人也被视为塞尔维亚居民。
外籍人员有关征税规定
与居民法律实体/分公司/办事处签订劳动合同的外国雇员按与当地雇员同
样的方式征税(参见受雇所得征税和补充年度所得税有关规定)。
外籍人员所得来源非塞尔维亚,则适用不同所得申报及缴税机制。
塞尔维亚非居民纳税人
非塞尔维亚居民纳税人仅就来源于该国的所得缴税。除非另有规定,非居
民纳税人适用一般居民个人所得税规则。然而,若该纳税人本国与塞
尔维亚签有税收协定,并该协定条款对纳税人更有利,则应适用对纳税人
更有利条款。
纳税申报程序与期限
税项与社会保险福利由支付人进行支付时代扣(适用于当地支付的收入)。
以规定的格式(PPDG-2R 表)提交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最后期限为次
年 5 月 15 日。 居民以及非居民个人如果年收入超过规定的非应税金额,
则必须提交年度申报表。
17
税收优惠
免税期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大额投资享受特别税收优惠,需先满足以下条件:
� 投资用于注册经营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中的投资在投入使用前不
视为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超过 10 亿第纳尔(约 800 万欧元),
以及
� 新增 100 雇员,并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
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时,税收减免期从首次产生应税收入开始,可在 10
年内享受税务优惠。
通过初始资本投资和/或增资的实物投资也视为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的
价值以公允价值计量。需要注意购买已在塞尔维亚使用的设备不视为投
资。此外,为了申请获得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必须投入使用,且完成支
付。根据投资额按比例予以企业所得税抵免 – 按新资产价值与总资产的
比例减少应纳税额(总资产包括新收购的资产)。该比例需每年分开计
算。就该项优惠政策而言, 曾经在与纳税人直接或间接有关企业有过工作
经历的人员不视为新雇员。
此外,如果资产或雇员人数减少,则纳税人将无权享有此项优惠政策,并
有义务支付相当于前一期间内所取得的税收优惠的金额(当地通货膨胀计
入考虑)。
税务亏损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营业亏损可以在 5 年内继续结转从应税所得中抵扣。资
本利得(房地产的销售、股份、投资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利得)应征收
企业所得税。资本亏损可在 5 年内继续结转用于抵消资本利得。营业亏损
不可用于抵消资本利得,反之亦然。
就业激励措施
下列所述的就业激励措施由个人所得税法与社会保险福利法规定。
聘用新员工(且自 2014 年 3 月 31 日增加雇员人数)的雇主有权申请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给新员工的薪金税和社会保险福利的退回。2014
年 3 月 31 日之后开始经营业务的雇主也可享受此激励措施。
符合该项激励措施的新员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雇主与该人员签订了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无限期劳动合同;
� 雇主于强制性社会保险中央登记处对该人员办理了强制性社会保险
注册登记;
� 雇用前该人员在国家失业局连续注册至少 6 个月(实习生雇用前连
续注册至少 3 个月)。
可退回的税金和社会保险福利的额度规定如下:
� 雇主雇佣 1 到 9 名新员工,可退回已纳税金和社会保险福利的
65% ;
� 雇主新增 10 到 99 名新员工,可退回已纳税金和社会保险福利的
70%;
18
� 雇主新增 100 以上名新员工,可退回已纳税金和社会保险福利的
75% 。
除上述内容之外,雇用残疾人的雇主于 3 年内可减免薪金税及社会保险福
利(雇主自己承担部分)。
2. 政府商业激励政策
塞尔维亚的主要商业激励措施如下。
财政激励政策
为吸引外资,塞尔维亚政府为投资塞尔维亚的公司提供特别的财政补贴。
《关于吸引直接投资的条件与方法的法令》中对此项财政激励措施有如下
规定。
政府拨款拟用于以下领域的绿地投资项目与褐地投资项目中:
• 制造业
• 国际营销服务业。
下列行业/业务不符合激励措施的条件:
� 现有但力图改进生产流程的制造业务;
� 运输/物流业务、能源行业和软件开发业务;
� 酒店业、博彩业;
� 贸易/零售业;
� 涉及合成纤维、煤钢、烟草制品、武器弹药、造船(某些海洋商船
制造)等生产项目。
政府为创造新工作岗位的企业提供非偿还性资助– 新岗位必须在申请激励
措施之日起3年内创造(可延长至5年)。
投资者可以选择以下补贴标准:
• 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支出成本;
• 新增就业岗位2年总工资成本的20%-40%(每个新增岗位的最高资
助资金为3000-7000欧元)。
投资无形资产的成本补贴最高可达大型企业总成本的50%,中小型企业总
成本的100%。
如果投资者决定使用补助抵消工资成本,则可以额外获取投资固定资产支
出成本金额的10%-30%补贴。
此外,如果申请激励措施的项目属于劳动密集型项目(新增工作岗位不得
少于200个),可根据其新增岗位数量,额外给予2年总工资成本的10%-
20%的补贴。
19
以下是制造业投资项目获得政府资助的最低要求:
至少新增 10 个就业岗位,且合格投资成本/
投资额超过 10 万欧元;
至少新增 20 个就业岗位,且合格投资成本
超过 20 万欧元;
至少新增 30 个就业岗位,且合格投资成本
超过 30 万欧元;
至少新增 40 个就业岗位,且合格投资成本
超过 40 万欧元;
至少新增 50 个就业岗位,且合格投资成本
超过 50 万欧元。
关于国际营销服务业,最低要求至少新增15个就业岗位,且合格投资成本
超过15万欧元。
关于农业和渔业投资项目,最低要求至少新增25个就业岗位,且合格投资
成本超过200万欧元。
投资者最高获取的资助资金如下:
• 如果以国家援助法规为标准,受益人可归类为大型企业,可获得高
达合格投资成本50%的资助;
• 小型及中型企业可分别获得高达70%及60%的资助;
• 投资金额达到5000万欧元至1亿欧元的项目可获得达到合格投资成
本25%的资助;
• 投资金额超过 1 亿欧元的项目可获得达到合格投资成本 17%的资
助。
“战略性” 投资项目包括下列投资:
• 对塞尔维亚经济发展与竞争力具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
• 开始投资的 3 年内投资额超过 200 万欧元或者 5 年内创造 100 个就
业岗位;
• “推动旨在增强地区竞争力的一个或多个市政/地区共同发展战
略” 的投资项目,及
• 在双边协议或跨境合作协议的基础上进行的投资。
此外,外商投资的进口设备(乘用车和博彩机器除外),可免关税与其他
进口关税。
受灾地区
第四组地区
第三组地区
第二组地区
第一组地区
20
自由区
塞尔维亚自由区是指位于塞关境以内进行围网隔离的特殊区域,自由区内
发生的商业活动可享受优惠关税、税负减免或简化行政程序等优惠待遇。
塞尔维亚目前建立了14个自由区:贝尔格莱德市(Belgrade)、皮罗特市
(Pirot)、苏博蒂察(Subotica)、兹雷尼亚宁(Zrenjanin)、克拉古
耶瓦茨(FAS Kragujevac)、沙巴茨(Sabac)、诺维萨德(Novi
Sad)、乌日策市(Uzice)、斯梅代雷沃(Smederevo)、斯维拉伊纳茨
(Svilajnac)、克鲁舍瓦茨(Krusevac)、阿帕廷(Apatin)、普里博
伊(Priboj)、弗拉涅(Vranje)。
自由区财政鼓励措施主要包括:
• 进入自由区的商品以及与该商品相关的运输等服务免征增值税;
• 自由区内的货物或服务供应免征增值税;
• 向自由区用户供给的电能和/或管道气免征增值税;
• 自由区用户为商业活动及自由区基础建设而进行的货物进口(如原
材料、设备、建筑材料等)免征关税和其他进口关税;
• 自由区内可免征某些市政/地区收费和税收(当地政府激励)。
自由贸易协议
塞尔维亚是大型制造中心,产品免税出口包括欧盟、俄罗斯、白俄罗斯、
哈斯克斯坦、土耳其、东南欧洲、中欧洲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和美国在内
的近 8 亿人口的市场。
此外,从上述市场进口某些商品可免征关税。
欧盟 - 根据《稳定与联盟协议》,塞尔维亚向欧盟市场的出口免征关
税。 塞尔维亚对某些食品的出口采取数量上的年配额限制。
根据《稳定与联系协议》中《过渡性贸易协定》规定,塞尔维亚向欧盟国
家进口工业和某些农产品免征进口关税。
俄罗斯 - 2000 年 8 月塞尔维亚与俄罗斯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由此塞尔维
亚的制造业对外国投资者更具吸引力。该协定规定,于塞尔维亚生产的货
物,即在塞尔维亚增值部分不少于其总价值 51%的货物,被视为原产于塞
尔维亚的产品,可免关税出口至俄罗斯。出口至俄罗斯的货物,
需有 FORM CT2 证书作为货物来源证明,出口过程中只收取海关保护备案费
用,收费标准为货物总价值的 1%。
货物清单(不包括自由贸易协定中在列货物)每年修订一次。
美国 - 自 2015 年 7月 29 日,根据普遍优惠制(GSP),塞尔维亚出口商
免税出口货物至美国,该制度于 2017 年底持续有效。
普惠制规定约 5000 种商品和产品,主要是工农业产品可免除出口关税。
以下商品不可享受免关税优惠:大部分纺织品、鞋类和服装(包括皮革服
装)、手表、旅游配件、工作手套、钢铁产品、玻璃和电子产品。
可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出口货物必须原产于塞尔维亚,在塞尔维亚增值部分
至少占其总价值的 35%,且符合直接从塞尔维亚出口的规定。
21
CEFTA - 中欧自由贸易区协定(CEFTA)是东南欧以下国家之间所缔结的
贸易协定:阿尔巴尼亚、波黑、马其顿共和国、摩尔多瓦、黑山、塞尔维
亚和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科索沃特派团)。 该协议自
2007 年 7 月起生效,这也意味着塞尔维亚企业可向 2200 万人口的巨大市
场免关税出口。
土耳其 - 塞尔维亚和土耳其之间的贸易模式与赛欧(塞尔维亚与欧盟)
贸易模式相同。原产于塞尔维亚的工业产品出口至土耳其可免征关税。进
口至塞尔维亚的工业产品一般免征关税。截至 2015 年,其他大量货物种类
此前六年间也逐渐取消了关税。
农业、纺织品与其他冶金产品仍需缴纳关税,但其中许多产品可享受最惠
国待遇。
EFTA -除了少数产品,包括鱼类和其他海产品之外,从塞尔维亚出口到欧
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成员国(瑞士、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的工
业产品均免关税。自 2014 年,原产于 EFTA 成员国的工业品进口已取消关
税。
塞尔维亚与 EFTA 各个成员国之间单独缔结农产品贸易协定,规定了在某些
特定产品方面双方相互协调。
白俄罗斯 - 塞尔维亚与白俄罗斯签署的自贸协定中规定两国贸易取消关
税与其他税项,除下列产品:糖、含酒精饮料、香烟、二手车、公共汽车
和轮胎。
哈斯克斯坦 - 塞尔维亚共和国与哈萨克斯坦自由贸易协定于 2011 年 1 月
生效。
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双方均不对原产于一国并拟出口到另一国市场的产品
征收关税与海关费用。 根据两国法规,协定附录中列有例外产品,双方均
可向所列产品(按国家海关指定的关税税率)征收关税、费用等。
3. 其他有关法规
外国投资
投资法是塞尔维亚管理外国投资最重要的法律之一。《投资法》设立在塞
直接投资总体框架,推动建设更具吸引力、竞争力,商业价值的法律、政
治与经济环境,以吸引更多外国投资者来赛投资。
该项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享有国民同等待遇,即投资塞尔维亚的任何法
人或个人享有与当地企业相同的全面法律保障、保护。
该项法律规定外国投资项目分为两类:“重大投资项目”与“地方重大投
资项目”。
“重大投资项目”包括签订双边投资协议的项目以及跨多个市/区的投资项
目。此类投资项目无需公开申请国家援助分配。
“地方重大投资项目”包括所有其他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非“重大投资项
目“。
22
投资项目归类基于下列六个标准:新增就业岗位数量、投资性质与金额、
对塞尔维亚总体贸易差额产生影响(或者对特定行业或目标市场产生影
响)、投资持续时间、创造价值和投资者的信誉。
法律还界定了外国投资和外国投资者的概念。外国投资者是指在塞尔维亚
投入资本进行某种商业活动的在赛境外注册所在地或永久居留的外国实
体。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公司或个人。
据上述条例,投资法还规定投资者所可享受不同类型的激励措施,其中包
括符合相关法律的国家援助、税收优惠或减免或豁免、对外国投资者投资
设备的关税豁免、强制性社会保险福利的优惠措施等。
如果在塞尔维亚已经清缴规定的应纳税款和其他负债,则资本和利润撤回
不受限制。
外国投资者有权自由转移有关于外国投资项目的所有金融与其他资产,尤
其是:
� 通过公司经营活动所实现的利润,
� 与股份和股票出售有关的现金资产,
� 公司财产征收补偿,
� 清算盈余,如清算后公司剩余财产等。
投资特定领域需同时受其他法律约束,例如投资保险公司、银行或其他金
融机构、博彩、自由区投资等。
企业注册成立
外国法人与自然人可按照企业法与投资法规定成立企业。企业是指为了创
造利润从事商业活动的法律实体。
在塞尔维亚设立企业的形式包括以下 4 种:
� 合伙公司、
� 有限合伙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公司。
公司营业期限可以注册为无限期或有限期。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一般
视为无限期注册。
除公司主要业务外,公司亦可执行任何其他不受法律禁止的业务活动,无
论公司章程中是否包含上述业务。
根据特殊法律规定,特定业务的注册或执行需要获取相关机关的事先批
准、同意或其他有关文件。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成立文件,如果公司由一个人独资成立,公司章程以公
司决议形式确立;如果公司由两人或多人合资成立,则公司章程以公司组
织大纲的形式确立。
公司需通过完成注册程序,即通过在工商注册局输入公司信息,获得其法
律地位。
23
此外,外国企业可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
分公司是企业的独立组织部分,企业可通过其分公司进行业务活动。分公
司不被视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即在注册分公司时,国内或国外总公司应承
诺承担分公司业务活动产生的所有义务。外国法人实体的分公司是增值税
和企业所得税的单独纳税主体。
办事处是企业的独立组织部分。办事处只涉及创始人初期拓展和筹备业务
的。办事处不被视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外国公司对第三方负责办事处所产
生的责任。办事处通常不作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单独纳税主体。
会计与审计
会计法适用于所有法人、设会计记录的企业家、塞尔维亚公司在海外的子
公司、外国法人在塞尔维亚的分公司与办事处(除非另有规定)及金融机
构。
为确定企业需相应遵从的会计与审计法定要求,所有实体(企业)按照规
定分为微型、小型、中型与大型企业。
微型企业(平均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下、年度营业收入 70 万欧元及以下、
年度平均资产总额 35 万欧元及以下 – 其中至少要满足两个标准)允许选
择遵从《中小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相关的规则(财政部对微型企业
制定的财务报告准则)。
小型企业应遵从《中小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型企业(平均从业人
员 250 人及以下,年度营业收入 3500 万欧元及以下,年度平均资产总额
1750 万欧元及以下)有权选择遵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中小企
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大型企业(中型实体标准中有两项超过规定限
额)以及所有金融机构有义务遵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完整的财务报告包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其他综合收益表、权益变动
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
出于统计目的,法人有义务于当年二月底前提交上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和统计报告。法人有义务于当年 6 月 30 日之前向工商注册局上交完整的财
务报告、批准财务报表的决议与利润分配/损失保险的决议,且于 7 月 31
日之前上交合并财务报表。
根据审计法规定,大型与中型企业有义务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此外,
按照资本市场法规定,公营企业(不论规模大小),以及任何年度营业收
入超过 440 万欧元(以等值第纳尔)的法人或企业家同样承担审计义务。
上述实体有义务将财务报表连同审计报告一并提交给工商注册局。
劳动法规
塞尔维亚劳动法规定雇主与雇员的权利、义务与责任。随着 2014 年劳动法
的最新修改,劳动力市场更具竞争力,更符合欧盟法规。
劳动合同分为定期的(不超过 2 年)和无限期的劳动合同。有 20 名以上员
工的雇主有义务雇用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具体取决于员工总数。雇主可以
通过以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向特种基金付款,免除雇用残疾人的义务。
24
外国人在塞尔维亚就业的规定
雇用非塞尔维亚公民并颁发工作许可证的有关条件和程序由自 2014 年 12
月 4 日生效的外国公民就业法规定。此外,本法制定为了行使劳动关系中
的权利以及失业的有关权利所需满足的要求。
该法承认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各种外国人群体,如:
� 享有豁免权的外国人,
� 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与国际组织签订合同)在塞尔维亚就
业的外国人等。
有关外国公民就业的要求不适用于自首次入境的 6 个月内在塞尔维亚停留
期限不应超过 90 日的外国公民。此规定针对当地法律实体的所有者、创始
人、代表或董事会成员(若该外国公民未与该单位建立雇佣关系),以及为
了参与商业交流会、商务会议和在塞尔维亚从事设立外国雇主公司有关活
动,而在塞尔维亚居留的外国人。
根据塞尔维亚欧盟一体化进程,法律规定一旦塞尔维亚成为欧盟成员国,
欧盟,欧洲经济区或瑞士联邦国民,以及由这些国家的外国雇主在
塞尔维亚借调工作的人将享受特别待遇。上述人员将不用遵守法律所规定
的有关外国人在塞尔维亚的就业要求。
工作许可证有两个基本类别:
1) 个人工作许可证 – 提供给在塞尔维亚自由进入工作市场的外国人 -
工作许可证申请由外国人提交;
2) 工作许可证 – 提供给被借调往塞尔维亚或在塞尔维亚为雇主或作为
企业家从事专业工作的外国人。
工作许可证有三种不同类型:
• 被雇工作许可证 – 工作许可证申请由雇主提交;
• 特殊就业情况的工作许可证 – 工作许可证申请由雇主提交;
• 自雇工作许可证 – 由外国人提交工作许可证申请。
无论如何,除非法律或国际协议另有规定,工作许可证的有效期与相应的
居留许可证有效期相同,最长不超过一年。
特殊情况下,可以限制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数量。此限制不涉及申请个人
工作许可证或者公司内调任员工的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和雇主。
对进行不合法行为的雇主与外国人,本法规定对其进行大额罚款(雇主罚
款额达 80 万至 100 万第纳尔,外国人个人罚款额达 万至 15 万第纳
尔)。此外,还有可能施加关于禁止进行某些活动的临时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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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如何能帮助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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