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赴加拿大
投资税收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课题组
前 言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中国纳税人“走出去”步伐加快,
对外投资规模和质量日益提升。为帮助对外投资者了解和熟悉加拿大
的投资环境及相关税收政策,我们编写了《中国居民赴加拿大投资税
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主要围绕加拿大基本情况
和投资环境、税收制度、征管要求、特别纳税调整政策、中加税收协
定以及赴加拿大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等方面展开。
本《指南》分为六章:
第一章加拿大经济概况,主要介绍了加拿大的经济和投资环境,
包括近年来的经济发展趋势以及投资注意事项等。
第二章加拿大税收制度,主要介绍了加拿大的现行税制,包括企
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货物劳务税与销售税、消费税、关税、反倾
销税、财产税等。
第三章加拿大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主要介绍了加拿大税收管理
机构设置及职责、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务检查、税务代理等。
第四章特别纳税调整政策主要介绍关联交易、同期资料、转让定
价调查、预约定价安排、受控外国企业、成本分摊协议管理、资本弱
化等。
第五章中加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主要介绍了中加税收协
定、相互协商程序以及税收协定争议的主要表现与防范。
第六章在加拿大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包括信息报告风险、
纳税申报风险、调查认定风险、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等。
本《指南》基于2025年6月底前收集的信息进行编写,敬请各位
读者在阅读和使用时,充分考虑数据、税收法规等信息可能存在的变
化和更新。同时,建议“走出去”纳税人在实际遇到纳税申报、税收优惠
适用、税收协定待遇享受、转让定价调整、税务稽查等方面的问题时,
及时向企业的主管税务局或专业机构咨询,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及
由此带来的损失。
在编写过程中存在的错漏之处,敬请广大读者不吝指正。
目 录
第一章 加拿大经济概况...................................................................................1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1
支柱和重点行业........................................................................................3
经贸合作....................................................................................................4
加拿大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情况......................................................5
加拿大与中国经贸合作情况..............................................................5
投资政策....................................................................................................7
投资门槛..............................................................................................7
投资吸引力..........................................................................................8
投资退出政策......................................................................................8
第二章 加拿大税收制度简介.........................................................................10
概览..........................................................................................................10
税制综述............................................................................................10
税收法律体系....................................................................................10
最新税制变化....................................................................................12
企业所得税..............................................................................................15
居民企业............................................................................................16
非居民企业........................................................................................37
申报制度............................................................................................41
个人所得税..............................................................................................43
居民纳税人........................................................................................44
非居民纳税人....................................................................................59
申报制度............................................................................................61
货物劳务税与销售税..............................................................................63
概述....................................................................................................63
税收优惠............................................................................................69
应纳税额............................................................................................71
申报制度............................................................................................73
其他税(费)种......................................................................................74
消费税与特种消费............................................................................74
关税....................................................................................................80
反倾销税............................................................................................83
财产税................................................................................................84
不动产税............................................................................................85
印花税................................................................................................85
数字服务税........................................................................................85
特定奢侈品税....................................................................................86
房屋空置税........................................................................................86
不动产转让税..................................................................................87
社会保险..........................................................................................87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89
税收管理机构..........................................................................................89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89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89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和管理..................................................................89
税务登记............................................................................................89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98
纳税申报..........................................................................................100
税务检查..........................................................................................104
税务代理..........................................................................................107
法律责任..........................................................................................108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112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112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112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117
关联交易................................................................................................117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117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118
关联申报管理..................................................................................123
同期资料................................................................................................124
分类及准备主体..............................................................................124
具体要求及内容..............................................................................125
其他要求..........................................................................................127
转让定价调查........................................................................................128
原则..................................................................................................128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130
转让定价调查..................................................................................136
预约定价安排........................................................................................137
适用范围..........................................................................................138
程序..................................................................................................139
受控外国企业........................................................................................141
判定标准..........................................................................................140
税务调整..........................................................................................142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143
主要内容..........................................................................................143
税务调整..........................................................................................144
资本弱化................................................................................................144
判定标准..........................................................................................144
税务调整..........................................................................................145
法律责任................................................................................................145
第五章 中加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148
中加税收协定........................................................................................148
中加税收协定案文..........................................................................149
适用范围..........................................................................................149
常设机构的认定..............................................................................152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153
加拿大税收抵免政策......................................................................154
无差别待遇原则..............................................................................159
在加拿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手续..............................................160
中加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161
相互协商程序概述..........................................................................161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161
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162
启动程序..........................................................................................164
相互协商的法律效力......................................................................165
加拿大仲裁条款..............................................................................167
加拿大实施相互协商程序的统计数据..........................................167
中加税收协定争议的防范....................................................................168
中加税收协定争议概述..................................................................168
中加税收协定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及表现..................................168
妥善防范和避免中加税收协定争议及加拿大税法的具体规定. 170
第六章 在加拿大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172
信息报告风险........................................................................................172
登记注册制度..................................................................................172
信息报告制度..................................................................................173
纳税申报风险........................................................................................175
在加拿大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175
在加拿大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175
在加拿大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176
调查认定风险........................................................................................176
税务稽查..........................................................................................176
信息举报计划..................................................................................177
犯罪调查计划..................................................................................177
海外税款举报计划..........................................................................177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178
其他风险................................................................................................179
参 考 文 献.....................................................................................................180
第一章 加拿大经济概况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发展学院(IMD)统计的2025年全球竞争力
排名中显示,加拿大在全球最具竞争力的69个国家和地区中,排第
11 位,较去年上升了8位。
根据加拿大统计局网站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网站,加拿大2024
—2025年主要经济指标如下:
表1 加拿大2024—2025年主要经济指标[1]
项目 数据
国内生产总值
(GDP)
万亿加元(2025年4月)
人均GDP 万加元(2024年)
GDP环比增长率 %(2024年12月)
收入水平 高收入经合组织国家
失业率 %(2025年6月)
根据加拿大政府网站上提供的信息,从1997年到2023年,居民消
费价格指数(CPI)每年的涨幅均不超过4%。2025年6月,加拿大CPI
(以2002年为基准,CPI值为100)为,同比上涨%[2]。
2025年3月14日上午11时,马克·卡尼替贾斯廷·特鲁多出任加拿
大总理,截至2025年6月30日,加拿大尚未发布2025-2026财年联邦预
算案。
近年实际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如下(单位:亿加元):
[1] 数据来源:加拿大统计局
[2] 数据来源:加拿大统计局
表2 近年实际财政预算执行情况[3]
财年 2020/
2021
2021/
2022
2022/
2023
2023/
2024
2024/
2025
收入 2,962 3,551 4,373 4,568 4,978
支出 6,504 5,098 4,704 4,905 5,346
盈余 -3,542 -1,547 -430 -401 -398
截至2025年6月,加拿大外汇储备为1,亿美元。加拿大政府 自
2016年3月起不再储备黄金。截至2024年3月,加拿大联邦总债务约
12,362亿加元。
加拿大主要银行有:
(1) 加拿大皇家银行(RoyalBankofCanada):成立于1864年,
是北美领先的多元化金融服务公司之一。该行有万余名员工,为
1,900余万名加拿大、美国和其他27个国家的客户提供各类金融服务, 截
至2025年4月30日,总资产超过万亿加元。
(2) 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CanadianImperialBankofCommerce):
由加拿大商业银行(1867年成立)与加拿大帝国银行(1875年成立)
于1961年合并而成。2025年第二季度,该行有员工万余人,客户
1,400万名,总资产10,901亿加元。
(3) 蒙特利尔银行(Bank of Montreal):成立于1817年,是加
拿大最早的商业银行,也是领先的北美银行之一。截至2025年4月,
该行共有1,817多万名客户,总资产达万亿加元。
加拿大经济对外贸依赖严重,2024年对外商品贸易出口总额
9,970亿加元,进口总额超过10,000亿加元,贸易逆差81亿加元。
近年外贸情况如下(单位:亿加元):
表3 近年外贸情况[4]
[3] 数据来源:加拿大政府官网
[4] 数据来源:加拿大政府官网
年份 2019 2020 2021 2022 2023 2024
出口额 5,952 5, 6, 7,792 9,651 9,970
进口额 6,133 5, 6, 7,397 9,782 10,051
差额 -181 395 -131 -81
主要出口汽车及零配件、其他工业制品、林产品、金属、能源产
品等;主要进口机械设备、汽车及零配件、工业材料、食品等。主要
贸易对象是美国、中国、墨西哥、英国、日本以及欧盟国家。
截至2024年末,加拿大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为860亿加元,吸收外
国直接投资流量为640亿加元。
截至2025年6月底,国际评级机构惠誉[5]对加拿大主权信用评级为
AA+,展望为稳定。
支柱和重点行业
加拿大是西方七大工业国家之一。制造业、高科技产业、服务业
发达,资源工业、初级制造业和农业是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
加拿大地域辽阔,森林和矿产资源丰富。加拿大森林面积约 亿
公顷,占世界森林面积的9%,居全球第三位。矿产有60余种,主要
有钾、钨、铀、铂族金属、金等。原油探明储量达1,667亿桶,占世
界探明原油储量的10%,排名世界第四,其中约97%来自油砂,基本
全部位于阿尔伯塔省。境内约89万平方公里被淡水覆盖,可持续性淡
水资源占世界的7%。自然资源对GDP的贡献率保持在13%-19%。
货物贸易出口中40%的产品来自资源业。
加拿大的高科技产业发达,在核能、水电、通讯、航天、环保、
交通、石化、地球物理勘探、生物工程、医学、造纸、客运车辆和小型
客机制造等方面拥有先进的技术和设备。
[5] 惠誉国际(Fitch)是全球三大国际评级机构之一,是唯一的欧资国际评级机构,总部设在纽约和伦
敦。在全球设有40多个分支机构,拥有1,100多名分析师。
(1) 工业:2024年加拿大制造业总产值8,亿加元,占GDP 的
%,从业人员约185万,占全国就业人口%。
(2) 建筑业:2024年加拿大建筑业总产值6,亿加元,占
GDP的%,从业人员约161万,占全国就业人口的%。
(3) 农牧业:2024年农、林、渔业总产值1,亿加元,占GDP
的%。主要种植小麦、大麦、亚麻、燕麦、油菜籽、玉米、饲料
用草等作物。可耕地面积约占国土面积%,其中已耕地面积约
6,800万公顷,占国土面积%。加拿大渔业发达,75%的渔产品出口,
是世界上最大的渔产品出口国。
(4) 服务业:2024年产值为67,亿加元,约占当年GDP的
%,从业人员约1,654万,占当年全国总劳动力的%。
(5) 旅游业:主要旅游城市有温哥华、渥太华、多伦多、蒙特
利尔、魁北克城等。2024年,加拿大旅游业总产值亿加元,占
GDP的%。
(6) 交通运输:交通运输发达,水、陆、空运输均十分便利,
人均交通线占有量居世界前列。2024年运输和仓储业总产值4, 亿
加元,约占GDP的%。具体情况如下:
①铁路:总长约万公里。
①公路:总长约万公里。横贯加拿大的泛加高速公路从太 平
洋东岸的维多利亚市一直绵延至大西洋西岸的圣约翰斯市,全长约
7,821公里,是全世界最长的国家级高速公路。
①水运:圣劳伦斯河深水航道全长3,769公里,是世界最长的运 河,
船舶通航可从大西洋抵达五大湖水系。全加拿大共有25个大型深水港
和650个小型港口,温哥华港是其中最大的港口。
①空运:主要机场包括多伦多、温哥华、卡尔加里、蒙特利尔等
国际机场。
经贸合作
加拿大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情况
加拿大以贸易立国,对外贸依赖较大,经济上受美国影响较深。
加拿大重视发展与亚洲的经济和战略关系。加拿大是亚太经合组
织成员、东盟地区论坛成员和东盟对话国,亚太地区已成为加拿大重
要的贸易伙伴,也是加拿大资金、技术和移民的来源地之一。
加拿大给予俄罗斯、乌克兰、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亚美
尼亚等国关税优惠待遇。拉美国家是加拿大重要贸易伙伴和投资目的地。
加拿大是美洲国家组织成员国,与拉美国家建立了“加拿大— 拉美国家
论坛”,与加勒比国家建立了不定期首脑会晤制度,与智利、哥斯达黎加
等国签署了自由贸易协议,与墨西哥同为北美自由贸易区成员。
加拿大与中国经贸合作情况
1973年10月两国政府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政府贸易协
议》;1979年10月19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
经济合作议定书》;1983年10月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
政府关于发展合作的总协定》;1984年1月18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投资保险协议》;1986年5月签署《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
定》;1994年11月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和平利用
核能协定》;1997年4月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海运
协定》;2005年9月重签《航空运输协定》;2007年1月签署《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议》;2010年6月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加拿大食品检验署
的合作安排》;2012年2月续签《中国国家能源局与加拿大自然资源
部关于能源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12年9月,正式签署《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2012
年11月签署《中国民用航空局与加拿大运输部关于民用航空安全的行
动计划》;2014年11月签署《中国人民银行与加拿大银行关于人民币
/加拿大元双边本币互换协议》和《中国人民银行与加拿大银行关于
在多伦多建立人民币清算安排的合作备忘录》;2015年4月签署《中
加社会保障协定》;2016年9月签署《中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开
展第三方市场合作的联合声明》《中国商务部和加拿大外交、贸易和发
展部及加拿大统计局关于成立贸易统计工作组的谅解备忘录》《中国
农业部与加拿大农业和农产品食品部农业合作行动计划(2016—
2020年)》《中国国家粮食局和加拿大谷物委员会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与加拿大卫生部关于消费品安全合作谅解备忘
录》《中国民航局与加拿大交通部双边航空技术安排》《中国海关总
署与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合作安排》等协定。202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
与加拿大银行续签了双边本币互换协议,协议有效期5年,经双方同意
可展期。
2017年3月,加拿大正式成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成员国。加
拿大积极关注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一带一路”倡议涉及基础设施建
设,加拿大政府也把基础设施建设视为创造就业的核心要务。加拿大
政府认为在“一带一路”平台上,中加两国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有合作前
景。
2018年11月12日,时任中国国务委员王勇与加拿大财政部长莫诺
和时任国际贸易多元化部长卡尔在北京共同主持首轮中加经济财金
战略对话。中加双方重申致力于深化并扩大中加经济及贸易合作关
系。双方一致同意深化多双边框架下合作,承诺加强以规则为基础的
国际秩序,共同支持多边主义,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共达成50多项
互利共赢成果。
2022年11月4日,在中国上海举办的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加拿大展商对接会上,来自不列颠哥伦比亚、安大略和新斯科舍省的
12家加拿大公司和中国合作伙伴签署了18份战略合作协议。签约企业
来自农业食品、医药保健、消费品、技术装备等各行各业。合作意向
涉及产品销售、产品开发和技术合作等领域。
2024年中国与加拿大双边货物进出口额为亿美元,相比
2023年同期增加了亿美元,同比增长%。2024年中国对加拿
大出口商品总值为亿美元,相比2023年同期增长了亿美 元,
同比增长3%;中国自加拿大进口商品总值为亿美元,相比2023
年同期增长了亿美元,同比增长%。2024年中国与加拿大贸
易逆差为亿美元。中国继续保持加拿大第二大贸易伙伴、第 二大进
口来源地、第二大出口市场地位,均仅次于美国。中国对加拿大主要
出口商品为电话、汽车零部件为主的机电产品;主要进口商品为大豆、
大麦为主的农产品。
投资政策
投资门槛
《加拿大投资法》鼓励加拿大公民和非加拿大公民对加拿大投
资。根据《加拿大投资法》成立的加拿大投资局是外交国际贸易部的下
设机构,负责审核所有涉外投资方案。遗产部负责审核文化领域的投
资。任何一项外国投资都需要向政府备案或者通过政府的审核。除在
文化遗产所在区域设立新公司外,通常情况下,在加拿大新设立公司
不需要进行审批,只需向管理当局上报备案即可。
在外资收购加拿大企业的情况下,对于收购金额等于或超过500
万加元的直接收购、金额等于或超过5,000万加元的间接收购以及在
整个交易中加拿大资产超过交易总资产价值50%且加拿大资产的价值
等于或超过500万加元的间接收购,均需要加拿大投资局进行审核。
从2017年6月22日起,对于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的私
人投资者,直接收购的审核门槛为10亿加元(2021年1月1日起,政府
会视经济发展情况每年对该金额进行调整),对于WTO成员国的国
有企
业,2019年直接收购的审核门槛为亿加元。WTO成员国投资者
进行文化领域外的间接收购不需要进行审核,但需履行备案手续。
外资进入受限制行业需要进行审核。例如,对于外商投资于文化
遗产相关项目需进行审核的金额门槛低于一般项目;商投资于书籍出
版和发行行业及电影发行行业被严格控制;砂行业仅在极端特殊情况
下允许具有外国政府背景的资金进入。此外,外资进入电信、广播和
金融等行业也受到限制或禁止。
投资吸引力
加拿大对外国投资的吸引力主要包括:社会政治稳定;法律制度
健全;政策公开透明;市场化程度高;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劳动力受教
育程度高;自然资源丰富;制造业及服务业发达;基础设施完善; 地
理位置优越,东西两岸分别濒临大西洋和太平洋,通过《北美自由贸易
协定》,向南可辐射至美国和墨西哥。
一般而言,在加拿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要向加拿大联邦、省和地方
政府缴纳税款。适时地利用政府所提供的各项优惠政策,是企业管理的
一个重要环节。为鼓励投资,加拿大联邦政府和各省级政府针对部分行
业制定了投资优惠政策,例如补贴、贷款担保等资金援助政策。同时,加
拿大联邦政府和各省级政府均制定了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可参见第
二章的相关内容。
加拿大虽然没有任何自由贸易区,但加拿大联邦政府的立场是,
加拿大允许企业通过参加关税递延计划、出口分销中心计划或出口加工
服务计划,在加拿大任何地区建立自由贸易区环境,享受保税进出口政
策。
加拿大已经与30多个国家或地区签订了已生效的投资保护协定,
与中国的投资保护协定已于2014年10月1日生效。
投资退出政策
加拿大对于外国企业退出投资没有限制。投资退出环节主要应注
意的问题是企业应在加拿大根据规定完税。
第二章 加拿大税收制度简介
概览
税制综述
加拿大实行联邦、省(或属地)和地方三级征税制度,联邦和省
各有相对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地方的税收立法权由省赋予。省级税收
立法权不能有悖于联邦税收立法权。加拿大属联邦、地方税收分权型
国家,类似于美国。
从税种划分方面来看,联邦层面征收的税种主要有联邦所得税、
货物劳务税、消费税、关税、联邦资本税等;省级层面征收的税种主要
有省所得税、省级销售税、省资本税、不动产转让税、资源税等。
税收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
根据加拿大宪法中规定的分权原则,各省对财产法和合同法拥有
立法权,联邦对于竞争法和外商投资法拥有立法权。联邦法在各省施
行时,需符合各省的财产法及合同法规定。
除魁北克省外,其他各省的法律体系均为普通法系,魁北克省的
法律体系为大陆法系。
加拿大1867年宪法规定,加拿大联邦政府拥有“通过任何模式或税
收系统”征税的权力,省级政府拥有“在本省内征收直接税”的权力。
联邦层面的税收立法主要包含法案及其支持规定。法案由联邦国
会通过,对征税事项做出原则性规定。在法案授权的范围内,内阁作
为政府的行政机构,可发布具体行政法规,作为对法案中未详尽规定
内容的补充,但行政法规不得与法案条文发生冲突。
加拿大联邦税收立法程序须由众议院根据政府的推荐启动。财政
部部长负责制定税法政策并每年发布税法的修正案,修正案通常由财
政部部长在公布其年度财政预算案时同时公布,但近几年有一些修正
案也存在例外。在财政预算案中发布的对税法的修正案通常仅规定一
般原则,具体立法通常随后制定,并需经过参议院投票通过。
各省根据其拥有的征税权制定地方性税收法规。
税法实施
加拿大税务局(CanadaRevenueAgency)负责征收联邦税,各省
税务局征收各省税款。
为避免联邦和省级所得税造成纳税人纳税负担过重,同时为联邦
政府能够将其财政收入向欠富裕省份转移支付,联邦政府与省级政府
签订了以所得税转移支付为主要内容的税收协议,该协议每五年签订
一次。各省能够获得的转移支付金额需按照税收协议中约定的公式进行
计算。起初该协议签订后由联邦政府征收所有所得税,经过发展, 目
前联邦政府与各省级政府共同分享征税权。所有省级政府有权按照自
行确定的税率征收其各自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大部分
省份并不设立专门的所得税征管机构,而是委托联邦政府进行所得税征
管,纳税人仅需向加拿大税务局提交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即可。该制度使
得加拿大所得税结构相对统一,并防止了重复征税,还能够减轻纳税人
承担的行政成本。
虽然加拿大各省/地(或属地)均设立了税务局,最有影响的仍
是加拿大税务局。这不仅是因为联邦政府本身征收税收种类多,税款
金额大,而且由于联邦与各省在简化报税程序上进行合作,各省逐步
将其税务管理权委托给加拿大税务局,使得加拿大税务局机构越来越
庞大,资源越来越集中。在个人所得税方面,除魁北克省外,各省已
将其在税务申报、申报评估、税务稽查、上诉等方面的行政管理权委
托给加拿大税务局,使加拿大税务局和各省税务局管理程序合二为
一。同样情形也出现在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中。目前,除魁北克省和阿
尔伯塔省以外的其他省份,均已将企业所得税管理权委托给加拿大税
务局。
加拿大税务局通过发布《解释公告》(内容为法律解释立场)、
《信息通告》(内容与行政程序相关)和《新闻通讯》(内容为对法
律解释立场和行政程序的更新),阐明其在某些事项上的行政态度。
加拿大税务局还会将已发送至私营企业纳税人的事前裁定书在编辑
后公布。上述《解释公告》《信息通告》《新闻通讯》及编辑后的事前
裁定书只表明一般行政立场,对加拿大税务局没有约束力,不具有法律
地位。
在税收法规的含义存在争议的情况下,由法院最终裁定。
最新税制变化
加拿大的税收制度并未发生重大的变化,部分法规的具体规定有
所增加或修改。2016年12月15日,所得税法中新增了第十九部分“国际
信息交换及共同申报准则”(CRS),以实施CRS尽职调查及报告义
务。相关条款规定,加拿大从2018年开始实行与签约国家金融账户信
息的交换。
此外,加拿大针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税基侵蚀
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出台了一些落地政策。BEPS行动在
加拿大的执行情况总结如下,下表中未列示截至2024年6月该领域尚
未对立法做出修改的部分。
表4 BEPS行动在加拿大的执行情况概览
行动计划 OECD约束性分类 在加拿大的执行情况
考虑透明度和实 2024年1月31日,加拿大政府对改善研发税收优惠
质性因素,有效 和建立专利盒制度征求公众意见。
打击有害税收实 最低标准 OECD报告称,根据BEPS第5项行动计划标准,
在
践(第5项行动计 131个司法管辖区之间进行了超过54,000次税务裁
划) 定交换。
防止税收协定优 最低标准 在2016年3月的预算中,加拿大宣布将采用第6项行
行动计划 OECD约束性分类 在加拿大的执行情况
惠的不当授予
(第6项行动计
划)
动计划中的方法。
防止人为规避构
成常设机构(第7
项行动计划)
现有标准修订
加拿大可选择不在其某些税收协定中适用第7项行
动对常设机构定义的修改。
无形资产转让定
价指引(第8-10
项行动计划)
现有标准修订
在2016年3月的预算案中,加拿大表明了其计划遵
循修订后的OECD转让定价指引。
许多与转让定价有关的BEPS概念已经被加拿大税
务局审计人员遵循和使用。
强制披露规则
(第12项行动计
划)
最佳实践
2023年6月22日,加拿大颁布新的强制披露规则,
新增“应申报交易”“需公布的交易”等新强制披 露规
则,并在2023年7月发布新指南,将特定交易
排除在新颁布的强制披露规则的约束之外。
转让定价文档和
国别报告(第13
项行动计划)
通用实践
加拿大有转让定价文档准备要求,但是除了国别报
告,没有宣布新的具体要求。
加拿大没有采用类似于第13项行动计划中建议的
转让定价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的方法。所得税法第
247(4)条中规定的现有加拿大转让定价资料要求
将继续适用。
转让定价文档和
国别报告(第13
项行动计划)
最低标准
加拿大跨国公司执行国别报告要求的最终立法在
2016年12月15日通过。加拿大税务局于2017年2月3
日发布了用于进行国别报告的表格(RC4649),
并于2017年3月2日发布了RC4651,作为对填报国
别报告表格的详细指南。加拿大国别报告立法大致 遵
循了OECD示范规定。
加拿大是签订国别报告自动交换的“多边主管当 局
协议”的国家之一。
加拿大已于2018年7月10日成功进行了第一轮国别
报告信息交换。
使争议解决机制
更有效(第14项
行动计划)
根据最佳实践补
充的最低标准
加拿大是承认有约束力仲裁的BEPS参与国之一,
并在2024年2月,公布一项关于预约定价安排流程
和计划要求的全面指南,以提高纳税人的透明度。
制定用于修订双
边税收协定的多
四种类型都适用
加拿大于2017年签订《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
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MLI),但
行动计划 OECD约束性分类 在加拿大的执行情况
边协议(第15项 对大多数措施提出临时保留。加拿大采纳了规定防
行动计划) 止滥用协定BEPS最低标准的条款,以及有关争议
解决的条款。根据第14项行动计划的建议,加拿大
选择适用强制约束性仲裁条款。
加拿大表示将继续复核其有关多边协议条款的保
留条款,如认为合适,将会取消一些保留意见。
2018年5月28日,加拿大联邦政府表示将制定实施
MLI的国内法。多边协定的签署,将修改加拿大与
多个国家的税收协定,以体现OECD防止BEPS
的措
施。加拿大政府正采取必要步骤,将MLI纳入加拿
大法律体系,并视需要批准该协定以使其生效。
加拿大已采取多项措施响应OECD的BEPS建议,其中包括根
据BEPS项目制定新的转让定价指南,持续完善其境外附属机构有关
税制以及签署MLI。2021年预算案提出了实施BEPS行动计划有关利
息扣除和混合错配安排建议的最佳实践措施。
2021年预算案提出将引入与OECD第4项行动计划报告中的建议
相一致的收益剥离规则。新的规则将限制公司在计算其应税收入时可
扣除的净利息支出费用,仅允许企业扣除不超过“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
润”(EBITDA)一定比率的净利息支出费用,计算EBITDA的每一 项
因素均根据税收规则得出。该规则将逐步实施。另外,收益剥离规则
下未扣除的利息可向后最多结转20年或向前追溯3年。
OECD第2项行动计划—BEPS报告推荐了各国在其国内立法中细
化的相关规则,以防止跨国企业利用混合错配安排获得税收优惠。虽然
加拿大已针对混合错配安排制定了相应的规则,但2021年预算案仍以
提高确定性为目的,提出了根据第2项行动计划的建议而实施的进一
步规定(根据加拿大的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应调整)。依照该规则, 一
般情况下,加拿大税收居民如存在以下根据混合错配安排支付的款项,
则在计算应税收入时不可税前扣除:如果该款项在另一个国家可
以作为可税前扣除费用;或该款项不属于非居民接收方的正常收入。
相反,如果非居民实体通过此类安排收到的款项可从计算境外所得税中
扣除,则不允许从加拿大居民的所得中扣除该款项。加拿大居民因此收
到的任何款项亦将视为收入,如果该款项是股息,则不适用于从境外机
构取得股息相关的扣除政策。该规则旨在通过保持加拿大与他国的所得
税处理一致性,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预算案中提出的规则将被引
入两项单独的立法规定中,这两项方案分别对应OECD第2 项行动计划
—BEPS报告第1章和第2章中的建议。第一项立法方案于2021年内发
布并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上述规则于2022年7月1日起适用。第二项
立法方案将于2021年之后发布并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上述规则将不
早于2023年适用。
2022年4月29日,加拿大财政部根据《2021年联邦预算案》要求,
就解决混合错配安排问题发布立法草案,以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确保
跨国公司缴纳公平份额税收。混合错配安排是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
管辖区对同一个商业实体或金融载体的税务处理差异,以达到双重不征
税的目的。立法草案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落实OECD和二 十国集团
(G20)的BEPS项目中关于消除混合错配安排影响的第2项 行动计划中
的建议,此部分于2022年7月1日起生效;第二部分立法提案将落实
BEPS中的其他建议,包括“应申报交易”“需公布的交易” 和“应申报不确
定税务处理”(RUTT)等新强制披露规则已于2023 年6月22日之后生
效,以响应BEPS第12项行动计划。
《2021年联邦预算案》中引入了混合错配规则,将在两个单独的
立法方案中实施,具体如下:第一个一揽子计划于2024年6月24日颁布,
适用于2022年7月1日起的财政年度。该方案包括实施OECD第2 项
行动计划第1章和第2章建议的规则。这些旨在抵消因金融工具付款而
产生的扣除及不包含的错配;第二套方案将不早于2023年实施。第二
套方案将包括第一套方案中未涉及的规则。
企业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
加拿大联邦和省(或属地)政府均拥有税收管辖权。联邦所得税
适用于加拿大全境,加拿大税务局负责监管和征收联邦税。省(或属
地)所得税仅针对所辖省(或属地)内的各类行为征收。由于绝大多
数省(或属地)已经与联邦政府签订征收协定,联邦政府可通过加拿
大税务局监管联邦和省(或属地)的企业所得税系统。所有省(或属
地)征收的税款将上缴联邦政府。企业仅需进行一次企业所得税纳税
申报。魁北克省和阿尔伯塔省单独对本省的企业所得税系统进行监
管。
企业应就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按照加拿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
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加拿大居民企业取得的全部所得,
包括来源于概念上和地理位置上的所得。但是,针对非居民企业,仅
就非居民企业从在加拿大从事经营活动或通过转让加拿大特定种类资
产取得资本利得等方式取得的所得征税。
居民企业
判断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加拿大境内成立,或者主要管理及控制机
构在加拿大境内的企业。当主要管理机构和主要控制机构可能位于不
同的地区时,公司被认为是两地居民企业。通常情况下,公司的主要
管理和控制是由董事行使的,董事会所在地是居民企业所在地。
征收范围
加拿大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全球的所得缴纳联邦企业所得税和
省属企业所得税。受控外国公司取得的某些特定收入应按照权责发生
制原则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某些特定非居民企业信托和海外投资基金
的投资收益也应在加拿大纳税。
税率
(1) 联邦所得税
联邦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38%,企业在加拿大各省(或属地)
取得的所得减除《所得税法》第149款第(1)项(t)规定的免税项
目后,可享受10%联邦税收抵免,即适用28%的优惠税率,但对于来
源于加拿大境外的所得,不适用10%抵免政策。
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可享受13%的一般税收减免,即适用15%
的优惠税率。但该减免不适用于享受优先税收待遇的收入,例如:适
用小型微利企业税收扣除的所得和在加拿大制造和加工所得;适用生
产用于销售的电能和蒸汽所得税收扣除的所得;适用信用合作社额外
扣除的所得(尽管信用合作社不是通常意义的私营企业,但可以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扣除。信用合作社还可就其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税
收扣除的应税所得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扣除);加拿大控股私营企业
(Canadian-controlled Private Corporation,以下简称“CCPC”)赚取的投
资收入、非可再生能源活动所得收入;共同基金公司、抵押投资公司
和投资公司赚取的收入;适用可退税规定的投资所得。
该减免同样不适用于从个人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和在一个会计
年度曾是投资企业、抵押贷款投资、共有基金的企业。
CCPC指未被上市企业或非居民企业或两者共同以任何形式直接
或间接控股的加拿大私营企业。截至2025年7月1日,CCPC在加拿大
开展主要经营活动的首个50万加元所得适用9%的联邦所得税税率,
零排放技术制造所得适用%的联邦所得税税率。在分阶段实施安排
中规定,从2032年开始的年度将适用%的税率,从2033年开始的
年度将适用%的税率,从2034年开始的年度将适用%的税率,
而从2035年及之后开始的年度通常适用9%的税率。
(2) 省(或属地)所得税
通常情况下,省(或属地)所得税设有两档税率,即较低税率和
较高税率。
较低税率,适用于按照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进行税收抵扣的企业所
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抵扣的其中一项规定为商业限额,是指准予企
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抵扣优惠的最高限额,享受该优惠的条件为
企业年收入小于等于50万加元。某些省(或属地)以联邦商业限额为
标准,其他地区单独建立商业限额标准。2018年以后的纳税年度,如
果CCPC及其关联公司的投资收益超过5万加元,则小型微利企业的税
收抵扣最高限额将会相应降低。对于超过5万加元的投资收益,每超过
1加元,税收抵扣的最高限额将减少5加元。因此,如果关联集团的投
资收益为15万加元或更高,则无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就此
计算而言,投资收益将包括来自其他公司的股息,但不包括出售活跃
业务资产的资本收益。
较高税率,适用于其他所有所得。
下表按照适用的省(或属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联邦企业所得
税税率相加,列示了各省(或属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表5 加拿大省(或属地)所得税税率
省(或属地) 较高税率
(%)
较低税率
(%)
制造和加工(M&P)
税率(%)
CCPC税率
(%)
阿尔伯塔省 36 23 23 11
纽芬兰和拉布拉多省 43 30 30
诺瓦斯科舍省 42 29 29
新不伦瑞克省 42 29 29
魁北克省
爱德华王子岛 44 31 31 10
安大略省 25
曼尼托巴省 40 27 27 9
萨斯喀彻温省 40 27 25 11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 40 27 27 11
省(或属地) 较高税率
(%)
较低税率
(%)
制造和加工(M&P)
税率(%)
CCPC税率
(%)
努纳武特地区 40 27 27 12
西北地区 11
育空地区 40 27 9
根据《2021年联邦预算案》,加拿大为零排放技术制造企业提供
临时性税收优惠。自2021年以后的纳税年度起,该类企业的联邦所得
税率降至%。该优惠税率将从2032年纳税年度起逐步取消,具体安
排为:2032年的税率提高至%;2033年的税率提高至%;
2034年的税率提高至%;自2035年及以后的纳税年度起,税
率将恢复至一般水平,即15%。
税收优惠
加拿大的部分税收优惠如下表所示:
表6 税收优惠摘选
税收优
惠项目
优惠内容 满足要求 备注
企业雇佣学徒, 雇佣的学徒需要满足:
准予按照学徒个 (1)处于政府注册认证的学徒项目的前
学徒制 人工资薪金10% 两年;
就业岗 税前扣除,但最 (2)在Red Seal Trades(加拿大指定技术 最高扣除期为2
位税收 高不得超过每个 行业的管理协会,从事为指定技术行业制 年。
扣除 符合条件的个人 定管理流程、行业标准,并创造培训条件
每年2,000加元 等方面的工作)列举的技术行业中;
的限额。 (3)为在该行业取得证书或执照而工作。
加拿大 企业制作加拿大 (1)该税收返还不得超过发生的制作成
电影/录 电影/录像,准予 本总额的15%;
像制作 享受相当于符合 (2)符合抵免条件的薪金和工资不得超
税收返 条件的劳动力成 过生产成本的60%;
还 本25%的税收返 (3)该税收返还适用于加拿大居民企业
已享受电影/录像
制作服务税 收
抵免的企业,
不适用该政策。
税收优
惠项目
优惠内容 满足要求 备注
还。 和在加拿大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
从事开采钻石、
基本金属和贵金 (1)从事开采钻石、基本金属和贵金属
属以及工业矿物 以及工业矿物(这些矿物经提炼后成为基
(可经提炼后成 本金属或贵金属)的纳税人,可就其勘探
采掘业
为基本金属或贵
金属)的纳税人,
及生产阶段前的相关支出,申请10%的税
收抵免;
可就其勘探和前 (2)纳税人在近海油井和气井上发生的
期生产费用相关 合格勘探费用,有权在超过500万加元合
的支出申请10% 格费用部分享受25%联邦税收抵免。
的税收抵免
企业在加拿大从
科学研 事工业研究与开
究与实 发活动,符合条
验开发 件的费用支出可
税收激 在发生当年全额
励项目 扣除,且可进行
投资税收抵免。
资本在1,000万加元以下的小型加拿大
CCPC不以应纳税所得额作为确定年度研
发费用扣除限额的因素。在2019年3月19
日或之后结束的纳税年度,随着加拿大
CCPC的资本开始超过1,000万加元,该
税收优惠力度也会逐渐减弱。
企业准予扣除
的费用包括工
资薪金,研发材
料,机器设备以
及与实验开发、
应用研究、基础
科学研究和特 定
类型的技术 支持
工作有关
联的间接费用。
(1)碳捕捉、利用和储存(CCUS)税收
抵免,适用于2021年后至2041年前发生的
碳捕捉、利用和 符合条件的支出,作为捕获、运输、储存
储存(CCUS)
税
或使用新项目的一部分,这些存在于大气
收抵免;清洁氢 中或会被释放到大气中。
环境激 抵免和清洁技术 (2)清洁氢抵免和清洁技术抵免,适用
励措施 抵免;清洁技术 于2023年3月28日后至2034年前购买并可
可退还制造抵 供使用的符合条件的财产。
免;氢能投资税 (3)清洁技术可退还制造抵免,适用于
收抵免。 2024年1月1日后购买的,在符合条件的制
造、加工或关键矿产提取活动中使用的符
合条件的机械和设备。
税收优
惠项目
优惠内容 满足要求 备注
(4)氢能投资税收抵免,清洁氢能项目
合格设的购买和安装将获得退税,退税金
额取决于每个项目的预计生命周期温室气
体排放量。具体内容如下:
①二氧化碳排放量低于千克/千克氢气
(即每生产、运输、使用及回收一千克氢气
时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项目可按设
备投资金额的40%退税;
①二氧化碳排放量为-2千克/千克氢气
的项目可按设备投资金额的25%退税;
①二氧化碳排放量为2-4千克/千克氢气的项
目可按设备投资金额的15%退税;
①二氧化碳排放量高于4千克/千克氢气的项
目将不会退税;
①购入将清洁氢气转化为氨气以便于运 输
的设备,可按设备投资金额的15%退税。氢
能投资税收抵免计划实施年限为2024 年至
2034年且最后一年的退税金额减半。清洁
氢能项目开发商必须在每个年度结 束后的
180天内提交合规报告,显示生产的氢气
的实际碳强度(即衡量碳排放与经济活动
之间关系的指标,表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
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以及生
产的公斤数。
应纳税所得额
(1) 收入范围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从投资、经营、财产转让、数字活动和
其他活动中取得的净收入总额,以及企业从加拿大境内及境外转让资
本取得净收益的三分之二(2024年6月25日之前为二分之一)。数字资
产被视为其他资产。例如,加密货币通常被视为商品,可以是处置
时产生资本利得的资本性资产,也可以是产生销售收入的营业性资
产。这种特征的确定将取决于适用于其他类似资产所规定的相同规
则。股息红利所得和资本利得按下列规则计入收入总额。
股息红利所得
私营企业取得来自加拿大居民企业或在加拿大设有常设机构的
非居民企业的股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扣除。但是,企业取得来自
非关联公司的股息收入需要缴纳所得税,当该企业向其股东分配应税股
息时,之前缴纳的税款可以进行退税。自2018年以后的纳税年度,
股 息 退 税 规 则 发 生 了 改 变 , 私 营 企 业 就 支 付 的 非 合 格 股 息
(Non-eligible Dividends)或自非关联公司取得的来源于投资组合股息
中的合格股息(Eligible Dividends)时,可享受可退还股息税
(Refundable Dividend Tax On Hand,RDTOH)退税,合格股息是加
拿大居民企业向加拿大居民企业支付的应税股息,并由分配股息方指
定为合格股息;企业取得来自境外企业的股息通常需要缴纳所得税,
但是与股息相关的部分成本费用根据子公司收入类型、子公司居民国
所在地等因素可能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抵免。如果股息支付方不
是企业的境外子公司,股息支付时在境外已缴预提所得税通常可以抵免
该股息在加拿大应缴的企业所得税。
①资本利得
对于2000年10月17日至2024年6月25日间处置的资本财产,资本
利得应按照发生额的二分之一减除准予扣除的资本亏损后的余额,计
入企业收入总额中,并按照一般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2024
年6月25日及之后处置的资本财产,应按照发生额的三分之二计入。
向慈善组织注资产生的资本利得按一般税率的三分之一计算企业所
得税。
(2) 不征税和免税收入
①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收益抵免
1
加拿大居民企业应将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并入所得计算企业
所得税,但从加拿大税收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益通常准予全额
抵免。此抵免不受该居民企业股东持有份额的限制。鉴于居民企业之
间的股息红利流通是基于免税的基础之上,多层级居民企业之间的股
息红利流通不会产生双重征税的结果。
①以下主体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A. 符合条件的住房企业,指专门致力于为老年人提供廉价房屋居
所而设立,且取得的收入不分配或用于企业持有者、成员及股东的个
人福利的企业;
B. 特定组织机构,指取得的收入不分配或用于其持有者、成员及
股东的个人福利的农业机构、贸易委员会、商会等;
C. 互助保险公司(MutualInsuranceCorporations),指取得的保险费
收入全部来源于教堂、学校和其他慈善组织的互助保险公司;
D. 养老金信托公司,指按照已登记注册的养老金计划管理的信托
公司;
E.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投资企业,指按规定成立的小型微利投资
企业;
F. 从事科学研究和实验发展的非营利企业,指专门为从事或促进
科学研究和实验发展而设立,且取得的收入不分配或用于企业持有
者、成员及股东的个人福利,且未取得其他任何公司的控制权,并在
该纳税期间满足以下要求:
a. 未从事生产经营;
b. 在加拿大发生的支出应满足以下条件:
每一笔花销均用于由该企业直接从事或以该企业的名义从事科
学研究和实验发展;
每一笔向社会团体、学校、学院、研究协会和其他类似组织的付
款均被应用于科学研究和实验发展,且该企业在该纳税年度期间取得
的收入总额减除由于未按期纳税而缴纳的罚款、滞纳金支出总额的差
额应不小于收入总额的90%。
G. 联邦、省或市政府至少拥有90%股份的公司;
H.注册的慈善组织。
①死亡抚恤金
一般而言,根据人寿保险单支付的死亡抚恤金免征所得税。例如,
公司可能会为关键员工购买人寿保险,以便在员工意外死亡时为公司提
供资金支持。如果死亡抚恤金是由加拿大私营公司领取的,则死亡抚恤
金(扣除人寿保险单的调整后成本基础)将添加到接受公司的资本红
利账户中,如果加拿大私营公司的资本红利账户余额为正,则该公司可
以向其加拿大居民股东支付免税的资本红利。这种机制可以允许公司
在免税的基础上分配死亡抚恤金(减去保单调整后的成本基础)。
I.加拿大小企业的燃料费返还收入。自2025年4月1日起取消联邦 燃
料费,所有类型的燃料和可燃废物的收费率(政府针对特定商品或行
为设定的行政性收费标准)降至零。2025年3月31日后,企业无需再
注册缴纳联邦燃料费,而在2025年4月1日之前已注册的受影响企业,
其注册资格将根据新法规修正案于2025年11月1日自动注销。无论是
注册企业还是非注册企业均无需在2025年3月31日之后的报告期内申
报缴纳联邦燃料费,但企业如在2025年4月1日之前的报告期内未按时
申报税款或未提交申报表,仍需完成补报及缴纳税款的义务。对于符合
条件的中小型企业(需满足一直为加拿大控制的私营公司、在加拿大
全国雇佣不超过499名员工等条件),将获一次性最终退税; 符合条
件的个人(需满足在缴纳税款当月的前一个月为加拿大居民、在加拿
大税务局缴纳税款当月年满19岁以及已填写2024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等条件)将从2025年4月22日起收到一次性最终退税。
(3) 税前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营业支出,除税法另有规定外,准予在计
算所得时扣除。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
前扣除。与取得收入相关的费用不必与具体项目收入相关、无需直接产
生经济利益,也不要求支出的费用在所属纳税年度就产生收入, 下一
个纳税年度实现收入的费用也可以税前扣除。
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①不合理的费用支出;
①所得税法未明确规定准予扣除的资本性支出;
①所得税法准予免征所得税的收入所发生的费用;
①向关联方支付的费用超出按照非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
取的价款或者费用的部分。
针对一些支出的具体规定如下:
A.准备金支出
企业的准备金支出,除被视为可确认负债或被税务局明确认定可
扣除外,通常不可以在税前扣除。
B.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的扣除适用营业费用扣除的一般标准。
C.服务费与管理费
服务费与管理费的扣除适用营业费用扣除的一般标准。
D.业务招待费
纳税人1994年2月21日以后发生的餐饮费、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
额的50%扣除。招待费包含娱乐休闲费。不适用以上一般扣除标准
的特殊情况:
A. 主营业务收入为餐饮、娱乐服务的企业(如酒店),其为取得
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B. 与经加拿大税务局审核确认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
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筹款活动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
除;
C.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每年不超过6次的餐饮、娱乐发生的费用。
费用应分配至职工名下计征个人所得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
除。
①法律费用
法律费用的可扣除性取决于法律服务的性质,即法律费用是否构
成营业性支出或资本支出。比如,纳税人发生与经营相关的购销应收
账款,为收回应收账款而发生的法律费可以税前扣除。相反,纳税人
为获得资本资产所发生的法律费用属于资本支出,不得作为营业性支
出税前扣除,应计入资产成本,从而减少未来资产处置时获得的应税
资本利得。
①其他不可扣除费用
2004年3月22日后发生的罚款不准扣除,此规定适用于因违反外
国法律条款而发生的罚款。2004年3月22日当日及以前发生的罚款,
如果是生产经营中为取得相关收益发生的罚款,则可以扣除(严重违
反国家政策产生的罚款不得扣除)。
因向加拿大政府人员、司法人员、代机构行使权力的个人及负责
收取交通费、入场费的人员非法行贿产生的相关费用不得扣除。
联邦和省级所得税不可扣除。
下列支出可递延扣除:
①融资费用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融资费用准许在5年内扣除,每年扣除20%。
纳税年度不足12个月的,按比例减少扣除额。
融资费用包括企业在资金筹集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发行或者
出售信托基金的费用、向合伙企业支付的利息或向投资公司支付的股
利。融资费用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A. 证券交易过程中支付给销售方、代理方或者证券交易商的佣金
和费用;
B. 融资招股说明书的撰写、核准过程中发生的法律服务费用;
C. 因借款或招股说明书而编制或修正财务报表和统计数据发生
的会计或审计费用;
D. 招股说明书或股票证书相关的打印费用;
E.与融资相关的承诺费或担保费。
①可全额扣除的担保费损失
发生的担保费损失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可全额扣除:
条件一:发生的担保损失与获取收益相关;
条件二:造成的损失属于营业损失(即非资本性损失)。
为满足条件一,担保行为需是商业行为(如担保费);为满足条
件二,提供借款/担保金应属于担保人的营业范围。但税务局对于某
些纳税人其他与为获取收益发生的经营中产生的担保费同样允许全
额扣除,例如,生产商为了在将来确保某种原材料的供应,会为此原
材料的供应商担保债务,对此可以理解为生产商为了维持正常运营才
为此债务进行担保,因此相关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①乘用车抵扣
2025年1月1日起,纳税人出于商业用途购买的乘用车产生的折
旧,其税前最高扣除限额为38,000加元(加上联邦以及省销售税)。 对
于纳税人出于商业用途购买的符合标准的零排放乘用车对应的折旧,
其税前最高扣除限额为61,000加元(加上联邦以及省销售税)。 对于纳
税人租赁汽车的支出,每月税前扣除限额为1,100加元(加上联邦以
及省销售税)。对于租赁成本中超出该限额的部分,可以按比例据实
扣除。
此外,2023年1月1日起,对于纳税人为购买汽车所产生的借贷成
本,其税前最高扣除限额为300加元。
①费用补贴率
对于雇主负担雇员私车公用的免税里程补贴的首5,000公里补贴
为每公里加元,超过5,000公里的部分将从每公里补贴加元;
雇员接受雇主提供的私车开销应税福利的标准税率为每公里加元;
对于主要从事车辆销售或租赁的雇员,其税率为每公里加元。
①折旧与摊销
计算资本化支出折旧限额时,通常采取余额递减法。对于1987
年以后取得的不动产,年折旧率为4%(对于2007年3月18日以后取得
的用于制造和加工的不动产,可适用额外6%的折旧率,即年折旧率
为10%;用于非居住不动产,可适用额外2%折旧率,即年折旧率为
6%);对于大多数办公家具、一般机器设备以及其他有形动产,年
折旧率为20%;对于数据通信线及电缆,年折旧率为5%;对于在加拿
大用于制造加工的机械和设备,年折旧率为30%(2007年3月18日以
后和2016年以前取得的机械设备按照直线法折旧,年折旧率为50%);
对于量表与非系统计算机软件,年折旧率为100%;对于2020年以前
取得的清洁能源发电节能专用设备,年折旧率为50%;对于2015年至
2026年购置的、主要用于在加拿大制造或加工销售商品或租赁商品使用
的机械设备,年折旧率为50%。对于2007年3月18日以后取得的计 算
机硬件,年折旧率为55%。
汽车和汽车设备年折旧率为30%,对于新购置的单价不超过
61,000加元的零排放汽车,不适用于购置年度折旧率减半规则,适用 以
下折旧率:
A.零排放汽车可在2019年3月18日至2023年12月31日使用:100%;
B.零排放汽车可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使用:75%;
C.零排放汽车可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使用:55%。
某些资产需按照直线法进行折旧。例如,租赁资产改良支出按照
直线法以租赁有效期,加上最多一个续租期(如适用)作为摊销年限
进行分摊,其最低摊销年限为5年。采取上述折旧摊销办法的资产价
值,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用于科技相关的机器设备可以适用更优惠的折旧限额。趋于快速
更迭淘汰的固定资产(比如计算机和电话设备),可以被单独归类进
行折旧,以确保处置该资产时产生的损失可以在该类别下全部资产处
置所得中扣除。规定有效期限的专利权和相关许可权可以依据其有效期
限进行分摊。1992年以后取得的用于制造和加工的机器、设备,包括
用于加工控制的计算机,适用30%的年折旧率。
土地和公司股票是不可折旧的资本资产。
(4) 亏损弥补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损失,可以向以前年度结转3年或
向以后年度结转20年。资本亏损可以向以前年度结转3年或向以后年
度无限期结转。资本损失只能抵扣资本利得。可抵扣的资本损失为损
失的一半,这与必须计入收入的资本收益部分的比例相同。在任何纳
税年度,如果资本损失的可扣除部分超过资本收益的可扣除部分,则
不得从任何其他形式的收入中扣除超出部分。取而代之的是,超出部
分可以结转到紧接前3个纳税年度或任何后续纳税年度,并从其他年份
实现的任何资本收益的可包含部分中扣除。
(5) 特殊事项的处理(企业重组的相关规定)
加拿大所得税法存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以下重组交易享受
所得税递延的税务处理:
①转让方向应纳税加拿大企业转让资产,并取得受让方企业的部
分股权:
A. 无论转让方是个人或公司、居民或非居民、转让前是否持有受
让方股权,均可适用所得税递延处理;
B. 该所得税递延处理亦适用于转让符合特定条件的资本资产(商
誉)和存货(除不动产存货外);
C. 一般来说,所得税递延处理不适用于非居民持有的不动产;
D.为申请所得税递延处理,转让方和受让方必须在限定时间内联
合提出申请。在特定时限内,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自行确定转让方处置
资产的收益和受让方取得资产的成本。双方确定的金额不能超过被转
让资产的公允市场价值或低于被转让资产的税务成本与公允市场
价值的孰低值。除上述低于被转让资产的税务成本与公允市场价值的孰
低值外,申报金额不应低于转让方取得的非股权支付的金额。因此, 双
方可以选择对全部或部分资本利得进行所得税递延的税务处理。但是,
该特殊处理同样限制了资本损失的确认。
①企业资本的重组:
A. 企业资本重组中纳税人处置股权将自动适用所得税递延缴纳
的处理。该纳税人在交易中处置所有企业各种类别的股权,且收到的对
价包括同一企业的其他股权。从结果看,只要纳税人在重组中放弃的股
权价值高于后取得的非股权对价,则该纳税人不存在资本利得;
B. 该所得税递延处理适用于企业内部重组,如企业现有股东改变
其所有股权权益的属性;
C. 资本重组的相关处理规则仅适用于企业资本中的股权,不适用
于企业处置可折旧资本资产或符合特定条件的资本资产。
①股份支付交易,即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加拿大公司的股
权,取得的对价仅为受让方的股权(需另外满足被转让股权属于受让
方的资本资产的条件):
A. 该所得税递延处理自动适用,除非转让方选择在申报所得税时
确认部分资本利得,或选择如上述第①种适用所得税递延处理情况中的
转让方和受让方联合提出申请;
B. 当加拿大居民处置其拥有的外国公司股权,并取得另一外国公
司股权作为对价时,适用类似的所得税递延处理。上述两家外国公司
不需属于同一国家;
C. 股权支付的相关处理规则仅适用于企业资本中的股权,不适用
于企业处置可折旧资本资产或符合特定条件的资本资产。
①应税加拿大企业合并:
A. 所得税递延处理自动适用于应税加拿大企业的合并。在该类合
并中,合并之前的几家公司的财产、负债、股东变成合并后公司的财
产、负债和股东;
B. 当加拿大居民在合并两家境外公司(非吸收合并)时,处置其
拥有的外国公司股权,并取得另一外国公司股权作为对价,亦适用所
得税递延处理。上述两家外国公司不需属于同一国家。
①加拿大公司被母公司吸收合并,该母公司必须拥有被吸收合并子
公司90%以上的各种类别的股权(母子公司均为加拿大应税公司):
A. 子公司未被母公司持有的股权应属于与母公司保持独立交易
原则的公司、个人;
B. 非独立关系的公司、个人持有子公司超过10%的股权时,如果
母公司收购前述部分股权使其持有子公司股权超过90%,所得税递延
处理可能仍然适用。
每项所得税递延交易均需遵从其特殊处理和流程。需要注意,反
避税规则中有若干条款与避免所得税递延滥用相关。
应纳税额
(1) 计算方法
计算应纳税额时,纳税人应依照利润表计算所得以确定该纳税年
度的净所得,并减除特定的扣除项(比如,其他纳税年度留存的未弥
补亏损)以计算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后,乘以适用
税率计算得出应付税金。特定税收抵免项目(如投资税收抵免)可以
在应付税金中扣除,适用税收抵免扣除后的金额为净应付税款。
(2) 列举案例
表7 列举案例
利润表上营业利润/亏损(货币单位为加元) 2,000,000
调增-调减(+)
折旧/摊销 0
营业外支出 20,000
免税收入发生的费用 0
不可扣除利息(资本弱化等) 50,000
适用的转让定价调整 100,000
核定收入 0
一般准备金 0
不允许扣除的已计提未支付的债务 0
反避税调整 0
不可扣除事项:
-业务招待费 30,000
-不准扣除的管理费/技术费 0
-法律费 0
-行贿/罚款 15,000
-不准扣除的礼品费 3,000
-不准扣除税款 0
-其他 0
调整总计 218,000
扣除(-)
免税收入 -350,000
折旧/摊销 -125,000
核定费用(如名义利息) 0
适用的转让定价调整 0
与当前财年无关的应税收入 0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产生的税收减免(出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 -35,000
其他 0
总计 -510,000
调整
亏损结转 -30,000
其他 0
调整总计 -30,000
应纳税所得额 1,678,000
适用税率
联邦所得税 15% 251,700
不列颠哥伦比亚所得税 12% 201,360
应付税金 453,060
税收抵免
预缴税款 -390,000
预提所得税款 0
适用的外国税收抵免 0
税收优惠 0
抵免总计 -390,000
应付税款 63,060
合并纳税
集团企业不得以合并方式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企业应独立
申报纳税。
其他
(1) 转让定价
当纳税人与关联方非居民企业发生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
售货物、服务以及收付特许权使用费和利息),交易价格应与向无关
联关系交易方设定的独立交易价格相同。如果关联方之间定价不公
允,则需要调整至公允价格。企业应准备相关资料以证明转让定价的方
法合理。如未准备同期资料,且纳税调整超过一定数额,企业将会被
处罚。
(2) 资本弱化
加拿大税法对非居民企业的借款利息扣除有所限定。加拿大企业
与其非居民关联方的债资比不能超过:1,超出的利息费用不得税前 扣
除。
(3) 受控外国公司
加拿大居民企业需就其所持受控外国公司的股份所分配的利润
缴纳所得税。受控外国公司的定义较为广泛,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标准
的外国关联公司均被视为受控外国公司,即:
①外国关联公司由加拿大居民企业控制;
①如果居民企业拥有外国关联公司的以下股份的任何组合,则外
国关联公司将被视为加拿大居民企业控制:加拿大居民企业拥有其所
有股份;不与加拿大居民企业进行公平交易的其他任何人拥有的所有
股份;由最多四名“相关加拿大股东”组成的其他任何集团拥有的所有股
份;不与相关加拿大股东进行公平交易的人拥有的所有股份。
(4) 纳税年度
企业的纳税年度即其财年,即企业年度报告总结的期间。一个纳
税年度不能超过53周。
(5) 税务处罚
逾期未进行纳税申报将会受到处罚。纳税申报时,应纳税所得额
应包括漏缴税款,非故意虚假陈述中也应体现漏缴数额。未按要求履
行代扣代缴义务也将受到税务局的处罚。
(6) 税收事先裁定
对于特定纳税情形,如某些将要实施交易的涉税问题,加拿大税
务局会向纳税人发布税收事先裁定,书面对纳税人如何就未发生的某
些交易进行税法适用性解释。考虑到纳税人已向税务局披露的各种保
密情况,如果纳税人已充分披露所有相关事实,交易按照事先裁定函
中的规定实施,且事先裁定函将要求纳税人在特定时间范围内完成交
易,该事先裁定函将产生约束效力。
(7)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企业在另一个国家就其取得的非经营收入和经营收入已在境外
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可以在对该企业征收的加拿大企业所得税
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加拿大税法规定计算的
加拿大应纳税额。如未在境外缴纳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企业应就其取
得的境外经营收入在加拿大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外经营所得缴纳的所
得税额超出部分不足抵免的,准予按照分国别(地区)原则向以后年
度结转。境外经营所得的所得税额超出部分可以追补至以前纳税年度
最高3年或结转至以后纳税年度最高7年进行抵免。外国营业所得税抵
免必须在外国非营业性所得税抵免之后扣除。
(8) “双支柱”解决方案
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0月8日,加拿大与其他BEPS包容性框架
成员国签署了联合声明,同意实施“双支柱”解决方案来应对数字经济
带来的挑战。该解决方案提供一项计划,要求对收入超过亿欧元
的大型跨国企业在其经营所在每个辖区的收入缴纳全球最低税。该
计 划 的 一 个 关 键 组 成 部 分 是 全 球 反 税 基 侵 蚀 (Global Anti-Base
Erosion,GloBE)规则,该规则构建了一个相互协调的税收体系,
每当某个辖区有效税率低于15%的最低税负时,就要求对该辖区产生
的利润征收补足税。
针对“支柱一”,2024年4月30日,时任加拿大副总理兼财政部长
克里斯蒂娅·弗里兰阁下向议会提交了《2024年预算执行法案》第 1号
草案(以下简称“该预算草案”),作为其2024年预算的一部分。根据该
预算草案,数字服务税已于2024年1月1日开始征收,相关企业需追溯
至2022年1月1日开始计算营业收入并缴纳税款。根据加拿大政府初步测
算,从2024-2025年财年开始,数字服务税将在未来五年内增加59亿美元
的财政收入。加拿大财政部表示这是针对“支柱一”多边协议签署仍未能
达成共识的应对措施。
此外,该预算草案还包含了实施“支柱二”全球最低税规则的《全球最
低税法案》草案,以确保大型跨国集团在其运营的所有辖区至少按15%
的有效税率(ETR)纳税,该草案中包括收入纳入规则(IIR) 和合
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根据该草案规定符合条件的跨 国企
业集团为在一个以上的辖区开展业务,并且在特定财政年度前的4个财
政年度中至少有2个财政年度的综合收入达到或超过亿欧元的集团。
该草案明确提出全球最低税规则不适用于排除实体,例如政府机构、
国际组织、非营利组织、养老基金,以及作为最终母实体
(UPE)的投资基金和房地产投资工具。另外,加拿大联邦政府已正
式立法,对跨国公司在2023年12月31日及之后开始的财年实施IIR和
QDMTT,在2024年12月31日及之后开始的财年实施最低税支付规则
(UTPR),预计在2026-2027财年开始的三年内增加66亿美元的收入。
(9) 全球最低税申报要求
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的下列组成实体之一必须向加拿大税
务局申报GloBE信息申报表 (GloBEInformationReturn,“GIR”):
①如果指定申报实体位于加拿大,则必须进行申报;
①最终母公司实体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申报:
A.最终母公司实体位于加拿大;
B.跨国企业集团在加拿大没有指定申报实体;
①位于加拿大的每个组成实体或指定的本地实体在以下条件全
部满足时进行申报:
A. 跨国企业集团在加拿大没有最终母公司或指定申报实体;
B. 跨国企业集团的境外最终母公司或指定申报实体没有在申报
到期日或之前向加拿大税务局提交GIR;
C. 该跨国企业集团没有符合条件的境外申报实体或虽有符合条
件的境外申报实体,但加拿大税务局已通知位于加拿大的组成实体或指
定的本地实体,表示加拿大税务局尚未收到来自该符合条件的境外申
报主体所在辖区的GIR。
如果符合条件的境外申报实体向其所在辖区的税务机关申报跨
国企业集团的GIR,则位于加拿大的每个组成实体或指定申报实体
必须向加拿大税务局申报GIR通知。
如果该财政年度是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实体受约束的第一
个财政年度,则在该财政年度最后一天之后的18个月内申报全球最低
税。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为自该财政年度最后一天起15个月内。
非居民企业
概述
(1) 加拿大税收管辖权类型
加拿大非居民企业应就其在加拿大境内从事商业活动取得的所
得,申报缴纳加拿大所得税,不论该所得是否通过常设机构取得。
(2) 加拿大税收居民判定标准
如果一个企业在加拿大注册,或者其核心的管理和控制职能位于加
拿大,则该企业是加拿大居民企业,除此以外为加拿大非居民企业。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如果非居民从事以下活动,将被认为在加拿大从事商业活动:
(1) 在加拿大从事生产、种植、采矿、创造、制造、装配、改
进、包装、保存或建设活动;
(2) 在加拿大营销获取订单,或通过代理/雇员开展销售活动。
税率
加拿大向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加拿大的某些类型的收入征
收预提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加拿大境内通过分支机构从事应税经营活
动的,需缴纳联邦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一些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适
用税率会因为两国签署税收协定而降低(如加拿大和美国的税收协定
规定,美国在加拿大设立的分支机构对来源于加拿大境内的所得适用5%
税率,且开始经营后首次获得的50万加元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
征收范围
在加拿大从事商业活动的非居民企业应按照加拿大税法的一般
税率,就来源于加拿大的营业收入纳税。此外,非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
加拿大的应纳税所得按照25%的税率缴纳分支机构利润汇出税(扣除
联邦和省级所得税,以及对特定类型加拿大财产的投资津贴)。分支机
构利润汇出税本质上取代了预提所得税,否则如果加拿大的分支机构从
事经营活动,其分配股息时应缴纳预提所得税,根据税收协定, 股息分
配可以适用较低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分支机构税的税率一般也会随之下
降。
其他来源于加拿大的收入一般会遵从预提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征
收。然而,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租金收入均有可能源于经营活
动。例如,一家在加拿大通过常设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非居民企业, 可能
会因逾期账款取得利息收入。这类收入属于该非居民企业在加拿大的经
营收入,应按照经营收入纳税,而非缴纳预提所得税。如果非
居民未通过常设机构在加拿大从事经营活动,其因逾期账款取得的利
息收入应适用预提所得税规则。
非居民应就处置加拿大应税财产所获得的资本利得在加拿大纳
税。加拿大应税财产包括:
(1) 位于加拿大的不动产;
(2) 在加拿大从事商业活动时任意时间使用的资本财产(如果
非居民企业在加拿大从事保险业务,该财产必须在处置年度使用或持
有);
(3) 加拿大的私人企业的股权,该股权需满足以下条件:在股
权处置前60个月中的任意时间,该股权50%以上的价值来源于位于加
拿大的不动产(包括某些资源资产);
(4) 加拿大上市公司的股权,该股权需满足以下条件:在处置
前5年中的任意时间,非居民企业和/或关联方个人拥有25%及以上该
企业的任意种类的股权,且股权在处置前60个月中的任意时间内,其
50%以上的价值来源于位于加拿大的不动产(包括某些资源资产);
(5) 合伙企业中的权益,该权益需满足以下条件:在处置前12
个月中的任意时间,合伙企业持有的资产和现金的公允市场价值的
50%或以上由特定类型的加拿大资产(包括应税加拿大资产和加拿大
资源资产)构成,且合伙企业中的权益,在处置前60个月中的任意时
间,其50%以上的价值来源于位于加拿大的不动产(包括某些资源资
产);
(6) 位于加拿大的信托中的权益(共同基金信托的份额除外,
除非非居民企业和/或关联方个人在处置前5年中的任意时间持有至 少
25%的共同基金信托发行份额),该信托权益需满足以下条件:在处
置前60个月中的任意时间,其50%以上的价值来源于位于加拿大的不
动产(包括某些资源资产);
(7) 非加拿大公司/信托的股份(在特定的外国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
股票除外),该股份需满足以下条件:在处置前12个月中的任意时
间,所有资产至少50%的公允市场价值由加拿大不动产或资源资产
(包括低层实体拥有的资产)的公允市场价值构成。
大多数加拿大的税收协定修改了对资本利得征税的一般规则,仅
对加拿大不动产处置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征税。非居民企业处置应税加
拿大财产适用源泉扣缴制度。资产购买方通常需要非居民企业(资产
销售方)提供加拿大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财产的清税证明。如果非居
民企业(资产销售方)无法提供清税证明,买方可要求扣缴收购价款
50%以下的款项(而不仅仅是卖方估计的收益)。如果买方没有获得
清税证明,可能需要向税务机关支付相当于购买价款50%以下的款
项。
非居民企业对资本利得纳税的方式与居民企业相同,但非居民企
业仅就位于加拿大或在加拿大使用的资本纳税。
如果非居民企业在加拿大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或就加拿大应税财 产
取得资本利得,该非居民企业必须申报加拿大所得税。除此之外, 非
居民企业一般通过预提所得税制度就来源于加拿大的收入纳税。
预提所得税
(1) 股息红利,非居民企业从加拿大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
需缴纳25%的预提税,除非税收协定降低适用税率。
(2) 利息,非居民企业从加拿大居民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一般
需缴纳25%的预提所得税,除非税收协定降低适用税率。某些利息免
征所得税,例如以公允价值支付给外国借款方的非参与性权益、支付
给加拿大政府发行或担保的各种债券、票据和抵押贷款。
(3) 特许权使用费,非居民企业从加拿大居民企业中取得的特
许权使用费需缴纳25%的预提所得税,除非税收协定降低适用税率。
文学、戏剧、音乐、艺术作品的著作权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铁路公
司支付的符合要求的款项;根 据 真 实 成 本 分 摊 协 议 (Bona Fide
Cost-sharing Arrangements)支付的研究和开发费用,前提是已获得研究
成果收益;支付给非关联方的符合要求的款项,前提是在计算非加
拿大业务收入联邦所得税时可扣除该费用,依照加拿大国内法律规定
免征预提所得税。电影版权、录像版权或其他与电视相关的复制不适
用以上免征规定。
(4) 技术服务费,技术服务费用可能会被征收25%的预提所得
税,但一般可以适用税收协定中的优惠税率。
(5) 分支机构利润汇出税,分支机构汇出利润需缴纳25%的分
支机构利润汇出税,除非税收协定降低适用税率。
(6) 其他,非居民企业在加拿大境内取得的某些租赁收入和管
理费,根据实际情况可能需缴纳25%的预提所得税,除非税收协定降
低适用税率。
如果技术支持和服务涉及专利、发明、商标、机密程式、设计或
专有技术的使用或使用权,则该技术支持和服务费应缴纳预提所得
税。在其他情况下,技术支持和服务费用适用一般营业收入的所得税
规定。
当某一非居民企业在向另一非居民企业支付租金时,预提所得税
适用于以下情形:
(1) 该租金是使用位于加拿大的资产而支付的租金;
(2) 支付租金的非居民企业可以在计算加拿大应纳税所得额时
扣除该租金费用,且该非居民在加拿大主要从事经营活动,或在加拿
大从事制造、加工或特定资源相关的活动。
对铁路公司支付的符合要求的款项;在加拿大境外适用有形资产
的租金;支付给非关联方的符合要求的款项,前提是在计算非加拿大
业务收入的联邦所得税时可扣除该费用,依照加拿大国内法律规定免
征预提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可以选择就租金净收入以正常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
得税,而非就租金总收入的25%缴纳预提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每年
可以进行一次税款计算方法变更。
申报制度
纳税人必须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提交T2所得税申报表。
无论公司在纳税年度是否有收入,均需履行申报义务。
在每个月底前,纳税人需要分期缴纳税款。公司可以选择以下三
种方式中的一种来分期缴纳税款:
选择一:每月缴纳相当于当前纳税年度估计全年应缴纳所得税额
的十二分之一的款项;
选择二:每月缴纳相当于上一纳税年度缴纳所得税的十二分之一
的税款(“第一次分期纳税基数”法);
选择三:根据最近两个纳税年度缴纳的所得税按月缴纳。在本纳
税年度的前2个月,公司将分期支付相当于最近完成的第二个纳税年度
所缴纳所得税的十二分之一的款项。为了计算当前纳税年度剩余10 个
月的分期应纳税额,公司将计算公司在最近完成的纳税年度支付的所得
税,然后通过扣除前2个月的分期应纳税额来计算金额Z,即预估的应
纳税额。在本纳税年度的最后10个月,公司每年将支付金额Z的十分
之一。
对于新成立公司,选择根据第二种或第三种方式分期纳税,由于
无历史期间纳税数据,因此将没有分期纳税义务,仅需按实际纳税义
务进行税款缴纳。
如果分期应纳税额低于实际纳税义务,公司必须在纳税年度结束
后的第二个月底前支付差额。如果是加拿大控股私营企业,则此截止
日期延长1个月。加拿大控股私营企业,通常是居住在加拿大的私人公
司,不受一个或多个非居民个人或公共公司控制。私人公司通常包括
由非居民和上市公司控制高达50%(但不超过50%)选票的公司。如
果公司多缴了所得税,加拿大税务局将在评估该公司在该纳税
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后进行退税。退税没有固定的时间限制。
关于所得税缴款,仅在实际交付给税务局之日或在符合条件的金
融机构付款之日视为完税之日。
如果公司本年度或上一年度的应付税款总额低于3,000加元,则 无
需分期缴纳税款。此外,某些符合条件的活跃商业公司将可以选择按
季度分期缴纳税款,而不是按月分期缴纳税款。
除所得税申报表外,纳税人还需要提交各种信息申报表,例如关
于股息和工资支付必须提交的信息申报表。
纳税人通常必须在加拿大境内保存纳税申报资料,除非加拿大税
务局同意允许在加拿大境外保存纳税申报资料。一般来说,纳税申报
资料必须在相关纳税年度结束后保存6年。公司记录(如董事决议)
和包含年度交易摘要的总账需要留存更长的时间。如果纳税人对纳税
评估提出异议或上诉,则必须保留相关记录,直到异议或上诉最终得
到处理。
联邦和省级税务局要求企业根据当前年度税负估算按月或者其
他周期预缴税款。最终缴纳日期不得迟于纳税年度结束后的第2个月
末。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应在纳税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进行申报。在某
些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信托公司必须在其纳税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提
交T3所得税申报表。作为行政特许机构,如果信托公司没有应纳税所
得额并且没有向任何受益人进行分配,则不适用该申报要求。2020
年以后的纳税年度,许多之前会从行政特许权中受益的信托基金必须
每年提交T3所得税申报表,以便确定受托人、受益人、调解人和信托
保护人。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
加拿大联邦和省政府有各自的税收管辖权。从某种程度上看,加
拿大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综合税制。加拿大个人需分别缴纳联邦税
和地方税。联邦政府通过加拿大税务局对联邦和地方个人所得税进行
管理。
加拿大以个人为单位而非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
申报,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是防止高收入的家庭成员通过低收入的家庭
成员享受较低的税率。加拿大联邦税的税率为超额累进税率,地方税的
税率根据所在地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加拿大居民需就全球所得在加拿
大纳税,而非仅就来源于加拿大的所得纳税。从应税所得的类型上看,
个人取得的所得大体可以分为四种类型:雇佣所得、经营所得、财产所得
和资本利得。计算加拿大个人所得税时,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适
用各类扣除项目、免征项目和税收抵免项目。加拿大有严格的税收征管
制度。逾期申报或欠缴税款将被征收滞纳金及罚款。
居民纳税人
加拿大对居民有清晰的定义。个人在加拿大有住所或居住在加拿
大的情况下,通常会被视为加拿大居民。非居民在某一日历年度中在加
拿大境内停留至少183天,其在当年将被视同为加拿大的居民。从税收
角度上看,加拿大居民身份可以分为事实居民、视同居民、非居民和
视同非居民。个人的居民身份需要依据自身的整体情况和事实依据来
判定。同加拿大所保持的居住联系和居留状态都是判定居民身份的重
要标准。
判定标准
加拿大在判定居民身份时制定了很多细则。根据居民身份类型的不
同,其判定标准也会有所不同。个人即便在加拿大以外居住或旅行, 但
仍然与加拿大保持显著的居住联系,则该个人会被视为事实居民。就
事实居民而言,根据其离境或入境状态的不同,需要适用不同的判定标
准。
(1) 事实居民——离境
判定时首先要看个人是否和加拿大保持或建立了居住联系。判定
居住联系的重要标准包括住所、配偶或同居伴侣以及子女是否在加拿大。
举例而言,如果个人已经离开加拿大,但仍然保留了在加拿大的住所
(含自有或租用的住所),且该住所可随时供其使用,那么前述住所
将视同为个人在海外停留期间与加拿大保持了居住联系。然而,
如果个人将其在加拿大的住所以公允条款租赁给第三方,在判定居住
联系时则需要综合考虑个人的情况重新对其与加拿大的居住联系进
行判定。又比如,如果已婚或与同居伴侣居住的个人离开了加拿大,
而其配偶或同居伴侣仍然在加拿大居住,则该个人通常会被视同为与加
拿大保持居住联系。如个人在离开加拿大之前已与其配偶或同居伴侣分
开居住,则判定结果可能会有所不同。
其次,在判定与加拿大的居住联系时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①个人在加拿大的财产(如:家具、服装、汽车和休闲车);
①与加拿大的社会关系(如:在加拿大娱乐或宗教组织的会员资
格);
①与加拿大的经济联系(如:受雇于加拿大的雇主并积极参与加
拿大的业务经营、拥有加拿大的银行账户、退休储蓄计划、信用卡和
证券账户);
①移民状况或在加拿大获得工作许可;
①在加拿大某省或地区住院治疗或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内;
①取得加拿大某省或地区的驾驶执照;
①在加拿大某个省或地区登记机动车辆;
①在加拿大拥有季节性的住所或租住的住所;
①持有加拿大护照;
①为加拿大工会或专业组织成员。
除此之外,当个人在海外时,还需要综合考虑个人是否保留了加
拿大的邮寄地址、邮政信箱或是保险箱,个人信笺(包括名片)是否
仍标注加拿大的通信地址,在加拿大的电话清单,是否订阅了加拿大
当地的报纸和杂志等其他方面的居住联系。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判定
标准在判定居住联系时的重要性通常是有限的,需要将其与其他居住
联系判定标准结合在一起进行综合考虑。
当个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实际未在加拿大,但又未能断绝与
加拿大的全部居住联系时,以下事实将作为判定居住联系重要性的考
虑因素:
①永久断绝与加拿大居住联系意向的证据;
①访问加拿大的规律性和停留时长;
①加拿大以外的居住关系。
(2) 事实居民——入境
居民身份判定标准主要包括是否与加拿大建立了居住联系、是否
将住所租赁给第三方以及居民身份获得的日期。一般而言,在判定个
人是否与加拿大建立了居住联系时,前述对于离境事实居民的判定标准
同样适用于入境事实居民。此外,尽管在加拿大境内有住所通常是判定
居住联系的重要标准,但在个人将住所租赁给第三方的情况下, 除非
结合其他的居住联系判定标准,否则在加拿大有住所有可能将不再是
判定居住联系的重要标志之一。
如果个人将其在加拿大的住所以公允条款租赁给第三方,在判定
居住联系时则需要综合考虑个人的实际情况重新对其与加拿大的居
住联系进行判定。例如:一名加拿大的非居民在加拿大购置了一处住
所,其购置该处住所的目的主要是作为未来他退休后居住的住所,如
个人从购置住所后至其开始在该住所居住前的期间内,将住所租赁给
第三方,则除非该个人有其他与加拿大相关的居住联系,否则前述住
所将不能成为判定其与加拿大有居住联系的重要标志。
在个人入境加拿大并依据上述标准建立了居住联系的情况下,个
人一般会自其入境加拿大之日起被认为是加拿大的居民。
居留情况主要通过审视个人在进入加拿大、离开加拿大以及习惯
性生活在他国期间在加拿大的居留情况来判定。
(3) 视同居民
个人因未与加拿大建立足够的居住联系而未被视为加拿大事实
居民,但其在某个日历年度旅居(暂住)加拿大达183天(或更多),
则该个人会在该日历年当年被视为视同居民。
确定个人在一个日历年度中在加拿大旅居的天数时,一天中有任何
一部分时间在加拿大停留,即视为在加拿大旅居的天数。然而,一个不
居住在加拿大的个人是否在加拿大旅居是一个问题。在加拿大停留期
间个人并不会被自动认为整天(或一部分时间)在加拿大逗留。个人
在加拿大某特定停留期间的性质必须分别确定。旅居意味着尽管停留时
间可能很短,临时停留却是建立在临时住所的意义上的。例如: 如果一
个人因其工作原因往返加拿大,每天晚上回到其在加拿大以外的一般居
住地,那么该个人则不被视为在加拿大逗留。另一方面,如果同一个人
在加拿大度假,其将视同为在加拿大逗留,其假期在加拿大逗留的期间
将计入旅居天数。在区分通勤者和旅居者时,其相关性主要通过个人工
作时间以外在哪个国家度过来判定。
除在某日历年度在加拿大旅居总共183天(或更多)的个人,符
合下列任意情形的个人(除加拿大事实居民以外)均被认为是视同加
拿大居民:
①在一年中的任何时间为加拿大军队成员的个人;
①在一年中任何时间为加拿大或省级官员或公务员、取得代表津
贴、或被加拿大或省级政府任命或受雇之前为事实居民或视同居民;
①在一年中的任何时间在加拿大以外服务于加拿大国际发展署
下的国际发展援助计划,且在开始服务前3个月为加拿大事实居民或
视同居民;
①在一年中的任何时间为加拿大海外部队学校成员,且作为成员
期间的年份以居民身份填报纳税申报表;
①在一年中的任何时间被上述第①项至第①项中所描述个人供养
的子女或被扶养人,且前述子女或被扶养人全年的所得未超过年度的
个人基本免税额;
①在一年中的任何时间,根据在加拿大和另一个国家之间达成协议
或公约(包括税收协定),就从任何来源获得的且原本应在缔约国另
一方缴税的所得享受免税待遇,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A. 协议或公约的豁免适用于所有实质上从任何来源获得的所得
(即由于豁免,在另一国征税的所得适用税率小于10%);
B. 个人享受豁免是因为其与在某特定期间为加拿大居民的个人
(信托除外,包括视同居民个人)有关或为其家庭成员。
就上述第①项而言,加拿大税务局认为“被加拿大或省级政府聘用
或雇佣之前”这一条款中的聘用或雇佣指的是个人正式受雇的时间,
而非个人实际开始工作的时间。
个人不是加拿大事实居民的情况下,不论个人是否因生活或提供
服务的原因在加拿大居住,根据上述第①项至第①项将被视为视同居民。
个人在一年中某个特定日期不符合上述第①项至第①项将根据加拿大和
另一个国家之间达成协议或公约相关规定(第①项)在当日被认为是加
拿大居民。此后的居住联系将按前文中相关因素进行判定。
事实居民身份与视同居民身份的区别在于视同居民身份具有不
同但却意义重大的税务影响。除此之外,因为被视同为加拿大居民的
个人并不是加拿大的事实居民,从地方税的角度看,个人将不会居住
在某个特定的省。这就意味着:
①根据相关规定,个人将被要求支付联邦附加税,这可能比个人
居住在某一特定省份而缴纳的地方税更高或更低;
①个人将无权享受其可能享有的任何地方税收抵免(例如:一些
省份针对个人主要住所给予的相关的房产税或租赁费用的税收抵
免);
①个人将无权享有任何直接的、以税收为基础的、省级的福利(例如:
对被扶养子女或体弱的家庭成员给予的省级补贴)。
一名在离开加拿大之前居住在魁北克省且被视同为加拿大居民
的个人,在该省的法律规定下可以被认为是魁北克省的居民。当个人
需要同时支付魁北克省的地方税和联邦附加税时,该个人可以在申报
时申请免除联邦附加税。
征收范围
(1) 应税所得
加拿大需要申报的所得大体可以分为四类:受雇和自雇所得、养老
和储蓄计划所得、投资所得、福利所得。各类所得的具体范围如下:
①受雇和自雇所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A.境内受雇所得(例如:工资薪金、奖金、小费、酬金等);
B.佣金;
C. 薪资损失补偿供款(向薪资损失补偿计划缴纳的供款);
D. 其他受雇所得(例如:科研补助金、特许权使用费、员工分红
计划等);
E. 未在T4报税单上申报的收入(例如:小费、服务费、偶然所得
等);
F. 境外受雇所得;
G. 自雇所得(例如:源自经营、专业服务、农业或渔业的自雇所
得)。
①养老和储蓄计划所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A.老年保障养老金所得;
B.加拿大养老金计划和魁北克养老金计划福利;
C.从境外获得的退休金;
D.其他养老金或退休金所得;
E.在选择分配养老金安排下取得的所得;
F.注册伤残储蓄计划所得;
G. 注册退休储蓄计划所得;
H. 一次性给付所得(例如:推出计划时从养老金和递延利润分配
计划中获得的一次性给付所得);
I. 退休津贴(遣散费);
J. 联邦补充所得净额(在纳税年度内收到的补充保障所得)。
①投资所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A. 从加拿大居民企业或在加拿大设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取
得的应税股息红利(含合格股息红利和非合格股息红利);
B. 境外利息和股息红利;
C.利息和其他投资所得;
D.资本利得;
E.处置数字资产的资本收益(就数字资产被视为实物资产还是资
本资产持有,其考量标准参考实物资产处理标准)。
①福利所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A.托儿津贴;
B.就业保险和其他福利;
C.劳工赔偿福利;
D.社会援助金。
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取得的所得。如包括数字资产,则接受数字资
产将被视为实物所得,应按照加元确定数字资产的价值。
(2) 不征税所得
以下所得不需要作为收入进行申报:
①任何货物劳务税/统一销售税(GST/HST)抵扣额、加拿大儿
童福利津贴,包括从相关省(或属地)计划获得的福利;
①魁北克省支付的家庭津贴和残疾儿童的补充救助金;
①由省(或属地)向犯罪案件或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的补偿金;
①大部分彩票奖金;
①大部分赠与及遗产;
①由于战争致残或牺牲而从加拿大或盟国获得的抚恤金(如前述
抚恤金在该盟国亦不应税);
①因某人死亡后根据人寿保险单而获得的大部分金额;
①因罢工而从工会取得的收入,即便因会员义务而在过程中履行
了罢工纠察的职责;
①从免税储蓄账户(Tax FreeSavingsAccount,TFSA)获得的大
部分款项(每年7,000加元以内);
①处置主要住房实现的资本收益;
①人身伤害的赔偿金;
①从首次购房储蓄账户(First-homeSavingsAccount,FHSA)提
取用于购买首次购房的款项。
值得注意的是,因以上不征税所得而取得的收入(例如:投资捐
赠所得产生的利息)需要缴纳所得税。
税率
加拿大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为
33%。此外,加拿大还要加征省及属地税。具体税率请参见附表:
表8 2025年联邦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7,375加元的部分 [1]
2 超过57,375加元至114,750加元的部分
3 超过114,750加元至177,882加元的部分 26
4 超过177,882加元至253,414加元的部分 29
5 超过253,414加元的部分 33
注1):加拿大个人所得税的最低边际税率将自2025年7月1日变更为14%,因此2025年该档
的联邦个人所得税有效税率为%。
表9 2025年各省及属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省(或属地) 级
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纽芬兰和拉布拉 1 不超过44,192加元的部分
省(或属地) 级
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2 超过44,192加元至88,382加元的部分
3 超过88,382加元至157,792加元的部分
4 超过157,792加元至220,910加元的部分
5 超过220,910加元至282,214加元的部分
6 超过282,214加元至564,429加元的部分
7 超过564,429加元至1,128,858加元的部分
多
8 超过1,128,858加元的部分
1 不超过33,328加元的部分
2 超过33,328加元至64,656加元的部分
3 超过64,656加元至105,000加元的部分
4 超过105,000加元至140,000加元的部分
爱德华王子岛
5 超过140,000加元的部分
1 不超过30,507加元的部分
2 超过30,507加元至61,015加元的部分
3 超过61,015加元至95,883加元的部分
4 超过95,883加元至154,650加元的部分
诺瓦斯科舍
5 超过154,650加元的部分
1 不超过51,306加元的部分
2 超过51,306加元至102,614加元的部分
3 超过102,614加元至190,060加元的部分
新不伦瑞克
4 超过190,060加元的部分
1 不超过53,255加元的部分
2 超过53,255加元至106,495加元的部分
3 超过106,495加元至129,590加元的部分
魁北克
4 超过129,590加元的部分
1 不超过52,886加元的部分
安大略[1]
2 超过52,886加元至105,775加元的部分
省(或属地) 级
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3 超过105,775加元至150,000加元的部分
4 超过150,000加元至220,000加元的部分
5 超过220,000加元的部分
1 不超过47,564加元的部分
2 超过47,564加元至101,200加元的部分 曼尼托巴
3 超过101,200加元的部分
1 不超过53,463加元的部分
2 超过53,463加元至152,750加元的部分 萨斯喀彻温
3 超过152,750加元的部分
1 不超过60,000加元的部分
2 超过60,000加元至151,234加元的部分
3 超过151,234加元至181,481加元的部分
4 超过181,481加元至241,974加元的部分
5 超过241,974加元至362,961加元的部分
阿尔伯塔
6 超过362,961加元的部分
1 不超过49,279加元的部分
2 超过49,279加元至98,560加元的部分
3 超过98,560加元至113,158加元的部分
4 超过113,158加元至137,047加元的部分
5 超过137,047加元至186,306加元的部分
6 超过186,306加元至259,829加元的部分
不列颠哥伦比亚
7 超过259,829加元的部分
1 不超过57,375加元的部分
2 超过57,375加元至114,750加元的部分
3 超过114,750加元至177,882加元的部分
4 超过177,882加元至500,000加元的部分
育空地区
5 超过500,000加元的部分
省(或属地) 级
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1,964加元的部分
2 超过51,964加元至103,930加元的部分
3 超过103,930加元至168,967加元的部分
西北地区
4 超过168,967加元的部分
1 不超过54,707加元的部分
2 超过54,707加元至109,413加元的部分
3 超过109,413加元至177,881加元的部分
努纳武特
4 超过177,881加元的部分
注1):对于个人缴纳的安大略省个人所得税税额超过5,710加元部分,将额外征收20%的
附加税;对于个人缴纳的安大略省个人所得税税额超过7,307加元部分,将额外征收36%的附加
税。
个人需缴纳替代性最低联邦所得税(Alternative Minimum Federal
Income, AMT),税率为15%。在计算AMT时,应税所得中必须
包含通常不包括在所得中的某些金额,并且不能申报某些通常可以申
报的扣除项。如果以上所得乘以15%超过了应缴的正常联邦税额,纳
税人必须支付AMT。自2024年1月1日起,AMT制度已更改,目的是
针对高收 入个人。新制度包括以下变化:AMT仅适用于超过29%联
邦税率计算出的正常税额的所得,且AMT税率为%。
如果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需缴纳AMT,该年度AMT超过正
常 联邦税额的部分成为AMT递延额。递延税额可用于抵扣后续以后年
度的正常联邦税额(如后续年度的正常联邦税额超过AMT)。递延期
限不得超过7个纳税年度。
税收优惠
在计算加拿大税款时,加拿大设置了数十项的税收抵免项目。纳
税人需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和各税收抵免项目的具体适用范围和要
求确定可适用的税收抵免项目和抵免额。一般而言,纳税人实际可享
受的税收抵免是以抵免额乘以规定的税率计算出来的。现列举一些税
收抵免项目供参考:
表10 税收抵免项目摘选
税收抵免项目 具体内容及性质
基本个人抵免
不可返还的联邦税收抵免。所有个人纳税人均可申请基本个 人
抵免(BPA)。BPA设立的目的是为应税收入低于BPA的 个
人提供联邦所得税全额减免,为应税收入高于BPA的个人
提供部分减免。2025年的最低基本个人免税额为16,129加元。
年长者抵免
不可返还的联邦税收抵免。年满65岁净收入小于等于45,522
加元的个人,抵免额为9,028加元;净收入大于45,522加元的,
抵免额需按相关规定计算。
儿童福利抵免(CCB)
加拿大儿童福利是每月支付的非应税金额。2025年,最高福 利
抵免为每名6岁以下儿童7,997加元,每名6至17岁儿童6,748加
元。18岁以下有资格享受残疾税收抵免的儿童可额外
获得3,322加元。这些金额每年都与通货膨胀挂钩。
配偶或同居伴侣抵免
不可返还的联邦税收抵免。通常适用于在一年中的任何时间 配
偶或同居伴侣都由纳税人扶养,且其净所得低于基本个人 抵免
额。如果纳税人的配偶或同居伴侣因为身体或精神功能 受损而
依靠纳税人扶养,则前述最低净所得额提高为基本个
人抵免额加上2,616加元。
适用于需要照顾配偶或同
居伴侣,或年龄在18岁及以
上的合格被扶养人的照顾
者抵免
不可返还的联邦税收抵免。如纳税人有资格就配偶、同居伴
侣或年龄在18岁及以上的合格被扶养人享受照顾者抵免,且
前述被照顾者的全球净收入在8,397加元和28,041加元之间, 则
该个人有可能就前述被照顾者享受最高8,375加元/人的照 顾者
抵免额。但是,纳税人必须首先在申报表附表5中的第30300
行计算并主张配偶或同居伴侣抵免金额2,616加元;或 者在申报
表附表5中的第30400行计算并主张符合条件的18
岁或以上的合格被扶养者的抵免金额。
合格的被扶养人抵免
不可返还的联邦税收抵免。在一年中的任何时间均符合特定
条件,且纳税人当年未在纳税申报表中享受配偶或同居伴侣 抵
免的情况下,可申请一个合格被扶养人抵免。
适用于需要照顾其他年龄
在18岁及以上的残疾被扶
养人的照顾者抵免
不可返还的联邦税收抵免。纳税人可以就其或其配偶或同居 伴
侣的子女或孙子女主张最多8,375加元的抵免额,前提是此 被扶
养者是因为其身体或精神功能受损而依赖纳税人,且其
年龄在18岁或以上。满足某些特定条件的情况下,纳税人可
税收抵免项目 具体内容及性质
以就超过一个符合条件的被扶养者主张抵免额。
适用于需要照顾年龄在18
岁以下的残疾被扶养人的
照顾者抵免
纳税人可以就其或其配偶或同居伴侣的子女主张抵免额。主 张
抵免的前提条件是,该子女年末时的年龄在18岁以下,其 全年
均共同居住,其因身体或精神功能受损而依赖他人,并 可能在
无法确定期间内继续依赖他人。依赖他人意味着其与 同龄的孩
子相比,在满足个人需求和照顾方面需要更多的帮 助。抵免全
额可以在孩子出生、死亡或被收养当年申请。如 果为一个以上
的孩子申请抵免,申请人或配偶或同居伴侣可 以为所有符合条
件的孩子申请抵免,或者申请人及配偶或同 居伴侣可以各自就
每个孩子单独申请,但每个孩子只能申请
一次,每个孩子可申请的抵免金额为2,616加元。
因受雇而向加拿大养老计
划或魁北克养老计划供款
的抵免
不可返还的联邦税收抵免。在2025年,每名雇员需要按照最高
71,300加元应税养老金收入的%缴纳养老保险,即每名雇
员每年最多可缴纳4,加元的养老保险。如果是自雇
人士,最高供款为8,加元。
因受雇而缴纳失业保险金
不可返还的联邦税收抵免。在2025年,雇员需按照每100加
元可保收入缴纳加元失业保险,每名雇员可保收入每年 上
限为65,700加元。
联邦境外税收抵免
净联邦税抵免。纳税人在加拿大纳税申报表上申报的来源于 加
拿大以外的所得,如已在境外缴纳了所得税或利润税,则 纳税
人有可能获得境外税收抵免。与其他国家的签订的税收
协定可能会对纳税人是否有权享受这项抵免产生影响。
社会福利偿还
可返还或应付的抵免。如果纳税人在一年中获得了就业保险 福
利、老年保障养老金或联邦政府补充补贴,则可能需要偿 还全
部或部分的社会福利。2025年,老年保障金返还门槛设
定为93,454加元。
多代住宅装修税收抵免
(MHRTC)
可返还的税收抵免。在符合条件的住宅内装修,且装修后的 住
所必须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有资格获得残疾税收抵免
(DTC)的老年人或成年人)与亲属居住。每项符合条件
的装修可申请高达50,000加元的符合条件的支出,税收抵免额
为符合条件的支出的15%,最高可达7,500加元。
加拿大居民个人在处置以下财产时,可以在规定的金额内实现累
积终身资本利得免税:
(1) 主要由加拿大控制并主要用于在加拿大进行积极商业活动
的CCPC股份;
(2) 符合条件的农场和渔业财产,包括用于农业生产的房地产。
自2024年6月25日起,每位加拿大居民个人的此类资本利得终身
免税限额为125万加元。
税前扣除
在计算纳税人的净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时,通常根据个人的情况
可以适用一定的税前扣除。加拿大的税前扣除项目种类繁多,有些扣
除额要从总收入中扣除用以确定纳税人的净收入,而另外一些扣除额
要从净收入中扣除,用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用以确定净收入的税前扣除项目名录如下:
表11 确定净收入的税前扣除项目摘选
项目 项目
合并注册退休金计划(PRPP)雇主缴款 养老金调整
注册养老金计划(RPP)扣除 注册退休储蓄计划(RRSP)扣除
选择分配养老金扣除 年工会费、职业或类似会费
助残扣除 商业投资损失
搬迁费 所支付的赡养费
管理费和利息费用 勘探和开发费用
自雇所得上的省级父母保险计划保费扣除
(PPIP)
神职人员住宅扣除
其他就业费用 社会福利偿还
其他扣除 学徒制就业岗位扣除
受雇所得上的增强型加拿大养老计划
(CPP)
或魁北克养老计划(QPP)供款
-
用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前扣除项目名录如下:
表12 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前扣除项目摘选
项目 项目
加拿大部队人员和警察扣除额 其他支付扣除
证券期权扣除 其他年份的非资本损失
其他年份的有限合伙损失 资本利得扣除
其他年份的净资本损失 额外扣除
北部居民扣除 -
纳税人适用税前扣除项目前,应详细了解不同扣除项目特有的适
用范围和适用条件,避免错扣、多扣或损失税前扣除项目。
《2022年联邦预算案》提出将首次购房储蓄账户(FHSA)纳入
税前扣除范围,旨在帮助纳税人储蓄买房。从2023年中期开始,首次
购房者的首套房免税储蓄最多为40,000加元,纳税人可按每年8,000 加
元,总额40,000加元的限额进行扣除。首次住房储蓄存款账户滋生 的利
息免税。
应纳税额
加拿大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是基于以下方法计算出来的:
应纳税额=(各项收入-各项扣除)×适用税率-税收抵免 第一
步,计算来源于所有项目的收入总额;
第二步,计算个人可适用的各项扣除总额,将其从收入总额中扣
除以得到净收入总额;
第三步,计算个人可适用的各项扣除总额,将其从净收入总额中
扣除以得到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步,计算联邦税以及省(或属地)税;
如果是魁北克居民,需要申报魁北克省纳税申报表来计算州税;
第五步,通过计算应纳税额和可退还的收入抵免,从而最终计算
出个人的应退或应补税额。
非居民纳税人
加拿大的非居民仅需要就来源于加拿大的所得缴纳税款。所需缴
纳税款的类型和需要遵从的申报要求取决于非居民取得的收入类型。
判定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一般情况下,符合以下任意一个条件的个人可以被视为是加拿大
非居民:
(1) 通常或习惯性居住在加拿大境外且未被认定为加拿大居民;
(2) 和加拿大没有重要的居住联系,并且全年在加拿大境外居
住;
(3) 和加拿大没有重要的居住联系,并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
加拿大停留的天数小于183天。
视同非居民是指,根据加拿大和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的
“打破平局规则”,加拿大居民(事实居民和视同居民)被判定为缔约
国另一方居民的个人。但这一判定原则不适用于自1998年2月24日起
持续为加拿大和缔约国另一方双重居民身份的个人。
非居民取得来源于加拿大的任职受雇所得,由雇主以源泉扣缴方
式从所得中代扣代缴税款。非居民纳税人的最终应纳税额将在个人进
行纳税申报时确定。就商业和专业服务所得而言,支付费用、佣金或
其他款项给提供服务的非居民时,支付者应实施源泉扣缴。
征收范围
加拿大非居民仅就纳税年度取得的来源于加拿大的所得缴纳加
拿大个人所得税。对非居民的征税方式与对居民的征税方式大不相
同。对加拿大非居民取得所得的征税方式可以分为两种。具体方法如
下:
第一种方式:非居民取得下列常见类型的加拿大所得,按25%固
定税率或社会保险费费率以由支付方扣缴的方式征收,包括股息红
利、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养老金、老年保障养老金、加拿大养老金
计划或魁北克养老金计划福利、退休津贴、注册退休储蓄计划金、注
册退休收入基金支付、年金、管理费。
第二种方式:非居民取得以下类型的加拿大所得,需要通过加拿
大所得税申报表进行申报:
(1) 在加拿大受雇或经营而取得的所得;
(2) 个人从加拿大税收居民处取得的在另一国的受雇所得,且
根据加拿大和个人的居民国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该所得在个人的居
民国享受免税待遇;
(3) 如个人在履职时为加拿大居民,其取得的某些来源于加拿
大境外的受雇所得;
(4) 加拿大奖学金、助学金、补助金和研究补助金中应税的部
分;
(5) 处置某些加拿大资产而取得的应税资本收益;
(6) 在加拿大提供除常规和持续受雇以外的服务而取得的所得。
税率
根据收入来源不同,加拿大对非居民来源于加拿大的所得有两种
征税方式和适用税率:
(1) 非居民取得来源于加拿大的受雇、经营和资本利得必须申
报加拿大所得税申报表,并适用加拿大居民个人的正常税率;
(2) 非居民取得来源于资产的含税所得(被动投资收入),通
常由加拿大的支付方按收入总额的25%扣缴税款。非居民不需要就该
所得报送所得税申报表。
加拿大已与许多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任何适用的税收协定的条
款通常可以改变适用于非居民的一般规则。
税前扣除
通常来讲,加拿大非居民与居民在申报表上适用的扣除项目是相
同的。但是对于下列扣除而言,有一定条件限制。
(1) 注册养老金计划、注册退休储蓄计划、合并注册退休金计
划和特别养老金计划:对于非居民纳税人,依据其适用的注册退休储
蓄计划扣除限额,可以在加拿大申请注册退休储蓄计划、合并注册退
休金计划和特别养老金计划供款的抵免。但是2025年的抵免限额以个
人年度所得和32,490加元减去代表该个人向注册养老金计划缴纳的 雇
员和雇主供款总额孰低确定。
(2) 搬迁费:加拿大非居民通常不能申请抵免进入或离开加拿
大产生的搬迁费用。但是,全日制学生由于取得需要申报的加拿大奖
学金、助学金、补助金或研究费所得,可以申请适用搬迁费扣除;
(3) 以前年度损失:非居民纳税人可能有权在申报表25200行申
请抵免其他年度未使用的非资本损失,以及在25300行申请抵免其他
年度未使用的净资本损失。
税收优惠
一般来说,如果非居民当年全球收入中的绝大部分(至少90%)
为来源于加拿大的应税收入,该非居民有可能和加拿大居民享受相同
的税收抵免。即便非居民未能达到前述标准,其也有可能享受某些税
收抵免。这些税收抵免包括加拿大养老金计划、就业保险缴款以及向注
册慈善机构的赠与。
此外,一般而言,如果利息的支付者与非居民个人不是关联方,
则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免于缴纳税款。
应纳税额
以第一种方式征税的非居民个人,其个人所得税一般由支付方按
相关税率直接扣缴。以第二种方式征税的非居民个人,其应纳税额的
计算方法与居民个人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相同。
申报制度
加拿大个人所得税是对每个人单独征收的。每个家庭成员必须与
其他家庭成员分开计算其个人所得税,不能进行家庭合并申报,没有
家庭所得税申报表。
个人并非每年都需要提交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仅在以下情况
需要提交:个人当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处置国资本财产(即使资本
收益免除所得税),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的年份提交纳税申报表。
加拿大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为日历年。纳税年度终了后,个人
应于次年的4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纳税申报。对于取得自雇所得的
个人,申报的截止日期为次年的6月15日。在魁北克省以外的省及地区,
个人仅需准备一份包括联邦税及地方税的申报表。而在魁北克省,个
人必须分别申报联邦税和地方税。加拿大没有纳税申报预评估的机制,
个人应向税务局申报详细的所得信息。一般而言,税务局有权在3年内
对个人的纳税申报表进行核查评估。对于特殊的情况,上述核查评估
的期限可以被延长。
已故个人的所得税申报表必须在去世后的指定时间内提交。通
常,遗嘱执行人在个人去世后有至少6个月的时间准备申报表。
纳税申报表可以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提交。如果申报表是以电子格
式提交的,纳税人不用提交证明文件,但必须保留这些证明文件,以
备日后查阅。如果申报表以纸质形式提交,纳税人通常需要提交证明文
件。例如,证明文件通常包括T4表,列出就业收入、从就业收入中扣
缴的源泉扣缴额和其他相关数据,如养老金计划缴款。
如果个人未能提交所得税申报表,加拿大税务局可以要求个人提
交当年的信息表,并可以在没有申报表的情况下评估个人的纳税义
务。
纳税人通常必须在加拿大保存纳税申报资料,除非加拿大税务局
同意允许在加拿大境外保存纳税申报资料。一般来说,纳税申报资料
必须在相关纳税年度结束后保存6年。如果纳税人对纳税评估提出异
议或上诉,则必须保留相关纳税资料,直到异议或上诉最终得到处理。
雇主必须从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中扣除个人所得税,并将扣除的金
额汇至加拿大税务局。这一源泉扣缴义务也适用于支付养老金、年金
和某些其他金额的人。
农民和渔民必须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其估计所得税的三分
之二,余额应在次年4月30日前支付。所得税可能基于对当年应纳税
所得额估计,也可能基于上一年的应付税款估计。
自2024年1月1日起,如果金额超过10,000加元,则应以电子支付 方
式缴纳税款,否则付款人可能面临罚款,除非他们无法合理地以电子方
式汇款或支付。如果个人在上一纳税年度和本纳税年度的净联邦纳税
义务均超过3,000加元,且本年度净收入的75%以下需要进行源泉扣缴,
则个人必须在每年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以及12月15日按季度
分期缴纳所得税。
如果个人必须按季度分期缴纳所得税,加拿大税务局将通知纳税
人履行纳税义务并告知纳税人每个季度必须汇款的金额。每季度分期
缴纳的税额应相当于当年估计纳税义务的四分之一,或者相当于上一
年应付税款的四分之一,次年4月30日前补足税款。
如果个人多缴了所得税,税务局在评估该纳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
申报表后退税,退税没有固定的期限。
关于所得税付款,仅在实际支付给税务局之日或在符合条件的金
融机构付款之日视为完税。
货物劳务税与销售税(Goods and Services Tax)[6]
概述
加拿大流转税制较为复杂,加拿大政府依据联邦流转税法案制定
了大约50条相关法规。目前,加拿大在联邦层面征收货物劳务税
[6] 此处销售税是指加拿大在联邦层面征收的统一销售税和省级层面征收的各类销售税的统称。
(Goods and Services Tax , 以下简称“GST” ) 或统一销售税
(Harmonized Sales Tax,以下简称“HST”)。部分地区在省级层面征
收省级销售税(Provincial Sales Taxes,以下简称“PST”),魁北克省在
征收GST的基础上,加征魁北克销售税(QuebecSalesTax,以下简称
“QST”)。
在联邦范围内,加拿大对境内开展商业活动,提供应税货物、服
务以及进口货物和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GST。
在省级层面,加拿大部分省份在部分商品的零售环节加征PST,
即该地区的纳税人在零售环节需要同时缴纳GST和PST。
近年来,加拿大政府致力于整合GST和PST,提出推行HST的改革,
即缴纳HST的纳税人不再缴纳GST和PST,但只有5个省份参与了合并。
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1) 纳税义务人
在加拿大境内开展商业活动,提供应税货物、服务以及进口货物
和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GST的纳税人。
所称单位和个人,是指公司、自然人、合伙企业(视为独立于合伙
人的纳税实体)、信托、房地产、社会团体、工会、俱乐部、协会和其
他单位(包含非法人实体)、合资企业的参与者(但是合资企业本身
并不是纳税人)。所称提供,包括销售、转让、以货易货、交换、授权、
租赁、赠送或处置的行为,但不包括以资产抵偿债务的行为。所称商
业活动,是指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无论其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或是否为
经常性行为。商业活动包括销售位于加拿大境内的非免税不动产的行为,
但不包括销售免税货物或提供免税服务。但对于个人, 包括自然人、
私人合伙企业和私人信托,其进行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不属于
征税范围。
GST是在生产和流通环节普遍征收的一种交易税,由商品或服
务的供应商向购买方收取并缴纳。已进行GST登记注册的纳税人可
以抵
扣相关的进项税额。最终消费者由于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而成为GST
税负的实际承担人。
在征收HST的省份,纳税人不再缴纳GST,但HST的相关征税规
定仍参照GST规定执行。
魁北克省的GST纳税人同时也是QST的纳税人,需单独缴纳QST。
在加拿大部分省份零售或租赁大多数的有形动产和提供特定的
应税服务的零售商(Retail Vendors)为PST的纳税人。零售商从最终
消费者收取PST并向税务局缴纳,大多数省份会向零售商提供税收返
还作为激励。PST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纳税人不得抵扣相关的
进项税额。
从加拿大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进口货物,以进口方或购买方为纳税
义务人。应由加拿大海关(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负责征收管
理。
(2) 小型企业
对于GST、HST和QST,小型企业是指来自全球的年应税收入在
3 万加元以下的企业。一般情况下,小型企业可以选择不进行GST的
登记注册,则其供应的应税商品和服务的售价中应不含GST。但是,
未注册的小型企业发生的相关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另外,销售不动
产的小型企业,即使没有注册也应申报并缴纳GST。
(3) 非居民企业
在加拿大提供商品和服务的非居民企业可以选择登记注册为
GST纳税人,对满足条件的未在加拿大营业的非居民企业没有登记注
册为纳税人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在加拿大设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
企业将被视为居民企业征税。
2021年7月1日起,在加拿大提供数字商品和服务的非居民企业应
选择登记注册为GST/HST的纳税人,并就其应税收入(包括数字平
台上的销售收入)缴纳GST/HST。根据加拿大税务局于2024年9月5
日发布的关于数字平台新报告规则的指南,加拿大居民平台运营商、
非居
民运营商、国外成立或管理但在加拿大销售商品、服务或租赁财产的
运营商均属于应报告的平台运营商。数字平台必须提交每个应报告卖
家的详细身份和活动信息等核心数据,且应报告平台运营商须在2025
年1月31日前首次提交涵盖2024年数据信息的报告,之后应于每个年
度的12月31日前进行尽职调查,核实其收集数据的准确性。应报告平
台运营商对已在平台上注册的卖家,须在第二个报告期的12月31日前
完成尽职调查。
对于满足条件的未在加拿大开展经营活动的非居民供应商企业
以及非居民分销平台运营商(假设其在加拿大未设有常设机构),可
适用简化的GST/HST注册程序,具体可参考以下内容:
①非居民供应商以及非居民分销平台运营商仅对销售给居住地
为加拿大的个人消费者的产品应税收入缴纳税款;
①适用简化注册程序的非居民供应商以及非居民分销平台运营
商,不能抵扣进项税;
①非居民企业向个人(居住在加拿大)销售、提供数字产品、服
务的收入,在连续12个月内超过或预计超过30,000加元的情况下,需 要
注册登记;
①除非购买的产品只用于企业的商业活动,否则GST/HST注册
企业需要对其从非居民供应商和非居民分销平台运营商处购买的数
字产品和服务申报并缴纳GST/HST。(4)省外纳税人
在PST税制下,每个省供应商的销售税登记的规则各不相同,
部分省份还规定在省内出售应税商品的省外纳税人需进行GST登记
注册。
征收范围
(1) 一般规定
GST/HST的征收范围包括生产、流通环节和进口环节在加拿大
供应商品和服务以及进口的行为。部分交易适用GST/HST零税率,
例如
日用百货、长期住宅租赁、医疗服务和境内金融服务等。GST由联
邦政府负责征收。
加拿大对进口商品广泛征收GST/HST,但不包括进口服务和无形
资产,如专利和商标等。纳税人应就其海关完税后价格缴纳GST/HST,
由加拿大海关在征收关税的同时负责征收。
QST的征税范围及征税机制参照GST执行,由魁北克省负责征收。
自2013年1月1日起,QST的税基中不再包含GST。
此外,加拿大部分省份在零售环节加征PST。PST的征税范围包
括在部分省份销售或租赁大多数的有形动产(如家具、设备、印刷器
械等)和提供特定的应税服务(如设备维修、通信服务等)。部分省
份还扩大了征税范围,对法律、工程和建筑等服务征收PST,其中电
脑软件的销售和维修服务属于广泛征收的PST税目。目前,阿尔伯特
省、育空地区、西北地区和努纳武特地区不征收PST。
自1990年开始,加拿大政府致力于整合GST和PST,提出了将两
种销售税合并为统一销售税HST,但只有部分省份参与了合并。截至
目前,征收HST的省份有新不伦瑞克省、诺瓦斯科舍省、纽芬兰及拉
布拉多省、爱德华王子岛省、安大略省五个省份。HST由联邦政府负
责征收,再将归属于省级PST的部分拨付给相应省份。
(2) 集团纳税
在加拿大注册的公司和合伙企业可选择就其发生的关联交易免
征GST/HST,其中“关联”意味着至少拥有90%的所有权。在进项税
可以全额抵扣的情况下,该规定使得纳税人免于就其关联交易先支付
销项再抵扣进项的环节,从而消除了缴纳和抵扣销售税对现金流的影
响。一般情况下,适用QST的关联交易参照GST/HST执行。PST相
关法规则规定了对关联方之间应税资产的再转让免于征收PST。
税率
GST的基本税率为5%。除零税率外,加拿大不设高税率档,也没
有优惠税率。但在征收HST的省份,由于省级PST的税率为8%-10%,
加上5%的联邦销售税,HST的有效税率达到13%-15%。下表列示了截
至2024年12月31日加拿大各省的基本销售税税率。
表13 销售税税率表
销售税类型 基本税率(%)省份
联邦 省级 联邦 省级
阿尔伯塔省 GST 5 -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 GST PST 5 7
曼尼托巴省 GST PST 5 7
新不伦瑞克省(1) HST 5 10[1]
纽芬兰和拉布拉多省(1) HST 5 10[1]
西北地区 GST 5 -
诺瓦斯科舍省(1) HST 5 9[1]
努纳武特地区 GST 5 -
安大略省(1) HST 5 8[1]
爱德华王子岛(1) HST 5 10[1]
魁北克省(2) GST+Q
ST
5 [2]
萨斯喀彻温省 GST PST 5 6
育空地区 GST 5 -
注1):新不伦瑞克省、纽芬兰省、诺瓦斯科舍省、爱德华王子岛以及安大略省对PST以及
GST系统进行了统一。此税率为HST税率中省级层面征收的部分,加上5%的GST将得到有
效 税率。
注2):QST为增值税的一种,与联邦GST类似(但不完全相同)。2013年1月1日起,魁北
克省进一步统一了QST和GST,但仍使用两个不同的系统申报。
对于GST非应税范围的商品和服务,供应商不得抵扣进项而成为
实际的税负承担人。非应税范围包括住房租赁、一般医疗和牙科治疗
服务、一般教育服务、二手房销售和境内金融服务等。
在加拿大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供应适用GST零税率,包括日用品、
部分处方药、部分医疗器械以及部分农业和渔业产品。一般情况下,
加拿大出口的商品和服务无需缴纳GST。
制度演变
在加拿大普遍征收GST的基础上,大多数省份单独征收PST。在
20世纪90年代,联邦政府开始推行“统一销售税HST”,将原GST和
PST进行合并。实行HST体系的省份废除了他们原有的省级销售税制
度,并从联邦政府收取的HST中取得分成。没有实行HST的省份各
自制定了不同的省级PST税率,导致销售税的实际税率在全国各省
不尽相同。
1997年4月1日新不伦瑞克、纽芬兰岛、诺瓦斯科舍和爱德华王子
岛率先将PST与GST合并征收。安大略省和爱德华王子岛分别于2010
年6月1日和2013年4月1日改征HST。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曾于2010年加
入了HST体系,但之后又退出并重新征收省级PST。
魁北克省单独征收QST。QST虽然从省级层面征收,但与其他省
份的PST不同,反而与GST类似。QST与GST作为两个独立的体系存在。
阿尔伯塔省、育空地区、西北地区和努纳武特地区只征收GST,
不征省级PST。但是这些省和地区针对特定的商品(例如机动车燃油、
酒和烟草)单独征收消费税。
曼尼托巴省、萨斯喀彻温省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在征收GST的基
础上对特定商品和服务在零售环节加征PST,但通常仅限于商品和某
些服务。这些省级销售税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增值税,因其只在零售环
节征收且不得进行进项税抵扣。
税收优惠
零税率
提供以下商品和服务适用GST零税率:
(1) 牛奶、面包和蔬菜等基本杂货;
(2) 谷物、生羊毛和干烟叶等农产品;
(3) 大多数农场牲畜;
(4) 大多数渔业产品,如供人类食用的鱼类;
(5) 特定处方药和配药服务;
(6) 某些医疗设备,如助听器和假牙;
(7) 女性卫生用品;
(8) 出口货物、金融服务;
(9) 部分出发地或目的地在加拿大境外的国际运输服务;
(10) 进口到保税仓库的货物;
(11) 免税商店销售的货物。
自2024年5月1日之后,取消对某些口罩或呼吸机以及某些面罩的
临时零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零税率的供应商可就相关进项税额申请退税。
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即使完全从商业活动中取得商品或服务, 纳
税人的进项税额抵扣也存在限制,如:
(1) 主要为取得饮食、娱乐、体育设施消费而支付的俱乐部会
员费对应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2) 购置超过规定限额(目前为3万加元)的乘用车对应的进项
税不得抵扣;
(3) 餐费和招待费对应的进项税的有效抵扣率为50%。
同时因维修保养而临时进口并复出口的货物,可免征进口环节销
售税。
免税
供应下列商品和服务免征GST:
(1) 租赁住宅以及住宅公寓的物业费;
(2) 普通医疗和牙科服务(包括医院和疗养院服务);
(3) 儿童日托服务;
(4) 法律援助服务(财政救助项目下的法律服务);
(5) 大部分的教育服务;
(6) 销售二手住宅(包括复合公寓二手房);
(7) 某些个人和信托受益个人销售非商业用地;
(8) 境内金融服务(包括出售公司股票);
(9) 提供心理咨询治疗服务的部分心理或咨询治疗师;
(10) 一般的已注册慈善机构、政府和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其他公
共机构的耗用品(与私营领域存在竞争关系的耗用品除外);
(11) 桥、路和渡轮的收费(但渡轮的零税率仅适用于往返于加
拿大境内外的渡轮服务);
(12) 政府、非营利组织、市政当局及其他公共服务机构提供的
某些财产和服务,包括市政交通服务以及标准住宅服务(如供水服
务)。
从2024年12月14日至2025年2月15日,加拿大在全国范围对符合
条件的商品的供应或进口完全免征货物劳务税及统一销售税。适用范
围包括:餐饮业提供的餐食,各类成品食物,啤酒、葡萄酒等低度酒
精饮料,儿童服装及鞋类、尿布,儿童汽车座椅和玩具,定期出版的印
刷类报纸、印刷类书籍,圣诞树等。这意味着,在上述时段内,加拿
大几乎所有食品类消费都将免税。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属于GST应税
服务,但是金融中介服务(如银行为借贷双方提供的借贷服务或人寿
保险公司为投保人提供的投资服务)免税。由于金融中介服务免税而
不是适用零税率,金融机构无法抵扣为了提供上述服务而产生的进项
税。
根据2023年的一项拟议规则,加拿大将不要求自2022年2月5日起
因从事加密资产开采活动而获得报酬的人就提供开采活动收取任何
GST/HST。
2024 年 5 月 13 日起, 符合条件的新建的专用租赁住房
(Purpose-Built Rental Housing,PBRH),可在线申请退税,可退税
额从目前支付或视为支付的GST或联邦部分HST的36%提高到100%,
单位的市场价值为350,000加元及以上的专用租赁住房同样适用。此 外,
专用租赁住房建设必须在2023年9月13日至2031年之前开始,并且必
须在2036年之前实质性完成。安大略省、新斯科舍省、纽芬兰省和拉
布拉多省的专用租赁住房也可获得HST省级部分100%的退税,这些住
房符合联邦PBRH退税的条件。此外,对于位于爱德华王子岛的此类住房,
如果专用租赁住房的建设在2029年之前基本完工,则通常可获得HST
省级部分100%的退税,每单元最高可达35,000美元,2028 年之后基
本完工的专用租赁住房每年的退税会减少。
应纳税额
销售额/营业额的确认
通常来说,应纳税所得额即销售收入,包括提供商品和服务向购买
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进口关税、消费税、包装费、运
输费等。
应纳税额的计算
通常情况下,应纳税额为应税销售额及进口金额之和乘以税率,
减去纳税人所取得的进项税额。
(1) 销项税额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应纳税所得额应包括联邦层面税费和省级层
面所有与供应商品和服务相关的税费,包括联邦燃油税和省级燃油
税。但是,省级PST和包装物押金不应纳入销售额。
以旧换新,即购买方用其使用过的有形财产抵偿一部分销售款
项,销售额应为销售额扣减该使用过的有形资产的价值的余额。以旧
换新的情况在机动车辆销售中很常见,购买方只需支付销售价格与二
手车的价值的差额,按实际支付的差额为销售额缴纳GST。
在简化制度下,注册联邦GST/HST纳税人的供应商可以扣除坏
账及特定的省级统一销售税下的向购货方提供的按点销售返利金额。
(2) 进项税额
已注册的GST纳税人,包括已注册的适用GST零税率的供应商,
可以抵扣相关进项税。一般情况下,纳税人申请进项税额抵扣需同时
满足如下条件:
①登记注册为GST纳税人(即出示供应商或者相关中介机构的
GST注册号);
①提供交易双方或相关中介机构或代理人的信息;
①供应商应纳税额可以计量,一般情况下可以提供应纳税额的计
算。
在纳税人当期的进项税额超过销项税额的情况下,即应纳税额为
负时,纳税人可就超出部分申请退税。但如果纳税人存在应缴未缴
GST或者其他联邦层面的欠缴款项,或者存在延期申报的情况,税务
局有权停止其退税或者从退税额中划拨相关款项进行偿还。
申报制度
除特殊情况外,在加拿大境内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应在以下较早
日期缴纳GST:
(1) 实际付款之日;
(2) 付款到期之日。
一般来说,开具发票会产生GST纳税义务(因为开具发票会导
致“到期”)。对于销售不动产,GST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财产所
有权转移之日或占有权转移之日,以两者孰先确定。
与GST相关的纳税资料必须在申报后至少保存6年。通常,纳税
资料必须保存在加拿大境内。纳税人可以申请在加拿大以外的地方保
存纳税资料,但必须遵守加拿大税务局的相关规定。纳税人也可以保
存纳税资料的电子版。
纳税人根据报告期提交申报表。GST纳税人适用以下报告期:
(1) 年销售额超过600万加元的企业必须每月提交申报表;
(2) 年销售额在150万加元至600万加元之间的企业必须至少每
季度提交申报表,但可以选择每月提交;
(3) 年销售额低于150万加元的企业必须至少每年提交申报表,
但可以选择每季度或每月提交。
提交GST申报表的截止日期通常为报告期结束后的1个月内。以
一年为一个纳税期间的纳税人必须在年度报告期结束后的3个月内申
报。如果纳税人是个人,并且以日历年作为其财政年度,且所得税申
报截止日期为6月15日,则GST申报表也应于6月15日前提交。自2024
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报告期,GST/HST申报表的强制性电子申报
门槛150万美元已取消,这意味着除了特定上市金融机构和大多数慈
善机构外,所有GST/HST注册人都需要进行电子申报。
以一年为一个纳税期间的纳税人应在每个财政季度结束后1个月
内支付季度分期应纳税款,除非年度分期应纳税额合计不超过3,000 加
元。分期应纳税款以当年或上一年的净税款中较低的金额为基础计算。
其他税(费)种
消费税与特种消费税(Excise Tax / Excise Duty)
在加拿大,加拿大税务局对于在加拿大制造或生产特定种类的产品
征收消费税,分为消费税(ExciseTax)和特种消费税(ExciseDuty)。消
费税和特种消费税的征税税目、税率和征税时点有所区别,但税基中均
不含GST。
消费税(Excise Tax)
(1) 纳税义务人
一般情况下,在加拿大生产应税货物的制造商、生产商和进口商
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制造商、生产商销售应税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为将货物移交给
购买方时或者保留货物以自用或出租时。进口应税货物的,由进口方
于货物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取得消费税许可证,即“E”许可证(“E”
License),年销售额不超过5万加元的小型制造商除外。另外,满足
条件的纳税人可申请取得“W”许可证(“W” License)。持“W”许
可证的纳税人从批发商批发并用于再销售的应税货物,在批发环节无
需缴纳消费税,但有义务在货物的再销售环节缴纳消费税。
(2) 征税范围
①销售货物
应税货物的制造商和生产商在销售并将货物移交给购买方时产
生纳税义务。
①视同销售
凡由制造商或生产商或以其名义将汽油或柴油移送到另一方用
于零售的,视同将汽油或柴油移交给购买者。
受托制造或者生产应税货物并与委托方(非已注册制造商)签订
劳动合同的,且原材料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将货物移交给委托方的行
为视同销售,售价为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向另一方移交货物时所收取的
价款。
①制造商或者生产商自用行为
制造商或生产商在加拿大制造或生产应税货物并自用,在自用时
视同移交给购买者。销售价格以制造商或生产商根据独立交易原则确
定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
①进口商
进口应税货物,按照《海关法》的规定,由进口商、货主或者其
他依照《海关法》缴纳关税的人缴纳消费税。
(3) 税目与税率
目前征收消费税的只有三个税目,包括低燃油利用率的汽车、汽
车专用空调、燃料油。
①低燃油利用率的汽车
加拿大按照车辆的燃油利用率等级,对于燃油利用率较低的客运
汽车(包括旅行车、面包车和SUV车)征收消费税,但征税对象不包
括皮卡、大于等于10座的面包车、救护车和灵车。
根据加拿大自然资源部(Natural Resources Canada)公布的汽车燃
油利用率,加权平均燃油利用率应按照55%的城市燃油利用率和45%
的高速公路燃油利用率的比重确定,计算公式为:
加权平均燃油利用率=×城市燃油利用率+×高速公路燃油
利用率
应税低燃油利用率的汽车应按计算的加权燃油利用率对应以下
的消费税定额税率纳税:
升(含13升)至14升/100公里:1,000加元;
升(含14升)至15升/100公里:2,000加元;
升(含15升)至16升/100公里:3,000加元;
升及以上/100公里:4,000加元。
①汽车专用空调
对专为汽车、旅行车、面包车或卡车设计的独立空调整机以及出
厂或进口时已嵌入汽车车身的空调整机征收消费税。另外,专用于上
述汽车空调的冷凝器视同应税空调征收消费税。
加拿大消费税针对发动机或动力系驱动的汽车空调,以独立电机
或丙烷为动力的空调以及电动空调机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专用于旅宿汽车的空调,不论其动力如何,均不属于消费税征收
范围。然而,专用于汽车、旅行车、面包车或卡车的空调,即使安装
在旅宿汽车或旅宿汽车的底盘上,也应缴纳消费税。
应税汽车专用空调应按每台100加元的定额税率缴纳加拿大消费
税。
①燃料油
属于加拿大消费税应税范围的燃料油包括:
A.无铅汽油;
B.含铅汽油;
C.柴油和航空燃油。
实际用于或专用于加热的燃料油,因不属于应税柴油而无需缴纳
消费税。应税燃料油应根据种类按照如下定额税率缴纳加拿大消费
税:
表14 燃料油消费税税率表
种类 税率(加元/公升)
无铅汽油(包括无铅航空汽油)
含铅汽油(包括含铅航空汽油)
柴油和航空燃料(航空汽油除外)
特种消费税(Excise Duty)
(1) 纳税义务人
一般情况下,应税货物的制造商、生产商和进口商为加拿大特种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制造商和生产商销售应税货物的,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为移交货物时,或者保留货物以自用、出租时;进口应税货物
的,由进口方于货物报关进口时缴纳特种消费税。
任何生产应税货物的纳税人均应取得特种消费税许可证,并上交
5,000加元的保证金。
(2) 税目与税率
目前征收特种消费税的有四个税目,包括烈性酒(AbsoluteEthyl
Alcohol)、葡萄酒、啤酒及麦芽酒(MaltLiquor)、烟。
①烈性酒
加拿大对烈性酒按照酒精含量分两档税率征收特种消费税,对部
分烈性酒征收额外的特种消费税。
表15 烈性酒的特种消费税和额外特种消费税税率表
种类 标准税率 特别税率 税基 生效日
酒精含量高于7% 加元/升 酒精容量
酒精含量不高于7% 加元/升 酒精容量
由已注册供应商购进或进口 加元/升 酒精容量
①葡萄酒
加拿大对葡萄酒按照酒精含量分三档税率征收特种消费税。
表16 葡萄酒特种消费税表
酒精含量 税率 税基 生效日
高于7% 加元/升 葡萄酒容量
%至7%
(含)
加元/升 葡萄酒容量
低于%(含) 加元/升 葡萄酒容量
①啤酒与麦芽酒
加拿大对啤酒与麦芽酒按照酒精含量分三档税率并以啤酒或麦芽
酒重量为税基征收特种消费税。对于国内生产商酿造的应税货物,
按照年产量增量加征特种消费税。
2017年3月22日,财政部出台了特种消费税法案修改草案,提议
提高啤酒的特种消费税税率并于每年4月1日之前公布调整税率。
由于《2024年第1号预算实施法案》(BillC-69)对《消费税法》
做出修订,该法案已于2024年6月20日获得批准,上述年度适用税率调
整在两年内被限制在2%以内,并且在两年内对加拿大境内酿造的前
15,000百升啤酒的消费税税率减半征收。
表17 啤酒或麦芽酒的特种消费税税率表
酒精含量 税率(加元/百升) 生效日
高于%
%至%
(含)
低于%(含)
表18 啤酒或麦芽酒的特种消费税税率表-国内生产商酿造且酒精含量高于%
年产量增量(百升) 税率(加元/百升) 生效日
0至2,000
2,001至5,000
5,001至15,000
15,001至50,000
50,001至75,000
表19 啤酒或麦芽酒特种消费税税率表 - 国内生产商酿造且酒精含量%至%(含)
年产量增量(百升) 税率(加元/百升) 生效日
0至2,000
2,001至5,000
5,001至15,000
15,001至50,000
50,001至75,000
表20 啤酒或麦芽酒特种消费税税率表 - 国内生产商酿造且酒精含量不高于%(含)
年产量增量(百升) 税率(加元/百升) 生效日
0至2,000
2,001至5,000
5,001至15,000
15,001至50,000
50,001至75,000
①烟
加拿大对烟从量征收特种消费税,相关特种消费税税率每五年调
整一次。
表21 烟草制品特种消费税税率表
产品类别 税率 生效日
卷烟 加元/5支
香烟(TobaccoSticks) 加元/支
其他烟草制品(除卷烟和香烟外) 加元/50克
雪茄 加元/1,000支
烟叶(本土或进口) 加元/千克
另外,加拿大对雪茄按以下两种计算方法计算的较大值加征额外
特种消费税,实际中很少采用第一种方法,因为以第二种方法计算的
加成税通常更多:
A. 额外加征加元/支;
B. 8%的比例税,加拿大制造的雪茄的计税基础为销售价格,进
口雪茄的计税基础为关税完税价格。
除雪茄外,加拿大还对以下烟草征收额外特种消费税:
A.加拿大免税店进口的未贴花(NotStamped)的烟草制品;
B.游客入关携带的烟草制品;
C.在加拿大生产并出口的未贴花的烟草制品;
D.在加拿大生产并出口的贴花(Stamped)的烟草制品。
表22 烟草制品额外特种消费税税率表(生效日)
税率产品类别
A B C D
卷烟 加元/支
香烟(Tobacco Sticks) 加元/支
加元/支
其他烟草制品
(除卷烟/香烟外)
加元/50克
加元/千克
加元/50克
关税(Customs Duty)
概述
联邦政府对进口到加拿大的货物征收不同税率的关税。某些货物,
包括非加拿大生产的机械和设备等,可以享受减免关税的优惠。纳税
人应聘请海关经纪人协助办理进口手续。
《海关法》规定了几种进口商品估价方法。主要方法是使用商品的
成交价格(本质上是商品的已付或应付价格,但需考虑某些附加费用或
扣除)。若满足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不能使用商品成交价格法:
(1) 买方和卖方存在关联关系,并且该关系会影响转让价格;
(2) 法律上对商品的处置或使用存在限制(特定限制除外);
(3) 商品价值不能在任何既定条件下确定(例如,卖方在确认
某商品的出售价格时,在根据买方从该卖方处购买其他商品的前提下确
认);
(4) 随后转售、处置或使用商品的收入所得归卖方所有,但该
所得并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确定。
在不能使用成交价格法的情况下,则必须采用其他指定的辅助估
值方法。
税率
关税税率由海关确定。加拿大关税适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的国际公约”,该公约是一个国际标准化的关税分类体系。关税税制包
含约8,000个具体的税项。
税收优惠
加拿大和美国目前正在实行一项《双边自由贸易协定(FTA)》
(1989年1月1日起生效)。加拿大、墨西哥和美国之间也在实行一项
额外的《三方自由贸易协定》(1994年1月1日起生效),《三方自由
贸易协定》的替代协议《美墨加协定》于2018年11月30日签署,目前
三个签署国都在推进协定正式生效中。
但上述协定近期受到了一些挑战。唐纳德·特朗普在2025年当选美
国总统后对加拿大采取了一系列贸易行动。这些行动包括对加拿大钢
铁和铝征收25%的关税,对加拿大能源征收10%的关税,以及对不符
合《美墨加协定》严格规定的加拿大产品征收25%的关税。作为回应,
加拿大政府对相应美国商品征收反制关税。此外,联邦和省/地区政
府还采取了其他贸易措施,例如取消特斯拉电动汽车的税收补贴,
从省级酒类商店移除美国产品,以及取消与美国公司的合同。同时,
加拿大也在努力扩大国内贸易和其他国家的贸易。
为了减少对美国的依赖,2025年6月23日,加拿大和欧盟签署了
一项防务与安全协议,为防务和安全优先事项的对话与合作提供了框架。
这一新的伙伴关系是加拿大参与欧洲安全行动(SAFE)的第一步,
该行动是《2030年重新武装欧洲计划》的一项工具。
截至2025年1月1日,加拿大已与以下国家或团体实行独立的自由贸
易协定:智利(1997年7月5日生效)、哥伦比亚(2011年8月15日生效)、
哥斯达黎加(2002年11月1日生效)、由冰岛,列支敦士登, 挪威和瑞
士组成的欧洲自由贸易联盟(2009年7月1日生效)、洪都拉斯(2014
年10月1日生效)、以色列(1997年1月1日生效)、约旦(2012 年10月1
日生效)、巴拿马(2013年4月1日生效)、秘鲁(2009年8 月1日生
效)、韩国(2015年1月1日生效)、乌克兰(2017年8月1日生效,
但已被2023年9月22日签署的新协议取代,加拿大于2024年3 月19日
批准了新协议)、英国(2021年4月1日生效)。与美国相比, 这些国
家属于规模相对较小的贸易伙伴。
2018年12月30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
在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墨西哥、新加坡之间生效。对于协议的其
他签署国文莱、智利、马来西亚、秘鲁和越南,CPTPP将在各签署方
向新西兰政府递交批准书之日起60天后生效。美国是《跨太平洋伙伴
关系协议》(TPP)的原始签署方,但后来退出了该协议。美国退出
后,其余签署方于2017年3月8日签署了CPTPP。
2016年10月30日,加拿大和欧盟签署了《全面经济贸易协定》
(CETA)。该协定免除了欧盟与加拿大之间绝大部分关税,但须经
过法律审查和批准。该协定的大部分条款已于2017年9月21日起生效。
在加拿大境内,每个加拿大省份和地区都是其宪法范围内的自治
管辖区,其中包括财产和公民权利。加拿大各省份和地区之间的贸易
受加拿大自由贸易协定(CFTA)管辖。CFTA取代1995年的内部贸
易 协议,于2017年7月1日生效。CFTA要求省份和地区政府消除所
有内部贸易壁垒,CFTA中确定的具体措施除外。
2018年11月30日,加拿大、墨西哥和美国成立了加拿大-墨西哥
-美国金融监管论坛。该论坛将为三国交流跨境发展问题、新兴金融
领域发展动态、金融稳定风险及监管实践等方面的信息和观点提供年
度交流场所,其最终目标是推动三国监管合作。
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ies)
在加拿大进口商品时,如果进口商的成本低于商品在原产国的市
场公允价值,需就倾销差价征收倾销税。在征收倾销税之前,加拿大
进口审裁处必须进行裁定:该倾销行为可能对加拿大境内同类商品的
生产造成重大损害,或严重阻碍加拿大同类商品的生产。
加拿大与美国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并不影响加拿大对美国反倾
销商品条例的实施。然而,加拿大进口法庭的裁决将由加拿大和美国的
五人专家小组进行审查。该小组将对裁决结果进行审核,以确保裁决
过程正确适用加拿大法律。
就所得税而言,反补贴税或反倾销税的应纳税额可在完成缴税的
纳税年度内扣除。如果纳税人申请扣除该类款项,那么纳税人在收到
退还的税款时,应将退款纳入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税(Taxes on Capital)
净资产税(Net Worth Tax)
加拿大税法规定,加拿大的净资产税包括联邦资本税和省资本
税。
(1) 联邦资本税(FederalCapitalTax)
加拿大联邦资本税包括对大公司征收的资本税和对某些金融机
构征收的资本税。2006年1月1日加拿大取消了对大公司征收的联邦资
本税,在取消该税种之前,对大公司的资本超过5,000万加元的部分, 征
收%的大公司联邦资本税。同时,根据加拿大《所得税法》第
六章的规定,联邦政府还要对某些金融机构(银行、信托、贷款公司以
及人寿保险公司)征收金融机构资本税,自2006年7月1日起,对金融
机构的资本超过10亿加元的部分,征收%的金融机构资本税,
所缴纳税款可用于抵扣该金融机构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此外, 从
2022年4月7日以后的纳税年度开始,银行和人寿保险集团的成员将被征
收额外的所得税,相当于超过1亿加元的应税收入的%。
(2) 省资本税(ProvincialCapitalTax)
2011年以前,许多省份对在本省范围内设有常设机构的公司及金
融机构征收资本税,联邦政府为激励各省取消省资本税,曾宣布在
2011年1月1日之前取消省级现有资本税或将现有金融机构资本税调
整为金融机构最低税的省份,将享受联邦政府的财政补贴。为此,许
多省份开始逐步淘汰其省级资本税制度。截至2022年1月1日,加拿大
各省均取消了公司资本税制度,但部分省份还保留着金融资本税制
度,如曼尼托巴省、纽芬兰和拉布拉多省、诺瓦斯科舍省、爱德华王
子岛和萨斯喀彻温省。
下表列出了各省中最高的金融机构资本税率:
表23 加拿大各省资本税税率汇总
省份 税 率 (%)
曼尼托巴省 6
新不伦瑞克省 5
纽芬兰和拉布拉多省 6
诺瓦斯科舍省 4
爱德华王子岛 5
萨斯喀彻温省 4
该税在计算联邦所得税时可以扣除,但是联邦政府对扣除进行了
一定程度的限制,详情请参见本文企业所得税扣除部分。
不动产税(Real Estate Tax)
在加拿大,各省政府均对不动产税的征收有所规定,通常各市政府
均征收房地产(不动产)税,以满足本地方财政支出。一般来说, 不
动产税是根据不动产的年评估价值计算的,同时各市政府规定的税率
也有所不同。不动产价值评估有具体的法定条例。
印花税(Stamp Duty)
加拿大不征收印花税。
数字服务税(Digital Services Tax)
加拿大已于2021年开始实施征收数字服务税的税收政策,该税种
旨在确保“国内外的大型企业通过收集和处理信息、信息变现以及内容
订阅,从位于加拿大的线上用户处取得的相关收入在加拿大征税”。虽然
数字服务税最初设定从2022年1月1日起生效,但是加拿大政府在2024年
1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2024年8月30日,加拿大回应的美国最近就加
拿大有争议的数字服务税进行争端解决磋商请求显示,如果全
球支柱一多边协议谈判未能实现,加拿大政府将继续实施自己的数字
服务税,具体请参见“(8)‘双支柱’解决方案”。
通过向加拿大消费者提供数据和内容订阅服务取得的收入所适
用的税率为3%,从另一角度来说,此税种的征税对象为向线上用户
提供数据及内容订阅服务的商业模式所取得的利润,例如线上市场、
社交媒体、线上广告和销售或许可使用线上接口用户的数据(包括匿
名数据和整合数据)。每个日历年度内,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实
体,或者从属于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商业集团的实体,将被征收数字服
务税:
(1) 上一日历年全球收入达亿欧元以上(OECD标准下的国
别报告门槛);
(2) 当前日历年中与加拿大用户相关的应税收入超过2,000万加
元。
2025年6月29日,加拿大政府宣布有意撤销数字服务税。根据《数
字服务税法》的现行规定,加拿大税务局不会要求企业在2025年6月30日
之前提交DST申报表或支付任何应付款项。如果相关立法在议会提出
并通过,已经支付DST的企业将获得退款。
特定奢侈品税(Tax On Select Luxury Goods)
2022年9月1日开始,对价格在10万加元以上的新购入的豪华汽车
和私人飞机,以及价格超过25万加元的船只征收特定奢侈品税。
价格超过10万加元的车辆和飞机,征税金额为以下两者中的较小
值:车辆或飞机的总价的10%;或价格超过10万加元部分的20%。
对于价格超过25万加元的船只,征税金额为以下两者中的较小
值:船只总价的10%;或价格超过25万加元部分的20%。
房屋空置税(Underused Housing Tax)
2022年1月1日开始,针对非加拿大居民或公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空置房产,无论整体持有或部分持有,每年按照房产的特定价值的1%
征收房屋空置税,房屋持有者将按照其所持有的房产份额按比例承担
相应的房屋空置税。
不动产转让税(Immovable Property Transfer Tax)
加拿大许多省份或地区对不动产(包括附于土地上的固定装置)
转让征税。一些市有单独的土地转让税,计税基础为不动产转让价格, 税
率各地有异,一般为1%-3%不等。一些省份或地区对向非居民转让 某
些土地适用更高的税率:安大略省为25%,大金马蹄地区(包括多伦
多)为15%,温哥华为20%。自2023年1月1日起,联邦政府禁止非 加
拿大人购买含有三个或更少住宅单元的住宅类不动产。这项禁令原定
于2025年1月1日到期,而后延长2年至2027年1月1日到期。
社会保险(Social Insurance)
雇主需扣缴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险部分,并至少每月向税务机关缴
纳雇主和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险。
联邦政府负责管理失业保险基金(EmploymentInsuranceFund),
旨在救济加拿大失业人员。2025年,雇主需按照每100加元可保收入
缴纳加元失业保险,每名雇员可保收入每年上限为65,700加元,
即雇主最多为每名雇员每年可缴纳1,加元的失业保险。雇员同 样
需要缴纳失业保险,由雇主负责扣缴。2025年,雇员需按照每100 加
元可保收入缴纳加元失业保险,每名雇员可保收入每年上限为
65,700加元,即每名雇员每年最多可缴纳1,加元的失业保险。 可保
收入为职工工资薪金,包括现金福利和食宿福利。
联邦政府还负责管理养老金计划(Pension Plan),旨在为加拿大
居民提供最低水平的退休、残疾等福利。魁北克省独自有类似的养老
金计划。2025年,雇主需按照每名雇员3,500加元以上71,300加元以下应
税养老金收入的%缴纳养老保险,即雇主最多为每名雇员每年
可缴纳4,加元的养老保险。雇员同样需要缴纳养老保险,每名 雇
员同样需要按照3,500加元以上71,300加元以下应税养老金收入的
%缴纳养老保险,即每名雇员每年最多可缴纳4,加元的养老
保险,由雇主负责扣缴。应税养老金收入为职工工资薪金,包括大多
数福利。
2024年起,联邦政府将实施养老金增强计划(Second Additional
Pension Plan Contributions),应税养老金收入在71,300加元至81,200加
元之间的,需缴纳养老金增强计划。每名雇主和雇员按照4%缴纳加
强养老保险,每名雇员每年最多可缴纳396加元。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税收管理机构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加拿大税务局是一个负责管理加拿大政府、大部分省份和地区税
法、国际贸易立法的联邦机构。它还负责监督加拿大慈善机构的税收
抵免计划,如科学研究与实验发展税收抵免计划的登记。
加拿大税务局前身是加拿大海关和税务总署,直到加拿大联邦政
府在2003年12月重组才更名为现在名称。
加拿大税务局下设管理委员会、税务总部、税收服务司、税收中
心和工会等具体管理职能部门。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连同首席执政官一起构成了加拿大税务系统的领导
层,包括15个常任理事,其中11个常任理事由省区提名。目前的首席
执政官为BobHamilton,于2016年8月1日上任。
税务总部
加拿大税务局税务总部设立在渥太华,该机构主要负责税收预算
的制定与筹划、税务管理人员培训、税务管理、定期向首相汇报以及
其他高层级的职能。为了实现更高的管理效率,加拿大税务局划分出
五个行政区域,分别为亚特兰大、魁北克、安大略、北美草原以及太
平洋区域。每一个行政区域都设有税收服务办事处,负责现场税务审
查工作,例如审计及凭证收集工作。
税收服务司
税收服务司是加拿大税务局的审查部门,其基本的职能包括审计
及凭证收集。
税收中心
税收中心主要负责处理纳税申报表的相关事宜。
工会
大多数税务执行者以及管理人员并没有属于自己的工会。大部分
税务局的雇员都会让税务员工工会代表自己行使权力。工会是加拿大
大型非营利性组织——加拿大工艺服务联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审
计师、调查员以及电脑信息员工均由加拿大专业公共事务组织代为行
使权力。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和管理
税务登记
单位纳税人登记
(1) 税务登记的要求
①商业登记
在加拿大从事商业活动且需与联邦、省和地方三级政府进行相关
事务往来的企业需要注册一个项目账户及商业号码(BN)。一般情
况下,与加拿大政府的事务往来需要通过这个项目账户及商业号码完成。
加拿大商业号码也称作加拿大税号。按照加拿大的法律,一般而
言,绝大多数商业往来或者实体都需要商业号码作为加拿大税务局的
识别号码,这样才能够处理和税务相关的事宜。加拿大商业号码和加
拿大销售税号、工资号、公司税号和进出口号紧密相关,如果企业需
要上述号码,必须申请加拿大商业号码。
企业项目账户及商业号码的注册工作并不是必须的。大多数情况
下,企业参与项目时需要注册项目账户。企业使用项目账户时需要注
册商业号码。企业在加拿大进行商业活动时需要履行相应纳税义务。
相关税种包括联邦货物劳务税、统一销售税、雇主薪资扣缴、企业所
得税及进出口关税。
①商业号码及项目账户
商业号码是一个九位数字的编码,每个企业的商业号码都是唯一
的。项目账户是企业为特定项目注册的号码,企业通过项目账户完成
其纳税及核算义务,例如进行雇主薪资扣缴。
当商业模式改变或者业务规模扩大时,企业需要注册更多的项目
账户,但是每个企业只需要一个商业号码。
企业通常会相应注册:
A.项目账户
项目账户共15位,前9位阿拉伯数字是商业号码;第10、11位英
文字母,代表不同的项目,最后4位阿拉伯数字为参考编码。项目账
户包括三个部分:9位数字的商业号码代表企业;2位字母代表不同的
项目;4位数字的参考编码用于区分企业涉及同一项目的不同账户。
B.商业号码(若企业尚未取得商业号码)
若企业已经注册商业号码但其法定所有权或者公司架构发生变
化,企业需要重新注册商业号码。
若企业有雇员且需要缴纳联邦货物劳务税和统一销售税,企业需
要相应注册雇主薪资扣缴账户、联邦货物劳务税账户及统一销售税账
户。在完成项目账户注册的同时,企业会获取其商业号码。
①基本信息
企业注册商业号码及四个基本项目账户,包括联邦货物劳务税及
统一销售税账户、雇主薪资扣缴账户、进出口项目账户及企业项目账
户时需要提供相关基本信息。企业进行注册时,需要提供以下基本信
息:企业注册登记类型、企业联系人、企业法定注册名称、企业运营
或贸易往来名称、企业注册地址、企业通讯地址、企业办公地址、企
业商业号码(若已经获取)、企业经营范围和企业预估营业额。
①附加信息
若注册不同类型的项目账户,需要依据账户类型(联邦货物劳务
税及统一销售税账户、雇主薪资扣缴账户、进出口项目账户、企业所
得税账户)提供附加信息。
A. 联邦货物劳务税及统一销售税账户。具体包括:企业在加拿大
境内的总销售额及企业世界范围内的总销售额、财年、登记注册的有
效期限、申报时间。
B. 雇主薪资扣缴账户。具体包括:雇员首次取得工资薪金的日期、雇
员取得工资薪金的月份、企业支付工资薪金的周期(例如:周、季度)、
雇员数量、服务名称(若有)、母公司或分支机构所在国家(若为外资
企业)、特许经营授权商名称(若有)、特许经营授权商总部所在国
家。若个人雇佣家庭护理员、临时保姆或者家政工人,个人作为雇主,
需注册雇主薪资扣缴账户。
C. 进出口账户。具体包括:项目类型、进口商、出口商、出口货
物类型、出口货物估计美元总价值。
D. 企业所得税账户。具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证书编号、企业
注册成立日期、企业管辖区。
(2) 税务登记的程序
①加拿大工商局
企业可以在加拿大境内自行设立。当加拿大工商局批准设立申请后,
企业将获得一个商业号码并将用于企业所得税项目账户的注册。企业
无需单独前往加拿大税务局进行项目账号的注册。但是,需要注意的
是,只有当企业获取商业号码之后,才能向加拿大税务局申请注册项目
账号。
A. 企业网上注册登记
任何对于商业号码有要求的企业可以通过企业网上注册登记系
统进行注册,通过在线系统,企业可以注册以下一个或多个基本项目账
号。
a.联邦货物劳务税及统一销售税账户; b.
雇主薪资扣缴账户;
c.进出口项目账户; d.
企业所得税账户; e.
注册慈善项目账户; f.
信息申报。
B. 邮件或者传真注册登记
通 过 在 加 拿 大 政 府 官 网 中 搜 索 “RC1 Request for a Business
Number and Certain Program Accounts”,进入模块可以直接打印RC1
注册登记表;或者通过加拿大政府官网中“Forms and Publications”模块
下载相应注册登记表。
填写完成RC1表格后,通过邮件或者传真发送给税收服务司或
税收中心。
若已经完成商业号码的注册,填写以下注册登记表格:
a.联邦货物劳务税及统一销售税账户信息;
b.雇主薪资扣缴账户信息; c.
进出口项目账户信息。C.电
话注册
提前准备好注册登记表格RC1中A部分的信息,以及准备注册的
项目账户的相关信息,通过拨打注册电话完成注册商业号码及项目账
户。
D.省及联邦项目账户的注册
省及联邦项目账户的设立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并且简化了新业
务设立及业务拓展的流程。相关账户的设立流程为:纳税人可以通过
网上商业注册服务来设立不列颠哥伦比亚、诺瓦斯科舍省和安大略省
的省级项目账户。
①加拿大公共事务管理中心
加拿大公共服务与采购部门网站是由加拿大公共事务管理中心
管理并囊括加拿大政府所有投标项目的网站。通过这个网站,联邦政
府部门及机构将更加有效地进行货物及服务申请的管理。
企业可以通过加拿大公共服务与采购部门网站注册成为供应商。
网站将通过邮箱向企业提供一个15位的采购商业编号。该采购商业编
号将基于企业商业号码由加拿大税务局生成。
A. 完成注册流程
企业完成注册流程后,加拿大公共事务管理中心将联系企业确认
企业申请注册时填写的基本信息。
若企业通过邮件或者传真的方式填写RC1申请表,加拿大税务局
将会向企业发送邮件,确认企业的商业号码、已经注册的项目账户以
及企业提供的其他用于注册的信息。
若企业通过电话进行注册成为供应商,企业需提供完成注册的商
业号码及项目账户。当加拿大工商局批准设立申请后,企业将获得一
个商业号码并将用于企业所得税项目账户的注册。
B. 提交信用证明流程
不是所有企业都需要提供信用证明。但是,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
信用证明可能随时会被要求提供。信用证明可以证明企业在税务局登
记注册的项目账户信用良好。
C. 联邦货物劳务税或统一销售税(GST/HST)账户注册流程
若企业不提供货物及服务,则不能申请联邦货物劳务税或统一销
售税账户。
小型企业(如一季度全球应纳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加元且过去连
续四季度全球应纳税销售额未超过3万加元的纳税人)或并不在加拿
大经营的加拿大非居民纳税人则无需进行GST/HST注册。在魁北
克省,每一个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人都必须注册魁北克销售税账户。小
型企业或并不在该省经营业务的非魁北克税收居民则无需进行注册。
若纳税人同时满足以下两种情况,则必须申请联邦货物劳务税或
统一销售税账户:一是纳税人在加拿大销售货物,二是纳税人非小型
企业。
①非居民纳税人
在加拿大境内进行应税活动(包括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活动)的非
居民纳税人, 即使未在加拿大境内形成常设机构, 也必须进行
GST/HST注册登记(符合达到小型企业标准)。
2021年7月开始,对于非居民数字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在向加
拿大消费者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时应注册成为GST/HST纳税人,并
就其应税行为向加拿大缴纳相关税款,分销平台运营商也需要注册成为
联邦GST/HST纳税人,并就其向加拿大消费者推广第三方的服务,
缴纳相关税款。位于加拿大境外的非居民供应商和分销平台针对加拿大
消费者取得的销售收入,在12个月内超过3万加元(提供适用零税率的
数字商品和服务取得的收入不包括在注册门槛金额的计算中)的, 需
要适用简化手续,注册成为货物劳务税纳税人,并在销售时缴纳
GST/HST。
非居民企业只能通过邮件及传真的方式将填写完成的RC1申请
表格发送给指定的受理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的办事处进行申请。
若需要获取企业所在行政区域相关非居民企业税务办事处的邮
箱地址、传真及联系电话,可联系加拿大税务局进行咨询。
如纳税人已注册联邦货物劳务税,则相当于也同时注册了统一销
售税。
①小型企业GST/HST的自愿申请手续
若小型企业自愿申请联邦货物劳务税或统一销售税账户,小型企
业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就应税财产及提供的应税服务所产生的联邦货物劳务税或统
一销售税进行计算、申报及缴纳;
B. 定期填写联邦货物劳务税或统一销售税申报表;
C. 自注册之日起1年之内不得注销注册账户(除非企业停止商业
活动)。
小型企业完成注册后,若满足相应条件可以就联邦货物劳务税或
统一销售税税额或者应纳税额进行进项税抵扣。小型企业可以在加拿
大政府官网中搜索“Input Tax Credits”,进入该模块了解相关注册流程信
息;
若小型企业选择不进行注册,则不对联邦货物劳务税或统一销售税
进行申报及缴纳(房地产应税服务除外),同时也不得抵扣进项税。
非居民企业的GST/HST可以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申请:
企业在加拿大境内发生商业活动;企业为非居民企业,常规业务
及商业活动的发生地位于加拿大境外,定期向加拿大境内出口货物
(指定货物除外);企业为非居民企业,常规业务及商业活动的发生
地位于加拿大境外,签订相关协议并在加拿大境内提供服务;企业为
非居民企业,常规业务及商业活动的发生地位于加拿大境外,签订相
关协议并提供无形动产(例如知识产权)在加拿大境内使用;相关不
动产位于加拿大境内;相关货物通常位于加拿大境内;提供相关服务
的地点位于加拿大境内。
通常情况下,在加拿大境内无常设机构,或者仅通过私人的固定
场所在加拿大境内提供服务的企业需要注册联邦货物劳务税或统一
销售税账户。
①注册GST/HST时所需要的账户信息
企业注册时,需要提供企业注册的有效期限。这个期限取决于企
业注册的性质,强制性注册还是自愿性注册。
虽然纳税人是以单个实体进行注册,但纳税人仍可以申请就分支
机构或区域进行单独申报。存在以下情形时,纳税人可以单独设置
GST/HST账户:第一,存在不同类型的经营活动;第二,办公室位
于不同的省份;第三,跨区;第四,不同部门。
纳税人可以通过在线、电话、邮箱或传真注册GST/HST。
个体纳税人登记
(1) 税务登记的要求
加拿大税务局规定,对于非加拿大居民(包括非加拿大公民、非
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外国人士和在加拿大的外籍工作人员),如果他们
没有加拿大社会保险号(SocialInsuranceNumber),就需要申请加拿大
个人报税号码(Individual Tax Number,以下简称“ITN”),用以申请
以下税务方面的工作事宜,包括:
①申报加拿大个人税;
①向加拿大税务局申请加拿大和本国的税收协定优惠数额;
①售卖自己在加拿大的房地产。
加拿大非税收居民号码申请需要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证明由加
拿大当地的会计师或者律师认证后,连同申请表一起提交。所需处理
时间大约在八到十周左右,并以书信形式告知申请人ITN。但是海外
申请人的申请受理时间会更长,一般为十二到十五周左右。
(2) 税务登记的程序
若需获取申请税收登记号码的更多信息,可在加拿大政府官网搜索
“Service Canada”,进入模块进行登录。若不在加拿大及美国境内, 请写信
至Service Canada, Social Insurance Registration Office, . Box 7000,Bathurst
NBE2A4T1,CANADA。
如果出于某些原因,纳税人无法获取税收登记号码,纳税人需填
写T1261表格(用于为非居民企业申请个体税收登记号码),并尽快
发送给加拿大服务中心。如果纳税人已经获取税收登记号码、个体税
务登记号码或者临时税务登记号码,则无需填写此表。
如果纳税人已经完成申请但是尚未获得税收登记号码或个体税
务登记号码,且已经临近纳税申报征期截止日,企业应直接提交未填
写税收登记号码或个体税务登记号码的申报表,以避免超期申报产生
的罚款及罚息。
无需进行税务登记的情况
如果企业无需通过项目账户进行相关事宜的处理,则无需进行商
业号码的注册。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账簿设置要求
纳税人需要依法记录经济业务中所产生的收入与支出。包括:收
入记录、支出记录和资产记录等。
(1) 收入记录
纳税人需要记录经营活动取得的总收入,包括以现金、资产或服
务的形式收取的收入。收入记录需要体现下列相关信息:金额、收入
日期以及收入来源。
所有的收入账需要提供如发票、收银条、收据、银行存单、费用
结算单及合同等原始凭证为依据。
(2) 支出记录
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需保存采购时所取得的收据或其他凭证。该
收据或其他凭证需包含以下信息:购买日期、卖方或销售方的姓名及
地址、购买方姓名及地址、货物或服务的完整描述、供应商的商业号
码(若供应商为联邦货物劳务税或统一销售税的纳税人),并确保收
据上有对货物或服务的描述,若无法提供,需在收据、其他凭证或支
出记录上写上相关描述。
如卖方或销售方无法提供收据,需将卖方或销售方的姓名、地址
以及产品或服务费用、日期体现在费用记账凭证中。
(3) 资产记录
纳税人需保管其购买或处置资产的相关凭证。相关凭证需体现销售
方、金额以及购买日期。若是出售或资产交换,需体现日期及金额。
(4) 薪金发放记录
如果纳税人需要抵减支付的所得税税金、加拿大退休金计划供款
或是报酬中额外的员工保险等,则纳税人需记录:员工的工时数,代
扣代缴的加拿大退休金计划供款、额外的员工保险及相关税金。
(5) 联邦GST/HST记录
如存在以下情形,纳税人需进行GST/HST的记录:
①在加拿大从事经营或有任何商业行为;
①需进行GST/HST的纳税申报;
①正在申请GST/HST的税收优惠;
①需要申请GST/HST的退税;
①纳税人的记录需准确计算出所涉及的税款、需要退税税额、优
惠税额及减免税额。
会计制度简介
根据加拿大公认会计原则(GAAP)要求,公众责任企业(例如
上市公司等)需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非公众责任企业可
以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者私人企业所适用的会计准则。财务报表
需按年度编制。
纳税人需确保所有的账簿记录真实及完整的包含所有纳税申报
所需的信息,有相关的凭证支持,使用英语、法语或二者结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确保加拿大税务局人员能访问
其电子系统,并能使用加拿大税务局软件读取相关信息。同时,纳税
人需保存相关的副本。
会计期间为企业一个财务年度所包含的期间,企业可以自行确定
会计期间,按照一个日历年度或其他自行定义的期间,通常会计期间
不得超过53周。所得税申报的会计期间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若
之后有任何变动,都需要获得加拿大税务局的同意。会计期间与纳税
申报期间不一致的,纳税人需要通知加拿大税务局其使用的会计期
间:
(1) 与财年长度的不同;
(2) 月度或季度的截止日期。
若纳税人没有通知加拿大税务局其会计期间,加拿大税务局将默
认使用日历年度。纳税人只能在下一个财年选择会计期间。
账簿凭证的保存要求
(1) 记账形式
加拿大税务局接受以下记录形式:
①纸质形式;
①纸质与电子形式相结合,先以纸质形式记录,后续转换为可存
取及可读的电子格式;
①可访问及可读的电子格式。
纳税人需要保存所有纸质的凭证,除非上述凭证保存于可访问的
缩微胶片、缩影胶片或电子图片格式。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图片软件
来保存纸质凭证。
(2) 保存凭证
凭证是纳税人所有会计以及财务信息的文件。
凭证需包含的信息类型取决于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及其他因素,
如:业务类型、所采用的记录格式(纸、电子或两者的组合)、纳税
人是否将任何纸质或支持文件转换为电子版本、纳税人是否涉及电子
商务、是否为联邦货物劳务税或统一销售税的纳税人、是否为雇主。
财务凭证包括:分类账簿、日记账、账簿、图表、财务报表、账户
报表、所得税申报表、联邦货物劳务税或统一销售税申报表、发票、购买
凭证、合同、银行存单、银行对账单、工作订单等所有与交易记录相关
的文件。
根据法律规定,纳税人有责任保管所有的记录;当加拿大税务局
询问时(加拿大税务局可能检查、审计相关记录以及记录的过程和性
质),能够有效将记录及支持文件提供给加拿大税务局;当加拿大税
务局官员检查存档地址时,确保纳税人、员工或涉及的第三方保管者
在场;确保代理通过提供合理的协助并回答相关的业务问题来配合检
查;允许加拿大税务局官员进行复印或提供记录的复印件。
企业必须保存以下记录:有关其互联网业务活动信息、董事会会
议记录、股东会议记录、有关公司股本的所有权信息,包括股权转让
等任何有关信息、包括其年度交易摘要的总分类账或其他账簿、必要
的合同或协议,以及总分类账或最终记录的其他账簿中的条目。纳税
人账簿、凭证的保管地需为其在加拿大的经营场所或住所,除非获得
加拿大税务局的书面批准。
加拿大税务局不允许以下机构将记录保存在加拿大境外:
①注册的慈善机构;
①注册的业余田径协会;
①加拿大市政局;
①具有政府职能的公共团体;
①部分社会福利企业。
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在其他场所保存记录。
在审查纳税人的情况后,加拿大税务局会提供书面批准。
一般的会计税务凭证须从纳税年度的最后一天算起保存六年,企
业的纳税年度为其会计年度,个人的纳税年度为公历年度。
若未经加拿大税务局的允许而销毁纸质或电子记录,纳税人将面
临被起诉的风险。
加拿大税务局会检查纳税人的商务系统,以确保系统符合加拿大
税务局规定的账簿保存要求。
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纳税年度应该与其财年相同。企业财年应为企业财务会计
截止的日期,但是任何财年都不应超过53个星期。当企业指定纳税年
度后,则其后续变更都需获得加拿大税务局的同意。
如果纳税人没有及时提交申报表,那么纳税人的GST/HST、儿
童保障福利以及社保都将被推迟甚至取消。企业可以通过借记卡、网
上银行、信用卡、电汇(非居民)、服务提供商及纳税人的加拿大商
业机构来缴纳税款(不可以通过邮政缴纳)。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年度为日历年。纳税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处
置资产时需要进行所得税的纳税申报。通常,纳税年度终了后,个人
应于次年的4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纳税申报。对于自雇主取得所得
的个人,申报截止日期为次年的6月30日。
若纳税人在上一年度以及当年的纳税年度的净联邦税税负超过
3,000加元且小于当前年度净收入的75%,个人需要按季度于每年的3
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以及12月15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
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计算按季度需支付的税款:
(1) 当年预估税额的1/4;
(2) 上一个年度所缴纳税额的1/4;
(3) 前两个季度的纳税额可根据上一年度所支付的税额进行缴
纳,剩下两个季度的纳税额为上一个纳税年度税额与当年已缴纳税额
的差额。
其他滞纳金和罚款等规定,与企业所得税要求相同。
雇主需要就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雇主的
代扣代缴义务同样适用于个人支付的养老金以及其他特定所得。
农民和渔夫需要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其预估所得税税负的
2/3。应付余额截至次年的4月30日。预估的税额可以基于本年度的一 个
实际预估,也可以是分期缴纳税款的基础。
联邦货物劳务税/统一销售税(GST/HST)
在纳税人登记GST/HST账户后,加拿大税务局将指定一个申报
期限。纳税人的全年总收入通常决定了其需要申报GST/HST的期限。
纳税人也可以选择申报期限:
表24 申报期限
年度纳税额或特定机构 指定申报期限 选择申报期限
不超过1,500,000加元 年度 月度或季度
大于1,500,000加元且不超过6,000,000加元 季度 月度
大于6,000,000加元 月度 无
慈善组织 年度 月度或季度
上市金融机构 年度 月度或季度
纳税人可以网上申报、通过金融机构或者寄送申报表来进行申
报。
如果纳税人在网上申报GST/HST,加拿大税务局会发送电子申
报信息表,除此之外,加拿大税务局会寄给纳税人一份共4页的个人
定制申报单(GST34-2)。
个人化的申报表会显示纳税申报的截止日期。该截止日期取决于
纳税人的申报期。加拿大税务局若未在截止日期前收到纳税申报,将
征收罚款和利息。若纳税人需要关闭GST/HST账户,则其需要进行
最终申报。
即使没有经济业务或者需要缴纳的税额,纳税人也需要进行纳税
申报。申报日期的不同决定了缴款截止日期的不同:
(1) 按月申报:申报截止期和缴款截止期为申报期后的1个月;
(2) 按季度申报:申报截止期和缴款截止期为申报期后的1个月;
(3) 按年申报:通常申报截止期和缴款截止期为财年结束后的3
个月;按年申报且财年截止日为12月31日的个人,申报截止日期和缴
款截止日期为6月15日;按年申报的上市金融机构,申报截止期和缴
款截止期为财年结束后的6个月。
如果纳税人进行年度申报,且财年的净税额大于等于3,000加元, 则
纳税人需要在接下来的财年进行季度的分期纳税。
分期纳税的截止日期为每个会计季度结束后的1个月内。
通常,若纳税人分期纳税的金额小于净税额,则纳税人需要补缴
差额,若分期纳税的金额超过其净税额,则纳税人可以就差额申请退
税。
税务检查
纳税评估
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对象、评估方式、评估程序、结果处理等。纳
税人提交纳税申报表以后,加拿大税务局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
对纳税情况进行评估。通常情况下,加拿大税务局将初步评估纳税申
报表中数额计算的准确性。
当加拿大税务局给出初步评估意见后,如有必要,加拿大税务局
可以对申报表进行重新评估。从加拿大税务局寄出初步评估意见后的
当天起(而非纳税申报表的填表日期),其进行重新评估的时间可以
延长至3年(针对非加拿大控制的民营企业,通常情况下重新评估所
花费的时间可以延长至4年)。
存在下列情形,重新评估的时间将延长至6年:
(1) 允许纳税人将部分亏损或扣除额(例如投资税收抵免额)
计入以前纳税年度以减轻税负;
(2) 重新评估纳税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跨境交易;
(3) 纳税人需要针对境外所得缴纳税款并进行境外已纳税额的
抵免;
(4) 某些针对其他纳税人的特定事项重新评估,包括依照上述
第(1)种情形的重新评估。
如果重新评估是由于省区收入再分配而引起的,重新评估的期间
将会自被加拿大税务局通知省级评估之日起延长1年的时间,或自升级
重新评估的通知单寄出90日起延长1年的时间。
在下列情形中,加拿大税务局可以在任何时点对纳税人进行重新
评估:
(1) 该企业由于疏忽、蓄意不按时提交申报表,或按税法的要
求提交补充信息时在申报表中填写虚假信息;
(2) 在重新评估的一般期间尚未到期前,企业申报T2029申报表
时,放弃执行重新评估的一般期间或延长期间;
(3) 当纳税人为了将亏损或扣除额计入以前纳税年度,从而自
行申请重新评估;
(4) 法院下达重新评估的通知。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或向税务中心递交书面申请,要求进行
企业所得税的重新评估。
(1) 税收争议
如果纳税人对税收评估或决定的结果不认同,纳税人可以申请正
式异议。提出异议是解决税收争议的第一步,纳税人自纳税评估或决
定的通知出具之日起90日内提出异议申请。
(2) 亏损决定争议
由于不涉及税额、利息或罚款,正式的争议解决过程不适用于亏
损额的税收争议。若不认可加拿大税务局评定的亏损额,企业可以提
出亏损决定。加拿大税务局将决定亏损额并通过书面填写T67AM表正
式确定。一旦企业收到决定的通知,其可以在通知出具的90日内提出
异议申请。但是纳税人不能在加拿大税务局评估额与其申报额一致时
提出亏损决定申请。
(3) 纳税评估诉讼
针对纳税评估的诉讼一般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提出异议,
由加拿大税务局独立上诉部门进行审理。如果仍不能解决该争议,纳
税人可以提出上诉。每一个阶段都有时间限制。
纳税人对评估有争议的,必须向加拿大税务局提出异议通知。该
通知需在加拿大税务局评估结果寄出之日的90日之内提出。加拿大税
务局独立上诉部门会重新进行评估。有异议的评估可能会被撤回、修
改、认定或重新出具评估结果。若纳税人仍有异议,可以选择向加拿
大税务法庭提出上诉。纳税人需要在加拿大税务局寄出确认评估或重
新评估的通知之日起90日内提出上诉。
如果在提出异议的90日内加拿大税务局没能解决该异议,纳税人
也可以直接向加拿大税务法庭提出上诉。
加拿大税务法庭有专有的初审管辖权受理评估上诉。如果在纳税
年度中该纳税争议所涉的联邦税额及罚款(不包括利息)不超过
12,000加元,纳税人可以选择非正式的上诉流程(不需要审前查问), 纳
税人可以由非律师代表出席。
非正式流程的上诉由联邦上诉法庭进行复审。
税务审计
加拿大采取一种自核自缴的税收体制。每个纳税人应为自己的纳
税申报及上缴税款负责。税务机关会进行随机抽查以确保纳税人依法
纳税。
加拿大税务局对纳税人进行常规税务审计,但不会在每一个纳税
年度审查每一个纳税人。加拿大税务局是否会在某一特定纳税年度对
纳税人进行审计由各种因素决定。一些审计是随机发生的,而一些是
对一个特定的行业或特定群体的纳税人进行合规审计,这是由加拿大
税务局决定的。
加拿大税务局有广泛的权力调查纳税人的事务(直接或通过第三
方调查)。调查权包括以下:
(1) 有权进入房屋进行审计,并要求场所内的任何人提供合理
的协助,并回答适当的问题(如果场所地为住宅,则须事先获得司法
许可);
(2) 有权要求任何人提供任何资料或文件(如有资料或文件涉
及未具名人士,则须事先司法授权);
(3) 发起调查的权力,包括对宣誓作证的证人的审查。
如果不遵守法定的调查权力,则会处以1,000至25,000加元的罚 款,
或者再加上1年的有期徒刑。
审计权可以用于核实所得税申报中申报的数额。如果有证据证明纳
税人犯罪,加拿大税务局同样有权(获得司法授权的搜查令后)进入及
搜查任何建筑物、容器或场所,获取文件或可能证明犯罪的东西。纳税人
有义务在审计过程中提供所需要的信息,纳税人有权在犯罪调查时保持
沉默。
税务代理
加拿大对税务代理的主要规定如下:税务代理需要为其客户、雇
主以及利益第三方的利益行事;在没有经过纳税人同意的情况下,代
理人不得披露任何加拿大税务局提供的纳税人信息;代理人需保证其
代表纳税人进行的所有交易的安全性及隐私;确保妥善保存所有文件
以保护纳税人的机密;税务代理必须遵守适用立法的所有规定,如所
得税法、消费税法案(ETA)等;若税务代理通过客户代理在线服务
访问纳税人的账户信息,则必须遵守所有客户代理在线服务的条款和
条件;电子文件服务商需遵守电子文件的条款和条件;若税务代理不
能遵守相关的使用条款,加拿大税务局有权撤销或暂停其作为纳税人
的授权代表。
居民纳税人在授权税务代理时需要填写T1013表格,并标明税务
代理可访问权限的级别:
级别一:仅能浏览信息,加拿大税务局仅公开纳税人的一些相关
信息,如税务代理仅能查阅纳税人的账户余额、交易活动以及纳税申
报情况,但不允许其修改任何相关信息;
级别二:可以浏览并要求修改信息,税务代理人可以提出修改相
关的账户信息,如进行纳税申报以及转移支付;
级别三:在级别二的基础上,代理人还可指定其他代理人代理经营
活动。
表格需要纳税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字,如果是由法定代理人签
字,其必须在纳税人的账户中登记为法定代理,或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文
件证明他们被指定为纳税人的法定代理人。只有纳税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可以修改纳税人的基础信息,如婚姻状态、地址或直接存款信息, 并且
仅是纳税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授权、查阅或取消其他代理人。针对
上述级别三的授权,代理人可以选择在网上申请或是通过填写RC321
表格进行申请。
法律责任
违反基本规定的处罚
(1) 登记违法处罚;
(2) 会计核算违法处罚;
(3) 纳税申报违法处罚。
加拿大居民需要就其来源于全球的收入进行申报。若纳税人未就
其来源于境外的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则可能导致罚款、法庭罚款、有
期徒刑以及犯罪记录。
①纳税申报义务
纳税人需在所得税申报截止日期前,对总额超过10万加元的特定
的海外资产进行申报,并填写T1135国外收入审核报表。纳税人需正
确申报其来源于境外的收入和利得。
①滞纳金和罚款
A. 滞纳金
滞纳税款、扣除项、分期应纳税额以及罚款采用特定的利率。特
定利率会在每个季度更新。特定利率是根据上一季度第一个月内加拿
大90天期短期国库券的平均收益决定的。这个收益会精确到小数点后
两位并分别增加两个百分点(以备加拿大税务局用于支付退税的利
息),增加六个百分点作为应支付给加拿大税务局的滞纳金和分期应
纳税额的利息。利息的计算会采用复利方式。
滞纳金不能税前扣除。任何纳税人收到的退税利息需作为收入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因拖欠税款需要支付
利息,且在另一纳税年度内因超额支付相同金额的税款需要收取利
息,欠税利息支出不可抵扣多交税款的利息收入。
B. 民事罚款
所得税法中不同的条款对民事罚款的征收进行了规定。
纳税人如未按要求进行纳税申报,则需缴纳未缴税款5%的罚款,
之后逾期一个月则增加未缴税款1%的罚款(最多至12个月)(所得
税法第162章(1)条)。
如果纳税人已在前3个纳税年度内受过该惩罚(所得税法第162
章(2)条),则其需缴纳更高的罚款。资本超过1,000万加元的企业
因未能按时申报纳税将面临更大额的罚款(即使没有欠缴所得税)。
若纳税人未能在指定的表格中提供相应信息,如信息申报,则每
次面临100加元的罚款(所得税法第162章(5)条)。
若纳税人在前3个纳税年度中未申报某项收入,在此纳税年度中
期虽然进行了申报,但非故意地未申报某项收入时,其将被罚款。罚
款金额为未申报金额的10%。无论纳税人是否有意逃税,这项处罚均
适用。
若加拿大税务局能够证明纳税人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行为的情
况,纳税人将面临更严格的处罚,一般为少申报金额的50%。故意
行
为包括参与、同意或默许编制虚假陈述或减少申报。该处罚不取决于
纳税人是否在过去3年中没有报告收入。
非居民企业若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将面临100加元以上的罚款以
及每天加收25加元的滞纳金(最高至100天)。
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每一个雇主(无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都应代扣代缴支付给员工
的雇佣收入而产生的所得税。雇主代扣代缴税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
缴纳至加拿大税务局。雇主代扣代缴税款为员工应缴纳的税额预估
额。
雇佣收入通常包括退休金(包括遣散费以及其他就业损失)。雇
主代扣代缴税款相关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雇员的加拿大退休金供款及
雇员保险金。
代扣代缴义务仅是针对全职雇员而不适用于独立承揽人。加拿大
税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全职雇佣。
民事责任
(1) 董事的民事责任
如果企业未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或者其他相关税款,则企
业的董事将被追究个人责任。
仅当企业因解散或破产导致无法缴纳全部应纳税款时,该企业的
应税义务将转换成该公司董事的个人应税义务。
(2) 对逃避追缴欠税的处罚
加拿大税务局通过刑事调查计划来保护加拿大居民以及税收制
度。刑事调查计划意在调查重大的逃税、欺诈和其他严重违反税法的
案件,并酌情向加拿大公诉机关提起刑事起诉。加拿大税务局与加拿
大皇家骑警队、省级和地方警察以及其他税务案件执法机构进行紧密合
作,以打击逃税者和维护税收制度的完整性。加拿大税务局有必要的
工具来检测和调查涉嫌协助偷税的发起人。
偷税是指个人或企业故意违反加拿大税法,伪造账簿或骗取退
税,或者有意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被认定偷税会引发指纹采集、法庭罚款、牢狱风险以及犯罪记录
等问题。
当纳税人被认定为偷税时,其仍需全额补缴所欠税款、滞纳利息
以及加拿大税务局判定的任何民事罚款。除此之外,法庭可能会判定
偷逃税款总额2倍的罚款以及至少5年的有期徒刑。
其他处罚
其他处罚包括:
(1) 未完成特定的信息申报,包括合伙企业申报以及与非居民
间的交易申报所面临的罚款;
(2) 未履行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或义务所面临
的罚款;
(3) 逾期或不足的分期应纳税额(罚金相当于应付利息的50%);
(4) 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未能扣减或代扣金额,将面临罚款,
而在同一个日历年度存在再次或多次未完成的情形,将面临更高的惩
罚;
(5) 因未能支付代扣代缴税款面临罚款,而在同一日历年度内
存在再次或多次未完成的情形,将面临更高的惩罚;
(6) ) 出售未取得税务庇护识别号(Tax Shelter Identification
Number)的避税手段或计划(纳税人持有的避税利益必须提供注册
号码以便申请扣除)。
由第三方的错误代理导致的税收问题
对某些税务事项负有重大过失的第三方(包括咨询顾问)也将面
临民事罚款。加拿大税务局有义务确定相关的事实情况。
税务代理有责任向加拿大税务局提供准确的信息。如果提供不了
准确的信息,则其将面临担责以及罚款。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加拿大税务局允许其申请税收协
定待遇。基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 非居民纳税人为收入的受益所有人;
(2) 非居民纳税人是与加拿大签署税收协定对应国家的居民纳
税人;
(3) 非居民纳税人取得的收益符合税收协定中优惠待遇的要求。
关于协定待遇的具体申请手续,详见第五章关于协定待遇申请的
具体章节。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所得税管理及源泉扣缴
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如果非居民企业在一年的任何时间在加拿大境
内从事经营活动、取得应税资本利得或者处置了加拿大应税资产, 则
应在加拿大缴纳所得税并填报T2申报表。
以上条款同样适用于因税收协定而就所实现的利润或利得享受
免税的企业。
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非居民企业可以不用填写T2表格,即使该
企业取得应税资本利得或者处置了加拿大应税资产:
(1) 当前纳税年度不涉及任何企业所得税的税负;
(2)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该企业在以前任何纳税年度都
不需要支付任何税款;
(3) 当前年度所处置的加拿大应税财产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
116章规定的财产或者取得了相关的证明。
根据加拿大所得税法105条,一个非居民企业需就其在加拿大所
提供的服务而收取的各项费用缴纳15%的预提所得税(无论这项服
务
是由其员工提供或者外包至第三方)。若企业负有加拿大的纳税义务,
则需要扣缴预提所得税。企业的纳税义务是基于对其加拿大所得税申报
表的评估而决定的。
根据加拿大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需就外国演员在加拿大提供演
艺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代扣代缴23%的预提所得税。这个预提所得税代
表着这些演艺服务最终的纳税义务。企业可以选择不缴纳23%的税
款,而是在纳税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即使非居民企业从加
拿大税务局获得该预提所得税的减免(填写T1288表),仍需进行纳
税申报。
非居民纳税人
请见上文“ 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纳税申报
根据税收法规第217章的规定,存在以下情形时,非居民纳税人
通常需要进行纳税申报:
(1) 需要在本年度缴纳税款;
(2) 加拿大税务局要求进行纳税申报;
(3) 取得应税资本利得或者处置了加拿大的应税资产;
(4) 纳税人填写了NR5的申报表(非居民纳税人申请预提所得
税税收减免)并获得了批准。
即便不符合上述情形,非居民纳税人根据以下情况仍可以进行纳
税申报:
(1) 纳税人需要申请退税;
(2) 纳税人需要结转尚未使用的学费金额;
(3) 纳税人需要通过申报来提高退休商业保险/或集资注册退休
金计划的供款额度,以增加以后年度的抵扣额。
通常情况非居民纳税人需就大部分来源于加拿大境内的收入缴
纳加拿大所得税,除非适用于税收协定的免税条款。加拿大所得税系
统会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计算非居民纳税人就来源于加拿大境内的收
入需缴纳的税款。
方式一:代扣代缴税额计算
加拿大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付款方在向非居民纳税人支付应纳税
所得时,需代扣代缴25%的非居民税。通常这些应税所得包括:利息、
股息、房租、养老金所得、老年养老金福利、加拿大养老金或魁北克养
老金、退休公积金、退休商业保险、集资注册退休金计划、退休基金、
年金保险、特许权使用费。
然而,如果加拿大与非居民纳税人所在国有税收协定,则根据税
收协定的条款,部分收入可享受低税率的税收优惠。
方式二:依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额
非居民纳税人从加拿大取得的以下收入必须进行纳税申报:在加
拿大获得的工资薪酬;在加拿大获取的营业收入;加拿大颁发的奖学
金、研发基金、助学金中应税的部分;通过处置加拿大资产而获取的应
税资本利得。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就上述收入申请特定的减免或者税收
抵免。
如果非居民纳税人所在国与加拿大有税收协定,那么相关条款将
会减免一些税种的税负。当非居民纳税人完成纳税申报后,将会决定是
否可以获取退税或者补税。当加拿大税务局审阅其纳税申报表后, 会
出具一个评估通知告知相关结果。
增值税管理
非居民纳税人不得申请GST/HST的税收抵免。
股权转让
详见财产转让章节。
财产转让
加拿大非居民纳税人转让加拿大应税财产,需要就转让所得缴纳
25%的加拿大企业所得税。其中,加拿大应税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1) 位于加拿大的房产;
(2) 用于加拿大经营业务的资产;
(3) 加拿大上市公司的股票,需同时满足下面的条件:
①在转让前的60个月内,转让方或相关人员拥有该上市公司25%
或以上的股权;
①在转让前的60个月内,该股权市场公允价值的50%由位于加拿
大的房产或自然资源组成;
(4) 加拿大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如果在转让前的60个月内,该
股权市场公允价值的50%由位于加拿大的房产或自然资源组成。
另外,即使非居民纳税人转让的财产不在上述范围内,也有可能
被加拿大税务局认定为来源于加拿大的应税所得而需要缴纳25%的
加拿大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转让上述财产时,需要向加拿大税务局进行申报并
取得完税凭证。如果未取得完税凭证,购买方需要向加拿大税务局代
扣代缴25%的加拿大企业所得税。
如果非居民企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则其不需要就获得的应税资
本利得或处置的应税加拿大资产进行纳税申报:
(1) 在纳税年度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PartI税负)税款;
(2) 根据法规规定,企业在之前的纳税年度中不负有任何纳税
义务(除116章及220章规定的保证金之外);
(3) 在纳税年度中处置不包含在116章中或根据116章获得证书
批准的加拿大应税财产。
股息红利
加拿大税收居民企业向非居民纳税人派发股息的预提税率为
25%,在适用双边税收协定下该税率可降低。
在加拿大指定区域内进行不同类型的资本投资可以享受10%的投
资税收抵免。符合抵免条件的投资支出包括购买用于制造、加工、采
矿、伐木、农业或者渔业的新建筑物、机器和设备的支出、当前的
资本性科研支出。可以申请用获得的抵免来抵消当年、往前3年或者
往后7年的应纳联邦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
加拿大税收居民企业支付给非居民纳税人的特许权使用费的预
提税率为25%,但在适用双边税收协定下该税率可以降低。根据国内
法规定,涉及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著作所支付的版权款项享有预提
税豁免。国内法豁免不适用于电影胶片、电影、录像带或其他复制手段
在电视上播放所支付的费用,或为获取上述权利而支付的费用。
阿尔贝塔、英属哥伦比亚、曼尼托巴和萨克其旺实行特许权使用
费或者矿产税退税或者抵免,这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附加联邦税和省
税。
支付给非居民的利息、红利、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养老金、退
休津贴或其他类似的被动性收入(非雇工性、非经营性),应代扣代
缴25%的预提所得税。向非居民支付的不适用上述预提所得税的款
项,通常需经税务局批准方能免除代扣代缴义务。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关联交易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OECD范本中第9条第1款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便构成关
联企业:
(1) 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
控制或资本;
(2) 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
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3) 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
系等。
一般认为,跨国关联企业包括总机构与其分支机构之间、同一总机
构的不同分支机构之间、母公司与其子公司或孙公司之间、同一母公司
的不同子公司或孙公司之间等这样一系列关系的企业。一般来说,如
果个人或相关集团拥有足够股份获得董事会选举的多数票,可以认为公
司是由个人或相关集团控制。然而,在很多情况下是“视同” 控制。
目前国际上通用的界定关联企业的方法主要有:股权测定法、实
质重于形式、价格判定法、避税地(港)特殊处理法等。
股权测定法
通过企业间相互控股比例来看是否构成关联企业是比较典型和
常用的方法,从法律角度看,应该到达50%的控股比例才构成关联企
业,但是现实中,一般的股份制企业股权都比较分散,通常20%-30%
就能实际控制对方,各国控股比例标准各异。
实质重于形式
加拿大把不按市场价交易的有特殊利益往来的企业界定为关联
企业。
价格判定法
只要双方的交易价格不符合市场交易的规定,不管是否达到控股
比例或者其他的形式,都应界定为关联企业。
避税地(港)特殊处理法
企业通过利用避税地的各种优惠政策,设置各种形式的空壳公司
来达到避税的目的,不少国家对境内企业与其设在避税地的企业进行
交易也按关联企业对待。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总体归纳来说关联交易可以分为如下几个类型:
(1) 有形资产关联交易:贸易、原材料库存;
(2) 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无形资产:租金(例如,对专
利、商标、专有技术秘密配方的使用)、许可或特许经营费、无形资
产或专利(收购或出售);
(3) 服务:管理服务、财务服务、行政服务、营销服务、培训
等;工程技术、施工服务等;研究和开发服务;佣金等;
(4) 金融方面关联交易:利息、股息(如普通股、优先股、视
同股息);金融资产出售(包括保理、证券化和证券);租赁付款;
证券借贷(费用及补偿金);保险;其他(不包括衍生工具);
(5) 其他:报销费用等。具体来说包括如下几类:有形资产的
销售、无形资产的转让、提供劳务和融资交易。
有形资产的销售
有形资产是指企业所拥有的所有实物资产。有形资产的销售既包
括原材料、在产品及产成品销售(即通常所说的库存销售),也包括
在企业日常运营以及生产产品过程中所使用的相关机器和设备的销
售。购买或销售商品是关联交易最常见的交易事项。例如,企业集团
成员之间相互购买或销售商品,从而形成关联交易。这种交易由于将
市场交易转变为公司集团的内部交易,可以节约交易成本,减少交易
过程中的不确定性,确保供给和需求,并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产品的
质量和标准化。
一般情况下,母公司会向旗下的生产企业提供开展生产经营所必需
的机器和设备,该行为可能是对现存子公司提供支持的一种手段, 也
可能是以出售完整生产线的形式对新公司进行“首建”投资。另外, 机器
和设备可能是从非关联方购买的,也可能由母公司制造或者是母公司
(或其他生产企业)不再需要的旧机器或设备。税法通常规定机器或
设备的转让(不论新旧、制造或是购买)应该收取或支付符合独立交
易原则的转让金,并且该转让金的金额与机器或设备在转让时的市场公
允价值基本保持一致。
一般重组业务或者非法人企业(或公司的海外分支机构)转变成
法人企业的情况下可能适用其他特殊原则。一些国家可能会在其国内
法范围内或在其条约体系中设立推迟税款缴纳的条款,否则将视同直
接出售资产,按照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直接出售资产的收益,立即履行
税款缴纳义务。需要考虑的另外一种可能性是整体业务转让是否会对税
收带来影响。相对于资产(例如单件厂房和设备)转让,整体业务转
让指的是资产、相关负债以及商誉或无形资产的捆绑销售。
无形资产的转让
OECD发布的《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OECD指南)
中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最新定义为,“无形资产”既非实物资产,也
非金融资产,它是可被拥有和控制以用于商业活动且独立企业之间在可
比情形下对其使用或转让会支付对价的一种资产。加拿大《所得税法
案》中没有包括“无形资产”的定义。
在转让定价领域,无形资产通常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技术型无形
资产,它是由制造商的生产活动或研究开发(R&D)所形成的。第 二
类是营销型无形资产,即通过市场营销、分销和售后服务所创造, 这
些无形资产是指即使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可能不具有账面价值, 但
仍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风险(如合同或产品方面的责任和对环
境的损害)。实践中,有时候很难将所有无形资产准确区分为技术型或
营销型无形资产。部分无形资产可能兼具两者的特点,被分类为混合型
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在相关实体之间转让,通常有四种方式:
(1) 直接出售;
(2) 没有报酬直接转让(如通过赠送的方式等);
(3) 以特许权使用费换取的许可(基于销售额百分比或单位总
额等的一次性或定期付款);
(4) 免特许权使用费的许可。
技术型无形资产:除了某些特例(如享受特殊税收减免的业务重
组)外,任何国家的税务局一般都不接受无偿转让无形资产。通过特
许方式转让无形资产是最常见的。
关联方之间无形资产销售的定价原则通常与有形资产销售的定
价原则一致,即该资产在出售时的价格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市场公允价
值。加拿大规定,如果关联企业间在销售或特许使用无形资产时, 同
时为具有独立竞争地位的第三方提供了相同或类似的无形资产,则可
以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来检测关联企业间的这项转让定价是否符合
独立交易原则的要求。专利和非专利专有技术是技术型无形资产的主要
类型。
营销型无形资产:营销型无形资产包括但不局限于商标、商号、
企业商誉、成熟的销售团队以及存在的为客户提供服务和培训的能
力。商标是产品的独特标识,以名称、标志等形式呈现。商号是该组织
经营业务时使用的名称。尽管商标是针对产品而言的特定无形资
产,而商号是针对公司的特定无形资产,但在市场环境下,有时两者
会被认为具有相同的含义。对于产品而言的特定无形资产适用于特定
产品,当某商品第一次被冠以该名称销售时,该商标价值为零,其价
值是由市场营销或销售机构在产品生命周期中培养出来的。这对关联
交易定价很重要,因为当新市场首次引进某产品时,该商标通常没有
或有很少价值(尽管它在已开拓的市场上具有很高的价值)。
一些营销型无形资产(例如商标)可能受到有关国家的法律保护,
只能在经所有者允许后用于相关产品或服务。营销型无形资产的价值取
决于很多因素,包括过去按有关商业名称或商标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
量而培养起来的该商业名称或商标的声誉和信用、质量控制的程度和持
续的研发、所销售产品和服务的分销和可获得性、为使潜在消费者熟悉
产品或服务而发生的推广费用(特别是为建立与分销商、代理或其他
推广部门之间的支持关系网络而发生的广告和营销支出)的范围和成
果、借助该无形资产将要进入的市场的价值、该无形资产按法律所产生
权利的性质等。
混合型无形资产:部分兼具技术型无形资产和营销型无形资产的特
点的无形资产,例如,商誉可能是由于某公司有史以来生产具有“领先优势”
的高品质产品形成的,而产生此类商誉的是技术型无形资产。更具复杂性
的是软件产品。将软件作为一种产品出售,还是作为无形资产进行许可
往往会有不同的税务影响。在将软件转让给客户时,往往既包含销售也
包含许可的元素。
提供劳务
几乎每个跨国公司集团都必须作出安排,使其成员能得到范围广
泛的各种劳务,特别是行政、技术、财务以及商务服务。劳务还可能
包括对整个集团的管理、协调以及控制功能。提供这些劳务的成本最
初由母公司、某个具体指定的集团成员(如集团服务中心)或另一集
团成员承担。需要劳务的独立企业,可以从专门经营该种劳务的劳务供
应商那里获得,也可以自己完成这项劳务(如内部劳务)。与此类
似,需要某种劳务的跨国公司集团成员可以直接或间接从独立企业获得
此劳务,或从同一跨国公司集团的某一个或多个关联企业获得(即集团
内劳务),还可以自己完成这项劳务。集团内劳务除了那些一般由内部
提供的劳务(如企业为自己进行的,诸如集中审计、财务咨询、职员培
训)之外,还包括那些通常可从外部独立企业获得的劳务(如法律和会
计服务)。集团内提供劳务的安排有时会与转移货物或无形资产(或无
形资产的许可使用)的安排联系在一起。在某些情况下, 比如包含服
务条款的专有技术合同,很难确定无形资产转让或许可使用与提供服务
之间的确切界线。通常在转让技术的同时会附加一些其他劳务。
服务费的定价是困难的转让定价问题。一般来说,每个国家都要
求关联方在向海外关联方提供任何服务时,应收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的费用。在许多国家,独立交易价格被定义为提供服务的成本以及通常
在此基础上附加小额利润的加成。此外,关联方在纳税申报时,只可
以抵扣其直接受益的服务所对应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服务费。
融资交易
与适用于其他性质的关联交易相同,独立交易原则也普遍适用于
关联方之间的融资安排。在开展关联融资安排分析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包括:
(1) 贷款的利率(无论是固定还是浮动);
(2) 贷款金额;
(3) 货币种类;
(4) 借款方的信誉(包括是否提供了贷款担保)。
税务局可能会参考第三方之间是否会按照关联方之间所设定的
利率收取利息,来评估这一利率是否过高或过低。此外,借款方所属
国家的税务局可能会考虑在目前的借款条件下,第三方是否愿意向盈
利和偿债能力基本相当的贷款方提供借款。在评估后一个问题时,当
地税务局还会参考借款方的债资比。
关联申报管理
《关联交易信息报告表》(T106表格)是由包括公司、信托和个
人在内的报告人和合伙人进行申报的年度信息汇报。税务局通过使用
部分T106表格提供的信息来筛选,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进行
审核和调查。
当财务年度中申报企业、个人、合营公司和其关联方存在关联交
易,且申报企业、个人、合营公司持续经营,总的申报交易总金额超
过100万加元时,则需要申报T106表。T106表格需要每个合营公司来
填写,而不是每个合伙人都需要填报。申报人在一个财年中与特定非
居民的交易总额低于25,000加元的情况下,不需要在T106第三部分中 报
告这些交易。外国公司的加拿大分支机构不需要在T106表格中填报名
义上的交易,但是实际发生的与合营企业、个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需要
填报。
填报时限
T106表格必须在以下日期或之前提交:
(1) 公司:需要在财年结束后六个月之内提交填报;
(2) 合伙企业/合营企业:到期日与《所得税条例》第229节中
提交合伙企业信息报告的截止日期相同。如果不需要提交合伙企业信
息报告,则T106表格需要在要求时及时申报;
(3) 信托:纳税年度结束后90天之内;
(4) 个人:次年4月30日之前提交前一年的交易情况。对于个体
经营者或配偶为个体户的个人,申请截止日期可适当延长至次年6 月
15日。
填报内容
每个申报人或合伙企业必须单独提交一份T106摘要。T106中报告
的信息是针对公司、合伙企业、信托或个人而不是企业分部、成本中
心或个人合伙人提交的。合伙企业可以在2017年及以后的纳税年度以
电子方式提交T106表格,公司可以在2015年及以后的纳税年度以电子
方式提交T106表格,而信托或个人需要提交纸质资料。
对 于 递 交 纸 质 资 料 的 报 税 人 , T106 表 格 必 须 邮 寄 到
Winnipeg Taxation Centre, Data Assessment & Evaluation Programs,
Validation & Verification Section, Foreign Reporting Returns, 66 Stapon Road,
Winnipeg MB R3C 3M2。T106表格必须与所得税申报表分开提交。
相关处罚
(1) 逾期申报:如果未能在规定日期提交T106表格,则逾期100
天之内,处罚为25-100加元每天;
(2) 未能申报:未能申报T106表的最低罚款为每月500加元,最
高总罚款为12,000加元。如果加拿大税务局已经提出要求申报T106表 格,
则每月最低罚款为1,000加元,最高总罚款为24,000加元;
(3) 虚假申报或遗漏:根据所得税法第163章()条对虚假申 报
或遗漏进行可能性评估。对T106摘要或披露中提供的信息不完整或不
正确的最高可罚款24万加元。
同期资料
分类及准备主体
OECD指南的同期资料文档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以及国别
报告。目前加拿大同期资料只涉及国别报告。《所得税法》中规定了
加拿大的国别报告规则,要求在上一个财年合并集团收入超过亿
欧元的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母公司,必须提交国别报告,且国别报告
应在相关财政年度结束后一年内提交。
国别报告要求包括加强对必要信息的收集与准备。在全球层面,
有些数据跨国公司可能无法提供,因此许多纳税人必须升级现有的信息
系统,或者通过新的内部措施来检索和收集所需数据。
国别报告旨在向世界各地税务局提供跨国企业的总体概要以提
高税收透明度。虽然这些信息仅仅是为了“协助税务局执行有效的风险
评估”,而不是作为转让定价调整的依据,但最终税务局可能会通过审
阅国别报告所发现的问题采取转让定价调整。
目前,加拿大是69个开展信息交换的国家之一,加拿大关于国别
报告的规则有助于加拿大税务局更有效地评估跨国企业的税务合规
风险。
具体要求及内容
主体文档
目前,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