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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风险评价、授信及应急处理制度
第一条 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加强与各业务部门的联系沟通,
及时掌握客户的信用信息,对客户实行分级管理,将
客户的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分别制订不
同信用等级所对应的信用额度、信用期限、信用折扣
。
第二条 第二条 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建立每位客户包
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电话、信用
标准(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要求的最低标准)、信用
等级内容的表单,并及时进行动态更新。
第三条 第三条 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客户信用申请
表、客户调查表、客户信用审批表、回复客户的标准
信函等表格;受理客户信用申请;采用对客户进行走
访、调查、向有关部门收集客户资信状况资料等方式
掌握客户信息,填写客户调查表,对客户进行信用评
级,报主管副总审批后,确定信用等级,并及时回复
客户。
第四条 第四条 对客户实行跟踪管理,补充客户信用信息,每
年末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书面的年
审评价报告,并根据年审报告及时调整客户信用等级
与授信额度。
第五条 第五条 对延迟付清款物的客户,视情节轻重给予信用
等级的降级处理;对恶意拖欠款物的客户授信额度为
0,要求采用即时清结的方式或列入黑名单,拒绝业
务往来。
第六条 第六条 各业务人员应及时收集客户信息并向信用(合
同)管理机构反馈;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应定期将
客户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反馈公司各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