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贸易实务案例
FOB 案例 :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 200 公吨,每公吨按 900 美元 FOB Vessel New York 成交,支付方
式为即期 L/C 且应于 2 月 28 日前开达,装船期为 3 月份。我方于 2 月 20 日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一张 18 万美元的
信用证。2 月 28 日美商来电称:“信用证金额不足,应增加 1 万美元备用。否则有关出口税捐及各种签证费用,
由你方另行电汇”。我方接电后认为这是美方无理要求,随即回电指出:“按 FOB Vessel 条件成交,卖方应负责出
口手续及费用,这在《INCOTERMS》中已有规定”。美方回电:“成交时未明确规定按《INCOTERMS》办理,
应按我方商业习惯和《1941 年修正本》”。问:美方的要求合理吗?有何启示?
分析:本案问题出在我方业务员不了解美国的 FOB Vessel和《 INCOTERMS 》中的 FOB的不同之处,不了解俩者
在出口清关手续及费用负担上的区别。 FOB Vessel规定,应由买方支付出口捐税及各种签证费用。在实践中,
买方如不想承担上述费用,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FOB NEWYORK Subject To INCOTERMS”。
CFR案例:某市一进出口公司按 CFR贸易术语和法国马赛一进口商签订一批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 8万美元。
货物于 1月 8日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因经办该项业务的外销员工作繁忙,待到 9日上班时才想起给买方
发装船通知。法商收到我装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该保险公司已获悉“昌盛轮”已于 9日凌晨在海
上遇难而拒绝承担。于是法商立即来电表示该批货物损失应由我进出口公司承担且同时索赔 8000美元,且拒不
赎单。由于该法商是我方老客户,经我方向其申述困难且表示歉意后也就不再坚持索赔,但我方钱货俩空的教训
实值得吸取。
分析:《通则》规定,按 CFR条件成交,卖方必须给和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充分”既指内容上的充分,
也指时间上的充分,即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有充分的时间为风险已转移至买方的货物投保。如卖
方未尽到此义务,则应对由此产生的损失负责。此时,货物虽已装上船,损失仍应由卖方负担。
问题:把 CIF称为“到岸价”,准确吗?
风险划分的界限是装运港船上,运费的分界点在卸货港;
是单据买卖。
CIF案例:我某公司按 CIF条件向按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合同中规定由我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投保了一切险,且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装运港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
出口公司顺利结汇。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进口商要
求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问我方是否答应?
分析:我方不能答应。CIF合同属于象征性交货合同,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的地点完成装运,且向买方提交合同
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只要卖方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我方在规定的
期限、指定的装运港完成装运,提交有关单据,完成了交货义务。海上风险由买方承担。买方应向责任人索赔,
凭卖方提交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或向承运人索赔。
CIF案例: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同英国某进口商签定一份 CIF合同,出口轻工业产品。合同规定:1、装运期为 10
月由上海港运往英国某港;2、卖方应保证载货船只不迟于 12月 1日抵达目的港,如迟于此期限到达,买方能够
取消合同,如届时货款已收妥,卖方应将所收货款如实退交买方。合同签定后,出口公司就此合同性质展开争论。
一方认为,该合同仍属 CIF合同,应按 CIF术语性质履行。另一方认为,合同中的特殊条款规定改变了 CIF的性
质,该合同不应认为是象征性交货的 CIF合同。问,这是真正的 CIF合同吗 ?
不是。1、CIF为象征性交货术语而非实际交货。
2、CIF术语下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3、合同中将实际到货作为买方付款的条件,改变了 CIF的象征性交货性质。
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按 CFR中国某港口、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
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我开证银行也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了款。但装运
船只一直未到达目的港,后来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船舶启航后不久已宣告倒闭,承运
船舶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此系卖方和船方相互勾结进行诈骗,导致我方蒙受重大损失。试分析,我方应
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分析:我方应吸取以下主要教训:1、做进口业务时,客户资信事关重大,按信用证支付时,开证行仅凭单据议
付。和新客户做大宗买卖,应对对方的资信作深入的调查了解,以防上当受骗。2、CFR条件是卖方租船,买方
办理保险,对买方来说有一定的风险。因此,对于大宗初级产品的进口交易,在正常情况下应争取按 FOB条件成
交,必要时可指定装运船只或所属的船公司,以减少风险。
我某出口公司就钢材出口对外发盘,每公吨 2500美元 CIF伦敦,现外商要求将我方价格改为 FOB广州黄浦。问,
1、我出口公司对外价格应如何调整?2、如果最后按 FOB广州黄浦签订合同,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
险方面有何不同?
案例:我某公司按照 FCA条件进口一批急需的生产原料,合同中规定由出口商代办运输事项。结果在装运期满时,
国外卖方来函通知无法租到船,不能按时交货。因此,我进口公司向国内用户支付了 10万元延期违约金。问:
对我公司的这 10万元损失,可否向国外出口商索赔?
分析:我公司对这 10万元损失不能向国外出口商索赔。因为根据《2000通则》,FCA术语下,安排运输应该是买
方的责任。当买方委托由出口商代办运输时,应当由买方承担运费,但租洽不到适宜的运输工具所产生的风险和
后果仍然由买方承担。因此,本案例中,我某公司委托由出口商代办运输事宜,结果出口方无法租到船,不能按
期交货,进一步导致我进口公司无法按期向国内用户交货,而支付 10万元延期违约金。这些损失应由进口商承
担。
FCA案例:我某出口企业按 FCA Shanghai Airport 条件向印度某进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 5万美元,交货期为
8月份,自上海空运至孟买。支付条件为:买方凭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货款。我出口企业于 8月
31日将货物运至机场由航空公司收货且出具了航空运单。我方随即向印度买方发去装运通知。航空公司于 9月 2
日将货空运至孟买,且将到货通知等有关单据送至孟买某银行,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来收取单据且电汇货款。此
时,国际市场手表价格下跌,印商以我方交货延迟为由拒绝付款提货。我方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双方争执不
下。问:我方是否交货延迟?买方是否应付款?
分析:我方没有交货延迟,买方应付款。
因为:1、FCA为货交承运人术语,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将货物如期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卖方交货后,即可
凭承运人出具的运输单据向买方收取货款。本案例中,我方按期把货物运至机场由航空公司收货且出具了航空运
单,完成了交货义务。印商应向我方付款,向航空公司提出索赔。
西北某市一出口公司曾向日本出口 30公吨甘草膏,共 1200箱,FOB新港条件成交,货价 54000美元,装运期为
当年 12月 25 日前,货物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 12月上旬就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
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的第三天,即因火灾全部被焚,办事处只得通知内地公司赶快补
发 30公吨货物。试分析,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分析:本案的问题出在使用贸易术语不当上。在出口商处于内地,或使用集装箱、滚装船等不适用“装上船”划
分风险的运输方式时,应放弃采用传统的 FOB、CFR、CIF术语,而应采用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划分风险的
FCA、CPT、CIP术语。本案中出口方因采用了 FOB术语,不得不承担货物装船前的一切风险。
采用这三种术语的好处:1、适用范围广。出口方能够任意采用适合的运输方式。2、交货和风险的转移提前。出
口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接管时,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3、承担的费用降低。出口方,特别是内陆出口
方,将货物交至指定的承运人处后就完成交货义务,不负担货物运至装运港的费用。
案例:2001年纳莉台风袭击台湾时,基隆河沿岸许多货柜场货柜遭洪水冲入基隆河而毁损;如该货柜属出口尚未
装船的货柜,此时损失的归属,是依据其所选用之贸易条件来决定.
以FCA条件交易,倘若货柜的货物已报关且交付至买卖契约指定的运送人或其它运送或承运人,则依据FCA条件之
规定,视为已经交货。
以 FOB条件交易,因 FOB条件规定须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即已装船)时,才视为卖方交货;因此,货柜在货柜
场被洪水冲入河中毁损所产生之损失归由卖方负担.
结论:非属港至港之运送方式,则不应以 FOB、CFR或 CIF贸易条件交.
案例:我某公司按 EXW条件对外出口一批电缆,提供了正常运输方式所要求的包装,但在交货时,买方以电缆的
包装不适合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问:买方的行为是否合理?我方应怎么办?
1、我国从汉堡进口货物,如按 FOB条件成交,需由我方派船到汉堡口岸接运货物;而按 CIF条件成交,则由出
口方洽租船舶将货物运往中国港口,可见,我方按 FOB进口承担的货物运输风险比按 CIF进口承担的风险大。
( )
2、 国际贸易惯例已得到各国的公认,因此,它对于买卖合同中的当事人都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
( )
3、买卖双方以 CIF条件成交,若双方在洽商合同时未规定具体的险别,则卖方投保时,只有投保最低限度险别
义务。( )
4、按 CIF贸易术语成交,如果货物已在运输途中灭失,即使出口方提供全套正确的货运单据,进口方也是有权
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的。( )
5、以 FAS术语成交,若装运港吃水线浅使船舶不能靠岸,则货物从码头驳运到装运船边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应
由买方承担。( )
6、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作出和国际惯例完全相反的约定,只要这些约定是合法的,将得到有关国家法律的承
认和保护,且不因和惯例相抵触而失效。( )
7、FOB价格条件按各国惯例解释都是卖方负责支付出口税。( )
8、按 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成交,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以后,风险即告转移。因此,当货物到达目的港
后,买方如果发现到货品质、数量和包装有任何和合同规定不符的情况,卖方就不负责任。 ( )
1、 中国某公司以 FOB青岛和香港一公司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 CFR Hamburg条件售给德国一家公司。港
商要求出口商在提单上表明 Freight Prepaid (运费预付)。试分析港商为什么这样做?出口商应如何处理。
2、 大陆青岛一企业拟向香港出口一批货物,报价为 USD per M/T FOB QINDAO.香港进口商回电同意报
价,但要求贸易术语改为 CIF Hongkong,即要求 per M/T CIF Hongkong ,请依据 INCOTERMS2000
的规定,分析出口商可否接受?
3、 加拿大一家公司拟向中国一家土产公司进口核桃仁 800公吨,报价比国际市场高出 20%,贸易条件是 CIF
QUEBEC,货到 60天信用证支付货款。装运期为 10月底之前,货物须在 11月底到达加拿大。问中国公司能否接
受这一报价?
4、 买卖双方签订一份 CPT合同,H公司出口 3000公吨小麦给 G公司。H公司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 6000公
吨小麦散装小麦装上火车,其中 3000公吨属于卖给 G公司的小麦。货到目的地后,由货运公司负责分拨。H公
司装货后及时发了装运通知给 G公司。由于承载火车在途中遇险,使该批货物恰巧损失 3000公吨,其余 3000公
吨安全抵达目的地。买方要求卖方交货,卖方宣称卖给 G公司的 3000公吨以全部灭失,而且按 CPT合同,货物
风险已在装运地交至火车上时即转移给 G公司,卖方对此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根据 INCOTERMS2000,试分析 H
公司的上述理由是否充足?
某公司出口陶瓷茶杯,每套进货成本人民币 90元(包括 17%的增值税),退税率为 8%,实际购货成本核算如下:
计算公式:实际成本=进货成本-退税金收入
退税金额=进货成本÷(1+增值税率)×退税率=90÷(1+17%)×8%=元
实际成本:90-=元
陶瓷茶杯的实际成本为每套 元。
例如:我某公司以 CFR价向加拿大温哥华出口一批水果汁罐头,毛重为 8公吨, 尺码为 10立方米。求该批货
物的总运价。
解:1、正确地译出商品名称“Fruit Juice”
2、从运价本中的“货物分级表”(Classification of Commodities) 查出水果汁为8级货,计算标准为
M
3、再查中国-加拿大航线的等级费率表(Scale of Class Rates for China-Canada
Service).从该表中能够查出8级货的基本费率为每运费吨 港元。
4、查附加费率表,查知燃油附加费 20%,港口拥挤附加费为 10%.
5、总运费= ×10×(1+20%+10%) =2847(港元)
1、我方出口商品共 100箱,每箱的体积为 30cm×60cm×50cm,毛重为 40千克,查运费表得知该货为 9级,计费
标准为 W/M,基本运费为每运费吨 109HK$,另收燃油附加费 20%,港口拥挤费 20%,货币贬值附加费 10%,试计
算,该批货物的运费是多少?
1)如报含佣价 CFRC5%每公吨 100美元,那么每公吨付佣金多少?
佣金=1005%=5(美元)
2)如原报含佣价 CFRC5%每公吨 100美元,那么 CFR净价多少?
净价=100-5=95(美元)
3)如报净价 CFR每公吨 100美元,不影响收入的条件下,CFRC5%价多少?
4)如原报价 CFRC2%每公吨 100美元,不影响收入的条件下,CFRC5%价多少?
某出口公司对外报价某商品每公吨 2000美元 CIF纽约,外商要求 4%佣金。在保持我方净收入不变情况,应该报
含佣价为多少?
某公司实际成本为人民币 180元,利润率为 15%,计算价格和利润额。
☆ 以实际成本为依据:
销售价格=实际成本+利润额=实际成本+实际成本×利润率
=180+180×15%=207(元)
利润=实际成本×利润率=180×15%=27(元)
☆ 以销售价格为依据:
销售价格=实际成本+利润额=实际成本+销售价格×利润率
等式俩边移项得:
销售价格-销售价格×利润率=实际成本
销售价格×(1-利润率)=实际成本
销售价格=实际成本/(1-利润率)=180/(1-15%)=(元)
利润=销售价格×利润率=×15%=(元)
实训
商品名称:06001 “三色戴帽熊”
商品资料:每箱装 60只,每箱体积 立方米
供货价格:每只 21元
税率:供货单价中均包括 17%的增值税,出口毛绒玩具的退税率为 13%
国内费用:内陆运费(每立方米)100元;报关费 150元;报检费 120元;核销费 100元;公司综合费 3000元
银行费用:报价的 1%(L/C银行手续费 1%)
海运费:从上海至加拿大蒙特利尔港口一个 20英尺集装箱的费用为 1350美元(一个 20英尺集装箱的有限容积
为 25m3)
货运保险:CIF成交金额的基础上加 10%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费率 %)和战
争险(费率 %)
利润:报价的 10%
汇率:元人民币兑换 1美元
报每只 FOB,CFR,CIF美元价
1.含税成本=21元/只, 退税收入=21÷(1+17%)×13%=元/只
实际成本=21-=元/只=美元/只
2. 20英尺集装箱包装件数=25÷=121箱 数量=121×60=7260只
国内费用=(121××100+120+150+100+3000)÷7260
=元/只=美元/只
银行费用=报价×1%
国外海运费=1350÷7260=美元/只
保险费=CIF报价×110%×%
3.预期利润=报价×10%
FOB价=实际成本+国内费用+银行费用+预期利润
= + + FOB价×1%+ FOB价×10%
FOB价=( + )÷(1-1%-10%)=美元
CFR价=实际成本+国内费用+银行费用+海运费+预期利润
= + + + CFR价×1%+ CFR价×10%
CIF价=( + + )÷(1-1%-10%)=美元
CIF价=实际成本+国内费用+银行费用+海运费+保险费+预期利润
= + + + CIF价×1% +CIF价×110%×%
+ CIF价×10%
CFR价=( + + )÷(1-1%-10%-110%×%)
=美元
我某公司出口货物 1000公吨,出口价格为每公吨 2000美元 CIF纽约,现客户要求改报 FOB上海价。已知该种货
物每公吨出口运费为 150美元,原报 CIF价中,投保险别为一切险,保险费率为 1%,按 CIF价的 110%投保。求
应报的 FOB上海价。
实训
金桥进出口贸易公司收到德国 A公司求购 15000件纺织品的询盘,该商品的进货价格是 50元一件(含增值税
17%),该批货物的国内杂运费共计 1500元,出口商检费 300元,报关费 120元,港杂费 800元,其他费用共计
1800元,纺织品的退税税率为 11%,海洋运费从青岛到汉堡的 20’整箱的运费是 2340美元,客户要求按照成
交价格的 110%投保,保险费率为 %,德国 A公司要求报价中包含 3%的佣金,若金桥公司的预期利润是报
价的 10%,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为 。
1.请报出每件纺织品的出口 FOBC3%,CFRC3%和 CIFC3%美元价格。
2.如果德国客户仍价,每件 CIFC3汉堡的价格是 美元,根据仍价核算,如果接受仍价,金桥公司每件产品
能够获利多少?总利润多少,利润率多少?如果金桥公司 10%的利润不减少,其他国内费用不变的情况下,能接
受的进货价格应为多少人民币?
1.实际成本=50-50÷(1+17%)×11%
=元/件
国内费用=(1500+300+120+800+1800)÷15000=元
客户佣金=报价×3%
出口运费=2340÷15000=美元/件
出口保险费=CIFC3×110%×%
利润=报价×10%
FOBC3=[(+)÷]/(1-3%-10%) =美元/件
CFRC3=[(+)÷+)]/(1-3%-10%)=美元/件
CIFC3=[(+)÷+)]/(1-3%-10%-110%×%)
=美元/件
报价如下:US$ per piece FOBC3 Qingdao
US$ per piece CFRC3 Hamburg
US$ per piece CIFC3 Hamburg
2.利润额=×---×-××(110%×%
+3%)=元/件
总利润= ×15000=57,759元 利润率=÷÷=%
CIFC3%=实际成本+国内费用+海洋运费+保险费+佣金+利润
×=国内采购价格-国内采购价格÷(1+17%)×11%++×+××110%×
%+××3%+××10%
国内采购价格=元/件
出口某商品 1000件,每件 15美元 CIF纽约,总价 15 000美元,其中运费 2010美元,保险费 102美元。进价每
只人民币 95元,共计 95 000元(含增值税 17%),费用定额率为 10%,出口退税率 9%。当时银行美元买入价为
元。求该笔业务的出口换汇成本和盈亏额。
1.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其中的净价一定是 FOB价。 ( )
2.我出口合同中规定的价格应和出口总成本相一致。 ( )
3.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是指出口商品的 FOB价按当时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的数额。 ( )
下列我国出口报价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改正:
1、每千克 15美元 FOB纽约。
2、每件 3美元 CIFC上海
3、每只 100欧元 FOB上海净价含 3%佣金
4、每吨 500日元 CIFC天津
1、某公司出口一个 20英尺集装箱陶瓷制品,报价资料如下:陶瓷制品每 200纸箱装一个 20英尺集装箱,每纸
箱采购单价为 500元人民币(供货单价中均包括 17%的增值税,出口陶瓷制品的退税率为 9%)。出口一个 20英
尺集装箱发生的国内费用有:运杂费 800元人民币;商检费 150元人民币;报关费 50元人民币;港区港杂费 650
元人民币;公司业务费用 1200元人民币,其他费用 900元人民币。此外仍有:
海洋运费:从深圳出口陶瓷餐具至加拿大多伦多,一个 20英尺集装箱的包箱费率为 1750美元。
货运保险费:CIF成交金额的基础上加 10%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某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的水渍险、碰
损破碎险和战争险,费率分别为:%、%和 %。
客户佣金:成交价格的 5%。报价利润:报价的 10%。报价汇率:8元人民币兑换 1美元。
请报 FOB深圳净价及含佣价、CFR多伦多净价及含佣价和 CIF多伦多净价及含佣价。
2、我国 A出口公司收到法国 B公司求购 8000双牛皮鞋(计一个 40英尺的集装箱)的询盘,经向供货厂家了解
每双皮鞋的进货成本为 100元(含 17%的增值税),出口包装费每双 元,国内运杂费 13000元,出口商检费
400元,报关费 150元,港区杂费 800元,认证费、运营费等共计 1600元,A公司进行此项交易时先从银行贷款,
再用之购货出口,为买方垫款 30天(1个月),银行利率为 7%,银行手续费为 %(按成交价计),出口皮鞋
的退税率为 14%,从青岛启运到马赛的海运费 4000美元,以成交价的 1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保险费率分
别为 %和 %。B公司要求在报价中包括其 3%的佣金,A公司的预期利润率为成交额的 10%,人民币对美
元的汇率为 :1。
请分别以 FOB,CFR,CIF三种价格对外报价。
3.某外贸公司出口一批商品,国内采购价共
10 000元人民币,加工费支出 1 500元人民币,商品流通费是 1 000元人民币,税金支出 100元人民币,该批
商品出口销售外汇收入为 2 000美元(USD 1= 8)。试计算:
①该批商品的出口总成本是多少?
②该批商品的出口销售换汇成本是多少?
③该批商品的出口销售盈亏率是多少?
4.公司向香港客户报水果罐头 200箱,每箱 港元 CIF香港,客户要求改报 CFR香港含 5%佣金价。假定保
险费相当于 CIF价的 2%,在保持原报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试求:①CFRC5%香港价应报多少?②出口 200箱应付
给客户多少佣金?
5.我国某出口商每千克 300美元 CFRC2%纽约。请计算 CFR净价和佣金各为多少?如果对方将佣金增加到 3%,我
方同意,但出口净收入不能减少,请问 CFRC3%应如何报价?
中国 A公司于 8月 10日向荷兰 B公司发盘有:“可供花生油 5000公吨,CIF鹿特丹 695美元,8月 15日复到有
效。”,该发盘于 8月 14日送达 B公司。8月 13日 A公司收到 B公司来电:“向你方购买 5000公吨花生油,CIF
鹿特丹 695美元。”问 A、B公司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中国某公司于 3月 15日向美国某公司发盘:“现有纯棉男式半袖 T恤衫 10000件,每件 FOB大连 美元,不可
撤销信用证支付,2001年 10月可供货。”3月 20日,美商来电:“接受你方报盘。交货期提前至 8月底。”问美
商的来电属于什么性质,为什么?
(1)我某公司向法国一客户发盘,后者很快回复,接受,但价格降至 15美元,我方不给理睬,而是以高价卖给
了其他客户,法国商人坚持合同有效。最后诉诸法律,结果怎样?
(2)我某公司向美国一客户发盘,后者很快回复,接受,但要求提供产地证明,我方不给理睬,而是以高价卖
给了其他客户,商人坚持合同有效。最后诉诸法律,结果怎样?
A在茶楼和朋友饮茶他对朋友谈到,他有一批中国一级兔毛,现货,共 5公吨,每公吨 8万港元出售。B在旁边
听到 A的谈话。B按上述条件向 A表示愿意以 A的条件购买这 5公吨兔毛,在上述情况下,A、B之间的合同是否
能成立?为什么?
某外贸公司和一美商洽谈一笔交易。我方 2001年 4月 7日的电报发盘中规定 4月 12日复到有效。该电报发盘于
4月 9日到达美方。对方于 4月 10日以电报表示接受。我方于 4月 14日才收到该复电。业务员因其为逾期接受,
未予理睬,将货又售予另一客户。日后,美商坚持合同已成立,要我方发货。问,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我某公司于 10月 2日向美商发电,以每打 美元 CIF纽约的价格提供全棉男衬衫 500打,限 10月 15日复
到有效。10月 10日收到美商回电称价格太高,若每打 80美元可接受。10月 13日又收到美商来电:接受你 10
月 2日发盘,信用证已开出。但我方由于市价上涨未作回答,也没有发货。后美商认为我方违约,要求赔偿损失。
问,我方应否赔偿?为什么?
1、仍盘一经作出,原发盘即告失效。
2、如发盘无规定有效期,则受盘人可在任何时间内表示接受。
3、根据《公约》的解释,接受必须用声明或行动表示出来,沉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4、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接受得予撤回。
5、交易磋商的内容必须包括 11种交易条件,在此基础上合同才能成立。
6、邀请发盘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能够撤回,只要撤回通知在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
1、 我方甲公司拟进口一批货物,请国外乙公司发盘。5月 1日乙公司发盘:“5月 31日前答复报价为 CFR价,
每箱 2美元共 200箱罐装沙鱼,7月份纽约港装运。”甲则发出以下仍盘:“对你 5月 1日报价仍盘为 5月 20日
前答复,CFR价每箱 美元,共 200箱罐装沙鱼, 7月份纽约港装运。”到 5月 20日甲尚未收到回电。鉴于该
货价见涨,甲于 5月 22日去电:“你 5月 1日电……接受。”请问:本例中,乙公司原报价是否继续约束乙公司
至 5月 31日?乙公司能否因货价见涨而不理甲?
2、 买卖双方订有长期贸易协议,协议规定: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 15天内答复,若未答复则视为以接受
订单。11月 1 日卖方收到买方订购 2000件服装的订单,但直到 12月 25日卖方才通知买方不能供应 2000件服
装,买方认为合同已经成立,要求供货。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 香港某中间商 A,就某商品以电传方式邀请我方发盘,我方于 6 月 8日向 A方发盘且限 6月 15日复到有效。
12日我方收到美国 B商按我方发盘规定的各项交易条件开来的信用证,同时收到中间商 A的来电称:你 8日发
盘已转美国 B商。经查该商品的国际价格猛涨,于是我方将信用证退回开证行,在按新价直接向美商 B发盘,而
美商 B以信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为由,拒绝接受新价,且要求我方按原价发货,否则将追究我方的责任。问:
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A公司为一家食品加工厂,和某一个从事进出口贸易的 B公司签订了一份进口棕榈油买卖合同。依据合同,A公
司向 B公司支付预付款 20万元。可是当棕榈油从国外运抵港口后,被当地的海关查扣。原来,海关发现 B公司
是以从事进料加工贸易的名义进口棕榈油,但却私自在境内销售,其行为构成了走私。而且 A公司对整件事是知
情的。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拿不到货物,A公司要求 B公司退仍 20万元预付款及利息,且赔偿其他相关损失,
但 B公司置之不理,于是 A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问 A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会的到支持?
案例:北京 K公司向伊拉克出口北京冻鸭一批,合同规定:所有鸭子必须按伊斯兰教方法屠杀。但 K公司且不清
楚伊斯兰教的宰法,在加工时改用科学的“钳杀法”。货到国外后遭对方拒收,且通知 K公司,或当地销毁,或
立即退货。问造成损失的原因是什么?该如何处理?
CT500, 500cm Christmas Tree, details as per the samples provided by the seller on April 15, 2008
圣诞树,货号 CT500,5米高,以卖方 2008年 4月 15日提供的样品为准。
案例: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为“手工制造书写纸”。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
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
使进口人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有:(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
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按本国行业习惯均表示为手工制造(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见样品成交的,
而实际货物质量又和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和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案例:某出口公司和国外的买方订了一份 CIF合同合同规定:“番茄酱罐头 200箱,24罐×100克/箱”,即每箱
装 24罐,每罐 100克。但卖方在出货时,却装运了 200箱,每罐 200克。国外买方见货物的重量比合同多了一
倍,拒绝收货,且要求撤消合同。问:买方是否有权这么做,为什么?
案例:某出口公司和国外成交红枣一批 ,合同和信用证上列明的是三极品,但到发货装船时才发现三级红枣库
存告罄,于是改以二级品交货,且在发票上加注:“二级红枣仍按三级计价。”问:这种以好顶次,原价不变的
做法妥当吗?
案例:A公司进口一批青霉素试剂,合同规定该商品品质“以英国药物局 1953年标准为准”,但货到目的港后,
发现商品有异样,于是请商检部门检验。经反复查明,在英国药检局 1953年版本内没有青霉素试剂的规格标准,
结果商检人员无法检验,从而使 A公司对外索赔失去了根据。
简评:此案说明在进口贸易中,一定要认真制订商品品质条款,如需要用标准来说明商品品质时,为了便于生产
和组织货源,通常以采用我国有关部门所规定的标准成交为宜。此外,也可根据需要和可能,酌情采用国际标准
化组织或出口国规定的品质标准。但要密切注意各种标准修改和变动的情况,以免引起争议,造成损失。
思考:
一笔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如果卖方所交货物和规格完全相符,但和样品有差异,卖方是否仍要负责?
对于出口商而言,要避免采用过多的方法表示品质,尤其是同时使用样品和文字说明来表示品质。
出口商要充分利用品质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的规定。品质机动幅度是指对商品的主要规格规定范围或极限,适用
于初级产品及某些工业制成品;品质公差是指行业内所公认的品质误差,主要适用于工业制成品。在品质机动幅
度或品质公差的范围内,买方无权对商品质量提出异议。
案例:大连某进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大米一批,在洽谈时,谈妥出口 2000公吨,每公吨 280美元 FOB大连。但
在签定合同时,只是笼统地写了 2000吨,我方当事人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公吨,而发货时日商要求按长吨供货。
请问导致纠纷的原因是什么?
案例:某外贸公司出售 2000打纺织品给加拿大某商人,买方依约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不准分批装运。卖方发
运时,发现有部分货物品质较差,故未交足,只装运 1900打。卖方原以为少装 100打是能够的,其根据是,按《跟
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单据寄到开证行,遭到拒收。后经卖方和开证人交涉,且说明情况,开证人员最后接
受了单据,但卖方却遭受晚收货款 1个月的利息损失。
分析:本案合同项下的交易是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银行严格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规定凭单付款。本案合同项下的货物是按打计数的,显然 5%的增减幅度在这里不适用。
案例:中国某公司从国外进口小麦,合同规定:数量 200万公吨,每公吨 100美元。而外商装船时共装运了 230
万公吨,对多装的 30万公吨,我方应如何处理?如果外商只装运了 180万公吨,我方是否有权拒收全部小麦?
分析:根据 CISG规定,如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能够收取也能够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
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它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本案例中,我方对外商多交的 30
万公吨,能够拒收也能够全部收下,仍能够只收下其中的一部分,如果我方收取多交小麦的全部或一部分,要按
每公吨 100美元付款。
如果外商只装运了 180万公吨,我方无权拒收全部小麦。CISG规定: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
应在规定的交货期满前补交,但不得使卖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
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在本案例中外商只比合同规定少交 20万公吨,我方能够要求外商在交货期内补交,没有权
拒收全部小麦,如在补交期间,外商给我方带来不合理的开支,我方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案例:2002年 3月,广西某粮油进出口公司向南非出口食糖。合同规定:食糖,数量 500公吨,每公吨 120美
元,可有 3%增减,由卖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如果在交货前食糖市场价格上涨,在不违反合同的
情况下,卖方要想获利,可装多少公吨?如果市场价格下降呢?
同年 5月,此公司又向俄罗斯出口散装小麦,合同规定:数量 1000公吨,每公吨 100美元,以信用证支付。
合同签定后,俄罗斯开来信用证,金额为 100000美元,问我方最多、最少可交多少公吨小麦?为什么?
分析:在本案例中,按合同规定,卖方最多可交 515公吨,最少交 485公吨,增减部分按合同计价,如在交货前
市价上涨,少交对卖方有利,如交货前市价下降,多交对卖方有利。
我方最多可交 1000公吨,最少可交 950公吨。根据《UCP600》规定: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
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 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在本案例中,
小麦是散装货,数量可有 5%的增减,即卖方交货数量可在 95-1050公吨,但信用证金额只有 100000美元,因此,
卖方最多也只能交 1000公吨,最少可交 950公吨。
案例:2002年我出口公司出口到加拿大一批货物,共值人民币 128万。合同规定用塑料袋包装,每件要使用英、
法俩种文字的贴头(粘纸)。但我公司实际交货时,因塑料袋无货擅自改用纸袋代替,且只使用有英文贴头。货
运到后,加拿大商人为了适应当地市场的销售要求,不得不雇人重新更换包装和贴头,后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
理亏认赔。问我方受损原因是什么?
分析:本案例中,我出口公司的错误有二:1、擅自更换包装材料,合同规定用塑料袋包装而我公司擅自改用纸
袋包装代替;2、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贴头,合同规定每件用英、法俩种文字的贴头,我公司只使用英文贴头。根
据 CISG规定,卖方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我公司违反了此规定,应给予外商赔偿。
根据下列内容编制唛头:
S/C —016 Date: ,2003
The seller: Beijing Qimingxing Textiles practice I/E Corp.
The buyer: Crystal Bobe LTD.
Commodity and Specification: Men’s cotton shirt
Quantity: 500 dozen
Packing: In 120 cartons
Port of loading & destination:
Shipment from Tianjin xingang to New York, USA
案例:国内某出口公司和日本某公司达成一项出口交易,合同指定由我方出唛头。因此,我方在备货时就将唛头
刷好。但在货物即将出运时,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上又指定了唛头。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我方能够通知买方要求其修改信用证,使信用证内容和合同相符,如买方同意改证,卖方应坚持在收到信用证修
改通知后再对外发货;或者我方在收到信用证以后,按信用证规定的唛头重新更换包装,但所花费的额外费用应
由买方负担。切记,在收到信用证发现和合同不符后,不要做出既不通知买方要求其改证也不重新更换包装而自
行按原唛头出口的错误行为。
1、上海某公司拟向美国纽约客商出口一批货物,每件(100磅)48美元,交货条件为 FOB。
2。我方某出口公司拟向荷兰客商出售一批彩电,单价为每台 150美元,交货条件为 CIF。
请根据之上背景材料拟写单价条款。
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于 1994年 4月以 CIF条件和英国乔治贸易某公司成交一笔出售棉籽油贸易。总数量
为 840公吨,允许分批装运。对方开来信用证中有关装运条款规定:840公吨棉籽油,装运港:广州,允许分俩
批装运。460公吨于 1994年 9月 15日前装运,380公吨于 1994年 10月 15日前装运。
粮油进出口公司于 8月 3日在黄浦港装 305公吨至伦敦,计划在月末在继续装 155公吨至伦敦的余数,9月
末再装至利物浦的 380公吨。第一批 305公吨装完后即备单办理议付,但单据寄到国外,开证行拒付。请分析原
因。
有一份信用证规定:数量为 6000公吨,1-6月分批装运,每月装运 1000公吨。该信用证的受益人(卖
方)在 1月-3月每月装运 1000公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第四批货物原定 4月 25日装运出口,但由于船只
紧张,第四批货物延迟至 5月 2日才装船运出。 当受益人凭 5月 2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遭银行拒付。
问在上述情况下,银行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
北京某公司出口 2000公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在规定的期限内分
别在大连、上海各装 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提单上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货港的不同的装船日期。问
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
我某公司和美国某客商以 FOB条件出口大枣 5000箱,5月份装运,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
我方于 5月 10日将 3000箱货物装上“喜庆”轮,取得 5月 10日的海运提单;又于 5月 15日将 2000箱装上“飞
雁”号轮,取得 5月 15日的海运提单,俩轮的货物在新加坡转船,均由“顺风”号轮运往旧金山港。试分析我
方的做法是否合适?将导致什么结果?为什么?
我出口公司 A向新加坡公司 B以 CIF新加坡条件出口一批土特产品,B公司又将该批货物转卖给马来西亚公司 C。
货到新加坡后, B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 但 B仍将原货转船至马来西亚。其后, B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
内凭马来西亚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 向 A公司提出退货要求。A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某国公司以 CIF鹿特丹出口食品 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
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
(1)收货人是实收 998箱,短少 2箱;
(2)有 15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 60公斤。
试分析之上情况,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赔,且说明理由。
我某企业和某外商按国际市场通常规格订约进口某化工原料。订约后不久,市价明显上涨。交货期限届满前,该
商所属生产该化工原料的工厂失火被毁,该商以该厂火灾属不可抗力事件为由要求解除其交货义务。对此, 我
方应如何处理?
上海新发展进出口贸易实业某公司收到 OVERSEAS TRADING CORPORATION,SINGAPORE电掐购买美加净牙膏,根据
双方磋商结果填写售货确认书,合同编号:01XDJJD-14778。
10月 9日来电
有兴趣 MAXAM TOOTH PASTE ART ,11月装请报价
10月 10日去电
MAXAM TOOTH PASTE ART ,纸板箱装,每箱 6打,参考价格每打 120港元 CIFC5%新加坡,11月装
10月 11日来电
需求 10000箱,请报实盘
10月 12日去电
MAXAM TOOTH PASTE ART ,10000箱,每打 120港元 CIFC5%新加坡,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收到信
用证 30天内装运,限 13日复到有效
10月 13日来电
你 12日来电接受如每打 115港元,30天期信用证支付,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请确认。
10月 14日去电
你 13日来电最低 118港元即期信用证限 15日复到
10月 15日来电
你 14日来电确认信用证将开出
SALES CONFIRMATION
Seller:
Buyer:
PACKING:
TIME OF SHIPMENT:
TERMS OF PAYMENT:
INSURANCE:
SALES CONFIRMATION
Seller:Shanghai Xin Development Imp. &Exp. Enterprises Co,Ltd
Buyer: Overseas Trading Corporation,Singapore
SHIPPING
MARK
COMMODITY AND
SPECIFICATION
QUANTITY UNIT PRICE AMOUNT
OT
Singapore
S/C No.
01XDJJD-14778
-10000
MAXAM TOOTH PASTE
ART
60000 dozen
(10000
cartons)
CIFC5%
Singapore
USD7080000
PACKING: In cartoons of six dozen each
TIME OF SHIPMENT: During Novermber from Shanghai to Singapore
TERMS OF PAYMENT: The buyer shall open through a bank acceptable by the seller an irrevocable
sight letter of credit to reach the seller 30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the 15th day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
INSURANCE: To be covered by the seller for 110% of invoice value against All Risks and War Risk
as per The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 of PICC dated ,1981.
合同条款翻译
品名:中国大米
规格:不完善颗粒(Broken grains)不超过 17%,杂质(Admixture)不超过 1%,水分(Moisture)不超过 15%
数量:6000公吨,溢短装 5%,由卖方选择
包装:麻袋装。每袋约 100千克。以毛作净。
价格:每公吨 200日元 CIF班轮条件大阪包括 2%佣金
运输:上海到大阪,2001年 10月 30日前装 3000公吨
2001年 11月 30日前装 3000公吨
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 110%投保一切险、战争险
支付:买方需在装运期前 30天将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开到卖方,装运日后 15天在中国到期。
Commodity and Specification: Chinese Rice
Broken grains (Max.) 17%
Admixture (Max.) 1%
Moisture (Max.) 15%
Quantity: 6000 metric tons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
Packing: packed in gunny bags of 100 kgs each,Gross for net.
Price:JAY 200 per metric ton CIFC2% liner terms OSAKA
Shipment:Shipment on or before ,2001 3000M/T,
Shipment on or before ,2001 3000M/T,
from Shanghai to Osaka.
Insurance:To be covered by the seller for 110% of total invoice value
against all risks and War risks as per the relevant ocean cargo
clause of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dated
,1981
Payment:By an irrevocable sight letter of credit to reach the seller 30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the 15th day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
① BILL OF EXCHANGE
Exchange for ⑨ USD15, ⑥Shanghai ⑤ MARCH 1 2005 (Date)
⑧ At xx Sight of this FIRST of Exchange (Second of Exchange being unpaid)
② Pay to ④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
the sum of US DOLLARS FIFTEEN THOUSAND TWO HUNDRED AND SEVENTY SEVEN ONLY
Value received
③ To: HABIB BANK LIMITED
888, .
⑦ DUBAI,
SHANGHAI TEXTILES COMPANY LIMITED
⑩方 之
(Authorized Signature)
1.“汇票”字样 ;2.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3.付款人 4.收款人;5.出票日期; 6.出票地点; 7.付款地
点 ;8.付款期限或日期;9.汇票金额 ; 10.出票人签字
即期付款汇票
BILL OF EXCHANGE
Exchange for USD15, Shanghai MARCH 1 2005 (Date)
At XXX sight of this FIRST of Exchange (Second of Exchange being unpaid)
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 the sum of
US DOLLARS FIFTEEN THOUSAND TWO HUNDRED AND SEVENTY SEVEN ONLY
To: HABIB BANK LIMITED
888,
DUBAI,
SHANGHAI TEXTILES COMPANY LIMITED
方 之
(Authorized Signature)
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BILL OF EXCHANGE
Exchange for USD15, Shanghai MARCH 1 2005 (Date)
At 30 days after date of this FIRST of Exchange (Second of Exchange being unpaid) 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 the sum of US DOLLARS FIFTEEN THOUSAND TWO HUNDRED AND
SEVENTY SEVEN ONLY
To: HABIB BANK LIMITED
888,
DUBAI, SHANGHAI TEXTILES COMPANY LIMITED
方
之
(Authorized
Signature)
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BILL OF EXCHANGE
Exchange for USD15, Shanghai MARCH 1 2005 (Date)
At 60 days after sight of this FIRST of Exchange (Second of Exchange being unpaid) 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 the sum of US DOLLARS FIFTEEN THOUSAND TWO HUNDRED AND
SEVENTY SEVEN ONLY
To: HABIB BANK LIMITED
888,
DUBAI, SHANGHAI TEXTILES COMPANY LIMITED
方
之
(Authorized Signature)
某一确定事件后定期付款汇票
BILL OF EXCHANGE
Exchange for USD15, Shanghai MARCH 1 2005 (Date)
At 60 days after B/L date 20050331 sight of this FIRST of Exchange (Second of Exchange being
unpaid) 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
the sum of US DOLLARS FIFTEEN THOUSAND TWO HUNDRED AND SEVENTY SEVEN ONLY
To: HABIB BANK LIMITED
888,
DUBAI, SHANGHAI TEXTILES COMPANY LIMITED
方 之
(Authorized Signature)
定日付款汇票
BILL OF EXCHANGE
Exchange for USD15, Shanghai MARCH 1 2005 (Date)
At 31 December 2004 of this FIRST of Exchange (Second of Exchange being unpaid) 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 the sum of US DOLLARS FIFTEEN THOUSAND TWO HUNDRED AND
SEVENTY SEVEN ONLY
To: HABIB BANK LIMITED
888,
DUBAI, SHANGHAI TEXTILES COMPANY LIMITED
方 之
(Authorized Signature)
我某外贸公司和一外商成交一批货物,双方洽谈时,付款方式为 D/P at 30 days after sight,后外商要求改
为 D/A at 30 days after sight,请问,我方能否答应?为什么?
思考:如使用远期 D/P,货物已到达目的港,市场状况非常好,如你作为进口商因为没有支付货款而无法提取货
物,如何处理能尽快提货?
我某公司向日本商人以 D/P即期付款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我方接受 D/P after 90 days付款,且通过
它指定的 A银行代收则可接受。试问,日方为什么提出此项要求?
我某外贸企业和某国 A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见票后 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
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商出具信托收
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汇票到期时,A商因运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
为由通知托收行,且建议由我外贸企业直接向 A商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
案例: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和国外 H公司按 CFR条件签订一份纺织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 10月份,但
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 9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10月 5日,
收到开证的简电通知书,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10月 28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
对有关单据作了和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分
析: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
【Case Study 】
某出口企业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货时,突然接开证行通知,声称
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 对此,出口企业应如何处理?
案例:我某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 1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且加以保兑。我出口
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
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
何处理为好?
我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向澳洲某国出口鲜活品一批,双方规定以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
间内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一旦开证申请人收到单证相符的单据且签署后,我行立即付款。我方银行在审核信
用证时,把问题提出来,要求受益人注意该条款。但业务员认为该客户为老客户,应该问题不大,遂根据信用证
的规定装运出口。当结汇单据交到银行时,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问:1、银行拒付有无道理?2、我方的失
误在哪里?
我某公司向韩国出口一批大豆,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数量 1000公吨,单价 200美元/公吨,允许 10%的数量
机动幅度。对方如期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总金额 200 000美元,数量 1000公吨。我方未要求改证,直接发
货 1050公吨。问我方能否安全收汇?
我某公司和国外客户签订一笔进出口合同,国外客户按时开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规定:货物最迟装运
期 8月 10日,信用证有效期 9月 10日。我公司在 8月 5日装船完毕且取得当日提单,9月 1日持相关单据到银
行议付时遭到拒付,问,我方是否能够得到货款?
我某公司和国外客户签订合同出口某货物 3000公吨,对方开来信用证要求 7/8/9月分三批等量装运。我公司于 7
月 28日发运第一批 1000公吨货物且顺利结算了货款。当 8月 29日准备装运第二批货物时,由于台风登陆港口
不能作业,台风过后已是 9月 1日。装完货后,公司持 9月 1日的提单和其他单据到银行议付时,遭到银行拒绝。
但公司认为不能如期装运是不可抗力,因而坚决要求银行付款。问,银行是否应该付款?为什么?
1、汇付是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交收款人的一种支付方式,所以属于商业信用,而托收通常称
为银行托收,属于银行信用。
2、对于卖方而言,D/A60天要比 D/P60天风险要大。 ( )
3、在承兑交单情况下,是由代收行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向进口商交单。 ( )
4、在票汇情况下,买方购买银行汇票径寄卖方,因采用的是银行汇票,故这种付款方式属于银行信用。
5、汇票、本票、支票都可分为即期和远期俩种。
6、在一般情况下,汇票一经付款,出票人对汇票的责任即告解除。
7、汇票经背书后,使汇票的收款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若日后遭到拒付可向前手行使追索权。
8、保兑信用证下,就付款责任而言,开证行和保兑行同样负第一性付款的责任。
9、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无条件的付款承诺的书面文件。 ( )
10、若错过了信用证有效期到银行议付,受益人只要征得开证人同意,即可要求银行付款。( )
11、 根 据 《 UCP600》 的 规 定 , 凡 信 用 证 上 未 注 明 可 否 转 让 字 样 , 即 视 为 可 转 让 信 用 证 。
( )
12、光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不需任何单据就履行付款责任的信用证。 ( )
13、《UCP600》的条款不适用于备用信用证。
1、天津 M出口公司出售一批货物给香港 G商,价格条件为 CIF香港,付款条件为 D/P见票后 30天付款,M出口
公司同意 G商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M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
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国银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 G商收取货款。5天后,所装货物安全运
抵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见好,G商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且将部分货物出售。不料,
由于货到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速下跌,G商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时拒绝付款,你认为 M公司应如何
处理此事?说明理由。
2、我某外贸公司受国内用户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作为买方和外国一家公司(卖方)签订了一项进口某
种商品的合同,支付条件是 D/P at Sight。在履行合同时,卖方未经买方同意就直接将货物连同全套单据都交
给了国内的用户,但该国内用户在收到货物后财务困难,无力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国外卖方认为,我国外
贸公司在该合同中是以自己的名义为买方签订合同的,我国外贸公司的身份是买方而不是国内用户的代理人,因
此,根据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要求我外贸公司支付货款。问,我外贸公司是否有义务支付货款?理由是什么?
3、我某贸易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 2001年 6月,D/P支付方式付款。合同订
立以后,我方及时装运出口,且收集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及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 60天远期汇票委托银行代收货
款。单证寄抵代收行后,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货物已到达目的港,且行情见好,但付款期限未到。为及时提
货销售取得资金周转,买方经代收行同意,向代收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提前提货。不巧,在销售的过
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被火焚毁,付款人又遇其他债务关系倒闭,无力付款。问,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应由
谁承担?为什么?
4、我某丝绸进出口公司向中东某国出口丝绸制品一批,合同规定:出口数量为 2100箱,价格为 2500美元/箱 CIF
中东某港,5-7月分三批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买方应在装运月份开始前 30天将信用证开抵卖方。
合同签订后,买方按合同的规定按时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其中汇票条款载有“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
字样。我方收到信用证后未留意该条款,即组织生产且装运,待制作好结汇单据到付款银行结汇时,付款银行以
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为由拒绝付款。问,1、付款银行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2、我方的失误在哪里?
5、A和 B俩家食品进出口某公司共同对外成交出口货物一批,双方约定各交 50%,各自结汇,由 B公司对外签订
合同。事后,外商开来以 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但允许分批装运。B
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及时通知了 A公司,俩家公司都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各出口了 50%的货物且以各自的名义制作有
关的结汇单据。问:俩家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一家公司销售货物,买卖合同规定按不可撤消信用证付款。收到的信用证规定受益人须提交商业发票及经买方会
签的商品检验证书。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如期备妥货物且装运,而且安全到达目的地。但由于买方始终未在商品
检验证书上会签,使卖方无法根据信用证收到货款,后经长期多方交涉,虽然最终追回了货款,但仍受到极大的
损失。。
1、我方出口商品共 100箱,每箱的体积为 30cm×60cm×50cm,毛重为 40千克,查运费表得知该货为 9级,计费
标准为 W/M,基本运费为每运费吨 109HK$,另收燃油附加费 20%,港口拥挤费 20%,货币贬值附加费 10%,试计
算,该批货物的运费是多少?
案例
我出口公司于 1990年 10月和德国 P公司成交某商品 2000公吨,每公吨单价为 DM345CIF鹿特丹,交货日期
为 11—12月。货物临装船时,发现包装有问题,必须整理,不得已商请船公司改配 B轮,但 B轮实际上于 1月
18日将货物装船,为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该出口公司凭保证函向轮船公司取得了船日期为 12月 31日的海运提
单,且向银行交单仪付,收妥货款。B轮于 3月 21日到达鹿特丹港,从提单日期推算,该轮在途 80余天,德国
P公司认定提单日期存在问题,因此拒绝提货,提出索赔。
【Case Study】
— 有一份合同,出售中国大米 10,000公吨,合同规定: “自 2月份开始交货,每月装运 1,000公吨,分十批
交货”。卖方从 2月开始交货,但交至第五批时,大米品质有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主张以后各批交
货均应撤销。问:
(1)上述情况,买方能否享有此权利?
(2)若此份合同交易的是一套大型成套的机械设备,结果会有什么不同?
(3)若此笔交易凭信用证结算,则结果会是如何?
1、班轮运费计收标准中的“W/M Plus Ad Val”是指计收运费时,应选三者中较高者计收。 ( )
2、国际邮包运输具有国际多式联运和“门到门”运输的性质。 ( )
3、所有运输单据都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故都是物权凭证,都凭以向目的地承运人提货。
( )
4、不清洁提单是指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签发提单时,在提单上对货物品质加注不良批注的提单。 ( )
5、重量吨和尺码吨统称为运费吨。 ( )
6、在规定装运条文时,如使用了“迅速”、“立即”、“尽速”或类似的词语者,按《UCP500》规定,银行将不予
置理。 ( )
7、同一票货物如包装不同,其计费标准和等级也不同,如托运人未按不同包装分别列明毛重和体积,则全票货
物均按收费较高者计收运费。 ( )
8、目前,我国供港货物联运方式的特点是一票运输,其结汇单据是承运货物收据。 ( )
9、我国有一批大豆出口,如按 CIF班轮条件(Liner Terms)成交时,我方必须用班轮装运货物。 ( )
10、如合同中规定装运条款为“2001年 7/8月份装运”,那么我出口公司必须将货物于 7月 8月俩个月内,每月
各装运一批。( )
11、凡装在同一航次、同一条船上的货物,且目的地相同,即使装运时间和装运地点不同,也不作分批装运。
( )
12、记名提单比不记名提单风险大,故很少使用。 ( )
13、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运单副本,能够作为发货人据以结算货款的依据。 ( )
14、按惯例,速谴费通常为滞期费的一半。( )
15、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同样能够背书转让。( )
16、清洁提单是不载有任何批注的提单。 ( )
17、在航空运输中,收货人提货凭航空公司的到货通知单。 ( )
1、我某外贸公司和国外 B公司达成一笔出口合同,信用证规定“数量 9000公吨,7-12月份分批装运,每月装 1500
公吨”。卖方在 7-9月份每月装 1500公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第四批货物原定 10月 15日装运出口,但由于
台风登陆,第四批货物延迟至 11月 2日才装船运出。当受益人凭 11月 2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遭银行拒付。
后来受益人又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银行付款,亦遭银行拒绝。问在上述情况下,银行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
么?
2、东华公司按 CFR条件、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以集装箱装运出口成衣 350箱,装运条件是 CY/CY。货物交运后,
东华公司取得清洁以装船提单,提单上表明“Shippers load and count”。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东华公司
及时办理了议付结汇手续。20天后,接买方来函称:经有关船方、海关、保险公司、公正行会同对到货开箱检
验,发现其中有 20箱包装严重破损,每箱均有短少,共缺成衣 512件。各有关方均证明集装箱外表完好无损,
为此,买方要求我公司赔偿其货物短缺的损失,且承担全部检验费 2500美元。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
么?
3、我某公司和美国某客商以 FOB条件出口大枣 5000箱,5月份装运,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我
方于 5月 10日将 3000箱货物装上“喜庆”轮,取得 5月 10日的海运提单;又于 5月 15日将 2000箱装上“飞
雁”号轮,取得 5月 15日的海运提单,俩轮的货物在新加坡转船,均由“顺风”号轮运往旧金山港。试分析我
方的做法是否合适?将导致什么结果?为什么?
4、有一批茶叶交付船公司装运,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在提货时,发现茶叶有异味,后经查实,船公司将茶叶
和生牛皮混装在一个船舱内,请问,船公司对该批变味茶叶是否应负责?为什么?
5、我重庆某出口企业同某国 A公司达成一笔交易,买卖合同中规定:支付方式为即期付款交单;装运自重庆至
汉堡;多式运输单据能够接受;禁止转运。我方按期将货物委托 B外运公司承运,货物如期在重庆被装上火车经
上海改装轮船运至香港,再在香港转船至汉堡,且由 B外运公司于装车日签发多式运输单据。但货到目的港后,
A公司宣布破产倒闭。当地 C公司伪造假提单向第二程船公司在当地的代理人处提走了货物。我方企业装运货物
后,曾委托银行按跟单托收(付款交单)方式收款。但因收货人已倒闭,货款无着落,后又获悉货物已被冒领,
遂我出口企业和 B外运公司交涉,凭其签发的多式联运单据要求其交出承运货物。B外运公司却借以承运人只对
第一程负责,对第二程不负责为由,拒绝赔偿,于是诉讼法院。对此案件,你认为法院应如何判决?理由何在?
计算:某公司出口货物共 200箱,对外报价为每箱 428美元 CFR马尼拉。菲律宾商人要求将价格改报为 FOB价,
试求每箱货物应付的运费及应报的 FOB价为多少?(已知该批货物的每箱体积为 45cm×35cm×25cm,毛重为 30千
克,商品的计费标准为 W/M,每运费吨基本运费为 100美元,到马尼拉港需加收燃油附加费 20%,货币附加费
10%,港口附加费 20%)
为以下货物讨论和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且说明理由。
1、阿姆斯特丹-北京 500支郁金香花
2、乌鲁木齐-神户 3万公吨赤铁矿石
3、上海-法兰克福 展览用医学仪器一套
4、广州-香港 500公斤新鲜鸡蛋
5、台北-上海 300公斤新鲜木瓜
6、沈阳-莫斯科 100套包装机
一艘开往新加坡装满棉布的货轮,在航行途中甲舱突然起火,乙舱且未着火,但船长且未调查便认为
都已着火,命令对俩舱进行灌水施救,结果甲舱棉布大部分被烧毁,剩下一部分及其乙舱全部棉布发生严重水渍。
请问,甲舱、乙舱所造成的损失各为何种海损?
某轮船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
令往舱内灌水,火很快扑灭,可是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船拖回新港修理,修
好后重新驶往新加坡。这次造成的损失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被水浇湿;3、主机和部分甲板
被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上人员的工资。问从损失性质来见,上述损失费用各属何种海
损?
有批玻璃制品出口,有甲乙俩轮分别载运,货主投保了平安险,甲轮在航行途中和他船发生碰撞事故,
玻璃制品因此而发生部分损失,而乙轮却在航行途中遇到暴风雨而使玻璃制品相互碰撞而发生部分损失,事后,
货主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问保险人如何处理?
有一批货物按发票金额的 110%投保了平安险,载运该批货物的海轮于 5月 3日在海面遇到暴风雨的袭击,使
该批货物受到部分损失;该轮在继续航行中,又于 5月 8日发生触礁事故,致使该批货物再次发生部分损失。
问保险公司按平安险条款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我方向澳大利亚出口坯布 100包。我方按合同规定加一成投保水渍险。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因舱内食用水管
漏水使该坯布中的 30包有水渍。请问,对此损失应向保险公司索赔仍是向船公司索赔?
我方向海湾集团出口花生糖一批,投保的是一切险,由于货舱陈旧,速度慢,加上该轮沿途到处揽载,结果
航行 3个月才到达目的港,卸货后,花生糖因受热时间过长已全部潮解软化,无法销售。请问:这种情况下,保
险公司是否能够拒赔?
我某公司以 CFR上海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且根据卖方提供的装船通知及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
险,后来由于国内用户发生变更,我方通知承运人将货改卸黄浦港。在货由黄浦装火车运往南京途中遇到山洪,
致使部分货物受损,该公司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拒绝。
问保险公司拒赔有无道理?为什么?
我某进出口公司对科威特某公司出口蓖麻油一批,按 CIF价格条件签订合同。我公司按约定以发票价值的 110%
投保了水渍险和战争险。货到科威特港后卸到岸上,适逢科威特和伊拉克打仗,货物被科威特飞机扫射而引起火
灾,全部烧毁。科威特公司认为货物因战争行为而受损,于是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理赔代理人索赔。交涉未果,
又要求我公司协助向保险公司索赔。问索赔能否成功?
我方按 CIF条件出口大豆 1000公斤,计 10 000包,合同规定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罢工险。货物卸至目
的港码头后,当地码头工人开始罢工。在工人和政府的武装力量对抗中,该批大豆有的被撒在地上,有的被当作
掩体,有的丢失,总共损失近半。请问这种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
我方按 CIF条件出口冻带骨兔 10公吨,合同规定:投一切险加战争险、罢工险。货到目的港后,当
地码头工人开始罢工,港口无人作业,货物无法卸载。不久货轮因无法补充燃料以致冷冻设备停机。等罢工结束,
该冷冻食品已变质。请问这种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
【计算】
– 出口商品 215公吨,外销价格每公吨 180美元 FOB Shanghai,合同签订后,由于运输保险问题,外商要求
价格条件改为 CIF Singapore。经了解核查,该货到新加坡的基本运费为每公吨 20美元,港口附加费为 10%,
如果按 CIF加一成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费率分别为 %和 %。试问,我方报的 CIF最低价应为多少?
出口到欧洲的产品 FOB价格为 1000欧元,运费为 100欧元,保险费率为 %,后客户要求加一成投保,试计
算保险费是多少?
索赔案例 1:
一批进口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投保 WPA,且取得船公司签发的清洁提单。货物运抵目的港,发现如下
损失:1、100箱货物被海水浸湿;2、100箱货物包装完好,但有内在缺陷; 3、100箱货物被雨淋湿。问损失
是否在承保范围内?
索赔案例 2:
2001年 8月,我某出口 X公司对外签订了 一份以 FOB为条件的农产品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
条款的一切险。货物从 X公司运往装运码头途中,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事后 X公司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
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拒绝,后来 X公司又请买方以买方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同样遭到拒绝。问,
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赔?
1、海上保险业务的意外事故,仅局限于发生在海上的意外事故。( )
2、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所投保的保险标的。( )
3、我某公司按 CFR贸易术语进口时,在国内投保了一切险,保险公司的责任起讫应为仓至仓。( )
4、在海运货物保险业务中,仓至仓条款对于驳船运输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
5、在国际贸易中,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后,在运输途中由于任何外来原因造成的一切货损,均可向保险公司
索赔。( )
6、托运出口玻璃制品时,被保险人在投保一切险后,仍应加保破碎险。( )
7、海运保险单的转让,能够无须事前征得保险人的同意,经被保险人背书后而自由转让。( )
8、保险公司对陆运战争险的承保责任起讫和海运战争险的承保责任都是“仓至仓”。( )
9、我进口货物一批,投保一切险,货物在海运途中部分被火焚。经查,一切险中 11种附加险且无火险。对此损
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 )
10、如果被保险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提货后即将货物转运,则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到转运地
仓库时中止。 ( )
11、海运提单的签发日期应早于保险单的签发日期。 ( )
13、不论在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都要按保险金额全额赔偿。( )
14、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现行的保险条款规定,凡已投保了战争险,若再加保罢工险,保险公司不另行增收保
险费。( )
15、伦敦保险协会指定的“协会货物条款”中的 A险 B险和 C险,其承保的范围分别和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
FPA、WA和 ALL RISKS三种险别的承保范围大致相当。( )
1、货轮在海上航行时,某舱发生火灾,船长命令灌水施救,扑灭大火后,发现纸张已经烧毁一部分,未烧毁部
分,因灌水后无法使用,只能作为纸浆处理,损失原价值的 80%;另有印花棉布没有烧毁,但有水渍损失,其水
渍损失使该布降价出售,损失原价值的 20%。问,纸张损失的 80%,棉布损失的 20%,都是部分损失吗?属于那
种损失?为什么?
2、我按 CIF出口 45头银铃牌餐具 100箱,投保平安险。在装船时有 10箱因吊钩脱落而落海。(1)对此损
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为什么?(2)如果按 CFR条件成交,结果又如何?
4、某远洋运输公司的“东风”号轮在 6月 28日满载货物起航,出公海后由于风浪过大偏离航线而触礁,船底划
破长 2米的裂缝,海水不断渗入。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抛弃 A舱的部分钢材且组织人员堵塞裂缝,但
无效果。为了使船舶继续起航,船长请来拯救队救助,共支出 5万美元。船的裂缝补好后继续航行,不久,又遇
到恶劣天气,入侵海水使 B舱的底层货物受损,放在甲板上的所有 2000箱货物因没有采用集装箱装运也被风浪
卷入海里。问,之上的损失,各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如投保平安险,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5、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已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船抵达目的港开始卸货时,当地忽然发生武装冲突,船上部
分货物及部分已卸到岸上的货物被毁,保险公司该如何赔偿?
6、我某公司以 CIF条件出口一批化肥,装运前按合同要求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水渍险,货物装妥后船舶顺利起航。
载货船舶起航后不久,在海上遭受暴风雨,海水涌入舱内,致使部分化肥遭到水浸,损失价值 1000美元。数日
后,又发现部分化肥包装破裂,估计货损达 1500美元。
问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将下面的保险条款翻译为中文:
The amount insured of all transactions on the basic of CIF is 110% of the invoice. The risk is
decided by the stipulations in the sales contract. If the buyer require adding the amount insured
or the covering range, the consent shall be from the seller before the shipment and the extra
premium shall be born by the buyer.
某公司和新加坡一家公司以 CIF新加坡的条件出口一批产品,订约时,我国公司已知道该批货物要转销美国。该
货物到新加坡,一个月后转运美国。其后新加坡的买主凭美国商检机构签发的在美国检验的证明书,向我国提出
索赔。问,我国公司应如何对待美国的检验证书?为什么?
我某出口企业以 CIF纽约和美国某公司订立了 2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某年 12月交货。11月底,我企
业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烧毁。我企业以发生不可抗力事故为由,要求免除交货
责任,美方不同意,坚持我方按时交货。我企业无奈经多方努力,于次年 1月初交货,美方要求索赔。试分析:
1、我方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2、美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我 A公司和美国 B公司以 CIF纽约的条件出口一批农产品,订约时,我 A公司已知该批货物要转销加拿大。该货
到纽约后,立即转运加拿大。其后纽约的买方 B凭加拿大商检机构签发的在加拿大检验的证明书,向我方提出索
赔。问:我方公司应如何对待加拿大的检验证书?
我方售货给加拿大的甲商,甲商又将货物转手出售给英国的乙商。货抵甲国后,甲商已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但仍将原货经另一艘船运往英国,乙商收到货物后,除发现货物质量问题外,仍发现有 80包货物包装破损,货
物短少严重,因而向甲商索赔,据此,甲商又向我方提出索赔。问,此案中,我方是否应负责赔偿?为什么?
买卖双方以 CIF价格术语达成一笔交易,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出口商品 5000件,每件 15美元,信用证支付方式
付款;商品检验条款规定:以出口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为卖方议付的依据,货到目的港,买方有权对商
品进行复验,检验结果作为买方索赔的依据。卖方在办理完结汇手续后,收到买方因货物质量和合同规定不符而
向卖方提出索赔的通知及目的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但卖方认为,交易已经结束,责任应由买方自负。问:
卖方的见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006年 2月 13日,山西 A公司和法国 B公司签定买卖合同,由 A公司向 B公司购买玻璃生产设备以转卖给其国
内下家公司。合同总价 28万美元,价格条件为 CIF天津新港,付款条件为买方在货物装运前 60天开立以卖方为
受益人的 100%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合同约定货物的装船期为 2006年 5月 30日前。A公司于 2006年 2月 28日
依据合同开立了以 B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后 B公司因其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期交货。双方经反复协商,A公司
于 2006年 4月 20日修改信用证,将交货期改为 2006年 7月 15前。B公司于 2006年 7月 13日将合同项下货物
实际装运,交付 A公司。A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以 B公司延迟交货为由,要求 B公司依据合同规定支付迟交货罚款,
且赔偿 A公司因迟交货对其下家违约而支付的违约金损失人民币 18万元及有关的改证费损失人民币 2万元。
1989年 2月 14日,A(买方)和 B(卖方)签订了一份购货合同。合同规定:B向 A提供 10,000片电
磁炉用玻璃板,详细规格见附件;美元每片 CIF深圳;1989年 3月底交 4,000片,6月交 6,000片;买方
以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分俩次付款。
合同第 14条规定,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可委托中国商检局对货物进行复检。如果发现货物有损坏、
残缺或规格及数量和合同规定不符,买方能够在货到目的港的 90天内凭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
要求索赔。
合同第 13条规定,品质保证期限为货到目的港 12个月内,在保证期限内,因制造厂商在设计制造过程
中的缺陷造成货物损害应由卖方负责赔偿。
B在 1989年 5月 2日交第一批玻璃板,A收货后,未进行商检即将货物交给用户。其用户在测试中发现
该批电磁炉面板材质和合同的要求不符,且由中国商检机构出具了质量检验方案,证明卖方所供货物和其出具的
品质证明书的指标是不相符合的。A向 B提出退货且赔偿损失的要求。
双方之所以在合同约定 12个月品质保证期,说明 B所供货物是有特殊用途的。双方在合同第 14条约定 90天的
检验和索赔期侧重的是外在的尺寸是否相符、数量是否短缺、货物是否损坏,而合同第 13条约定的 12个月质量
保证期则侧重的是货物的内在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