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的辩证“和谐”及其现实意义
姚振强 江汉大学政法学院社会学系
当下,中国把社会建设的目标定为在“和谐”,这无疑是非常高远的理念,但要谈“和谐”或实现和谐,关键还不是消除一切矛盾,达到一种妥协式的平衡状态,而是要认清和谐的内在结构和本质。对中国社会和中国人来说,和谐并不陌生,孔子那里就有“和为贵”的说法,还有老子的“小国寡民”,《礼记》中描述的“讲信修睦”的“大同社会”,康有为更是把天下大同作为最高的社会理想,他们其意都在言“和”,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社会发展史其实就是一部“和”的历史,如形而上学意义上的“天人合一”、政治上的“保民”、经济上的“均平”等等。中国正走在日益与其它民族平等对话的进程中,不论是经济还是文化,因此,我们现在提出一个“和谐”的社会目标,绝不仅是有中国特色的,而且应该有一种置于全球化背景下的普遍的意义,如能从哲学的视角考察一下西方“和谐”思想的内涵,尤其是黑格尔的辩证意义上的“和谐”,无疑对我们的和谐社会理念的深入领会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远大目标和方式、方法的拓展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黑格尔——一个现代哲学的奠基者,如其他思想家一样,其思想的根源来自古希腊,尽管很多现代思想家批判或抛弃了黑格尔哲学,但毋庸置疑的是,黑格尔的辩证法体系以及通过人的自我意识的能动性所表达出来的主体的精神自由恐怕是很难逾越的。在探讨黑格尔的和谐思想之前,我们有必要回顾古希腊“和谐”思想的演变过程。和谐在古希腊哲人那里是从一个“始基”概念开始,然后逐步发展和深化的。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和谐”从一开始就不是一个绝对的目标,而是在认识活动中产生的,正是这种认识才使得和谐的内容丰富起来,开始是试图找到一个世界统一的本原,然后发现这个本原很难去规定,因为世界总在变化之中,于是有了赫拉克利特的“对立统一”——在“变”中的和谐,毕达哥拉斯更是以直观的“数”的比例去说明和谐,巴门尼德则抽象出一个实体性的“存在”,并试图建立思维和存在的和谐;柏拉图以完备的“理念”为基础,事物通过分有和模仿“理念”才有其实在性,在理念的王国里,宇宙事物、国家、德行以及心灵等才有最大限度的和谐;亚里士多德以经验和形式逻辑去证明和推理事物的合目的性,进而推断出整个宇宙就是一个“和谐”和秩序的体系。古希腊“和谐”思想的起源及其嬗变与哲学思想的深入进展是同步的,我们可以对这一阶段的“和谐”思想作一个归纳:和谐是“存在”;和谐即“逻各斯”(理性);和谐同时也意味着差异和变化。古希腊哲人对“和谐”的深入思考影响甚至规定了今后一切可能出现的和谐社会所要达到的基本方向,他们以哲学的形态坚持把普遍的理念与人类生活特殊利益结合起来并力求达到和谐一致,这也集中反映了希腊人的幸福观,他们“认为幸福在于安排好各种目标,使生活达到最大的和谐。”[1]()现在我们大体上就可以循着这个思路深入黑格尔的精神大厦,进而阐明黑格尔的辩证“和谐”观。
在黑格尔那里,“和谐”没有作为一个哲学概念去演绎,但在其美学著作中却明确提到了“和谐”,和谐作为艺术美的一个理念,它比单纯的符合规律要更高一级。“和谐是从质上见出的差异面的一种关系,而且是这些差异面的一种整体,它是在事物本质中找到它的根据的。”[2]()这个说法其实在赫拉克利特那里就有了一种朴素的表达,黑格尔以成熟的思辨方式再次表明了作为一种整体关系的和谐,这里有两个要注意的方面,一是和谐本身以差异作为其成为一个整体的前提,另外这个差异并不是与整体毫不相干的东西,差异之成为差异在于有一个共同的本质作为其区分的依据。因此,和谐本质上并不等同于规律,符合规律的东西从属于一种因果必然性,“和谐一方面见出本质上的差异面的整体,另一方面也消除了这些差异面的纯然对立,因此它们的互相依存和内在联系就显现为它们的统一。” [2](-181)在和谐中,差异不光是表现对立和矛盾,也表现为“协调一致的统一”,统一虽然也表现出各种不同的因素,但却又把这些差异表现为统一。黑格尔接着举了一个有关颜色和声音的例子,其意在表明和谐之美的本质特性。“在和谐里不能有某一差异面以它本身的资格片面地显出,这样就会破坏协调一致。” [2]()
作为一个美的理念,黑格尔只是把和谐作为抽象统一的形式看待,其根本原因在于和谐本身“见不出自由的观念性的主体性和灵魂”。按照黑格尔的精神原则,“单纯的和谐一般地既不能现出主体的生气灌注,也不能现出心灵性” [2](-182)。因此在美学里,和谐只能看作一种自然美的缺陷,“因为真实的统一都具有观念性的主体性”,只有艺术美才是符合美的理念的。黑格尔对于“和谐”的消极看法来自他的主体性观念,他认为和谐虽然包含有质的差异,但“这种质的差异不再保持彼此之间的单纯的对立,而是转化到协调一致,才有和谐”。黑格尔的思辨哲学一个内在的能动因素就是自否定,作为美的和谐概念既不能保持差异,又不能突出主体性观念,因此和谐只是一个“抽象统一的初步的原则”。但是,如果我们把黑格尔的绝对精神外化到人类社会来看,他却以颠倒的方式表达了社会生活的辩证的统一(和谐)。
首先是这样一个论断,关于理性与现实的辩证关系,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序言中提到的“合理的就是现实的,现实的就是合理的”[3]()。黑格尔是从对柏拉图理想国的评判中引出这句话的。现实的东西是合理的,并不意味着“现存”的一切事物都是“现实”的、合理的。黑格尔坚持把“现存”与“现实”两个概念严加区别;两个词虽仅一字之差,但却大相径庭。“现存”将一切飘忽不定,瞬间即逝的的现象都包括在内;“现实”则专指那些带有必然性的,反复和事物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存在,不仅“现实的存在”与“现存的存在”有别,而且现实的东西也并非都绝对地符合理性;也包括恶的东西,丑陋的东西,只是就它们仍保存的必然性而言,它们是现实的合理的。根据黑格尔辩证法原则,现实的东西并不是僵死不变的、现实的,它会成为非现实的;而非现实的又可以转变为现实的,这就是现实存在的辩证法。黑格尔的辩证法深刻地表达了现实世界在肯定中的否定,同时也是否定中的肯定,这样呈现出来的现实和理性的和谐就不是一种简单的统一状态,而是包含着否定的能动的和谐。
我们在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里可以感受到在社会生活领域人与社会内在的精神和谐。《法哲学》分三个部分阐述,抽象法、道德和伦理。
首先,法律不再是与人无关的强制命令,其本质就是人的意志。“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 [3]()要让法成为一种无上的权威,光靠宣传和教育是办不到的,因为那样法律精神始终还是外在的灌输,要把法作为精神来领会必须联系人的自由意志来考虑,而且这种自由还不是那种“摆脱一切东西,放弃一切目的”的抽象的自由,任性恰恰是自由的偶性,真正的自由则是能自我规定,是返回到普遍性的特殊性,因此,法就是一种与自我相关的规定。抽象法里包含有人的一般的权利,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 [3]()我们在这里看到了法律的威严与人的尊严的协调一致,但法毕竟是人的意志的外在的规定,它缺乏主观性的环节。
道德比法更进一步,它也出自人的意志,不过是属于人的自由意志的内在规定,“道德的观点就是自为地存在的自由” [3]()。道德是一种内心的法,它是主观的,其发展有三个阶段,“故意和责任”、“意图和福利”、“善和良心”。在第三个阶段,善是被实现了的自由,它是“世界的绝对最终目的” [3]()。在道德领域,道德自身即是目的。因此,道德有了主观上的统一。但正因此,道德有无限伸展其主观性的倾向,这样就缺乏现实的基础。
按黑格尔的观点,法缺乏主观性,道德仅有主观性,只有伦理才是主客观的统一,“伦理是自由的理念。它是活的善,这活的善在自我意识中具有它的知识和意志,通过自我意识的行动而达到它的现实性;另一方面自我意识在伦理性的存在中具有它的绝对基础和起推动作用的目的。因此,伦理就是成为现存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的概念。” [3]()在伦理中,道德的主观的善与现实世界的行为合二为一。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三个环节在伦理中获得了统一,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的关系获得了最终的统一。如在市民社会,人就克服了他自己的特殊性,而与他人有一种普遍的联系。“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作为各种需要的整体以及自然必然性与任性的混合体来说,他是市民社会的一个原则。但是特殊的人在本质上是同另一些这种特殊性相关的,所以每一个特殊的人都是通过他人的中介,同时也无条件地通过普遍性的形式的中介,而肯定自己并得到满足。这一普遍性的形式是市民社会的另一个原则。” [3]()叶秀山先生对《精神现象学》的解读表达了黑格尔的“我”、“他”之间的和谐关系,“‘我’的‘自由’,必定会在‘他者’、在‘绝对相异者’中得到‘承认’和‘保持’,在‘异者’中的‘自由’,方是‘真自由’,如同在‘他’中之‘我’乃是‘真我’一样。就实质言,‘我’不能‘消耗’‘他’,‘他’也不能‘消耗’‘我’,而是‘我’不离‘他’,‘他’不离‘我’。‘他’在‘我’处得到‘开显’,‘我’在‘他’处得到‘保存’,在这个意义上,‘相反相成’,‘相得益彰’。”[4]
综观黑格尔的法哲学,它以辩证否定的形式超越了传统形而上学在形式法、道德和伦理之间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分离的局限,形式法对意志的外部规定在道德领域被克服,意志自由在主体内心得以实现,但道德又有主观无限性的局限,而伦理则实现了主观性与客观性、权利与义务的真正统一。
黑格尔用辩证法实现了人与客观世界在自我意识中的和谐,马克思《1844年哲学经济学手稿》的第三手稿专门批判了黑格尔的辩证法和整个哲学,黑格尔的整个体系是以绝对知识结束的,绝对精神的外化也只是思维的自身运动,这是一个巨大的异化。“在黑格尔法哲学中,扬弃了的私法=道德,扬弃了的道德=家庭,扬弃了的家庭=市民社会,扬弃了的市民社会=国家,扬弃了的国家=世界历史。在现实中,私法、道德、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等等依然存在着,它们只是变成环节,变成人的存在和存在方式,这些存在方式不能孤立地发挥作用,而是互相消融,互相产生等等。它们是运动的环节。”[5]()马克思认为要克服黑格尔必须回到人的现实的感性世界。因为“人不仅通过思维,而且以全部感觉在对象世界中肯定自己” [5]()。
马克思并不否认黑格尔辩证法对于人类历史的巨大贡献,如异化就不是完全的消极的东西,它是人类自我认识的必由路径。不过在马克思这里是人的感觉的异化,“一切肉体的和精神的感觉都被这一切感觉的单纯异化即拥有的感觉所代替。人这个存在物必须被归结为这种绝对的贫困,这样他才能够从自身产生出他的内在丰富性。” [5]()人在现实的感性活动中变成了理论家,人的自由的全面发展来自于实践,也只有实践最终才能有充分表现人的自由的人和社会,人才会有与他自身以及世界的和谐。
通过以上对黑格尔辩证的“和谐”思想的考察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几点对构建和谐社会可供思考和借鉴的地方。
首先,和谐社会的前提是正义。这个正义包含着对于人作为主体的理解,即和谐社会的目标应该是人的幸福生活,这里并不专指民生,更包括人的善德。无论是柏拉图还是亚里士多德都没有把正义定义为仅仅是财物的合理分配,而是追溯到国家的本质和个人生活的正当性,而只有后者才能真正促进和实现社会应该持有的平等和差异,黑格尔称其为“活的善”,简单说就是:社会正义和人的善的生活是一致的。
其次,构建和谐社会应以理性和法律为手段。这里的理性并非狭隘的科学理性,而是辩证的理性,它可以通过对差异和矛盾的分析把握事物的本质,能够对人和社会问题进行反思性的认识,从而有一个对于社会现象的准确理解。从古典赫拉克利特到近代的莱布尼茨,从黑格尔到马克思,他们无不把差异和矛盾作为达成任何一种和谐的辩证发展要素;相反,如果取消了矛盾和差异,或者说一首乐曲里规定永远只有一种音调,那么也就失去了构成和谐的可能性;中国人讲和谐喜欢用“圆”这样一个词,“圆,圜全也。”(《说文》)、“圆而神。”(《易·系辞》)、“天道曰圆,地道曰方。”(《大戴礼记·曾子天圆》),“圆”意味着圆满,周全。在人际关系上,中国人追求团圆,一种非常融洽的状态,我们可以发现,汉语里的“圆”体现的是一种“合”而“全”的状态,它很能代表我们对和谐的看法,西方人也讲圆满,但是更多地强调“圆”的运动以及对圆的结构的分析,如赫拉克利特认为,“在圆周上,起点和终点是同一的”,波菲利对这句话的解释是:在整个圆周中是没有开始和终点的,因为圆周上的每一点都可以被认为既是开始又是终结 [6]() 。一个社会的和谐和秩序是通过健全的理性和完备的律法体现的,当前的问题并非是理性和法的普及和运用,而是大众在何种程度上接受了理和法的观念并自觉地遵守和履行。
第三,和谐社会应注重人文教化。大力加强教育,提高人的文明素质,在文化上兼容并蓄,积极参与国际对话。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的营造并不能完全通过硬件设施来改善,毋宁说其内在的核心却是文化,正是文化的元素成就了社会特有的凝聚力。文化现在被人们称为一种“软实力”,其意在人创造物质财富的心智力,按照费孝通先生的理解,文化无非就是“人为”和“为人”,对本民族文化的继承维护不应具有敌视现代文明与异国民族文化的性质,而且恰恰需要与后者良性(平等、友好)互利交流,并且构成全球化文化的个性差异与多样化。民族语言及文化的生命力根本上系于该民族社会生产与生活方式的生命力。当下市场经济的财富和效益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人对自身以及环境的反思,人们的浮躁和功利心态既不能使社会可持续发展,也不利于文化传统的继承和创造,就是说人对外在利益过多的追求是以消蚀内在生命的品质为代价的,“科学发展观”的深层含义理应包容文化的教养和人内在生命的提升。
参考文献:
[1] 托克维尔. 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M] .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
[2] 黑格尔. 美学(第l卷)[M] . 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
[3] 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M] .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
[4] 叶秀山.“在”“自由者”之间——黑格尔“对立之统一与和谐”思想再思考[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1).第一期
[5]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 .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
[6] 汪子嵩等. 希腊哲学史[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