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national Trade Practice
国际贸易实务
刘 剑
onlyliujian@
常用网站
国家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海关
◇中国出口贸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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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贸易术语
第一节 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和作用
第二节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第三节 主要贸易术语
第四节 其他贸易术语
第一节
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和作用
国内商品的报价 大米 每500克 元 ① ② ③
国际贸易中的报价
大米 每公吨 350 美元 CIF香港
① ② ③ ④
有何区别?
国内商品报价
大米:3200元/吨
国内报价由计量单位、单位金额、
计价货币三部分组成。
单位金额
计价货币
计量单位
国际商品报价
Rice: USD470 per M/T . Shanghai
国际报价由计量单位、单位金额、计价货币和贸易术语四部分组成。
贸易术语
订立外贸合同应考虑哪些问题?
WHERE:交货地点
WHAT:需何种单据
WHO:谁办理保险、运输
WHEN:何时转移风险
HOW:如何交货
这些都涉及到责任和义务的划分问题
贸易术语:又称贸易条件或者价格术语,在长期贸易实践中形成的,以英文缩写表示商品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确定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划分等问题的专门用语。
法律地位:国际惯例,法律地位低于国际法和国内法
法律地位体现:法律的补充;如果双方一致认可便受法律保护.
作用:
1、简化洽商的内容,缩短成交的过程,节省业务费用
2、说明了价格构成的因素,划分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3、可确定一个买卖合同的性质,并要求全部合同条款与之适应
例如:FOB术语下,卖方要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责办理出口通关手续,买方则需要租船订舱,自己办理海上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第二节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1.《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Warsaw-Oxford Rules 1932)
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术语而制定。1928年制定的《1928年华沙规则》共22条;1931年的巴黎会议和1932年的牛津会议上将此规则修订为21条,并更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二《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 1941)
1.由美国9个商业团体1919年在纽约制定,原称《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后与1941年在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该条例作了修订,命为现名。共有6种贸易术语。
2.所解释的贸易术语有6种:
(1)Ex(point of origin)(产地交货)
(2)FOB( Free On 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
(3)FAS(Free along side)(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
(4)C&F(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5)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6)Ex Dock(named port of import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
《定义修订本》中的FOB又分为6种。
三、《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2000,(International Ruler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国际商会(ICC)于1936年制定的,后于1953、1967、1976、1980、1990、2000年进行了六次修改。定义了13种贸易术语,分E、F、C、D四组。2010年进行了第七次修改,定义了11种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适合任何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及适合水上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
适合任何运输方式有七个:EXW、FCA、CPT、CIP、DAT、DAP、DDP
适合水上运输方式有四个:FOB、FAS、CFR、CIF
相比《2000通则》,《2010通则》删去四个贸易术语(DAF、DES、DES、DDU),增加了两个贸易术语(DAT、DAP)。
适合任何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
EXW,Ex Works(工厂交货)
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
CPT,Carrier Paid to(运费付至)
CIP,Carrier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
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
(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集散站交货)
DAP ,Delivered At Place(指定目的地交货)
DDP, 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付)
适合水上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
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
FAS ,Free Alongside Ship
(装运港船边交货)
CF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加保险费和运费)
《2010通则》的变化
新通则中每个术语都有“指导性说明
贸易术语由13种变成了11种。减少了四种,另外增加了两种;
“船舷”的概念删去,双方可在术语的义务中找到风险及费用划分,若不够明确,可在合同中自行商定风险转移界限;
新通则不仅适用于国际贸易,也适用于国内贸易,考虑到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问题;
考虑到事件后对安全措施的加强,要求贸易方提供安检的信息。
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
第一,国际贸易惯例并非是法律,因此,对买卖双方没有约束性,可采用也可不采用;
第二,如果合同中明确采用某种惯例,但又与合同条款相抵触的,只要这些条款与本国法律不矛盾,就将以合同条款为准;
第三,如果合同中既未对某一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也未说明采用某一惯例,当发生争议付诸诉讼或提交仲裁时,法庭和仲裁机构可引用惯例作为判决或裁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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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基本惯例的区别
华沙牛津条约
1941修正案
2000通则
制定者
贸易法协会
美国的几个团体
国际商会
内容
CIF
21条
Ex,FOB,FAS
C&F,CIF,ExDock
13个
生效时间
1928,1932修订,沿用至今
1919,1941年通过
1936,1990.
适用地区
英联邦地区
美洲
大部分国家
包括我国
第三、四节 贸易术语
EXW
CFR
CIF
CPT
CIP
DAF
DES
DEQ
DDU
DDP
E组
FCA
FAS
FOB
F组
C组
D组
13个贸易术语
E组
启运
EXW Ex Works
工厂交货
F组
主运费未付
装运合同
FCA Free Carrier
FAS Free Alongside Ship
FOB Free On Board
货交承运人
装运港船边交货
装运港船上交货
C组
主运费已付
装运合同
CFR Cost and Freight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CPT Carriage Paid To
CIP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
成本加运费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运费付至
运费保险费付至
D组
到达
到货合同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DES Delivered Ex Ship
DEQ Delivered Ex Quay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边境交货
目的港船上交货
目的港码头交货
未完税交货
完税后交货
常用的几种贸易术语
FOB
Diagram
2
Diagram
3
离岸价
到岸价
Diagram
2
Diagram
3
CFR
C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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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组
EXW,Ex Works, 工厂交货
卖方的基本义务仅仅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买方的义务就要复杂得多,买方要负责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并将货物从交货地点运至最终目的地,承担其间的全部风险,责任和费用,包括货物出入境的手续及有关费用.
F组
FCA 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
FAS Free Alongside Ship
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 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
FCA (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
采用FCA术语也就是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以货交承运人为界,货交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卖方就算完成了交货任务。
(一)采用FCA术语时,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1.卖方义务
(1) 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下,并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自费提供通常的交货凭证。
2.买方义务
(1)签订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支付有关的运费,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卖方。
(2)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3)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
(二)使用FCA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承运人和交货地点
在FCA条件下,通常是由买方安排承运人,并将承运人的情况通知卖方。该承运人可以是拥有运输工具的实际承运人,也可以是运输代理人或其他人。
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交货地点的选择直接影响到装卸货物的责任划分问题。如果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是在卖方所在地,卖方负责把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承运人所提供的运输工具即可;如果交货地点是在其他地方,卖方就要将货物运交给承运人,在自己所提供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义务,而无须负责卸货。如果在约定地点没有明确具体的交货点,或者有几个交货点叫供选择,卖方可以从中选择为完成交货义务最适宜的交货点。
2.FCA条件下风险转移的问题
在采用FCA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但通常情况下是由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契约,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及时通知卖方,卖方才能如约完成交货义务,并实现风险的转移。而如果买方未能及时给予卖方上述通知,或者他所指定的承运人在约定的时间未能接受货物,其后的风险是否仍由卖方承担呢?《通则》的解释是,自规定的交付货物的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由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货物已被划归本合同项下为前提条件。可见,对于FCA条件下,风险转移的界限问题也不能简单片面地理解为一概于交承运人处置货物时转移。因为在一般情况下,确是在货交承运人时,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但如果由于买方的原因,使卖方无法按时完成交货义务,只要货物已被特定化,那么风险转移的时间可以前移。
3.适用范围及有关责任问题
FCA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卖方交货的地点也因采用的运输方式不同而异。有时,卖方须在出口国的内陆,如车站、机场或内河港口,办理交货。不论在何处交货,根据《通则》的解释,卖方都要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这一规定对一些在出口国的内地口岸就地交货和交单结汇的做法是十分适宜的。
按照FCA术语成交,一般是由买方自行订立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但是,如果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也可以代替买方指定承运人并订立运输合同。当然,卖方也可以拒绝订立运输合同,如果拒绝,应立即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另行安排。
4.有关费用问题 在FCA条件下,买卖双方承担的费用一般也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进行划分,即卖方负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有关费用,买方负担货交承运人之后的各项费用。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买方委托卖方代办一些本属自己义务范围内的事项所产生的费用,以及由于买方的过失所引起的额外费用,均应由买方负担。
案例
我某公司按照FCA条件进口一批化工原料,合同中规定由卖方代办运输事项。结果在装运期满时,国外卖方来函通知无法租到船,不能按期交货。因此,我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10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问对我公司的这10万元损失,可否向国外卖方索回?
我公司的10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不能向国外卖方索偿,应由自己的承担。
因为,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FCA条件下,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契约,指定承运人到装运地点接货。买方可以委托卖方代办运输事项,但此项活动的风险和费用均由买方负担。所以,本案例卖方未租到船的风险要由我公司承担,因此而导致的违约也应由我公司自己承担。
装运港船边交货 FAS
FAS的全文是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合同中价格条款:USD per piece FAS Tianjin
FAS术语通常称作装运港船边交货。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按这一术语成交,卖方要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指定的装运港买方所指派的船只的船边,在船边完成交货义务。
采用FAS术语时,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所派船只的旁边,并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交至装运港船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的一切海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且自负费用提供通常的交货凭证。
2.买方义务
(1)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受领卖方提交的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3)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的一切海关手续。
使用FAS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对FAS的不同解释
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FAS术语只适合于包括海运在内的水上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只能是装运港。但是,按照《美国对外贸易定义》的解释,FAS是Free AlongSide的缩写,即指交到运输工具的旁边。因此,在同北美国家的交易中使用FAS术语时,应在FAS后面加上Vessel字样,以明确表示“船边交货”。对此,应予以注意。
2.办理出口手续的问题
按照《90通则》的规定,在FAS条件下,卖方本身并无义务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和提供出口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只有当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前提下,卖方才可协助办理。
但《2000通则》中对这一问题作出了修改。按照《2000通则》的规定,采用FAS术语成交时,办理货物出口报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改由卖方承担。这是考虑到原先的规定在实际操作时,给买方带来诸多困难或不便。
3.要注意船货衔接问题
因为在FAS条件下,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输合同要由买方负责订立,买方要及时将船名和要求装货的具体时间、地点通知卖方,以便卖方按时做好备货出运工作。卖方也应将货物交至船边的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以利于买方办理装船事项。如果买方指派的船只未按时到港接受货物,或者比规定的时间提前停止装货,或者买方未能及时发出派船通知,只要货物已被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本合同项下的货物,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均由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不符合要求,买方即使已经付款,仍然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案例
我某公司按照FAS条件进口一批木材。在装运完成后,国外卖方来电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并要求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对卖方的要求,我方应如何处理?
我公司应拒绝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
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采用FAS术语成交时,卖买双方承担的风险和费用均以船边为界,即买方指派的船边。在买方所派船只不能靠岸的情况下,卖方应负责用驳船把货物运至船边。驳船费用是在风险费用转移以前发生的,理应由卖方负担。故此该案例中国外卖方要求我方承担驳船费用是不合理的。
FOB(Free On Board)
(一)FOB术语的含义
FOB(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 ….指定装运港)装运港船上交货
合同中价格条款:USD per piece FOB Tianjin
指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负担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负责租船定舱。
(二) FOB条件下买卖双方的义务
当事人义务
卖方
买方
1.基本责任
在规定装运港交货并通知、移交单据
付款、接单、提货
2.通关及费用
办理出口清关、支付相关费用
办理进口清关、支付相关费用
3.运输及费用
租船或订舱并通知、支付运费
4.保险及费用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5.风险划分
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三)FOB注意点:
1.船货衔接问题,如果衔接不当,费用的负担
问题。
卖方不负责办理租船或定舱。但卖方可根据
买卖双方间的协议,代理买方办理各项装运手续,
包括以自己的名义定舱和取得提单。买方应负责偿
付卖方由于代办上述手续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其订
不到舱位的风险也由买方负担。
2.适用范围
FOB术语仅适用于海上运输方式
3.《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2000通则》对FOB术语解释的区别
(1)表达方式不同
若买方希望在装运港口的船上交货,应在FOB和港口之间加上“Vessel(轮船)”字样,如FOB Vessel New York
(2)适合的运输方式不同(交货地点不同)
(3)出口清关手续及费用的负担方不同
美国对FOB术语的不同解释
(1)若使用,一定要将《2000通则》对FOB的解释与美国对FOB术语的解释统一起来。 《2000通则》FOB港名=美FOB VESSEL港名
(2)风险划分上:美国的《定义》的解释,买卖双方划分风险的界限不是在船舷,而是在船上。
(3)出口手续费用上:《2000通则》的解释,卖方自行承担风险及费用,取得出口手续,但美国的《定义》的解释,卖方只是在买方请求下才协助其取得,但费用仍由买方负担。
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中的有关解释(参见美国《定义》FOB Vessel项下,买方责任中:第四条——支付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捐费用;第六条——支付因领取由原产地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但清洁的轮船收据或提单除外,上述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案 例
中方某公司按每公吨484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进口100公吨钢材。中方如期开出48400美元的信用证,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税捐及签证费用由我另行电汇。问这是什么道理?
答:在对美按上述价格术语洽谈进口交易和签订合同时,还应明确买方应负责办理各种出口证件和负担一切有关签证费用。即对于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款也应注明须由买方负担。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中的有关解释(参见《美国定义》FOB Vessel项下,买方责任中:第四条——支付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捐费用;第六条——支付因领取由原产地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但清洁的轮船收据或提单除外,上述费用均由买方负担。此点至关重要,美商来电要求增加金额的道理就是源出于此。
(四)FOB价格变形
--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
按FOB定义,卖方应负责支付货物装上船前的一切费用,而买方应负责货物装上船以后的一切费用。大宗商品按FOB条件成交时,买方通常采用租船运输。由于船方通常多按不负担装卸条件出租船舶,所以,买卖双方容易在装货费用由谁负担问题上引起争议。为此,买卖双方订立合同时,应在FOB后另列有关装船费用由谁负担的具体条件,以明确责任。这样就导致了FOB的变形。
FOB Liner Terms(班轮条件):买方有装船、卸货责任
FOB Under Tackle(吊钩下交货):买方
FOB Stowed(理舱费在内):卖方
FOB Trimmed(平舱费在内):卖方
FOBST(平、理舱费在内):卖方
注:FOB的上述变形,只为表明装船费用由谁负担,
并不改变FOB的交货地点以及风险划分的界限
案例 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舱汗,大米被部分受潮,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应负责?
答:按照本例的情况,卖方已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把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上,自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因此在运输途中因舱汗,大米受潮而影响品质,这是属运输风险损失范围。事实上,货物在装船时,已验明品质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因此,根据FOB条件的惯例解释,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因风险而发生的损失,卖方无需负责。
思考
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已至装运 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我方应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就本案例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要求撤销合同。
CFR
(一)含义:
CFR(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运费价… 指定目的港。
CFR术语后必须注明目的港名称。 USD per piece CFR
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及时通知买方,负担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FOB) 。负责签订运输合同,支付运费。(F)
(二)CFR条件下买卖双方的义务
当事人义务
卖方
买方
1.基本责任
在装运港交货并通知、移交单据
付款、接单、提货
2.通关及费用
办理出口清关、支付相关费用
办理进口清关、支付相关费用
3.运输及费用
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
4.保险及费用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5.风险划分
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三)CFR注意点:
1.卖方应合理规定装运期,且按时装运。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
2.装船通知的重要作用 卖方在货物装船之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这是因为,在CFR条件下,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而买方自行办理保险。如果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保险手续,甚至可能漏保。对于这个问题,买卖双方往往还要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如果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致使买方未能投保,卖方要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
案例分析
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面粉。国外卖方按期租船将货物发往我方目的港。货到目的港后,发现该批面粉严重霉变。经调查,原因是运货船舶是艘超龄服役的船,设备老化,航行速度慢,且船方又沿途招揽货物,致使航期延长了一个多月。由于是高温、潮湿季节,长时间在船舱中,面粉因此发生霉变。对此损失,我方应向谁索赔?
我方应向卖方提出索赔。 按CFR条件成交时,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将货物运往目的港。但卖方所租船舶必须是适航的船舶。就本例来讲,卖方租了艘超龄服役的船,没有完成自己的租船订舱的义务。另外,船舶因设备老化致使运输延迟,对这种运输延迟导致的货物损失,即使买方办理了保险手续,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因此,对因卖方没有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而导致的我方损失,理应向卖方索赔。
案例
我某公司以CFR条件出口一批瓷器。我方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单据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过后,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此时,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问,我方能否以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
我方不能以风险划分界限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要求。
按照CFR条件成交时,尽管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买方为了保证自己在遭到风险时能够将损失减低,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办理货运保险手续;但是,买方能否及时办保险,取决于卖方在装运港装船后是否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按照有关惯例的解释,如果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由此而引起的损失由卖方负担,就本案例而言,很显然是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结果买方未办保险手续,而货物却已因海上风险而损毁,故此,卖方理应对该项货物损失负责,而不能以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为由拒绝对方的索赔。
(四)CFR术语的变形
CFR Liner Terms(CFR班轮条件)卖方负担
CFR Landed(CFR卸至码头)卖方负担
CFR Ex Tackle(CFR吊钩下交货)卖方负担
CFR Ex Ship’s Hold(CFR舱底交接)买方负担
注:CFR的上述变形,只为解决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
并不改变交货地点以及风险划分的界限
CIF
(一)CIF术语的含义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
USD per piece CIF
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及时通知买方(FOB) ,负责订立运输合同,支付运费(F),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I),并负担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二) CIF条件下买卖双方的义务
当事人义务
卖方
买方
1.基本责任
交货并通知、移交单据
付款、接单、提货
2.通关及费用
办理出口清关、支付相关费用
办理进口清关、支付相关费用
3.运输及费用
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
4.保险及费用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5.风险划分
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三)CIF注意点:
1.保险险别:卖方只须按最低险别投保。如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应在可能情况下投保战争、罢工、暴动和民变险。最低保险金额应为合同规定的价款加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
2.租船订舱:卖方只负责按照通常条件租船或订舱,使用适合装运有关货物的通常类型的轮船,经习惯行驶航线装运货物。
合同属于象征性交货(单据买卖)。
象征性交货以交单代替交货,无需保证到货。
实际交货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必须保证到货。
象征性交货是指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的“单据买卖”,也就是说卖方只要在规定地点按期完成约定的装货任务。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灭失,卖方都没有责任。而买方的责任就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装船后提交齐全、正确的单据,即使货物在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买方也不能拒收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或拒付货款。所以,可以认为,CIF术语达成的交易是一种典型的“单据买卖”。
案例 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离港一小时后,因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答:以CIF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因此,虽然货物在离港一小时触礁沉没,卖方仍有权凭合同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买方不能拒付。
案例
某公司以CIF条件对外出口一批罐头。(1)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函,声称合同规定的目的港最近经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在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2)这批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我方接到买方支付货款的通知,声明因货物在运输途中躲避风暴而增加的运费已代我公司支付给船公司,故此付的款中已将此项费用扣除。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1)我方应回函买方,声明在办理战争险的费用由买方另行支付的条件下,我方可以接受买方的要求。否则,可以拒绝买方的要求。
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除非合同中有相反的规定,CIF条件成交时,卖方不负责投保战争险。就本案例来讲,合同订立后买方要求投保战争险,显然合同中没有加保战争险的规定。因此,
按《2000年通则》的解释,卖方只须投保合同规定的险别即可。没有义务投保战争险,除非买方要求并由买方承担费用,卖方可以投保战争险。
(2)我方应拒绝买方将货船避风暴而增加的费用从货款中扣除的做法,应向买方追回这笔款子。
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按照CIF条件成交时,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但卖方支付的运费是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因运输途中的风险而增加的运费,按照风险划分界限的 规定,应由买方承担。
想一想
CFR术语与CIF术语的异同? CFR术语与FOB术语的异同?这三种贸易术语的异同?
贸易术语
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界限
出口手续办理
进口手续办理
运输
方式
运输事项办理
保险事项办理
FOB
装运港口
货物越过船舷
卖方
买方
水上
运输
买方
买方
CIF
装运港口
货物越过船舷
卖方
买方
水上
运输
卖方
卖方
CFR
装运港口
货物越过船舷
卖方
买方
水上
运输
卖方
买方
[案例]
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案例](续)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吸取的教训
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象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CPT
CPT的全文是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合同中价格条款:USD per piece CPT
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CPT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采用CPT条件成交时,卖方自负费用订立将货物运往目的地指定地点的运输契约,并负责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给约定地点的承运人(多式联运情况下交给第一承运人)处置之下,即完成交货。
采用CPT术语时,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1.卖方义务
(1)订立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承运人控制之下,并及时通知买方。
(3)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5)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向买方提供在约定目的地提货所需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自货物在约定交货地点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当事人义务
卖方
买方
1.基本责任
在规定地点将货交给指定承运人,并通知、移交单据
付款、接单、提货
2.通关及费用
办理出口清关、支付相关费用
办理进口清关、支付相关费用
3.运输及费用
订立运输合同、支付运费
4.保险及费用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5.风险划分
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二)CPT术语买卖双方的义务
思考
CPT与CFR的异同点
CPT与CFR同属于C组术语,按这两种术语成交,卖方承担的风险都是在交货地点随着交货义务的完成而转移,卖方都要负责安排自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事项,并承担其费用。另外,按这两种术语订立的合同,都属于装运合同,卖方只需保证按时交货,而无须保证按时到货。
CPT与CFR的主要区别在于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界限也不相同。CFR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在装运港,风险划分以船舷为界;CPT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因运输方式的不同而由双方约定,风险划分以货交承运人为界。除此之外,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以及需提交的单据等方面也有区别。
(二)使用CPT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风险划分的界限问题
按照CPT术语成交,虽然卖方要负责订立从启运地到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契约,并支付运费,但是卖方承担的风险并没有延伸至目的地。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货物自交货地点至目的地的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而不是卖方承担,卖方只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在多式联运情况下,卖方承担的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控制时即转移给买方。
2.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
采用CPT术语时,买卖双方要在合同中规定装运期和目的地,以便于卖方选定承运人,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往指定的目的地。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后,应向买方发出货已交付的通知,以便于买方在目的地受领货物。如果双方未能确定目的地买方受领货物的具体地点,卖方可以在目的地选择最适合其要求的地点。
按CPT术语成交,卖方只是承担从交货地点到指定目的地的正常运费。正常运费之外的其他有关费用,一般由买方负担。货物的装卸费可以包括在运费中,统一由卖方负担,也可以由双方在合同中另行规定。
CIP
CIP的全文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按照CIP条件成交,卖方要负责订立运输契约并支付将货物运达指定目的地的运费。此外,卖方还要投保货物运输险,支付保险费。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第一承运人的处置之下,即完成交货义务。
采用CIP术语时交易双方的基本义务:
1.卖方义务
(1)订立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支付有关运费。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承运人的控制之下,并及时通知买方。
(3)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
(4)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自负费用投保货物运输险
(5)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6)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约定目的地提货所需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且自费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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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自货物在约定地点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使用CIP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正确理解风险和保险问题
按CIP术语成交的合同,卖方要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但货物从交货地运往目的地的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所以,卖方的投保仍属于代办性质。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一般情况下,卖方要按双方协商确定的险别投保,而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规定应投保的险别,则由卖方按惯例投保最低的险别,保险金额一般是在合同价格的基础上加成10%。
2.应合理确定价格 与FCA相比,CIP条件下卖方要承担较多的责任和费用。他要负责办理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承担有关运费;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这些都应反映在货价之中。所以,卖方对外报价时,要认真核算成本和价格。在核算时,应考虑运输距离、保险险别、各种运输方式和各类保险的收费情况,并要预计运价和保险费的变动趋势等。从买方来讲,也要对卖方的报价进行认真分析,做好比价工作,以免接受不合理的报价。
思考
相同点: (1)价格构成中都包括了通常的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故卖方都要负责安排运输和保险并支付有关运保费。 (2)二者均属于装运合同。 (3)二者都是风险转移在先,责任费用转移在后。
不同点: (1)运输方式的范围不同 (2)交货地点不同 (3)风险划分界限不同 另:有关责任费用的划分不同,保险险别也不同。
[案例]
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 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
[案例](续)
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
[案例](续)
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其余降价%,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15万美元。
案例分析
本案例充分表明了CIF术语在应用于内陆地区出口业务时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风险转移严重滞后于货物实际控制权的转移
对运输单据规定的限制致使内陆出口方无法在当地交单
内陆地区使用CIF术语还有一笔额外的运输成本
案例分析(续)
对于更多采用陆海联运或陆路出口的内陆地区来说,CIP比CIF更合适。
从适用的运输方式看,CIP比CIF更灵活,更适合内陆地区出口。
从出口方责任看,使用CIP术语时,出口方风险与货物的实际控制权同步转移,责任可以及早减轻。
从使用的运输单据看,使用CIP术语有利于内陆出口业务在当地交单结汇。
D组贸易术语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指定地点)
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并承担货物运抵集散站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DAP (Delivered At Place…指定地点)
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并承担货物运抵目的地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DAT与DAP之间的区别在于卖方在DAT下需要在目的地卸下货物,而在DAP下无需卸货。
DDP( Delivered Duty Paid…指定目的地)
DDP是卖方承担风险、责任和费用最大的一种术语,卖方需要负责将货物从启运地一直运到合同规定的进口国境内的指定目的地,将货物交至买方手中,才算完成交货。
DDU
E组
性质上类似于国内贸易,卖方责任、风险和费用最小。在合同无明显规定的情形下,卖方一般无义务提供出口包装。
F组
共同点(买方负责运费)
不同点(交货地点、风险转移时点和运输方式)
注意点(船货衔接)
C组
共同点(卖方负责运费)
不同点(保费、交货地点、风险转移时点和运输方式)
注意点(风险和费用的分离)
D组
共同点(到达合同,进口国交货)
不同点(交货地点、进口关说和进口手续的办理)
注意点(若卖方难以取得进口许可证,不应采用DDP条件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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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用贸易术语应考虑的因素(一)
有利于我国远洋运输业和保险业的发展
进口业务多用FOB和FCA,出口则争取CIF和CIP成交
有利于发展双方经贸关系
如对方国家规定进口贸易必须在本国投保,或买方为取得保险费的优惠要求自办保险。我方可同意按CFR或CPT方式出口;又如大宗商品出口中,国外买方为取得较低运费要求自办运输。我方也可按FOB或FCA方式与之成交。
选用贸易术语应考虑的因素(二)
与运输方式相适应
非海洋或内河运输方式下,应采取FCA、CPT、CIP术语成交。
即使是海洋运输,在以集装箱方式或多式联运方式下,出口商在货交承运人后即失去对货物的控制。因此作为出口方,应尽量采用FCA、CPT、CIP术语成交。其好处在于,提早转移风险;提前取得运输单据;早日结汇,加快资金周转。
选用贸易术语应考虑的因素(三)
注意规避风险
出口业务中,在进口方派船的情况下,要注意船货衔接,要防止进口方与船方勾结,无单放货。
进口业务中,在出口方办理运输的情况下,要避免卖方与船方勾结,利用租船提单骗取货款。
贸易术语的选用还应与其他贸易条件相适应
讨论题
1.买卖双方按CIF条件签订了一笔初级产品的装运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准妥了货物,安排好了运输事项,装船时,卖方考虑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较近,且风平浪静,不会发生意外,因此没有海运货物保险。待货物安全安全及时抵达目的港后,买方因市场行情发生了不利于自己的变化拒收货物和拒绝付款。买方的做法是否合理?
2、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案例](续)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我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赔。
案例分析
在船名船期通知错误这一问题上,责任在卖方是不容置疑的。
因为根据CFR A7的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转船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能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来提取货物。可是本案的卖方没有这样做,使得我方不得不设法打听货物的下落甚至支付滞报金之类的额外费用。
故仲裁庭裁决出口方赔偿滞报金给我方。
贸易术语分组
E组:EXW
F组:FCA、FAS、FOB
C组:CFR、CIF、 CPT、
CIP
D组:DAF、DES、DEQ、
DDU、DDP
F组运输工作由买方负责
C组是装运合同,D组是到达合同
卖方责任
小
大
近
远
交货地点
与卖方距离
常用价格换算方法(Ⅰ)
FOB价换算为其它价
FOB价+运费
1–保险费率×投保加成
FOB价+运费
CIF价=
CFR价=
常用价格换算方法(Ⅱ)
A
CFR价换算为其它价
CFR价
1–保险费率×投保加成
CFR价–运费
CIF价=
FOB价=
常用价格换算方法(Ⅲ)
A
CIF价换算为其它价
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CIF价×(1 – 投保加成×保险费率)–运费
CFR价=
FOB价=
投保加成
在国际贸易买卖中,凡按照CIF、CIP等由卖方负责投保的贸易术语达成的合同,一般买卖双方会约定保险金额,而且保险金额通常是在发票金额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百分率,即所谓的“投保加成率”,这部分增加的金额就是买方进行这笔交易所支付的费用和预期利润。如果合同未作约定,根据《2000通则》,最低保险金额须为合同规定的价款加10%(即1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
简而言之:就是不按原来的货值而是以高于原先的货值投保,目的是弥补被保险人的各项经营费用及预期利润的损失,如果加成率过高,就会有骗保的情况产生。
所谓“投保加成”即:被保险人一般把货值、运费、保险费以及转售该笔货物的予期利润和费用的总和,作为保险金额,即习惯上按CIF总值的110%投保,超出的10%为投保加成率.
例题1 上海A外贸公司给美国洛杉矶客户的大米报价:FOB1000美元每公吨,运费50美元每公吨,保险费率%,投保加成率10%。但美国客户希望按照CIF报价。求CIF报价?
例题1 上海A外贸公司给美国洛杉矶客户的大米报价:FOB1000美元每公吨,运费50美元每公吨,保险费率%,投保加成率10%。但美国客户希望按照CIF报价。求CIF报价?
解:CIF=(FOB+50)/(1-110%*%)=
例题2 上海某自行车厂接到美国纽约客户的询价回电:50usd/pc CIF New York.但中国厂家综合考虑,决定FOB报价,应如何报价?(保险费率%,投保加成率10%,运费5usd/pc)
例题2 上海某自行车厂接到美国纽约客户的询价回电:50usd/pc CIF New York.但中国厂家综合考虑,决定FOB报价,应如何报价?(保险费率%,投保加成率10%,运费5usd/pc)
解:FOB=CIF x (1-110%*%) – 5 =
注:13种贸易术语中,E组和D组术语属于实际交货,F组和C组术语属于象征性交货。
E组术语(启运术语,Departure)
F组术语(主运费未付术语,Main Carriage Unpaid)
C组术语(主运费已付术语,Main Carriage Paid)
注:C组术语的风险划分界限和费用划分界限相分离
注:以F组和C组术语成交的合同都属于装运合同
D组术语(到达术语,Arrival)
注:以D组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到达合同。
注:D组术语中,除DEQ下卖方负责卸货外,其余的术语下卖方均不负责卸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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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其余降价%,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15万美元。 事后,出口方作为托运人又向承运人就有关损失提出索赔。对此,承运人同意承担有关仓储费用和两箱震荡货物的损失;利息损失只赔50%,理由是自己只承担一部分责任,主要是由于出口方修改单证耽误时间;但对于货价损失不予理赔,认为这是由于出口方单方面与进口方的协定所致,与己无关。出口方却认为货物降价及利息损失的根本原因都在于承运人的过失,坚持要求其全部赔偿。3个月后经多方协商,承运人最终赔偿各方面损失共计万美元。出口方实际损失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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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例中,出口方耗费了时间和精力,损失也未能全部得到赔偿,这充分表明了CIF术语自身的缺陷使之在应用于内陆地区出口业务时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1、两种合同项下交货义务的分离使风险转移严重滞后于货物实际控制权的转移
在采用CIF术语订立贸易合同时,在出口方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完成运输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后,却并不意味着他已经完成了贸易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出口方仍要因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向进口方承担责任。而在货物交由承运人掌管后,托运人(出口方)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承运人对货物的保管、配载、装运等都由其自行操作,托运人只是对此进行监督。让出口方在其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下继续承担责任和风险,这非常的不合理。尤其是从内陆地区装车到港口越过船舷,中间要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会发生什么事情,谁都无法预料。也许有人认为,在此期间如果发生货损,出口方向进口方承担责任后可依据运输合同再向承运人索赔,转移其经济损失。但是对于涉及到有关诉讼的费用、损失责任承担无法达成协议,再加上时间耗费,出口方很可能得不偿失。本案例中,在承运人掌管之下发生了车祸,他就应该对此导致的货物损失、延迟装船、仓储费用负责,但由此导致的货价损失、利息损失的承担双方却无法达成协议,使得出口方受到重大损失。 2、运输单据规定有限制,致使内陆出口方无法在当地交单
只有当货物运至装运港装船后出口方才能拿到提单或得到在联运提单上“已装船”的批注,然后再结汇。可见,这种对单据的限制会直接影响到出口方向银行交单结汇的时间,从而影响出口方的资金周转,增加了利息负担。本案中信用证要求出口方提交的就是提单,而货物走的是陆路,因此他只能到港口换单结汇。如果可凭承运人内地接货后签发的单据当地交单结汇的话,出口方虽然需要就货损对进口方负责,但他可以避免货价损失和利息损失。 3、内陆地区使用CIF术语还有一笔额外的运输成本。
在CIF价格中包括的运费应该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这一段的运费。但从内陆地区到装运港装船之前还有一部分运输成本,如从甘肃、青海、新疆等地区到装运港装船之前的费用一般要占到出口货价的一定比例,有一些会到达2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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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适用的运输方式看,CIP比CIE更灵活,更适合内陆地区出口。CIF只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海运、内河航运),CIP却适合任何运输方式。而对于内陆地区而言,出口时运输方式也是多种的,比如出口到美国、东南亚地区,一般是陆海联运;出口到欧洲,一般是陆运。 2、从出口方责任看,使用CIP术语时,出口方风险与货物的实际控制权同步转移,责任可以及早减轻。CIF术语下,出口方是在装运港交货;买卖双方是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不管货物处于何方的实际处置之下,卖方都要向买方承担货损等责任。CIP术语下则比较灵活,由双方约定,可以是港口,也可以是在内陆地区,但无论在哪里,出口方责任以货交承运人处置时止,出口方只负责将货物安全移交承运人即完成自己的销售合同和运输合同项下的交货任务,此后货物发生的一切损失均与出口方元关。 3、从使用的运输单据看,使用CIP术语有利于内陆出口业务在当地交单结汇。CIP涉及的通常运输单据范围要大于CIF,因具体运输方式不同可以是上面提到的CIF使用的单据,又可以是陆运运单、空运单、多式联运单据。承运人签发后,出口方即可据以结汇。这样,缩短了结汇和退税时间,提高了出口方的资金周转速度。 另外,迅速发展的集装箱运输方式也为内陆地区出口使用CIP术语提供了便利条件。目前我国许多沿海港口如青岛、连云港都在争取“把口岸办到内地”,发展内陆地区对沿海陆运口岸的集装箱直通式运输,这势必会减少货物装卸、倒运、仓储的时间,降低运输损耗和贸易成本,缩短报关、结汇的时间,有利于CIP术语在内陆地区出口中的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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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则”CFRA7的规定,CFR的卖方应“给予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以及为使买方采取通常必要措施能够提取货物所要求的其他任何通知。”但出口方错误地通知了船名及船期,也没有将货物转船计划发生变化的情况及时通知我方,从而违反了此项义务。
出口方则认为,在CFR条件下,卖方的义务仅限于租船和将货物装上船,对其后发生的额外费用不承担责任,货物未按原计划转船不是卖方造成的,也不是卖方所能控制的。 根据对双方当事人都适用的1980年维也纳公约第79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只有当事人一方或他所雇佣的第三人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时才可以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免责,否则应对违约行为承担责任。本案中,转船并不是不可抗力条件,而船公司又是被申请人雇佣而承担通知义务的第三人,当船公司没有履行到上述通知义务时,雇佣他的被申请人理应为此对申请人承担责任,故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赔偿16080元人民币滞报金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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