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二章我国贸易管制制度我国贸易管制制度
本章学习目标
知识要点:
• 掌握对外贸易管制的含义、特点;
• 了解对外贸易管制目标的实现及我国对外贸
易管制的基本框架与法律体系;
• 掌握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 熟悉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管制、进出口货物
收付汇管理等制度。
第一节 贸易管制概述
任务描述与分析
• 1)任务描述
王刚在苏州苏新外贸有限公司工作中注意到
该公司从事电子、电器产品的出口前,部分产
品要取得出口许可证,还有一些产品的出口要
取得相应的配额,进行检验检疫和收付汇管理。
王刚在进行出口报关前,对于贸易管制的
商品必须要了解相关的管制内容。
• 2) 任务分析
我国的对外贸易管制是以《外贸法》为
核心,以进出口许可管制制度和其他各项
外贸管制制度为配套的法律体系,是我国
实施对外贸易管制的法律依据。同时,我
国的外贸政策的实施还依靠政府行政手段,
特别是海关机构在进出境环节对货物、技
术实施监督管理来实现。
一、对外贸易管制概述
(一)对外贸易管制的目的及特点
1.含义
一国政府从国家宏观经济利益和对内对外政
策的需要以及履行所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的义
务,确立实行各种管制制度、设立相应管制机构
和规范对外贸易活动的总称。
是由《对外贸易法》、《海关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是海关监管的依据。
2.对外贸易管制的目的
(1)保护本国经济利益,发展本国经济
(2)推行本国的外交政策
(3)行使国家职能
3.对外贸易管制的特点
(1)各国不同的对外贸易管制政策,是该
国对外政策的体现。
(2)对外贸易管制政策,不是一成不变的,
在不同的国家或同一国家会因时间和形
势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3)在进、出口管制中各国对外贸易管
制都以对进口管制为重点。
(二)对外贸易管制目标的实现
手段——海关监管
对物的管理
方式——
对单证的管理
先决条件——报关
• 报关中的三要素:单、证、货
• 报关中这三个内容必须全部相符,才是
合法的,才可以通关。
• 单、证、货相符是海关确认货物合法进
出口的必要条件。
(三)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基本框架与法律体系
1.法律
2.行政法规
3.部门规章
4.国际条约
• 现行的有关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
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
10部
• 现行的有关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10部
• 现行的有关部门规章很多,如《货物进口许可
证管理办法》、《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等
• 目前我国所加入或缔结的涉及贸易管制的国
际条约有: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签订的双边
或多边的各类贸易协定,《京都公约》、《鹿
特丹公约》等9部。
• 进出口贸易经营管制
入世三年内
• 1、从2004年7月1日,我国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管理实行登记
•
2、登记和核准制:
对外贸易管制
进出口经营范围管理制度
进出口经营权管理制度
审批制 登记核准制 登记制
第二节 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
一、进出口许可管理的含义
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是国家对进出口的一
种行政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准许进出口证件
的审批制度与管理制度,以及以国家的各类许
可为条件的其他行政管理手续。
第二节 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
进出口货物管制分类
货物
技术
管
制
对
象
管
制
程
度
禁止
限制
自由
关税配额的进口货物
管手
制段
配额管理
许可证管理
我国采用:配额+许
可证管理措施
二、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的范围
进出口许可管理
禁止进出口货物、技术管理
限制进出口货物、技术管理
自由进出口货物、技术管理
自由进出口
自动进出口
列入目录管理
不列入目录管理—
1.范围:
(一)禁止进出口货物管理
禁止进口货物 禁止出口货物
主要是列入《禁
止进口货物目录》
的商品(已公布六
批),主要有:履
行缔结国条约、旧
机电类、固体废物
类
主要是列入《禁
止出口货物目录》
的商品(已公布四
批),主要有:履
行缔结国条约、保
护森林资源、硅砂
与石英砂
2.管理原则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任何对外
贸易经营者不得经营进出口,一旦发现,
海关有权采取相应行政措施,触犯刑法
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限制进出口货物管理
1.限制进口货物管理
关税配额
进口许可证
2.限制出口货物管理(配额)
(1)自2005年起,根据我国入世时的降税
承诺及其具体安排,国家已经取消了对于进口
产品的数量限制规定,所以现阶段内,我国对
于限制进口货物只实行许可证件管理。
(2)2005年2月以前,我国曾对输往设限国
家协议项下的纺织品实行一种被动性质的配额
限制管理。2005年3月起,我国已不再对出口
纺织品采用配额管理,而改用自动出口许可证
管理。
限制进出口货物管理方式示意图
许可证件管理
进口
关税配额 — 配额税率管理(相对数量限制)
限制进出
口货物 配额许
可证管理(直接分配)
配额限制
出口 配额招标 — 许可证管理
非配额限制 — 许可证件管理
相对数量限制 实行配额税率管理
绝对数量限制 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
数量限制
限制进出口 非数量限制 实行一般许可证管理
部分自由进口商品——实行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
许可证与许可证件管理
• 许可证是指国家批准外贸经营者进出口某些货物或技
术的证明文件。发放主体是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局。
• 许可证件管理不仅包括进出口许可证,而且包括
《对外贸易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许可性质
的证明、文件。如国家各相关主管部门签发的特定种
类货物进出口的黄金产品出口准许证、音像制品进口
批准单、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等。
发放主体是国家有关经济职能管理部门,有对外
贸易管理机构,又有国家环保总局、林业局、药监局
等相关部门。
• 进口许可证
• (1)进口许可证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般是
1年),以经国家行政许可并签发许可证的方
式来实现各类限制的进口措施。
• (2)2006年度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仅
为消耗臭氧层物质1类,总计10个8位HS编码
(商品编码)
• (1)配额管理及其分类
• 配额管理主要适用于国家规定了数量限制的进
出口货物,也可称作配额限制。
• A进口配额管理
• 依据《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国家
已经规定了数量限制的货物应实行配额管理,
而对于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出口货物,由国
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按
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进行划分管理。(2005
年我国已经取消了进口产品的数量限制规定,
对于限制进出口货物只实行许可证件管理)
• B关税配额管理(相对数量限制)
• (1)关税配额管理是指一定时期内(一般是1年),
国家对部分进口制定配额优惠税率并规定该商品进口
数量总额,在限额内,经国家批准后允许按照配额内
税率征税进口,如超出限额则按照配额外税率征税进
口的措施。
• (2)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目录,由外经贸主
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属于关税配额
内的货物,按照配额内税率缴纳关税后进口。目前,
关税配额管理仅针对限制进口的部分货物。
• C出口配额分配管理
• 出口配额分配管理是通过直接分配的方式,由国
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分在各自的
职责范围内,根据申请者的需求,结合其进出口实绩、
能力等条件,按照效益、公正、公开和公平竞争的原
则进行分配,国家各配额主管部门对经申请有资格获
得配额的申请者发放各类配额证明。
• D出口配额招标管理
• 出口配额招标管理是国家对部分商品的出口在一
定时期内规定一个数量总额,采取招标分配的原则,
经招标或的配额的,国家个配额主管部门对中标者发
放各类配额证明。
• 我国的进出口商品配额和许可证管理
• 1.有关规定
• (1)各发证机构要严格按照进出口分级发证
范围目录签发进出口许可证,严禁越权、无批
件或超配额发证。
• (2)进口汽车整车指定在大连、天津、上海、
黄埔、皇岗和满洲里六个口岸报关,各发证机
构应按指定的报关口岸签发进口许可证。
• (3)不实行“一批一证”管理的商品,发证
机构在签发进出口许可证时,必须在许可证“
备注”栏内填写“非一批一证”。
• 进出口配额或许可证的申领手续及通关要求
• 1.进出口许可证的签发机构
• (1)进口货物许可证的签发,对外贸易主管
部门代表国家统一签发进口货物许可证。
• (2)出口货物许可证的签发。我国的出口许
可证的审核和签发实行分级管理。出口许可证
的签发机构分别为:A.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
局;B.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C.地方经
贸主管机构,即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的
经贸委(厅、局)。
• 2.进出口许可证的申领手续
• 应按照外经贸部规定的要求填写《进口
许可证申请表》或者《出口许可证申请
表》。
• 申领国家配额限制商品的进出口许可证,
必须提供进出口配额证明
• 3.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 (1)进口配额证明的有效期为3个月。在有效
期内没有申领进口许可证的,一律作废。
• (2)进口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为1年。
• (3)实行出口配额管理商品的出口许可证有
效期为6个月,出口许可证需要跨年度使用时,
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
• (4)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商品,外资企
业和补偿贸易项下的出口商品,其许可证有效
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为6个月,可以多次报关
使用,但最多不能超过12次。
(三)自由进出口管理
除国家规定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技术
以外的其他货物均属于自由进出口范围。
但基于监测的需要或为加强纺织品出口统
计分析和监测,及时向出口经营者发布纺织
品出口预警信息等目的,国家仍对部分自由
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1)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2)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管理
(3)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
(三)自由进出口
• 1.具体范围
除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外的其他货物。
• 2、管制原则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指在任何情况下对进口申请
一律予以批准的进口许可制度。是一种在进口前自动
登记性质的许可制度,便于国家统计和监督。
思考:
所有自由进口货物都要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吗?
• 自动进口许可证(对部分进口商品进行统计和监督)
• 2006年实行自动进口许可是按一般商品、机电产品(包括旧
机电产品)、重要工业品三个目录的形式分别管理。
• 目录一,主要包括肉鸡、植物油、酒、烟草等共17种商品307个
10位商品编码;
• 目录二,机电产品,包括三个子目录,其中由商务部发证的产品
共200个10位商品编码、由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发证的产品共640个10位商品编码、由商务部发证的旧机电产品
共10个10位商品编码;
• 目录三,包括铁矿砂、原油、成品油、氧化铝、化肥、农药、聚
酯切片、钢材等共12种商品363个10位商品编码。
第三节 其他贸易管制制度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
1.目前,我国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
实行备案登记制。
也就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从事
对外贸易经营前,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
定,依法定程序在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
门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后,
方可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对外贸易经
营活动。
2.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对部分
进出口商品实施国营贸易管理,或者在
一定时期内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国营
贸易管理。
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
只能由授权的企业经营。
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
销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
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
整并公布。
进出口经营权管理制度
对外贸易经营者条件 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种类
A、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B、有明确的对外贸易经营范围
C、有必须的场所、资金和专业
人员
D、委托代理业务达到规定的实
绩或者具有必需的进出口货源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条件
A、专业外贸公司
B、有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
C、对外经营科技产品的科研机构和
院校
D、从事国际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
国际合作公司
备注:不是任何人和组织都可以从事对外贸易活动,只有那些具备对外经
营者条件者经外贸主管部门批准,获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并持批准文件在
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及向海关进行企业备案后才能从事对外贸易活动。
外贸流通经营权与外贸自营经营权
含 义 适 用
外贸流
通经营
除国家实行国营贸易和
指定经营以及国家其他
法律法规所规定限制经
营的个别商品外的进出
口商品
隶属于原外经贸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
专业外贸公司
自营进
出口权
仅限于进口本企业生产
所需要技术、设备、零
部件和原辅材料,出口
本企业自产产品
1、有自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
2、对外经营科技产品的科研所和院校
3、从事国际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国际
合作公司
备注:两者的区别在于申请进出口权时在注册资金上和经营范围上的不同
国营贸易与指定经营的比较
相 同 不 相 同
1、其实质都是为了规范对外贸
易秩序,对重要商品进行宏观管
理
2、经营目录由外经贸主管部门
制定并公布
3、未列入名录的企业不得进行
目录内商品的进出口贸易
4、根据正常的饿商业条件从事
经营活动.
1、国营贸易是由特定企业代表国家从事
部分商品的饿进出口贸易活动,主要是
重要农产品和部分重要工业品。指定经
营是由国家指定特定企业从事部分商品
的进出口贸易活动,主要是烟草制品和
部分工业品。
2、根据我国对世贸组织的承诺,国营贸
易可以继续保留,指定经营将在规定的
时间内取消。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是指由国家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我国有关法
律和行政法规以及我国政府所缔结或
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出入境
的货物、物品及其包装物、交通运输
工具、运输设备和出入境人员实施检
验检疫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和行政手
段的总和。其国家主管部门是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出入境检验
检疫制度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
国境卫生检疫制度
1、进出口商品检验
涉及面广,最为重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品检验法》;为保障国家安全、国民健康保护动植物和环境。
• 2、动植物检疫
依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对进出境动植物、动
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等过程实施检疫;为防止传染病及
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国境。
• 3、国境卫生监督
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
物、及口岸管辖区的公共场所、生活设施进行的检查;为防
止传染病传入、传出。
• 1.法律依据不同
• 2.检验检疫范围和检查的重点不同
商品检验侧重商业性要求。
动植物检疫、国境卫生检疫侧重卫生要求。范围
稍小于商品检验。
• 3.检查要求不同
商品检验分为法定检验和非法定检验,检验主体
可以是国家商检部门,又可以是经商检部门许可的检
验机构
后两者都属于法定性质的检验检疫,不存在自行
选择的情况。检验检疫主体只能是国家卫生检疫或国
家动植物检疫部门。
*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
的区别*
法律根据 检验建议内容 方 式
进出口商
口检验制
度
《中华人民共
和国进出口商
口检验法》
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
数量、包装以及是否符
合安全、卫生要求
法定检验、合同检验、
公证鉴定、委托检验
进出境动
植物检疫
制度
《中华人民共
和过进出境动
植物检疫法》
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
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
放过程实行动植物检疫
边境检疫、出境检疫、
边境检疫、进出境携
带和邮寄物检疫以及
出入境运输工具检疫
国境卫生
监督制度
《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境卫生
检疫法》
在进出口口岸对出入境
的交通工具、货物、运
输仪器以及口岸辖区的
公共场所、环境、生活
措施、生产设备所进行
的卫生检查、鉴定、评
价和采样检验
进出境检疫、国境传
染病检疫、进出境卫
生监督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的不同
注意:
(1)、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机构是国家质检总局及其口岸出入
境检验检疫机构;
(2)、出入境检验检疫采取目录管理,列入《法检目录》、
《实施入境验证的进口商品目录》的货物进、出口时,须向
口岸检验所报检。海关凭口岸检验所签发的《入境通关单》
或《出境通关单》验放。
(3)、《出(入)境通关单》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
内容不得更改。(4)、《出(入)境通关单》的适用范围。
《入境通关单》适用情况 《出境通关单》适用情况
(1)列入《法检目录》属于进
境管理的商品
(2)美国、日本、韩国输往我
国的非《法检目录》的货物
(3)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
(4)进口可再利用的废物原料
(5)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
(6)入境货物运输设备
(7)其他未列入《法检目录》
的,但国家有关法规规定需检验
检疫的货物
(1)列入《法检目录》属于出境管理
的货物
(2)输往美国、加拿大带有木质包装
非《法检目录》货物
(3)对输往巴西货物木质包装
(4)其他未列入《法检目录》的,但
国家有关法规规定需检验检疫的货物
1.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责范围
(1)检验检疫目的:维护国家荣誉和外贸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我国公共安全和
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检验检疫对象:出入国境的货物及其
包装物、物品及其包装物、交通运输工具、
运输设备、进出境人员。
(3)主管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及口岸出入境检验检
疫局)
2.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的组成
(1)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证鉴定、委
托 检验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
受检疫的范围、监督管理方法
(3)国境卫生检疫制度
列入《检验检疫商品目录》的商品:食
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
食品用工具、设备。
3.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
(1)出、入境货物通关单(检验机构接
受报验后的凭据、通关验放货物依据)
(2)有关具体进出境报检手续
报检单位——登记备案手续
报检人员——《报检员证》
报检时——填写出、入境货物通关单
(3)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入境货物:登记后先通关 后检验检疫
出境货物:先检验检疫 后通关
(三)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
银行对企业的收付汇实行结售汇制、实
行收付汇核销制度以保障结售汇制的执行。
结售汇制是人民银行为保持人民币币值
稳定的一项措施,若企业出口后得到外汇,
只能持有较小一部分;而如果要用汇时,
如进口时,则需向银行购买外汇。
1.出口收汇核销制度
(1)出口收汇核销是指国家外汇管理部
门根据国家外汇管制的要求,通过海关对
出口货物的监管,对出口单位的收汇是否
结给国家进行监督的一种模式。
该控制方式的具体内容是:国家外汇管
理局制发《出口外汇核销单》,由货物的
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外汇管理部门凭
海关签注的《出口外汇核销单》和出口货
物报关单(出口收汇证明联)及银行出具
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为出口单位办理出
口收汇核销。
(2)出口收汇核销凭证
1)“出口收汇核销单” (外管局)
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
向银行办理出口收汇
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
有统一编号的重要凭证
2)“出口收汇报关单证明联”(海关)
出口货物结关后,海关为出口单位签
发的证明其货物实际出口并凭以办理出口
收汇核销手续的报关单。
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银行)
银行出具的、出口单位凭以办理出口
收汇核销手续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
单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收帐通知。
(3)出口收汇核销程序
1)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应办理“中国电
子口岸”入网认证手续,并到外管局办理
备案登记,外管局为出口单位建立出口收
汇核销档案。
2)出口单位凭证向外管局申领核销单。外管
局核发后,将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传送至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3)出口单位报关前应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
口收汇系统”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
口岸备案。
4)报关时,海关对出口单位提交的核销单
和其他报关材料审核无误并对核销单电
子底帐进行核对后,为出口单位办理通
关手续。(在核销单上加盖“验讫”章、
对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进行“已用”核
注)
结关后,应出口单位申请,海关向出
口单位签发注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
(两者号码应一一对应)
此后海关应将核销单的签注情况和报
关单的电子底帐传送至“中国电子口岸
”数据中心。
5)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将海关签章后的
核销单、报关单及其它有关单据送银行办
理结汇手续,银行按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
出口收汇的结汇或入帐手续,向出口单位
出具核销专用联。
6)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预计收汇
日期起30天内,持核销单、报关单、核销
专用联及其他规定的核销凭证,到外管局
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远期收汇(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
180天以上),出口单位应在报关后60天
内到外管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
7)外管局受理核销报告后,应对其
提供的核销凭证和数据的真实性进
行审核。要求出口单位到相关单位
办理核对、修改、补办手续。
外管局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
汇核销手续后,应按规定将核销单
退税专用联退给出口单位。(到税
务局办理退税)
(4)出口收汇核销的范围
对于一般贸易、易货贸易、租赁、
寄售、展销等一切出口贸易方式,只要
涉及到出口收汇,都必须进行出口收汇
核销。
援外项目物资、捐赠、暂时出口、
样品、广告品等非贸易性货物出口,无
需凭核销单办理报关手续。
../diyijie/%E8%B4%A7%E4%BB%A3%E6%97%A0%E5%8D%95%E6%94%BE%E8%B4%A7%E8%BF%9B%E5%87%BA%E5%8F%A3%E5%85%AC%E5%8F%B8%E8%B5%B7%E8%AF%89%E8%A6%81%E6%B1%82%E8%B5%94%E5%81%
(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
1.手续由外管局委托各外汇银行代为办理
2.进口单位在进口业务前到所在地外管局办
理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未被
列入者不得直接到银行办理进口付汇。
3.企业付汇前 向付汇行申领并填写进口
付汇核销单凭以办理付汇 银行为企业
办理进口售付汇和核销凭证
4.进口时须多填写一份供付汇核销用的
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进口付汇核
销专业联”)
5.进口单位凭盖有海关“放行”章或“验
讫”章的报关单和“进口付汇核销单”
向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6.外汇银行将进口付汇核销情况按月逐笔
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总结
• 出口货物收汇管理
• (1)《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出口收汇核销的
凭证
• (2)其具体内容是:国家外汇局指定《出口
外汇核销单》,由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
写,海关凭此接受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此核
销收汇。
总结
• 进口货物付汇管理
• (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和《进口货物报关
单》是进口付汇核销的凭证。
• (2)、其具体程序为:进口企业在进口付汇前,需
向付汇银行申请国家外汇局统一制发的《贸易进口付
汇核销单》凭以办理付汇,货物进口后,进口单位或
其代理凭盖有海关出具的“报关单进口付汇核销专用
联”连同报关单向外管局指定银行办理外汇核销。
(四) 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包括: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
保障措施,它们都是WTO 允许的贸易
救济措施。
反补贴、反倾销措施
是针对价格歧视行为而
采取的措施;保障措施
是针对进口产品激增的
情况采取的措施。
(一)反倾销(Anti-Dumping )措施
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和最终反倾销措施
倾销:就是指一国向他国的出口价格低
于其正常价值。一国(地区)的生产商
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
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
市场的行为。
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
(1)确定出口价格;(2)确定正常价格;
(3)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反倾销三个条件
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对倾销产品
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
(1)倾销存在;
(2) 损害存在;
(3) 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这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就会
出现国际反倾销。
1.临时反倾销措施
有两种形式:
一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二是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
他形式的担保。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
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
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
至9个月
2.最终反倾销措施
对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
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在正常海关税费
之外征收反倾销税。
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
员会根据其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
公告。
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二)反补贴措施
补贴(Subsidies):是指一成员方政
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
政捐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
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
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对
其他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
补贴的特征:
(1)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
此处的政府行为是广义概念,不仅包括
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补贴行为,而且还包括
政府干预的私人机构的补贴行为。
(2)补贴是一种财政行为。
即政府公共帐户存在开支。
(3)补贴必须授予被补贴方某种利益。
一般认为这种利益是受补贴方从某项政
府补贴计划中取得了某些它在市场中不能
取得的价值。
(4)补贴应具有专向性。
专向性补贴是指政府有选择或有差别地
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补贴。
反补贴措施分为临时反补贴措施和最终反补
贴措施。
1.临时反补贴措施
初裁决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
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
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
2.最终反补贴措施
征收反补贴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
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其建议作出决定,由
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
起执行。
(三)保障措施
它是指当不可预见的发展导致一产品
的进口数量增加,以致对生产同类或直
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
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成员方可以在非
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对该产品的进口实施
限制。
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
进口产品,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则
针对不公平贸易。
WTO保障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Safeguards) 明确地规定了实施保障措施的
条件和规则:实施保障措施的基本条件是某
种产品的进口大量增加,并对进口方境内生
产此种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
或构成严重损害的威胁。
在实施保障措施前,成员方必须首先按
照公布的法定程序进行公开调查;实施保障
措施必须无歧视、无选择、不问产品来源地
等。
1.临时保障措施
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
之日起,不得超过200天,此期限计入保
障措施总期限。
2.最终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
特殊情况可延长。但保障措施全部实施
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四节我国贸易管制的主要管理措施及报关规范
一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
1.含义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是指由商务部或者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并调整
进出口许可管理目录,以签发进出口许
可证的形式对该目录商品实行的行政许
可管理。
•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 适用范围 :
• 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商务部会
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发布年度《进口许可证
管理货物目录》《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 报关规范:
• 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原则实行“一批
一证”、“一证一关”制度。对不实行“一批
一证”的商品,发证机关在签发进口许可证时
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非一批一证”字样,在
其有效期内最多可使用12次。
• 进口许可证为有效期一年,允许跨年度
使用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出口许可证有效
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跨年度使用不得超过
次年2月底。
2.主管部门及办理程序
商务部是全国进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
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监
督、检查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
情况,处罚违规行为。
发证机构: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
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级以及商务部
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
经贸委(厅、局)
凡属于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
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外贸易
经营者应当在进口货出口前按规定
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
证,海关凭进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
和验放。
(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根据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
对部分自由进口货物实行自动许可管理。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
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
以及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负责自动进
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
工作。
1.商品范围:
(1)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
2008年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商
品包括:一般商品、机电产品、重要工
业品。
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
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的时候,要向海
关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
(2)免交许可证的情况:7种
2.办理程序
(1)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收货人在办理海关报
关手续前,应向所在地或相应的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
申请,并取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2)收货人可通过书面申请,也可通过网上申请。发证机构自
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后,应当予以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最多
不超过10个工作日。
(3)对于已申领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未使用应当在有效期内
交回发证机构,并说明原因。
(4)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应书面报告挂失。原发证机
构经核实无不良后果的,予以重新补发。
(5)对于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后未领证的,发
证机构予以收回并撤销。
3.报关规范
(1)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
仅限公历年度内有效。
(2)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对
部分可实行“非一批一证” 管理,在有
效期内可以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但累计
使用不得超过6次。
(3)对于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
量正负5%以内予以验放。
(4)对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的散
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3%以
内予以验放。
(三)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
商务部是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的管理
机关,会同海关总署负责制定、调整
《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对列入
目录的纺织品通过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
证实施纺织品出口许可管理。商务部授
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统一管理、指导全
国发证机构的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发
证工作,并对商务部负责。
1.管理范围
(1)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属于我国限制出
口管理范畴。目前我国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只
针对输出地为欧盟和美国的目录中列明商品。
(2)对输往欧盟成员国的目录中列名的纺织品,
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
(3)对输往美国的目录中列名的纺织品实施出
口配额管理。
(4)对出口至欧盟、美国的以外的其他国家的
纺织品和服装,无需申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
可证”。
适用范围 :《输欧盟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
目录》、《对美出口纺织品临时管理商品目录
》中的出口纺织品。
2.办理程序
(1)输往欧盟的纺织品
经营者出口《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目录》列明的纺织品前,
应到当地发证机构申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可书面和网
上申请的方式申请。发证机构在收到正确完备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
作日内,向经营者发放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2)输往美国的纺织品
经营者出口《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目录》列明的纺织品前,应到
当地发证机构申领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经营者在商务部下达的可申领类别和数量范围内向地方商务主
管部门提出许可数量申请。自可申请数量下达之日起15天内,地
方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本地区经营者的申请上报商务部并随附电子
数据。
在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报告以及电子数据后15天内,商
务部确定并下达全国个经营者临时出口许可的分配数量。
可书面和网上申请的方式申请。发证机构在收到正确完备的申
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经营者发放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3.报关规范
(1)输美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有效
期6个月,在公历年度内有效。
输欧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有效期45天。
均实行“一批一证”、“一关一证”
管理。
(2)出口样品的,对于每批商品数量
不超过50件的,可免领纺织品临时出口
许可证。
(3)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不得买卖、
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
(四)进口废物管理
进口废物管理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废物进口环境保护
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进口废物
所实施的禁止、限制以及自动许可措施的
总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是进口废物的国家
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
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
料的废物目录》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可
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对未列入上述两
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1.管理范围
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
废物,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
行限制管理。环保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了《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
的废物目录》,对未列入目录内的固体
废物禁止进口。
列入《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或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
的废物目录》的废物
2.办理程序
(1)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废物进口申请
获取《废物进口许可证》
(2)进口废物运抵口岸后,口岸检验
检疫机构凭环保部签发的废物进口许可
证受理报检,合格的,向报检人出具
《入境货物通关单》。
(3)海关凭《废物进口许可证》、
《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
3.报关规范
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入上述管理范围的废物,
均须事先申领《废物进口许可证》
(1)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类可
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报关单位应主动向
海关提交有效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口岸检验检验机
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2)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国家《自动进口许可
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报关单位
应提交有效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口岸检验检验机构
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3)对未列入上述目录内的或虽列入上述目录
内但未取得有效“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废物,一律
不得进口和存入保税仓库。
(4)废物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5)进口废物不能转关,只能在口岸海关办理
申报进境手续。(废纸除外)
(五)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
我国进出口管理的濒危物种包括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成员
国(地区)应履行保护义务的物种以及为
保护我国珍稀物种而自主保护的物种。
凡进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
商品目录》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必须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程序进行
申报和审批,并在进出口报关前取得国家
濒管办或授权的办事处签发的公约证明或
非公约证明后,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
管理办公室(国家濒管办)
1.非公约证明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1)管理范围:非公约证明是我国进出口
许可管理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
易经营者经营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
品目录》中属于我国自主规定管理的野生动
植物及其产品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
(2)报关规范: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入
上述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均须事先
申领非公约证明。非公约证明实行“一批一
证”制度。
2.公约证明
(1)管理范围:公约证明是用来证明对
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属于《公约》成
员国国应履行保护义务的物种合法进出
口的证明文件。
(2)报关规范: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
入上述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均须事先申领非公约证明。公约证明实
行“一批一证”制度。
3.非物种证明
(1)管理范围:当海关无法认定的进
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由国家濒危
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指定机构进行认
定并出具非物种证明。
(2)报关规范
①非物种证明按时效非分为:“当年
使用”、“一次性使用”。
② “当年使用”的证明,证面注明的
使用单位在本关区、本年度内进出口相
同物种时有效。
“一次性使用”的证明,出口企业持
“一次性使用”的证明正本向海关报关。
(六)进出口药品管理
我国对进出口药品管理是我国进出口许
可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限
制进出口管理范畴,实行分类和目录管理。
进出口药品从管理角度可将其分为进出口
麻醉药、进出口精神药品以及进口一般药
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会同国务院对外
贸易主管部门对上述药品依法制定并调整
管理目录,以签发许可证的形式对其进出
口加以管制。
主管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进出口药品实行分类和目录管理,进
出口药品从管理角度可分为进出口麻醉药
品、进出口精神药品及进口一般药品。
1.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所列药品
进出口时,货物所有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在
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前,均须取得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精神药品进出
口准许证》,《准许证》实行“一批一证
”制度。
2.麻醉药品进出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任何单位以任何方式进出口列入
《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药品,不
论何种用途,均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
证》,《准许证》实行“一批一证”制
度。
3.一般药品进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1)国家对一般药品进口的管理实行目录
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口岸药
品检验所以签发进口药品通关单的形式对列入
目录管理的商品实行进口限制管理。
(2)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
》中的药品,应向海关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
》。
(3)进口药品通关单仅限在该单注明的口
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一般
药品出口目前暂无特殊规定。
(七)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
黄金及制品进出口管理属于我国进出
口许可证管理制度中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为黄金及制品进出口的
管理机关,具体规定为:
1.出口黄金及其制品,出口企业应事先
向中国人民银行申领“黄金产品出口准许
证”。
2.进口黄金及其制品,进口企业应事先
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中国人民银行授权
书”。
(八)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
商务部和海关总署依据上述法规颁布
了《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暂行管理
办法》并联合发布《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
许可证管理目录》,规定对列入目录的物
项及技术的出口统一实行“敏感物项和技
术出口许可证”管理。
1.管理范围
(1)主管机构:商务部
(2)发证机构: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受
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发证机
2.办理程序
(1)经营者在进出口前获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文件后,凭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发证机构申领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在京的企业向
许可证局申领)。
(2)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实行网上申
(3)发证机构收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
相关材料并经核对无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
发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3.报关规范
(1)进出口时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海关出具
有效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2)当海关对于进出口的货物是否属于两
用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经营者应按规定
向主管部门申请进口或者出口许可。或者
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属于管制范围
的相关证明。
(3)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非
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制;两用物项
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和“
一证一关”制
(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
一般不超过1年,跨年度使用时,在有效期
内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逾期发证机构
将根据原许可证有效期换发许可证。
(九)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
1.主管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对列入《法检目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检验检疫的货物进出口时,在办理进
出口通关手续前,必须先向口岸检验检疫机
构报检。海关凭《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
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实行“一批一证制”。
3.入境货物通关单适用范围:7种情况,参
见教材P57
4.出境货物通关单适用范围:4种情况,书
上2种,参见教材P58
另外:出口纺织品标识;对外救济援助物
资及人道主义紧急救灾援助物资
(十)其他货物进出口管理
1.音像制品进口管理
2.化学品首次进境及有毒化学品管理
3.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
4.兽药进口管理
5.进出境现钞管理
本 章 难 点
• 1、货物、技术进出口的管制方法
禁止进出口
关税配额
进口 许可证件、
货物
配额
出口 许可证件
限制进出口
进口 许可证
技术
出口 许可证
货物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自由进出口
技术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
• 2、非一批一证的许可证件: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
证、废物进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管制范围 管制机关 管制凭证 凭证使用及有效期
进出口许
可证管
理
商务部授
权配
额许
可证
事务
局
进口许可证
出口许可证
“一证一关”“一批一证”。对不实行“一批一证
”的商品,备注栏中注明“非一批一证”字
样,在有效期内最多可使用12次
自动进口
许可证
管理
商务部
自动进口
许可证
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
对实行“非一批一证”,累计使用不超过6次。
有效期为6个月
纺织品出
口
商务部配
额许可
证
事务局及
各地授
权部门
纺织品临时
出口许可
证
实行“一批一证”“一证一关”。公历年度
有效,有效期6个月。
管制范围 管制机关 管制凭证 凭证使用及有效期
进口废物
国家环保
总局
进口废物许可证
非一批一证。进口废物不能转关
(废纸除外),只能在口岸
海关办理进境手续。
濒危物种
国家濒危
物种进
出口管
理办公
室
公约证明书
非公约证明书
公约、非公约:一批一证
非物种:1、当年使用2、一次性
使用
进(出)
口药品
国家食品
药品监
督管理
局
精神药品、麻醉
药品进出口准
许证
进口药品通关单
1、《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一批一证制;
2、《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一批一证制;
3、《进口药品通关单》,一批
一证制,仅在该单注明的指
定口岸使用才有效。
4、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
需由北京、上海和广州3个口
岸城市的指定口岸进口
进出口黄
金及其
制品
中国人民银
行
出口:黄金产品
出口准许证
进口:中国人民
银行授权书
当年有效,跨年度作废
管制范围 管制机关 管制凭证 凭证使用及有效期
两用物项
和技术
进出口
商务部
两用物项和技术
进出口许可证
可跨年度使用,有效期次年3月31日
出口许可证: 一证一关,一批一证
进口许可证:非一批一证、一证一关
出入境检验
检疫
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
检疫总
局
入境通关单、
出境通关单
一批一证
管制范围 管 制 机关 管 制 凭 证 凭证使用及有效期
音像制品 文化部 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 海关凭批准单办验放手续
进出口农
药
农业部
《进口农药登记证明》
《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非农药登记管理证明
一批一证
兽药进口 农业部 已加盖已报检印章的申报单 海关凭批准单办验放手续
化学品首
次进境及
有毒化学
品管理
国家环保总
局
列入《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
有毒化学品名录》:《有毒化
工品进出口管理放行通知单》
化学品首次进口:《化学品进
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
海关凭批准单办验放手续
任务实施与心得
• 报关前,要清楚出口的商品是否受贸易管
制,需要领取许可证或申请配额。另外要
熟悉收付汇的操作流程。
• 对外贸易管制作为一项综合制度,所涉及
的管理规定繁多。了解我国贸易管制各项
措施所涉及的具体规定。是报关行业从业
者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
知识拓展
中国连续14年成被发起反倾销最多国家
据WTO统计,中国已连续14年成为被发
起反倾销最多的国家。据悉,2009年1-6月,
有15个国家对中国发起了60起贸易救济调
查(包括反倾销、反补贴等),涉案金额
亿美元,已超过2008全年的62亿美元。
就2008年看,印度对中国有十几个反倾
销的案件,已经远远超越美国、欧盟等国
家和地区升级为对中国反倾销案件最多的
国家。
相关链接特保措施或致中国损失10亿
备受关注的中美轮胎特保案日前落下帷幕,
美国总统奥巴马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轮胎实施
特保措施。这是2001年中国加入WTO以来,美
国第一次运用“特保条款”对中国产品征收惩
罚性关税。而根据WTO规则,相关国家可以直
接援引美国的制裁方案对中国轮胎实施制裁。
有关专家指出,该措施将导致我国的出口
回暖之途再遇波折。可能影响我国10万名工人
就业。特保案源于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在今年
4月提起的一份申请,申请指责近年来中国乘
用车和轻型货车轮胎对美出口激增,扰乱了美
国国内产业市场,造成工人失业增加。
“特保措施实际上是专门针对中国的。”
国家发改委对外经济研究所所长张燕生对本
报记者表示,除了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
对中国发起特保调查外,2009年以来,印度
也对中国发起5起特保调查。 “美国对中国
轮胎特保措施实行之后,其他国家为了防止
中国轮胎的贸易转移,有可能也会采取针对
中国轮胎的特保措施,届时中国可能会面对
一堵贸易壁垒。”张燕生表示。
事实上,在2003年美国针对中国纺织品
发起的特保调查,就曾经让中国纺织品出口
遭遇重大创伤。而这一次对轮胎的特保措施
也将造成严重影响。中国橡胶工业协会会长
范仁德指出,初步测算将影响到我国约10万
名工人就业,损失约10亿美元轮胎出口额。
业务技能训练
• 课堂训练
1.简述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主要内容。
2.请学生就中美双方之间所进行的贸易经济措施
进行分析,熟悉贸易管制的各项制度并对这些措施
的作用发表自己的观点。
• 3.案例分析
案例 :旅客违规携带货币出境案大增
日前从北京海关获悉,今年北京查获旅客违规携带
货币出境案大增。1至10月,共查获案件381起,案值约
合人民币9165万元,比去年全年货币案件总案值增长
38%。
在查获的案件中,违规携带外币出境案值占所有案
件总案值的84%。外币种类以美元、英镑为主,占外币
案件总案值的83%。
案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外币案件12起,案
值占外币案件总案 值的18%。违规旅客以中国籍因私
旅客为主,占案件总数的72%和总案值的68%。目的大都
以从事商业贸易活动、支付境外留学学费生活费为主,
分别占货币案件总案值的23%、31%。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
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向外
汇指定银行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指定银行
印章的《携带证》验放;除特殊情况外,出境人员原则
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
海关提醒进出境旅客要自觉遵守规定,切莫以侥幸
心理妄图蒙混过关,也不要无心酿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