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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
2017 年*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合伙人
第三章 合伙企业
第四章 出资
第五章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第六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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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不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八章 经理
第九章 同业禁止和交易限制
第十章 财务会计
第十一章 特别约定
第十二章 入伙和退伙
第十三章 解散和清算
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五章 争议解决
第十六章 附则
(合同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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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 年修订)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以下统称“相关法律”),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
xxxx、yyy 等二名自然人同意在天津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即
天津 xxxxx 中心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订立本合伙协
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二章 合伙人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地区)正式签署:
(1) 合伙人:xxxx,一名中国国籍并具有完全缔约能力的自
然人,其住所为。(以下简称“甲方”)
(2) 合伙人:yyy,一名中国国籍并具有完全缔约能力的自
然人,其住所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在下文单称为“合伙人”,合称为“全体合伙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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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为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乙方为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甲方不执行事务,乙方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三章 合伙企业
企业名称:xxxxx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场所:xxxxxxxxxxxx。
组织形式:有限合伙。
合伙目的:实现合伙人投资的保值增值。
经营范围:xxxxx
上述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均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第四章 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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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体合伙人出资总额为 xxxx 元人民币(¥xxx,000);
(2) 甲方以附件一所列货币和实物出资 xxxx 万元人民币
(¥xxxx),占出资总额的 xxx(xxx%)。甲方应于 xxxx
年 6 月 x 日前,缴付出资完毕;
(3) 乙 方 以 第 条 所 列 劳 务 出 资 xxx 元 人 民 币
(¥xx,000),占出资总额的百分之 xxx(xxx%)。乙方
应于企业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分期缴付。
甲方缴付出资时,应将货币划入企业的帐户,将实物资产交
付乙方,乙方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企业向甲方出具收据,
作为出资证明文件。
乙方以其在企业的三年劳务(企业成立之日起)作为出资,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乙方在企业的一年劳务作价为 xx 元
人民币(¥xxx),三年劳务作价为 xxx 元人民币(¥xxx)。
合伙人的出资,以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
产,均为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
企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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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成立后,增加或减少对企业的出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
决定。
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
但应当提前三十(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向合
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同
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在
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普通合伙人以
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第五章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企业年度或一定时期的利润和亏损按照以下方式分配和分担:
(1) 利润全部分配给甲方,亏损全部由甲方承担;
(2) 如企业分配给甲方的利润累计达到 xxxx 元人民币
(¥xxx,000),则此后不再采取以上方式,而应按照甲
方百分之五十一(51%)和乙方百分之四十九(49%)
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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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应在企业年底分红、合伙人财产
份额退还或被执行、企业清算时实施。
第六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或全体合
伙人的授权执行企业的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选任条件和程序:
(1) 有限合伙人不得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2) 企业有一名普通合伙人的,应当由该普通合伙人担任;
(3) 企业有数名普通合伙人的,按照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委托
一名或数名普通合伙人担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权:
(1) 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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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制订企业融资、担保、重大资产处置、设立分支机构的
方案;
(3) 制订企业员工的工资标准方案;
(4) 决定企业员工的奖金发放方案;
(5) 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6) 决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7) 提请聘任或解聘企业的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8) 本协议约定和全体合伙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非全体合伙人另行聘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兼任企业的经理,
按照第 条行使职权。
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超越职权执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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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3)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4) 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5) 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
存;
(6) 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7) 擅自将企业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转让给他人使用;
(8) 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9) 本协议和相关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不执行事务合伙人
不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对外代表企业。
不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但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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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2) 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 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获取财务报告,查阅会计帐簿等
财务资料;
(4) 按照第 条规定,参与企业重大事项的决定;
(5)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企业的以下事项,应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 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员工的工资标准;
(3) 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4) 选择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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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聘任或解聘企业的经理、财务负责人;
(6) 改变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7) 借款、担保、设立分支机构;
(8) 企业重大资产(不动产、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等)
处置;
(9)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 经理
企业设经理,经理对全体合伙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 组织实施全体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决定;
(3) 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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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拟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6) 拟订企业的奖金发放方案;
(7) 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
(8) 决定录用或辞退应由全体合伙人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
的员工;
(9) 本协议或全体合伙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应参照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遵守第 条、第
条、第 条约定的相关规则。
第九章 同业禁止和交易限制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企业进行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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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财务会计
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
度。
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
企业财务报告,包括月报、半年报、年报,应及时送交合伙
人。
第十一章 特别约定
甲方可以向企业拆借资金,对使用期限在 7 日以内的,甲方
不收取利息,对使用期限超过 7 日的,甲方按照月息率百分
之一(1%)收取利息。
乙方提请聘任的财务负责人,应由甲方推荐,此项不视为甲
方执行事务。
如企业当月有纯利润,可以发放奖金,但奖金总额不得超过
以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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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超过企业当月纯利润的百分之十五(15%);
(2) 企业进入执行第 (2)条的阶段,不超过企业当月
纯利润的百分之十(10%)。
根据乙方提供劳务的情况,乙方可以按照相应的工资标准和
奖金发放方案从企业取得报酬。企业筹备期间的乙方报酬,
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乙方应当促使企业在每月最后一日上报给甲方一份财务报表,
包括但不限于本月销售、本月库存、占压资金、费用支出、
本月毛利润、本月纯利润、奖金方法情况。
第十二章 入伙和退伙
合伙人以外的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
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在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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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3)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4) 执行事务合伙人、经理违反第 条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
议将其除名:
(1) 未履行出资义务;
(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
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企业
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应当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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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财产进行利润和亏损的分配和分担。退伙人对给合伙
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
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
行结算。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
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十三章 解散及清算
合伙期限:15年,自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全体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 企业连续二(2)年亏损或未分配利润;
(3)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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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 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依法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
人担任。
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当按照本协议和相关法律承担违约责
任。
合伙人、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违反本协议有关约定,应当立
即纠正违约行为,其违约行为取得的利益归企业所有,给企
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章 争议解决
与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或执行有关的任何争议,全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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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人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发出
有关开始该等协商的书面通知后三十(30)天内,争议仍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合伙人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
进行诉讼。
第十六章 附则
本协议对全体合伙人、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本协议提及的和附于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附
件如下:
(1) 附件一:甲方的出资清单;
(2) 附件二: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
除非另有说明,本协议提及的条款和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
和附件。
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修改和补充,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签署书
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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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全体合伙人各执一份,副本若干。
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署后,于 2017 年*月*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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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字页)
本协议于 2017 年 月 日由全体合伙人正式签署,以资信守。
甲方:xxxx(签字)
签署:
乙方:yyy(签字)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