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行政程序法
第一节 行政程序法概述
行政结果的事先救济、事中救济
和事后救济
行政程序的概念
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遵循
的步骤、顺序、方法、方式以及时限的
总和
行政程序的种类:
内部行政程序/外部行政程序
抽象行政程序/具体行政程序
自由行政程序/法定行政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行政裁判程序
其他分类
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实体法
行政程序法的意义
确保行政权的有效实施
通过行政相对人的民主参与,扩大公民
参政途径,确保公民民主权利实现。
从程序上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行政效率
时效制度、代理制度、
不停止执行制度、紧急处置制度
第二节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基本原则:行政法治原则
行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行政民主原则
行政效率原则
教材概括
程序公正原则
相对人参与原则
效率原则
基本制度
程序公正原则的保障制度
回避制度/合议制度/辩论和听证制度
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相对人参与原则的保障制度
表明身份制度/公开、告知和说明理由制度
陈述申辩程序、听证程序和调查程序
救济程序的告知制度
效率原则的保障制度
时限、时效制度
关于步骤、顺序的制度
简易程序制度
第三节 我国程序法的发展
发展实践:
1989年《行政诉讼法》
1996年《行政处罚法)对行政程序的规定
2000年《立法法》对行政程序的规定
2003年《行政许可法》对行政程序的规定
发展特点
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实体法共存一体
程序法在内容上已包括相关制度及规则
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展望
案例分析与讨论
在一次关于行政许可的听证会中,行政机关认为
该许可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只在举
行听证的前一天通知申请人参加,并且在听证的
当天婉言拒绝了一名想旁听听证的群众参加听证。
为了使听证顺利进行下去,行政机关指定受理该
项许可的张科长主持听证。在听证后,张科长口
头对听证作出了总结,结束了听证。随后,该行
政机关根据张科长的口头汇报作出了行政许可的
决定。
问:上述听证过程有哪些程序违法之处。
•8
简要提示
在听证的前一天通知申请人错,应当在7日以前;
违反了听证公开的要求,应当允许群众旁听;
听证主持人不应当是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应当
是审查人员以外的人员;
张科长口头总结错,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根据张科长的口头汇报作出许可决定错,
应当是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听证许可决定。
•9
第九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第一节 行政违法
行政违法与违法行政
违法行政的概念
行政主体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对社会造成
危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特征
主体
客体(违反行政法,侵害行政关系)
后果(尚未构成犯罪/承担行政责任)
•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
•主体有相关的法定义务且
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违法是一种客观存在(不
强调主观过错)
违
法
行
政
的
构
成
要
件
违法行
政的表
现
行政失
职 行政越
权
行政滥
用职权
事实依据
错误
适用法律、
法规错误
程序违法
行政侵权
行政违法分类
主
体
违
法
作
为
/
不
作
为
违
法
实
质
/
形
式
性
违
法
内
部
/
外
部
行
政
违
法
其
他
分
类
违法行政的法律后果
对行为本身效力的影响:一经确认,
自始无效
对行为人责任的影响:承担行政责任
对法律救济的影响:
确认违法
撤销其行为
相应处罚
第二节 行政不当
行政合理性原则及行政裁量行为
行政不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所作合法但不合理、不适当
的行为
行政不当特征:
与行政违法相区别
行政不当的法律效果
不导致行为无效(部分影响效力)
可以改变、撤销,但不具有溯及力
一般不引起处罚性行政责任
因为不违法
救济方式:
不存在司法救济,一般是权力机关和行政机
关救济
第三节 行政责任
概念:
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
果
构成要件:
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
存在违法行政或行政不当
行政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
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承担方式:
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恢复原状;
停止违法行为/撤销违法行为;
履行职务/纠正不当行为
行政赔偿;
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公务员行政责任的特点
责任方式:赔偿损失、行政处分
行政责任的追究
追究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
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
补救、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原则
追究方式
权力机关追究
行政机关追究:
自我担责/上级监督检查/行政复议
司法机关追究
行政责任的免除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行为
执行有益于社会的职业行为
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权利(力)的行
为
第十章 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
重点内容
国家赔偿的概念特点
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第一节 概 述
一、国家赔偿的概念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
或者出现法定损害结果,由国家对受害人予以
赔偿的制度
特征
赔偿主体:国家
赔偿范围:2010年修改后扩大
赔偿方式和标准法定化:2010年完善
赔偿程序多元化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行政赔偿/司法赔偿
国家补偿
民事赔偿
公有公共设施损害赔偿
大桥坍塌、高速公路车祸如何补偿
?
二、国家赔偿法
概念
渊源:
宪法/民法/诉讼法/行政法/判例
法律解释: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国际条约
性质(性质:在某种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
私法说:
保护私权利/赔偿时平等、自愿
公法说:
公益目的/国家责任/无过错原则
折中说:
国家法说:
民法+诉讼法+自身特有规则
国家赔偿法的作用
落实宪法
保障私权
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
职权
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历史发展:
19世纪中叶以前全面否定(主权豁免理论)
19世纪末20世纪初相对肯定
二次大战后全面肯定阶段
理论根据:拟人化理论/公平负担理论
国外的历史与现状:教材P368—374
我国的情况:
1994年(2010修改)《国家赔偿法》
第二节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
构成要件之一:主体要件
侵权主体必须是执行公务的机
关或其工作人员
具体范围
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构成要件之二:行为要件
执行职务行为违法或出现法定结果
关于执行职务行为
界定标准:
职权(岗位)/时空/名义/目的
分类:
根据是否具有强制性:权力行为与非权力行为
根据是否直接发生法律后果: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
违法或出现法定结果(归责原则)
多元化的归责原则:违法、过错、不法
积极违法与消极违法
法律行为违法与事实行为违法
构成要件之三:损害结果要件:
损害范围:人身权/财产权
损害对象:
国家对其负有特定保护义务的人或物
因果关系:
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联系
国家机关与权利人之间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教材P403
缺乏因果关系的事实:
受害人过错/不可抗力/第三者介入
构成要件之四:法律要件
必须有法律规定
目的在于限制国家的赔偿范围
案例分析与讨论:
储某在省道上设摊卖早点,被市城建局监察大队执法
队员阻止。双方发生争执。这时,恰好有一辆垃圾清
运车开过来,该执法队员叫随车清运工将储卖早点的
器物装进清运垃圾车销毁。当清运工将储某做饼用的
案板装进垃圾车时,储又抢了回来。就在储抢案板时,
该执法队员又将他卖早点的三轮车掀翻。于是,清运
工将洒在地上的锅盖、油壶等物扔进车厢,储不顾一
切将手伸进垃圾车去抢,右手臂被早已启动的垃圾车
刮板夹住。后经诊断为“右肱骨干骨折伴桡神经损伤
”,花去医药费4000元。储某不服,依法向某市政府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
法,并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四万元。在案件审查
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被申请人同意补偿申请人一定
的费用,申请人撤回申请,案件终结。
•33
问题:
储某的财产损失是否能得到国家
赔偿?
储某的手臂被压受伤,医药费、
误工费是否能得到国家赔偿?
•34
简要提示:
储某手臂压伤与执法队员的违法执法执法行为
是否有因果关系?
《行政复议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在申
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第(二)项“因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 ,不属于国家赔偿的情形,不予赔偿。
•35
第三节 行政赔偿
一、概念: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
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
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特征
赔偿责任主体与侵权主体
侵权主体与侵权行为
侵权对象:合法权益
与相关概念区别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行政补偿:合法职务行为侵权的补救
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
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
二、行政赔偿范围
侵犯人身权的行为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行政拘留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暴力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其他致人伤亡的违法行为
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侵犯财产权的行政处罚:
罚款、没收、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其他行政处罚
侵犯财产权的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拍卖等
违法征收、征用财物
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
个人行为
因受害人自己的行为致害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
第三人过错
受害人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保险、公费医疗
三、行政赔偿请求人
概念:受害人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
特征
资格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损害与行政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范围:
公民:
受害人本人
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法人或其他组织:
受害者/承继者
四、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代表国家处理赔偿请求、参加赔偿诉讼、支付赔
偿费用的行政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
单独/共同赔偿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委托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被撤销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经过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
派出机关作赔偿义务机关
案例分析与讨论:
110报警不作为行政赔偿案
原告尹某开办的“工艺礼花渔具门市部”发生盗
窃时,惊动了门市部对面“劳动就业培训中心招
待所”的店主和旅客。他们即向本县公安局“110
指挥中心”报案,但接到报警的值班人员拒不处
理。20多分钟后,小偷将所盗物品装上摩托车拉
走。被盗货物价值24546元,被毁坏物品折价
455元,共计25001元。原告认为县公安局接到
报警后不出警,违反了职责,是行政不作为,要
求县公安局赔偿损失。
县公安局是否应当赔偿尹某的损失?
•44
简要提示:
《人民警察法》
第2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
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第21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
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
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国家赔偿法》
第2条:“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
•45
五、行政赔偿程序
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
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
确认加害行为的职权性和违法性
自己确认/行政复议确认/行政诉讼确认
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
赔偿义务机关受理
处理赔偿请求:协议式/决定式
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或协议书
2、对行政事实行为单独提出赔
偿请求的程序问题
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
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赔偿的时效:指请求时效
2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2年时效仅适用“单独提起”赔偿的情形
不适用时效中断
时效的起算点
行政追偿的问题
国家赔偿后,依法责令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工作人员或受托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
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追偿的条件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人员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追偿程序
追偿的主体:赔偿义务机关与被追偿人
追偿的金额
第四节
国家赔偿的方式、标准和费用
法律根据:
《国家赔偿法》第32条:“国家赔偿以
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
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
复原状。”
《国家赔偿法》第35条:精神赔偿
一:国家赔偿的方式
具体方式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金钱赔偿/其他方式
赔偿方式之间的关系:
金钱赔偿为主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比金钱赔偿更为便捷易行
时应优先适用
精神损害赔偿:除金钱赔偿外,还应适用其他
方式,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精
神抚慰金等。
各种赔偿方式的适用
二、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按日支付赔
偿金
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
均工资计算
上年度:指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
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
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的
身体伤害的,赔偿医疗费、误工收入
误工收入按日赔偿。每日赔偿金为上年度职工日平
均工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
部分丧失的,最高额为年平均工资10倍
全部丧失的,最高额为20倍及抚养人的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全部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侵犯财产权的损害赔偿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无法返还或恢复原状的,赔偿损失
损失以受害人失去财产时的实际损失为限
财产拍卖的,赔偿拍卖款
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业期间
的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造成财产权其他损害的,按直接损失
赔偿
三、国家赔偿费用
来源:《国家赔偿法》第29条:列
入各级财政预算
支付与管理:第469页
案例分析与讨论
关于国家赔偿数额
湖北舍祥林赔偿案
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案
•56
第五节 国家补偿
国家机关因合法行为给行政
相对人造成损害所给于的补
偿
•57
一、国家补偿的性质
性质:
法律责任说、行政行为说
法定义务说、综合说
补偿原因理论
既得权利保护说:宪法和法律保护既得权利
结果责任说
特别牺牲说、公共负担平等说
二、国家补偿的种类
立法补偿、行政补偿与司法补偿
事前补偿与事后补偿
依引发补偿的原因分类:
政府采取的社会经济措施造成的国家补偿
国家合法采取的强制性行为造成的国家补偿
公务合作者遭受损害的国家补偿
因无过错危险事故造成损害的国家补偿
其他间接行为所致损害的国家补偿
三、国家补偿的程序
行政补偿的行政程序:
主动补偿程序
应申请补偿程序
行政补偿的司法救济途径
案例分析与讨论:
城市改造中住房拆迁的国家补偿。
问题
“钉子户”的是与非
补偿标准的确定
补偿不能及时到位的救济途径及处罚
•61
第十一章 行政复议
重点内容
行政复议制度的性质
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复议的原则
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的有关程序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一、概念
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
与行政相对方发生争议,根据行政相对
方的申请,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
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
种行政活动。
具体含义:教材P484
•64
二、特点
特点:
行政性
职权性
监督性
程序性
救济性
三、行政复议的性质
是解决外部行政争议的一种手段,不涉及内部行
政争议。
是行政机关的一种活动,属行政救济范畴
由行政相对方提起,是行政主体解决行政争议的
活动,
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是引起争议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行政复议往往与行政诉讼相衔接。
四、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产生发展
1990通过、1994修改《行政复议条例》
1999年4月《行政复议法》
7章43条
2007年5月国务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
7章66条
五、行政复议的一般原则
合法原则
履行复议职责的主体合法
审理依据合法
程序合法
公正原则
提出期限:一般60日(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代为申请复议的情形
对复议管辖的选择权
对申请不受理的救济
(责令受理/上级部门直接受理)
审理期限:一般60日(少于60日的除外)
不能收费:列入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保障
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组织、个人收集证据
公开原则
申请公开:书面\口头
权利告知公开
对被申请人、第三人的公开:
及时原则
受理及时、审理及时
复议决定及时
监督履行及时
便民原则
六、行政复议的特别原则
独立行使行政复议权
法定复议机关/法定依据/法定职权
一级复议原则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
查的原则
不适用调解原则
关于行政赔偿数额的协商
书面复议原则
七、行政复议的作用和意义
对行政相对人
对行政主体
对行政监督法制建设
第二节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
行政复议机关
(上级行政机关)
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
其他复议参加人
(证人、翻译、鉴定人等)
复议申请人
(行政相对人)
第三人
一、概念
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与复议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及其他复议参加人、
复议参与人之间,为了解决行政争议,
依据行政复议法律规范而形成的权利、
义务关系。
具体含义:
•75
二、特点
是诸多法律关系的统一体
行政复议机关始终是一方主体,且居于主
导地位
一种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程序性特点明显
复议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权利义务并
不对等
三、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复议机关
主要职责:教材P497
行政复议参加人
复议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受害人
受害人死亡或无行为能力的情形
受害的法人或组织中止的情形
行政处罚中受被处罚人侵害的人;
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
具体情形:
第三人:
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行政复议代理人
行政复议的其他参与人
证人
鉴定人
勘验人
翻译
四、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内容
各主体的权利、义务
五、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客体
具体行政行为
在复议机关与当事人之间
事实及证据
在复议机关与其他参加人之间
六、行政复议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发生
法律事实:申请复议与立案受理)
变更:主体变更/客体变更
消灭:
复议申请撤回/申请主体消灭
复议决定前被申请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并经
复议机关同意
复议完毕,作出复议决定
第三节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一、概念
指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主管权
限,是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案件问题上
与其它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的分
工与权限范围
受案范围的种类
具体行政行为
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
排除范围
•84
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范围:《行政复议法》第6条
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许可证管理案件;
行政确权案件;
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案件;
农业承包合同案件;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行政给付案件;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权引起的争议案件。
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范围:《行政复议法》第7条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注意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
规章。
对上述规定只能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进行附
带审查。
行政复议的排除范围:《行政复议法》第8条
不服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内部行政行为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
者其他处理的
属居间调解,而非行政行为
案例分析与讨论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
案情:2000年12月,某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在经分管
副县长同意后,以(2000)乡企管8号文件下发通
知,规定从2001年起,该局管理的个体户和私营企
业须向该局交纳管理费,并附上了交纳标准。而该县
有关个体户和私营企业认为,他们已经依法纳税,并
向工商局依法交纳了管理费,不应该再向乡镇企业管
理局缴费。多次上访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法院撤销8号文件。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88
简单分析1:
抽象行政行为的内涵
《行政复议法》第7条:“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
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
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
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①国务院部门的规
定;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
部门的规定;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89
简单分析2:
本案中,某县乡镇企业局(2000)8号文件是具
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对该文件不服,
可以以该乡镇企业局收缴管理费违法,向其上级
机关(县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市乡镇企业局)
申请行政复议,一并提出对该文件的审查申请。
复议机关应当在30日日内时依法处理。如果复议
机关对所依据的文件无权处理,应当在七日内按
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
•90
第四节 行政复议的管辖
一、概念与分类
概念: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
权限和分工
基本分类
一般管辖与特殊管辖
隶属管辖与同级管辖
(主要是国务院各部门及省级政府)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指定管辖与移送管辖
•92
一般管辖
指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受
理的情形,包括政府管辖和部门管辖
县级以上政府对其各个政府部门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业: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
地方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
省级政府对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行为复议
国务院部门对其本部门行为复议
特殊管辖:不适用一般情况,需特殊对待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其派出机关;
政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行政
行为——由该政府部门或所属政府复议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由直接管理
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
务院部门复议;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
政行为——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
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
第五节 行政复议程序及规则
一、复议的申请
1、一般条件
申请人符合资格/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已起诉)
2、时间条件
一般时效:60日/特别时效:超过60日
3、形式条件
书面申请:关于“不告不理”原则
•96
二、复议的受理与审理
关于审查/受理
不受理的正当理由:
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的处理:
上级机关责令受理/上级机关直接受理
复议的审理: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审查
期限:一般30日,可以延长(30日)
形式:书面审理(口头审理为例外)
三、行政复议的特殊规则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例外)
复议申请可以撤回
证据规则:
举证责任
证明要求(合法性)
证据收集
第六节 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
一、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决定维持:事实/适用依据/程序
责令限期履行:对行政不作为案件:
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为违法
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确认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的决定
•100
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
可以引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行政
部门决定
三、复议决定的执行
关于复议决定书及其形式:
书面形式
执行方式
终局性行政复议的执行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可起诉性行政复议的执行
四、行政复议中的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机关的责任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被申请人的责任
案例分析与讨论:
X X市(县级)第二轻工业局(下称“二轻局“)工作人员在
对本市装饰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美艺装饰公司
为本市一家企业进行室内装饰施工,遂以该装饰公司无本
市二轻局核发的室内装饰《施工许可证》为由,扣押该公
司装饰用纸50箱和部分施工工具,责令其补办《施工许可
证》。美艺装饰公司出示了X X地区第二轻工业局(作出扣
押行为的市二轻局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核发的《施工许可
证》,并提出抗辩理由。X X市二轻局以美艺装饰公司是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地区二轻局颁发的施工许可证无
效为由驳回其抗辩。美艺公司向地区二轻局申请复议。复
议机关以申请人业以经过许可,被申请人行为违法为由,
决定撤销其行政强制行为和行政命令行为。市二轻局不服
地区二轻局作出的复议决定,向X X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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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本案中行政复议关系的主体、客体
对行政复议行为是否可以提起诉讼?谁可以
作为诉讼的原告为什么?
《行政复议条例》第47条作了规定:“………
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
关于考试
题型
内容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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