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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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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 论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种类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
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征:
1、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
2、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
3、是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中
国政府批准。
种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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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调整对象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组建、组
织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调整以下范围内的经济关系:
1、调整国家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管理关系。
2、调整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外其他企业、事业单
位之间或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所发生的经济协
作关系。
3、调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之间的经济关系。
4、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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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法
1979年7月1日公布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01年3月15日通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修正),并发布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
施条例。
1988年通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
10月31日通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修正)。
1983年颁布《外资企业法》 , 2000年10月31日
通过《外资企业法》 (修正) 。并发布《外资企
业法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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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制定和实施体现了以下基本原
则:
1、尊重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原则
2、平等互利原则
3、参照国际惯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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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
外商投资企业经过中国政府批准,登记后即取得
中国法人资格,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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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1
1.中国某企业与美国某企业在深圳设立一合资企业,双
方签订合资企业合同。合同约定,合同受成立合资企业时
中国法律的管辖,适用成立合资企业时的中国法律,今后
如遇中国法律修改、变动事宜,合同仍适用成立合资企业
时的中国法律。这一约定( )。
A.违背中国法律,无效
B.不违背中国法律,有效
C.如经审批机关批准则有效
D.如中国与美国政府间订有司法协定则有效,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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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概念、特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
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 中国政
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
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1、合营的主体具有不同的国籍。
2、合营企业所在地在中国境内,并具有中国法人
资格。
3、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
4、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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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营企业的设立
1、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
设立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
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
合营一方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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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立程序
(1)申请,中国合营者向主管机关申请。
(2)呈报,中国合营者向审批机关报送文件。
(3)审批,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4)注册,收到批准证书1个月内办理。
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
司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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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批机关
(1)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
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
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2)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
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
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
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依照前款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对外贸易
经济合作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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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
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
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
不低于25%。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
风险及亏损。
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
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
构批准。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
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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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总额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是指按照
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
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包括两部分:
出资额+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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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
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
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
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
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
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
元。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
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
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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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册资本中出资额的转让
(1)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
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
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3)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
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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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广东某公司与香港某有限责任公司1989年在深圳共同投
资建立了一合营企业粤丽宾馆,港方占有50%的股权。
1990年8 月,该香港某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港方遂准备转
让对其粤丽宾馆的股权以抵偿债务.经他人介绍,港方同
广东某开发公司协商转让其所持有的粤丽宾馆50%的股
权.商定以原出资额为限,不附加任何条件.随后港方同
广东某开发公司拟定了股权转让协议,并报省政府,不久
得到批准,双方将该股权转让协议付诸实施.某公司得知
这一情况后,向港方和某开发公司交涉,结果不被理睬.
于是以港方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保护其合法权益.问:
(1)港方能否为抵偿债务撤出股权?
(2)港方同广东某开发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
效?
(3)港方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某公司权利的侵犯
?
(4)此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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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某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约定: 企业注册资本为
10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为 4 000万美元,其外国
合营者的出资为100万美元。合营双方的出资在公
司领取营业执照后7个月内一次缴清,合营企业的
利润在缴纳国家税金后按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分
配。指出这一合同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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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
(一)出资方式
1、现金:中方,外币或人民币;外方,外币。
2、实物:外方以实物出资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应经报审批
机构批准。
中外合营者用作投资的机器设备和其他物料,必须为自
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并应当出具其拥有所有
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任何一方不得以他人的财产、以合营企业的名义取得的
贷款、租赁的财产作为出资,也不得以该企业或投资他方
的财产权益为自己的出资作担保。
3、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外方应报审批机构批准。
4、土地使用权:合同期限内,作为投资的场地使用费不
得调整。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
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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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资期限
1、对新成立的企业,应在合同中规定出资期限
在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从营业执照
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交清。
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
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 应在营业执照签发
之日起3个月内交清出资。
(1)合营各方未能按规定的期限缴付出资的,则视为合营
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2)合营各方缴付第一期出资后,超过合营合同规定的
其他任何一期出资期限三个月,仍未出资或者出资不足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会同原审批机关发出通知,要求合
营各方在一个月内缴清出资。未按照规定的通知期限缴清
出资的,原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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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
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
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
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
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
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
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
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守约方未按照规定向
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
者的,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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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的出资期限
2、对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而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
出资规定
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
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
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须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
限同步骤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骤缴付
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
配收益。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控股(包括相对控股)的
投资者,在其认缴的出资额全部付清前,不能取得企业决
策权。
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出资期限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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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2
2.国内企业甲由外国投资者乙收购51%的股权于1999年
10月8日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经审批机关批
准后,乙于2000年1月15日支付了购买股权总金额50%的
款项,于2000年3月20日支付了购买股权总金额20%的款
项,于2000年10月5日支付了剩余的购买股权款项。根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取得丙控股权的时
间是( )。
A.1999年10月8日 B.2000年1月15日
C.2000年3月20日 D.2000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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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3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方合营者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如
期缴付其出资,经中方合营者催告1个月后仍未缴付的,可
能引起的法律后果有( )。
A.视同外方合营者自动退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B.中方合营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
C.中方合营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另找外方合营者
D.外方合营者赔偿中方合营者因其未缴付出资造成的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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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一)董事会
合营企业实行的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1、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其成员不得低于3人。
2、董事:名额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成员
由各方委派。董事的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3、董事会负责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
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方担任董事长的,他方担任
副董事长。董事长是公司的法人代表。
4、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董事召集。
会议应定期召开,至少每年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
2/3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5、决议:须半数通过。特殊事项须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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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
可作出决议:
(一)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二)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三)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四)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
规则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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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管理机构
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
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副
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当
同副总经理协商。
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
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
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
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
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
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
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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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会
合营企业工会的权利主要包括:
(1)合营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
合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2)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讨论合营企业的发展规划、生
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
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3)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
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
会议,董事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4)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合
营企业解雇职工时,要征求工会的意见,工会认为不合理
的,有权提出异议,并派代表同总经理协商,协商不成的,
工会有权向当地政府劳动管理部门请求仲裁,如不服仲裁
裁决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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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1、生产经营计划
2、物资购买
3、产品销售
4、财务和会计制度
5、劳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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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合营企业的利润分配
合营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1、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
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2、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
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
3、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
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4、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
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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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合营企业的期限、解散与清算
1、期限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执行。
合营期限不允许永久性或者无期限,一般为10
—30年。
国家鼓励和允许的项目可适当放宽,一般不超
过50年。
经国务院特批,可以在50年以上。
合营企业约定合营期限,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
营期限的,应当在距和约期满6个月前,向审批
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
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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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营企业的解散
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
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
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
现。
第(2)(4)(5)(6)项情况发生的,由董事会提出
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第(3)项情况发生的,
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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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营企业的清算
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委员会负责
清算事宜。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
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
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构
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
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合营企业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
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
计算依据,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该合营企业起诉和应诉。
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企业清
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但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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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营企业的清算
合营企业解散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
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
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
依法缴纳所得税。
合营企业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
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
告审批机构,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合营企业解散后,各项账册及文件应当由原中
国合营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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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我国某机械制造厂欲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生产汽车,经与
某国一家汽车公司协商,达成合资经营协议。该协议的
主要内容包括:投资总额为8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
为350万美元;中方以货币、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
出资,出资额为200万美元:外方以现金、机器设备和
专利技术出资,出资额为150万美元,其中现金70万美
元、机器设备30万美元(系向某国租赁来的)、专利
技术50万美元(已设定抵押权)以中方名义向中国银行
贷款450万美元,作为合资企业的流动资金,此贷款由
中方所在地的财政局提供担保;在合营期间内如双方认
为必要,可减少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在合同执行中如
果出现争议,双同意选择使用外方国家的法律解决。
问:该合营企业协议存在什么问题?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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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4
甲公司为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乙公司
为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两
公司均从事商品零售业务。下列有关甲乙两公司区别的表
述中,正确的有( )。
A、甲公司的股东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而
乙公司的股东按合同约定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B.甲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而乙公司的最高
权力机构为董事会
C.甲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而乙
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可以低于人民币30万元
D.甲公司股东的出资必须在公司成立时一次缴足,而
乙公司股东的出资可以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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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5
5.某中外合资公司即将因合营期满而解散,某律师就清
算委员会的有关问题提供以下咨询意见,其中不合法的有
( )。
A.清算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
B.合营企业必须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担任清算委员会
成员
C.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该合营企业起诉或应诉
D.清算结束,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
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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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点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
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
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
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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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点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
1、企业一方为外国合作者,另一方为中国合作者。
2、各方的权力和义务都在合同中约定。包括投资或提供
合作条件、利润或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
营管理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归属等事项。
3、法人资格可选择性。有限责任公司或联营式。
4、外方投资的灵活性。没有数量的限制。
5、外方回收投资的优先性。
6、经营管理方式的多样性。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
制、联合管理制、委托管理制或其他管理形式。
7、利润分配形式的多样性。按产值、按产品、按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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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1、设立条件
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
型合作企业。
2、设立程序
(1)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2)审批机关审批。45日内决定。
(3)申请登记。。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自成立之日起
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3、审批机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
地方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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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
合作企业合同,是指合作各方为设立合作企业就
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
的书面文件。
合作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
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约定合作企业的组织原则、
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书面文件。
合作企业协议、章程的内容与合作企业合同不一
致的,以合作企业合同为准。
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
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
协议、合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
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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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6
6.下列合同或章程中,( )需由主管机关批准后
才能生效。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和章程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章程
C.外资企业合同和章程
D.外资企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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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外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注册资本
(一) 中外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作企业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和不具
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
除合作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提供
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合作企业以其全部
资产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
伙关系,即联营式的合作企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
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
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
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
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实践中,这类合
作企业对外较多地采取有限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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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外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注册资本
(二)中外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作企业,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
之和。
合作企业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是,
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
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
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对合作各方向合作
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对外
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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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外合作企业的资本
(一)出资
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
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
用权等财产权利。
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
投资或者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不得
设置抵押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二)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
合作各方没有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
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工商局应当限期履行;限期
届满仍未履行的,审查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合作企
业的批准证书,工商局应当吊销合作企业的营业
执照,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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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资的转让
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
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
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
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转让文件之
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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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7
7.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的下列说法中( )是
正确的。
A.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间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B.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间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C.合营一方向第三人转让其出资份额时,须征得合营
他方同意
D.合营一方向第三人转让其出资份额时,合营他方有
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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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1)
合作企业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
1、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其成员
不得低于3人。
2、董事或成员:名额由合作各方参照其投资或者提供的
合作条件协商确定,由各方委派或撤换。任期由章程规
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可以连任。
3、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人:董事长、副董事长
或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章程规定。
4、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由董事长或主任召集,
董事长或主任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指定的副
董事长、副主任或董事、委员召集主持。
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1/3以上董事或委员可以提议
召开会议。
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或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5、决议:须半数通过。特殊事项须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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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2)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
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3、合作企业的解散;
4、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5、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6、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
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
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报审
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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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管理机构
合作企业设总经理1人,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
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
合作企业的总经理由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
聘任、解聘。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
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聘任,董事或者委
员可以兼任合作企业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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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经营管理和外商回收投资
(二)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
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
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申请按照
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资:
1、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
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
益分配比例;
2、经财政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
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
投资;
3、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
收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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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
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
合作者应当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应当具体
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
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
回收投资。
合作企业应当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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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特别规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及其合作各方,依照中国民
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应当向工商局登记合作各方
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这些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
件,为合作各方分别所有。经合作各方约定,也可以共有,
或者部分分别所有、部分共有。合作企业经营积累的财产,
归合作各方共有。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投资或者提供的
合作条件由合作企业统一管理和使用。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设立联合管理机构。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应当在合作企业所在地设置
统一的会计帐簿;合作各方还应当设置各自的会计帐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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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期限、解散和清算
(一)期限
合作企业的期限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
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协商同意要求延长
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180天前向审查批
准机关提出申请。
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并
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
延长;但是,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
方协商同意,可以依法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
合作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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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作企业解散
合作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
失,无力继续经营;
3、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
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5、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1、4项所列情形发生,应当由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或者
联合管理委员会做出决定,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第3项所列情形下,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数方有权向审
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解散合作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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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作企业的清算
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
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
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
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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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8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中外合
作经营企业合作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合作企业合同自审批机关颁发合作企业批准证书
之日起生效
B.合作企业合同的重大变更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C.合作企业合同内容与合作企业章程不一致的,应
以合作企业合同为准
D.合作企业合同中可以订明合作企业期限,也可以
不订明合作企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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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9
9.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关于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区别的正确表述有( )。
A.合营企业外方投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而
合作企业外方投资比例没有限制
B.合营企业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而合作企业按照合
同约定分配收益
C.合营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而合作企
业可以不具备法人资格
D.合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外方不得先行回收投资,而合作
企业在经营期间内外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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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
一、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点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
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特点有:
1、是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
企业。
2、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其财产、净利润、
风险和亏损均由外商投资者享有和承担。
3、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
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4、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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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资企业的设立
1.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
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
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
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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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立程序
设立外资企业的法律程序一般有申请、审批和
登记三个阶段。具体步骤是:
(1)外国投资者县级或者县级以上政府提交报告。
(2)县级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3)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
批准或者不批准。
(4)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
工商局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
记。
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
公司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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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一)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
其他责任形式。
(二)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
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规定。
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投
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
批机关批准。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
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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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与期限
(一)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
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
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
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
出资。
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的,报送审批机
关。
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
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所有。
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并报送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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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资企业的期限
外国投资者可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
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
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
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
外国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
的,或者第一期出资后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如
期缴付其他各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
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
续,缴销营业执照。
外国投资者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出资的,应当经
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工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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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1)生产经营管理。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
内,自主经营管理,不受干涉。
(2)财务会计管理。外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国法律、
法规和财政机关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
报其所在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3)劳动管理。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雇用职工,
应当依照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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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
1.外资企业的期限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报审批机关批准。
外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
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
限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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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
2.外资企业的终止
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l)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
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解
散;
(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的事由已经出现。
外资企业如存在上述第2、3、4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
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批准
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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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
3.外资企业的清算
外资企业宣告终止时,应当按照中国法律进行清算。
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
进行清算。
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
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等参加。
清算费用从外资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其资产净额和剩余财产超过注册
资本的部分视同利润,缴纳所得税。
外资企业清算处理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中国的企业
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