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肺炎流行期間劳动用工 Q&A(三)
【小羊有话】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改变了我们每个人目前的生活方式,
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合规性管理也面临着一些不可回避的新问题。本
期羊不白劳,小羊接着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間用人单位
劳动用工的合规性管理以 Q&A 的形式向大家进行解答 ,希望能对您及
您所在的单位有所帮助。
Q24、因疫情防控需要全面停工时间较长,工资如何支付才能符合规定要
求?
A24: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部分用
人单位可能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而选择停工停产,该情形下,根据《关于
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明电 [2020]5 号)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
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关于生活费,北京市、安徽省、山东省生活费的标准是最低工资标准的
70%,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河北省生活费的标准是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的 80%,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的生活费一般不得低于当地
的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市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
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劳字〔 2020〕11 号)中再次明确, 职工未复工
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
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
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
作期间工资支付。
Q25、企业要求员工提前复工,员工如拒绝复工,能算旷工吗?
A25:不能算旷工。在这疫情肆虐的特殊时期,企业擅自复工,不仅
存在疫情风险,还会产生妨碍传染病防治的法律风险。如非岗位的特
殊需要,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应放在第一位,这也是企业的一
份社会责任。
Q26、 职工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上班怎么办?
A26:职工不按要求返岗,应给予职工心理安抚、疏导、帮助,消除
员工的恐慌心理,如果岗位适合也可考虑安排一段时间在家办公;进
行一段时间疏导和关照后职工仍拒绝出勤的,可以劝退。如职工不履
行请假手续或不辞而别的,书面督促改正后仍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
以按照规章制度给予处理(包括解雇)。
Q27、职工以担心被传染为由,不愿意出差怎么办?
A27: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防控措施。在政府解除有关
防控措施之后,职工应当遵守企业的正常工作安排,否则,用人单位
可以根据本企业规章制度给予劳动纪律处分。
Q28、职工被隔离期间,可否解除或终止在劳动合同 ?
A28:《劳动合同法》第 42 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
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 40 条、第 41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因被确诊感染或疑似病
人,被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属于《传染病防治法》第 39 条规定的情
形,符合上述第(六)项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 40 条、第 41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
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 [2020]5 号)明确规定:“对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
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
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
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41 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北京、上
海、天津、广东等地也都纷纷发文作出了同样相同的规定。
但是,如职工故意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
拒绝接受强制隔离或治疗,故意损坏医护人员防护用具等,危害公共
安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Q29、职工被隔离期间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
A29:《劳动合同法》第 45 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 4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
是,本法第 42 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
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
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 2020〕5 号)规定:“……在此期间,
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
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
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被确
诊为肺炎患者接受治疗的,其劳动合同不能终止。
Q30、因长期停工,用人单位可否裁员?
A30:上海市、广东省和浙江省等均提倡尽量减少裁员,具体请参照
如下规定:
(1)上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
的通知》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
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
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2)广东:《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
状病毒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
[2020]13 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
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
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
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
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3)浙江:《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
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因受疫情
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
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
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Q31、如果职工拒绝接受检疫怎么办?
A31:首先进行说服教育,使其知晓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
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如该职工在有关机构采取医
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情节严重、
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
第 2 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如单位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
同法》第 39 条第 6 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Q32、用单单位可否区别对待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Q32:《传染病防治法》第 16 条 1 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就业促进法》第
3 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
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最高人民法院发
布的《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法〔 2018〕344 号)中新增
了“平等就业权”案由,充分保障每一位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
但实践中不排除部分用人单位对该类劳动者的歧视,如有些用人
单位拒绝录用曾被隔离过、确诊后治愈重返岗位的职工,或人为设置
障碍逼迫职工辞职,因本次肺炎事件对湖北籍尤其是来自武汉的职工
有偏见等。用人单位若存在类似行为,应及时进行纠正,充分保障每
一位劳动者的就业权利。
Q33、受疫情影响期间过了诉讼时效或审理期限怎么办?
A33:不必担心。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 2020〕5 号)第 3
条规定:
(1)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
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
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Q34、在疫情防控过程中有职工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吗?
A34:从《刑法》和《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法与最高检发布的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3〕8 号)等规定来看,在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职工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有关的恐
怖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的,则有可能构成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或故意传播 “新型肺炎”等传染病
病原体,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等,或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
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有可能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Q35、在疫情防控过程中有用人单位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吗?
A35:从《刑法》和《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法与最高检发布的《关于
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3〕8 号)等规定来看,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防控期间,用人单位生产、销售伪劣防护用品或用于防止传染病的假
药,可能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单位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
扰乱市场秩序,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Q36、在疫情防控过程中有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吗?
A36:从《刑法》和《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法与最高检发布的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3〕8 号)等规定来看,在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
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等,可能触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
职罪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Q37、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甲类乙类传染病?
A37:2020 年 1 月 20 日,国家卫健委发布 2020 年第 1 号公告称,经
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 (2013 修正)第 39 条之规定,甲类传
染病防控措施主要包括:
(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
查结果确定;
(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
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Q38、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用人单位必须采取哪些安全防
护措施?
A38:作为典型的突发事件,用人单位必须落实和检查安全防护措施,
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1)防护用品。对于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人员,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 2013 年修正)第 64 条等相关规定,有关单
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措施和和医疗保健
措施,并给予适当津贴。对于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鼓励单位和工会共
同为职工提供诸如口罩等防护用品。
(2)个人信息。用人单位有权利在必要的限度内了解职工出行信
息和健康状况,如职工在春节期间到过的地方、接触的人群、乘坐的
航班、高铁、是否发热、咳嗽等,了解过程中应注意做好保密措施。
(3)防护设施。如办公区域是否及时进行消毒、适当进行通风等。
(4)宣传教育。通过邮件、微信、短信等多种方式,积极加强对
传染病等方面的知识宣传,教育广大职工积极做好安全防护。
对于突发事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22 条规定,所有单
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
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
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
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
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Q39、用人单位必须进行哪些防护协助?
A39:用人单位必须进行如下防护协助:
(1)及时报告。根据《传染病防治法》 (2013 修正)第 31 条之规
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
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2)积极配合。根据《传染病防治法》 (2013 修正)第 54 条之规
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
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Q40、世界卫生组织为什么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
A40:当地时间 1 月 30 日晚,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疫
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谭德塞宣
布,主要基于中国感染者数量增加、多个国家都出现疫情两个事实,
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谭德塞
强调,没有必要采取限制国际人员流动的措施,世卫组织不推荐限制
旅行的措施。谭德塞说,虽然会有一些经济损失,但中国采取了超常
规的有力措施,中国在很多方面为应对疫情提供了榜样。此次将新型
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是对中国没有信心,
相反,世界卫生组织相信中国的疫情一定能得到遏制。由于病毒的传
播仍然还有很多未知数,世卫组织担忧中国之外的疫情会有恶化,这
无关感染数量,关系人的健康和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