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信托 指引 本指引由Zetland Financial Group Limited编制,供客户或准客户参考。因此,本指引只提供离岸信托的一般数据。载于本指引的数据并不包括、亦无意包括所有数据,而且不应作为法律、税务或其它专业意见。我们旨在提供广泛的概要数据,并且乐意为个别客户就不同情况提供更全面而具体的专业意见。 私人密件 © Zetland Financial Group Limited MMIII
目录 2 信托的基本特征 4 离岸信托的好处 5 控制及保障问题 7 资产保障信托 8 专业顾问 9 信托术语表 11 与Zetland联络 1
信托的基本特征 信托关系(下文统称「信托」)指为指定个人、公司或机构的利益来处理所控制财产(房地产或非土地财产)的人士的公平责任。信托关系常常涉及日常事务,并存在于几乎所有文化及国家之中。与信托有关的法律源于中世纪时期的英格兰,经过几个世纪的演变,逐渐成为最有效的现有税务及财产策划技术之一。现今,大部份采用英国普通法系统的司法权区(例如美国或香港)已设有范围广泛的信托法律。至于基于民法系统的司法权区(例如法国或瑞士),则普遍承认信托的法律基础。 信托实质上是将财产的法定拥有权转移予第三者,及清晰传达使用该财产所得收益及处置该财产的指示。倘指示未能获严格执行,则该信托可属虚假并自开始时即告无效。然而,设立信托的方式多样灵活,并有多种保障措施维护各方的利益。 信托有如下三种基本形式: z 被动信托:信托的一种简单形式,通常仅涉及一个项目(例如:公司股权) z 遗嘱信托:此类信托形式指信托人逝世后根据死者遗嘱的条款及条件成立的信托。遗产执行人通常获委任为受托人。 z 生前信托:此类信托形式指信托人在世时已成立的信托,可分为两种:赋予受托人广泛权力以分配利益及进行投资的信托称为全权信托;受益人的权益有明细规定者称为固定利益信托。 信托涉及如下三方: z 财产授予人:将财产的法定拥有权移交予受托人的人士或公司,由此「创立信托」。在美国,此类人士或公司通常被称为「授予人」或「信托人」。 z 受托人:对管理信托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士(通常为信托公司)。 z 受益人:于信托财产获取利益的人士或机构。 此外,许多信托还设立一名监护人及/或保障人,委任其监视受托人的 2
活动,以保障财产授予人的意愿得以落实。通常保障人拥有变更受托人的权力,并有权否决受托人的提案。 信托契据乃创立信托时最重要的文件。信托契据是信托的蓝图,需谨慎起稿,语言不得有一丝含糊,因为多年以后将一直以其为据。信托契据拟定后,需移交财产的法定拥有权才能成立信托。这个过程亦需以文件纪录,以证明事实上已作出拥有权的变更。 所有类型的财产均可以信托的形式持有,包括现金及银行结余、证券、非土地财产及房地产、于私有公司的股份等等。倘创立信托以持有艺术品、珠宝及家俬等非土地财产,存放及辨认此等物品则显得十分重要。财产的法定拥有权一直归受托人所有。 信托本身并非法定身份(除美国外)。信托只是表示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建立的关系,受托人对受益人负有受信责任。 慈善信托为一种重要的信托。受益人通常与财产授予人毫无关系,而成立信托纯粹是为了公益。于许多国家,慈善信托于课税方面受到特别优待。 离岸信托可简单的定义为在财产授予人的注册成立地点以外的司法权区创立的信托。然而,离岸信托通常是指在等离岸信托司法权区之一伯利兹设立的信托。离岸信托是建立离岸及非离岸资产合法拥有权的有效方法,在规管家庭财产继承方面尤其有效。于大部份已发展国家,信托税务变得极为复杂,因为信托在课税方面可享受优惠。总之,离岸信托可将累积收入及收益的地方税务负担减至最轻,视乎财产授予人与受益人的注册地点而定。有关利用创立信托所享有的课税优惠(如有),财产授予人需向所处司法权区查询。 在过去几个世纪里,英国信托法不断发展演变,现已形成若干有关信托行为的基本规则,包括: z 信托必须设有期限(尽管期限可能会非常长)。 z 财产授予人不得为其信托的受益人。 z 将财产设置由信托持有是不可撤销的。 3
z 不可使用信托欺诈债权人。 在履行责任过程中,受托人受到严格的法律合约所规限。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信托时,必须履行谨慎责任、行事绝对真诚及进行专业审查,亦负责管理信托持有的投资及现金,并以趋于保守的方式行事,以保存信托的资产基础。受托人通常有权自由聘用其它专业人士协助工作,例如投资经理。受托人亦可自其所持有的信托财产中获取其报酬。该报酬一般基于其所持有资产的价值(须扣减最低年费)并通常详载于信托契据内。 离岸信托的好处 利用离岸信托可产生众多重大利益。通常,个人于设立离岸信托前必须在其定居或居住国家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离岸信托的主要好处包括: 资产保障:越来越多人利用离岸信托以保障财产,免受债权人追索。医生、会计师及律师等专业人士尤其容易面临突如其来及讼费高昂的诉讼。在许多国家,离婚对财产的影响亦可能十分严重。 遗产规划:利用离岸信托既可确保财产以符合财产授予人意愿的方式进行分配,,亦可避免强制继承权或遗产法对其财产的影响。 家庭继承规划:信托于长期继承方面显得非常灵活。例如,信托可用于教育及抚养孙子,或免受破产或挥霍无度的亲属所影响。 私隐:信托是财产授予人与受托人之间订立的私人协议。透过在离岸司法权区建立信托,可大大提高私隐性。大部份离岸司法权区均制定完善的私隐保障法例。 更佳的商业环境:透过在离岸注册,可于更宽松的监管环境中获得更多谋求利益,亦可能有其它国际商业利益,例如,利用信托拥有的离岸公司。 税务规划:在许多国家,离岸信托可获得财产、财富或遗产税的减免,因此对高资产净值个人而言,离岸信托是一种非常有用的税务规划工 4
具,而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财产授予人及/或受益人的国籍。 节省税项:在避税港或低税司法权区设立的离岸信托,无须缴纳当地所得税或资本增值税,因此,可尽量发挥所拥有资本的效益。 一般而言,尽管财产授予人应在本身的注册地点获得前述的适当专业意见,且可能带来初期费用,但设立离岸信托所需成本并不高。 离岸信托用于拥有离岸公司、投资组合及离岸保险单尤其有用。在出现重大生活方式转变(即退休或搬迁至新国家居住)前,亦应谨慎考虑利用离岸信托。 大部份离岸司法权区准许现有信托迁册,这有助于利用若干离岸司法权区的严密资产保障法。 控制及保障问题 构成信托的基本要素是财产授予人将财产的法定拥有权转让予受托人。财产授予人如何才能确保财产将获得妥善保管及不违背其本人意愿呢?这其中包括以下几个考虑因素: 财产授予人:财产授予人指透过将其资产转让予信托或以信托持有资产的方式创立信托的人士。其名字可以按其意愿选择是否列于信托中。 受托人:委任经验丰富而专业的信托公司为受托人是明智之举。受托人负有受信职责,根据信托契据及为受益人的利益行事。信托可持续数年,且必须确信受托人将继续提供优质服务。尽管很多大型国际银行设有附属信托公司,许多财产授予人偏向与较小规模的专业信托公司交易。受托人的委任通常并非不可撤销的,而表现令人不满的受托人可遭撤换。 初期文件:信托契据必须根据现行最佳的行事方式谨慎起稿。该文件列明受托人在信托期限内如何管理信托资产及分配与处置信托资产的有关详情。在一般情况下,信托资产将包括金钱、房地产及公司股份,但 5
亦可包括任何可移动资产或不可移动资产及知识产权的拥有权。多数信托公司将编制一份标准信托契据,彼等可对契据进行修订以符合客户要求。离岸信托可能设在客户的专业顾问并不熟悉的司法权区,因此,向当地律师取得有关该信托合法性的法律意见以作为一种保障措施,是明智的做法。 委任保障人:保障人一般为财产授予人的朋友或密友。保障人扮演监督者的角色,充当受托人、财产授予人及受益人之间的联络人。保障人一般可否决受托人的行动,并享有不受约束的权力任免受托人。谨慎界定保障人的权力十分重要,可避免遭受任何虚假信托的指控。保障人通常可提名其继任者,于其身故或丧失工作能力后或其不能或不愿继续担任保障人时接任。 选择注册地点:从税务规划观点看,多数离岸司法权区具备此方面作用,一些司法权区在资产保障方面却表现突出。离岸信托所选定的注册地点及监管法律通常不是最终的选择,由于多数信托契据载有「回避条款」,在原注册地点发生内乱等情况下准许迁册,因此离岸信托所选定的注册地点及监管法律通常不是最终的选择。为了于更佳的法律环境中获益,亦可进行迁册。 利用离岸公司:离岸信托于相同或其它离岸司法权区拥有公司十分普遍。从财产授予人的角度而言,此举可以维持对某业务的影响或控制,或从该公司取得收入。大多数信托契据将免除受托人对信托拥有的公司的经营责任。Zetland Financial Group在大多数离岸司法权区均设有公司,并在香港对该等公司进行管理。详情请参阅Zetland《在香港提供信托服务指引》。 列支敦士登基金会:列支敦士登基金会虽然不是信托,但却结合了信托及法团的特征。从保密性与法律安全性的角度而言,列支敦士登乃是全球最佳的司法权区之一。列支敦士登是一个独立的国家,位于奥地利与瑞士之间,政经稳定。对于高资产净值个人而言,基金会是一种很好的控制性架构。透过基金会,高资产净值个人可以继续完全控制其财产,亦可就其身故或无行为能力后移交财产控制权事宜作出决定。与大多数离岸信托比较,设立及管理基金会的成本较高。 当信托显得虚假时,信托更易于受到第三者攻击。因此,财产授予人不 6
应强调保留控制权的意愿,必需同时清楚显示实际上已经建立适当信托关系。在创立信托之前通常需要寻求适当意见。 离岸司法权区的选择亦十分重要。尽管大部份离岸司法权区似乎十分类似,却会存着重要的法律差别。例如,有些司法权区一般规定信托要在政府存置的保密登记册上登记。 资产保障信托 资产保障信托是一种信托形式,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财产授予人的财产日后免受其债权人申索。那些医疗、牙科及税务领域的专业人士(尤其在美国),他们面临较高的无理取闹索偿诉讼风险,喜欢设立资产保障信托。在制定有共同财产法的司法权区,离婚亦对财产的影响可能非常严重,而资产保障信托越来越多获采用为规避此类影响的方法。一般而言,资产保障信托不是为避税或减税目的而设立的。 资产保障信托必须在离岸成立,因为设立信托的目的之一便是使另一国家的法院难以或无法强制执行对信托的判决。透过离岸司法权区运作,强制执行对信托的判决更困难,而离岸司法权区的法院可能倾向于偏袒信托,从而令有关财产可以得到法律保护。另一个有利因素是,由于离岸司法权区具有很强的保密性,债权人可能根本不知道信托的存在。 设立离岸资产保障信托时,需要考虑三个基本问题: z 信托须依照专业意见设立。必须真正转让财产的法定拥有权,并作审慎管理。不得给予他人以信托虚假为由进行攻击的机会。如果财产授予人希望享有以信托持有财产的好处,则应审慎考虑有关机制。 z 必须检查是否存在欺诈性转让问题。设立信托时,必须确定:(1)转让的财产属财产授予人所有,及(2)财产授予人并无承担超逾其个人拥有的财产价值的负债、或然负债或即将发生的索偿(即已作出的担保或待决的法律诉讼),而这些财产并非由信托处理。设立资产保障信托的大多数从业人员均会要求作出上述声明,并可能要求提供其它证明。 7
z 设立资产保障信托的司法权区极为重要。部份离岸司法权区已颁布法例规定证明欺诈性转让的时限,并订有其它有助于资产保障架构的条文。其它司法权区完全不适合建立资产保障信托。 专业顾问 财产授予人在设立信托前,须先征询其所在国家的资深专业人士的意见。专业顾问至少应仔细考虑以下问题,并与客户探讨其影响: z 为何拟定设立信托?信托能否完全达到客户的目标与期望?客户是否完全了解有关事宜? z 如何设立信托? z 谁将是受益人?是否应知会该等受益人? z 受益人将如何受益? z 财产处理会对客户的财务状况带来哪些影响?如果财产仍受财产授予人控制或享有,则需采取哪些机制和保障措施? z 是否准备委任保障人?如要委任保障人,谁应获委任?该人士是否了解其职责?该人士是否同意获委任? z 设立信托须遵守哪些本地税务规定? z 信托应设在哪个司法权区?是否应有一个或以上的其它司法权区选择?是否应就信托的合法性取得该司法权区的法律顾问的意见? z 谁将担任受托人?其背景及状况如何? z 管理信托有哪些初期成本与年度成本?倘信托是用作资产保障用途,则将财产交由信托处理是否会引致任何法律问题? 在开始时花点时间和金钱以获得完善的本地顾问意见是物有所值的。Zetland与全球众多国家的资深专业中介人有连系,倘客户现有的专业顾问对离岸信托没有充份认识,Zetland将很乐意作引介。Zetland同样乐意与客户本身的顾问合作。准财产授予人应了解,目前许多正在推广的离岸信托计划(尤其是美国),其效用通常被人夸大。 Zetland与世界各地的律师及会计师等专业中介人密切合作,并一直乐于 8
发展新的合作关系,以及应要求提供转介。 信托术语表 资产保障信托:一种离岸信托,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财产授予人的财产在未来免受债权人侵犯。 被动信托:简单形式的信托。 受益人:自信托获取利益的人士。 信托声明书:简单形式的被动信托,通常透过代理人拥有证券。 契据:法律术语,指设立信托并详述其将如何操作的文件。 全权:在该情况下,受托人拥有酌情权决定由谁获益及获益数额及如何将信托用于投资。 注册地点:设立信托所在的国家。 强制继承权:强制将遗产分割予特定人士(例如配偶、儿女)的法例。 欺诈性转让:为避免资产遭具有合法申索权利人士扣押而进行资产转让。 监管法律:为管制信托的运作所选取的法律。 授予人:即财产授予人(美国术语)。 监护人:与保障人负有类似责任的人士。 Inter Vivos:「Inter Vivos」为拉丁语,意指「在世」。 9
司法权区:管制某个区域的国家法律。 意愿备忘录:详细列载财产授予人意愿的备忘录,例如如何操作信托和规定受益人。 代理人:代表另一人士行事的人士,通常不会运用独立决定。 保障人:获委托监察受托人的人士。 迁册:自一注册地点迁至另一地点。 财产授予人:将财产交由信托持有从而成立信托的人士。 信托:指为受益人的利益而控制财产的人士处理财产的责任。 受托人:指根据信托契据的规定,拥有信托财产及其管理权的人士或公司。 信托人:即「财产授予人」(美国术语)。 遗嘱信托:根据遗嘱的规定所产生的信托。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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